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12年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山东省2012年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山东省2012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一、山东省2011年统计数字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8114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792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561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342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901元。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工伤死亡赔偿金为21810元×20年=436200元二、山东省2012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明细表2 012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据2012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网站消息,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
随着上述统计数据的公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12年发生的工亡事故,其赔偿标准也有了提高。
现根据上述规定,对2012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进行总结如下: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2011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下: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的20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21810元×20=436200元201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比2011年的382180元提高了54020元。
注: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山东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jiaotongshigu
山东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根据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度的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1年度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有关数据标准统计如下:一、2010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9946元;二、2010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3118元;三、201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6990元;四、2010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4807元;五、2010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9093元;六、 2010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3691元。
附注:丧葬费19546.5元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398920元伤残赔偿金十级伤残39892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39800元伤残赔偿金十级伤残13980元其中国有经济同行业年平均工资分别为:农、林、牧、渔业25197元;采矿业50780元;制造业32198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5262元;建筑业28739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41222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7345元;批发和零售业31393元;住宿和餐饮业22631元;金融业66041元;房地产业28476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1675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48462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6964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6347元;教育39272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40889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2641元;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6288元。
第六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一、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9678元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811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013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119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417元。
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或者死亡的后果)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 元×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7811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119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7811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119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7811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119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9、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013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417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013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417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013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417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013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417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11、康复费12、护理费13、后续治疗费(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14、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29678元÷12个月×6个月= 元15、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7811元×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119元×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7811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119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7811元×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119元×5年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013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417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013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417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013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417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013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417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16、交通费7、住宿费18、误工损失19、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2伤残抚恤金标准
2012伤残抚恤金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012年伤残抚恤金标准作出如下规定:一、伤残抚恤金的对象范围。
伤残抚恤金适用于因公残疾或者疾病致残的军人、武警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城乡居民等。
对于因公残疾或者疾病致残的人员,按照残疾程度和个人情况给予相应的抚恤金。
二、伤残抚恤金的标准。
1. 一级伤残的抚恤金标准为每月人民币1200元;2. 二级伤残的抚恤金标准为每月人民币1000元;3. 三级伤残的抚恤金标准为每月人民币800元;4. 四级伤残的抚恤金标准为每月人民币600元;5. 五级伤残的抚恤金标准为每月人民币400元;6. 六级伤残的抚恤金标准为每月人民币200元。
三、伤残抚恤金的发放标准。
1. 对于因公残疾或者疾病致残的人员,伤残抚恤金按月发放,从确认伤残或者疾病致残之月起发放;2. 对于因公残疾或者疾病致残的人员,伤残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根据残疾程度和个人情况确定,具体发放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伤残抚恤金的调整。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伤残抚恤金的标准将根据物价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以保障受益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五、伤残抚恤金的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伤残抚恤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足额地发放伤残抚恤金,维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六、伤残抚恤金的保障。
国家将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对伤残抚恤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受益人能够及时、足额地领取到应得的伤残抚恤金,为伤残人士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
总之,2012年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出台,是国家对因公残疾或者疾病致残人员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旨在帮助他们维护基本生活,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的建设。
希望各级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伤残抚恤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让受益人能够真正感受到国家的关爱和温暖。
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指在山东省范围内,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受害者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山东省制定了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的轻微伤,赔偿标准一般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费、住院交通费、住院误工费等。
具体金额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情况和损失程度而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其次,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的一般伤害,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费、住院交通费、住院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
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情况和损失程度,赔偿金额在5000元至10万元不等。
再次,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的严重伤害,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费、住院交通费、住院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赔偿金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
最后,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的特别严重伤害,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费、住院交通费、住院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扶养费等。
赔偿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受害者在获得赔偿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受到了人身损害,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申请和审理。
同时,赔偿标准并非固定不变的,具体金额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判决而定。
总的来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设立,旨在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在遭受人身损害后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和安抚。
同时,也提醒广大公民要加强安全意识,避免因他人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2012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2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2年2月28日发布《2010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1、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8114元,比上年增长13.0%。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792元,增长14.3%。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561元,增长11.0%。
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342元,比上年增长19.3%5、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901元,增长22.7%。
2012年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安徽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于2012年02月23日公布的《安徽省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安徽省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数据已经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2012年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606元。
二、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181元。
三、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232元。
四、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4957元。
2012年河南省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根据《2011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2年或2012年一审辩论终结前,河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河南省法院在审理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2011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194.80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336.47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604.03元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319.95元/年;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0303元/年2012年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51968元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230元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644元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102元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1272元。
山东省《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东省《⼭东⾼级⼈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
件若⼲问题的意见》
⼭东省
《⼭东⾼级⼈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意见》
85.⾃然⼈的⽣命权、健康权、⾝体权等物质性⼈格权和⾃然⼈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格尊严权、⼈⾝⾃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精神利益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赔偿(残疾赔偿⾦、死亡赔偿⾦及其他情形的赔偿⾦)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1)侵害⼈是⾃然⼈的
⼀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千元——三千元;
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2)侵害⼈是法⼈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倍予以赔偿。
侵害⼈侵害⾏为特别恶劣、受害⼈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山东省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山东省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一、概述在山东省,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旨在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山东省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
二、医疗费医疗费是指受害者接受治疗所需的费用,包括门诊费、住院费、药品费、手术费等。
山东省规定,医疗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赔偿,并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三、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受害者因受伤导致无法工作而减少的收入。
山东省规定,误工费应当按照受害者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包括固定工资、津贴、奖金等。
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则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四、护理费护理费是指受害者在治疗期间所需的护理费用,包括家庭护理和机构护理。
山东省规定,护理费应当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期限进行计算。
如果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则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五、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受害者在治疗期间所需的营养费用,包括购买营养品、进行营养治疗等。
山东省规定,营养费应当根据受害者的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意见进行确定。
六、交通费交通费是指受害者因治疗而产生的交通费用,包括公共交通、出租车辆等。
山东省规定,交通费应当根据受害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者因受伤而遭受的精神痛苦所获得的补偿。
山东省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根据受害者的伤残情况和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如果受害者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还应当包括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八、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是指受害者因伤致残后所需支付的赔偿金。
山东省规定,伤残赔偿金应当根据受害者的伤残等级和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伤残赔偿金的数额应当包括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训练费等。
九、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者因死亡而支付的赔偿金。
2012 2011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的20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21810元×20=436200元
201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比国家统计局公布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据此数据计算,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82180元,这样即便没有可供养亲属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之和已经突破40万,较旧《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了2倍左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12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12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据2012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网站消息,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随着上述统计数据的公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12年发生的工亡事故,其赔偿标准也有了提高。现根据上述规定,对2012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进行总结如下:
注: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青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青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指在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中,对于因他人侵害而导致身体、
健康、生命权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获得的经济赔偿标准。
在青岛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确定的,下面将对青岛地区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医
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
在青岛地区,这些赔偿项目的标准是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的。
其次,青岛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还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影响。
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青岛地区还制定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
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规定,青岛地区对于不同程度的人身损害,制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包括了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总的来说,青岛地区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的。
在实际操作中,人民法院将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合理确定赔偿标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广大市民在维护自身权益时,能够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012道路人身损害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19号发布时间:2012-12-21 09: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7日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山东省人身伤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山东省人身伤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xx年度山东省人身伤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根据2月29日山东省统计局发布的《xx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统计公报》,xx年山东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703元,比上年增长8.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5%;人均消费支出14578元,增长9.4%。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545元,增长8.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5%;人均消费支出19854元,增长8.4%。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30元,增长8.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8%;人均消费支出8748元,增长9.9%。
因此,xx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山东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1545元;二、山东省城镇年人均消费支出19854元;三、山东省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930元;四、山东省农村年人均消费支出8748元。
1、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赔偿“因伤致残”或“受害人死亡”栏内的工程外,尚需支付“一般受伤”栏目内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2、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不能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3、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4、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5、本表适用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也适用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人身故损害损归还需根据责任大小确定赔偿责任系数。
xx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xx-11-27 20:29根据2月29日山东省统计局发布的《xx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统计公报》,xx年山东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703元,比上年增长8.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5%;人均消费支出14578元,增长9.4%。
青岛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青岛市⼈⾝损害赔偿标准⼀、青岛市2012年⼈⾝损害赔偿标准根据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度的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2年度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的有关数据标准统计如下:⼀、青岛市城镇居民⼈均可⽀配收⼊为28567元(2012年统计)24998元(2011年);⼆、青岛市城镇居民⼈均年消费性⽀出为19297元(2012年)17531元(2011年);三、青岛市农村居民⼈均年纯收⼊为12370元(2012年)10550元(2011年);四、青岛市农村居民⼈均年消费性⽀出为7661元(2012年)6662元(2011年);五、青岛市在岗职⼯年平均⼯资为32763元(2012年)28549元(2011年)。
附注:城镇居民死亡赔偿⾦571340元伤残赔偿⾦⼗级伤残57134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247400元伤残赔偿⾦⼗级伤残24740元(城市)75周岁以上142835(农村居民)75周岁以上61850被抚养⼈⽣活费城镇居民19297×年限农村居民7661×年限丧葬费163872012年青岛市在岗职⼯⽉平均⼯资2730元,这是今年的⾼保缴费基数,低保基数为2730×60%==1638元。
2730元也是⼯伤职⼯计算待遇的统筹地区职⼯平均⼯资基数。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在使⽤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交通事故,致使受害⼈遭受⼈⾝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责任时,⽆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责任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元;⽆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出的交通费⽤、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活费、住宿费、误⼯费,被保险⼈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
山东省职工工伤各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山东省职工工伤各伤残等级赔偿标准山东省职工工伤各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一、总则山东省职工工伤各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山东省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标准。
二、伤残等级及赔偿标准1. 一级伤残:一级伤残是指劳动者因工作所导致的身体部位彻底丧失或者功能彻底丧失,并且需要他人照应生活的,赔偿标准为伤残者本人月工资的120倍。
2. 二级伤残:二级伤残是指劳动者因工作所导致的身体部位丧失或者功能丧失,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他人照应的,赔偿标准为伤残者本人月工资的100倍。
3. 三级伤残:三级伤残是指劳动者因工作所导致的身体部位丧失或者功能丧失,且影响劳动者正常工作的,赔偿标准为伤残者本人月工资的80倍。
4. 四级伤残:四级伤残是指劳动者因工作所导致的身体部位丧失或者功能丧失,但仍能自理生活及继续从事工作的,赔偿标准为伤残者本人月工资的60倍。
5. 五级伤残:五级伤残是指劳动者因工作所导致的身体部位丧失或者功能丧失,但仍能从事较轻体力劳动的,赔偿标准为伤残者本人月工资的40倍。
6. 六级伤残:六级伤残是指劳动者因工作所导致的身体部位丧失或者功能丧失,但仍能从事轻度体力劳动或者简单劳动的,赔偿标准为伤残者本人月工资的20倍。
7. 其他伤残等级:根据劳动者伤残情况,如因工作导致的身体残疾等级低于六级,按照像应标准进行赔偿。
三、附件1. 山东省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格(见附件1)2. 职工工伤赔偿计算表格(见附件2)3. 职工工伤鉴定报告书(见附件3)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伤保险: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患病所享受的医疗保险和经济保险。
2. 职工:指在用人单位注册或者备案的员工,包括全职、兼职、暂时以及劳务派遣等形式的劳动者。
五、结尾1. 附件:- 附件1:山东省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格- 附件2:职工工伤赔偿计算表格- 附件3:职工工伤鉴定报告书2. 法律名词及注释:- 工伤保险: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患病所享受的医疗保险和经济保险。
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对应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对应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因他人过错或不当行为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造成了身体、精神、经济等方面的损失,需要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伤残等级对应赔偿标准则是根据被害人受伤程度的不同,确定相应的赔偿标准。
下面,将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伤残等级及其对应的赔偿标准。
首先,伤残等级是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来划分的。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常见的四个伤残等级及其对应的赔偿标准:轻伤一级、轻伤二级、重伤、特重伤。
轻伤一级:指因他人过错导致被害人受轻微伤害,但对正常工作和生活没有明显影响。
对于轻伤一级,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用、住院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
根据不同法律法规以及地区的规定,赔偿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通常情况下,轻伤一级的赔偿标准相对较低。
轻伤二级:是指被害人受到的伤害程度略重于轻伤一级,但对正常工作和生活仍没有明显影响。
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用、住院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
与轻伤一级相比,赔偿标准会有一定的提高。
重伤:是指被害人的伤势相对较为严重,对正常工作和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赔偿标准包括上述提到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同时还包括残疾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重伤的赔偿标准较高,根据不同的程度和地区的规定,赔偿金额可能有所不同。
特重伤:是指被害人受到的伤害程度相当严重,对正常工作和生活产生了明显的影响甚至导致残疾或死亡。
特重伤的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用、住院费用、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补助金、生活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特重伤的赔偿标准是最高的,赔偿金额相对较大。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仅是对部分常见伤残等级的赔偿标准进行了简单介绍,实际情况可能会受到各地法律法规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此外,伤残等级对应赔偿标准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受害人的工作收入、年龄、家庭情况等因素。
在赔偿过程中,还应考虑到受害人的合理需求,确保赔偿能够真正满足其合理、合法的权益。
山东省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意见
山东省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意见为了正确、及时地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权益,制裁民事侵权行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经验,现就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起诉和受理中的问题1、凡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遭受不法侵害,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他人人格利益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均可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有关侵权赔偿请求的起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依法予以受理,不得以案件复杂、疑难以及实体上处理无依据为由拒绝受理,对过去尚未发生过的新型侵权赔偿案件,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法院受理的,或受理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不予受理;坚持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2、侵害人致人损害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受害人或死者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审查认为侵害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申请处理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侵害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给予刑事处分的,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3、侵害人致人损害造成轻伤,受害人起诉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或刑事自诉由原告撤回或由法院驳回的,受害人只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4、在刑事诉讼中,受害人没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结束后,受害人又起诉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在刑事诉讼中,受害人明确表示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诉讼结束后,受害人又请求赔偿的,应予以受理。
山东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山东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在我国不论哪个省市的用人单位都必须要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时则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离职山东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山东工伤保险赔偿标准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
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工伤保险的特点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
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
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
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
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
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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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12年道路交通事故及一般人身伤害
赔偿标准
一、山东省2011年统计数字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8114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792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561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342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901元。
另: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工伤死亡赔偿金为21810元×20年=436200元
二、山东省2012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明细表
2 012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据2012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网站消息,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
随着上述统计数据的公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12年发生的工亡事故,其赔偿标准也有了提高。
现根据上述规定,对2012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进行总结如下:
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2011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如下: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的20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21810元×20=436200元
201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比2011年的382180元提高了54020元。
注: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12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行业标准)
2012年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
一、2011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2792元;
二、2011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4561元;
三、201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8342元(农民误工费22.85元/天);
四、2011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5901元;
五、2011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8114元;
六、2011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015 元,其中国有经济同行业年平均工资分别为:农、林、牧、渔业 29351 元,采矿业 58854 元,制造业 37403 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9753 元,建筑业 35241 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7068 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50617 元,批发和零售业 36233 元,住宿和餐饮业 28250 元,金融业 68304 元,房地产业 31622 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9486 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54302 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1171 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52793 元,教育 42795 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
利业 46026 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5133 元,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9793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