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哈尔滨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真题模拟汇编(共188题)
哈尔滨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真题模拟汇编(共188题)1、()不受一物一权主义的限制。
(单选题)A. 土地所有权B. 集体土地使用权C. 空间权D. 土地他项权利试题答案:D2、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是()。
(单选题)A. 签订过土地移转等有关协议的B. 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业C. 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D. 没进行过补偿和安置过劳动力的试题答案:A3、收益权能是通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经营、转让而取得经济效益。
收益权能()。
(单选题)A. 只能由所有人行使B. 只能由非所有人行使C. 只能由用益物权人行使D. 既可以由所有人行使,也可以依法由非所有人行使试题答案:D4、有关对解决土地侵权纠纷与权属争议方式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单选题)A. 侵权纠纷的解决,当事人可以采取行政调处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B. 在侵权纠纷中,被侵权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应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刑事诉讼C. 侵权纠纷不受行政处理后30日的诉讼时效的限制D. 对土地权属争议的政府处理不服的,应以处理争议的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试题答案:B5、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工业用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年。
(单选题)A. 30B. 70C. 50D. 40试题答案:C6、国家征收财产的权力依据于土地征收权性质中的()。
(单选题)A. 国家主权B. 国家所有权C. 国家土地确权D. 国家财产权试题答案:A7、土地借用权人享有的优先权有()。
(多选题)A. 抵押权B. 续借权C. 承租权D. 配置权E. 购买权试题答案:B,C,E8、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
(单选题)A. 担保物权B. 自物权C. 用益物权D. 所有权试题答案:C9、依据199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下列关于土地属于全民所有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土地管理基础知识与法规测试题
土地管理基础知识与法规模拟测试一、判断题(共10题,题号1-10,请判断各题说法正确或错误,并将答题卡相同题号对应的符号涂黑,正确涂“√”,错误涂“×”。
每题1分,共10分。
判断错误每题倒扣1分,最多扣至判断题总分为0)1.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 )2.1987年,颁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镇土地有偿使用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 )3.粗放型土地利用方式,是指依靠增加物质和劳动投入来提高土地收益的利用方式。
( )4.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图的比例尺大多是大于1:1万的;而对于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布局调整大多是在大比例尺上进行,其比例尺通常小于l:1万。
( )5.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能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用地。
( )6.因为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特点是无偿无限期使用,所以支付了土地征用补偿、安置等费用的土地不属于划拨土地。
( )7.土地的供求机制和价格机制是土地市场运行机制的核心。
( )8.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市场是土地一级市场,其主要市场活动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按规划要求和投资计划及使用年限,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或开发商。
( )9.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50%。
( )10.《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 )二、单项选择题(共40题,题号1~40,每题有a、b、c、d四个备选项,其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请选择并将答题卡相同题号对应的字母涂黑。
每题1分,共40分。
选错不得分,不倒扣分)1.《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不包括( )。
a.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b.工矿用地c.交通水利设施用地d.农田水利用地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为70年,原土地使用者使用20年后转让,受让人的使用年限只有()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限制管理办法的制定基础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限制管理办法的制定基础是什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限制管理办法的制定基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等而制定的办法。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限制管理办法的制定基础是什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限制管理办法的制定基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等而制定的办法。
▲二、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内容是什么由于中国法律禁止土地买卖,国家土地所有权一般不能流转,因而国家对国有土地的处分权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而言,划拨、出让或者确认、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都可以理解为对土地的一种处分。
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国家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来行使。
在农村,农民使用国有土地和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没有本质的区别。
国家在收回农民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时也要给以适当补偿。
依法有偿受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为一种完整意义上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赠与、继承、抵押,与一般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同的是“有偿”、“有期”,这是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对使用权进行的一种限制,是实现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措施。
《土地法》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预测试题23(答案解析)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中规定的“四固定”制度是指()必须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
A.劳动B.土地C.耕畜D.农具E.农用资金正确答案:A、B、C、D本题解析:动、土地、耕畜、农具必须坚决实行‘四固定',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并且登记造册,任何人不得随便调用。
2.建国后,在土地权属的变动过程中,()称为平调土地使用时期。
A.1950年~1962年B.1962年~1982年C.1982年~1986年D.1986年至今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从1950年《土地改革法》到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六十条)的公布实施,农村土地出现大变革,土地所有制由私有转为集体所有,又由“一大二公”转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后一段时期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主要是当时的行政命令,现在往往难以找到方案记载。
这段时期可以称为平调土地使用时期。
3.()是促进国土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有力保障。
A.赋予各类土地权利主体稳定的土地财产权B.土地资源收为国有D.加大对破坏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我国在过去很长一个时期内受计划经济影响,偏重土地行政管理,而土地权利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国家法律对企业、公民的土地权利界定不明确或保障不利,权利之间的界线不清,导致土地利用粗放、土地闲置、浪费,并产生大量的土地争议和冲突,用地者缺乏保护耕地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历史上出现的乱砍滥伐森林、草原过度放牧等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土地产权关系不清晰,责权利关系不明和产权缺乏有效保护,用地者对未来缺乏稳定的预期。
因此,赋予各类土地权利主体稳定的土地财产权,是促进国土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有力保障。
4.对有关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的类型是()。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预测试题2(答案解析)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A.45天B.30天C.15天D.10天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关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抵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该抵押权登记的,登记具有对抗效力B.抵押权自签订抵押合同时生效C.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权并登记的,该登记具有生效效力D.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不得设定抵押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3.最高额土地抵押权所担保债权额一旦确定,下列()情形均属于最高额土地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A.已届清偿期的主债权B.未届清偿期的主债权C.条件尚未成就的主债权D.尚未发生的被担保主债权的利息E.最高额土地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后才发生的主债权正确答案:A、B、C、D本题解析:被担保债权额确定时存在的主债权,不论其是否已到清偿期或者是否附有条件,均属于最高额土地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被担保债权确定时存在的被担保主债权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也属于被担保债权的范围。
但是在最高额土地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后才发生的主债权不属于被担保债权的范围。
4.国家决定对土地征收的,首先由()拟定土地征收方案。
A.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B.市、县人民政府C.国务院国土资源部D.市、县土地管理局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国家决定征收土地的,首先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土地征收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目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目一、选择题(共80小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 B )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颁布。
A.1987年6月25日B。
1986年6月25日2.中国是世界上(A )为保护土地而设立专门纪念日的国家。
A。
第一个 B.第二个3。
“土地与转变发展方式——促节约守红线惠民生”是第(B)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A。
20 B.214。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B )所有。
A。
个人B.集体5。
确定土地产权的法律手段是(A )。
A。
土地登记 B.土地统计6.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B )权。
A. 所有B. 使用7.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A)权.A。
所有B。
使用8.国家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A)补偿。
A.给予B.不予9。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A )给予补偿。
A。
原用途 B.市场行情10.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A)裁决. A.市、县人民政府B。
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11.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B)处理.A。
国土资源局B。
乡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12.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B )转让。
A.不得B。
可以依法13.《土地管理法》将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A)和未利用地。
A。
建设用地B。
非农用地14.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A )等。
A。
养殖水面B。
宅基地15.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B)。
A.政策B国策16.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 A)。
A.方针B。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考点巩固(题库版)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考点巩固(题库版)1、单选城市土地国有化原则中的征收是指()。
A.解放初期对地主及官僚资本土地所有权的剥夺B.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例无偿地将公民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的行为C.国(江南博哥)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例有偿地征用集体或个人的土地的行为D.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原属于农民集体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正确答案:B2、多选土地勘测定界放样的步骤包括,()及绘制点之记。
A.实地放样B.界址桩的设置C.界址点的布局D.界址点的编号E.确定界址点的放样元素正确答案:A, B, D, E3、单选凡有()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视为年度审查合格。
A.逾期未办理年审的B.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C.按时办理资质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D.《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数量不足的正确答案:C4、单选土地勘测定界的权属调查一般是以()原则进行工作。
A.先国有后集体B.先国有后个人C.先集体后个人D.先集体后国有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权属调查一般是以“先国有后集体”的原则进行工作,即先查清调查区域内国有土地的使用情况,再对集体土地进行调查,确定土地所有权。
5、多选在外业实地调查核实前,首先要在室内设计好外业调绘路线,调绘路线以既要少走路又不至于漏掉要调绘的地物为原则,并做到()。
A.走到B.画到C.看到D.问到E.听到正确答案:A, B, C, D6、单选当地籍调查表所在图幅号破宗时,其图幅号()。
A.为地籍调杏表的预编地籍号B.即为此宗地所在的图幅号C.应该包括此宗地各部分地块所在的图幅号D.为当时的日期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地籍调查表所在图幅号未破宗时,即为此宗地所在的图幅号;破宗时,应该包括此宗地各部分地块所在的图幅号。
7、多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正确的是()。
A.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B.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C.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六十年D.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E.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正确答案:A, B, D, E8、多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于1992年2月24日经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发布施行。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办法。
大概介绍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实施的,共八章,其中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终止、划拨土地使用权等章节。
而这个《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提出制定了该办法,全文共四十三条。
划拨用地是我国特有的项目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之一。
是有审批权限的各级政府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向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建设项目(项目使用的单位)无偿供应的土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用地是无使用期限的。
第一条是阐述了下办法出台的一个原因,就是为什么会出台这个办法,就是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是阐述了什么是划拨土地使用权。
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这一规定是迄今为止在立法层面上对土地使用权划拨这一概念所作的最权威的定义。
199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2004-11-25 | 作者: | 来源: | 【大中小】【打印】【关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发文文号】: 〔1992〕第1号【颁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日期】: 1992-3-8【施行日期】: 1992-3-8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王先进一九九二年三月八日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制定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发文文号】: 〔1992〕第1号【颁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日期】: 1992-3-8【施行日期】: 1992-3-8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王先进一九九二年三月八日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出于一些政策方面的考虑,国家可能会对一部分土地进行划拨,也就是不需要再缴纳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获得土地的使用权。
对此,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即《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下面律师365小编就这个办法的内容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帮助各位进行具体了解。
出于一些政策方面的考虑,国家可能会对一部分土地进行划拨,也就是不需要再缴纳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获得土地的使用权。
对此,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即《▲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下面小编就这个办法的内容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帮助各位进行具体了解。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8号令)1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8号令)颁布日期1998.02.17实施日期1998.03.01《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8年2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本规定所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第四条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发文文号】: …1992‟第1号【颁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日期】: 1992-3-8【施行日期】: 1992-3-8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王先进一九九二年三月八日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国有资产划拨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
国有资产划拨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我国法律严格规定了土地的使用权,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要想合法合规使用土地,就必须合法地获得土地的使用权。
按照我国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土地使用权有两种使用形式,分别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
那么,国有资产划拨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下面小编在此为你详细解析一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条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1。
某县某镇职业高中于1956年组建,所占有的土地属划拨国有土地,一直沿用至今。
2006年镇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决定对原有集镇进行改造,要求职业高中临街部分建两层楼建筑。
由于经费困难,职业高中表示无力建造.于是,镇政府决定将职业高中临街土地598.5平方米,以每31.5平方米为一宗地,底价3000元进行拍卖。
8月26日由镇政府及委托单位物价局拍卖行,司法局公证处等单位人员参加对职业高中临街的19宗国有土地进行拍卖,镇政府共得拍卖国有土地款97900元。
请问:镇政府此次拍卖国有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答:(1)镇政府无权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第 9 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10条规定 :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内容,由土管部门会同城建、房产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管部门实施.第47条规定:无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并可以依法予以出让。
以上规定说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体现。
因此,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由政府垄断,即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3)案例中的镇政府不仅超越了职权,而且形成了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事实。
2.2006年8月某工厂经本县计委批准立项,进行某种电子产品项目建设,并于同年12月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其征用小巷村土地10亩,其中耕地5亩,非耕地5亩.后由于电子市场行情发生变化,该工厂的技改项目一直未开工建设.为使企业摆脱困境,2007年10月该工厂将10亩土地作为出资与畅达公司联营,畅达公司在签约以后,即在土地上圈起了围墙。
请问:(1)该工厂用地10亩是否合法?(2)该工厂为了摆脱困境,将10亩土地转让给畅达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3)对畅达公司圈起的土地如何处理?答:(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该工厂用地10亩是合法的。
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建房是否有效
以划拨的国有⼟地使⽤权与他⼈合作建房是否有效
近⼏年以来,随着各个⼤中型城市的房屋价格不断上涨,各种建筑⽤材也是价格越来越⾼,这使得⼀部分拥有⼟地使⽤权的当事⼈却没有⾜够的资⾦来建设所需要的房屋,⽽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选择以划拨的国有⼟地使⽤权与他⼈合作建房是否有效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以划拨的国有⼟地使⽤权与他⼈合作建房是否有效
《划拨⼟地使⽤权管理暂⾏办法》
第40条:以⼟地使⽤权作为条件,与他⼈进⾏联建房屋、举办联营企业的,视为⼟地使⽤权转让⾏为。
享有⼟地使⽤权的⼀⽅以⼟地使⽤权作为投资与他⼈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建合同是⼟地使⽤权有偿转让的⼀种特殊形式,除办理合建审批⼿续外,还应依法办理⼟地使⽤权变更登记⼿续。
未办理⼟地使⽤权变更登记⼿续的,⼀般应当认定合建合同⽆效,但双⽅已实际履⾏了合同,或房屋已基本建成,⼜⽆其他违法⾏为的,可认定合建合同有效,并责令当事⼈补办⼟地使⽤权变更登记⼿续。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以划拨⽅式都取得的国有⼟地使⽤权,如果与他⼈进⾏合作建房的话会被视为将⼟地使⽤权转让,⽽只要被转让⽅能够及时办理⼟地使⽤权变更登记⼿续,那么就是有效的,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咨询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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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用者签订。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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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颁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颁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颁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相关内容拓展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
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994年7月5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三、什么是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Land Use Rights)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2011
年1月,一则“土地使用期满后会无偿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关注。
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法规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
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
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土地是国家的资源,国家为了使土地资源能够最大化的利用使用,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划分和划拨,拥有土地权的人需要对土地进行维护和保护。
这种做法不仅能使土地资源不被浪费,还能使土地所有人获得相应的收益,一举两得,但不能用于他人之间的买卖和出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