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未遂的处罚范围
盗窃未遂行政处罚标准
盗窃未遂行政处罚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盗窃案件也越来越多。
除了成功盗窃的案件,还有很多未遂盗窃的案件。
对于这些未遂盗窃案件,当局也要给予严厉的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利益。
本文将介绍盗窃未遂行政处罚标准。
一、盗窃未遂的定义盗窃未遂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制止或未能得逞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当场发现或被制止;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遭到安保人员或公安机关的抓捕;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害人发现并报警,但未能捉拿归案。
二、盗窃未遂的危害盗窃未遂虽然未能达到实际的盗窃目的,但其危害性不容小觑。
首先,盗窃未遂会造成被盗窃物品的损失和损坏,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和心理压力。
其次,盗窃未遂会破坏社会安定和公共利益,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最后,盗窃未遂也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形象和信用度,给其带来不良后果。
三、盗窃未遂的行政处罚标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对于盗窃未遂行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 1、口头警告:对于初犯或情节较轻的盗窃未遂行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口头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罚。
2、罚款:对于情节较严重的盗窃未遂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处以罚款。
罚款的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来确定。
3、行政拘留:对于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盗窃未遂行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行政拘留的方式进行处罚。
行政拘留的时间根据情节轻重、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来确定。
4、其他处罚措施:公安机关还可以采取其他处罚措施,如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以便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利益。
四、结语盗窃未遂虽然未能达到实际的盗窃目的,但其危害性不容小觑。
公安机关应采取严格的行政处罚措施,对盗窃未遂行为进行严惩,以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利益。
同时,也要加强对盗窃未遂行为的预防和打击,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盗窃未遂之司法解释
盗窃未遂之司法解释
提问:
你好,请问什么是盗窃未遂?
贵阳律师解答:
第⼗⼆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数额巨⼤的财物为盗窃⽬标的;
(⼆)以珍贵⽂物为盗窃⽬标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上述规定与刑法规定相⼀致,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
盗窃犯罪是侵财性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主要通过窃取财物的数额体现出来。
对于盗窃未遂,尽管没有实际窃取到财物,但如果以数额巨⼤的财物为盗窃⽬标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仍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第⼗⼀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采⽤破坏性⼿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重罪从重处罚;
(⼆)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政处罚: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的。
论盗窃罪的犯罪未遂
论界 研究重 点往往在 于盗窃行 为本身 , 于盗窃罪 未遂在刑际置 于行为 人控制 之下 的为盗 窃既
则 中的地位 与作 用 , 尚未得到 深入直接 的具 体研 究, 却 并且有 很 遂 ,否则 就 为盗窃 未遂 。我们 认 为行为 人使财 物脱 离物 主 的控
柜的把 手附近 打 了四个孔 , 图打开柜 子 , 未能如 愿 。 企 但 于是 , 他 3 0 9 0余元 , 已经达 到“ 数额较 大” 的标 准 。在该标 准下 , 王某 的盗
将 保险柜 ( 内有人 民 币 3 0 9 0余元 ) 离现场 , 在楼 内地下 室 的 移 藏
窃行为可 以成 立盗 窃罪 既遂 。 但是 , 由于保 险柜使得 财物没 有失
小储 藏室 内, 便去 约周某 帮忙 , 意欲砸 开保 险柜 , 盗取现款 。 因 控 , 某也 并没有控 制 财物 , 以王某 的行 为还是成立 盗窃罪 未 周 王 所
自己曾为盗 窃受过 处 分, 没敢 同去。工作 人员 到厂子上 班 , 现 遂 。 如当晚 保险 柜里 的现款 被领 导取走 , 发 假 王某 并不知该情 况 。
盗窃 罪未遂 盗窃数 额 定罪处 罚
遂 形态 , 并结合 案例 进行分 析说 明, 出 了相 关见解 提
关键 词
中图分类 号: 943 D 2.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9 (000.6.2 10-5 2 1)9260 2
盗窃罪 是指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秘密窃 取公私财 物, 数额较 大 际有 效控 制的 为盗窃 未遂 。
或多 次盗窃 的行 为。 窃罪未遂 , 指 已着 手实行 盗窃 行为, 由 盗 是 但
3 . 加控 制说 。这 种观 点认为 , 当 以被盗财物是 否脱 离 失控 应
试论刑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
犯罪, 维护社 会秩 序 和公私 财产 安全 的 问题 , 同时也 涉及到 对 于犯 罪嫌疑人 定 不定 罪 、 处 不处 罚 的重大 问题 , 所 以我们 要加 强对 盗 窃既未遂 认 定标 准的认 识和探 讨 ,对公正 公 平的判 断刑 事盗 窃 既遂 与未遂 意 义重 大。本文 从 简介刑 事盗 窃罪未遂
状态, 即是否 是在 主观 上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在客观 上 是否是 通
( 四) 失 控 说 主 要 缺 陷
过秘密 窃取 等手段 而获 取财产对 其控制 的 , 或者 是否有 其意 志 以
外的某 些 外在 原 因等 等 。 所 以简而 言之 , 盗窃 罪既遂 与 未遂 的区
这 一理 论 的缺 陷也 很 明显 , 因为失控 说太过 片面 , 其 片面 的
上造成 了很大 的影 响和 困惑 。 因此 , 如何 正确 的认 定和判 断刑 事
( 二) 转移 说 的主要 缺 陷 .
盗 窃 既未遂 , 对 发展 我 国和谐社 会意 义重 大 。
这 一理论 的缺 陷主 要表现 在两 点, 首先是 , 盗 窃罪 是指 盗窃公 私财物 数 物 被移 离现 场与 否是 不 能够判 定犯 罪人 是否 实现 了非法 占有财 额较 大或 者多 次盗窃 、 入 户盗 窃、 携带 凶 器盗窃 、 扒窃 的行 为 。 而 物 的 目的 的, 因为没 有一 个转移 距离 的标准 去衡 量 , 其 次就 是理 这 样 的盗窃 一般意 义上是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的, 秘密 的去窃取 公 论 没有 与实 际结合 , 理论 上成立 的东 西 , 现 实中采 用起来 不一 定 共 或 私人 财物 。 据 我 国犯 罪率 的统 计结 果显示 , 盗 窃罪 是我 国历 适 用 , 有 时候 甚至 用起 来有 点牵 强附会 。 来 最高 频发 的财产犯 罪之 一 , 所 以完善 和透 析盗 窃罪未 遂与 既遂 的标 准学说 是关 系到能 否正确认 定和适 用刑法 的 , 以及 能否 有效 ( 三) 藏 匿说 的主要缺 陷 这 一学 说显 然 在表 面 上就 把行 为人 对所 要盗 窃财物 实 际所
盗窃未遂行政处罚标准
盗窃未遂行政处罚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活动也在不断地演变和变化。
其中,盗窃未遂犯罪成为了近年来越来越普遍的一种犯罪形式。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盗窃未遂犯罪进行有效的处罚和打击,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因此,制定一套行政处罚标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盗窃未遂行政处罚的定义盗窃未遂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犯罪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达到预期的目的,未能够成功盗取财物。
这种犯罪行为虽然未能够达到实际的盗窃效果,但是其危害性和社会影响并不亚于盗窃犯罪。
因此,对于盗窃未遂行为也应该给予严厉的处罚。
二、盗窃未遂行政处罚的标准1. 对于初犯的盗窃未遂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的处罚。
2. 对于多次犯罪的盗窃未遂行为,可以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拘留时间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和罪行的程度而定,一般不超过15日。
3. 对于严重犯罪的盗窃未遂行为,可以给予罚款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罚款数额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罪行的程度而定,一般不超过5000元。
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罪行的程度而定,一般不超过3年。
4. 对于危害社会安全的盗窃未遂行为,可以给予强制隔离戒毒的处罚。
隔离戒毒时间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罪行的程度而定,一般不超过2年。
三、盗窃未遂行政处罚的执行1. 盗窃未遂行政处罚应该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行。
2. 对于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上诉。
如果申诉或者上诉被受理,应该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且应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对于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行政处罚的执行。
四、盗窃未遂行政处罚的意义1. 盗窃未遂行政处罚可以有效地打击盗窃犯罪,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平正义。
2. 盗窃未遂行政处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和感化,促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3. 盗窃未遂行政处罚可以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
盗窃处罚标准
盗窃处罚标准盗窃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财产安全,我国对盗窃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的处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盗窃数额较小的处罚标准。
对于盗窃数额较小的行为,我国通常采取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
具体来说,如果盗窃数额在200元以下,通常会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这样的处罚标准可以有效地震慑盗窃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二、盗窃数额较大的处罚标准。
对于盗窃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将其视为刑事犯罪,依法予以严惩。
具体来说,如果盗窃数额在200元以上但不超过2000元,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以拘役、管制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
而如果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将被认定为盗窃罪,最高可处以有期徒刑。
三、盗窃情节严重的处罚标准。
除了盗窃数额外,盗窃的情节也是确定处罚标准的重要因素。
如果盗窃行为伴有暴力、威胁或者对公共财物、重要物品进行盗窃,将被视为情节严重,处罚标准将更加严厉。
此外,如果盗窃行为属于多次盗窃或者组织、领导盗窃团伙,也将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四、盗窃未遂的处罚标准。
对于盗窃未遂的行为,我国也有相应的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未遂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是必须具备自首、悔罪等情节,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总的来说,我国对盗窃行为的处罚标准是严格而清晰的,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财产安全。
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意识,共同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希望通过对盗窃处罚标准的严格执行,能够有效遏制盗窃行为,净化社会风气,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论盗窃罪的犯罪未遂
L e∞I勖s协m A ndSo ci et y 雾翌霪璧霪翼慧爨蹇赛疙鬟愿妒,己o,o年9月(下).i太{;I占缸会函边瑟幽溢泣泌盔幽誓幽蕾溢施豳温:毛三:!:=三!:!二!::!:!=:!二:竺论盗窃罪的犯罪未遂王海霞摘要本文从盗窃罪未遂的认定标准,盗窃罪未遂与盗窃数额的关系及盗窃未遂的定罪处罚三个方面出发分析盗窃未遂形态,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说明,提出了相关见解.关键词盗窃罪未遂盗窃数额定罪处罚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66—02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
盗窃罪未遂,是指已着手实行盗窃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理论界研究重点往往在于盗窃行为本身,对于盗窃罪未遂在刑法分则中的地位与作用,却尚未得到深入直接的具体研究,并且有很大争议。
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工作中对盗窃罪的标准产生一定的混乱,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案例:王某,男,33岁,某厂干部。
与同厂周某预谋盗窃本厂财务科保险柜里的现款。
王某准备了一把电钻、钻头、天线,改锥、剪刀、胶鞋、手套等罪案工具,并偷着配制了财务科的门钥匙。
他乘厂内无人,用钥匙打开了财务科的门,又用改锥撬开了办公室桌子的两个抽屉,因没有找到保险柜的钥匙,便用电钻在保险柜的把手附近打了四个孔,企图打开柜子,但未能如愿。
于是,他将保险柜(内有人民币3900余元)移离现场,藏在楼内地下室的小储藏室内,便去约周某帮忙,意欲砸开保险柜,盗取现款。
周因自己曾为盗窃受过处分,没敢同去。
工作人员到厂子上班,发现财务科被撬,保险柜被盗。
立即报案。
四天后,保险柜在小储藏室被查获,当时,柜门尚未打开,现款原封不动。
王作案后,千方百计隐瞒罪行,直至一年半后因知情人周某讲出真情,始得破案。
在实践审判中,对本案王某的行为是认定为盗窃未遂还是盗窃既遂这一问题争议很大。
试论盗窃罪的法律问题
试论盗窃罪的法律问题[摘要]盗窃罪作为当前社会中一种多发性犯罪,是侵犯财产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财产的利用形态和存在状态也在不断变化,侵害财产的方式变得多种多样,盗窃罪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
在司法实践中,对盗窃罪的认定和处理上存在一定的争议,犯罪数额对于盗窃罪的定罪和量刑都起着重要作用,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标志。
[关键词]盗窃罪;非法占有;财产所有权盗窃罪作为一种多发性犯罪,一直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从近年来法院统计的案件数据来看,每年盗窃罪的数量占案件总数的60%以上。
修订后的《刑法》对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相应的刑罚措施都有修改和补充。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财产的利用形态和存在状态也在不断变化,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对盗窃罪的认定和处理上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盗窃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盗窃罪在任何国家都是发案率最高的犯罪,我国《刑法》在规定了抢劫罪之后,便规定了盗窃罪。
(一)盗窃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作为本罪对象的财物,可以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
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之上的可与之分离的附着物,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等亦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产,还包括存单、债券、提货单等有价证券。
根据《刑法》第265条的规定,通信线路、电信号码等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对于盗打有线电话给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应直接按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论处。
但盗窃枪支、弹药、公文、印章等物的,不以盗窃罪论处。
[非法侵入住宅案]入户盗窃未遂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法侵⼊住宅案]⼊户盗窃未遂定⾮法侵⼊住宅罪[案情介绍]2010年1⽉10⽇,被告⼈王某利⽤螺丝⼑撬门、以银⾏卡作为插⽚开锁的⽅式,⾮法进⼊西湖区⽂新街道俞某的住处,翻找屋内物品却⼀⽆所获,后被群众发现当场抓获。
[案情评析]⼀、本案被告⼈不构成盗窃罪2006年3⽉1⽇,浙江省公检法联合下发了《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对盗窃罪数额起点标准进⾏了修改,由原来的1000元提⾼到2000元。
本案被告⼈以⾮法占有他⼈财物为⽬的,以撬门、开锁为⼿段,⾮法进⼊他⼈住宅实施盗窃,但由于被告⼈在被他⼈当场抓获时还未窃得任何财物,⽆法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的标准,因此不构成盗窃罪。
从刑法理论上讲,没有偷到财物,属于盗窃未遂。
这与偷到财物但没有达到数额较⼤标准,有⼀定差别。
对于盗窃未遂,⼀般情况下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除⾮盗窃未遂情节严重。
如,以数额巨⼤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物为盗窃⽬标的,则要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以数额巨⼤财物作为盗窃⽬标,不能认定盗窃情节严重,因此不能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
⼆、本案被告⼈应以⾮法侵⼊住宅罪论处本案被告⼈采⽤撬门、开锁⼿段⾮法侵⼊他⼈住宅企图盗窃。
盗窃是⽬的,侵⼊他⼈住宅是⼿段,⼿段⾏为与⽬的⾏为构成牵连关系。
在以往判决中,⼊室盗窃基本上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很少以⾮法侵⼊住宅罪定罪。
原因在于盗窃罪的法定最⾼刑要⾼于⾮法侵⼊住宅罪,即便盗窃罪在具体案件中与⾮法侵⼊住宅罪的法定刑相同,通常情况下也是以⽬的⾏为定罪,⽽不以⼿段⾏为定罪。
但我们认为,⼊室盗窃的⼊室⾏为,可以构成⾮法侵⼊住宅罪。
⾸先,⼊室盗窃有⾮法侵⼊住宅的⾏为。
⼩偷⼊室,当然没有经过住宅主⼈的准许,也不可能得到准许,因此构成⾮法侵⼊住宅⾏为。
其次,⼊室盗窃也对他⼈的⽣活安宁造成影响。
如果住宅主⼈即时发觉⼩偷⼊室,显然会影响其⽣活的安宁,即便⼩偷侵⼊住宅当时主⼈没有发觉,但是⼊室盗窃翻动物品或留下作案痕迹,同样会给住宅主⼈带来⼼理上的恐慌,严重影响其⽣活的安全感。
关于盗窃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3.10法释[1998]4号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卜作案的有所分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
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论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获。 由于 行为 人并 未对 该机 器实 际 占有 , 所 以只能认 定 其为 盗窃 我 国刑法 的立法 精神 和犯罪 构成 要件齐 备 的要求 出发 , 盗窃行 为 罪 未 遂, 而 不 能定盗 窃罪 既遂 。这种情 况只 凭被 盗 财物 位置 有变 人在 主观 方面是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 且 具备 受刑法保 护 的财物所 化 就 认定 盗窃 既遂 是不 合适 的 。 再者 , 转移 说对 于 一些 新兴 的盗 有人 或持 有人 的财物 所有权 遭受 了实 际损害 的客观 结果 , 盗窃犯 罪就 达 既遂 。 窃犯罪, 如 电力、 煤气、 电信服 务等 便无 法适 用 。 ( 3 ) 失控 说 。 认 为应 以被 害人是否 失去 对财物 的控 制为 标准 , 在现 实 司法 实践 中 , 由于 盗窃 对象 、 手段 以及 盗窃 的环 境和 失去 控制 的为 既遂 。 此 说从 受害 者角度 出发 , 认 为 盗窃 罪是 对财 条件 的多样 性 , 因此 , 在 现实 案件 中如何 判断 衡量 失控 的范围 , 划 物 所 有权 的侵 害 。 分未 遂与 既遂 的 界限 , 需要结 合具 体 实际 客观科 学 地分析 , 坚持
一
盗窃 罪 , 是指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 , 秘 密窃 取公 私财物 , 数 额较 成 要件 齐 备 的标志 是 盗窃 行为 对财 物 的所有 权造 成 了直接 损 害 大, 或 者多 次盗 窃 、 入户 盗窃 、 携 带 凶器盗 窃 、 扒 窃公 私财 物 的行 结果 , 该 损害 结果表 现为 处于所 有人 或持有 人控制 之下 的财物 因 为。 按 照我 国刑法 基本 理 论 , 盗窃罪 未遂 是指 行 为人 已经着 手 实 盗窃行 为 而使 所有 人或 持有 人 失去 了对 其 的实 际控制 。至 于 行 行 盗窃 犯罪 , 由于其 意 志 以外 的原 因而未 得 逞 的犯 罪未 完成 形 为人是 否最终 实现 了控制 并非法 占有 该财物 的 目的 , 不 影响 盗窃
盗窃罪司法解释大全
盗窃罪司法解释大全盗窃罪司法解释大全(最新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3(10 法释[1998j4号]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件具体应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卜作案的有所分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
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司法认定.doc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司法认定作者:张仁杰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01期窃既遂、末遂的划分,不仅仅作为情节轻重的差别影响到量刑,许多情况下直接影响到定罪。
关于盗窃既遂、末遂的标准,理论界各执一词,由于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导致在司法室践中相同的情节因执法者认识不同而有差别悬殊的处理结果。
同时由于盗窃犯罪行为的多样化,使得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本罪的犯罪形态的处理都存在很大争议。
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行为人李某为实施盗窃行为,在北京市大兴区长途汽车站附近,使用改锥等作案工具,正在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
被一名巡逻民警发现,在李某骑上自行车,准备离开现场时,巡逻民警将其抓获。
[案例二]行为人郭某、闫某及邓某经预谋,冒充北京市朝阳区电力公司工作人员,雇佣吊车在该市大兴区中兴庄村,该村庄已经拆迁,无人居住,将停用的该村变压器从固定装置上卸下,装上货车,准备拉走时,被该村电工发现,当场抓获。
[案例三]行为人孙某在某商店内盗窃顾客手机后,逃出店外,被害人察觉后冲出店外追赶,并将行为在店外不远处抓获。
[案例四]行为人许某入室盗窃,将所盗一箱茅台酒扔出窗外待出门后取走,但其未出门便被抓获。
赃物追回。
以上几个案例,都涉及到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认定为既遂还是未遂,经常存在分歧。
司法实践中,由于只处罚盗窃数额达巨大以上的未遂,这就导致了盗窃数额未达到巨大时,既遂与未遂的认定,直接决定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因此,讨论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十分必要。
二、盗窃罪既遂、未遂划分标准的理论概况及比较分析(一)德日刑法理论界争议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盗窃罪既遂标准的学术见解主要有接触说、取得说、转移说、隐匿说等四种。
接触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用手触及他人财物的时间为既遂标准。
取得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把财物转移给行为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的时间为既遂标准。
转移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把财物由其所在场所往他处转移的时间为既遂标准。
论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司法认定
论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司法认定摘要:盗窃罪的既遂未遂的界分关系到正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有效的打击盗窃犯罪,所以确定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分标准对司法实践有重要指导意义。
对于判断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理论界上素有争议,而司法实践中对具体盗窃案件既遂的认定标准也各不相同。
本文通过对接触说、隐匿说、转移说、失控说等判断盗窃既遂未遂的理论学说的分析,认为控制说能够帮助恰当的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并认为在司法实践具体运用控制说判断盗窃既遂时还需要结合行为时间、地点以及行为对象等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关键词:盗窃未遂;失控说;控制说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历来是我国高发的财产犯罪之一,全面的理解盗窃罪的内涵对于正确认定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有效打击盗窃犯罪,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具有重要意义,学者们也对盗窃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长期的探讨,其中争议的问题之一便是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问题。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分不仅直接影响到定罪更是间接的对量刑产生影响。
在刑法理论上对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分标准学者们存在不同的见解,形成了接触说、隐匿说、转移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控制说等学说,司法实践中对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具体认定也各不相同。
笔者通过对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界定的几种主要学说的分析,认为对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判断采控制说较为合理。
一、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界分的几种学说依据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之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而盗窃罪的未遂也由此可以解释为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盗窃行为以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盗窃行为的停止状态。
那么如何区分盗窃行为的完成与未完成,判断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如何呢?目前我国理论界对该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接触说,该说认为判断盗窃罪既遂与否应以行为人是否接触到目标财物为标准,实际接触到该目的物的为既遂,未实际接触到的为未遂。
治安处罚法盗窃未遂怎么处罚
治安处罚法盗窃未遂怎么处罚
在现实⽣活中盗窃的⾏为⾮常多的,⽽依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的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的,就会构成刑事犯罪,如果达到数额较⼤的,就会进⾏治安处罚,那么治安处罚法盗窃未遂如何进⾏处罚?下⾯由店铺律师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治安处罚法盗窃未遂怎么处罚
盗窃未遂未构成刑事犯罪的,在情节不严重的情况下,可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上⼗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千元以下罚款。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盗窃未遂未构成刑事犯罪的,在情节不严重的情况下,可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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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
关键词: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控制说,实践把握
一、相关学说及评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既是一种古老的犯罪,也是现实生活中发案率较高的一类犯罪,由于盗窃场所、时间、手段及行为对象的多样性,在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划分标准上,中外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上历来存在争议。
2.在他人可自由出入的区域行窃的,如在商店、超市、饭店、旅馆等地方行窃,其既遂与未遂与不准自由进入区域则有所不同。如柜台型商店,财物的合法控制范围以柜台为限,只要行为人将财物窃出柜台,即标志着行为人控制了所窃财物而成立既遂;超市型的商店,顾客可以在超市允许的范围内随便拿取商品,但是这个区域都有一个界限线,如结算区或检测门。行为人一旦把财物窃出这个警戒线,就可认为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窃取的财物,成立既遂。
2.被窃财物性质不同,也影响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如盗窃货币一般情况只要把货币窃离原处,即为既遂。而盗窃有价票证的,则情况较为复杂。首先,对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证券、有价支付凭证及其他有价票证,如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只要行为人取得了这些证券,就意味着其实际控制了票面所标明价值额的财产,就应认定为既遂。其次,对记名有价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任何手续的提货单等,“只有既取得了票证,又到银行领取了存款,或者是到商店购买了货物,方能认定为既遂。”[⑦]因为,虽然行为人取得证券,但并不一定能够取得财物和钱款。如果失主在行为人提取款物之前发现并采取挂失等措施,就应认为未遂,只有行为人实际提取了货款才认定为既遂。
在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的学术见解主要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取得说等,取得说为通说,如德国、瑞士、奥地利、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均采用此说。在英美法系国家,表面上似乎采用转移说的立场,但实质上却类似取得说。[①]
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
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摘要:如何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盗窃罪的既遂判定标准、盗窃罪未遂判定标准、详情请看下文:本文主要介绍了如何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盗窃罪的既遂判定标准、盗窃罪未遂判定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阅读:如果遇到刑事辩护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到法律直通车找我们的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法律问题。
盗窃罪是侵犯财产型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也是司法机关经常办理的一种刑事犯罪案件。
由于犯罪阶段的不同,在定罪处罚中经常困扰着我们的办案人员,为了准确把握盗窃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司法实践,谈点粗浅认识供同仁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在刑法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实施完成为既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为未遂。
在处理盗窃案件时除了极少数犯罪情节严重,以针对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案件应当定罪处罚外,绝大多数盗窃案件都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定罪。
因此,犯罪分子指向的犯罪地点不同,具体犯罪对象不同,就涉及到罪与非罪问题。
所以,正确掌握盗窃既遂与未遂非常重要。
笔者认为,要按照刑法关于既遂与未遂的科学定义和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科学的分析鉴定。
首先,必须看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完备。
所谓完备,就是要重点掌握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与客观方面是否采取秘密手段将财物实际控制。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有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否则尽管客观上有秘密的行为也不可能是盗窃。
同时要认真分析客观方面是否盗取了财物和将财物窃取后控制的程度,也就是获取财物的实际结果。
其次,还要重点研究和分析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对财物的控制范围和空间。
因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财物控制范围和空间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条件下,范围和空间是不同的。
要准确界定财物控制范围后才能准确认定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控制的财物是否失控。
再次,要从盗窃犯罪行为人行为状态和结果状态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财物失控状态进行分析,看盗窃犯罪分子是否实际控制财物和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完全失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很多⼈在问最近新出台的《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具体内容怎么理解?现在就由店铺⼩编来为⼤家普及⼀下《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情况。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盗窃犯罪是最为常见多发的⼀类犯罪,在各类刑事案件中,数量⼀直居⾸位。
据统计,2011年、2012年⼈民法院⼀审盗窃刑事案件数量分别为190825件、222078件,占当年所有⼀审刑事案件数量的22.72%、22.51%。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为,保障公私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2013年3⽉8⽇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18⽇最⾼⼈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12届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解释》。
下⾯,我就《解释》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作简要的介绍和说明。
⼀、《解释》出台的背景1997年刑法修改后,为准确适⽤法律,最⾼⼈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以下简称《98年解释》),明确了盗窃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对法律适⽤中的疑难、复杂、争议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对于依法惩治盗窃犯罪,维护公私财产所有权发挥了重要作⽤。
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变化,盗窃犯罪案件审理中不断出现⼀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亟需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予以指导和规范。
2009年,最⾼⼈民法院即着⼿研究起草新的盗窃罪司法解释。
解释制定过程中,《刑法修正案(⼋)》对盗窃罪的规定作了重⼤修改,将盗窃罪的定罪条件由原来规定的“数额较⼤或者多次盗窃”修改为“数额较⼤的,或者多次盗窃、⼊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对司法解释的制定⼯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经过⼀段时间司法经验的积累,各⽅认识也不断深化且逐渐趋于⼀致。
论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和具体认定
学 和 犯 罪学 研 究 ,武 汉 ,4 0 7 。 3 0 2
① 甘雨沛 、何鹏:《 国刑法 学》( ),北京大学 出版社 18 年版 ,第 9 19 2页 。 外 下 95 3 .3
失控 说 、控 制说 、失控+ 制说 、损失 说等七种 观 点。 控
关于 盗窃罪 既遂 未遂标 准 的上述观 点无 不具有 一定 的合 理性 。但笔 者认 为这 些观 点不 同程度地 存 在着 不足 ,并不 能完 整解释 盗 窃罪 既遂 的各 种情 形 。因此主 张 :普通 盗窃 行为可 以参 照失控 说 ,特殊 盗窃 行为可 以参 照损 失说 。 1 .失控说 。适 用于基 本盗 窃行为 ,主 要是 盗窃对 象为有 体动产 时 ,此时 只要 受害人 丧失 了对 自己 财物 的控制 ,不 管行 为人是 否控 制 了财 物 ,都应 当认 定为盗 窃 既遂 ,因为 盗窃行 为是 否侵害 了他 人财
转移 的时 间为 标准 ;隐匿 说主 张将 财 物 隐藏在 不 易发现 的场所 为标 准 。 我 国理 论界 在 吸取外 国学术 观点 的基础 上 ,对 盗 窃说 、转 移说 、藏 匿说 、
收稿 日期 :2 1—71 0 00 —l 作者 简介 :邓 小俊 ( 9 4) 18 一 ,女 ,湖 北 黄 冈人 ,汉 族 ,武 汉 大 学 法 学 院 2 0 0 8级 刑 法 学 专业 博 士 研 究 生 , 主 要 从事 刑法
额较 大” 的公私 财物 ,客 观 上可 能造 成公私 财 物损 失数额 较 大 时, 才构 成 盗 窃未遂 。 关键词 :盗窃 罪 既遂 未遂 中图 分类号 :D9 43 2. 5 刑 法 文 献标 志码 :B 文章 编号 :1 7 — 0 0 2 1 ) 5 0 1 6 6 2 12 (0 0 0 — 0 卜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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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未遂的处罚范围
【摘要】现实生活中,盗窃犯罪的数量较大,犯罪行为处于未遂形态的数量也不在少数。
对于处于盗窃未遂形态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以及如何处罚,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在现有法律规定上并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
为了更好的在实践中处理处于未遂形态的盗窃行为,更好的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的基本原则,本文将就盗窃罪未遂形态的处罚范围,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盗窃犯罪;未遂;处罚
一、我国关于犯罪未遂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的第13条的后半部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另外就是关于盗窃未遂的司法解释: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就规定:对于潜入银行金库、博物馆等处作案,以盗窃巨额现款、金银或珍宝、文物为目标,即使未遂,也应定罪并适当处罚。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中第1条第2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
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国现有法律对于未遂犯的处罚是有着一定的范围的,并不是所有的未遂犯都是要处罚的。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仅是通过司法解释将那些处于未遂形态的犯罪应该处罚,从侧面反映出一些处于未遂形态的犯罪并不需要处罚,我国刑法总则第13条的但书,也可以为一些不需处罚的处于未遂形态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虽然我国现有关于犯罪未遂的法律规定基本是上完整的,但是因为对于犯罪未遂的处罚并无详细的规定,大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这就容易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法律的主观随意性比较大,也是导致我国现在各地对于犯罪未遂理解执行不一的主要原因。
二、司法实务中处理盗窃未遂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对于犯罪未遂的处罚的法律规定仅存在于总则中,并无详细的规定,并且,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之间似乎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之处,导致执法过程中并无统一的标准,对于犯罪未遂到底要不要处罚,如何处罚,意见不一。
例如,盗窃停放在街头的数额较大的摩托车的过程中被抓获,是否要定罪处罚?盗窃他人办公室内保险箱,尚在撬保险箱时被抓获,若保险箱内财物价值较大,是否要定罪处罚?若处罚,盗窃未遂数额如何认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无统一标准。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似乎要盗窃巨额现金或者价值较大的财物未遂时才定罪处罚,上述两个例子中的行为都不应处罚。
但是实践中,上述两个例子中的行为一般都是要定
罪处罚的。
1999年浙江省高院刑事庭内部下发的《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盗窃未遂,但能明确计算盗窃数额,并符合定罪标准的,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该处的定罪标准显然不是上述司法解释的定罪标准。
上述例子及相关规定,充分显示出我国在未遂犯处罚上,存在着法律上有着内在矛盾,实践中无统一标准的特点,执法的不一会导致法治权威的损害。
三、对于盗窃未遂定罪处罚的意见
根据现代刑法理论,只有当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时才应当定罪处罚。
犯罪未遂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故也具有可罚性,但是鉴于犯罪未遂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同于犯罪既遂,故对于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的犯罪未遂,采取了可以减轻或者从轻的观点,而对于并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行为,则因为不具备犯罪的基本要素,可以直接引用我国刑法第13条,不视为犯罪。
[1] 现实司法操作中,对于遇到的盗窃未遂是否需要处罚,主要就是基于其社会危害性的判断。
对于盗窃未遂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并不是一种纯粹主观的判断,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
[2]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则单出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对于一般的盗窃,刑法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该“数额较大”即是其社会危险性的一种判断。
盗窃行为危害了一定数量的财物,即应定罪处罚,对于该类犯罪的犯罪未遂,若是能够明确确定盗窃数额,如果能够达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即可定罪处罚,因为盗窃犯罪处罚的主要是其盗窃行为所带来的危害性,在这一点上,盗窃既遂与未遂并无不同。
因为犯罪未遂毕竟与既遂的结果不同,在量刑上仍然可以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对未遂犯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盗窃中的多次盗窃,该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多次盗窃,但是盗窃数额不大,又应该予以惩治的行为。
在多次盗窃中,盗窃数额本来就不是关注的重点,故未遂的危害性并不比既遂轻多少,所以只要达到盗窃多次的标准,未遂也应当定罪处罚;对于扒窃,刑法修正案中将扒窃单独列入刑法,主要是考虑到扒窃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但是又难以抓获犯罪嫌疑人,好不容易抓到时又常常会因为数额不够不能定罪处罚,将扒窃单列主要为了加强对于扒窃的打击力度,也就是盗窃数额在扒窃定罪上,并不是核心因素,故对于扒窃未遂均需定罪处罚;对入户盗窃,对其单列主要是体现了对居住安宁的保护,只要入户盗窃,对其处罚的根据已经出现,未遂也应定罪处;携带凶器盗窃,主要是考虑其行为的危害性,若是其携带工具进行盗窃,则不管既遂未遂,其危害性均已体现,应当定罪处罚。
参考文献:
[1]赵秉志著.《犯罪未遂形态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7页.
[2]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