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影响问题及答案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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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影响分析问题及答案的梳理
一、即征即退与先征后退的税负一样,那两者的区别是什么?目的是什么?
答:即征即退: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时间较短,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如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销售标准黄金。
先征后退:是指税款先入国库,如达到一定条件才能退还,而且不一定是全额退回,和即征即退时间上有差异。
两种税收优惠的不同主要是因为货币具有时间价值,虽然征收的这部分税收对应的时间价值对于国家税收比重可以忽略不计,但是对于企业而言可以用来投资回收成本并赚取利润,这部分税收的货币时间价值非常重要,税务部门可以通过上面所说的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的时间差来达到对不同企业或行业进行不同力度的税收优惠的目的。
二、营改增设的税率是根据什么来设定的?营改增最大的受益人是谁?
答:营改增后所确定的税率应至少使其税负不高于原营业税征收模式下的税负。首先,先确定税率的档次问题。理论上,最优的增值税应实行单一税率,它可减少对经济人行为的扭曲,若档次过多,则会影响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发挥。其次,便是具体确定哪一档次税率问题。先针对一般纳税人,沿用当前增值税3档税率(17%、13%、11%)进行测试。以建筑业营改增为例:按照财税部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既定的建筑业11%的税率,近期,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完成了对66家建筑施工企业的调研报告报告显示,如果实行营改增,66家建施工企业2011年应缴纳增值税减少的有8 家,占12% ;增加的有58家,占88%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公布的数据显示,上述66家建筑企业中的24家年总营业额为1194.64 亿元,按3%的税率应缴纳营业税35.84亿元,营改增后销项税额118.39 亿元,应缴纳增值税69.67 亿元,实际税负为5.83 % ,比营改增前增加税负94.4%。据此,参与该项调研的相关部门建议,营业税改增值税税率应调整为6%。但若考虑到尽可能保持增值税中性以及简化增值税税制的原则,如若税率不能降低,相关部门应尽快研究、修订、修改建筑工程造价标准和招标计价、结算方式,以适应增值税价外税特征。营改增的最大受益人是中小企业。
三、消费税改为地方税有无可行性?
答:消费税并不是适宜改为地方征收。划分中央与地方征税的一个标准是该税种的税收征管是否适合全国范围的调控和征管。消费税完全符合中央征管的条件,适合在国家层面上进行征管,并且中央也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抑制了消费税的过快膨胀,而这些是消费税改地方征收所不能达到的,如果消费税改征地方税反而会使地方政府为了自身财政收入而鼓励人们对于对应税目的消费,而征收消费税的目的是抵制这部分消费。
四、既然服务型企业税负增加了,那目前为何要对其改革呢?
答:1.某些服务型企业的税负确实增加了,原因在于:
(1)增值税税率过高
对一般纳税人企业:交通运输业(3%)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而有形动产租赁业(5%)适用17% 的增值税税率。试点企业税负增加现象之所以集中在交通运输业和有形动产租赁业两大行业,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其税率提高的幅度过大。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由于采用了简易计税法,尽管不抵扣进项税,但由于适用3%的增值税税率,等同或低于原先的营业税税率,因此基本上没有出现税负增加现象。
(2)中间投入比率偏低
企业成本可分为外购产品与服务成本以及内部人力成本两类,能够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的仅仅是外购产品与服务成本( 即中间投入) ,而内部人力成本则无法获得抵扣。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那些中间投入较少的劳动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行业,其进项税额相对于销项税额的规模就较小,从而容易引起税负的增加。
鉴证咨询业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中间投入比率较低的行业,因此该行业中相当一部分企业也遇到“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现象。
(3)固定资产更新周期较长
交通运输企业、汽车租赁服务等有形动产租赁企业也面临同样的问题。(铁路运输)(4)“营改增”试点范围有限
当上海试点企业从外地购买服务、或者购买的服务尚未纳入试点范围时,就无法进行税款抵扣。例如,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服务业企业普遍反映,公路运输管理费、过路过桥费占企业成本比重较高,但这些费用均未纳入试点范围。
(5)获得增值税抵扣发票存在困难
修理费—小规模纳税人,加油费—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2.但题目错误理解了营改增的目的,虽然某些企业税负增加,但是营改增的目的并不是使得所有企业税负都减少,而是:
(1)完善税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平行征收原则,由于二者并行,且课税对象划分的不甚明确、合理,这种税制切断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正常发挥。
(2)促进产业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由于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不可避免地会使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倾向于“小而全”、“大而全”模式,进而扭曲企业竞争中的生产和投资决策。
(3)简化征管: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随着多样化经营和新的经济形式不断出现,税收征管也面临着新的难题。
(4)促进外贸:由于我国服务业适用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退税,导致服务含税出口。与其他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服务出口由此容易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3.我们需要正确看待某些服务型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
(1)从总体上看,“营改增”给试点企业带来的净效应是减税而非增税。
(2)“营改增”在破解影响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税制瓶颈上迈出了关键一步,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提高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分工程度、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融合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税制环境。
(3)从长远来看,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推动产业转型与增进居民福利,才是评价“营改增”成效的最主要标准。
4. 在看到部分企业税负增加后,相信政府也会适当做出调整,促进这部分企业也能更多地享受政策红利,促进其更好地发展,对此,我小组做出以下建议:
(1)建立财政补偿机制。鉴于部分企业在“营改增”后已出现税负增加现象,当务之急是应尽快建立与完善财政补偿机制,对因税改原因而造成税负增加的企业给予补贴。
(2)要着力探索能解决企业取得增值税发票困难的可行措施
交通运输业企业--燃油费增值税发票的难题,可以考虑通过集中采购、分散使用的办法来化解,即先由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统一集中购买油卡,然后再发放给驾驶员使用。
(3)要适时扩大“营改增”范围,避免试点过长时间停滞于部分地区与行业。“营改增”范围局限在部分地区与行业,将影响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可能造成企业因进项抵扣不充分而使税负增加。
(4)从长远考虑,有必要调整增值税税率水平与结构,促使行业税负的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