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停车场管理规定
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_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制度(2)
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_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制度(2)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1.所有在停车场进出或存放的机动车辆,其驾驶员均应遵守本规定,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自觉维护场内的秩序。
2.地下停车场停放车辆管理采取一车一卡制,进时取车卡,出时交车卡。
如无车卡,小区安管员有权不予放行。
(车辆停放期间,车主若不遵守管理规定,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责任自行承担,后果自负)3.车辆在驶入停车场时应该慢速行驶,5公里/小时以下,不得抢行或高速行使,下雨、下雪天更应小心慢行。
4.入场停放的机动车辆,应按停车卡指定车位停放,不得异区、异位停放,不得阻塞通道、车道及妨碍其他车辆停放,否则,本停车场有权将不按指定位置停放的车辆拖至适当地点,并由其车主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5.送货员提货车辆在进入停车场时,必须提前通知门卫保安人员,并遵守停车场的限高标志,货车在载货、卸货时,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载货、卸货完毕后应立即驶离卸货区,以免阻碍交通。
6.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锁好门窗,调好防盗系统到警备状态,停车卡等有效证件及车内贵重物品务必随身携带, 本停车场不负保管责任,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7.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车场,否则,车主将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
8.车辆离场或任何人士驾驶或移动场内任何车辆时,车场管理人员有权对其进行管理、检查,驾驶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驾驶人员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9.使用停车场的机动车辆及其使用人,应对其引起的本停车场内的建筑物、设备、设施的损坏或损失负责;并在指定的时间内交付被损坏、损失物件的赔偿费、维修费、安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10. 本停车场只向使用停车场停车的机动车辆提供车位的使用权,因本小区、本停车场的实际设施和状况,为了避免和减少由于意外事故对车辆造成的损失,停放于停车场的车辆,车主须为车辆购买“车辆综合保险”,如发生碰撞、划伤等以外事故,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文档4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文档4篇Document of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public parkin g lots of motor vehicles in Beijing编订:JinTai College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文档4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通知文档2、篇章2: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内容全文文档3、篇章3: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文档4、篇章4:机动车停车场的开设条件文档为加强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保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了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下文是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通知文档《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是一项由北京市政府颁布的行政条例条令。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零xx年五月十二日篇章2: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内容全文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保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残疾人专用车的停车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各区县物价局:为合理充分利用现有停车资源, 加速停车场建设,促进首都停车业的发展,进一步改善首都交通状况,适应首都向国际化大都市发展的需要。
经市政府批准,自6月6日起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
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形式。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经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方可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各机动车停车场需在入口处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接受社会监督。
四、机动车停车场(不含临时占道停车位)所收费用为管理服务费,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为交纳停车费的车辆提供管理服务,及时疏导车辆交通,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
五、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实行计时收费,不足一个计时段按二个计时段计收。
各机动车停车场可对长期停放车辆按月、按年出租停车位。
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的车主昼夜24小时均可在已交费停车场停车。
六、经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市政管委核准的封闭式居住小区内设立的停车位,实行在小区入口计时、出口收费,任何车辆进入小区第一小时内不得收取停车费。
七、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按年、按月包租停车位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制定或变更收费标准需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持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到物价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后方可收费。
八、未按规定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未经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的停车场不得收取停车费。
单位大院、居住小区及停车场除经批准收取车辆管理服务费外,不得收取进门费、泊位证明等其他针对机动车的费用。
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因收费标准明显不合理造成社会反映强烈的,市、区县各级物价部门有权干预。
十、区县物价部门需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核准停收费标准,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收费、不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单位及个人,应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北京停车配建标准
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发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1989.05.05 - 实施日期:1989.06.01(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年第14号令)(1989年5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社会秩序,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第三条停车场的建设, 要符合本规定附发的《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并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
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
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第四条停车场的设计, 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审核,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
停车场建成后,须经市规划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第五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标准》建设停车场的, 经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和市规划局批准, 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建筑面积。
但必须按少建的停车场面积, 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交纳停车场建设差额费。
差额费上缴市财政, 用于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差额费标准,由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规定。
第六条建设大中型公共建筑,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
北京市停车场定价标准文件
北京市停车场定价标准文件一、停车场分类本市停车场分为两类:一类停车场是指道路路内停车场,包括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二类停车场是指经营性场所和公共机构自用、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
二、定价原则1. 一类停车场主要依据道路交通状况、停车需求等因素,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城区、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制定停车收费标准。
2. 二类停车场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定价。
三、定价方法1. 一类停车场采用计时收费,按照“分时段、分区域”的原则,根据停车时间长度和区域差异,制定不同等级的收费标准。
2. 二类停车场采用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四、白天和夜间定价1. 一类停车场白天和夜间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白天收费标准高于夜间。
2. 二类停车场经营者可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制定白天和夜间收费标准。
五、停车时长划分1. 一类停车场根据车辆停放时间划分为不同等级,停放时间越长,收费标准越高。
2. 二类停车场经营者可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划分停车时长等级。
六、特定区域定价对于商业区、旅游景点、医院等特定区域的停车场,可适当提高停车收费标准。
具体价格由经营者在物价部门核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自行确定。
七、优惠政策为鼓励居民利用自有停车位停放车辆,可对在自有停车位停放一定时间内的车辆实行免费或优惠收费政策。
具体优惠措施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
八、执行与监督本市物价部门负责对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同时,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应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执行。
九、文件解释权本文件的解释权归北京市物价局所有。
十、文件生效日期本文件自XXXX年XX月XX日起生效。
北京市停车位配建指标
北京市停车位配建指标
一、背景
1.1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交通拥堵问题也变得日益严重,尤其是在
北京,无论是在高峰时段或小时均存在明显的拥堵问题,这一给北京的社
会发展带来严重影响,导致了城市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阻碍。
随着城市对汽车化的推进,城市车辆的数量和拥堵问题也明显增多。
由于停车场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增加的车辆需要,这让北京人不得不在大
街上停车,聚集在一些地方,停车场的停车位也总是紧缺,使得停车成为
北京市民的痛苦。
1.2政府出台政策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北京市政府出台了相关的停车位配建政策。
根据《北京市政府关于支持和推动公共停车资源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北市
发〔2024〕30号)中有关规定,当建设新的住宅、商业和办公等建筑时,建设者应当至少按照停车位配建比例配置1个停车位。
从2024年起,北京市政府正式实施新的停车位配建比例,即住宅依
据北京市《建设项目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北市政函〔2024〕1505号)的规定,住宅配建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1.5,商业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比
例不低于1:2,办公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3.5。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标准停车秩序,提高停车效劳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效劳适用本方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概念分类】本方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向社会开放的和供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专用的。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道路上设置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泊位。
第四条【管理原那么】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标准管理、方便群众和确保道路交通平安畅通的原那么,逐步形成配建为主、独立建设为辅、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停车场格局。
本市推行限时停车制度,提高停车场利用率。
本市鼓励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错时停车。
第五条【职责分工1】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措施,编制停车专项规划,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催促考核。
区县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开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工程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资金,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临时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管理。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质监、工商、税务、园林绿化、民防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职责分工2】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统筹协调,根据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停车设施规划和停车开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北京p+r停车场收费规则
北京市政府为了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推出了Park and Ride (P+R)停车场政策。
该政策鼓励市民将私家车停放在远离市中心的停车场,并转乘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市区。
这不仅可以减少市区内私家车数量,还可以提高公共交通利用率,缓解交通压力。
以下是北京P+R停车场的收费规则:一、停车场位置和规模北京P+R停车场分布在市区外围及地铁站周边,以便市民方便地转乘地铁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目前,北京市已建设了多个P+R 停车场,覆盖了主要地铁线路和交通枢纽。
二、停车费用标准1. 按停车时间计费:北京P+R停车场采用按小时计费的方式。
首小时免费停车,之后每小时收费递增。
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和距离市中心的远近而有所差异。
2. 收费方式:停车场收费采用自动收费系统,市民可通过自动售票机或手机APP等方式支付停车费用。
同时,也提供电子支付和刷卡等便捷支付方式。
三、停车时长限制1. 日间停车时长限制:在白天,停车时长通常为最多8小时,超过8小时的部分将按照每小时收费标准计费。
市民需根据自身需求确定停车时长,以免超时产生额外费用。
2. 过夜停车规定:有些P+R停车场提供过夜停车服务,但会收取额外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会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和停车时长而有所不同。
市民在选择过夜停车时应注意相关规定,并及时支付相应费用。
四、停车场容量和使用限制1. 停车场容量:北京P+R停车场的容量有限,因此停车位有可能会在高峰时段被占满。
市民需提前做好停车预约或合理安排出行时间,以免因停车位不足而影响出行计划。
2. 使用限制:P+R停车场主要面向市民转乘公共交通的需求,因此停车场内的车辆需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市区,停车期间不能使用私家车;停车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时长;只能在指定停车场停车,不得随意停放。
五、周边公共交通信息1. 公共交通工具:P+R停车场通常与地铁站或其他公共交通枢纽相连,市民可方便地转乘地铁、公交车等进入市区。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12.12•【字号】市政管字[2002]341号•【施行日期】200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管字[2002]341号)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工商分局、地税局、交通支(大)队、物价局: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2001年市政府第75号令)和市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现将停车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
工商、地税、公安交通管理、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的经营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申请人申请从事停车场经营的,应当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对文件、证件齐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核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停车场经营”,并按照“互联审批”的工作要求转告市或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或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办理停车场备案登记后,方可开展此项经营活动。
三、市或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对取消停车场经营资质的企业,定期函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四、停车场经营企业跨区开展停车场经营活动,应在开展经营活动的区、县工商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
停车场经营企业在一个区内的不同地点开展停车场经营活动时,应当到所在地工商所办理备案手续。
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2001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包括机动车公共停车库、机动车公共停车楼等停车设施,以下简称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依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拟订有关停车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的政策,审查停车场经营者的资质,制定停车场行业管理规范,并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的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
规划、发展计划、建设、价格、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编制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逐步缓解停车设施供需矛盾。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与新区开发、旧城及商业街区改造、道路建设等相结合。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规划、发展计划、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制定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市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公共停车场的投资建设者。
招标投标的组织工作,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或者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规范。
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
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北京市停车场管理规定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包括机动车公共停车库、机动车公共停车楼等停车设施,以下简称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依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拟订有关停车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的政策,审查公共停车场经营者的资质,制定公共停车场行业管理规范,并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的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
规划、发展计划、建设、价格、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编制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逐步缓解停车设施供需矛盾。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与新区开发、旧城及商业街区改造、道路建设等相结合。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规划、发展计划、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市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公共停车场的投资建设者。
招标投标的组织工作,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或者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规范。
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
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24年修正)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6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泊位供给第三章治理与服务第四章道路停车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治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严格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以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
全社会应当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工作,将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建立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机制,建立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综合协调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集中统一行使。
市交通主管部门统筹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组织制订、宣传贯彻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服务规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北京市小区停车管理规定
北京市小区停车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小区环境改善,制定了《北京市小区停车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市小区停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小区停车管理条例一、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三、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以下要求:••••1.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2.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3.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5.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6.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四、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
••••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其入内,进入小区的邮政车辆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
••••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五、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临时)公约和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2.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3.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停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停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05•【字号】京发改[2011]611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停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1]611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2011年4月1日本市非居住区停车收费标准调整后,停车秩序不断规范,交通状况出现好转。
为维护广大市民利益,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完善停车收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临时进出医院等公共场所停车场的出租车辆,第1个计时单位不得收取停车费。
二、持有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通行证的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辆在本市各类停车场停放时,仍执行调价前收费标准。
三、各区、县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辖区内运送生活必需品(如鲜活农产品)等的货运车辆,制定具体停车收费优惠政策及实施办法,对外公示后实施,并抄报我委备案。
四、各区、县要切实稳定居住区地下停车收费水平,加快研究提出辖区内居住区地下停车场按月、按年收费政策。
停车人与停车管理企业协商达成一致前,保持收费水平稳定,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居住区地下停车场经营企业可按月或按年计收停车管理费,但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停车管理费用。
五、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配合辖区交通、交管、城管部门开展停车专项治理活动,进一步加强停车收费检查工作,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特别是居住区地下停车场“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市民合法权益。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北京市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停车管理办法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内各方合法权益,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下文是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一、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三、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以下要求:1.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2.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3.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5.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6.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四、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
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其入内,进入小区的邮政车辆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
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五、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临时)公约和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2.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3.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
北京市停车管理规定
北京市停车管理规定《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市停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停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是静态交通体系,机动车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为补充的格局。
本市鼓励社会多元化参与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 |办公楼|方米建筑面积| | |
|公|----------+-----------------+------------------+----------------|
| |其他办公|同上| 2.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20 |
|楼|楼| | | |
|----+----------+-----------------+------------------+----------------|
第十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有关停车场使用管理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
+---------------+-----------------+-----------------------------------+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 | |标准车位数|
|建筑类别|计算单位|------------------+----------------|
| | |小型汽车|自行车|
+---------------+-----------------+-----------------------------------+
停车场管理规范
第三条 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内明显位置公布交通、价格等主管部门投诉电话监督电话。
第四条 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内明显位置公布停车场服务承诺、停车须知和各种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安规定缴纳税费。
第三十四条 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指挥车辆按制定地方整齐、划一停放,保持停车场通道、出入口畅通。
第三十五条 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人员不得在车上留宿。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发现他人在停车场内人事违法、违章经营活动必须立即采取制止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停车内应当按照规定配置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不得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得埋压和圈占消防栓,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内应当张桂防火警示标语。
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第二十三条 停车场内不得使用明火,停车区严禁烟火。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人制度,建立防火安全管理机构和配置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负责场院内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实施定期检测,保持完好的交通标志、消防设施、照明、通讯和安全监控设施。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变场内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其他设施。
第三章 安全保卫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切实执行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治安管理制度,防止车辆丢失、损坏,杜绝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提醒司机离开时锁好车辆门窗,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第十七条 停车场管理人员、保安人员应当参见相应的业务培训,掌握治安防范有关知识,与派出所建立治保联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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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包括机动车公共停车库、机动车公共停车楼等停车设施,以下简称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依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拟订有关停车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的政策,审查公共停车场经营者的资质,制定公共停车场行业管理规范,并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的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
规划、发展计划、建设、价格、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编制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逐步缓解停车设施供需矛盾。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与新区开发、旧城及商业街区改造、道路建设等相结合。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规划、发展计划、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市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公共停车场的投资建设者。
招标投标的组织工作,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或者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规范。
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
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新建、改建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定同步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
现有居住区未建公共停车场或者停车位不足的,应当按照规划建设程序规划改造建设公共停车场。
居民委员会有权对居住区公共停车场的配套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公共停车场可以由投资建设者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管理企业经营管理。
居住区公共停车场的管理由该居住区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企业负责。
临时占道停车位、立交桥下停车场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委托专业停车管理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
公共停车场建成投入使用后,在其周围一定范围内,不得新设置临时占道停车位;原有的临时占道停车位应当及时撤销。
第十二条公共停车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备的消防设施;(二)完善的安全监控设施;(三)符合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停车标志、标线和停车设施。
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按照规定向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监督和检查;(三)工作人员和收费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四)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明码标价,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五)保持公共停车场内良好的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六)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在公共停车场内停放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觉遵守公共停车场管理制度,爱护停车设备设施;(二)遵守停车标志、标线;(三)按照规定交纳停车费;(四)接受公共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车辆有序停放。
第十五条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
对外开放的内部停车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规划、建设、价格、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由规划、建设、价格、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对临时占道停车位的经营管理,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占道停车位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占道费。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同时废止。
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910315【实施日期】 199103151991年3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4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章名】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 以下简称停车场、停车库) 的防火安全管理,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机动车和停车场、停车库的防火安全管理, 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机动车和停车场、停车库的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把停车场、停车库列为防火重点部位, 建立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逐级落实防火责任, 加强防火安全管理。
单位停车场、停车库的防火安全管理, 由本单位负责; 公共停车场( 包括临时停车场) 、停车库由停车场、停车库的设置或收费管理单位负责。
第四条机动车须符合下列防火要求:(一)电源火线绝缘套管不被挤压, 与灼热部位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驾驶室、车厢的车门( 包括安全疏散门) 开启灵活, 门锁完好。
(三)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在排气管上安装火星消除器。
(四)车上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
第五条机动车使用管理单位和司机( 包括私人机动车所有者, 下同) ,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 经常检查车辆机件油路, 防止漏油。
(二)机动车行驶中严禁往汽化器内直接注油。
(三)机动车电瓶充电, 须将电瓶送至充电间进行。
严禁在机动车上充电。
(四)给机动车加油时, 不得吸烟和靠近明火。
(五)检修机动车应在修理间或安全地点进行。
为发动机保洁时必须切断电源, 禁止烟火。
严禁用明火烘烤发动机。
焊补油箱、机件时, 须将被焊补件拆下后, 按操作规程进行。
严禁在车上进行焊补作业。
(六)车辆进入停车场、停车库后, 司机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七)车辆发生火灾时, 应及时扑救并采取应急措施。
(八)客运机动车不得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六条建设停车场、停车库, 必须执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
现有停车场、停车库的建筑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 应予改建。
举办大型会议、活动等设置临时停车场, 主办单位应事前将停车数量、消防安全措施报当地公安消防机关备案。
第七条停车场、停车库的防火安全管理, 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按顺序停放, 不得阻塞消防车通道和堵压消火栓; 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二)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 定期检查维修, 保持完好。
(三)停车库内不准人员留宿; 不准用易燃材料搭建设施。
(四)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在停车场、停车库停放。
(五)严禁在停车场、停车库内加油、修车。
(六)严禁在停车场、停车库内吸烟和动用明火。
(七)严禁在停车场、停车库内存放汽油、柴油等燃料以及其他易燃、可燃物品。
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物, 必须及时清理, 不准存放在停车场、停车库内。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的, 按消防条例和《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保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残疾人专用车的停车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营的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房管、公安交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车站、医院、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存车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管理,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系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足的地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道路范围内划定一定区域作为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并设置相应标志。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原批准部门应当撤销已经划定的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但应当提前公告。
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
临时占用道路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法缴纳占道费。
第九条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必须对公众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停止使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鼓励单位内部非机动车停车场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十条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地面铺装,设置固定或者活动式围栏;(二)设置存车标识牌、存车收费价格公示牌、经营管理单位的标志及其监督电话,划定存车标线;(三)有条件的,设置自行车停放架、遮雨棚房;(四)有专人负责服务和管理。
第十一条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范;(二)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和服务制度;(三)接受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四)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收取费用,明码标价,给停车人出具收费凭证;(五)保证停车场内良好的停车秩序、环境卫生和停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