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食品行政执法文书2》
《食品行政执法文书2》第二十五条现场检查笔录,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勘验时的记录。
检查时间,到现场的年、月、日、时、分至几时几分。
检查地点,应当写清勘验、检查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
检查内容记录,要将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
第二十六条询问笔录,是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其他被询问人的询问记录。
询问笔录分为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两种。
基本情况应当记录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住址(联系地址)以及与被调查对象的关系等。
询问时间,应当写明询问的起止时间。
询问地点,应当写明具体地点。
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
第二十七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据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的正式文件。
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保存决定书作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就案情事实、对所调查问题性质的认识、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
承办机构,指主要办理该案件的机构,如科(处、室)等。
承办人,指负责办理该案件的监督人员。
案情及违法事实,应当简明扼要,写清案件的经过和结果,违反的法律条款等。
相关证据,应当列明已经查证属实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
争议要点,既应当写明当事人与承办人之间对案情事实的不同观点,也应当表明承办人之间对案件的不同意见。
如无争议则写“无”。
处理建议,经过调查,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并不存在的案件,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
吉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
附件吉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目录1.案件来源登记表2.立案审批表3.( )审批表4.案件移送审批表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6.案件移送书7.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8. 授权委托书9.现场检查笔录10.调查笔录11. ( )物品清单12.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13.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14.查封(扣押)决定书15.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16.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17.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18.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19.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委托书20.责令召回通知书21. 责令改正通知书22.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3. 案件合议记录24.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2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6.陈述申辩笔录27.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28.听证告知书29.听证通知书30.听证笔录31.听证意见书32.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33.行政处罚决定书3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35. 撤案审批表36.没收物品凭证37.没收物品处理清单38.送达回执39. 延(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40.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41.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42. 票据粘贴表43.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44. ( )副页45. 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食药监××案源〔年份〕××号案件来源:□监督检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监督抽验□移送□其他当事人:×××地址: ××××××邮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身份证号码:×××登记时间:×年×月×日×时×分基本情况介绍:(负责人,案发时间、地点,重要证据,危害后果及其影响等)附件:现场检查笔录、投诉举报材料、检测(检验)报告、相关部门移送材料等记录人:××××年×月×日处理意见:负责人:××××年×月×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案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住址):×××联系方式:×××案件来源:×××案情摘要:(简要介绍案情,指明当事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具体条款)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法律法规名称及其条、款、项)的规定,申请予以立案。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试行)》和裁量基准的通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试行)》和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施行日期】201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试行)》和裁量基准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单位:为了规范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等规定,制定了《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和裁量基准,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7月13日省局印发的《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吉食药监法[2011]30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2、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食品类)3、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药品类)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医疗器械类)5、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化妆品类)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6月25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准确适用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是指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其处罚权限范围内,就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以及罚款幅度作出具体决定的行为。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修订版)》的通知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8.05•【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修订版)》的通知省局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更好的规范药品监督管理处罚程序,保障省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省局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结合工作实际,对《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参考格式范本》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5日起,省局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处室、检查分局在以省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修改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二、办案机构在以省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使用《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
(一)行政处罚文书名称表述结构为“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全称”。
(二)行政处罚文书编号表述结构为“吉+药监+执法类别+行政处罚文书简称+〔年份〕+顺序号。
执法类别按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分类缩写为“药”、“械”、“化”。
(三)行政处罚文书编号的顺序号表述结构为“办案机构代码+流水号”。
行政处罚文书顺序号的办案机构代码为办案机构拼音简称的大写字母:1.药品注册管理处YZ;2.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YS;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处YL;4.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处XZ;5.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XJ;6.化妆品监督管理处HJ;7.督查指导处DZ;8.长春检查分局CC;9.吉林检查分局JL;10.四平检查分局SP;11.辽源检查分局LY;12.通化检查分局TH;13.白山检查分局BS;14.松原检查分局SY;15.白城检查分局BC;16.延边检查分局YB。
行政处罚决定书(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公章)
x年x月x日
注:正文3号仿宋体字,存档(1),必要时交xxx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
行政处罚决定书(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xx)食药监x罚〔年份〕x号
当事人:xxx
地址(住址):xxx 邮编:xxx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xxx 编号:xxx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性别:x 职务:xxx
违法事实:xxx
相关证据:xxx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xxx(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项)的规定:xxx(法律法规具体条、款、项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xxx(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项)的规定:xxx(法律法规具体条、款、项内容)。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xxx到xxx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公文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公文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
规定作出是否批准、准予、认可等决定的过程。
在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但并不需要对其
进行行政处罚。
针对这种情况,行政机关会出具一份不予行政处罚决
定书,下面是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一个范例:
单位名称:XXX行政机关
文号:[xxxx]号
主题: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经审查,你(申请人姓名)于[xxxx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你的申请材料中缺少/存在以下问题:[列明具体问题],根
据《行政处罚法》第XX条规定,对上述问题,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
决定:
一、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二、理由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你的申请材料的情况,经审查发
现你的申请存在上述问题。
但鉴于这些问题并未触犯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且不涉及违法行为,因此,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XX条的规定,本机关在审查你的申请材料
时发现上述问题。
四、此决定书发出后的处理方式
本决定书发出后,请你尽快到本机关领取相关材料,并对上述问题
进行整改。
特此通知。
行政机关名称
年月日。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 其他文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行罚[ ]号
被处罚单位(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性别:年龄:职务: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已经违反了__________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依据__________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__________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__________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__________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签字:__________
执法人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本文书共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数据来源:/ws/detail10967.html。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08•【字号】•【施行日期】2015.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省局对2014年3月11日印发的《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吉食药监法〔2014〕58号)施行一年多来的情况进行了总结,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行政复议申请书2.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3.行政复议答辩通知书4.行政复议决定建议书5.行政复议答辩建议书6.行政复议决定书7.行政复议答辩书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8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吉林市、辽源市、四平市、通化市、松原市、白城市、延边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直属单位和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市局)涉及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省局决定是否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局及其直属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或者吉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省局负责作出行政复议答辩。
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定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定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水平,正确使用行政执法文书,保证事实要素的完整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按其使用范围分为内部使用文书和外部使用文书两类。
(一)内部使用文书:1、行政执法案卷2、卷内文件目录3、立案审批表4、现场检查笔录5、调查笔录6、行政案件审查表7、行政案件审理记录8、听证笔录9、行政案件结案报告(行政案件结案审查表)10、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登记薄11、行政案件办理报批书12、行政复议申请笔录13、行政赔偿申请笔录14、行政复议案件调查报告(二)外部使用文书:1、当场处罚决定书2、通知书3、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4、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告知书5、案件办理报批书6、强制执行申请书7、送达回证8、涉案物品清单9、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10、质量技术监督局封条11、监督检查抽样单12、听证通知书13、行政处罚告知书14、行政处罚决定书15、责令改正(更正)通知书16、解除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17、涉案物品处理记录18、行政案件移送书19、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决定书20、行政执法委托书21、行政执法变更(暂停)委托决定书22、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3、行政复议告知书24、责令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25、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26、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7、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28、行政复议中止审理通知书29、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30、行政复议终止审理通知书31、行政复议决定书32、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33、行政赔偿决定书34、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35、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第三条行政执法文书根据适用范围分为以下几类:(一)适用于行政处罚案件的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案卷、卷内文件目录、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通知书、听证笔录、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告知书、行政案件审理记录、案件办理报批书、送达回证、结案报告(结案审查表)、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解除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质量技术监督封条、监督检查抽样单、听证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涉案物品处理记录、行政案件移送;(二)适用于行政审批案件的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案卷、卷内文件目录、立案审批表、行政案件审理记录、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决定书、送达回证、结案报告;(三)适用于行政复议案件的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案卷、卷内文件目录、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责令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告知书、案件办理报批书、送达回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告知书、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解除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质量技术监督封条、监督检查抽样单、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行政案件审理记录、行政复议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结案报告、涉案物品处理记录、行政案件移送书;(四)适用于执法监督案件的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案卷、卷内文件目录、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通知书、行政案件审理记录、案件办理报批书、送达回证、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结案报告;(五)适用于行政赔偿案件的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案卷、卷内文件目录、立案审批表、行政赔偿申请笔录、行政赔偿决定书、送达回证、结案报告。
关于《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试行)》的政策解读
关于《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试行)》的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2019年以来,“两品一械”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出现一个相对集中的制修订阶段,在《药品管理法》修订和《疫苗管理法》出台后,国家局又制定了配套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也进行了修订。
“两品一械”监管执法依据比较繁杂,案件类型日益多样化,特别是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也即将实施,对行政处罚行为提出新的规范和要求。
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裁量基准,既是省局指导全省系统行政处罚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执法人员具体工作的迫切需要。
原省食药监局制发的《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裁量基准(2015版)》,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药品监管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按照《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省局应当重新制定相关文件。
二、修订过程和征求意见情况省局从2019年10月开始组织全省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裁量基准的修订工作。
药品生产监管处、药品流通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化妆品监管处分别完成了药品类、医疗器械类、化妆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修订,法规处修订了裁量适用规则。
2021年5月,在全省监管系统内对裁量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征求意见,并在省局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未反馈修改意见,系统内征集4条修改意见。
考虑到裁量基准中已经明确了执法原则、详细划分了不同程度的违法情形、涵盖所提出的相应违法情况,无需另增加相关内容,因此4条反馈意见未采纳。
三、主要内容《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2021版)》包括两部分。
第一部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是对行政处罚裁量的总体性规定和要求,普遍适用于行政处罚裁量,此次修订主要以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厅相关裁量规定为依据。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单位于年月日对(案由)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详细的违法事实,写明时间、地点、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期限)内向××人民政府或××厅(局、委、办)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月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06•【文号】国食药监食[2010]187号•【施行日期】2010.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福建省卫生厅(局):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范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五月六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许可与监管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检、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格式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章文书类型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是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需要填写的文书。
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是用于登记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递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凭据和载明申请人身份事项、申请内容及提供的资料的文书。
第六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是用于要求申请人补正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的文书。
第七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是用于做出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决定的文书。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1.31【实施日期】2013.01.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的通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统一行政执法文书标准,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人员培训及执法文书印制等各项准备工作。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1月31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统一行政执法文书标准,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食品药品监督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适用于全省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所附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由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各市(州)、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得自行增加文书种类或改变文书格式。
第四条《举报登记表》,是受理举报人投诉举报时制作的内部文书。
“举报内容”要简明扼要地记录举报人举报的违法事实。
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员,违法标的物的货值金额、数量、违法所得、相应的危害后果等都应记录清楚。
“处理意见”是承办部门负责人根据举报内容作出的处理决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被罚单位名称:公司
根据《食品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经我局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1. 违法事实:
(1)你单位生产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违反了《食品药品管理法》第X条的规定;
(2)你单位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违反了《食品药品管理法》第X条的规定;
(3)你单位未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进行修复和整改工作,违反了《食品药品管理法》第X条的规定。
2. 处罚决定:
(1)罚款金额: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
(2)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3)责令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销毁处理;
(4)责令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改造,确保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5)责令对人员进行再培训,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6)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增加或修改处罚措施)。
3. 执行方式:
(2)你单位应立即停产、整顿,并向我局报告整顿情况;
(3)你单位应立即召回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并向我局报告召回销毁情况;
(4)你单位应立即开始设备维护保养和改造工作,并向我局报告整改进展情况;
(5)你单位应在X日内提交对人员培训的计划,并在X个工作日内完成培训。
特此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食药环大队不予处罚决定书
食药环大队不予处罚决定书当事人:xxx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地址:xxx镇xxx路xxx号邮编:xxx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xxx 性别:xxx违法事实:20xx年xx月xx日,我局对你公司开展监督抽检,在你货架上随机抽取了x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xx-xx-xx 的蒸牛乳蛋糕进行送检。
20xx年xx月xx日,检验机构得出检验结论,上述抽检产品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实测值为1.57,标准指标为≤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明:你超市于20xx年xx月xx日从x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购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xx-xx-xx的蒸牛乳蛋糕200斤。
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货价20元/斤,销售价格为20.8元/斤,至收到检验报告时,你公司已全部销售该批不合格食品,并从中获利160元。
相关证据:《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笔录》、对经理xxx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产品销售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和种类:你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蒸牛乳蛋糕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作为食品经营者,你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提供涉案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供货商和厂家合法资质等材料,其主观无故意,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涉案产品未造成危害后果。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超市不予行政处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范文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范文篇一:0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食药监×罪移〔年份〕×号×××公安局:×××(当事人)涉嫌×××(犯罪行为)一案,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移送你单位依法查处。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在接到你局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你局。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你单位如认为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请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我局,退回有关案卷材料。
附件:(公章)×年×月×日注:正文3号仿宋体字。
抄送×××人民检察院,存档(1)。
篇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其他文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XX)食药监X罪移[]X号____(公安部门):____(当事人)涉嫌(犯罪行为)____一案,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移送你单位依法查处。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在接到你单位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你单位。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你单位如认为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请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我局,退回有关案卷材料。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17•【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1月29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景俊海2019年12月1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现决定对《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7部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和废止。
一、修改省政府规章4部(一)对《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作出修改: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可以合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手续。
”(二)对《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作出修改:1.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个人、单位申请减免契税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3.删除第二十三条。
(三)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作出修改:1.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幅度内,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2.将第九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
缴纳期限分别为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份的15日前。
税额较大或者税额较小的可按月或按年缴纳。
具体缴纳期限和方式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3.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发生数量变化的,应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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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书共两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 ) 免行罚[ ]号
被处罚单位(人):
地址(住址):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年龄: 职务: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有关证据: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_____日内依法向__________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__________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___________________ 法院起诉。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