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评估认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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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平行检测若干规定》等6作者:发表时间:2012—10-16 查看次数:1513•关于征求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平行检测若干规定》等6个文件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检测质量和检测水平,规范检测机构和检测从业人员的检测行为,保障本市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我委起草了《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平行检测若干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中使用唯一性识别标识的通知》、《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现场核实与能力评估办法》等6个文件。

为了进一步提高文件的质量,提高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操作性,现将以上草案予以公布,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10月31日前按如下地址邮寄或发送:邮寄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506室郝飞(收)邮政编码:200003电子邮件地址:hongye0802@hotmail。

com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O一二年十月十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督检测工作,保障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督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对建筑材料和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抽样,并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本区域或者本专业建设工程监督检测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评估认可规范(doc 9页)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评估认可规范(doc 9页)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评估认可规范(doc 9页)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评估认可规范SCETIA201—20061 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英文简称SCETIA)对建设工程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评估认可的程序性要求,以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应遵守的通用规则。

1.2 检测机构及其检测活动还应符合本规范在具体检测领域的应用指南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这些规定也是SCETIA对检测机构进行评估认可的依据。

2 术语和定义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2.1 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检测工作,并对社会出具检测数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鉴证类中介机构。

2.2 规范性文件为检测机构的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导则或规定特性的文件,是诸如标准、技术规范、规程、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文件,以及行政管理机构和SCETIA发布的相关文件的通称。

2.3 评估SCETIA依据规范性文件,在确定的检测范围内,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和检测行为进行评价的过程。

注1:评估通常包括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

注2:评估可以是出于认可的目的,也可以是接受其它机构的委托。

2.4 认可经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认可委员会对检测机构是否具备实施特定检测工作b)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c)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有良好的社会信用记录,未有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的除外),并且不是被SCETIA撤销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未曾在被SCETIA取消会员资格时的单位担任过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d)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检测参数、测量设备、设施环境以及检测管理、技术能力符合本规范在相关检测领域的应用指南的具体要求;e)申请的检测项目和参数通过计量认证,并按照第9章的规则试运行3个月以上;f)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包括其他检测报告批准人)及质量负责人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并有连续5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g)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取得SCETIA颁发的试验室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检测人员取得SCETIA颁发的相应项目的从业资格证书,且每个检测项目的持证人数符合本规范在相关检测领域的应用指南的具体要求。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加强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评价认证机构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加强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评价认证机构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加强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评价认证机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公布日期】2007.10.11•【字号】沪建安质监〔2007〕第120号•【施行日期】200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加强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评价认证机构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7]第120号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出如下强化管理要求,望遵照执行。

一、严格把关,提高工作质量1、评价、认证不合格报告必须结合实物状况,针对管理体系的缺陷开具,督促企业、项目从管理源头上采取纠正预防措施,落实岗位职责。

2、事故项目的认证与其所属企业的评价不得为同一机构。

3、同一机构,不得对同一施工企业或项目同时进行咨询、评价或认证活动。

二、外审认证须适应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特点包含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项目,必须在项目第一个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进行外审认证。

三、开展监审和回访巩固认证和评价效果1、评价业务应包括初次评价和回访二个阶段;认证业务应包括初访、认证和监审三个阶段。

2、认证后的项目监审次数不应少于每半年1次,不宜多于2次。

监审工作应结合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进展情况适时进行。

监审时发现安保体系运行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及时取消其证书并通报市安质监总站。

3、施工企业初次安全评价合格,可取得初次安全评价合格证。

在初次评价结束二个月后进行回访,且不得少于1次,新企业不宜超过一年,事故企业不应超过半年。

回访合格后方可取得评价合格证书(加盖回访合格章),回访时发现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及时通报市安质监总站。

四、进一步规范评价、认证人员的行为1、评价员或外审员应持有效注册资格证书上岗。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沪府令73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沪府令7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2011年10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检测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检测,是指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受委托对建设工程实体以及用于建设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建设工程检测地方技术标准;(二)指导、协调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专业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三)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财政、质量技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检测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检测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协会章程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行业自律措施。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测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检测活动原则)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第二版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第二版
1.无准确度要求或只做一般指示的测量设备; 2.准确度等级较低的工作量器; 3.不必检定校准,经检查功能正常的测量设备;
第十四页,编辑于星期日:五点 三分。
检测机构应建立测量设备台账,及设备档案,记录 和保存设备的名称、型号、出厂编号、管理编号、 分类类别、测量范围、准确度、使用说明书、合格 证、检定校准证书、对校准结果的判断、调试安装 损坏维修记录、使用记录等信息。
第八页,编辑于星期日:五点 三分。
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主要职责:
1主持管理(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编写、修订,并组 织宣贯;
2对管理体系的运行进行全方位监督,主持制定纠正措
施、预防措施,对纠正措施执行情况组织跟踪验证, 持续改进管理体系; 3主持对检测的申诉和投诉的处理,代表检测机构参与检测
争议的处理;
5主持检测结果不确定度的评定; 6主持检测信息及检测档案管理工作; 7按照技术管理层的分工批准相应检测报告; 8主持合同评审,对检测分包单位进行能力确认; 9检查和监督安全作业和环境保护工作; 10批准作业指导书; 11批准测量设备的分类,批准测量设备的周期检定校准计划并监督 执行; 12批准参加能力验证计划或实验室间比对,对结果的有效性组织评价。
B类:进行一般管理的测量设备,其检定/校准周期可
根据测量设备的特点及实际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
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 1.对测量准确度有一定要求,但寿命较长、可靠性较好
的测量设备;
2.使用不频繁、稳定性较好、使用环境较好的测量 设备; C类:可进行简要管理的设备,该类仪器经首次检 定/校准或经检测后,由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可使用至报废;
督本项目检测人员的工作;
3负责做好本项目环境设施、测量设备的维护保养工 作;

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指南

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指南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评估认可规范应用指南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SCETIA/G 201—03—20061 引言1.1 本指南规定了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机构的人员、设施环境和检测项目及参数的具体要求,以及从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活动应遵守的特殊规则,并对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常用标准作了说明。

1.2 本指南是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英文简称SCETIA)颁发的SCETIA 201-2006《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评估认可规范》的补充和说明,也是SCETIA对检测机构进行评估认可的依据之一。

2 规定2.1 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机构的人员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持有SCETIA颁发的混凝土非破损、抗拉拔从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取得混凝土非破损、抗拉拔从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4人。

2)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退休聘用人员不得超过2名。

3)检测项目负责人应精通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业务,具有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或者中级技术职称。

2.2 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设施和环境应能满足下列要求:1)超声检测仪使用时,环境温度应为0℃~+40℃,相对湿度为不大于80%。

2)回弹仪使用时,环境温度应为-4℃~+40℃。

3)回弹仪率定时温度为20℃±5℃。

4)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应在0℃以上的温度中进行试验。

5)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时,周围不得有较强磁场,无剧烈震动。

2.3 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应具备的检测能力(检测项目、检测参数)及相应测量设备见下表:注: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机构必须具备表中黑体字参数的检测能力。

2.4 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机构从事相应检测活动还应遵守下列规则:1)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根据构件受力情况,选择合适的测试面。

【VIP专享】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标准-建设工程 检测机构评估认可规范

【VIP专享】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标准-建设工程 检测机构评估认可规范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标准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评估认可规范SCETIA201—20091 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英文简称SCETIA)对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能力和行为、类别和等级进行评估认可的要求。

1.2 本规范适用于对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评估认可活动。

2 术语和定义2.1 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对社会出具建设工程检测数据或检测结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鉴证类中介机构,简称检测机构。

2.2 规范性文件为检测机构的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导则或规定特性的文件,是诸如标准、技术规范、规程、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文件,以及行政管理机构和SCETIA发布的相关文件的通称。

2.3 评估SCETIA依据规范性文件,在确定的检测范围内,对检测机构的管理和技术能力、检测行为进行符合性评价,以及对检测机构的类别、等级进行核定的过程。

2.4 认可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员会)对检测机构的能力和行为、类别和等级进行最终评价并作出认可决定的过程。

2.5 本规范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3 检测机构的类别和等级3.1检测机构分为综合类、专业类和单项类三个类别。

综合类检测机构设综合级一个等级。

专业类检测机构设建筑材料检测、地基基础检测、主体结构检测、钢结构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建筑幕墙及门窗检测、通风与空调检测8项专业,每项专业设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

专业类检测机构等级能力区分见附录A。

单项类检测机构为从事上述8项专业以外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不分等级。

3.2 综合级检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a)具备建筑材料、地基基础、主体结构3项专业甲级的检测能力,并具有钢结构、室内环境、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及门窗、通风与空调中2项专业甲级的检测能力;b)持证检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持证总人数不少于60人;c)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d)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m2;e)从事建设工程检测10年以上。

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

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

附件:《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检测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3﹞201 号)等8 件规范性文件目录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检测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3〕201 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关于检测收费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检测收费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检测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测收费行为,提高检测工作质量,维护委托方和检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检测。

第三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测应当执行费用单列、专款专用、政府定价、按规收费的制度,并保证检测业务委托程序合法,保障检测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检测费列入项目的建设成本,在概、预算中单独列支或者在不可预见费用中列支。

第五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单独列支的检测费以工程建安费(建筑工程费和安装工程费)为计费基础,具体为:单独列支的检测费 = 工程建安费×检测费计费费率不同类型工程的检测费计费费率详见下表:检测费不作为建设工程检测招标投标的评标内容。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技术标准等组织编制检测计划,作为签订检测合同、监督各方检测活动的重要依据。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标准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标准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标准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内部试验室评估规范SCETIA101—20041 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建材业企业内部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能力和行为的通用要求,以及评估的程序要求。

1.2 本规范适用于试验室建立基本的质量体系并控制其运作,也是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英文简称SCETIA)对试验室进行评估的基本依据。

1.3 试验室的运作还应符合本规范中不包含的国家有关法规和安全要求,以及管理机构和SCETIA的相关要求。

2 术语和定义2.1企业内部试验室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从事本企业的原材料、半成品及产品的质量检测工作的企业内部质量保证机构。

2.2 程序为进行某项活动或过程所规定的途径。

注:当程序形成文件时,通常称为“书面程序”或“形成文件的程序”。

含有程序的文件可称为“程序文件”。

2.3 技术人员具有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2.4 本规范在特定企业试验室的应用指南(以下简称应用指南)为指导产品相近企业试验室的评估准备及SCETIA的评估活动,SCETIA根据这些企业试验室检测的特性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的对本规范有关条款作详细说明的行业协会标准。

2.5 规范性文件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导则或规定特性的文件,是诸如标准、技术规范、规程、法规,以及管理机构和SCETIA发布的相关文件的通称。

2.6 记录阐明所取得的结果或提供所完成活动的证据的文件。

本规范指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

注1:质量记录是试验室在建立、实施和维持质量体系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是对试验室为确保其运作持续符合质量体系和本规范要求开展相应活动的证明,包括会议记录、核查表、决定、措施、说明、证书等。

注2:技术记录是试验室进行检测所得数据和数据的积累,它们表明检测是否达到了规定的质量或规定过程参数,包括委托单(工作单)、台帐、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

2.7 本规范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标准-建设工程 检测机构评估认可规范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标准-建设工程 检测机构评估认可规范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标准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评估认可规范SCETIA201—20091 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英文简称SCETIA)对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能力和行为、类别和等级进行评估认可的要求。

1.2 本规范适用于对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评估认可活动。

2 术语和定义2.1 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对社会出具建设工程检测数据或检测结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鉴证类中介机构,简称检测机构。

2.2 规范性文件为检测机构的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导则或规定特性的文件,是诸如标准、技术规范、规程、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文件,以及行政管理机构和SCETIA发布的相关文件的通称。

2.3 评估SCETIA依据规范性文件,在确定的检测范围内,对检测机构的管理和技术能力、检测行为进行符合性评价,以及对检测机构的类别、等级进行核定的过程。

2.4 认可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员会)对检测机构的能力和行为、类别和等级进行最终评价并作出认可决定的过程。

2.5 本规范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3 检测机构的类别和等级3.1检测机构分为综合类、专业类和单项类三个类别。

综合类检测机构设综合级一个等级。

专业类检测机构设建筑材料检测、地基基础检测、主体结构检测、钢结构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建筑幕墙及门窗检测、通风与空调检测8项专业,每项专业设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

专业类检测机构等级能力区分见附录A。

单项类检测机构为从事上述8项专业以外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不分等级。

3.2 综合级检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a)具备建筑材料、地基基础、主体结构3项专业甲级的检测能力,并具有钢结构、室内环境、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及门窗、通风与空调中2项专业甲级的检测能力;b)持证检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持证总人数不少于60人;c)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d)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m2;e)从事建设工程检测10年以上。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平行检测若干规定》等6作者:发表时间:2012-10-16 查看次数:1513∙关于征求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平行检测若干规定》等6个文件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检测质量和检测水平,规范检测机构和检测从业人员的检测行为,保障本市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我委起草了《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平行检测若干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中使用唯一性识别标识的通知》、《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现场核实与能力评估办法》等6个文件。

为了进一步提高文件的质量,提高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操作性,现将以上草案予以公布,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10月31日前按如下地址邮寄或发送:邮寄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506室郝飞(收)邮政编码:200003电子邮件地址:hongye0802@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O一二年十月十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督检测工作,保障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督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对建筑材料和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抽样,并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本区域或者本专业建设工程监督检测工作。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现场核实与能力评估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现场核实与能力评估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现场核实与能力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12•【字号】沪建交[2013]230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现场核实与能力评估办法》的通知(沪建交〔2013〕230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现场核实与能力评估办法》已经委2012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现场核实与能力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和检测能力评估论证工作,提高检测机构为建设工程质量提供技术保障的实际能力,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DG/TJ08-2042,以下简称“检测管理规程”)等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检测协会),具体实施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现场核实和检测能力评估论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检测机构资质条件现场核实(以下简称“现场核实”)是指对申请建设工程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进行的现场检查核实。

本办法所称检测能力评估论证是指对申请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能力的评估论证。

第二章现场核实内容第四条现场核实应当对检测工作质量保障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检测环境条件控制、仪器设备配置和运行状况、检测人员实际操控能力、检测工作的符合性、检测信息系统应用等六个方面进行检查。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评估认可规范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评估认可规范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评估认可规范SCETIA 201 —20061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英文简称SCETIA)对建设工程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评估认可的程序性要求,以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应遵守的通用规则。

1.2检测机构及其检测活动还应符合本规范在具体检测领域的应用指南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这些规定也是SCETIA对检测机构进行评估认可的依据。

2术语和定义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2.1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检测工作,并对社会出具检测数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鉴证类中介机构。

2.2规范性文件为检测机构的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导则或规定特性的文件,是诸如标准、技术规范、规程、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文件,以及行政管理机构和SCETIA发布的相关文件的通称。

2.3评估SCETIA依据规范性文件,在确定的检测范围内,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和检测行为进行评价的过程。

注1:评估通常包括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

注2:评估可以是出于认可的目的,也可以是接受其它机构的委托。

2.4认可经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认可委员会对检测机构是否具备实施特定检测工作的能力,以及检测行为是否符合规定作出认可决定,并由SCETIA作出书面证明的程序。

2.5 检测人员检测机构中从事检测管理和检测操作的人员的总称。

2.6 本规范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3 可行性评价3.1 新筹建的检测机构应首先向SCETIA 秘书处申请可行性评价,并递交成立检测机构的可行性报告。

可行性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a)投资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人员、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隶属关系等情况;b)投资个人及拟建检测机构的拟任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联系电话及工作经历等情况;c )市场分析与拟建检测机构规模,包括市场调查、市场预测、市场营销战略、检测范围、检测收入预测及总投入等情况(包括人、财、物等方面);d)拟建检测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地址、场地及房屋设施、交通及通讯条件、检测项目及相关参数、总平面布置及主要测量设备的型号和数量等情况;e)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包括拟建检测机构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检测机构的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拟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治理环境的方案、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f )拟建检测机构的组织结构、职位说明和人员配备;g)筹建检测机构的进度与计划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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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评估认可规范SCETIA201—20061 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英文简称SCETIA)对建设工程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评估认可程序性要求,以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应遵守通用规则。

1.2 检测机构及其检测活动还应符合本规范在具体检测领域应用指南及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这些规定也是SCETIA对检测机构进行评估认可依据。

2 术语和定义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2.1 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检测工作,并对社会出具检测数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技术鉴证类中介机构。

2.2 规范性文件为检测机构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导则或规定特性文件,是诸如标准、技术规范、规程、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文件,以及行政管理机构和SCETIA发布相关文件通称。

2.3 评估SCETIA依据规范性文件,在确定检测范围内,对检测机构检测能力和检测行为进行评价过程。

注1:评估通常包括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

注2:评估可以是出于认可目,也可以是接受其它机构委托。

2.4 认可经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认可委员会对检测机构是否具备实施特定检测工作能力,以及检测行为是否符合规定作出认可决定,并由SCETIA作出书面证明程序。

2.5 检测人员检测机构中从事检测管理和检测操作人员总称。

2.6 本规范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3 可行性评价3.1 新筹建检测机构应首先向SCETIA秘书处申请可行性评价,并递交成立检测机构可行性报告。

可行性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a)投资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人员、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隶属关系等情况;b)投资个人及拟建检测机构拟任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联系电话及工作经历等情况;c)市场分析与拟建检测机构规模,包括市场调查、市场预测、市场营销战略、检测范围、检测收入预测及总投入等情况(包括人、财、物等方面);d)拟建检测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地址、场地及房屋设施、交通及通讯条件、检测项目及相关参数、总平面布置及主要测量设备型号和数量等情况;e)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包括拟建检测机构所在地区环境现状、检测机构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拟采用环境保护标准、治理环境方案、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f)拟建检测机构组织结构、职位说明和人员配备;g)筹建检测机构进度与计划安排。

3.2 SCETIA秘书处审查申请方提交可行性报告,若符合规定,在3个月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方筹建检测机构进行可行性评价。

4 评估认可流程4.1 申请4.1.1 若申请方通过SCETIA对其筹建检测机构可行性评价,且满足下列条件,即可申请首次评估认可:a)检测机构已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中介机构;b)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c)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有良好社会信用记录,未有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除外),并且不是被SCETIA撤销从业资格证书人员,未曾在被SCETIA取消会员资格时单位担任过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d)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检测参数、测量设备、设施环境以及检测管理、技术能力符合本规范在相关检测领域应用指南具体要求;e)申请检测项目和参数通过计量认证,并按照第9章规则试运行3个月以上;f)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包括其他检测报告批准人)及质量负责人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并有连续5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g)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取得SCETIA颁发试验室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检测人员取得SCETIA颁发相应项目从业资格证书,且每个检测项目持证人数符合本规范在相关检测领域应用指南具体要求。

测量设备管理和网络管理持证人数各有1人以上;h)申请之日前1年以内无有违诚实信用及科学规范原则不良记录;i)配备计算机、打印机等必要办公设备,并具备宽带上网条件;j)成为SCETIA会员。

4.1.2申请方按SCETIA秘书处要求提供下列申请资料:a)检测机构评估/认可申请书;b)工商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c)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参数表复印件;d)人员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合同复印件;e)申请项目及其参数典型检测记录和报告各一份;f)申请方法定代表人关于检测机构符合4.1.1 b)、4.1.1 c)要求书面承诺;g)需要出具其它有关资料。

4.1.3 SCETIA秘书处对提交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当即作出是否受理答复。

4.2 评估4.2.1受理申请后,SCETIA秘书处在1个月以内(申请方造成延误除外)以公正性原则指定评审组,安排现场评审。

评审组由评审组长和评审员组成,如果需要,可以配备技术专家。

评审组人员数量应有3人以上,且与被审方无利害关系。

注:对评审员和技术专家要求由SCETIA另行发布。

4.2.2 评审组长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当发现不符合要求时,评审组长应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方采取纠正措施,在申请方采取有效纠正措施解决发现主要问题后,评审组长方可组织进行现场评审。

4.2.3申请资料通过评审后,评审组长与申请方商定现场评审具体时间安排,报SCETIA秘书处批准后实施现场评审。

4.2.4申请方接到现场评审通知后,应通知全体检测人员在现场评审时到场,并在现场评审前收集整理完成以下资料原件以备评审组核查:a)工商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b)人员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合同及从业资格证书;d)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参数表;e)质量管理体系文件;f)测量设备档案;g)管理和技术记录;h)有效版本规范性文件;i)评审组需核定其它与认可有关资料。

4.2.5 现场评审主要流程为:首次会议→参观试验室→评审员分工评审→评审组情况汇总→拟定现场评审报告→末次会议。

4.2.6 被评审方若有不符合项,被评审方应拟定整改措施,评审组长应对整改措施进行确认,并在确认整改期限内对整改措施有效性进行验证。

4.2.7 待纠正措施验证后,评审组长将确认意见连同现场评审资料报SCETIA秘书处。

4.3 认可及备案4.3.1 SCETIA秘书处对评审资料进行审核,起草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SCETIA秘书长批准后报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员会),认可委员会对申请方与规范性文件要求符合性进行最终评价并作出认可决定。

4.3.2 经认可检测机构基本情况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备案,通过备案后检测机构名单报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4.3.3 对获得认可检测机构,SCETIA制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认可证书)、检测报告专用章及认可标志章。

4.3.4 未获得认可检测机构自被通知之日起6个月以内不得再次提出认可申请。

5 年度评估认可5.1 SCETIA对通过认可检测机构实行年度评估认可制度。

检测机构应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向SCETIA秘书处申请年度评估认可,申请年度评估认可应提交申请表及需要出具其他资料。

5.2 年度评估认可程序和及其现场评审须提供资料与首次评估认可基本相同。

5.3 获得SCETIA颁发“检测奖”检测机构可免于获奖后下一年度年度评估认可现场评审。

5.4 对前一年度以内有过除本规程第6.4条规定以外不良记录检测机构,进行全面严格现场评审,并视其整改情况作出相应审核结论。

5.5 检测机构如在前一年度评估认可有效期到期前未再申请年度评估认可,或未通过年度评估认可,SCETIA将注销其认可。

5.6 年度评估认可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6 监督评审6.1 SCETIA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随时对获认可检测机构进行监督评审。

监督评审不需要申请,可以预先通知,也可以不通知。

6.2 检测机构有以下情节或行为之一,SCETIA可暂停其部分或全部认可,并暂时收回有关认可证章:a)不再符合认可时能力条件且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纠正措施;b)检测活动严重不符第9章规则及其它规范性文件要求;c)不履行本规范以及SCETIA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会员义务。

暂停认可期限在1个月以上且3个月以内。

被暂停认可检测机构应在规定暂停期限内完成纠正措施,并经申请及SCETIA认可后可以恢复认可资格。

6.3 若监督评审或能力验证结果表明检测机构某些检测项目技术能力或质量管理不再满足要求且在SCETIA规定时间内不能恢复,SCETIA将缩小其认可范围。

6.4 检测机构有下列情节或行为之一,SCETIA可以撤销认可,收回有关证章:a)严重偏离规范性文件要求,并在暂停期满后经核查仍不能满足要求;b)不履行会员义务,情节严重;c)超出认可范围使用认可有关证章,或在暂停认可期间继续使用认可有关证章;d)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以及检测报告数据和检测结论与实测数据严重不符合;e)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发生重大责任事故;f)转包检测业务;g)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认可有关证章;h)其他可能影响检测质量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6.5 SCETIA在2年以内不受理被撤销认可检测机构再次申请认可。

被撤销认可检测机构再次申请认可后,再发现有第6.4条规定情节或行为,将永久撤销认可。

7 扩项评估认可7.1 已获认可检测机构可以向SCETIA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a)扩项认可申请书;b)增加项目及参数计量认证合格证明材料;c)增加项目及参数典型检测记录和报告。

7.2 扩项评估认可程序与首次评估认可基本相同。

SCETIA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申请方提交扩项可行性报告并进行评价,对未通过评价扩项申请可拒绝受理。

8 变更8.1 获得认可检测机构若发生以下变化,应在1个月以内持书面变更通知和相关证明材料到SCETIA秘书处办理变更手续:a)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或法律地位变化;b)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变化;c)认可范围内重要测量设备、环境或检测工作范围发生重大改变;d)其它可能影响其活动和运行变更。

8.2 SCETIA在得到变更通知并核实情况后进行登记备案,并视变更性质采取相应措施。

9 检测活动应遵守规则获得认可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应遵守“科学规范、诚实信用”基本原则,遵守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9.1 应有记录所有委托检测项目及其检测结果台帐,并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不合格信息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方和受监质监站报告。

9.2 从事检测操作应有2人以上检测人员在场,并应分别在检测原始记录检测和复核栏上签名,共同对操作规范性和记录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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