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经纪合同无效案例
10大明星与经纪公司解约的赔偿款
10大明星与经纪公司解约的赔偿款10个案例。
1.cxk4月25日上午9时,从《偶像练习生》节目中C位出道的蔡徐坤经纪合约纠纷案一审在上海开庭。
起因是他起诉前东家“霸王条款”却被反诉,或需支付5000万的天价违约金。
案件还在审理中,违约金也不是网传的3.2亿。
2.盛一伦小鲜肉盛一伦近日将东家乐漾影视经纪公司告上法庭,称公司安排的多项演艺活动及电视剧,却无故被拖欠片酬,几经催要,公司仅支付743余万元,不仅与此前合同约定的片酬不符,还未经其同意私自更换经纪人,因此向乐漾影视索片酬1051.5万元,然而乐漾影视传媒却称盛一伦严重违反经济合同,单方面提出解约,目前公司已正式向法院起诉,要求其继续履行经纪合同,并支付违约金、经济损失共计500万元整。
3.蒋劲夫9月7日,蒋劲夫通过微博声明,由于合作中的问题以及个人性格与发展等原因,向唐人提出解约,他称未来或将成立自己的工作室独立发展,随后唐人发出声明称,蒋劲夫在事先毫无沟通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出解约,因此要求其赔偿违约金,该案一审判决结果蒋劲夫败诉,需赔偿唐人佣金损失200万。
4.林更新2013年2月,林更新将经纪公司唐人诉至法院,称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尽职辅助推进其演艺事业,因此要求解除合约,一审结果林更新胜诉,但唐人随即提起反诉请求,二审判令林更新支付经纪公司赔偿款195万元。
5.陈楚生2009年湖南卫视跨年演唱会直播前,作为晚会表演嘉宾的陈楚生却突然玩失踪,被湖南卫视和天娱传媒下令封杀,随后更将其告上法庭索赔违约费2600万,2010年4月违约金提升到了3800万元,这场解约官司打了将近四年,虽然双方最终达成庭外和解,但陈楚生因此事业严重受阻。
6.张杰2004年,张杰参加上海”我型我秀”获得了年度总冠军,继而跟上腾娱乐签约,后因不满公司捧人策略阻碍了他艺术发展,张杰在合约期内参加07年“快乐男声”比赛并单方面提出解约,上腾娱乐以违约为由将张杰告上法庭索赔102万。
诉讼案例(上腾娱乐-张杰,演艺服务合同纠纷)
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7)静民一(民)初字第2286号(2008年6月6日)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30号(2008年8月19日)【案情】原告(被上诉人):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张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主办的2004年“我型我秀”选秀活动的冠军。
2004年9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推广艺人演艺代理协议书》(以下简称所涉协议),约定被告全权委托原告作为被告的全球独家代理人,负责所有娱乐演艺事业安排。
原告为被告就其娱乐事业各方面提供所有服务、建议及指导、艺能的发展及推介、完成及签订有关其娱乐活动的聘用协议、演唱会表演、电影、电视及其他制作演出、灌录录音制品及唱片、参与推广、宣传、广告、销售及其他附带活动。
被告必须接受由原告合理安排之一切项目、工作,被告须向原告独家提供一切演艺工作服务。
该协议有效期为2004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
协议还约定,被告将全心全力向原告提供最佳之服务,未经原告同意,严禁被告私自参加活动(包括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否则原告有权单方没收被告因该活动而获得的全部收入(该收入仍记入被告年收入总额内),并有权向被告索赔原告全部损失。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严禁被告以任何方式与其他任何公司、机构或个人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似或有关的经纪合同及任何形式的合作合同,否则原告有权责令被告限期解决冲突,并可向被告索赔。
2007年4月14日,被告报名参加2007年“快乐男声”活动,同年4月19日,原告收到被告《关于张杰先生与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间演艺代理协议解除及相关事宜的律师函》,称自2006年12月至今,原告既未安排被告参加任何演艺活动,而且对被告就此提出的问题置若罔闻,且原告未获得营业性演出的许可证书,原告的行为严重阻碍了被告的艺术发展,原告的行为已使协议之目的无法实现,原告的上述做法已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从法律角度分析张杰与ST企业纠纷一案.doc
从法律角度分析张杰与ST公司纠纷一案-一、案情:2004年张杰参加我型我秀活动,并取得当年总冠军。
同年9月1日,张杰与上腾公司签订《推广艺人演艺协议书》。
根据该代理协议未经上腾公司许可,张杰不得私下参加各类商业性或非商业性活动,也不得与其他公司、机构或个人签订经纪合同或其他形式的合作合同。
上腾诉称:2007年,张杰不辞而别,并报名参加了快乐男生活动。
上腾遂以公开信方式函告张杰,要求张杰继续履行与上腾公司的协议,退出快乐男生比赛。
而张杰却在接函后要求解除与上腾公司的代理协议,并与天娱传媒公司签订了演艺经纪合同。
为此,上腾娱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张杰继续履行与本公司签订的《推广艺人演艺代理协议书》。
2007年8月28日与2008年5月8日,法院两度开庭公开审理此案。
起诉至今,上腾公司两次追加诉讼请求,至5月8日止,ST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共包括:1、要求确认与张杰签订的《推广艺人演艺协议书》有效2、确认张杰报名参加2007 快乐男生的行为构成违约3、要求张杰继续履行与本公司签订的《推广艺人演艺代理协议书》4、要求张杰赔偿在未履行合约期间给公司造成的损失(5月8日要求的赔偿金额为60余万元,后追加至102.6万余元)二、下面我将对庭审中的一些争议点逐一进行分析(一)经济合约合同的性质、效力问题张杰方律师认为,合同为委托合同性质,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ST律师认为,合同为复合性质合同,不可以单方提出解除。
另外,张杰的律师指出上腾不具有有关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诉争的代理协议应判定为无效协议。
个人认为:1、合同性质应为无名合同,具有委托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一些类似点,因此应按照《合同法》124条的规定,适用《合同法》总则中的相关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中委托合同及《劳动合同法》中相关内容。
2、对合同的效力,应为有效合同。
因为,缺乏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不构成对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而合同签订的本身也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理由。
经纪公司与艺人是委托合同吗吗
篇一:艺人与经纪公司签约合同艺人签约合同甲方:(经纪公司)地址:法人代表:身份证号:乙方:(艺人姓名)性别:地址:身份证号: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甲方为乙方的经纪公司,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签订经纪合同,并严格遵守,有关合约内容如下:一、合同内容:乙方聘请甲方为经纪公司,在合同期间由甲方全权代理乙方涉及到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广告、电影、录音、录像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以及与乙方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
乙方为此支付甲方经纪费用。
二、合同期限为期年,即2010年月日至年月日,自签约后立即生效.三、合同期内,甲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1、甲方应努力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及其他方式宣传乙方,尽可能地提高乙方的知名度,通过强有力的宣传运作获得最佳效果,使乙方建立、保持良好的公众艺员形象。
2、甲方在合同期间独家拥有乙方之名称、肖像及声音的商业和非商业的公众活动代理权,并拥有乙方录制演唱之音乐制品(含录音带、cd、vcd、ld、mp3及其他由于科技发展而使用的新型载体之音像制品)出版、发行等相关事项的代理权。
3、甲方有权安排乙方的所有演艺工作并作为乙方的委托代理公司签署有关演艺合同,但合同内容应征得乙方的同意。
合同期间,甲方对乙方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像、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活动相关之活动拥有最终决定权,乙方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与由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但是必须充分考虑到乙方的身心状况和劳动强度,在乙方可以胜任的情况下,乙方应积极参与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
4、乙方从事商业性演艺或非商业性演艺活动的有关工作酬劳,如果第三方拖欠、欠款或拒付时,甲方应尽力协助追讨,并承担相应的损失比例,但不负责赔偿。
5、甲方安排乙方在重要场合演出或参加其他活动时,甲方有义务派出宣传人员陪同前往,以保障宣传效果。
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固定电话、手机等,以便乙方可以立即与甲方取得联系。
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合同纠纷常见问题
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合同纠纷常见问题随着网络直播也从最初的青涩发展至成熟,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也在日益增加。
现在针对主播和经纪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来说一下常见的问题!1、艺人签约合同是否有效?在此类纠纷中,主播往往抗辩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需要有3名以上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文化主管部门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经纪公司系演出经纪机构,没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具备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也没有持有从业资格证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因此网络直播经纪合同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
在实践中,大部分人民法院认为网络直播经纪合同合法有效,少部分法院认为网络直播经纪合同关于营业性演出的条款无效,其他条款合同有效。
2《艺人签约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未对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签订的网络直播经纪合同性质予以明确,因此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其性质的认定主要分为四种观点:第一种《艺人签约合同》为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主要指双方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人身、经济、组织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表现为对经济、人身、组织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第二种《艺人签约合同》为委托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表现为代为办理事情。
第三种《艺人签约合同》为中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表现为利用机会来磋商。
第四种《艺人签约合同》为综合性无名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3)>的通知》第28项中对于最高院(2023)民申字第1203号案件的分析,可以发现“演艺经纪合同是一种综合性合同,关于演出安排的条款既非代理性质也非行纪性质,而是综合性合同中的一部分,不能依据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的规定孤立地对演出安排条款适用单方解除规则”。
2024年艺人经纪合同:艺人独家代理协议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艺人经纪合同:艺人独家代理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1. 合同主体及定义1.1 艺人1.2 经纪公司1.3 独家代理2. 代理范围2.1 演出活动2.2 广告代言2.3 商业活动2.4 影视作品2.5 其他代理范围3. 代理期限3.1 起始日期3.2 结束日期3.3 续约条款4. 独家代理权4.1 独家代理权的内容4.2 独家代理权的限制4.3 独家代理权的行使5. 经济分成5.1 分成比例5.2 分成计算方式5.3 分成支付时间5.4 分成支付方式6. 费用支付6.1 经纪公司支付给艺人的费用6.2 艺人支付给经纪公司的费用7. 合同的履行与维护7.1 经纪公司的义务7.2 艺人的义务7.3 合同的变更7.4 合同的解除8. 违约责任8.1 经纪公司的违约责任8.2 艺人的违约责任9. 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争议解决地点9.3 适用法律10. 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保密期限10.3 违反保密条款的后果11. 不可抗力11.1 不可抗力的定义11.2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12. 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12.1 合同的生效条件12.2 合同的终止条件12.3 合同的解除条件13. 其他条款13.1 通知与送达13.2 合同的完整性和独立性13.3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14. 争议解决条款14.1 争议解决机构14.2 争议解决程序14.3 争议解决结果的执行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艺人本合同所述“艺人”指的是具有艺术才华,能够进行文艺表演的自然人,本合同签订时,艺人的法定年龄应当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2 经纪公司本合同所述“经纪公司”指的是具备合法资质,能够进行艺人经纪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3 独家代理本合同所述“独家代理”指的是经纪公司对艺人享有在代理期限内的独家经纪代理权,包括但不限于演出、广告代言、商业活动、影视作品等。
娱乐公司艺人经纪合作协议
娱乐公司艺人经纪合作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指定日期签署,即娱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艺人(以下简称“艺人”)。
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达成艺人经纪合作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规范双方在艺人经纪合作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二、合作期限本合作协议的有效期为从合作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自然年末。
如双方希望继续合作,可在合同期满前达成续约协议。
三、艺人的权利与义务1.艺人应保证其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2.艺人应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照公司的安排参加各类演出、活动,并且完成由公司委派的工作任务。
3.艺人应维护公司的声誉,不得做出任何损害公司形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传播虚假信息、参与不良媒体报道等。
4.艺人有权享受公司为其提供的经纪服务,并在合理范围内得到公司对其事业发展的支持和指导。
五、公司的权利与义务1.公司有权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为艺人制定合理的事业规划,并在艺人事业发展中提出合理要求。
2.公司应根据艺人的情况,为其提供相应的艺术指导和培训,并积极为艺人争取合适的演出机会和商业合作机会。
3.公司应保护艺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其在演艺圈的形象和利益,防范艺人在合作过程中可能遭受的侵权行为。
4.公司应及时向艺人提供其收入和商业合作等相关信息,并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的方式,向艺人支付艺人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经纪费用。
六、经纪费用1.艺人的收入主要来自于与演出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片酬、广告代言费等。
公司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分成比例向艺人支付相应的经纪费用。
2.具体的经纪费用分成比例将由双方协商确定,费用支付方式也应在合同中详细约定。
三、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根据违约情况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及赔偿款。
2.如因一方的原因导致合作无法继续进行,无论是本人原因还是不可抗力因素,另一方有权提前终止合作协议,并进行相应的法律追究。
北京格林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高小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格林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高小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3【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93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茵【审理法官】刘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格林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高小敏【当事人】北京格林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高小敏【当事人-个人】高小敏【当事人-公司】北京格林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京格林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高小敏【本院观点】结合本案各方诉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格林时代公司是否向高小敏发放了诉争期间加班工资。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格林时代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理应就高小敏的考勤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其提供的考勤表中缺少劳动者的有效确认,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并无不当,且根据庭审陈述,格林时代公司亦自认高小敏存在加班事实。
经高小敏签字确认的薪资确认单仅显示转正薪资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提成,未显示格林时代公司是否向高小敏支付加班工资;格林时代公司提交的工资单系其单方制作,未显示高小敏确认痕迹,格林时代公司以该工资单显示工资结构包括加班工资为由主张其已向高小敏支付加班工资,。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独任审判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本案各方诉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格林时代公司是否向高小敏发放了诉争期间加班工资。
格林时代公司上诉主张原审法院认为格林时代公司提交的考勤表中缺少劳动者的有效确认而采信高小敏提供的考勤情况系认定错误;原审法院以双方签订的薪资确认单和格林时代提交的薪酬制度中均无月工资标准中包含加班费的明确约定而认定高小敏的工资结构中无加班费一项,均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格林时代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薪资确认单和工资单能够证明其已向高小敏支付诉争期间加班工资;高小敏明知且接受了每周休息一天的工作时间安排也明知存在加班行为但在长期的工作期间内,从未就加班费的发放和工资发放提出过异议,而是在发生争议后提出恶意诉求。
张国友、李宗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国友、李宗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0【案件字号】(2021)辽13民终32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树立华政通郭敬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国友;李宗星【当事人】张国友李宗星【当事人-个人】张国友李宗星【代理律师/律所】毕振华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毕振华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毕振华【代理律所】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国友【被告】李宗星【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张国友虽然以其提供的出勤表中“上月累计”栏填写的数字220主张李宗星的日劳务费标准为220元,但在李宗星抗辩其在该表上签字确认工时时“上月累计”栏处空白,未填写有220数字后,张国友未能提供佐证在务工人员签字时已填写日劳务费为220元的证据,以及与李宗星约定日劳务费标准为220元的证据,且该出勤表系对务工人员出勤天数的记载,不属于劳务费登记账册。
故张国友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张国友虽然提出每名劳务人员每日应扣除伙食费18元,但未提供证据佐证其与劳务人员约定每日应交纳18元伙食费的事实,且李宗星对应每日交纳伙食费的事实予以否认。
艺人经纪合同霸王条款(推荐6篇)
艺人经纪合同霸王条款第1篇经纪合同中,经纪公司为了保障自身的权益,都会设置很多艺人的违约条款,主张违约金(甚至是巨额违约金)和合同单方解除权。
我审过的一份经纪合同中,违约责任部分一共十五条,有十二条都是针对乙方违约的条款,所以很多艺人、粉丝都会说这种合同就是“卖身契”“霸王条款”“不平等条约”。
对此,建议艺人在合同签订之前的谈判阶段先了解:为什么我需要提出解约?我在什么情况下可能提出解约?️其实,艺人提出解约不外乎两个,一是钱少了、二是公司没有给资源。
针对第一点,结合艺人在谈判时可能处在难以直接提出在合同上添加“经纪公司不分钱或少分钱则构成违约”的违约条款的劣势地位,签约艺人可以通过别的方式保证自己的收入平衡。
律师建议可以和经纪公司协商,在收益分成部分采取“递减” ⤵️模式,即经纪公司的分成比例随着艺人签约年限的增长而减少⤵️,艺人分成比例随着签约年限的增长而增长⤵️,以动态的方式打破原本固定分成模式,使得收益分配相对平衡⤵️另,很多经纪公司会在合同中规定“天价违约金”,但结合司法实践的判例,法院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判断双方投入产出及后果等情况后进行调整,一般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持天价违约金要求的情况是很少的,作为签约艺人不需要对此太过担心!〰艺人经纪合同霸王条款第2篇合同期限应该是整个经纪合同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
合同期限没有固定,综合业内情况及合理范围考量,一般建议签1-5年,合同期限约定太长容易变成“奴隶合同”。
一般是“X年基本期限”+“续约条款”。
续约条款主要是自动续约或附条件优先续约两种。
自动续约条款一般约定“如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前XX日(一般为30日或15日)内未书面提出异议,合作期限自动延长X年,其余合同条款不变。
”附条件优先续约条款一般约定为“经纪期限内收益达到多少或者经纪公司付出多少成本就一定需要续约。
”总体而言,自动续约条款对于艺人而言不是特别值得关注的层面,因为自动续约不太会影响艺人权益,只要在合同到期前约定的XX日内行使异议权即可。
演员违约未按时演出,演出合同纠纷案分析
演员违约未按时演出,演出合同纠纷案分析一、案例详情某年某月,一家名为“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与一位知名演员“某某A”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
合同约定,演员某某A将在文化公司组织的某场大型演唱会上进行表演,演出时间为某年某月某日,演出场次为3场。
合同中详细规定了演出的报酬、演出内容、违约责任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演出日即将到来时,演员某某A突然通知文化公司,由于个人原因,无法按照原定时间和场次进行演出。
文化公司在得知此消息后,紧急联系其他演员进行替补,但由于时间紧迫,替补演员的演出效果和知名度均无法与某某A相匹配,导致演唱会的整体效果和观众评价受到了严重影响。
文化公司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退票损失、赞助商撤资等。
文化公司随后将演员某某A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详细判例案件经过审理,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文化公司与演员某某A签订的演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
2.演员某某A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次进行演出,构成违约。
3.文化公司因某某A的违约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失,包括退票损失、赞助商撤资等。
法院认为,演员某某A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演员某某A赔偿文化公司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三、律师点评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演出合同违约纠纷案。
在演艺行业中,演员与演出组织方签订的合同往往涉及高额的演出费用和严格的时间、场次安排。
演员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演出义务,不仅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对演出组织方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
1.合同的履行: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演员作为合同的一方,未能履行演出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2.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民申字第1203号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民申字第1203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民申字第120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熊威,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住台湾台中市南区永和里1邻南和路20号三楼之20。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洋,女,汉族,1973年8月23日出生,系申请再审人熊威之妻,住址同上。
二申请再审人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正合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十里居28号院2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韩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舫,北京市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永航,男,满族,1968年12 月29日出生,该公司艺人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二里庄小区23楼2门502号。
熊威、杨洋与北京正合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正合世纪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2009)高民终字第7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09年9月7日,熊威、杨洋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熊威、杨洋申请再审称,本案争议标的包括演出经纪和版权使用许可两个合同关系,但原审法院未对合同区分认定。
双方关于演出经纪合同关系的约定因正合世纪公司在合同签订时未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确认无效,并由正合世纪公司赔偿因此给熊威、杨洋造成的损失20万元。
如果关于演出经纪的条款有效,不管该条款是代理性质还是行纪性质,熊威、杨洋均有权依据合同法规定随时解除该条款。
关于双方约定中的著作权许可使用条款因正合世纪公司迟延履行义务,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该条款应于正合世纪公司收到《合同解除通知函》时解除。
艺人经纪合同无效案例
艺人经纪合同无效案例艺人经纪合同无效案例-01-28 18:03:36| 分类:影标签: |字号大中小订阅唐磊诉北京普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案原告唐磊,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号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普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韩家胡同11号法定代表人胡桂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普杰,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普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执行总监,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沿河西路5号楼6号委托代理人郭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磊诉被告北京普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XX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磊的委托代理人居永和,普新纪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普杰、郭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磊诉称:XX年x月x日,唐磊与普新纪元公司签订《演出经纪合约》,约定普新纪元公司对唐磊在合同有效期内创作和/或演唱的、至多不超过72首的音乐作品进行表演、录音制作、复制和发行录音制品;对录音制品的权利由普新纪元公司享有;未经普新纪元公司许可,唐磊不得表演、录音制作、复制和发行录音制品或许可任何第三人表演、录音制作、复制和发行录音制品;在合同有效期的第一年,普新纪元公司按照各项收入的40%向唐磊支付报酬;普新纪元公司延期支付报酬的,应向唐磊支付延期金额5%的违约金;合同有效期自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该合同条款为普新纪元公司的格式条款XX年x月x日,普新纪元公司与广州点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点睛公司自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期间独家复制和发行唐磊创作并演唱、普新纪元公司录音制作的“[丁香花]音乐专辑”[包括“丁香花”、“落花的窗台”、“我该走了吗?”、“石头爱”、“夏夜”、“浮萍”、“末班车女孩”、“老街”、“丁香花”、“飘散”、“丁香花”等11首录音制品]的权利点睛公司依约支付普新纪元公司版税90万元,普新纪元公司应该支付唐磊36万元但普新纪元公司仅支付给唐磊72 元,余款至今未付XX年x月x日,唐磊向普新纪元公司发出《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的函》,要求普新纪元公司支付版税未果同年x月x日,唐磊致普新纪元公司《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普新纪元公司解除合同次日,普新纪元公司收到通知书故唐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演出经纪合约》于XX年x月x 日解除;2、普新纪元公司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元;3、普新纪元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14 元被告普新纪元公司辩称: 1、《演出经纪合约》是劳务合同,而非著作权独占许可合同该合同在双方确定劳务关系的基础上,对著作权归属、劳务经纪权限、收益分配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约定2、《演出经纪合约》不是普新纪元公司的格式合同3、普新纪元公司依约向唐磊支付收益双方约定的收益是税后分配,国家规定的所得税缴纳基数是收入扣除成本所获得的收益普新纪元公司为制作“丁香花”专辑投入成本72万元,还没将合同约定的日常投资计算在内4、唐磊的证据不能证明普新纪元公司有任何违约或不诚信的行为,唐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5、唐磊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应继续履行《演出经纪合约》普新纪元公司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唐磊无权随意解除合同;普新纪元公司未收到唐磊发送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的函》;唐磊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不是XX年x月x日签署的唐磊发出解约通知后,仍以实际行动继续履行合约,合约继续有效6、合约期限未满,唐磊提出解约将给普新纪元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有失公平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唐磊的诉讼请求反诉原告普新纪元公司反诉称:根据《演出经纪合约》的规定,普新纪元公司享有唐磊演艺活动为期3年的独家经纪权签约后,普新纪元公司依约履行了投资、录制发行唱片、宣传推广、保护唐磊知识产权等各项义务众所周知,演艺经纪行业内,为包装推广一个艺人,需要大量投资,只有等到艺人成名后方可能收回投资或者盈利,而这种风险均由经纪公司承担唐磊无视合约规定,未经普新纪元公司的许可,接受其它娱乐机构的邀请,参加网络聊天、演唱会、电视节目拍摄,至少私自演出38场,私收报酬元,构成违约因普新纪元公司无任何根本违约行为,终止合约将造成重大损失,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要求唐磊继续履行合约,并立即停止私演行为,支付私收报酬的相应佣金XX年x月x日,普新纪元公司与唐磊签订《关于“04AA-”合同<演出经纪合约>的补充协议》,唐磊保证普新纪元公司在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期间,有独家享有授予第三方以、、等数字化格式将其音乐作品《丁香花》、《夏夜》上载于电信运营商之销售平台,通过电信运营商网络或以订制等方式向不特定用户提供彩铃服务的权利;唐磊对此业务参与分成,分成比例为20%,分成期限为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截止XX年x月x日,中国移动网络中对前述音乐作品的点击下载数为1 条,每条下载费用3元,唐磊应得元唐磊应付普新纪元公司其应得款的20%,即元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令:1、唐磊与普新纪元公司继续履行《演出经纪合约》;2、唐磊立即停止私演行为,并支付普新纪元公司私演收入元佣金;3、唐磊支付彩铃业务收入的佣金元反诉被告唐磊辩称:1、因《演出经纪合约》和《补充协议》共有41条,普新纪元公司要求唐磊继续履行其中的哪些合同义务,不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诉讼请求不明确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2、国务院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只有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才能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取得该证方可营业,而普新纪元公司从未取得该许可证,故《演出经纪合约》、《补充协议》及普新纪元公司的一切演出经纪行为是违法的,因而是无效的况且,演出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20万元,而签约时普新纪元公司的注册资本仅有10万元即使《演出经纪合约》是有效的,该合约关系已经于XX年x月x日被解除该合约应为委托合同,任何一方依法都可以随时解除3、普新纪元公司列举的31场演出,除江西电视台于XX年x月x日《明星面对面》播出的演出录像是真实的以外,其他都是道听途说况且,普新纪元公司列举的31场演出时间均在解除合约之后,即使是真实的,也与其无关4、彩铃是录音制品通过网络传播的一种形式,属于网络传播权范畴,依法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许可《补充协议》约定唐磊独家享有许可第三人向不特定用户提供彩铃下载服务的权利,唐磊承诺支付普新纪元公司彩铃收入的20%是赠与行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演出经纪合约》解除了,故《补充协议》亦解除5、唐磊未与北京龙腾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音乐作品授权使用协议》龙腾公司在其网站上提供唐磊创作的“丁香花”、“夏夜”的彩铃试听和下载服务,但普新纪元公司仅提供了点击次数,未提供龙腾公司与中国移动的网站建立链接的证据,而且点击不等于成功下载,也无法证明该点击次数的形成时间彩铃下载收入应在中国移动、龙腾公司和唐磊间分配,在分配比例不明确的情况下,唐磊的收入无法计算普新纪元公司认为龙腾公司网站提供的彩铃是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但其称唐磊与龙腾公司签订的《音乐作品授权使用协议》的时间又在《演出经纪合约》之前,故龙腾公司网站上提供的彩铃不可能是普新纪元公司制作的录音制品本院经审理查明:XX年x月x日,普新纪元公司与唐磊签订《演出经纪合约》,普新纪元公司接受唐磊委任,作为唐磊唯一的全球性经理公司,全球各娱乐行业,包括但不限戏剧、电影、电视及电台广播、歌唱、舞蹈、现场表演、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录影、宣传片及各种形式之广告、无线产品、互联网以及由现代科技发展所带来的其他演艺形式以及与上述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全权代唐磊进行所有活动的操作与实施,在合同有效期内,普新纪元公司同意唐磊作为普新纪元公司签约艺人进行演艺活动,普新纪元公司经唐磊同意委任蒋普杰为唐磊经理人,代唐磊处理上述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普新纪元公司享有的唐磊演艺活动独家经纪权期限自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止合约中约定普新纪元公司承诺及同意于此委任期内,1为唐磊挑选歌曲类型、唱片专辑的制作人、雇佣录音乐手、形象设计师、摄影师、MV导演、文案、助手等工作,费用由普新纪元公司全部承担保证投资不少于万元顺利完成XX年7月份单曲“丁香花”在家以上电台的打榜宣传、2首电影胶片MV的制作以及XX年11月前完成第1张唱片的制作与发行工作,以及在全国范围内的全方位推广唐磊演艺事业所需的宣传推广、专业培训;费用由普新纪元公司承担合约有效期内,至少投资制作唐磊共3张或每年度1张至2张唱片,若非普新纪元公司原因,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能如数录制完成上述录音制品,普新纪元公司有权要求唐磊继续有效地配合完成为录制本条所发生的费用由普新纪元公司承担若非唐磊原因,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个年度普新纪元公司未能实施上述录音制品,则视普新纪元公司违约唱片版权归普新纪元公司所有,未经其同意,唐磊不得将其中全部或部分进行单独处理普新纪元公司在收到各项演艺活动相关费用后15日内必须向唐磊支付合同约定的唐磊的收入、代缴税凭证等逾期不能按期支付的,唐磊有权向普新纪元追索,并且有权额外索取拖欠款项的5%作为逾期的违约金唐磊保证承诺2在本协议有效履行期内,不与其他与普新纪元公司具有竞争的第三者签定任何与本协议相同内容之协议唐磊应配合普新纪元公司制作相应的音乐电视等相关的节目唐磊应严格按照普新纪元公司指定的时间、地点完成公司为其安排的宣传、演艺活动及相关的专业培训活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唐磊变更地址、联络方式或外出,应及时通知普新纪元公司,如唐磊的个人安排与公司演艺活动安排发生冲突,唐磊应优先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唐磊需按合同或工作协议忠实地履行他的责任在未经普新纪元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唐磊不可以任何形式为普新纪元公司以外的任何机构进行任何形式的表演、创作、录制及制作唐磊接到任何关于演艺活动询问及工作邀请,须告知普新纪元公司,在任何关于演艺活动的工作前,须事先得到公司同意,并由公司代其完成每一件工作的协商事宜由唐磊所创作的音乐作品之著作权由唐磊享有佣金3考虑到普新纪元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及所需费用的支出,唐磊同意支付普新纪元公司、普新纪元公司同意接受唐磊佣金,其中普新纪元公司按唐磊第1年的全部演出收入的全部税后款的60%收取佣金4根据上述条款,所有唐磊的收益,唐磊都应付佣金与普新纪元公司9若任何一方希望提出提前终止合约,停止演艺事业,或由其私人理由,希望放弃履行其合约内职务时,需向对方申请终止合同,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任何一方由于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均视为违约,另一方除有权向违约方要求停止违约行为外,还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10在下述情况下,唐磊需通知普新纪元公司可以提前终止合约,并有权要求普新纪元公司向唐磊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唐磊发生的实际损失普新纪元公司不能履行本合约1所规定的条款;因为普新纪元公司的原因给唐磊在公众中造成恶劣的影响,严重毁损了唐磊名誉11在下述情况下,普新纪元公司需通知唐磊可以提前终止合约,并有权要求唐磊向普新纪元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普新纪元公司发生的实际损失唐磊无正当理由,在普新纪元公司如约通知的前提下,拒绝或拖延参加普新纪元公司为其安排的演艺及宣传活动,情节较为严重的;未经普新纪元公司同意,唐磊在任何场合泄露公司的商业信息或商业秘密,或者诋毁、贬损公司名誉的;唐磊实施任何刑事犯罪行为或者涉嫌犯罪活动而被司法机关羁押处以刑罚的XX年x月x日,普新纪元公司与唐磊签订《补充协议》,普新纪元公司保证唐磊在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期间,对于唐磊创作的音乐作品“丁香花”、“夏夜”的录音制品独家享有授予第三方以、、等数字化格式上载于电信运营商之销售平台,通过电信运营商网络或以订制等方式向不特定用户提供彩铃服务的权利,普新纪元公司收取唐磊自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期间上述收入的20%;唐磊保证在合同期内,不会私自将XX年重新制作的“丁香花”、“夏夜”的录音制品提供给第三方经营彩铃业务;本协议作为《演出经纪合约》的补充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今后有关本合约的一切通讯,须寄送至普新纪元公司与唐磊指定的书面地址XX年x月x日、x月x日,普新纪元公司与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光盘复制合同》,约定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承担加工“丁香花”CD碟共计张XX年x月x日,普新纪元公司与点睛公司签订《协议书》,普新纪元公司授权点睛公司于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独家拥有唐磊作词、作曲并演唱的“丁香花”音乐专辑的出版、复制、发行、出租、销售的权利并享有以后出版唐磊新专辑的优先独家代理发行权;点睛公司支付版权使用费90万元XX年x月x日、x月x日,点睛公司向普新纪元公司依约支付版权使用费共计90万元XX年x月x日,普新纪元公司向唐磊支付“丁香花”音乐专辑版权使用费税后款72 元XX年x月x日,唐磊委托王琪琳采取公证方式使用特快专递向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汇欣公寓号普新纪元公司蒋普杰发送《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的函》,称普新纪元公司未依约支付版费及演出费,要求普新纪元公司在收到函件一周内,付清全部费用庭审中,普新纪元公司否认收到此信函XX年x月x日,唐磊委托王琪琳采取公证方式使用特快专递向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汇欣公寓号普新纪元公司蒋普杰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称普新纪元公司未依约支付版费及演出费,唐磊单方解除《演出经纪合约》及《补充协议》,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庭审中,普新纪元公司否认收到此信函XX年x月x日,江西电视台播出了唐磊参加的《明星面对面》节目XX年x月x日,普新纪元公司蒋普杰在长安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进入://网站首页,分别点击“选择彩铃省份”栏目所列省份或直辖市,并在“彩铃搜索”栏目输入“唐磊”搜索,获得了“丁香花”和“夏夜”在各省份或直辖市的彩铃收费标准及点击数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普新纪元公司还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付款凭证;用于证明“丁香花”专辑花费72万元2、普新纪元公司XX年x月x日、x月x日的会议记录,“丁香花”网络实名注册合同;用于证明普新纪元公司对“丁香花”所作的推广工作3、普新纪元公司职员工资单,用于证明普新纪元公司为包装、推广唐磊专门组建团队,并支付人员工资元4、普新纪元公司职员蒋普杰和李庆超的证人证言;庭审中,两人均出庭作证证明XX年x月x日唐磊与证人在一起,不可能在广州签署《解除合同通知书》5、普新纪元公司与北京亦美星空广告有限公司签署的《演出合约》及XX年x月x 日唐磊建行帐户12 元的存款凭条、普新纪元公司与北京燕江凯旋文化有限公司签署的《演出合同书》及XX年x月x日唐磊建行帐户元的存款凭条;合同约定唐磊分别参加XX年x月x日、x月x日分别在北京朝阳体育馆、安徽省马鞍山市体育馆举办的演出各1场,演出费分别为3万元、2万元;用于证明唐磊自XX年x月x日后仍参加普新纪元公司接洽的演出6、网络下载的相关报道打印件,用于证明唐磊私自演出 7、李庆超与唐磊的录音光盘及通话记录,用于证明唐磊私自演出;8、蒋普杰分别与江苏演出公司朱卫斌、北京凤嘉园文化公司黄总、《欢乐中国行》导演孙宾的录音光盘及通话记录及陈奇的证人证言;用于证明唐磊私自演出及收入9、《音乐作品授权使用协议》的空白打印件,无任何单位或个人签章,用于证明唐磊与北京龙腾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彩铃收入分成比例针对上述证据,唐磊均有异议同时,唐磊认为证据1-3普新纪元公司的包装及推广工作与本案无关,自己不应承担普新纪元公司的成本;证据4的证人均是普新纪元公司的职员,与普新纪元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且自己是否在XX年x月x日签署《解除合同通知书》不是本案的法律事实;证据5系普新纪元公司的单方行为,且发生在解除合约后,与本案无关;证据6内容无法证明与网站内容相同;证据7的证人系普新纪元公司职员,存在利害关系;证据8的通话方身份无法确认,且无法证明通话时间;证据9系空白合同,完全是普新纪元公司制作的庭审中,普新纪元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唐磊私自演出31场的活动统计及报酬估算表,所列演出时间均在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期间以上事实,有《演出经纪合约》及补充协议、《协议书》、公证书、《光盘复制合同》、普新纪元公司的上述证据1-9、勘验笔录、谈话记录、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从《演出经纪合约》内容表明,普新纪元公司系从事唐磊演艺活动的代理、行纪、居间等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故普新纪元公司的性质应视为演出经纪机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省级以上人民*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普新纪元公司始终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故其与唐磊签订的《演出经纪合约》及其《补充协议》,因违反行政法规禁止性经营的规定,应属无效因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唐。
最高法院关于身患癌症不能履行合同不构成违约的案例
最高法院关于身患癌症不能履行合同不构成违约的案例2020年9月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一份《艺人演艺经纪合同》,该合同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3年(2020年9月7日-2023年9月6日),被申请人每天在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的有效时长不低于6小时,每月进行直播的有效时长不低于26天,每月进行直播的有效时长不低于150小时,如直播时间不符合约定,可以在次月补足,未补足的申请人有权按每小时2000元标准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如连续两个月直播时间不符合约定的,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支付了20000元签约金并交付被申请人电脑主机、显示器、摄像头等设备,价值9500元。
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日起开始直播,至10月28日止直播共计23天,其中符合合同约定的有效时长的共计5天,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有效直播,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故请求依法裁决: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艺人演艺经纪合同》;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签约金20000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设备款9500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60000元(280小时×2000元/小时=560000元);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提起仲裁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6、本案受理费、处置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认为:一、合同有关直播时长的约定属于无效条款,而且被申请人因其父亲癌症突发恶化而无法开展直播工作,属于合理、正当事由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申请人并未真正为合同履行进行投入,无论被申请人是否具有过错;即便认定被申请人构成违约,申请人主张的违约金也明显过高,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争议焦点】一、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本案双方是2020年9月7日签订的合同,被申请人是2020年10月1日开始履行直播义务,其父亲自2020年9月28日起因患肺癌住院治疗,到2020年10月4日出院,2020年10月19日再次住院到2020年11月2日出院,2020年11月2日又一次住院到2020年11月6日出院,2020年11月11日再次住院到2020年12月28日出院,直到2021年3月22日病逝,被申请人作为独生子女一边照顾重病的父亲,一边履行合同约定的直播义务,仅10月份完成23天的直播活动,虽然只有完成了5天的有效时长,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但因其刚出校门初次履行合同,其主观上没有违约的故意。
演艺经纪合同限制婚恋条款初探——以韦嘉解约赔偿案为例
3 法律价值之 自由与秩序的博弈
“ 自由与秩序 的冲突 问题” 在理论界具 有重大 意义 有人认 为“ 在 法上秩序高于 自由” . 还有人认为“ 在法上 自由高于秩序” 笔者认 为 自 由与秩序并非处于对立地位 . 而是 相互交织在一起 . 无法从表面认 定 孰高孰低 “ 自由对秩序 的反叛 实 际上是 对秩序 中不合理 因素 的反 叛” 。 ① 恋爱与否 、 结婚与否 、 何 时恋爱 、 何 时结婚 、 与谁恋爱 、 与谁结婚 , 当属艺人的 自由 . 这应是人类生存于社会 中遵循 自 然规律 的体 现 . 这 自由不能被 一纸合 约所约束 婚姻 自由是具体人格权 中 自由权 的一个方 面 . 现如今 . 人格权 的 重要性已经越来越 凸显 .形成了与财产权 相对立 的权利体系 和制度 . 并相较而言更加重要 。 @ 在未来立法议程 中, 人格权也获得更加重要的 地位 . 与此同时 , 婚姻 自由也将获得更高程度的重视。 在婚姻 自由与约 定秩序 的博弈 中. 法律所保护 的应 是个人婚姻 自由得以实现 、 同时他 人婚姻 自由不被侵犯 的秩序 . 而非通过牺牲艺人婚姻 自由而获取的短 暂 良好的合约所制造 的井然秩序 . 通过合同约定所 获得 的秩 序只会深 埋引发秩序混乱的火 种. 最终造成 自由和秩序的共 同破灭
析讨论. 以韦嘉 解约赔偿案为例。 【 关键词 】 演 艺经纪合 同; 格式条款 ; 婚 恋 自由
1 引出问题
2 0 1 3 年1 1 月 3日. 韦嘉做 客马兰花 开 . 在节 目中提到 自己曾经 签订的演艺经纪合 同中有合约期 内不允许交男朋友和结婚这一条款 . 并且在未 阅读合约 内容情况下就签约了。由于在合约期内 . 韦嘉开展 了一段恋情 . 经纪公司发现后 . 因韦嘉坚持不按合约 内容行事 , 最终韦 嘉向经纪公 司支付 巨额赔偿金 演艺经纪合同是否可以纳人合约期 内 不允许艺人 恋爱和结婚 的条款 . 是一个值得探讨 的问题
2024年艺人经纪合同霸王条款
2024年艺人经纪合同霸王条款(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合同协议、工作计划、活动方案、规章制度、心得体会、演讲致辞、观后感、读后感、作文大全、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essays, such as contract agreements, work plans, activity plans, rules and regulations, personal experiences, speeches, reflections, reading reviews, essay summaries, and other sample essays.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of sample essays, please stay tuned!2024年艺人经纪合同霸王条款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
艺人合同单身协议书合法吗
艺人合同单身协议书合法吗在探讨这一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艺人合同单身协议书。
简单来说,这是一种由艺人与雇主或经纪公司签订的合同,其中规定了艺人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或公开恋情。
这种协议的目的通常是为了保护艺人的形象,避免因为私人生活的问题而影响到他们的职业生涯。
这种协议是否合法呢?答案并不是那么简单。
在中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有结婚的自由,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任何限制个人婚姻自由的协议都可能被视为无效。
但是,实际情况可能会更加复杂。
如果艺人自愿签订了这样的协议,并且没有受到任何不正当的压力或诱导,那么这份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有效。
这是因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是双方自愿、平等、公正地达成协议。
只要双方都清楚协议的内容,并且自愿接受这些条款,那么这份协议就有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这并不意味着艺人合同单身协议书就完全没有问题。
这种协议可能会对艺人的个人权利造成侵犯,特别是他们的隐私权和婚姻自由权。
如果艺人在签署协议时没有充分理解协议的内容,或者他们被迫签署了这样的协议,那么这份协议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即使艺人合同单身协议书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视为有效,它的执行也可能会遇到困难。
例如,如果艺人违反了协议的规定,雇主或经纪公司可能会面临证明损失的困难。
这是因为艺人的私人生活很难直接与其职业生涯的损失联系起来。
艺人合同单身协议书的合法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到法律、道德和个人权利等多个方面。
虽然这种协议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效,但它也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和争议。
因此,对于艺人和雇主来说,签订这样的协议之前应该仔细考虑其可能带来的后果。
演艺经纪案
二、问题
《推广艺人演艺代理协议》的性质 推广艺人演艺代理协议》 演艺经纪协议的签订是否必须以经纪公司 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为前提? 艺人是否对演艺经纪协议有任意解除权?
艺人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04年艺人张某参加S 2004年艺人张某参加S经纪公司与某电视台联合 举办的选秀活动,获得冠军。张某与S经纪公司签 举办的选秀活动,获得冠军。张某与S 署《推广艺人演艺代理协议》,协议约定S经纪公 推广艺人演艺代理协议》,协议约定S 司独家代理张某演艺事业、对张某进行包装、推 广及出唱片等,S 广及出唱片等,S经纪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并承诺无论唱片是否赢利,S 并承诺无论唱片是否赢利,S经纪公司均向张某支 付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的版税收入。该协议有效 付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的版税收入。该协议有效 期为2004年 期为2004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 日至2011年 31日。 S经纪公司在协议签署后为张某安排演艺活动40余 经纪公司在协议签署后为张某安排演艺活动40余 场,并为张某出了两张唱片。2007年,张某私自 场,并为张某出了两张唱片。2007年,张某私自 参加由T经纪公司举办的选秀活动,并与T 参加由T经纪公司举办的选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活动,并与T经纪公 司签订了演艺经纪协议。S 司签订了演艺经纪协议。S经纪公司以张某为被告 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协议并赔偿损失。张某 以S经纪公司不具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为由要 经纪公司不具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求确认协议无效。
网红及艺人经纪代理合同(全约)
网红及艺人经纪代理合同(全约)网红及艺人经纪代理合同(全约)甲方(代理方):地址:电话:电子邮箱:法定代表人:乙方(艺人方):姓名:身份证号:籍贯:电话:电子邮箱:鉴于乙方是一位热门网红/艺人,有一定知名度和粉丝基础;甲方是一家经纪代理公司,有丰富的运营、推广经验,现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合同: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是甲乙双方根据市场规律和自主意愿经平等协商达成的,旨在规范甲方在代理乙方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推动乙方发展事业,共同实现双方的价值最优。
第二条委托内容乙方授权甲方为其经纪代理,代理乙方的商业、宣传、推广、演艺、出版等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品牌代言、商业演出、影视广告、网络直播、主持、主演电视剧、电影、网络剧等。
第三条甲方职责1.代理乙方的演艺活动,规划、组织、协调相关演出或业务活动。
2.推广乙方的艺术形象,密切联系媒体、广告公司等,提高乙方知名度和形象价值。
3.组织宣传推广活动,制作宣传品和广告,完成乙方宣传推广工作。
4.严格控制乙方形象和声誉,保护其艺术形象和个人隐私权,避免因言行不当或其他原因给乙方造成不良影响。
5.在签约期内对乙方的个人、事业等发展搭建广泛的合作关系和平台,为乙方提供商业上的便利和机会。
第四条乙方权益和义务1.乙方享有演艺收益、版权收益、巡回演出收益等相关收益的分成,具体比例双方经协商确定。
2.乙方在工作中遵循甲方和国家相关规定,维护并增强本身形象和市场价值,保证乙方具有知名度和形象保真度,避免给甲方或自己带来相关财务、媒体或其他损失。
3.乙方需根据甲方规划和安排,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履行演出义务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如乙方有违法行为或其言行举止影响甲方利益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并取得经合法程序后的赔偿或追究责任等相关事宜。
第五条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无故不按约定时间和乙方规划的方式履行演出、广告等宣传活动义务,甲方可能因此而受到损失的,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此外甲方保留追究乙方其他责任的权利。
韩庚解约事件
韩庚解约事件1月8日13时30分许,妆点网娱乐记者从一韩国朋友处获悉,韩国当地法院已经对韩庚向首尔中央地方法院请求判决与SM公司《专属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庭外调解,并初步认定合同条款无效。
当记者联系到SM公司公关部负责人的回复是,法院只是判定了“合约其中部分条款无效,其它条款仍然合法”。
16时,SM新闻发言人接受韩媒采访,承认确有被韩庚起诉一事。
“为了SJ-M的发展,我们会跟韩庚好好谈谈,共同解决这个问题。
”随后,记者联系到SM中国公司负责宣传的付小姐,她表示听到这个消息十分意外,“我们现在也联系不上韩庚,他一休息就关机,我们也特别着急”。
付小姐透露:韩庚近日还与SJ-M一起参加无线音乐咪咕汇颁奖礼,公司还准备为其安排出演一部新电影的男主角,是与内地著名电影公司合作,剧本和演员正在筹划中。
关于解约的一切消息要等总部的正式声明才能公布。
12月21日,当SuperJunior中国籍成员韩庚向韩国首尔法院提出与SM公司解除协议后不久,同属Super Junior的另一签约成员圭贤,在其个人博客上发表了自己对解约事件的看法,文字中流露出浓厚讥讽韩庚的感情色彩,在网民中引起了广泛争议和辱骂,随后圭贤关闭了其个人主页。
由于韩庚是第一个在韩国娱乐圈出道的中国艺人,也是目前活跃在内地乐坛SJ M的队长。
因此和SM公司解约的消息,并引发了多方热议,其个人论坛和贴吧在短时间内涌现出超过10的主题帖,对此,隐身多日的韩庚昨天在接受国内某媒体采访时表示感谢大家的关心。
休养多日的他精神状态并没有像传闻中的那么憔悴,只是因为近期的活动过于频繁,以及一连串的舆论报道对本人造成的压力不小。
在海外的各大韩国娱乐论坛,有不少人支持韩庚争取自己的正当权益。
也有韩国歌迷表示“再次对SM公司的恶劣侵权感到非常失望,太过分了”。
看到合约内容让所有喜欢他的粉丝感到惊讶。
或许韩庚刚刚到达韩国奋斗时,吃再多的苦受再做的累,都会心甘情愿的接受且坚持下去,这是我们一直以来的先苦后甜的奋斗理念释然,但辉煌之后照样可以跟原来奋斗前的生活状态如初一般,那这样的奋斗又有什么意义呢?如果说曾经的韩庚只是一名小员工,如今成长为一个出色的部艺人,各方面的待遇与回报肯定不能与以前相提并论,况且其出色的业绩也表明给予他更多的回报是情理当中,而不是无理取闹,但其公司一味曾经拟有“卖身契”为由可以不顾后果的为所欲为,但却忽略了韩庚单飞后SJ组合土崩瓦解之后的巨大损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艺人经纪合同无效案例(不敢苟同)2008-01-28 18:03:36| 分类:影视合同|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唐磊诉北京普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案原告(反诉被告)唐磊,男,汉族,1978年7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19号。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普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韩家胡同11号。
法定代表人胡桂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普杰,男,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北京普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执行总监,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沿河西路5号楼6号。
委托代理人郭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唐磊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普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普新纪元公司)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唐磊的委托代理人居永和,普新纪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普杰、郭庆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磊诉称:2004年6月25日,唐磊与普新纪元公司签订《演出经纪合约》,约定普新纪元公司对唐磊在合同有效期内创作和/或演唱的、至多不超过72首(包括“丁香花”)的音乐作品进行表演、录音制作、复制和发行录音制品;对录音制品的权利由普新纪元公司享有;未经普新纪元公司许可,唐磊不得表演、录音制作、复制和发行录音制品或许可任何第三人表演、录音制作、复制和发行录音制品;在合同有效期的第一年,普新纪元公司按照各项收入的40%向唐磊支付报酬;普新纪元公司延期支付报酬的,应向唐磊支付延期金额5%的违约金;合同有效期自2004年6月22日至2007年6月22日。
该合同条款为普新纪元公司的格式条款。
2004年9月25日,普新纪元公司与广州点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点睛公司)签订《协议书》,点睛公司自2004年9月25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独家复制和发行唐磊创作并演唱、普新纪元公司录音制作的“[丁香花]音乐专辑”[包括“丁香花(弦乐版)”、“落花的窗台”、“我该走了吗?”、“石头爱”、“夏夜”、“浮萍”、“末班车女孩”、“老街”、“丁香花”、“飘散”、“丁香花(伴奏带)”等11首录音制品]的权利。
点睛公司依约支付普新纪元公司版税90万元,普新纪元公司应该支付唐磊36万元。
但普新纪元公司仅支付给唐磊72 000元,余款至今未付。
2005年3月8日,唐磊向普新纪元公司发出《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的函》,要求普新纪元公司支付版税未果。
同年3月21日,唐磊致普新纪元公司《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普新纪元公司解除合同。
次日,普新纪元公司收到通知书。
故唐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演出经纪合约》于2005年3月22日解除;2、普新纪元公司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288 000元;3、普新纪元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14 400元。
被告普新纪元公司辩称: 1、《演出经纪合约》是劳务合同,而非著作权独占许可合同。
该合同在双方确定劳务关系的基础上,对著作权归属、劳务经纪权限、收益分配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约定。
2、《演出经纪合约》不是普新纪元公司的格式合同。
3、普新纪元公司依约向唐磊支付收益。
双方约定的收益是税后分配,国家规定的所得税缴纳基数是收入扣除成本所获得的收益。
普新纪元公司为制作“丁香花”专辑投入成本72万元,还没将合同约定的日常投资计算在内。
4、唐磊的证据不能证明普新纪元公司有任何违约或不诚信的行为,唐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5、唐磊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应继续履行《演出经纪合约》。
普新纪元公司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唐磊无权随意解除合同;普新纪元公司未收到唐磊发送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的函》;唐磊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不是2005年3月21日签署的。
唐磊发出解约通知后,仍以实际行动继续履行合约,合约继续有效。
6、合约期限未满,唐磊提出解约将给普新纪元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有失公平。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唐磊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普新纪元公司反诉称:根据《演出经纪合约》的规定,普新纪元公司享有唐磊演艺活动为期3年的独家经纪权。
签约后,普新纪元公司依约履行了投资、录制发行唱片、宣传推广、保护唐磊知识产权等各项义务。
众所周知,演艺经纪行业内,为包装推广一个艺人,需要大量投资,只有等到艺人成名后方可能收回投资或者盈利,而这种风险均由经纪公司承担。
唐磊无视合约规定,未经普新纪元公司的许可,接受其它娱乐机构的邀请,参加网络聊天、演唱会、电视节目拍摄,至少私自演出38场,私收报酬643 000元,构成违约。
因普新纪元公司无任何根本违约行为,终止合约将造成重大损失,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要求唐磊继续履行合约,并立即停止私演行为,支付私收报酬的相应佣金。
2004年7月7日,普新纪元公司与唐磊签订《关于“04AA-1122”合同<演出经纪合约>的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唐磊保证普新纪元公司在2004年3月20日至2006年3月19日期间,有独家享有授予第三方以WAV、MIDI、ASF等数字化格式将其音乐作品《丁香花》、《夏夜》上载于电信运营商(中国移动)之销售平台,通过电信运营商网络或以IVR订制等方式向不特定用户提供彩铃服务的权利;唐磊对此业务参与分成,分成比例为20%,分成期限为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3月19日。
截止2005年7月25日,中国移动(龙腾阳光)网络中对前述音乐作品的点击下载数为1 141 799条,每条下载费用3元,唐磊应得1370158.8元。
唐磊应付普新纪元公司其应得款的20%,即274031.76元。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令:1、唐磊与普新纪元公司继续履行《演出经纪合约》;2、唐磊立即停止私演行为,并支付普新纪元公司私演收入643 000元佣金;3、唐磊支付彩铃业务收入的佣金274031.76元。
反诉被告唐磊辩称:1、因《演出经纪合约》和《补充协议》共有41条,普新纪元公司要求唐磊继续履行其中的哪些合同义务,不明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诉讼请求不明确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2、国务院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只有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才能从事演出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取得该证方可营业,而普新纪元公司从未取得该许可证,故《演出经纪合约》、《补充协议》及普新纪元公司的一切演出经纪行为是违法的,因而是无效的。
况且,演出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20万元,而签约时普新纪元公司的注册资本仅有10万元。
即使《演出经纪合约》是有效的,该合约关系已经于2005年3月22日被解除。
该合约应为委托合同,任何一方依法都可以随时解除。
3、普新纪元公司列举的31场演出,除江西电视台于2005年4月14日《明星面对面》播出的演出录像是真实的以外,其他都是道听途说。
况且,普新纪元公司列举的31场演出时间均在解除合约之后,即使是真实的,也与其无关。
4、彩铃是录音制品通过网络传播的一种形式,属于网络传播权范畴,依法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许可。
《补充协议》约定唐磊独家享有许可第三人向不特定用户提供彩铃下载服务的权利,唐磊承诺支付普新纪元公司彩铃收入的20%是赠与行为。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演出经纪合约》解除了,故《补充协议》亦解除。
5、唐磊未与北京龙腾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龙腾公司)签订《音乐作品授权使用协议》。
龙腾公司在其网站上提供唐磊创作的“丁香花”、“夏夜”的彩铃试听和下载服务,但普新纪元公司仅提供了点击次数,未提供龙腾公司与中国移动的网站建立链接的证据,而且点击不等于成功下载,也无法证明该点击次数的形成时间。
彩铃下载收入应在中国移动、龙腾公司和唐磊间分配,在分配比例不明确的情况下,唐磊的收入无法计算。
普新纪元公司认为龙腾公司网站提供的彩铃是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但其称唐磊与龙腾公司签订的《音乐作品授权使用协议》的时间又在《演出经纪合约》之前,故龙腾公司网站上提供的彩铃不可能是普新纪元公司制作的录音制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22日,普新纪元公司与唐磊签订《演出经纪合约》,普新纪元公司接受唐磊委任,作为唐磊唯一的全球性经理公司,全球各娱乐行业,包括但不限戏剧、电影、电视及电台广播、歌唱、舞蹈、现场表演、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录影(不论是视、听或是其他形式)、宣传片及各种形式之广告、无线产品、互联网以及由现代科技发展所带来的其他演艺形式以及与上述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
全权代唐磊进行所有活动的操作与实施,在合同有效期内,普新纪元公司同意唐磊作为普新纪元公司签约艺人进行演艺活动,普新纪元公司经唐磊同意委任蒋普杰为唐磊经理人,代唐磊处理上述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
普新纪元公司享有的唐磊演艺活动独家经纪权期限自2004年6月22日至2007年6月22日止。
合约中约定普新纪元公司承诺及同意于此委任期内,1.(a)为唐磊挑选歌曲类型、唱片专辑的制作人、雇佣录音乐手、形象设计师、摄影师、MV导演、文案、助手等工作,费用由普新纪元公司全部承担。
(b)保证投资不少于138万元顺利完成2004年7月份单曲“丁香花”在100家以上电台的打榜宣传、2首电影胶片MV的制作以及2004年11月前完成第1张唱片(10-11首歌)的制作与发行工作,以及在全国范围内的全方位推广唐磊演艺事业所需的宣传推广(含各种媒体见面、唱片签售、歌友会等)、专业培训;费用由普新纪元公司承担。
(c)合约有效期内,至少投资制作唐磊共3张或每年度1张至2张唱片(每版10-12首或不少于45分钟),若非普新纪元公司原因,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能如数录制完成上述录音制品,普新纪元公司有权要求唐磊继续有效地配合完成。
为录制本条所发生的费用由普新纪元公司承担。
若非唐磊原因,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个年度(从前1张唱片发行日开始计算最多延迟至翌年2个月)普新纪元公司未能实施上述录音制品,则视普新纪元公司违约。
(d)唱片版权归普新纪元公司所有,未经其同意,唐磊不得将其中全部或部分进行单独处理。
(f)普新纪元公司在收到各项演艺活动相关费用后15日内必须向唐磊支付合同约定的唐磊的收入、代缴税凭证等。
逾期不能按期支付的,唐磊有权向普新纪元追索,并且有权额外索取拖欠款项的5%作为逾期的违约金。
唐磊保证承诺2.(a)在本协议有效履行期内,不与其他与普新纪元公司具有竞争的第三者签定任何与本协议相同内容之协议。
(b)唐磊应配合普新纪元公司制作相应的音乐电视等相关的节目。
(f)唐磊应严格按照普新纪元公司指定的时间、地点完成公司为其安排的宣传、演艺活动及相关的专业培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