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中科资源有限公司等九家机构B类保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注销北京顺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等八家保险代理机构许可证的情况通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注销北京顺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等八家保险代理机构许可证的情况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8.29
•【字号】京保监发[2008]211号
•【施行日期】2008.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注销北京顺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等八家保险代理机构许可证的情况通报
(京保监发[2008]211号)
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0条、《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 14号)第28条、第43条和第44条的规定,我局已依法公告
各公司应停止与上述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代理业务合作,清理有关债权债务关系,妥善处理相关业务后续服务工作。
各公司在与保险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及开展业务合作过程中,应关注其许可证有效期,严禁与许可证已过期的保险中介机构
开展业务合作。
特此通报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准入的公告-京保监公告[2012]1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准入的
公告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准入的公告
(京保监公告[2012]14号)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准入的通知》(保监中介[2012] 693号)精神,除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以及汽车生产、销售和维修企业、银行邮政企业、保险公司投资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以上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全国性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继续受理外,我局暂停其余所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设立许可。
对本公告发布之前已经受理的设立申请,继续按程序办理。
特此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结束——。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中恒运输发展有限公司等八家机构B类保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中恒运输发展有限公司等八家机构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京保监许可字[2008]159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布日期】2008.04.21【实施日期】2008.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1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中恒运输发展有限公司等八家机构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京保监许可字〔2008〕159号)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你会《关于代为中恒运输发展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申请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京保协代审[2008]20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中恒运输发展有限公司”等7家机构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附件一)。
你会收到本批复后,应及时督促上述已核准机构持保证金缴存凭证到你会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督促上述已核准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手续。
二、不予核准“北京市运通宝盈汽车配件有限公司”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附件二)。
不予核准的公司可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核准机构清单制表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申报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统计地区:北京市统计时间:2008年4月16日至 2008年4月16日机构名称类别营业地址代理险种审批结果1101689820中恒运输发展有限公司B类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4号办公楼5层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特约标的保险;农业财产保险类;责任保险类;信用保证保险类;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险除外);健康保险;养老保险;人寿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依法注销部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依法注销部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11.07
•【字号】京保监公告[2011]24号
•【施行日期】2011.1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依法注销部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公告
(京保监公告[2011]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我局依法注销“中英英才(北京)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等17家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具体名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被注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机构清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附件:。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财智联合理财顾问有限公司等十四家机构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财智联合理财顾问有限公司等十四家机构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4.09•【字号】京保监许可字[2008]134号•【施行日期】2008.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财智联合理财顾问有限公司等十四家机构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京保监许可字〔2008〕134号)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你会《关于代为北京财智联合理财顾问有限公司等十四家公司申请B类保险兼业资格的请示》(京保协代审[2008]17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北京财智联合理财顾问有限公司”等11家机构的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附表一)。
你会收到本批复后,应及时督促已核准机构持保证金缴存凭证到你会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上述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二、不予核准“北京东方博嘉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机构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附表二)。
不予核准的公司可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核准机构清单制表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申报机构: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统计时间:2008年4月3日至 2008年4月3日<td class=c_tb style="BORDER-LEFT: medium none; WIDTH: 134pt;BORDER-TOP: medium none" class=xl24 width=178 x:str="''北京亚之杰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二OO八年四月九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报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保险行业基本单位名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报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保险行业基本单位名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8.06•【字号】京保监办便函[2008]158号•【施行日期】2008.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报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保险行业基本单位名录的通知(京保监办便函[2008]158号)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京各保险中介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学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总体部署,中国保监会与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共同负责组织实施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
为做好北京地区经济普查单位的清查工作,请各单位报送保险行业基本单位名录。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行业基本单位名录包括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京各保险中介机构,及下辖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等各级保险机构。
二、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京各保险中介机构负责填报本单位及下辖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等各级保险机构的基本单位名录指标。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学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负责填报本单位基本单位名录指标。
三、保险行业基本单位名录的填报格式、内容和要求详见《保险行业基本单位名录表(表样)》。
四、保险行业基本单位名录表统计范围为2008年7月31日前工商登记注册的保险机构。
五、各填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写保险行业基本单位名录表的各项指标,不得遗漏、重复。
六、各填报单位应于2008年8月12日17时前,将《保险行业基本单位名录表》以EXCEL文件形式,通过电子邮箱报送我局。
七、本文件及附件表格在北京保监局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下载,网站地址:http:///Portal3/default418.htm八、有何问题请与统研处相关联系人联系。
保险公司、行业协会、行业学会联系人:王学梅联系电话:66286393电子邮箱:***********************.cn请同时抄送至****************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联系人:胡政联系电话:66286700电子邮箱:*****************.cn请同时抄送至****************附件:《保险行业基本单位名录表(表样)》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附件:保险行业基本单位名录表(表样)1、“基本单位名称”填被统计保险机构全称,应与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上名称一致;2、“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3、“是否法人单位”填“是”或“否”;4、“上级管理单位”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上级管理单位类型填列以下编号:1(总公司)、2(省分公司)、3(地市中支公司)和4(县支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不填写此项;5、机构编码是指获准经营保险相关业务许可证上的机构编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废止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4.06.25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废止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2014年6月25日)
为适应北京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贯彻落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101号)相关要求,加强依法行政,我局对成立以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本次清理共废止规范性文件179件(参见附件),上述文件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附件:北京保监局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八家机构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八家机构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10.23•【字号】京保监许可字[2007]437号•【施行日期】2007.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八家机构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京保监许可字〔2007〕437号)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你会《关于代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八家公司申请B类保险兼业资格的请示》(京保协发[2007]84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8家机构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附件)。
二、你会收到本批复后,应及时持上述机构缴存保证金的凭证到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督促上述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附件: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核准机构清单制表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申报机构: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统计时间: 2007年10月17日至 2007年10月17日<td class=c_tb style="BORDER-LEFT: medium none; BORDER-TOP: medium none" class=xl23 x:str="''北京市海天一色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海天一色广告有限责任公司<td class=c_tb style="BORDER-LEFT: medium none; BORDER-TOP: medium none" class=xl23 x:str="''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村6号二OO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专业中介市场和保险营销清理整顿第一阶段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专业中介市场和保险营销清理整顿第一阶段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京保监发[2014]159号•【施行日期】201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专业中介市场和保险营销清理整顿第一阶段工作的通知(京保监发〔2014〕159号)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2014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国保监会总体安排,现将北京地区开展保险专业中介市场、保险营销清理整顿第一阶段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清查保险中介市场情况。
各单位要根据本次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对照《保险专业中介市场清理整顿第一阶段实施方案》、《保险营销清理整顿第一阶段实施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全面摸清机构、人员、业务、风险、制度情况。
二、及时整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
各单位要按工作方案部署,自查自纠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和风险隐患。
对自查工作走过场或故意隐瞒问题的机构,我局将一律从严查处。
三、按时完成第一阶段清理整顿工作。
各单位可以在我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公告通知”栏目下载表格,根据自查情况进行填报,并于2014年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我局报送自查报告及附表数据。
各保险公司应通过电子文件传输系统向我局报送,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除报送正式文件外,应将报告及附件表格电子版同时发送至我局指定邮箱。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于2014年5月30日前,将联系人情况发送至我局指定邮箱。
联系人:赵春滨、邢栋、林惠萍、刘兆洋联系电话:66286738、66286560、66286856、66286235邮箱:******************.cn附件:1.保险专业中介市场摸清底数阶段填报表格2.保险营销摸清底数阶段填报表格3.保险营销摸清底数阶段填报表格(专业中介适用)4.联系人情况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2014年5月20日。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管理的通知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字号】京银保监发〔2019〕33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管理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19〕339号各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外地在京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管理,提升依法合规经营能力,加强风险防控,现就相关监管要求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保险公估合伙企业,包括在京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外地法人机构在京分支机构。
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设立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明确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依法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开展违法违规活动。
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可根据自身业务规模、组织架构和风险管理工作需要,设置合规部门或合规岗位,并任命合规负责人。
合规负责人原则上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并根据自身业务规模和合规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合规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内部合规检查。
计划和报告应存档备查。
五、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营业场所并标识公司名称。
营业场所面积应与公司经营模式、业务规模及人员数量相匹配,原则上应具有独立的财务室、档案室、从业人员培训场所及客户服务区域。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营业场所内显著位置张贴反洗钱、打击非法集资、禁止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等宣传提示。
六、股东方或其他关联公司业务涉及非保险金融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业务和财务管理、客户服务等应与其股东方或关联公司实现明确隔离,不得混淆保险业务和非保险金融业务,误导保险消费者。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保险人才问题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保险人才问题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09.17•【字号】•【施行日期】2007.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保险人才问题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苏黎世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合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了解保险业人才现状,为下一步研究制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政策性指导意见提供详实资料,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工作安排,现就保险人才问题抽样调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公司从本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不同部门抽样选取5名技术人员和5名展业人员,完成《个人抽样调查问卷》(匿名填报),于2007年9月26日17:00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反馈时须注明本公司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其中,技术人员指精算、承保、理赔、统计等部门技术型工作人员。
《个人抽样调查问卷》可访问我局互联网网站(/beijing)“政务公开-公告通知”栏目下载。
联系人:黄芳陈国力联系电话:6628639566286391电子邮件:******************.cn附件:《个人抽样调查问卷》二OO七年九月十七日附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在京保险机构高级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在京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京保监发[2014]190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布日期】2014.05.29【实施日期】2014.05.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在京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保监发〔2014〕190号)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保险业务总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加强对在京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管理,提高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合规意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8〕2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局制定了《在京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2014年5月29日在京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在京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管理,提高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依法经营意识,依据《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8〕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保监局”)依法对辖内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事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京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公司专属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支公司经理、营业部经理及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做好第三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做好第三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12.27•【字号】京保监发[2013]335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做好第三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京保监发〔2013〕335号)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京法人机构、在京分支机构:为做好北京地区第三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根据中国保监会《第三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保监发〔2013〕88号)和《关于贯彻落实第三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13〕84号)有关要求,现将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普查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普查范围、内容及时间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普查范围包括:在京法人机构、在京法人机构在京分支机构、异地法人机构在京分支机构。
普查内容为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基本属性、组织结构情况、从业人员和财务状况主要指标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为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
二、普查表的填写、审核与上报(一)普查表填写各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从北京保监局互联网网站(网址http:///web/site3/)“第三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北京)”专栏下载相关Excel表格填报,不得更改普查表Excel标准格式。
其中:法人机构填报《保险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Excel标准格式)》(附件1);分支机构填报《保险业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Excel标准格式)》(附件2)。
各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逐项填写,填报完成后,应使用普查表中的“校验”键进行初审,具体填报内容可参考附件3的样表及填报说明。
(二)数据审核各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认真审核普查数据资料,相关普查数据应与报送我局的2013年12月份专业中介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保持一致。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定期披露保险中介机构经营合规情况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定期披露保险中介机构经
营合规情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6.12
•【字号】京保监办便函[2012]100号
•【施行日期】2012.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定期披露保险中介机构经营合规
情况的通知
(京保监办便函[2012]100号)
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各在京保险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保险中介机构监管,我局将定期向北京保险行业披露监管工作中掌握的保险中介机构经营合规有关情况。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披露的对象及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的对象为在京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在京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两类。
一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日常执行监管法规存在问题的情况。
主要包括我局获取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缴存保证金)、开展外部审计、报送报告、报表等信息。
二是保险中介机构被投诉情况。
主要是指我局接到的涉及保险中介机构的投诉信息,包括被投诉机构名称、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件数。
二、信息披露的方式及频次
我局拟通过“北京保险业舆情监测系统”(http:
//)每季度向北京保险行业披露上述信息。
我局将加大对合规情况较差的中介机构及其合作保险公司的查处力度。
各中介机构应及时履行相关监管要求,确保合规经营。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北京保险中介社会评价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北京保险中介社会评价专项
调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京保监办便函[2008]6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1.03
【实施日期】2008.0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北京保险中介社会评价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京保监办便函[2008]6号)
在京各保险中介机构:
为做好在京保险中介社会评价专项调查工作,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中介社会评价专项调查的通知》(保监发[2007]122号)的有关要求,现对专项调查工作做如下部署:
一、凡2006年7月1日前,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许可证的在京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必须参加此次调查。
二、各公司应指派一名公司副总经理为调查责任人,并指派一名调查联系人负责与调查实施方(北京开和迪咨询有限公司)沟通联系。
请各公司于2008年1月14日前将调
查责任人和调查联系人名单回执传真至我局(见附件)。
三、各公司应高度重视,积极做好调查的领导和组织工作,协调好公司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和人员,按要求及时准确地采集上报信息数据、填报有关调查问卷。
联系人:曾知、林惠萍、芮楠传真:6628813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地区保险中介从业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地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公告【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发文字号】京保监公告6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布日期】2009.08.03【实施日期】2009.08.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地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地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公告(京保监公告6号)为落实中国保监会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北京保监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地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见附件)。
本《实施细则》印发后,2009年度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应当提供本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证书。
未能提供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的,应在2个月内,完成符合要求的继续教育培训,凭培训证书申请换发资格证书;2个月内未完成符合要求的继续教育培训的,我局将注销其资格证书。
2010年度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应当提供2009年度和2010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证书。
特此公告附件:北京地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二○○九年八月三日附件:北京地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5]41号)和《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70号)等要求,加强北京地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强化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对其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责任,提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或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在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人员。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摸底普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摸底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京保监发[2008]250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摸底普查工作的通知(京保监发[2008]250号)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北京市邮政保险代理局、各外资银行在京营业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中介市场摸底普查工作的通知》(保监中介[2008]152号)精神,北京保监局决定开展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摸底普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摸底普查工作是为了全面掌握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状况,有利于防范和化解风险、规范市场秩序。
各机构应高度重视,按要求配合我局完成摸底普查工作。
二、摸底普查的主要内容是你单位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日常经营情况。
摸底普查的统计数据区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
三、请你单位认真填写《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摸底普查表》,加盖公章后于2008年10月25日前报送我局。
表格请在北京保监局网站“公告通知”栏目下载。
北京保监局网址:http://联系人:王巧展、芮楠电话:66286396、66286388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鑫茂大厦北楼9层邮编:100140附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摸底普查表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附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摸底普查表填报人:联系电话:。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报送保险代理机构有关情况的通知-京保监办便函[2009]12号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报送保险代理机构有关情况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报送保险代理机构有关情况的通知(京保监办便函[2009]12号)在京各保险代理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中介部《关于协助提供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有关材料的函》(保监中介函[2009]1号)的有关要求,请提供本公司业务、财务、人员及发展情况的有关数据,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公司按照附件格式及要求填写《保险代理机构情况调查表》。
电子版发送至*****************.cn,邮件主题写成“某某代理公司情况调查表”。
请勿修改EXCEL表格样式,没有数据的项目填零。
纸制版由电子版打印,加盖公司公章,报送我局。
二、请各公司报送2008年度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分析(包括分支机构、业务结构、盈利情况、内部管理、服务创新举措及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2、公司重大案件情况介绍(包括公司及高管人员是否受过司法机关的调查处理);3、金融危机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4、公司在服务社会方面的表现(如年初雨雪冰冻、汶川地震和服务奥运中的表现,以及其他服务社会的行为)。
三、报送时间为2009年1月23日前。
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中介处联系。
(联系人:曾知/张婧,电话:66286392/66286399,传真:66288131。
附件:《保险代理机构情况调查表》(略)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8.27•【字号】京保监发[2013]217号•【施行日期】2013.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京保监发〔2013〕217号)各在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为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现将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开展风险排查工作的相关要求明确如下:一、排查主体北京地区所有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法人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以及外省市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在京分支机构均应开展风险排查。
二、排查重点各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要对业务经营合规性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重点内容包括是否存在给予客户股权、期权等保险合同以外利益的问题;是否销售保险以外的金融理财产品;是否存在非法销售金融理财产品的行为;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侵占或挪用保险和保险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关要求各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要高度重视,坚持边查边改。
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查漏补缺,并于2013年9月4日前以正式文件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向我局报送风险排查情况报告和附表。
报告内容应包括排查工作开展情况,排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风险隐患,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特此通知联系人:李攀、张婧联系电话:************、66286399电子邮箱:******************.cn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2013年8月27日附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风险排查情况统计表报送单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星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九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星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九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3.23
•【字号】京保监许可[2012]146号
•【施行日期】2012.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星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九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2012]146号)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你会《关于代为北京星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京保协代审[2012]20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北京星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9家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附件)。
二、你会收到本批复后,应督促上述机构到你会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附件: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核准机构清单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核准机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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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中科资源有限公司等九家机构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京保监许可字[2008]69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2.03
【实施日期】2008.0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中科资源有限公司等九家机构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
批复
(京保监许可字〔2008〕69号)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你会《关于代为北京凌泽嘉业商贸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申请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京保协代审[2008]1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北京中科资源有限公司”等8家机构的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附件一)。
二、不予核准“北京凌泽嘉业商贸有限公司”的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附件二)。
三、你会收到本批复后,应及时持上述已核准机构缴存保证金的凭证到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督促上述已核准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附件: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核准机构清单
制表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申报机构: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
统计地区:北京市
统计时间:2008年1月25日至 2008年1月25日
机构名称类
别
营业地址代理险种
审
批
结
果
1733464718北京中
科资源
有限公
司
B
类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南二条
六号
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传统寿险;投连险;万能
寿险;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险除外);健康
保险;养老保险
审
核
通
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