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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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中铁大桥局集团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集团公司会计档案管理标准,更好地为生产经营建设及各项工作服务,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等七项档案工作规章的通知》,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本单位在生产、经营、建设等全过程的重要经济史料和凭证,是企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单位领导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监督、检查,设置必要的库房和柜架,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借阅、统计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把会计档案管好用活。

第三条会计档案应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各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和档案业务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对所属单位的会计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第四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会计部门指定专人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这项工作要列入财务会计部门的职责范围、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的内容进行考核。

第五条各单位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期满后,由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编造清册向档案部门移交,一般要求在每年六月底前交接完毕。

未经档案管理部门同意,财务会计部门不得自行封包保存。

档案部门必须按期接收,不得推诿,拒绝。

第六条各单位所属的指挥部(项目部)、分公司、办事处的会计档案,原则上保管三年后移交,若三年后仍有延续清算项目,待项目清算完成后三个月内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七条财务会计部门向档案部门移交的会计档案,必须符合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立卷整理,应遵循财务工作的规律,当会计年度终了后,按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分别进行整理,装订成册,组成保管单位,一本凭证、账簿、一个年度的财务报告为一个保管单位。

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一、会计档案管理组织机构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第一步是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责任制度。

企业应该设立会计档案管理部门,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并配备专职人员。

会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编制档案管理计划,指导和监督档案的建立、整理、存储、保管和利用工作。

二、会计档案管理流程1.档案建立:企业应在每个会计期间结束后,按照会计法规定及相关准则,建立相应的会计档案。

档案建立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完成,并注明建档人、日期等信息。

2.档案整理:整理是指对已建档案进行分类、排序、编目等工作。

档案应按照会计科目、会计期间、会计科目日记等进行分类,并编制相应的目录。

3.档案存储:存储是指将已整理好的档案按照一定规则放置在指定的位置。

存储应考虑档案的安全和易取用性,要求档案存放在专门的档案柜或储物柜中,标注档案号、名称、存放日期等信息。

4.档案保管:保管是指对已存储的档案进行管理和保护。

保管工作应包括定期检查和清理档案柜,防止火灾、水灾等意外事故,确保档案的安全。

5.档案利用:利用是指按照需要,提供档案信息给有关人员使用。

档案管理部门应负责处理来自内外部的调阅申请,并且要记录下调阅人、调阅日期等信息。

三、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档案建立制度:规定建立会计档案的时间、内容和格式,以及建档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档案整理制度:规定档案整理的方法和工作流程,包括分类、编目、目录编制等具体操作。

3.档案存储制度:规定档案存放的位置、柜子的编号和规格要求,以及存放期限等方面的规定。

4.档案保管制度:规定档案柜的定期检查和清理工作,以及灾害防范和应急措施。

5.档案利用制度:规定档案调阅的程序和权限,以及调阅记录和信息提供要求。

四、会计档案管理监督和考核为确保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应建立监督和考核制度。

监督和考核应由企业内部的专门部门负责,对各项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考核。

监督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能够发现和纠正档案管理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甘肃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甘肃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甘肃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附件:1.甘肃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
2.甘肃省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
3.甘肃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测评申请表
4.甘肃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测评小组成员签字表
5.甘肃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测评单位备案表
附件1
甘肃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
甘肃省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
附件3:
甘肃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测评申请表
附件4:
签字时间:年月日说明:此表一式两份,组织测评单位存一份,申报测评单位存一份。

附件5:
甘肃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测评单位备案表
市(州)档案局或省直主管部门盖章:备案时间:年月日
说明:此表由各市(州)档案局、省直专业主管部门每年年终集中填写所管范
围内已通过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测评的单位,一式一份向省档案局备案(同时
上报电子版),并据此领取测评等级证书。

甘肃省档案局办公室2016年8月23日印发。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正文:----------------------------------------------------------------------------------------------------------------------------------------------------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制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事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各机关、团体、国营企业、建设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地把会计档案管好。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之一。

会计档案工作由各级财政机关和各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共同负责进行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

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

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必须按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档案,全部移交档案部门,不得自行封包保存。

档案部门必须按期点收,不得推诿拒绝。

第五条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原则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档案部门对于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权进行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本单位领导或财政、审计订机关严肃处理。

第六条各单位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障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处理会计事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归档第四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归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会计凭证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成册;(二)会计账簿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账簿种类排列,保持整洁;(三)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报告种类整理,编制目录;(四)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其性质和用途分类整理。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保管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条会计档案应当存放在干燥、通风、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适宜的环境中。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

具体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利用第九条单位应当制定会计档案的利用制度,明确利用条件、程序和要求,确保会计档案的合法、合规利用。

第十条会计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清点,发现遗失、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第五章会计档案的销毁第十二条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档案销毁的规定,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三条单位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第十四条销毁会计档案应当有两人以上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会计档案丢失、损毁、泄密的,依法追究责任。

甘肃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甘肃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会计档案管理,保障会计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甘肃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甘肃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单位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单位应高度重视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界定与分类第四条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

第五条会计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结算凭证等。

(二)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等。

(三)财务报告类:包括年度财务报告、月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等。

(四)其他会计资料类:包括合同、协议、审计报告、税务申报等。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管理职责第六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确保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七条单位会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销毁等工作。

第八条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接收、鉴定、保管、利用和监督等工作。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九条会计档案的收集应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在办理完毕后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会计档案的整理应按照会计科目、时间顺序进行,确保档案的有序性和可检索性。

第五章会计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十二条会计档案的保管应采取下列措施:(一)按照规定的分类、编号和存放顺序,妥善保管会计档案。

(二)采用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确保会计档案的物理安全。

(三)对电子会计档案,应采用加密、备份等技术手段,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会计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依规,确保会计档案的保密性。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真实、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公司经济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公司进行经济核算、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监督和法律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以下职责:(一)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二)负责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和利用工作;(三)负责会计档案的销毁工作;(四)负责会计档案的保密工作;(五)负责会计档案的年度检查和总结工作。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范围第六条会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等;(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等;(三)财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其他财务报告等;(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重要文件合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等。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七条会计凭证的收集与整理:(一)原始凭证应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整理,并注明凭证编号、日期、摘要等信息;(二)记账凭证应按照凭证编号、日期、摘要等信息整理,并注明对应科目;(三)汇总凭证应按照科目、金额等信息整理。

第八条会计账簿的收集与整理:(一)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应按照科目、金额等信息整理;(二)辅助账簿应按照账簿类型、金额等信息整理。

第九条财务报告的收集与整理:(一)财务报告应按照时间顺序整理,并注明报告编号、日期、摘要等信息;(二)会计报表、附表、附注等应按照规定格式整理。

第五章会计档案的归档与保管第十条会计档案的归档:(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归档;(二)归档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时间顺序、科目、金额等信息进行排列。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障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会计核算相关的各类档案。

第三条会计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会计档案必须真实记录和反映本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

(二)完整性:会计档案应当齐全、连续、完整。

(三)安全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保密。

(四)便捷性:便于会计档案的查阅、利用和归档。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本单位成立会计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会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会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收集与整理第七条会计档案的收集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确保会计档案的来源可靠。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会计档案的分类、编号、目录等规定进行整理。

(二)对会计档案进行编号、分类,并建立会计档案目录。

(三)对会计档案进行装订、编制索引、标注页码等。

第四章保管与利用第九条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根据会计档案的性质、保存期限等因素,确定保管方式。

(二)建立会计档案的保管制度,明确保管责任。

(三)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安全措施,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

第十条会计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制度,确保查阅人符合条件。

(二)查阅会计档案应当填写查阅登记表,并经相关管理人员审批。

(三)查阅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计档案内容。

第五章鉴定与销毁第十一条会计档案的鉴定应当定期进行,根据会计档案的保存价值、法律法规要求等因素,确定是否销毁。

第十二条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销毁。

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1 总则1.1 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档案管理,根据《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其他单位。

1.3 规范内容界定1.3.1 本细则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本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纸质会计档案以及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1.3.2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a)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附件、记账凭证;b)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c)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d) 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1.3.3对于同一类会计资料应至少做到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含纸质档案的电子副本)二者之一信息完整。

1.4 管理原则1.4.1 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存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2 组织管理与职责2.1 财务资产处为会计档案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负责原始附件的收集、整理,财务会计报告的打印、报送;负责会计档案的归口管理,并负责指导与监督各单位会计档案工作。

2.2 档案馆为公司各种档案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无需移交共享中心档案管理部门的公司会计档案,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2.3二级单位财务部门如果未实施财务共享,会计档案不移交共享档案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整理并保管好会计档案资料,接受财务资产处的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

3 电子会计资料归档要求3.1 公司内部形成应归档的电子会计资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

3.1.1 由公司统一部署实施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所形成、传输的电子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细则

会计档案管理细则

会计档案管理细则一、档案整理立卷会计档案应按照年度、类别进行整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有序。

档案材料应按时间顺序排列,用文件夹或档案盒妥善保存,并附上清晰的标签和目录。

档案整理完成后,应编制档案立卷清单,由档案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二、档案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根据档案的性质、重要性及法律法规要求来确定。

不同类别的档案应设定不同的保管期限,如:会计凭证、账簿等长期保存;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定期保存。

档案保管期满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或移交。

三、档案利用与借阅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规、保密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借阅档案应履行审批手续,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

借阅者应爱护档案,不得涂改、损坏或遗失,并按期归还。

四、档案销毁管理档案销毁应遵循安全、环保的原则,确保档案在销毁过程中不被泄露或丢失。

销毁档案应编制销毁清单,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销毁。

销毁过程应有专人监督,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档案被彻底销毁。

五、档案安全保密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档案内容不被泄露。

档案存储区域应设置监控设备,防止档案被盗或损坏。

涉密档案应单独存放,并采取加密措施保护档案的安全。

六、档案移交与接收档案移交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档案在移交过程中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档案接收方应对接收的档案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移交与接收过程应有书面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七、档案数字化管理鼓励采用数字化技术管理档案,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利用率。

数字化档案应建立备份机制,确保数据安全。

数字化档案管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八、档案工作人员职责档案工作人员应熟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认真履行职责。

负责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借阅、销毁等工作。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积极推动档案数字化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会计档案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其他财经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用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公司日常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凭据。

第三条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可执行本办法,也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业务情况制订实施办法,报公司财务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公司设专职人员对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用和销毁等进行管理。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及销毁第五条会计档案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形成的会计档案。

原始凭证是指由于数量过多而单独装订成册形成到会计档案。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薄,其他会计账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工资奖金发放明细表,票据存根,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借阅登记清册,财产清查资料,审计报告等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第六条财务部将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分为移交归档前与移交归档后。

(一)移交归档前工作:会计凭证:按月份和册号顺序整理,月内按先记账凭证后原始凭证的顺序编制册号,每月终了,装订成册,记账凭证封面应由经办人和财务主管签章。

会计账簿:应于年度审计结束2个月内,对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帐、总账和明细账等会计帐簿,装订成册,同时对应纳印花税的账簿应及时贴花并划销。

财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每年终了,分门别类,整理立卷。

(二)会计档案移交工作:移交归档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2024年会计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明细

2024年会计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明细

2024年会计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明细2024年会计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明细范文一一、会计年度终了,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

各种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材料的关联性,分门别类地组成几个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

各类资料整理要求: 1.会计凭证。

(1)按月立卷:每月末将装订成册的凭证,统一登记案卷目录,每月立卷一份。

(2)分散装订:根据凭证号的顺序多少,分散装订,做到整齐、牢固、美观。

(3)装订封面的所有内容要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号码、装订人签章等。

2.会计账簿。

各种会计账簿办理完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其它均需整理妥善保管。

(1)会计账簿在办理完年度结账后,只在下一行的摘要栏填写“结转下年”字样,不填其它内容。

(2)会计账簿在装订前,应按账簿启用表的使用页数,核对各个账户账面是否齐全,是否按顺序排列。

(3)活页账簿去空白页后,将本账面数项填写齐全,撤去账尺,用坚固耐磨的纸张做封面、封底,装订成册。

不同规格的活页账不得装订在一起。

(4)会计账簿的装订顺序:会计账簿装订封面账簿启用表账户目录按本账簿页数顺序装订账页会计账簿装订封底。

(5)装订后的会计账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掉页现象。

(6)账簿装订的封口处,应加盖装订人印章。

(7)装订后,会计账簿的脊背应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和编号。

(8)会计账簿的编号为一年一编,编号顺序为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借)款日记账、明细分类账、辅助台账。

3.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并按时报送后,留存报表均应按月装订成册,年度终了统一归档保管。

4.电子会计档案。

(1)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2)按月备份:每月末将财务服务器自动储存数据分别备份在管理员电脑硬盘和独立硬盘中,月度备份不少于两份。

(3)按年刻录光盘:年终 60 日内,在光盘上刻录上年备份数据后统一归档保管。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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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甘肃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加强我省会计档案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会计档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以下简称79号令)、《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字〔2013〕20号)和《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依照本实施细则管理会计档案。

中央驻甘单位可执行本系统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正式文件为准),若本系统无统一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则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资料。

第四条省财政厅和省档案局共同负责包括中央驻甘单位在内的全省会计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市州、县区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省直各专业主管部门的会计机构和档案机构共同负责本系统直属单位会计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明确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建立会计档案安全保管制度。

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六条单位要将会计档案管理纳入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档案工作一并安排,要把会计档案作为本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进行管理,切实做到领导、人员、制度、柜架、库房五落实。

第七条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其中定期分为30年、10年两种。

以上所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各相应会计档案应保管的最低期限,在整理会计档案时应逐卷具体标明。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79号令》执行(见附件1、附件2)。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细则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部门预算、财务计划、财务工作总结、财务工作制度等文件材料不属于会计档案范围,应归入文书档案整理保管范围。

第九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十条满足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一条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在达不到第九条规定条件时,既要保存电子会计档案,又要保存纸质会计档案,以免电子会计档案信息丢失后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第十二条会计档案的整理:一、会计凭证的整理(封面、备考表、包角纸、凭证盒的规格、项目设置及填写规范):(一)封面项目设置、填写方法:1.项目设置与格式:见附件3,有A4规格的按A4尺寸设计封面,但内容不变。

2.填写方法:(1)上端“会计档案”前面空白处,填写产生会计档案的单位名称或通用简称,如:“甘肃省财政厅”、“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等。

填写方法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下列两种方法中的一种:①如果需求量较大,可由厂家直接把单位名称印制上去;②如果需求量较小,则刻制大小适当的单位名称条形章加盖上去以求整齐美观。

(2)“立卷部门”项:填写本单位财务机构名称,如“财务处”、“财务股”、“办公室”等。

(3)“类别”项:应填写“会计凭证”,如果已统一印好可不必再填。

(4)“案卷名称”项:如果本单位使用的是通用记账凭证,封面己印好“会计凭证”字样的,不必再填写;如果本单位使用的是分类的记账凭证,则根据分类在“会计凭证”字样后的括号里填写“收款”、“付款”或“转账”等字样,以示区别。

(5)“起止日期”项:一般填写本月会计凭证中第一张记账凭证的日期和最后一张记账凭证的日期,年、月、日均不得省略;如果按季或年度装订会计凭证时,应该填写本季或本年第一张记账凭证的日期和最后一张记账凭证的日期,年、月、日均不得省略。

(6)“册数”项:填写起止日期内的案卷总册数。

(7)“册次”项:填写本册是起止日期内的第几册。

(8)“凭证编号”项:填写本册会计凭证第一张记账凭证的编号和最后一张记账凭证的编号,“张数”按记账凭证的实际张数填写。

如果只有一张记账凭证,则只在“至第号止”处填写本张记账凭证编号。

(9)“附件”项:填写记账凭证后附的所有原始凭证张数,包括后附的文件或合同等相关原始凭证的合计张数;如果原始凭证数量过多,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重要的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纳入其他类进行保管,在“会计凭证”字样后的括号里填写“为原始凭证第××卷的附件”,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10)“本册凭证合计张数”:填写记账凭证张数和附件张数的合计数。

(11)“保管期限”项:根据《79号令》的规定填写为“30年”。

(12)“归档号”项:填写本册会计凭证在本年度会计凭证中的排序编号。

(13)“全宗号”项:填写有关档案馆给本单位档案确定的代号。

如未确定,暂不填写。

(14)“目录号”项:填写登记本册会计凭证目录本的编号。

(15)“案卷号”项:填写本册会计凭证在本单位档案室内全部会计凭证或某一时间段内所有会计凭证中的排序编号。

(二)备考表项目设置及填写方法:1.项目设置与格式:见附件4。

2.填写方法:(1)“本卷需要说明的情况”项:记载整理时或日后保管查阅过程中遗留、出现的问题,以备查考。

如没有问题则本栏不填写。

(2)“会计主管”项:整理好的会计凭证由会计主管检查合格后由其签名或盖章。

(3)“装订人”项:由整理装订人员签名或盖章。

(4)“年月日”项:由立卷人填写本册凭证整理装订完毕的日期。

(三)会计凭证包角纸项目设置、填写方法及装订:1.项目设置与格式:见附件5。

2.填写方法:(1)“年月”项:填写本册会计凭证的截止日期。

(2)“凭证编号”项:与封面“凭证编号”项相同。

(3)“案卷号”项:与封面“案卷号”相同。

(四)会计凭证的装订:1.小凭证在左上脚采取脚装订,并用包角纸包好,并在凭证背面盖上启封章(装订人员名章)。

2.A4凭证在凭证左侧采用“三眼两线”方法装订,在背面装订线上粘上牛皮纸并在其上面盖上启封章。

3.每册会计凭证最厚不超过25mm。

(五)凭证盒项目设置、填写方法及装盒:1.项目设置与格式:见附件6。

2.填写方法:(1)“全宗号”项:与会计凭证封面相同。

(2)“目录号”项:与会计凭证封面相同。

(3)“年月”项:填写盒内所装会计凭证所属年、月,如:“2016 5”等。

(4)“凭证编号”项:如盒内装一本会计凭证,该项填写与会计凭证封面相同;如盒内装两册以上会计凭证,该项填写第一册凭证的起号与最后一册凭证的止号。

(5)“案卷号”项:如盒内装一本会计凭证,该项填写与会计凭证封面相同;如盒内装两册以上会计凭证(装盒不跨年),该项填写盒内第一册和最后一册的案卷号,如:“110-113”、“114-116”等。

3.有A4规格的凭证,将凭证封面、备考表设计制作在A4规格的牛皮纸上,所有内容同附件3、附件4,凭证盒尺寸:高310mm×宽220㎜×厚60㎜(厚度可根据需要确定),盒脊设置项目同附件6。

二、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封面、备考表(封底)和卷盒的标准、填写规范及装订:(一)封面项目设置及填写方法:1.会计账簿封面格式见附件7;账簿启用及接交表正面格式见附件8;账簿启用及接交表背面格式见附件9;财务报告封面格式见附件10;财务报告是A4的则使用会计账簿封面即可。

2.填写方法:(1)上端“会计档案”四字前面空白处填写方法与会计凭证封面的填写方法相同。

(2)“立卷部门”项:与会计凭证封面的填写方法相同。

(3)“类别”项:根据情况填写“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字样。

(4)“案卷名称”项:应分别按照档案的内容来确定。

如果是会计账簿,应填写“现金日记账”、“总账”、“××明细账”等账簿类别;如果是财务报告,应填写“××年××月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等字样。

(5)“起止日期”项:是会计账簿就填写该账簿启用的年月日和最后一笔账登记的年月日;是财务报告就填写该报告(报表)的起止日期;如只有一个日期则填写在“至年月日止”栏。

(6)“卷内页数”项:填写账簿或报告的总页数,正面有数据的在右上角编页号,背面有数据的在左上角编页号;自“1”编起,不论薄厚,每本账(卷)编一个流水号;如账簿上己印好页码的不再重编。

(7)“保管期限”项:按照附件1、附件2填写“永久”、“30年”、“10年”等字样。

(8)“全宗号”项:与会计凭证封面对应项目相同。

(9)“目录号”项:填写本卷会计档案的目录本编号。

(10)“归档号”项:填写本卷会计档案在本年度本类别中的排序编号。

(11)“案卷号”项:按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分别编排并填写本卷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在本类别中总的案卷号或在本类某一时间段内的案卷号。

(二)卷脊项目设置及填写方法(折叠式,印制时与封面、备考表合为整体):1.项目设置与格式:见附件7、附件10。

2.填写方法:与封面各对应项目相同。

(三)备考表项目设置及填写方法:1.项目设置与格式:见附件4。

2.填写方法:与会计凭证和备考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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