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关键技术指标检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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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质量检测实施方案

粮食质量检测实施方案

粮食质量检测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粮食是人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物资,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为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提高粮食生产和加工的质量水平,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粮食质量检测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二、检测目的。

1. 保障粮食质量安全,防止因质量问题导致的食品安全事件发生;2. 为粮食生产和加工提供科学依据,促进产业升级;3.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人民生活水平。

三、检测内容。

1. 外观质量检测,包括粮食的色泽、大小、形状等外观特征的检测;2. 营养成分检测,包括粮食中的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营养成分的含量检测;3. 检测杂质含量,包括粮食中杂质的种类和含量的检测;4. 检测水分含量,粮食的水分含量直接影响其保存和加工质量,因此需要进行水分含量的检测;5. 检测农药残留,对粮食中农药残留的检测,保障食品安全。

四、检测方法。

1. 外观质量检测,通过目视和仪器检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2. 营养成分检测,采用化学分析和光谱分析等方法进行;3. 检测杂质含量,通过筛分和显微镜检测等方法进行;4. 检测水分含量,采用干燥法和仪器检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5. 检测农药残留,采用色谱法和质谱法等方法进行。

五、检测流程。

1. 采样,从不同地点、不同批次的粮食中进行采样;2. 样品处理,对采样得到的样品进行处理,以便后续检测;3. 检测操作,按照检测方法进行操作,获取检测数据;4. 数据分析,对检测数据进行分析,判断粮食质量是否合格;5. 结论形成,形成检测结论,确定粮食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六、检测标准。

1. 外观质量检测,参照国家标准进行判定;2. 营养成分检测,参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判定;3. 检测杂质含量,参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判定;4. 检测水分含量,参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判定;5. 检测农药残留,参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判定。

七、检测结果处理。

1. 合格,粮食质量符合标准,可投放市场;2. 不合格,粮食质量不符合标准,需进行处理,如淘汰、再加工等。

粮食行业粮食质量检测规范

粮食行业粮食质量检测规范

粮食行业粮食质量检测规范导言:随着粮食生产的规模不断扩大和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上升,粮食质量检测变得尤为重要。

粮食质量检测规范是确保粮食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和依据,为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促进粮食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一、样品采集与保存规范1. 采样区域设置:在采样区域内实施均质抽样,该区域应为生产、储存、流通和消费环节的关键区域。

采样时避免污染,如仓储设施应清洁、无异味,避免风沙、细菌等对样品质量的影响。

2. 采样工具选择:采样工具应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家认可机构的检定。

避免使用氧化铝、硅胶等吸湿性强的工具,以免干扰实际水分测定结果。

3. 采样数量和频率:样品数量和频率应根据粮食生产和流通环节的规模和特点来确定。

对于大规模生产和流通的粮食,应采样更多、更频繁,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样品保存:样品保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规范,避免样品因长时间保存而发生质量变化。

保存时要注意温度、湿度和光照等环境因素,避免样品受到外界条件影响。

二、物理性状检测规范1. 水分含量测定:采用干燥法、电阻法、微波法等方法进行水分含量的测定。

测定前应正确校准仪器,确保测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筛分分析:采用标准筛网,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粮食颗粒大小的分析。

记录和报告粮食颗粒的分布特征,为后续工艺操作和商品检验提供依据。

3. 外观检查:对粮食外观进行检查,包括形状、色泽、气味等方面的观察。

检查结果应准确、客观,并记录在检测报告中。

三、营养成分检测规范1. 蛋白质含量测定: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紫外分光光度法等进行粮食中蛋白质含量的检测。

测定前要校准仪器,避免测定结果的误差。

2. 油脂含量测定:采用溶剂提取法、红外光谱法等进行粮食中油脂含量的检测。

检测过程中要注意样品的保存和采样方法,以确保结果的准确性。

3. 钙、锌、铁等微量元素检测:采用原子吸收光谱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等进行微量元素含量的测定。

检测前要校准仪器,并采取适当的样品处理方法,避免干扰因素的影响。

安全管理制度之粮食工作目标任务及考核细则

安全管理制度之粮食工作目标任务及考核细则

组织保障
建立粮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粮食安
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设立专项工作经费,为粮食安 全工作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
建立粮食安全工作考核机制, 对各部门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

制度保障
制定完善的粮食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粮食采购、 储存、加工、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规定。
建立粮食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掌握粮 食市场动态,防范潜在风险。
促进粮食产业发展
以安全管理制度为依托, 推动粮食产业转型升级, 实现高质量发展。
适用范围
粮食收购、储存、 运输、加工和销售 等环节。
各类粮食经营企业 和其他相关单位。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 门对粮食安全的管 理和监督。
工作原则
政府引导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粮食安 全工作的引导和支持,创 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企业主体
推行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现粮食来源可追 溯、去向可查证。
培训保障
对粮食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 力。 对粮食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演练和培训,确保其熟练掌握应急救援技能。
对粮食企业负责人进行安全管理培训,提高其安全管理意识和水平。
监督保障
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 对粮食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
查和评估。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 督促整改,确保其落实整改
措施。
对违反粮食安全管理制度的 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责任。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考核方式
现场检查
对各单位和部门的粮食工作现场进行检查,了解实际工作情况, 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汇报评议
听取各单位和部门的粮食工作汇报,对其工作成果、经验及存在 的问题进行评议。

粮食质量关键技术指标检验实施细则

粮食质量关键技术指标检验实施细则

附件:小麦不完善粒检验实施细则依据现行《小麦》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现对小麦不完善粒判定标准的有关技术问题说明如下:一、分样检验小麦不完善粒的样品应按照GB 5491-1985 《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的要求,分取检验用大样和小样。

送检样品在分样前至少混合5次,缩分前至少混合3次,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二、小麦不完善粒检验与判定小麦不完善粒检验应按照 GB/T 5494-2008 《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和 GB 1351-2008 《小麦》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在散射日光或符合 GB/T 22505 《粮油检验感官检验环境照明》的光照条件下进行。

小麦不完善粒是指受到损伤但尚有使用价值的小麦颗粒。

包括:虫蚀粒、病斑粒、破损粒、生芽粒和生霉粒。

具体检验细则如下:(一)虫蚀粒:被虫蛀蚀,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

1、应特别注意是否伤及胚或胚乳,未伤及胚或胚乳的籽粒归属为完善粒。

2、应细致观察粒面是否有肉眼可见的细小蛀孔,以免漏检。

3、仅仅在籽粒表面有轻微虫蚀痕迹,没有形成肉眼可见的细小蛀孔的,不归属虫蚀粒。

4、虫蚀粒不能准确鉴别时应进行剖粒检验。

(二)病斑粒:粒面带有病斑,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

1、黑胚粒:籽粒胚部呈深褐色或黑色,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

(1)黑胚粒须进行剖粒检验,应沿着黑斑中心部位将籽粒切开。

(2)深褐色或黑色斑块可能发生在籽粒的任何部位,但常出现在胚部和麦沟处。

不论斑块在何处,斑块明显并伤及胚或胚乳的都应归属黑胚粒。

2、赤霉病粒:籽粒皱缩,呆白,有的粒面呈紫色,或有明显粉红色霉状物,间有黑色子囊壳。

籽粒皱缩,呆白在实际鉴别中按呆白并皱缩掌握。

3、籽粒胚部因感染病菌而导致色泽灰暗,与正常籽粒明显不同,且伤及胚的籽粒,应归属病斑粒。

(三)破损粒:压扁、破碎,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

籽粒有裂纹未伤及胚或胚乳的不属于破损粒。

(四)生芽粒:芽或幼根虽未突破种皮但胚部种皮已破裂或明显隆起且与胚分离的颗粒,或芽或幼根突破种皮不超过本颗粒长度的颗粒。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津粮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津粮规〔2017〕1号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天津市津粮军粮供应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进一步做好全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市粮食局编制了《天津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8日天津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活动;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料、豆类和薯类。

本细则所称加工,是指对政策性粮食的加工。

本细则所称销售,是指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粮食出库销售和政策性粮食销售。

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储备粮。

进出境粮食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区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粮食抽样检查实施方案

粮食抽样检查实施方案

粮食抽样检查实施方案一、前言粮食抽样检查是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

为了确保粮食抽样检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抽样检查范围粮食抽样检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粮食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涉及各类粮食品种。

三、抽样检查程序1. 制定抽样计划:根据粮食抽样检查的具体任务和要求,制定抽样计划,明确抽样的时间、地点、对象、数量等内容。

2. 抽样方法选择:根据不同的抽样对象和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抽样方法,确保抽样结果的准确性和代表性。

3. 抽样操作:严格按照抽样计划和抽样方法进行抽样操作,保证抽样过程的规范和公正。

4. 样品包装: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标识、包装、封存,确保样品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5. 样品送检:将包装好的样品送交检验机构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四、抽样检查要求1. 抽样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抽样检查程序进行操作。

2. 抽样检查过程中,应注意样品的采集、保存、运输等环节,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 抽样检查结果应及时、准确地反馈给相关部门,为后续的监管和处理提供依据。

五、抽样检查记录1. 抽样检查人员应做好抽样检查记录,包括抽样计划、抽样方法、抽样过程、样品包装、送检记录等内容。

2. 抽样检查记录应保存完整、可追溯,为后续的监管和处理提供依据。

六、抽样检查结果处理1. 对于检测结果合格的样品,应及时放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2. 对于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样品,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七、抽样检查责任1. 各级粮食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抽样检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确保抽样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2. 抽样检查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保证抽样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八、结语粮食抽样检查是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进行操作,确保粮食质量安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粮食工作目标任务及考核细则

粮食工作目标任务及考核细则

粮食工作目标任务及考核细则大纲:一、粮食工作目标任务1. 确保国家粮食安全2. 实现粮食自给自足3. 提高粮食产量和品质4. 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二、考核细则1. 粮食产量2. 粮食品质3. 粮食质量安全4.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三、总结一、粮食工作目标任务粮食工作的根本任务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此外,实现粮食自给自足,提高粮食产量和品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也是粮食工作的紧要目标。

1. 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紧要基础。

要确保国家粮食安全,需要加添粮食生产,提高粮食品质,保障粮食流通,调整粮食市场供求关系等。

2. 实现粮食自给自足实现粮食自给自足是经济建设和社会进展的基础,保证了国家农业和食品产业的平稳进展。

实现粮食自给自足,需要加强农业技术创新,提高粮食产量和品质,适应市场需求,加添粮食莳植面积,提高机械化程度。

3. 提高粮食产量和品质提高粮食产量和品质是确保粮食安全和实现粮食自给自足的基本要求。

要实现这一任务,需要坚持把科技创新作为突破口,推广高效节水、节能技术,加强农业产业化水平,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培育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

4. 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即是推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紧要任务,也是保障粮食安全的根本保证。

保护农业生态环境需要加强农业资源的保护,加添农业生态效益,改进农业生产方式。

二、考核细则1. 粮食产量粮食产量是衡量粮食生产水平的紧要指标,其考核依据是粮食年度总产量。

在目标任务的完成中,应当按要求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农业科技投入,提高农业生产水平、技术水平和农业经济效益。

2. 粮食品质粮食品质是决议食品安全和健康度的紧要依据,其考核依据是农产品的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

在目标任务的完成中,应当做好相关农产品检测工作,提高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确保人民食品安全。

3. 粮食质量安全粮食质量安全是决议消费者消费的紧要因素,其考核依据是农产品加工工艺、药残物检测情况、营养保健等。

陕西省粮食局、财政厅、卫生厅等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粮食局、财政厅、卫生厅等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粮食局、财政厅、卫生厅等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粮食局、财政厅、卫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05年6月14日)各设区市粮食局、财政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榆林、宝鸡、汉中检验检疫局,杨凌区粮食局,省粮食局直属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局等7部门下发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特制定《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和《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加大宣传贯彻力度,提高全社会重视粮食安全和加强粮食质量管理的意识。

建立健全粮食质量监管制度,完善质量监管体系,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工作制度,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确保《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顺利实施。

附件:《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全省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省内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销售、加工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管理和检测水平。

安全管理制度之粮食工作目标任务及考核细则

安全管理制度之粮食工作目标任务及考核细则

安全管理制度之粮食工作目标任务及考核细则一、工作目标任务:1.确保粮食生产的安全。

要加强对农田的管理,推广优质高效农业技术,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

建立农田保护区,禁止化肥和农药的滥用,提高土壤质量和农产品的安全性。

2.加强粮食储存的安全。

要建立科学的仓储管理制度,确保仓储设施的运行正常,并加强仓库的安全防火、防盗等措施。

定期检查仓库内的粮食品质和储存条件,确保粮食的安全性。

3.加强粮食加工的安全。

要建立科学的加工流程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加工设备的安全运行,加强员工的培训和管理,做好加工厂的安全防火、防爆等工作。

加强对加工过程中化学物质的检测,确保产品的安全卫生。

4.加强粮食流通的安全。

要建立健全的粮食流通管理制度,规范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提高消费者对粮食安全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加强对市场上粮食价格和品质的监管,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加强粮食消费的安全。

要加强对餐饮和食品加工企业的监管,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对食品质量和安全标准的监督和检测。

二、考核细则:1.粮食生产考核:包括农田管理、农作物产量、农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考核。

根据粮食产量、品质和农田环境等指标进行评估,通过考核结果来奖励和惩罚农户。

2.粮食储存考核:包括仓储设施的管理、粮食储存条件、仓库安全等方面的考核。

通过检查仓库的运行状况、粮食的质量和安全情况来评估单位的储存管理工作。

3.粮食加工考核:包括加工流程的合理性、设备的运行状况、员工的培训和管理等方面的考核。

通过检查加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卫生安全等指标来评估单位的加工工作。

4.粮食流通考核:包括市场秩序、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考核。

通过监测市场上的价格和品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5.粮食消费考核:包括餐饮和食品加工企业的管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执行等方面的考核。

通过监督检查企业的食品质量和安全标准来评估单位的管理工作。

粮食加工行业粮食质量检验标准

粮食加工行业粮食质量检验标准

粮食加工行业粮食质量检验标准前言:粮食是人类的重要食物之一,对粮食质量的检验标准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粮食加工行业粮食质量检验标准展开论述,分为四个小节:粮食质量检验的重要性、粮食质量检验的指标和方法、粮食质量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以及未来粮食质量检验标准的发展趋势。

一、粮食质量检验的重要性粮食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食物,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健康与生活。

粮食质量检验是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环节,能够及时发现和防止粮食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物质,保障人们的饮食安全。

粮食质量检验标准为粮食加工行业提供了科学的检验方法和参考标准,有助于提高粮食加工过程中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二、粮食质量检验的指标和方法1. 外观指标:外观是评价粮食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包括粒形、色泽、透明度等方面的检查。

常用的外观检验方法有目视检查和显微镜观察。

2. 生理指标:生理指标主要包括水分含量、杂质含量、不完善粒、霉变情况等。

水分含量是评价粮食贮存和加工品质的重要因素,可以通过干燥箱或含水量测定仪进行测定。

杂质含量和不完善粒的检测则需要使用筛网和人工目视等方法。

3. 化学指标:化学指标涉及到粮食中的营养成分和有害物质的检测。

主要指标包括蛋白质含量、油脂含量、维生素含量、重金属含量等。

常用的化学分析方法包括光谱分析、色谱分析和电化学分析等。

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主要是对粮食中的微生物污染情况进行检测,如霉菌、细菌和酵母等。

检测方法包括培养法和分子生物学方法。

三、粮食质量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粮食质量标准是对粮食质量的最基本要求和规范。

粮食质量标准的制定通常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科研成果制定而成。

各个粮食加工企业需要按照国家制定的粮食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同时,相关部门还需要加强对粮食加工行业的监督和检查,促使企业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确保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四、未来粮食质量检验标准的发展趋势未来粮食质量检验标准的发展将朝着更加科学、精准和高效的方向发展。

粮食收购质量检验制度范本

粮食收购质量检验制度范本

粮食收购质量检验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全国粮食收购质量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质量检验标准第四条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

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还应对粮食储存品质进行检验。

第五条粮食收购、储存企业和其他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粮食质量档案。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

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储备粮的入库检验和质量把关,严格执行日常监测制度,合理安排轮换,确保粮食储存安全、质量良好。

第三章质量检验机构第七条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方可开展粮食质量检验工作。

第八条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四章质量检验程序第九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粮食入库前对粮食进行质量检验。

检验内容包括:品种、等级、水分、杂质、虫害、霉变等。

第十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将检验结果记录在粮食质量档案中,并留存样品。

样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粮食储存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储备粮进行质量检验。

检验内容包括:品种、等级、水分、杂质、虫害、霉变等。

第十二条储备粮经营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储备粮入库质量和储存质量进行定期检查。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收购质量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十五条粮食收购、储存企业应当依法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粮食质量检验规程

粮食质量检验规程

粮食质量检验规程在粮食产业中,确保粮食质量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粮食质量检验规程是指粮食质量检验所遵循的准则和步骤。

本文将探讨粮食质量检验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样方法、检验项目、仪器设备和质量评估等。

一、取样方法1. 取样地点选择为了能够准确反映粮食的整体质量状况,取样地点应该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位置。

一般来说,取样地点应该平均分布在粮食储存或运输中的各个区域。

2. 取样方法取样时应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取样时应注意避免外界因素对样品的影响,如尽量避免与地面直接接触、避免阳光直射等。

取样量应根据检测项目的要求,遵循统计学原理,并严格控制误差在合理范围内。

3. 取样器具为了确保取样的准确性,应使用专业的取样器具进行采样。

常见的取样器具有筛网类、取样桶、取样袋等。

取样器具应保持清洁,每次使用前都要进行清洗和消毒,以防止样品的污染。

二、检验项目粮食质量检验的目的是为了评估粮食的安全性和品质。

常见的粮食质量检验项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外观检验外观检验主要是通过观察粮食的色泽、形状、大小等外部特征来评估粮食的品质。

外观检验通常对于破损、变质、霉变等情况进行评估。

2. 营养成分检验营养成分检验是评估粮食的营养价值的重要手段。

常见的营养成分检验项目包括淀粉含量、脂肪含量、蛋白质含量等。

3. 水分检验水分是影响粮食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水分检验通常采用干燥法、滴定法等方法测定样品的水分含量。

4. 安全性检验针对粮食中可能存在的有害物质或微生物,进行安全性检验是保证粮食质量的重要环节。

常见的安全性检验项目包括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霉菌毒素等。

三、仪器设备粮食质量检验需要使用各种先进的仪器设备,以提高检验的准确性和效率。

1. 电子天平电子天平用于精确称量样品,以确保取样量的准确性。

2. 红外分析仪红外分析仪可以通过检测粮食中的特定物质的红外吸收情况,来评估粮食品质。

3. 水分仪水分仪是测定粮食水分含量的必备设备。

粮食工作目标任务及考核细则

粮食工作目标任务及考核细则

粮食工作目标任务及考核细则粮食工作目标任务及考核细则是为了确保粮食工作的顺利进行和高效完成制定的规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粮食工作目标任务及考核细则的示例:1. 粮食产量目标任务:- 确定年度粮食产量目标,包括总产量和各类粮食的产量分配;- 制定种植计划,确保土地利用和作物适宜性;- 督导种植和收割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产量目标的实现;- 完成年度产量任务的具体指标如亩产、品质要求等。

2. 粮食收购目标任务:- 确定年度粮食收购目标,根据产量和市场需求进行合理分配;- 组织收购工作,确保政策执行和市场秩序;- 控制收购成本,保障农民利益和粮食市场的稳定;- 完成年度收购任务的具体指标,如收购量、收购价等。

3. 粮食储存目标任务:- 确定年度粮食储存目标,根据产量、消费和市场需求进行合理安排;- 组织储存工作,确保储粮安全和质量保证;- 控制储粮损耗,提高仓储效率;- 完成年度储存任务的具体指标,如存储量、质量要求等。

4. 粮食市场目标任务:- 确定年度粮食市场目标,根据供需关系进行市场调控;- 制定市场准入和价格政策,维持市场秩序和价格稳定;- 监测市场行情,及时调整市场政策和措施;- 完成年度市场目标的具体指标,如市场份额、价格水平等。

考核细则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量、收购量、储存量、市场份额等;- 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种植计划、收购组织、储存安排等;- 配合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情况;-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实现情况;-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执行情况;- 政策执行和工作纪律情况;- 灾害应对和风险防范的能力。

根据具体情况,考核细则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同时,考核结果应该作为评价工作成绩和奖惩措施的重要依据。

有关粮食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有关粮食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粮食不完善粒检测 板的设计与使用
中央储备粮盐城直属库 李学富
粮食不完善粒是反映原粮质量的重要 指标。在粮食入库和储存期间,定期检测 和准确掌握粮食不完善率含量,对保证粮 食储藏安全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目前在 现有检测条件下,粮食不完善粒的检验器 材还比较简陋,在试验方法中也没有对分 析盘作出统一标准,在实际工作中检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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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术参数
1、盖板外形尺寸37×30×1.3cm;盖板内层镶嵌 有32×25cm的磁性展板。
2、基座外形尺寸37×30 ×2.5cm;基座上设置有7 个定位凹槽,其内部尺寸与主板以及配套仪器的外部 形状、尺寸相互对应。
3、主板外形尺寸20×24×1cm,背光源采用3014 高亮贴片灯条,电源采用12V,500MA的变压器,可 通过变压器接220V电压;
氧气浓度的安全检测氧气浓度的安全检测使用氧气检测仪前首先将氧气检测使用氧气检测仪前首先将氧气检测仪在常态下进入自检模式在证实处于正常仪在常态下进入自检模式在证实处于正常状态后开始对氮气储粮现场或粮食熏蒸放状态后开始对氮气储粮现场或粮食熏蒸放毒散气后仓内氧气浓度进行检测当仓内氧毒散气后仓内氧气浓度进行检测当仓内氧气浓度达到低或高报警点时检测仪开始报气浓度达到低或高报警点时检测仪开始报36五结束语五结束语便携式粮情检测箱是粮食中心库监管人员出便携式粮情检测箱是粮食中心库监管人员出外巡查的常用工具箱是保证库外政策性粮食安外巡查的常用工具箱是保证库外政策性粮食安全储藏的有效措施之一便携式粮情检测箱的研全储藏的有效措施之一便携式粮情检测箱的研制和应用进一步提高了粮食中心库对库外政策制和应用进一步提高了粮食中心库对库外政策性粮食的监控能力和检测水平改变了以往监管性粮食的监控能力和检测水平改变了以往监管人员到达现场人员到达现场后发后发现所需要的粮情检测器材未带现所需要的粮情检测器材未带而无法及时检查的被动局面实现了粮情检测工而无法及时检查的被动局面实现了粮情检测工具可以随时集中携带就地组合安装实时准确具可以随时集中携带就地组合安装实时准确检测的目检测的目的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7.08•【文号】国粮办联[1997]150号•【施行日期】1997.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20日)废止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办联〔1997〕150号1997年7月8日)本规定规定了粮油质量控制的原则、依质论价办法和不合格粮油的处理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收购、调运、储存、销售、加工和出口的商品粮油。

1、一般原则1.1 粮油质量标准适用于定购粮油、国家储备粮油和市场经营的粮油。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

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粮油,执行地方标准。

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粮油,执行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必须报技术监督部门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时,后两种情况均执行发粮方的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市场经营的粮油在处理增扣价、扣量等问题时,可按贸易合同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2 原粮、油料标准中的水分指标,是水分增扣价、扣量的依据。

但在国家储备粮油中,凡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大于14.0%的,一律以14.0%作为增扣价、扣量的依据。

水分含量大于14.0%的国家储备粮油,不得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外。

1.3 安全储藏水分标准,是粮油安全储藏的技术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不得作为水分增扣价、扣量依据。

1.4 标准中凡规定质量等级的,一律以中等为计价基础,即:五个等级的,三等为计价基础;三个等级和二个等级的,二等为计价基础;多于五个等级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计价等级。

粮食质量检测标准

粮食质量检测标准

粮食质量检测标准引言:粮食是人类生命的重要物质基础,粮食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国家的稳定发展。

为了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粮食质量检测标准。

本文将就这一话题进行探讨,旨在介绍粮食质量检测标准的重要性和内容。

一、粮食质量检测标准的背景及意义粮食作为人类主要的食物来源,其品质和安全对于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至关重要。

粮食质量检测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保障粮食的合格质量,并为粮食检验机构的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操作规范。

同时,粮食质量检测标准的建立也有助于推动粮食加工业的发展,并满足社会对粮食质量的要求。

二、粮食质量检测标准的主要内容1. 外观品质检测外观品质是指粮食在颜色、形状、大小和完整度等方面的特征。

外观品质检测是通过对粮食的外观进行观察和测量,评估粮食的外观质量。

常用的外观品质指标包括颜色协调性、完整度、受损程度等。

2. 水分含量检测水分含量是粮食中最重要的一个指标,它直接影响粮食的贮存、加工和食用性能。

水分含量检测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粮食中的水分含量,并根据标准确定其合格范围。

常用的水分含量检测方法有干燥法、电导法和红外测定法等。

3. 杂质含量检测杂质是指混杂在粮食中影响其品质和食用安全的物质,包括杂质颗粒、异物、生物污染等。

杂质含量检测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粮食中的杂质含量,并根据标准确定其合格范围。

常用的检测方法有筛分法、重量法等。

4. 脂肪和蛋白质含量检测脂肪和蛋白质是粮食中重要的营养成分,对于人体的生长发育和健康至关重要。

脂肪和蛋白质含量检测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粮食中的脂肪和蛋白质含量,并根据标准确定其合格范围。

常用的检测方法有重量法和化学分析法等。

5. 毒素含量检测粮食中常常存在一些有毒物质,如霉菌毒素、重金属和农药残留等,它们对人体健康有较大危害。

毒素含量检测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粮食中的毒素含量,并根据标准确定其合格范围。

常用的检测方法有色谱法、液相色谱法等。

三、粮食质量检测标准的实施和改进粮食质量检测标准的实施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环节,只有科学合理地实施检测标准,才能确保粮食的质量和安全。

粮食专项抽检方案

粮食专项抽检方案

粮食专项抽检方案一、引言粮食是我国的重要农产品之一,也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食品。

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保障我国粮食生产的稳定和提高,必须制定科学的粮食抽检方案,对粮食进行严格监管和检测。

本文旨在探讨粮食专项抽检方案。

二、抽检对象粮食专项抽检对象包括:稻谷、小麦、玉米、豆类、油料、特种作物等粮食类别,以及在生产、仓储、运输等环节中的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副产品等。

三、抽检方法1. 随机取样抽检过程中,应选择偏离正常情况的批次、地域、品种等进行随机取样。

在随机过程中,不能出现重复取样的情况。

2. 样品数量根据不同的粮食类别、地域、品种等,制定相应的样品数量,确保样品数量达到精度要求。

当批次中样品数量不足时,应进行辅助抽样。

3. 抽样位置抽样位置应选择批次的不同部位,尽量保证抽样代表性。

在抽样时应避免有味道的区域或异常污染的区域。

4. 抽检时间抽检时间应选在工艺过程稳定、存储时间较长、关键时间点等因素的影响极小的时期。

抽检时间应与批次的生产和运输进程协调一致。

5. 监督检查为确保抽检能够达到实际效果,需要进行抽样检验的监督与检查。

监督检查应由专业部门和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避免利益冲突和数据造假。

四、检验指标粮食检验指标应根据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可以包括以下项目:1. 外观品质外观品质指表征粮食物理状态的因素,包括颜色、大小、外形等。

2. 水分含量粮食水分含量是评价粮食储存质量和食品安全的重要指标,一定范围内的水分含量会使粮食更易于保存,但过高的水分含量会使粮食发霉、腐烂,从而影响粮食品质。

3. 检测元素粮食中出现锰、铬、镉、汞等有害元素,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的影响。

因此,对粮食中的元素含量进行检测,减少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4. 农药残留农药残留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很大的危害。

对粮食中的农药使用情况进行严格检测,确保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5. 真菌毒素粮食中含有真菌毒素会严重影响人体健康。

因此,对粮食中真菌毒素含量进行检测,保障人体健康和食品安全。

粮食检验管理制度

粮食检验管理制度

粮食检验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提高粮食质量水平,加强粮食监管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机构1.粮食检验管理机构应由政府有关部门设立,具体实施单位为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2.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粮食质量检验、鉴定、鉴定和管理等工作,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3.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实验设备和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

三、检验范围1.粮食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外观、气味、色泽、水分含量、杂质含量、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微生物污染等。

2.对进口粮食应加强检验,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3.对国内产粮食,应加强检验,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四、检验程序1.取样:根据需要取样分析。

2.检验:根据取样结果,进行相应的检验。

3.鉴定:对检验结果进行鉴定,确定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4.鉴定报告:出具鉴定报告,报告检验结果和意见。

5.处置: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粮食进行相应的处置。

六、检验规范1.遵守检验规范和程序,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检验过程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杜绝作假检验和弄虚作假。

3.严格控制检验质量,确保检验结果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七、检验人员1.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经验,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

2.检验人员应遵守检验规范和程序,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检验工作。

3.检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得搞虚假检验和弄虚作假。

八、监督管理1.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粮食检验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检验质量和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粮食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检验工作合规合法。

3.对违反粮食检验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追究责任。

九、法律责任1.对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粮食检验管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十、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对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政府相关部门。

3.本制度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2.04.13•【文号】国粮标规〔2022〕73号•【施行日期】2022.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标准化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标规〔2022〕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各司局、直属单位、联系单位,各垂直管理局,各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管理,保证粮油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粮油标准质量和可操作性,我局修订了《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并经2022年3月31日第10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2年4月13日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管理,保证粮油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粮油标准质量和可操作性,促进标准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以及《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国粮发规〔202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申报、审核、命名、研究验证测试、监督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以下简称标准验证机构),是指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命名的,承担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或者粮油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委托的标准项目研究、比对分析、试验验证和符合性测试等任务的机构。

标准验证机构主要依托符合条件和要求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设立,鼓励符合条件和要求的社会涉粮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机构等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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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麦不完善粒检验实施细则依据现行《小麦》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现对小麦不完善粒判定标准的有关技术问题说明如下:一、分样检验小麦不完善粒的样品应按照GB 5491-1985 《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的要求,分取检验用大样和小样。

送检样品在分样前至少混合5次,缩分前至少混合3次,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二、小麦不完善粒检验与判定小麦不完善粒检验应按照GB/T 5494-2008 《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和GB 1351-2008 《小麦》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在散射日光或符合GB/T 22505 《粮油检验感官检验环境照明》的光照条件下进行。

小麦不完善粒是指受到损伤但尚有使用价值的小麦颗粒。

包括:虫蚀粒、病斑粒、破损粒、生芽粒和生霉粒。

具体检验细则如下:(一)虫蚀粒:被虫蛀蚀,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

1、应特别注意是否伤及胚或胚乳,未伤及胚或胚乳的籽粒归属为完善粒。

2、应细致观察粒面是否有肉眼可见的细小蛀孔,以免漏检。

3、仅仅在籽粒表面有轻微虫蚀痕迹,没有形成肉眼可见的细小蛀孔的,不归属虫蚀粒。

4、虫蚀粒不能准确鉴别时应进行剖粒检验。

(二)病斑粒:粒面带有病斑,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

1、黑胚粒:籽粒胚部呈深褐色或黑色,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

(1)黑胚粒须进行剖粒检验,应沿着黑斑中心部位将籽粒切开。

(2)深褐色或黑色斑块可能发生在籽粒的任何部位,但常出现在胚部和麦沟处。

不论斑块在何处,斑块明显并伤及胚或胚乳的都应归属黑胚粒。

2、赤霉病粒:籽粒皱缩,呆白,有的粒面呈紫色,或有明显粉红色霉状物,间有黑色子囊壳。

籽粒皱缩,呆白在实际鉴别中按呆白并皱缩掌握。

3、籽粒胚部因感染病菌而导致色泽灰暗,与正常籽粒明显不同,且伤及胚的籽粒,应归属病斑粒。

(三)破损粒:压扁、破碎,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

籽粒有裂纹未伤及胚或胚乳的不属于破损粒。

(四)生芽粒:芽或幼根虽未突破种皮但胚部种皮已破裂或明显隆起且与胚分离的颗粒,或芽或幼根突破种皮不超过本颗粒长度的颗粒。

1、应注意观察发芽的痕迹,以免漏检芽已经断落的籽粒。

2、疑似芽已断落的生芽粒不能准确鉴别时应进行剖粒检验。

3、鉴别胚部种皮隆起是否与胚分离,应用镊子按压隆起部位,种皮完全隆起的籽粒,应归属于生芽粒;胚部有空洞感,颜色和光泽与正常籽粒有差别的籽粒,也应归属于生芽粒。

(五)生霉粒:粒面生霉的颗粒。

1、肉眼可见粒面生霉且未伤及胚和胚乳的籽粒,归属于生霉粒。

2、伤及胚和胚乳且有使用价值的霉变粒也归属生霉粒。

3、仅麦毛上可见霉点的籽粒,不归属生霉粒。

(六)由于微生物或其他原因而改变了正常颜色的籽粒,即热损伤粒,应归属为不完善粒。

(七)胚部种皮颜色明显发暗,剖开种皮后,可见胚部呈深褐色的籽粒应归属为不完善粒。

三、无使用价值的小麦归属为杂质。

严重病害、热损伤、霉变或其它原因造成的变色变质、无使用价值的籽粒;生芽粒中芽超过本颗粒长度的籽粒(如芽已掉应注意辨别是否有使用价值);线虫病籽粒、腥黑穗病籽粒等无使用价值的小麦均归属为杂质。

玉米不完善粒检验实施细则依据现行《玉米》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现对玉米不完善粒判定标准的有关技术问题说明如下:一、分样检验玉米不完善粒的样品应按照GB 5491-1985 《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的要求,分取检验用大样和小样,原始样品在分样前至少混合5次,缩分前至少混合3次,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二、玉米不完善粒检验与判定玉米不完善粒检验应按照GB/T 5494-2008 《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和GB 1353-2009 《玉米》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在散射日光或符合GB/T 22505 《粮油检验感官检验环境照明》的光照条件下进行。

不完善粒是指受到损伤但尚有使用价值的玉米颗粒。

包括虫蚀粒、病斑粒、破碎粒、生芽粒、生霉粒和热损伤粒。

具体检验细则如下:(一)虫蚀粒:被虫蛀蚀,并形成蛀孔或隧道的颗粒。

1、注意区别机械损伤和虫蚀损伤。

2、应仔细观察粒面是否有肉眼可见的细小蛀孔,以免漏检。

3、仅仅在表面有轻微虫蚀痕迹,没有形成肉眼可见细小蛀孔的,不归属虫蚀粒。

4、虫蚀粒不能准确鉴别时应剖粒检验。

(二)病斑粒:粒面带有病斑,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

1、未伤及胚或胚乳的不归属病斑粒。

2、病斑粒不能准确鉴别时应剖粒检验,应沿着病斑中心部位将籽粒切开。

3、疑似病斑的,需剖粒检验,若胚和胚乳完好,则不归属病斑粒。

4、未熟粒不归属病斑粒。

5、由于色素沉积,导致种皮出现紫红色条纹且有光泽的,不归属病斑粒。

(三)破碎粒:籽粒破碎达本颗粒体积五分之一(含)以上的颗粒。

1、籽粒有裂纹且未完全破碎的不归属破碎粒。

2、胚部完全脱落,且胚部体积不足本颗粒体积五分之一的籽粒不归属为破碎粒,脱落的胚部应归属为破碎粒。

(四)生芽粒:芽或幼根突破表皮,或芽或幼根虽未突破表皮但胚部表皮已破裂或明显隆起,有生芽痕迹的颗粒。

1、胚部种皮破裂,胚芽明显可见的归属生芽粒。

2、胚芽靠近胚与胚乳边界线的属于“有生芽痕迹”,应归属生芽粒。

3、应注意观察发芽的痕迹,以免漏检芽尖已突出和芽已经断落的籽粒。

4、疑似生芽粒不能准确鉴别时应剖粒检验。

(五)热损伤粒:受热后籽粒显著变色或受到损伤的颗粒,包括自然热损伤粒和烘干热损伤粒。

1、烘干热损伤,籽粒表面或胚显著变色,无论面积大小,只要颜色与正常籽粒有显著差异,达到深褐色或近似咖啡色,即归属为热损伤粒。

2、因过度呼吸,胚部呈深褐色或咖啡色的籽粒,归属自然热损伤粒。

3、籽粒本身颜色呈深褐色的,不能归属为热损伤粒。

4、胚部热损伤的籽粒不能准确鉴别时,应用刀尖将表皮剥离观察,胚部呈深褐色、咖啡色的颗粒归属为热损伤粒。

5、特殊年景下色变粒的归属按照当年国家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六)生霉粒:粒面生霉的颗粒。

引起玉米籽粒生霉的霉菌主要包括灰绿曲霉、白曲霉、棕曲霉、黄曲霉、黑曲霉和杂色曲霉等曲霉属,串珠镰刀菌、尖孢镰刀菌、雪腐镰刀菌和禾谷镰刀菌等镰刀菌属,产黄青霉、桔青霉和缓生青霉等青霉属以及木霉属、根霉属和交链孢霉属等其他菌属。

霉变部位通常失去原有光泽,变灰发暗,且多呈黑色、白色、灰绿色、黄绿或黄褐、棕色、红色等。

1、以下情况应判为生霉粒:(1)粒面明显生霉伤及胚和胚乳的有使用价值的霉变粒,要归属为生霉粒。

(2)籽粒表面黑色线状,有生霉痕迹的或胚部点翠且不能用干净的手指轻轻擦掉的。

(3)拨开种皮,胚部呈草灰状霉斑的。

(4)胚部红色且籽粒表面带菌丝的。

2、以下情况不应判为生霉粒:(1)用干净的手指轻轻擦拭霉斑部分,霉状物可以擦掉且擦拭后种皮无肉眼可见痕迹的颗粒。

(2)泥土、油灰污染的不算:泥土、油灰多发生在玉米籽粒的破碎面和破裂缝隙中;油污易发生在玉米籽粒的基部。

(3)冠部花丝脱落留下黑点的。

(4)未熟粒无霉斑的。

(5)表面丑陋无霉斑、胚和胚乳完好的。

(6)种皮与胚乳分离只有起泡无霉斑的。

(7)胚部种皮脱落留下的白色挂附物。

3、注意事项:(1)其他不完善粒与生霉粒兼项时,判定为生霉粒。

(2)应注意病斑粒、热损伤粒与生霉粒的区别。

(3)在观察籽粒胚乳淀粉色泽时,应注意高水分玉米快速脱水形成的粉质与霉变引起的霉烂的区别。

三、严重病害、损伤、霉变或其它原因造成的变色变质等无使用价值的玉米归属杂质。

稻谷黄粒米检验实施细则依据现行《稻谷》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现对稻谷黄粒米检验判定标准的有关技术问题说明如下:一、分样检验稻谷黄粒米的样品应按照GB 5491 《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的要求,分取检验用大样和小样,原始样品在分样前至少混合5次,缩分前至少混合3次,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二、稻谷黄粒米检验与判定稻谷黄粒米检验应按照GB/T 5496-1985 《粮食、油料检验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和GB 1350-2009 《稻谷》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在散射日光或符合GB/T 22505 《粮油检验感官检验环境照明》的光照条件下进行。

具体检验细则如下:(一)样品前处理。

检验稻谷出糙率以后,将全部糙米试样(包括不完善粒)用小型碾米机碾磨至近似标准二等米的精度(对应GB 1354的四级米,黄粒米与整精米率一起检验时可碾磨成GB 1354的三级米),收集全部精米,并过1.0 mm圆孔筛除去糠粉,称量精米试样后,检验黄粒米。

实验砻谷机和碾米机的调整对黄粒米检测结果会有一定影响,在试验中要注意:1、实验砻谷机的调整(1)用试验样品进行出糙试验,使砻谷机对糙米的损伤到最小程度。

(2)使稻谷脱壳率达到98%,即基本能够一次脱净。

未脱壳的手工剥壳。

(3)可将检验小样杂质后的试样混匀分样,取净谷试样约20~25 g进行出糙检验。

2、碾米机的调整应按GB/T 21719-2008 《稻谷整精米率检验法》的要求调试碾米机最佳碾磨时间和碾磨量,并用整精米率标准样品进行测试,测试结果应符合整精米率标准样品定值的要求。

(二)黄粒米检验。

黄粒米是指胚乳呈黄色,与正常米粒色泽明显不同的颗粒。

一般情况下,水份含量较高的稻谷在通风不良的条件下储藏,由于微生物繁殖,导致粮堆发热,在酶或微生物作用下容易引起胚乳变黄。

1、“胚乳呈黄色,与正常米粒色泽明显不同”是指与整个试样的色泽相比较。

2、对于整体发黄的样品,应以发黄最轻的米粒与正常米粒比较,注意该样品色泽是否正常,若不正常,应归属黄粒米。

3、大量米粒变黄,仍与正常米粒比较。

4、不论粒面黄色面积的大小、在何部位(在头、在尾),不论是否是完善粒,只要与整个试样的色泽明显不同,就按黄粒米归属。

5、对于水黄、浅黄的情况,应归属黄粒米;皮层颜色为正常黄色的,不归属黄粒米。

6、正常米粒应是整个试样中的米粒。

7、仅胚部呈黄色,胚乳色泽正常的,不归属黄粒米。

三、病斑粒与黄粒米兼项时,按黄粒米归属,但应注意黄粒米的颜色与病斑形成颜色和形状的区别,病斑形成的黄色通常发生在病斑的四周。

大豆损伤粒检验实施细则依据现行《大豆》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现对大豆损伤粒检验判定标准的有关技术问题说明如下:一、分样检验大豆损伤粒的样品应按照GB 5491 《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的要求,分取检验用大样和小样,原始样品在分样前至少混合5次,缩分前至少混合3次,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二、大豆损伤粒检验与判定大豆损伤粒检验应按照GB/T 5494-2008 《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和GB 1352-2009 《大豆》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在散射日光或符合GB/T 22505 《粮油检验感官检验环境照明》的光照条件下进行。

大豆损伤粒是指受到严重摩擦损伤、冻伤、细菌损伤、霉菌损伤、生芽、热损伤或其他原因损伤的大豆颗粒。

具体检验细则如下:(一)虫蚀粒:被虫蛀蚀,伤及子叶的颗粒。

1、应特别注意是否伤及子叶,未伤及子叶的归属为完善粒。

2、应仔细观察粒面是否有细小蛀孔,以免漏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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