艺人经纪合同无效案例

合集下载

诉讼案例(上腾娱乐-张杰,演艺服务合同纠纷)

诉讼案例(上腾娱乐-张杰,演艺服务合同纠纷)

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7)静民一(民)初字第2286号(2008年6月6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30号(2008年8月19日)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张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主办的2004年“我型我秀”选秀活动的冠军。2004年9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推广艺人演艺代理协议书》(以下简称所涉协议),约定被告全权委托原告作为被告的全球独家代理人,负责所有娱乐演艺事业安排。原告为被告就其娱乐事业各方面提供所有服务、建议及指导、艺能的发展及推介、完成及签订有关其娱乐活动的聘用协议、演唱会表演、电影、电视及其他制作演出、灌录录音制品及唱片、参与推广、宣传、广告、销售及其他附带活动。被告必须接受由原告合理安排之一切项目、工作,被告须向原告独家提供一切演艺工作服务。该协议有效期为2004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

协议还约定,被告将全心全力向原告提供最佳之服务,未经原告同意,严禁被告私自参加活动(包括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否则原告

有权单方没收被告因该活动而获得的全部收入(该收入仍记入被告年收入总额内),并有权向被告索赔原告全部损失。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严禁被告以任何方式与其他任何公司、机构或个人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似或有关的经纪合同及任何形式的合作合同,否则原告有权责令被告限期解决冲突,并可向被告索赔。

2007年4月14日,被告报名参加2007年“快乐男声”活动,同年4月19日,原告收到被告《关于张杰先生与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间演艺代理协议解除及相关事宜的律师函》,称自2006年12月至今,原告既未安排被告参加任何演艺活动,而且对被告就此提出的问题置若罔闻,且原告未获得营业性演出的许可证书,原告的行为严重阻碍了被告的艺术发展,原告的行为已使协议之目的无法实现,原告的上述做法已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北京世纪中广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等与赵丽颖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世纪中广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等与赵丽颖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世纪中广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等与赵丽颖网络侵权责

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29

【案件字号】(2021)京04民终79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岩胡怀松王小虎

【审理法官】张岩胡怀松王小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州市阅菡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粤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赵丽颖;赣州汉元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广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广州市阅菡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粤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赵丽颖赣州汉元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广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赵丽颖

【当事人-公司】广州市阅菡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粤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赣州汉元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广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潘思敏广西志遥律师事务所;王振凯山东章泽律师事务所;高春杰北京道章律师事务所;汪雪松江西微言律师事务所;柴铮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潘思敏广西志遥律师事务所王振凯山东章泽律师事务所高春杰北京道章律师事务所汪雪松江西微言律师事务所柴铮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潘思敏王振凯高春杰汪雪松柴铮

【代理律所】广西志遥律师事务所山东章泽律师事务所北京道章律师事务所江西微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广州市阅菡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粤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赵丽颖;赣州汉元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广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艺人与经纪公司的签约合同

艺人与经纪公司的签约合同

艺人经纪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明星虚假代言案例

明星虚假代言案例

明星虚假代言案例

在当今社会,明星代言已经成为了广告营销的一种常见手段。明星的高知名度

和影响力,可以为产品带来更多的曝光和销量。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消费者的理性,一些明星虚假代言的案例也开始浮出水面。

虚假代言是指明星代言的产品在实际使用效果上与其宣传所言不符。这种行为

不仅是对消费者的欺骗,也是对品牌形象和明星形象的严重损害。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明星虚假代言的案例。

首先,某知名女明星代言的减肥产品,声称只需连续服用一个月即可减掉十斤

体重。然而,实际使用的消费者却发现,这款产品并没有达到宣传效果,甚至出现了一些副作用。这就是典型的明星虚假代言案例,消费者因为明星的代言而购买了产品,却并没有得到预期的效果,反而遭受了损失。

其次,某男明星代言的洗发水产品,声称可以让头发更加浓密、柔顺,使用后

头发质量会有明显改善。然而,一些消费者却发现,这款产品并没有达到宣传效果,甚至导致了头发出现了掉发的情况。这也是一个明星虚假代言的案例,消费者因为明星的代言而购买了产品,却遭受了健康损害。

最后,某女明星代言的化妆品产品,声称可以让肌肤更加细腻、光滑,使用后

肤质会得到明显改善。然而,一些消费者却发现,这款产品并没有达到宣传效果,甚至导致了肌肤出现了过敏的情况。这也是一个明星虚假代言的案例,消费者因为明星的代言而购买了产品,却遭受了肌肤健康的损害。

综上所述,明星虚假代言案例屡见不鲜,这不仅是对消费者的欺骗,也是对品

牌形象和明星形象的严重损害。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不应仅仅受到明星代言的影响,而应该理性思考,多方了解产品的真实情况。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对明星代言的监管,杜绝虚假宣传,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希望在未来的市场中,能

艺人经纪合同无效案例

艺人经纪合同无效案例

艺人经纪合同无效案例(不敢苟同)

2008-01-28 18:03:36| 分类:影视合同|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唐磊诉北京普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合同纠

纷案

原告(反诉被告)唐磊,男,汉族,1978年7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19号。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普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韩家胡同11号。

法定代表人胡桂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普杰,男,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北京普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执行总监,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沿河西路5号楼6号。

委托代理人郭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唐磊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普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普新纪元公司)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29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磊的委托代理人居永和,普新纪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普杰、郭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磊诉称:2004年6月25日,唐磊与普新纪元公司签订《演出经纪合约》,约定普新纪元公司对唐磊在合同有效期内创作和/或演唱的、至多不超过72首(包括“丁香花”)的音乐作品进行表演、录音制作、复制和发行录音制品;对录音制品的权利由普新纪元公司享有;未经普新纪元公司许可,唐磊不得表演、录音制作、复制和发行录音制品或许可任何第三人表演、录音制作、复制和发行录音制品;在合同有效期的第一年,普新纪元公司按照各项收入的40%向唐磊支付报酬;普新纪元公司延期支付报酬的,应向唐磊支付延期金额5%的违约金;合同有效期自2004年6月22日至2007年6月22日。该合同条款为普新纪元公司的格式条款。2004年9月25日,普新纪元公司与广州点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点睛公司)签订《协议书》,点睛公司自2004年9月25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独家复制和发行唐磊创作并演唱、普新纪元公司录音制作的“[丁香花]音乐专辑”[包括“丁香花(弦乐版)”、“落花的窗台”、“我该走了吗?”、“石头爱”、“夏夜”、“浮萍”、“末班车女孩”、“老街”、“丁香花”、“飘散”、“丁香花(伴奏带)”等11首录音制品]的权利。点睛公司依约支付普新纪元公司版税90万元,普新纪元公司应该支付唐磊36万元。但普新纪元公司仅支付给唐磊72 000元,余款至今未付。2005年3月8日,唐磊向普新纪元公司发出《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的函》,要求普新纪元公司支付版税未果。同年3月21日,唐磊致普新纪元公司《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普新纪元公司解除合同。次日,普新纪元公司收到通知书。故唐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演出经纪合约》于2005年3月22日解除;2、普新纪元

演艺经纪合同法律分析

演艺经纪合同法律分析

演艺经纪合同法律分析

中国内地演艺经纪市场刚起步,虽已开始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和《营业演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但缺乏相应的配套操作规则。实务操作中对于演艺经纪合同性质的认定尚存分歧,因此导致经纪公司和艺人之间法律关系不明朗,本文拟对与演艺经纪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分析与演艺经纪合同相关的法律关系及法律风险预防机制。

一、演艺经纪合同的法律性质

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认定,目前尚属法律空白,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现行的各类演艺经纪合同文本,大多属混合型合同。虽名为“经纪合同”,其中部分为代理演艺事业的内容,按我国《合同法》规定系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范畴,但其中往往还规定经纪公司自主对艺员商业运行包装的内容,并非仅是作为艺员的代理人被动地在代理权限内处理演艺事务。而在歌手演艺合约中还有关于音乐著作权概括性转让等内容。因此狭义地认为演艺经纪合同即是委托合同,是不全面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实践中演艺经纪合同是具有特定劳动内容的混合性合同,其中代理或经纪的内容,艺员的职业特殊性等只是劳务合同内容下的特别规定而已。有一些演艺经纪合同总体内容而言仍属劳务合同范围,合同内的可独立的内容应由与之相应的法律来规范约束。

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所以经纪公司可以被视为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

艺人和经纪公司所签订的经纪合同虽形式多样、名目繁多,但从法律上看不超过劳动合同和委托合同两种形式。

艺人经纪合同纠纷起诉书范本

艺人经纪合同纠纷起诉书范本

艺人经纪合同纠纷起诉书范本原告:[原告姓名]

被告:[被告姓名]

案号:[案号]

人民法院:

原告[原告姓名]系艺人经纪公司[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被告[被

告姓名]系艺人,原告和被告就经纪合同产生纠纷,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并依法请求判决如下:

一、主张及事实依据

1. 原告为艺人经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签订艺人经纪合同及代

表原告与第三方签订相关合同。

2. 被告系艺人,曾与原告签订了经纪合同,并享有原告代理其工作

的权利。

3. 经双方协商一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艺人经纪合同(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4. 合同约定,原告应以被告为代表联系第三方签订演出、代言等合同,并据此收取合同约定的代理费用。被告应配合原告的合法经纪行为,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5.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被告多次拒绝配合原告经纪工作,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原告无法履行合同所承担的代理责任,并直接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

6. 原告通过书面和口头形式多次催告被告,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仍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导致合同继续违约。

7. 在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不得不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经纪合同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二、请求判决

基于以上事实和依据,原告向贵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解除艺人经纪合同

鉴于被告多次违反合同约定,并且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请求贵院判决解除艺人经纪合同。

2. 赔偿经济损失

考虑到被告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原告请求贵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支付逾期款利息。

3. 其他损失赔偿

延吉传媒公司起诉主播的案例

延吉传媒公司起诉主播的案例

延吉传媒公司起诉主播的案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0日,*****与巨星公

司签订一份《延边巨星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签约协议书》,约定:一、双方进行合作,*****同意与巨星公司合作,将巨星公司提供的直播

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直播和商业演出活动)作为互联网、现实生活的演艺、电竞分享、传播、复制发行独家平台,将个人精力投入到巨星公司组织、策划、创作、录制等各项活动中,*****承诺并保证

通过实名认证或其他方式不再与第三人建立相关合作关系及出现与

巨星传媒公司竞争或影响其经营范围的各种情形,否则视为违约;巨星公司同意将*****视为“实名签约主播、艺人”,同意将相关资源

优先提供给*****,优先帮助其在直播平台上提升人气和收益,巨星

公司在未来新的业务中优先与*****进行合作;合同签订后,巨星公

司抽取*****在巨星公司提供的直播平台中获得的平台礼物或佣金价

值30%作为收益,若巨星公司提供有广告合作机会,则巨星公司提取该广告费30%作为收益。二、双方的合作期限为3年,即2017年6

月10日至2020年6月10日止。三、*****有权在巨星公司规定直播平台上进行表演分享,有权申请使用巨星公司提供给签约者的各项资源,巨星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有权决定是否符合使用条件;*****同意

将巨星公司指定平台作为独家互联网演艺、现实生活等商业推广分享、传播、复制发行平台,*****承诺在合作期内未经巨星公司同意不在

其所提供或指定以外的直播平台上表演、直播,否则视为违约,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四、合作期间,若*****未经巨星公司同意,擅自在

范冰冰影视明星借“阴阳合同”偷税?案例分析

范冰冰影视明星借“阴阳合同”偷税?案例分析

教学案例21:影视明星借"阴阳合同"偷税?

【案例呈现】

这几天,一场明星个人之间的“互撕”引发社会关注,很多人从最初的看热闹转为对影视业“阴阳合同”的质疑。知名主持人崔永元曝光某演员签一大(5000万)一小(1000万)双合同后,社会聚焦部分明星借大小合同(即“阴阳合同”)偷税。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称,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虽然崔永元并未指明上述签阴阳合同演员是范冰冰,但外界猜测这一演员是指范冰冰。范冰冰的工作室对媒体表示,范冰冰及其工作室从未通过“阴阳合同”方式签约,并表示接下来会全力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核查。一般来说,“阳合同”或用于备案,或展示给外人看,显示其合法合规或常规交易;“阴合同”用于真实履约,有隐藏不可告人之目的或有偷逃税款嫌疑。

围观群众很着急,不少人在留言@税务部门,希望能查个水落石出。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已经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措施,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这意味着,税务总局盯着的,不光是一份合同或个案,而是那“一抽屉的合同”,甚至比“一抽屉”还要多得多。

不过,调查核实总要花费一定时间,不到火候是没办法“揭锅”的,需要大家耐心等待。但无论结果如何,这一事件都将是一场生动的税收普法教育,将有助于加强税收征管,提高人们依法纳税意识。

(资料来源:《人民日报》,2018年6月5日,有删改)

艺人经纪合同霸王条款(推荐6篇)

艺人经纪合同霸王条款(推荐6篇)

艺人经纪合同霸王条款第1篇

经纪合同中,经纪公司为了保障自身的权益,都会设置很多艺人的违约条款,主张违约金(甚至是巨额违约金)和合同单方解除权。我审过的一份经纪合同中,违约责任部分一共十五条,有十二条都是针对乙方违约的条款,所以很多艺人、粉丝都会说这种合同就是“卖身契”“霸王条款”“不平等条约”。对此,建议艺人在合同签订之前的谈判阶段先了解:为什么我需要提出解约?我在什么情况下可能提出解约?️

其实,艺人提出解约不外乎两个,一是钱少了、二是公司没有给资源。

针对第一点,结合艺人在谈判时可能处在难以直接提出在合同上添加“经纪公司不分钱或少分钱则构成违约”的违约条款的劣势地位,签约艺人可以通过别的方式保证自己的收入平衡。律师建议可以和经纪公司协商,在收益分成部分采取“递减” ⤵️

模式,即经纪公司的分成比例随着艺人签约年限的增长而减少

⤵️,艺人分成比例随着签约年限的增长而增长

⤵️,以动态的方式打破原本固定分成模式,使得收益分配相对平衡⤵️

另,很多经纪公司会在合同中规定“天价违约金”,但结合司法实践的判例,法院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判断双方投入产出及后果等情况后进行调整,一般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持天价违约金要求的情况是很少的,作为签约艺人不需要对此太过担心!〰艺人经纪合同霸王条款第2篇

合同期限应该是整个经纪合同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

合同期限没有固定,综合业内情况及合理范围考量,一般建议签1-

5年,合同期限约定太长容易变成“奴隶合同”。

一般是“X年基本期限”+“续约条款”。

续约条款主要是自动续约或附条件优先续约两种。自动续约条款一般约定

有关演艺经纪合同5篇

有关演艺经纪合同5篇

有关演艺经纪合同5篇

篇1

演艺经纪合同是指演艺经纪公司与艺人签订的协议,规定了双方

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艺人的权益,保证了演艺经纪公司的利益。演艺经纪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双方信息:合同首先明确了演艺经纪公司和艺人的基本

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号码等。

二、合同期限:合同规定了合作的时间期限,包括起始日期和终

止日期,有的合同还会包括续约条款。

三、合作内容:合同详细列出了演艺经纪公司需要为艺人提供的

服务内容,如艺人的经纪管理、演艺活动的安排等。

四、报酬及分成:合同明确了艺人的报酬标准及结算方式,通常

演艺经纪公司会按照艺人的收入比例提取一定的经纪费用。

五、权利义务:合同界定了演艺经纪公司和艺人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演艺公司对于艺人的保护义务、艺人的演艺义务等。

六、保密条款:合同规定了艺人在合作期间需要对公司的商业机密、合同内容等保密的责任。

七、违约责任:合同明确了双方违约时需要承担的责任和后果,包括经济赔偿、合同解除等。

八、其他条款:合同可能还包括了其他一些需要明确的条款,如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等。

在签订演艺经纪合同时,艺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仔细阅读合同的内容,确保自己对合同的所有条款都有清楚的理解。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请律师帮助解释。

其次,确保合同中的各项约定符合自己的需求和利益,对于不利于自己的条款要及时协商修改。

再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要明确清晰,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要分工明确,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最后,要谨慎选择演艺经纪公司,选择有信誉、有实力的公司签订合同,避免因为公司资质不够而导致合同无效或出现纠纷。

文娱律师告诉你艺人经纪合同必须知道的十个常识

文娱律师告诉你艺人经纪合同必须知道的十个常识

文娱律师告诉你艺人经纪合同必须知道的十个常识

文娱律师告诉你经纪合约必须知道的十个常识

很多朋友可能会觉得,经纪合同好像离自己特别遥远。

•只有大明星才需要经纪人和经纪公司吧?

•职业音乐人or独立音乐厂牌一般在什么情况下会面对经纪合约?

•脑子一热,自己被一家经纪公司签了,一开始觉得签公司好像还挺有面子的,朋友们也觉得自己走上人生巅峰了,但是仔细想想,好像总觉得哪里不对?

面对上面的疑问,到底应该如何回答?

经纪服务的概念长期以来其实被误读了,并不是只有迪丽热巴签约杨幂的嘉行传媒才叫签约经纪公司,经纪服务其实就在我们的日常身边之中。

(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本文介绍、评论及说明某问题,适当引用)

以下这种情况都算经纪服务:

•一个全职音乐人固定由一个朋友介绍接活,朋友收取15%的介绍费,也属于经纪服务。

•一个小音乐厂牌要求艺人演出海报打上厂牌的logo,以厂牌艺人名义出去演出,这也是经纪服务合作。

•参加比如《中国有XX》等电视或网络娱乐综艺选秀节目,节目组都会提供一份参赛合同,这也是经纪合同。

经纪合约不等于直接卖身了,大家常说的“卖身契”是指全约经纪(具体什么意思后面会详细解释),一个人艺人其实可以同时签约N家经纪公司,行业术语一般把这种合作叫做经纪分约(后面也会详细解释)。

娱乐文化行业都会涉及到经纪合约,不仅仅是音乐人,演员,作家、画家、艺术家、运动员、电竞选手、直播主播、都会遇到经纪合约。

经纪合同其实一点都不遥远。

面对复杂的经纪合同,不用求人,看了这篇文章心里应该会踏实一些。

赵律师作为文化娱乐行业的资深律师,今天为大家进行解答:经纪合约必须知道的十个常识。

娱乐业纠纷案例

娱乐业纠纷案例

娱乐业纠纷案例

近年来,随着娱乐业的飞速发展,娱乐圈内的纠纷案例也逐渐增多。这些案例涉及演员、歌手、模特等各种娱乐从业者,为整个行业带来

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文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例,探讨娱乐业纠纷

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方式。

案例一:演员合同纠纷

甲方为某影视制片公司,乙方为一位备受欢迎的演员。双方签订了

一份电影合同,约定乙方出演甲方制作的一部电影,并规定了片酬、

宣传等相关条款。然而,在电影拍摄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甲方违约

未按照合同条款支付片酬,给予乙方的宣传不足,导致乙方声誉受损。乙方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依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裁决。首先,法院会审查合同的有效性,包括双方是否具备签约能力、是否达成真

实意思表示等。其次,法院会检查合同中的条款是否明确、具有可执

行性。最后,法院将酌情考虑乙方的损失,并据此判决甲方履行合同

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案例二:经纪人合同纠纷

某歌手A与一家艺术经纪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担任A

的经纪人,并代理其演出合同、商业代言等事务。然而,经过一段时

间后,A发现该公司未履行其职责,违反了合同约定。A决定与该经纪公司解除合同,并寻求赔偿。

对于这种经纪人合同纠纷,法院将根据合同约定及涉及的劳动法规

定来解决。法院会仔细审查合同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根据合同约定

的解除条款来裁决是否允许双方解除合同。同时,法院会考虑到A作

为歌手的特殊性质,对其因经纪人合同纠纷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评估,

并相应地判决经纪公司进行赔偿。

案例三:版权侵权案件

艺人经纪合约解约协议书

艺人经纪合约解约协议书

艺人经纪合约解约协议书

甲方(公司):(公司名称)

乙方(艺人):(艺人姓名)

鉴于甲方与乙方于(合约签订日期)签订了一份艺人经纪合同(以下简称“原合约”),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现就解除原合约达成以下协议:

一、解约原因

1.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艺人个人发展需要及双方共识,决定解约原合约。

1.2 双方确认,解约是出于自愿而非任何外部压力或不可抗力的因素。

二、解约条款

2.1 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原合约的全部条款和内容,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原合约自行失效。

三、后续事宜

3.1 艺人在解约后,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合作关系。甲方不再承担艺人的经纪代理责任。

3.2 艺人可自行寻求并签订新的经纪合同,甲方将全力支持和配合艺人的个人发展。

四、保密条款

4.1 双方同意对本协议及其相关事项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公开。

4.2 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解约后一年内,对于涉及商业机密以及双方合作期间获知的其他敏感信息,双方应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五、争议解决

5.1 本协议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5.2 若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协议生效与变更

6.1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协议生效日期)起执行。

6.3 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并可签署补充协议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司):(公司名称)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乙方(艺人):(艺人姓名)

艺人经纪合同解约模板

艺人经纪合同解约模板

艺人经纪合同解约模板

甲方:(公司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乙方:(艺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公司的经纪合同解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解约原因

1. 甲方与乙方经纪合同的解约是基于乙方提出解约的申请,双方自愿协商解除约定。

2. 甲方与乙方经纪合同的解约是基于乙方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经过沟通无法达成一致

意见。

3. 乙方在甲方公司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合作,请求解约。

二、解约程序及协商方式

1. 乙方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解约的具体原因和解约的日期,解约通知应提前一个月。

2. 甲方收到乙方的解约通知后,双方应当协商解约事宜,并签订解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

利义务。

3. 在与乙方协商解约事宜期间,甲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并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三、解约后的权利义务

1. 乙方解约后,应当在解约协议生效后的一个月内办理离职手续,并清退甲方公司的所有

工作物品。

2. 乙方不得擅自使用甲方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涉密资料,不得泄露甲方公司的业务机密。

3. 乙方解约后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偿还甲方公司可能存在的违约金,如有其他约定,双方

应当按约定履行。

四、解约赔偿

1. 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提出解约申请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标准履行补偿义务。

2. 如果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给予乙方解约通知的,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标准履行补偿义务。

五、保密条款

1. 双方应当对合同解约协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隐私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擅自泄露给第三方。

2. 如因解约事宜引发的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演艺经纪合同涉及霸王条款

演艺经纪合同涉及霸王条款

演艺经纪合同涉及霸王条款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文化娱乐业的发展,演艺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日益增多。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演艺经纪合同做出明确规定。同时,由于演艺经纪合同权利义务的复杂性,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中,对类似纠纷的处理往往存在不一致之处。

本文将结合案例,分为演艺经纪合同法律性质、演艺经纪合同解除问题、演艺经纪合同违约责任问题三个部分,对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产生的法律争议问题进行探讨。本文上篇将以“性质二元论”为视角,探讨演艺经纪合同的定义、法律属性以及法律性质。

演艺经纪合同法律性质

为廓清演艺经纪合同的概念范围和内容,需要对其内涵以及法律性质进行相应的梳理,此处以一个案例导入:

2018年4月1日,甲与A公司之间签订了《合约》,内容如下:

合约

第一条 A公司作为本合约的资金全额投入者,目标将甲打造成一个全方位的演艺人才而需注入大量精力、时间及资金。

第二条甲诚意委托A公司作为其演艺事业的全权独家经理人,A公司接受该委托。甲诚意委托A公司,作为合约期内,于合约地区内甲所有的演艺事业的独家及全权经理人及代理人,授予A公司全权单独独家代表甲接洽、安排、管理、策划甲在合约地区的演艺事业,并授予A公司全权单独独家代表甲签订任何聘用协议,A公司同意接受甲的此项委托。

第三条甲不能自行或委托任何第三者于合约期内、任何地区之演艺事业之经理人。甲不得擅自订立聘用协议,不得擅自同意或接纳任何人士或团体聘用其从事任何演艺事业的建议。

第四条 A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保证以全部资源帮助甲发展演艺事业,其投入资源包括资金、培训、宣传、包装等有形资产以及自有广泛社会关系网、重大行业影响力、巨大商业品牌的运用等无形资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艺人经纪合同无效案例(不敢苟同)

2008-01-28 18:03:36| 分类:影视合同|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唐磊诉北京普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合同纠

纷案

原告(反诉被告)唐磊,男,汉族,1978年7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19号。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普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韩家胡同11号。

法定代表人胡桂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普杰,男,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北京普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执行总监,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沿河西路5号楼6号。

委托代理人郭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唐磊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普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普新纪元公司)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29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磊的委托代理人居永和,普新纪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普杰、郭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磊诉称:2004年6月25日,唐磊与普新纪元公司签订《演出经纪合约》,约定普新纪元公司对唐磊在合同有效期内创作和/或演唱的、至多不超过72首(包括“丁香花”)的音乐作品进行表演、录音制作、复制和发行录音制品;对录音制品的权利由普新纪元公司享有;未经普新纪元公司许可,唐磊不得表演、录音制作、复制和发行录音制品或许可任何第三人表演、录音制作、复制和发行录音制品;在合同有效期的第一年,普新纪元公司按照各项收入的40%向唐磊支付报酬;普新纪元公司延期支付报酬的,应向唐磊支付延期金额5%的违约金;合同有效期自2004年6月22日至2007年6月22日。该合同条款为普新纪元公司的格式条款。2004年9月25日,普新纪元公司与广州点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点睛公司)签订《协议书》,点睛公司自2004年9月25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独家复制和发行唐磊创作并演唱、普新纪元公司录音制作的“[丁香花]音乐专辑”[包括“丁香花(弦乐版)”、“落花的窗台”、“我该走了吗?”、“石头爱”、“夏夜”、“浮萍”、“末班车女孩”、“老街”、“丁香花”、“飘散”、“丁香花(伴奏带)”等11首录音制品]的权利。点睛公司依约支付普新纪元公司版税90万元,普新纪元公司应该支付唐磊36万元。但普新纪元公司仅支付给唐磊72 000元,余款至今未付。2005年3月8日,唐磊向普新纪元公司发出《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的函》,要求普新纪元公司支付版税未果。同年3月21日,唐磊致普新纪元公司《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普新纪元公司解除合同。次日,普新纪元公司收到通知书。故唐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演出经纪合约》于2005年3月22日解除;2、普新纪元

公司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288 000元;3、普新纪元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14 400元。

被告普新纪元公司辩称: 1、《演出经纪合约》是劳务合同,而非著作权独占许可合同。该合同在双方确定劳务关系的基础上,对著作权归属、劳务经纪权限、收益分配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约定。2、《演出经纪合约》不是普新纪元公司的格式合同。3、普新纪元公司依约向唐磊支付收益。双方约定的收益是税后分配,国家规定的所得税缴纳基数是收入扣除成本所获得的收益。普新纪元公司为制作“丁香花”专辑投入成本72万元,还没将合同约定的日常投资计算在内。4、唐磊的证据不能证明普新纪元公司有任何违约或不诚信的行为,唐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5、唐磊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应继续履行《演出经纪合约》。普新纪元公司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唐磊无权随意解除合同;普新纪元公司未收到唐磊发送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的函》;唐磊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不是2005年3月21日签署的。唐磊发出解约通知后,仍以实际行动继续履行合约,合约继续有效。6、合约期限未满,唐磊提出解约将给普新纪元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有失公平。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唐磊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普新纪元公司反诉称:根据《演出经纪合约》的规定,普新纪元公司享有唐磊演艺活动为期3年的独家经纪权。签约后,普新纪元公司依约履行了投资、录制发行唱片、宣传推广、保护唐磊知识产权等各项义务。众所周知,演艺经纪行业内,为包装推广一个艺人,需要大量投资,只有等到艺人成名后方可能收回投资或者盈利,而这种风险均由经纪公司承担。唐磊无视合约规定,未经普新纪元公司的许可,接受其它娱乐机构的邀请,参加网络聊天、

演唱会、电视节目拍摄,至少私自演出38场,私收报酬643 000元,构成违约。因普新纪元公司无任何根本违约行为,终止合约将造成重大损失,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要求唐磊继续履行合约,并立即停止私演行为,支付私收报酬的相应佣金。2004年7月7日,普新纪元公司与唐磊签订《关于“04AA-1122”合同<演出经纪合约>的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唐磊保证普新纪元公司在2004年3月20日至2006年3月19日期间,有独家享有授予第三方以WAV、MIDI、ASF等数字化格式将其音乐作品《丁香花》、《夏夜》上载于电信运营商(中国移动)之销售平台,通过电信运营商网络或以IVR订制等方式向不特定用户提供彩铃服务的权利;唐磊对此业务参与分成,分成比例为20%,分成期限为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3月19日。截止2005年7月25日,中国移动(龙腾阳光)网络中对前述音乐作品的点击下载数为1 141 799条,每条下载费用3元,唐磊应得1370158.8元。唐磊应付普新纪元公司其应得款的20%,即274031.76元。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令:1、唐磊与普新纪元公司继续履行《演出经纪合约》;2、唐磊立即停止私演行为,并支付普新纪元公司私演收入643 000元佣金;3、唐磊支付彩铃业务收入的佣金274031.76元。

反诉被告唐磊辩称:1、因《演出经纪合约》和《补充协议》共有41条,普新纪元公司要求唐磊继续履行其中的哪些合同义务,不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诉讼请求不明确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2、国务院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只有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才能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取得该证方可营业,而普新纪元公司从未取得该许可证,故《演出经纪合约》、《补充协议》及普新纪元公司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