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影响问题及答案的梳理

合集下载

探究营改增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探究营改增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探究营改增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变化,我国的税务制度也进行了一定规模的改革。

减税一直是我国税务制度改革的宗旨。

营改增作为我国结构性减税当中的一项关键内容,一直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重视和关注。

近年来,我国陆续在许多城市开展了营改增的试点活动,旨在使我国的税务制度得到优化。

本文将以探究营改增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为研究内容,对我国营改增的意义与其对企业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阐述其在账务处理以及税赋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税务;财务;税赋;问题;对策我国作为经济大国,国家的税务制度一直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有着直接的关系。

目前,我国陆续在全国多省市内进行了营改增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通过营改增的试点工作,我国的税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科学化处理,企业与经济个体的税负也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减轻,对于我国服务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性作用。

但同时,在营改增的试点过程当中,也暴露出我国当前税务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

因此,本文以营改增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为主要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的社会现实意义。

一、营改增的意义分析在正进行营改增试点之时,已经取得明显的成效,可以看出,营改增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现实意义:1、加快我国税务体系的优化所谓的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收为增值税。

这样的税务体制改革,使得越来越多地劳务归于增值税的范围内,加大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的延长性。

因此,营改增不单单是增值税的完善与提高,更是我国流转税务体制的升化。

从世界范围来看,只有在中国,营业税与增值税同时存在。

这样的两税并存局面,使得在我国的服务业与相关商业当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切断,税收中性的优势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并不能体现出来。

在我国,营业税的征收对象是劳务,并且全额征税,而增值税只对商品增值的部分价值进行征税,这样的不平等税制本身就有其不足之处。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税收政策作为经济指导性体制必须要与经济发展实际相协调。

“营改增”对企业影响及需要注意问题

“营改增”对企业影响及需要注意问题

“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及需要注意的问题摘要:随着上海市于2012年1月1日率先实施“营改增”以来,北京、江苏、广东等省市也陆续作为试点地区实施了“营改增”。

它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安排,可以有效地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必将给我国的经济建设带来深远的影响。

本文就实施“营改增”后,对企业产生了哪些影响,应注意哪些问题、应如何去应对等谈了一点粗浅的认识,希望能够为顺利地贯彻执行“营改增”,更好地操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影响;问题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1一、“营改增”的概念、税率和适用范围“营改增”是指:试点地区的试点行业目前征收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按照国家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已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消灭营业税。

“营改增”变动的具体表现是: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了11%和6%两档低税率。

“营改增”适用范围概括起来,即“1+6”模式:“1”是指交通运输业,“6”是指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等六个领域。

其中: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二、“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营改增”前,是缴纳营业税,税率是5%。

“营改增”后,是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是3%;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6%(进项税额可抵扣)。

对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的影响:例如:原先开具服务类发票(地税版):营业税税率是5%。

现开具服务类发票(国税版):增值税税率是3%,税负降低了40%。

对一般纳税人税负的影响:例如:原先开具服务类发票(地税版):营业税税率是5%。

现开具服务类发票(国税版):增值税税率是6%,根据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税负一般在3.5%-5.5%之间。

营改增问题答案doc

营改增问题答案doc

你最关心的营改增问题,答案都在这了从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改增纳税制度,你单位相关工作做得怎么样了?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解决?为了方便学习,我们将大家最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汇总,依据现行营改增管理办法进行了初步解读,仅供参考。

1、如何防止税改后税负有所上升?答:对于建筑业的实际情况,营改增在方案设计、税率确定时给予了充分考虑。

比如,采取过渡性措施,对老合同、老项目区别对待,对劳务用工方式的调整,甲方提供材料的处理等,政策上都给予照顾。

这些细化的政策措施国家规定得很具体,各单位应对照细学,以确保建筑行业总体上税负只减不增。

2、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纳税地点在哪里?答: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计税方法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然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哪些项目不征收增值税,有何政策规定?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含: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4、4月30日前执行合同在“营改增”后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的有哪些?答:建筑企业、房地产“营改增”过渡期间有三种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而且“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付采购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是“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并支付款项,但“营改增”后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营改增”后新业务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的有哪些?答:建筑企业、房地产“营改增”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一是供应商开具发票摘要为“材料一批”的运输发票、办公用品等汇总清单的发票,但没有补充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金。

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

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
其他建筑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剩余部分按照“商务辅
第 3 页 共 43 页助——经纪代理”征收增值税。公司委托外单位从事建筑物拆
除、平整土地支付的价款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允许作为进
项税抵扣。每月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部分,结转下期抵扣。
客户提供安装服务的同时提供零部件的业务,或既提供维修、养
护同时提供零部件的业务,属于以应税服务为主的混合销售业
第 1 页 共 43 页务,不应当全部按照安装服务或修缮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只销
售零部件不提供安装或维修养护,则零部件销售收入征收 13%的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土地所
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
者的行为免征增值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费不得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
对于从事土地一级开发的公司而言,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应
视为代政府支付,会计上应作“其他应收款”处理。政府土地出
增值税。企业购进货物、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
税额,均可按规定抵扣。
从你原来执行的政策来看,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
果公司构成一般纳税人标准,需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
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一)
建筑企业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之前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收
入,但合同约定的结算期在 2016 年 5 月 1 日之后,会计上已计提
税金及附加,营改增之后,应缴纳营业税,还是按简易的办法计
征增值税?

营改增政策相关问题解答

营改增政策相关问题解答

营改增政策相关问题解答说明:本市的营改增试点将于2012年12月1日开始,为了让大家有准对性地了解营改增带来的政策变化,结合本所实际工作特点,以问题解答的形式整理了相关政策要点,供大家学习时参考。

系统性的学习资料详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辅导》,请大家下载学习。

1、什么是应税服务?应税服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服务项目,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上述应税服务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我所代理记账企业中涉及营改增的有几家广告企业,其提供的应税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

2、营改增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多少?(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我所代理记账企业中涉及营改增的几家广告企业,均为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比原来6%的营业税相比,税负下降了3%多一点。

3、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哪几种?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称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三种:(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

(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的发票。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开具的发票。

营改增问题汇总

营改增问题汇总

营改增问题汇总问题:营改增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回答: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机关对纳税人实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来说就意味着按收入乘以“附征率”。

假如对当地某行业的应税所得率确定为10%,就等于“附征率”为2.5%。

因此,无论是机关,还是纳税人,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只要将计税收入判定正确,就不会出现问题。

《国家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确定收入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至二十五条规定得十分详细,这里不再赘述。

但要说明的是,如权益性投资收益,虽然是收入总额组成部分,但它属于“免税收入”,应当减除;如果取得财政性资金,首先要按《财政部、国家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进行判定,如果满足该文件规定的条件,属于“不征税收入”的,也要减除。

如果不满足条件,则属于计税收入。

现在有些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进行“营改增”,在缴纳增值税时,对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计算方法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这时,产生的增值税税额已经不包含在收入中,所以,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收入中,应不包含增值税额。

另外,对小微企业月收入不达2万元免增值税,《财政部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财政部、国家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大汇总!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大汇总!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大汇总!1.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营改增服务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营改增服务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建筑企业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以建筑项目为对象还是以整个纳税主体为对象?答:建筑企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是以建筑项目为对象,需要分开核算。

3. 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的并已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请问开具发票的时候适用税率是多少?如何申报?答: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普通发票,不需要申报。

4. 小规模房地产企业已处于现售阶段,项目在异地的,是否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能否在项目所在地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答: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3%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后可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5. 房地产企业老项目采取简易计税方法,一笔销售合同预收款中既包含营业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结算后收入是否按两个期间分别确认?其中既涉及到营业税发票和增值税发票,当结算汇总开具是金额如何确认?如果发生整体折让导致产生多缴税款的,如何办理退税手续,是退增值税还是退营业税?答:①应全部确认为增值税收入;②利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③如果发生整体折让导致产生多缴税款的,应先退增值税。

6. 0503市局明确问题中已规定:“对代理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代理人中的其他个人,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证券、保险代理业、房地产中介业等纳税人要求我局提供政策依据,我局该如何答复?答:参照《增值税发票代开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可以代开专用发票,其他个人除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外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7. 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营改增”部分热点问题解答

“营改增”部分热点问题解答

“营改增”部分热点问题解答一、“营改增”范围问题1、劳务派遣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劳务派遣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2、为工厂提供包车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为工厂提供包车服务为陆路运输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3、工程监理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工程监理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4、咨询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咨询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专业知识咨询服务也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5、不动产的租赁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不动产(包括组成部分)的租赁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6、建筑安装劳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建筑安装劳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7、净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净化工程设计为设计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净化工程施工为建筑安装劳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8、律师和会计事务所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税率是多少?答:律师和会计事务所业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其提供鉴证咨询服务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如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税款,征收率为3%)。

9、技术检测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吗?答:技术检测服务为认证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10、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是否属于此次营改增的范围?答: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二、差额征收问题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有差额征收项目的,是按扣除之后的销售额计算吗?答:按规定差额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2、营改增纳税人需要根据什么凭证差额征收呢?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

解答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实务中的15个问题

解答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实务中的15个问题

解答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实务中的15个问题生活服务业是指为居民提供餐饮、住宿、旅游、美容美发、娱乐休闲等服务的行业。

营改增是我国在增值税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降低税负,推动经济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生活服务业在营改增中有一些疑问和困惑,下面将解答15个与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相关的问题。

1. 营改增会对生活服务业造成哪些影响?答:营改增将增值税适用范围扩大到了生活服务业,对于部分业务收入较大的生活服务企业可能增加税负,但同时也使得企业可以抵扣输入税金,降低了全行业的整体税负。

2. 生活服务业涉及的增值税税率有哪些?答:生活服务业涉及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6%,部分项目(如餐饮等)可按照11%税率征收。

3. 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需要如何进行税控?答:生活服务业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并遵循增值税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

4. 生活服务业在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申报如何操作?答:生活服务业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流程进行增值税申报,明确列示应税销售额、应税购进额等相关信息。

5. 生活服务业涉及的项目如何区分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答:应税劳务通常指人力资源服务和委托代理服务,而应税服务则指餐饮、旅游、美容美发等服务。

具体区分可参考相关政策文件和税务部门的解释。

6. 营改增后的生活服务业是否可以享受进项税抵扣?答:是的,生活服务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抵扣进项税,减少应缴增值税的税额。

7. 在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的非正规经营是否需要纳税?答:是的,无论是否正规经营,生活服务业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纳税。

8. 生活服务业中个体工商户如何开展营改增工作?答: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办理增值税纳税人登记,并按照规定进行税款申报。

9. 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如何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生活服务业企业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核通过后,就可以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0.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前后的纳税人身份是否有变化?答:生活服务业企业在营改增前后的纳税人身份一般不会发生变化,只是纳税政策和操作方式有所调整。

“营改增”热点难题问题汇总

“营改增”热点难题问题汇总

12366“营改增”热点难题问题汇总(4月5日—11日)1、问:营改增之后,纳税人提供装饰装修服务的税率?一般纳税人标准?达到标准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吗?答:财税(2016)36号文,装饰服务属于建筑服务的一种,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同时,36号文附件2里提到,《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8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2、问:新成立幼儿园,需要纳入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吗?可否不办理?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所以新办幼儿园类纳税人5月份以后需要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201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税总函“2015”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规定: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中,对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不得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

3、财税(2016)36号中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营改增问题-整理稿含答案

营改增问题-整理稿含答案

营改增问题-整理稿含答案营改增问题集1.我是业主方,已完工程,未做结算,营改增后如何处理这部分?处理建议:按原来的计价办法处理。

条文依据:2.增值税模式下,管理费,利润,措施费和其他项目费是否都需要计算增值税?增值税下的费率为多少?需要计算增值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是11%,其他情况是3%3.房地产公司,现在已经结构封顶,剩下的建筑部分正在施工,想问后面的建筑工程计价怎么取税为好?可以采用简易计征。

如果采用一般计征,需要乙方同意,还需要测算哪种计税方式进项抵扣额度高。

这样的项目销售时也是按老项目,可以简易计征的。

如果销售是选了简易计征,施工合同即使一般计税也是不能抵扣进项的,所以需要综合考虑。

4.已中标项目,但是五一前不能取得中标通知书,是按营业税还是按增值税模式?增值税模式5.简易计税分包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吗?该项目的材料增值税发票也不能抵扣吗?简易计税征收率只有3%,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

6.我们是施工单位,对于在施未竣工项目,我们是以集团公司的名义承接的本工程,但分包合同都是以分公司名义签署的,这样的话是不是需要把分包合同主体变更为集团公司?单独做一个补充协议,变更合同主体,可行么?这样的项目是老项目,可以采用简易计征。

没必要进行主题变化。

分包合同是分公司和业主签订的吗?7.如果是小工程很多发票开不了,是否能不用增值税得形式定合同?按规定只有清包工和甲供材工程可以采用简易计征,还需要甲方同意,不管哪种计税方式,都是增值税,以后没有营业税了。

8.已签施工合同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未开工的,执行增值税的话原中标综合单价还如何处理?肯定需要按增值税模式重新计算,否则综合单价含税。

9.甲方业主方已支付了工程款,施工单位未开具发票,需要在5月1前将已收款的发票全部开具吗?如果在政策之后才开具,税费会增加吗?需要在5月1日前做好营业税业务清理工作10.请问原来的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还要计算吗?这些税还是要缴纳的,只是不和增值税一起缴纳,而是合并到管理费中。

最新营改增政策热点问题解答(二)

最新营改增政策热点问题解答(二)

最新营改增政策热点问题解答(二)第一篇:最新营改增政策热点问题解答(二)最新营改增政策热点问题解答(二)一、本次营改增试点如何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在境内?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采取了排除法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三种情形,即:(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二、本次营改增试点对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有何变化?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本次营改增试点取消了原政策中代理人扣缴增值税的规定。

(二)本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前提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应以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

三、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应如何计算应扣缴税额?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应将应税行为购买方支付的含税价款,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再乘以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不适用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出应扣缴的增值税税额。

营改增模式下建筑行业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营改增模式下建筑行业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营改增模式下建筑行业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营改增是指我国在2016年开始实施的从营业税到增值税税制转换的经济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建筑行业的财务管理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建筑企业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

本文将分析营改增模式下建筑行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指导企业在新的税制环境下更好地进行财务管理。

一、问题:1.1 增值税税负的增加在营改增税制下,建筑行业的增值税税率较营业税的税率更高,这导致了建筑企业的税负增加。

建筑行业的利润空间较小,增值税税负的增加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

1.2 发票管理成本的增加营改增税制下,企业需要加强对发票的管理,保持发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的发票管理成本。

企业还需要依法开具发票并及时申报税款,这会带来额外的工作量和人力成本。

1.3 税收政策的不稳定性由于我国的税收政策在营改增之后仍然出现了多次调整,这给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不稳定的税收政策会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使企业难以进行合理的预算和规划。

二、对策:2.1 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建筑企业需要培养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加强对财务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学习,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企业可以通过引进高级财务管理人员、开展培训等途径,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2.2 加强成本控制由于营改增税制下税负的增加,建筑企业应加强对成本的控制,通过优化生产过程、提高劳动生产率、合理配置资源等方式降低成本。

建筑企业还可以通过谈判和协商等方式降低与供应商的成本。

2.3拓宽经营范围建筑企业可以通过拓宽经营范围来增加收入,减轻税负的压力。

企业可以扩大工程承包范围,提供设计咨询服务,发展地产开发等业务,从而增加多元化的收入来源。

2.4 加强税收政策研究与应对建筑企业应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了解和解读相关政策,以应对税收政策的不稳定性。

企业可以成立税务研究团队或委托专业的税务咨询机构,进行税收政策研究和分析,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财税实务-营改增-热点、难点、疑点问题问答

财税实务-营改增-热点、难点、疑点问题问答

财税实务”营改增”热点、难点、疑点问题问答1、饭店提供顾客就餐服务同时提供烟酒怎么纳税啊?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根据上述规定,饭店提供顾客就餐服务同时提供烟酒属于混合销售,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应当并入餐饮服务应税收入征收增值税.2、对于同时适用多个增值税税率的情况,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3、从事建筑施工及房地产开发纳税人,营改增试点之前老项目如何判断?有何过渡性政策安排?答: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分别按3%、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4、建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哪些经营方式否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答:建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可按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5、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而对其他收入应按规定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6、经营租赁服务中的房屋转租行为怎么纳税?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因此,一般纳税人转租2016年4月30日前的存量房,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7、某公司2016年11月将一台职工食堂用的空调调整到财务办公室使用,该空调购置时间为2016年1月,原值3510元(不含税价格3000元、进项税额51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折旧年限5年,残值率5%.则该空调原来在职工食堂时属于集体福利使用,进项税额未抵扣.怎样计算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这里的净值应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改变用途当月末的净值.2016年11月末的固定资产净值=3510-3510 × (1-5%)÷5÷12 × 10=2954.25(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2954.25÷(1+17%)×17%=429.25(元)8、如何理解《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净值”?答:《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理解”净值”问题,还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问题.企业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对可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进行计提了折旧并在税前扣除,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时,已没有净值或只有净残值了,是否还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呢?现行会计制度没有一次性计提折旧的相应文件,因此按会计制度不得一次性计提折旧.综上,纳税人采用一次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若财务会计制度没有相应规定,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时,仍要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所以,纳税人发生加速折旧时最好按会计制度规定计提折旧,按税法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9、一般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答:《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10、试点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的不动产,因属于违建项目被依法拆除,前期按规定核算抵扣的进项税金如何处理?答:试点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前期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金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11、旅游服务进项税额如何抵扣?答:属于个人消费的旅游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公务考察,确实是生产经营服务,应该允许抵扣.12、哪些营改增纳税人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答:纳税人所属期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营业收入(含免税及差额扣除部分)超过515万元的,按政策规定必须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未超过515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纳税人,也可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营改增大辅导政策问题集中解答-有答案0329 (工作复本)

营改增大辅导政策问题集中解答-有答案0329 (工作复本)

营改增大辅导政策问题集中解答一、金融业 (3)1、2016年12月31日截止的营改增相关优惠政策 (3)2、企业间无偿借用资金是否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3)3、银行为聘用的员工提供贷款服务,保险公司为聘用的员工提供保险服务,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3)4、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给企业,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3)5、保险公司赠送客户的礼品,比如油卡、行车记录仪等是否要视同销售? (3)二、建筑业 (3)1、根据财税【2016】140号第16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 (3)2、有关分包的问题。

(4)3、建筑业分包工程中计税方式选择的问题 (4)4、经营土地围垦开发 (4)5、某投资发展集团受政府委托,负责滩涂围垦和城市开发建设 (4)三、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4)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4)2、关于转让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何征税问题。

. 53、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4、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享受差额征税的,能否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5、根据36号文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5)6、《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三条 (5)7、厂房、土地被政府收储或收购,给予地块或现金补偿 (5)8、土地接盘的简易计税、土地款扣除问题 (6)9、房产等烂尾项目征税问题 (6)10、个人独资企业将不动产过户至企业出资人 (6)11、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定期按固定利润收取利益 (6)12、房开企业一次拿地、分次开发问题。

(7)四、生活服务业 (7)1、医疗美容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7)2、酒店业的床单洗涤费用等,能否抵扣进项 (7)五、现代服务:租赁、商务辅助(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安全保护) (7)1、农民个人租赁土地或是受让土地使用权 (7)2、高速公路通行费中企业以ETC充值 (8)3、ETC高速通行费发票抵扣 (8)4、纳税人转租不动产,其取得不动产时间 (8)5、企业出租厂房向承租方收取水费,能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4号公告规定的简易计税办法 (8)6、劳务派遣安全服务简易计税 (8)六、发票、申报 (8)1、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从事光伏发电 (8)2、非居民企业派人来中国境内提供修理修配服务 (8)3、140号文追溯调整问题 (8)4、对于差额征收企业,此处销售额为差额前的,还是差额后的? (9)5、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申报表 (9)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中“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 (9)7、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范围问题? (9)8、超范围开具发票的问题 (9)9、赔偿款如何处理 (9)10、关于房地产企业预收款预缴税款抵减问题 (9)1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时产生负数无法正常填列如何解决? (10)12、很多园林工程公司购入苗木 (10)七、简易计税、税收优惠等 (10)1、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原开工项目剩余部分能否继续简易计税 (10)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能否比照药品经营企业实行简易计税 (10)3、网约车服务是否可以参照出租车按简易办法征收? (10)4、小规模纳税人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按季申报增值税,怎样享受小微优惠 (10)5、企业收到政府财政补贴,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10)6、未开票软件产品销售能否退税? (11)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操作规程》 (11)8、重点群体创业就业限额扣减增值税的优惠 (11)9、超出保修期仍然免费提供设备零配件或维修费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11)10、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11)11、资产包处置的征税问题 (11)12、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取得发票 (11)13、垃圾处理处置企业 (11)一、金融业1、2016年12月31日截止的营改增相关优惠政策(1)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税。

“营改增”给施工企业带来的主要问题及应对措施

“营改增”给施工企业带来的主要问题及应对措施
“ 营 改增" 给施工企业带来的主要 问题及应对措施
钟 七 如 ( 中 铁上海工 源自局集团 有限 公司) 摘要 : 随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地 区和行业的逐步扩 大, 施工 源于 外 部 劳务 企 业 , 这 部 分人 工 费 用抵 扣 难度 较 大 , 主 要 企 业 迎来 重 大 的税 收制 度 改 革 ( 即 营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 已为 时 不 远 。 原 因 :一 是 营改 增 试点 方 案 中 对外部 劳务 企 业 是 否 属 于
土等 地材 , 都 是 由当地 的个体 户 或 自然人 提供 , 经 常 筑 施 工企 业 2 0 1 1年 应 缴 纳 增 值 税 减 少 的 有 8家 , 占 砖 瓦、 提供 增值 税 专 用 1 2 %; 增加 的有 5 8家 , 占8 8 %, 而 且 上述 6 6家 建筑 企 业 款 项 收讫 后给施 工企 业打 白条或 开 收据 , 中的 2 4家 年 总营业 额 为 1 1 9 4 . 6 4亿 元 ,按 3 % 的税率 应 发 票 的可 能性 几乎 没 有。 1 . 2 . 3 二三项 料 : 施工企 业采 购 的铁丝 、 铁钉 、 水桶 、 电 缴 纳 营业税 3 5 . 8 4亿 元 , 营改 增后 销项 税 额 1 1 8 . 3 9亿 元 ,
改变传 统粗 犷 的企 业 管理模 式 。施 工企 业 营改增 , 仍 有很 规定 , 一般 纳 税人 销 售 自产 的建 筑 用砂 、 土、 石料 ; 以 自 己 采掘 的砂 、 土、 石 料或其 他矿 物质 连 续 生产 的砖 、 瓦、 石灰 、 多 问题 急 需解决 。 自来 水 : 以水 泥 为原 料 生 产 的商 品 砼 时 , 可 以按 照 简 易 办 1 建筑 业 “ 营改 增” 给 施工 企业 带来 的主要 问题

问的较多的8个营改增问题

问的较多的8个营改增问题

问的较多的8个营改增问题营改增是指增值税改革,即将营业税逐步改为增值税。

自2012年开始,中国政府通过一系列措施,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营改增政策。

这一税制改革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优化税负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营改增政策也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一些疑问和困惑。

在本文中,我将回答其中较为常见的8个问题,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些解惑和参考。

问题一:营改增政策对于小微企业有什么影响?答:营改增政策对于小微企业有着积极的影响。

之前,小微企业征收的是营业税,税率较高且复杂。

而通过营改增政策,小微企业可以转为按照增值税进行征税。

增值税税率相对较低,且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的提升。

此外,营改增政策还对小微企业进行了一系列的减负措施,如增值税起征点的提高等。

问题二:营改增对消费者有什么影响?答:营改增政策对消费者的影响相对较小。

增值税作为一种间接税,在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中已经被纳入考虑。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不会直接导致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上涨。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个别企业或商家不会利用税制改革的机会进行价格调整。

因此,消费者在遇到价格变动时,需要对比不同供应商的价格,进行合理消费决策。

问题三:有哪些行业适用营改增政策?答:营改增政策适用范围广泛,几乎涵盖了所有的行业。

包括制造业、商贸业、服务业等各个行业,都需要按照营改增政策进行纳税。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特殊行业或特殊产品可能会有一些特殊的税收政策,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了解和遵守。

问题四:营改增政策有哪些减税措施?答:营改增政策针对不同的纳税人制定了一系列减税措施。

其中包括增值税起征点的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等。

这些减税措施都意在减轻纳税人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问题五:是否每个企业都需要进行营改增?答:在营改增政策的推行过程中,每个企业都会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相应的变革。

而并非每个企业都需要进行营改增。

例如一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可以选择继续按照营业税进行纳税。

营改增问题大师级问答(三大行业)

营改增问题大师级问答(三大行业)

建筑业营改增问题1.问:营改增后,BT项目如何处理?答:一般情况下,建筑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但是对于特定项目比如BT项目,税务局会允许采用简易计税办法。

BT项目指业主授权BT承包商对项目通过融资建设,建成后再整体移交给业主,业主用建设期间以及工程完成以后所募集的资金,以偿付企业的融资本金及利息的一种新型的项目管理模式。

大部分BT项目都是政府和大中型企业合作的。

建筑企业收款周期长,进项税额发生于项目早期。

如果进项税发生在营改增之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没有进项税,因此无法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只能用简易计税办法替代。

2.问:建筑业挂靠行为引发的发票风险在增值税时代如何防范?答:挂靠指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

比如甲公司和政府签订价值为1亿的工程协议。

甲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乙小型建筑公司。

工程完成后,甲公司取得乙公司9500万元的发票入账,同时缴纳300万元(1亿*3%)的营业税。

营改增以后,甲公司需要缴纳1100(1亿*11%)万元的增值税。

而乙公司由于资质较低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管理混乱,又不具备向大型供应商采购的习惯,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致使甲公司发生亏损。

乙公司也可能虚开发票,引发税收风险。

3.问:管理发票的重要性答: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相互结合的。

营改增后,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以获得进项来抵扣增值税,又可以获得成本来抵扣所得税。

反之,如果无法获取发票,将蒙受双重损失。

营业税时代不重视发票的思维是错误理念。

发票管理是营改增之后的重中之重。

如果只会做业务,没有发票管理,企业最后会被11%的增值税和25%的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压垮。

4.问:施工设备的保养、维修费是否可以获得抵扣?答:施工设备的保养、维修都可以获得抵扣。

但是属于下列情况,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营改增影响分析问题及答案的梳理一、即征即退与先征后退的税负一样,那两者的区别是什么?目的是什么?答:即征即退: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时间较短,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如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销售标准黄金。

先征后退:是指税款先入国库,如达到一定条件才能退还,而且不一定是全额退回,和即征即退时间上有差异。

两种税收优惠的不同主要是因为货币具有时间价值,虽然征收的这部分税收对应的时间价值对于国家税收比重可以忽略不计,但是对于企业而言可以用来投资回收成本并赚取利润,这部分税收的货币时间价值非常重要,税务部门可以通过上面所说的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的时间差来达到对不同企业或行业进行不同力度的税收优惠的目的。

二、营改增设的税率是根据什么来设定的?营改增最大的受益人是谁?答:营改增后所确定的税率应至少使其税负不高于原营业税征收模式下的税负。

首先,先确定税率的档次问题。

理论上,最优的增值税应实行单一税率,它可减少对经济人行为的扭曲,若档次过多,则会影响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发挥。

其次,便是具体确定哪一档次税率问题。

先针对一般纳税人,沿用当前增值税3档税率(17%、13%、11%)进行测试。

以建筑业营改增为例:按照财税部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既定的建筑业11%的税率,近期,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完成了对66家建筑施工企业的调研报告报告显示,如果实行营改增,66家建施工企业2011年应缴纳增值税减少的有8 家,占12% ;增加的有58家,占88%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公布的数据显示,上述66家建筑企业中的24家年总营业额为1194.64 亿元,按3%的税率应缴纳营业税35.84亿元,营改增后销项税额118.39 亿元,应缴纳增值税69.67 亿元,实际税负为5.83 % ,比营改增前增加税负94.4%。

据此,参与该项调研的相关部门建议,营业税改增值税税率应调整为6%。

但若考虑到尽可能保持增值税中性以及简化增值税税制的原则,如若税率不能降低,相关部门应尽快研究、修订、修改建筑工程造价标准和招标计价、结算方式,以适应增值税价外税特征。

营改增的最大受益人是中小企业。

三、消费税改为地方税有无可行性?答:消费税并不是适宜改为地方征收。

划分中央与地方征税的一个标准是该税种的税收征管是否适合全国范围的调控和征管。

消费税完全符合中央征管的条件,适合在国家层面上进行征管,并且中央也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抑制了消费税的过快膨胀,而这些是消费税改地方征收所不能达到的,如果消费税改征地方税反而会使地方政府为了自身财政收入而鼓励人们对于对应税目的消费,而征收消费税的目的是抵制这部分消费。

四、既然服务型企业税负增加了,那目前为何要对其改革呢?答:1.某些服务型企业的税负确实增加了,原因在于:(1)增值税税率过高对一般纳税人企业:交通运输业(3%)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而有形动产租赁业(5%)适用17% 的增值税税率。

试点企业税负增加现象之所以集中在交通运输业和有形动产租赁业两大行业,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其税率提高的幅度过大。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由于采用了简易计税法,尽管不抵扣进项税,但由于适用3%的增值税税率,等同或低于原先的营业税税率,因此基本上没有出现税负增加现象。

(2)中间投入比率偏低企业成本可分为外购产品与服务成本以及内部人力成本两类,能够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的仅仅是外购产品与服务成本( 即中间投入) ,而内部人力成本则无法获得抵扣。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那些中间投入较少的劳动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行业,其进项税额相对于销项税额的规模就较小,从而容易引起税负的增加。

鉴证咨询业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中间投入比率较低的行业,因此该行业中相当一部分企业也遇到“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现象。

(3)固定资产更新周期较长交通运输企业、汽车租赁服务等有形动产租赁企业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铁路运输)(4)“营改增”试点范围有限当上海试点企业从外地购买服务、或者购买的服务尚未纳入试点范围时,就无法进行税款抵扣。

例如,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服务业企业普遍反映,公路运输管理费、过路过桥费占企业成本比重较高,但这些费用均未纳入试点范围。

(5)获得增值税抵扣发票存在困难修理费—小规模纳税人,加油费—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材料2.但题目错误理解了营改增的目的,虽然某些企业税负增加,但是营改增的目的并不是使得所有企业税负都减少,而是:(1)完善税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平行征收原则,由于二者并行,且课税对象划分的不甚明确、合理,这种税制切断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正常发挥。

(2)促进产业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由于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不可避免地会使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倾向于“小而全”、“大而全”模式,进而扭曲企业竞争中的生产和投资决策。

(3)简化征管: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

随着多样化经营和新的经济形式不断出现,税收征管也面临着新的难题。

(4)促进外贸:由于我国服务业适用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退税,导致服务含税出口。

与其他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服务出口由此容易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3.我们需要正确看待某些服务型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1)从总体上看,“营改增”给试点企业带来的净效应是减税而非增税。

(2)“营改增”在破解影响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税制瓶颈上迈出了关键一步,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提高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分工程度、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融合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税制环境。

(3)从长远来看,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推动产业转型与增进居民福利,才是评价“营改增”成效的最主要标准。

4. 在看到部分企业税负增加后,相信政府也会适当做出调整,促进这部分企业也能更多地享受政策红利,促进其更好地发展,对此,我小组做出以下建议:(1)建立财政补偿机制。

鉴于部分企业在“营改增”后已出现税负增加现象,当务之急是应尽快建立与完善财政补偿机制,对因税改原因而造成税负增加的企业给予补贴。

(2)要着力探索能解决企业取得增值税发票困难的可行措施交通运输业企业--燃油费增值税发票的难题,可以考虑通过集中采购、分散使用的办法来化解,即先由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统一集中购买油卡,然后再发放给驾驶员使用。

(3)要适时扩大“营改增”范围,避免试点过长时间停滞于部分地区与行业。

“营改增”范围局限在部分地区与行业,将影响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可能造成企业因进项抵扣不充分而使税负增加。

(4)从长远考虑,有必要调整增值税税率水平与结构,促使行业税负的优化。

五、金融,保险等行业在服务业中占据重要部分,可他们的营改增却一直难以推行,除了票据抵扣方面的难处外,还有什么原因?答:首先,金融保险业在营业税中所占比重较大,这项改革对于地方税收的影响相对较大,因此试点会比较慎重。

再者,现行试点行业销项税、进项税的计算方法对于复杂的金融保险业业务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金融保险业面临的第二大难题属于技术性难题,相比其他四个行业,金融保险业的业务相对复杂。

鉴于计税方法上的技术难点,金融保险业试点“营改增”能否体现出明显的降税效应,仍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六、为什么会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员这些行业先开始改革?答: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制造业和服务业中均占有重要地位,为达到生产环节抵扣链的完整,交通运输业需要营改增;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增值税发票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

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七、营该增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没有享受任何抵扣优惠啊?这个怎么解决?答:营改增的过程中,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税率已经从原来营业税税率3%—5%完全转变为增值税征收率3%了;且营业税为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假设一个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前后均适用3%的税率或征收率,则征收的营业税=营业收入*3%,征收的增值税=营业收入/(1+3%)*3%,实际税率为2.91%。

所以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的过程本身已经享受了巨大的税收优惠,不需要再对其提供任何抵扣等优惠政策了。

八、交通运输业中为什么铁路运输没有进行“营改增”?答:之所以在试点时并未将“铁路运输业”纳入试点范围,是因为该行业具有财务核算复杂、分支机构层次多且分布广的特点,不适合在部分地区先试点,只能全国同步推行。

不过对于铁路运输业来说,财政部不久前下发的《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中将铁路企业的营业税下划地方已经在为铁路运输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做前期准备。

铁路运输业属于缴纳营业税的范畴,却又和生产、流通密切相关,而我国的增值税征收范围基本以生产流通环节为主,始终与营业税并存。

为了增值税抵扣链条能够环环相扣,采取了对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费的7%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铁路运输业在交通运输中占有很大比重,将运费发票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具备改革的基本条件。

九、扣缴义务人是什么?举例说明。

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各种类型的企业,也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部队、学校和其他单位,或者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者和其他自然人。

(一)中国税法中涉及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主要有:1.个人所得税中,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10%的所得税。

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

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咨询、管理、培训等劳务活动的所得,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3.增值税中,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营业税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①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