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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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13•【字号】吉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施行日期】2024.06.13•【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物业管理正文吉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吉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4月22日通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6月13日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年4月22日吉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吉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吉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中的“物业服务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将第二条中的“物业服务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人”,并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规定:“将物业管理纳入城乡社区治理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基层党组织,构建党建引领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

”四、将第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查此项内容落实情况。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由登记申请人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吉安市中心城区物业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吉安市中心城区物业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吉安市中心城区物业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吉府发[2010]13号【发布部门】吉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8.03【实施日期】2010.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吉安市中心城区物业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府发〔2010〕13号)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加强吉安市中心城区物业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日加强吉安市中心城区物业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心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加快推进“山水吉安、和谐庐陵”、宜居宜业宜商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吉安市中心城区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暂行办法:一、充分认识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产物。

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对于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城市精神文明建设,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促进物业的保值、增值,增加就业岗位,维护社区秩序,营造和谐社会氛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物业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铺平群众出行路,点亮百姓门前灯,净化居民小环境,清理社区下水道,贯通城区排污管,连上沿街绿化带,平安社区大家创”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健全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与业主自治组织的作用,实行与社区建设相结合的社区物业管理模式,实现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物业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一)加强前期物业管理工作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的规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城南公寓申请分配方案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城南公寓申请分配方案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城南公寓申请分配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04•【字号】吉府办字〔2016〕166号•【施行日期】2016.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城南公寓申请分配方案的通知吉府办字〔2016〕166号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心城区城南公寓申请分配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组织实施。

2016年8月4日中心城区城南公寓申请分配方案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落实《吉安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吉府办字[2013]23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中心城区城南公寓申请分配方案如下:一、基本情况中心城区城南公寓位于吉安市中心城区城南新区,共有住房1148套,其中单间728套,一居室336套,二居室84套。

租金暂定为5元/月·平方米。

二、申请条件及途径(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2.具有市中心城区城镇户籍或者具有由公安部门办理的同期居住证;3.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均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4.本人及家庭成员三年内未出售住房(含房改房),或已出售住房(含房改房)人均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5.本人为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借调和聘用人员。

已自建公租房的单位除外,如职业技术学院、吉安一中及东方医院等,或本人符合《吉安市落实优秀高层次人才待遇实施办法》并经认定为引进的优秀高层次人才;6.在我市工作年限满三年以上的工作人员(男性年满25周岁以上,女性年满23周岁以上)可申请一居室;已婚工作人员可申请二居室;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申请单间。

(二)申请途径。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吉安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申请书》;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意见的通知-吉府办发〔2019〕10号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意见的通知-吉府办发〔2019〕10号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意见的通知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意见的通知吉府办发〔2019〕10号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28日吉安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意见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市中心城区(吉州区、青原区、庐陵新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适用本意见。

既有住宅(个人自建房除外)是指中心城区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二、实施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政府指导、业主自愿,统筹兼顾、保障安全,简化手续、稳妥推进”的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须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电梯运行安全技术质量、消防间距、安全疏散、日照、退界等要求,保持电梯与小区景观的协调统一,且加装电梯用地在现小区用地红线范围内。

三、实施主体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住宅专有部分占住宅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本单元住宅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余料余土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府办发〔2018〕29号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余料余土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府办发〔2018〕29号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余料余土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余料余土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府办发〔2018〕29号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余料余土管理办法》已经市四届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11日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余料余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中心城区建筑余料余土的管理,维护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中心城区内建筑余料余土的处置和回填基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中心城区包括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州区、青原区、庐陵新区。

本办法所称建筑余料余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处置包括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余料余土回填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城乡规划的,用于消纳建筑余料余土的洼地、废弃矿坑、废弃水塘等场地。

第四条建筑余料余土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建筑余料余土实行属地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建筑余料余土处置工作的领导。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中心城区建筑余料余土处置工作,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余料余土处置的管理工作。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7]27号),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1.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定位。

支持住房合理自住需求,引导改善性需求,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保持房价稳定。

2.坚持分类指导、精准调控。

根据商品房库存消化周期等市场情况,精准施策,抓好控房价、稳市场、防风险工作。

3.坚持综合施策,建立长效机制。

完善土地、金融、财税、市场监管等政策,改善供求关系,实现房地产市场动态均衡。

二、合理安排用地供应1.科学编制住宅用地供应中期规划。

各地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统筹安排住宅建设所需用地,科学编制完成住宅用地供应中期(2017-2021年)规划,每年及时编制住宅用地供应年度计划。

2.保证用地供应平稳有序。

各地根据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等市场情况,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从土地供应源头上促进房地产市场供求平衡。

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出让土地的具体情况,灵活确定竞价方式,防止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对非住宅商品房用地供应实行总量控制、分区限制,各地在编制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时,应充分考虑非住宅商品房的库存总量和上一年非住宅商品房市场的销售情况,对库存较大的区域应减少非住宅商品房用地供应。

吉安市物业管理办法

吉安市物业管理办法

吉安市物业管理办法吉安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吉安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吉安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和其他具有物业管理需要的房地产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加强业主自治和社区共治,积极开展各类公共活动,增进业主之间的交流和团结。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公共秩序和环境。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依法在当地政府指定的机构登记注册,并取得合法经营资质。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从业人员和管理团队,通过培训和考核提升员工的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公开工作报告和财务报表。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业主权益保护的制度,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预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回应业主的投诉与意见,解决业主提出的问题和难点。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确保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依法提供物业维修和装修管理服务,维护房屋的质量和价值。

第四章公共秩序和环境管理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负责小区的公共秩序和环境管理工作,保持小区的清洁和安全。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住户的管理,禁止非法活动和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宣传和教育活动。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使用合法、透明。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收取业主的物业管理费,并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和报销资金。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公开物业管理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物业管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府办字〔2017〕89号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府办字〔2017〕89号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府办字〔2017〕89号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吉州区、青原区、吉安县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吉安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己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4月11日吉安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进一步增强城市功能,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4号)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推广和应用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建设模式,创新城市节水、治污和河流改造方法,完善海绵城市建设、验收和监控各项制度,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到2020年,中心城区建成区2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要求。

其中,2017年至2019年,每年建成的海绵城市面积不少于中心城区建成区面积的6%,2020年建成的海绵城市面积不少于中心城区建成区面积的2%。

从2017年起,下列项目原则上应全部按照海绵城市要求进行建设:高铁站前新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中心城区新开工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雨污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住宅小区;正在实施但还没竣工的小区和道路等项目,有条件的要按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进行完善,并结合城区公园绿地提升,逐步实施海绵改造;中心城区内涝积水点和水环境污染较为严重区域的综合整治项目。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吉安市中心城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吉安市中心城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吉安市中心城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4•【字号】吉府办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吉安市中心城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府办发〔2011〕1号)吉州区、青原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关于加快吉安市中心城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关于加快吉安市中心城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国家住建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0]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就加快推进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目的意义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对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加大民生保障和改善力度,促进住房合理消费,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有效缓解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阶段性居住困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基本原则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行政府组织、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公开公正、严格监督的原则。

三、规划建设(一)结合我市中心城区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11.20•【字号】•【施行日期】201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吉安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第2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1月20日吉安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西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及机动车停放者,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工商营业执照,向物价部门申报停车场收费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四条市直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实施本细则。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规划设置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及管理,整治机动车乱停乱放。

协助对停车乱收费行为治理。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规划设置城市停车场,做到整体规划,合理布局,便于停放,有利交通。

协助对停车场资质的审核。

工商部门:负责对停车服务收费单位资质的审核。

协助对停车收费行为的规范。

物价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充分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停车场有序发展;负责停车收费行为的规范和治理;协助对停车场规划设置及资质的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财务的监督管理;协助对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收费行为的规范。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府办发[2013]18号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府办发[2013]18号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府办发〔2013〕18号)井开区管委会,吉州区、青原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7月9日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行为,加强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吉发[2012]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自建房是指在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农户,利用集体土地,按照农民建房布点规划和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统一规划建设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

第三条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范围具体为:(1)河西片区:东分别至吉兴大道-经四路-站前大道-高铁站西侧控制线-经四路-经三路;南至禾河;西至樟吉-大广高速公路;北至翠屏路。

(2)河东片区:东至规划的博新路(东环线);南至赣江;西至梅林大道-京九铁路;北至河东经济开发区现状的工业园区。

共计约71.90平方公里(详见附图)。

中心城区其他区域为禁止农民自建房规划范围(以下简称禁建区),包括中心城区农民居住(安置)社区建房规划范围(共计约59.96平方公里、详见附图)和中心城区已建成区范围(共计约 58.74平方公里、详见附图)。

吉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

吉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

吉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13•【字号】吉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施行日期】2024.06.13•【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吉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10月12日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2024年4月22日吉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为业主提供服务,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业主身份的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为依据。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将物业管理纳入城乡社区治理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基层党组织,构建党建引领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7•【字号】吉府办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府办发〔2013〕10号)井开区管委会,吉州区、青原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2013年4月27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市中心城区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5月7日市中心城区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深入推进和谐社区、温馨家园建设,根据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物业所在管理辖区、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五位一体”的责任,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与业主自治组织的作用,推行与社区建设相结合的社区物业管理模式,实现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工作目标按照“铺平群众出行路,点亮百姓门前灯,净化居民小环境,清理社区下水道,贯通城区排污管,连上沿街绿化带,平安社区大家创”的总体要求,通过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实施对老旧住宅小区的综合治理改造,实现两年内市中心城区物业管理工作达到“三个百分之百”目标,即新建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100%,老小区通过综合改造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100%,业主委员会成立率达到100%。

三、工作内容(一)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的管理。

1.加大小区停车位配置比例,解决停车难问题。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1.13•【字号】吉府办发〔2019〕9号•【施行日期】2019.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吉府办发〔2019〕9号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吉安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1月13日吉安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行为,满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多层次的消费需求,根据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赣府厅发〔2007〕6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管理。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并由个人购买的保障性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自交清购房款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所有权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资金由市财政从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支出。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8•【字号】吉府办发[2007]14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府办发〔2007〕14号)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吉安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十二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吉安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吉安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以及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所进行的物业管理和服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设施和相关场地的范围,具体以物业建设规划用地为界。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和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府发[2013]10号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府发[2013]10号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府发〔2013〕10号)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吉安市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7月10日吉安市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全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提高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推进技术进步,根据《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用散装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信委﹚是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发展预拌混凝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制订本市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指导各县(市)按发展规划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三)负责预拌混凝土发展的科研、信息交流、宣传教育、培训及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与应用;(四)协调解决预拌混凝土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五)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管;(六)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

市工信委下属的市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散办)为预拌混凝土日常管理机构,负责预拌混凝土监督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府办发〔2015〕39号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府办发〔2015〕39号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府办发〔2015〕39号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吉安市中心城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24日吉安市中心城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行为,增强政府调控价格和稳定市场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吉安市中心城区包括吉州区、青原区、庐陵新区和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行政区域。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吉安市人民政府依法征收、使用和管理,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二)统一征收、专款专用;(三)纳入预算、属地管理。

第四条吉安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场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改、财政、审计、规划建设、房管、农业、公安交警等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价调办”),由市发改委主要领导兼办公室主任,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价调办实行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召集。

主要工作职责:(一)研究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建议;(二)研究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中需协调配合的事项并提出意见、建议;(三)将联席会议情况及所提意见、建议上报领导小组。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市本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市本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市本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06•【字号】吉府办字〔2015〕172号•【施行日期】2015.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市本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府办字〔2015〕172号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吉安市市本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组织实施。

2015年7月6日吉安市市本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2号)以及《中共吉安市委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发〔2014〕14号)精神,为做好市本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中央、省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部署和要求,扎实做好职责整合、机构组建和信息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加快建立和实施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构建覆盖市本级、权界清晰、有序对接、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提高行政效能,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统一登记。

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将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土地等登记的职责整合交由国土资源部门承担”的要求,将市本级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市国土资源局,维护不动产统一登记大局,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二)坚持重点突破。

结合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做好市本级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确保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加快建设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邮政局等三家关于加强城市住宅楼房信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邮政局等三家关于加强城市住宅楼房信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邮政局等三家关于加强城市住宅楼房信报箱建设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吉府办发[2009]38号
【发布部门】吉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22
【实施日期】2009.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邮政局等三家关于加强城市住宅楼房信报箱建设与管理工
作意见的通知
(吉府办发〔2009〕38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邮政局、市规划建设局、市房管局《关于加强城市住宅楼房信报箱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关于加强城市住宅楼房信报箱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服务功能,保障人民群众通信权益,方便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江西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西省建设厅、江西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住宅楼房信报箱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建办[2007]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城市住宅楼房信报箱(含信报箱群、信报箱间)建设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城市住宅楼房信报箱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意义
城市住宅楼房“通邮”问题是人民群众生活的一件大事。

在城市住宅楼房设置信报箱,实行插箱投递,是城市住宅楼房通邮的必备条件。

信报箱作为信件、报刊等纸质信息、实物信息传递的服务平台,是实现法律赋予公民基本通信权利不可或缺的部分。

信报箱作为城市住宅楼房的有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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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吉府办发[2013]10号
【发布部门】吉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07
【实施日期】2013.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的通知
(吉府办发〔2013〕10号)
井开区管委会,吉州区、青原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2013年4月27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市中心城区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5月7日市中心城区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深入推进和谐社区、温馨家园建设,根据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物业所在管理辖区、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五位一体”的责任,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与业主自治组织的作用,推行与社区建设相结合的社区物业管理模式,实现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铺平群众出行路,点亮百姓门前灯,净化居民小环境,清理社区下水道,贯通城区排污管,连上沿街绿化带,平安社区大家创”的总体要求,通过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实施对老旧住宅小区的综合治理改造,实现两年内市中心城区物业管理工作达到“三个百分之百”目标,即新建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100%,老小区通过综合改造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100%,业主委员会成立率达到100%。

三、工作内容
(一)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的管理。

1.加大小区停车位配置比例,解决停车难问题。

从规划抓起,加大小区停车位配置比例,中心城区新区新建住宅小区按1.0-1.5泊位/户、旧城区新建住宅小区按0.6-0.8泊位/户、公共建筑按0.6-0.8/100㎡的比例配建停车位,从根本上解决停车难的问题。

2.鼓励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业车位、车库。

行业主管部门要为商业车位、车库办理权属登记,保障业主合法权益,调动开发企业和业主结建停车位的积极性。

3.强化物业服务设施设备配置标准。

今后所有新建小区必须按照相关部门提出的技术
标准要求将视频监控、单元门、电梯门一卡通管理系统纳入到项目规划当中,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报房管部门备案,与房屋主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并列为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4.实施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

依据新出台的《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市中心城区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权初始登记时,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比例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5.全面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制度和新建商品房物业承接查验制度。

(1)新建小区房屋在交付使用前,由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查验结果报市房管局备案。

(2)未通过物业承接查验的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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