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第四次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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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川文旅字〔2022〕171号•【施行日期】2022.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文旅字〔2022〕171号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省文物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局)、厅直相关单位:针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文化和旅游部7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编制印发了《〈规定〉释义(第二版)》和《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第二版)》。

为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切实应用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信用监管是与政策制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并列的行政职能和管理手段,衔接了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监管环节。

《〈规定〉释义(第二版)》对以下5个重点问题进行了释义:一是明确了严重失信主体认定程序的启动时间;二是明确了受到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时,应同时将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三是明确了不同管理措施适用的主体和期限;四是明确了管理措施期限的计算方法;五是明确了原则上不再使用“黑名单”的表述。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坚持依法行政,坚持系统观念,熟练掌握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操作与应用,将信用管理工作抓细抓实。

二、进一步坚持依法行政失信行为记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失信惩戒等信用监管措施事关个人、企业等各类主体切身利益,必须严格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对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

四川省建设厅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四川省建设厅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法律法规文件汇编2010年12月13日一、城乡规划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3、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5、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6、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7、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8、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9、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10、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11、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1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1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1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建设部令第108号)15、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16、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17、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3号)18、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19、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二、建筑市场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5、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12、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13、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14、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002修正)(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3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1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17、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18、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1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2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2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4号)2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2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2号)2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7号)2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号)26、工程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2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2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2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3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31、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令)32、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令)3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6号令)3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3号)3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36、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3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38、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39、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40、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4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4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4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4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4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4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4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48、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4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50、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5号)5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52、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53、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5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55、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8号)56、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6号)57、城建监察规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5号)58、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59、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60、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61、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62、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63、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64、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65、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66、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三、房地产市场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3、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4、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5、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6、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7、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8、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10、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1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八部委令第162号)1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1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1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1号)15、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0号)16、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号)1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18、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8号)19、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7号)20、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6号)21、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4号)2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23、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2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5、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26、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27、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28、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号)29、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30、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31、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32、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33、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四、城市建设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3、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4、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5、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6、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正)7、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正)8、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修正)9、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10、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1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1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13、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1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0号)1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16、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8号)17、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3号)18、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19、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20、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4号)21、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3号)22、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2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2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25、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26、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27、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建设部、公安部令第31号)28、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0号)29、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30、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31、四川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修正)(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29日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2002年1月18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2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第三章规划第四章管理第五章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世界遗产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文化强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及《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的申报、规划、管理、保护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世界遗产,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包括世界遗产地及其缓冲区。

第三条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政府主导、全民参与、永续利用、世代传承的原则,确保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应当共同保护、共同编制规划、共同管理、共享资源、共同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协调机制,解决世界遗产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7.25•【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3.07.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工会正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7月25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2023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3.04•【字号】•【施行日期】1998.03.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的决定(一九九八年三月四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1985年11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1、第九条修改为:“违反规定出卖、寄售、收购物品的,由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明知是赃物进行上述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十条修改为:“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二、《四川省印刷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1985年11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1、第十条修改为:“对执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2、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非法印制淫秽书刊、画片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四川省公路客运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6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1、删去第三条。

第九条中的“第五条”字样修改为“第四条”。

2、第四条作为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客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客运管理职责。

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19•【字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2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1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11月20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3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6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2020年3月25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2020年6月1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古发掘第三章保护和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的保护管理,促进世界文化名城建设,发展天府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文物包括:(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或者体现天府文化核心内涵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以及体现天府文化鲜明特质的代表性实物。

四川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82.12.23【实施日期】1982.12.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决议》(发布日期:1985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1985年11月30日)修正【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四川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1982年12月23日四川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四川是我国历史悠久、富有革命传统优秀文化遗产的一个地区,地上地下的文物十分丰富。

切实保护和有效利用这些文物,对全省人民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发展我省科学文化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要任务。

为了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文物保护范围第二条凡属下列在我省境内县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都受国家保护:(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窑址、石窟寺、石刻及其附属物;(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和各民族的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

第三条一切文物的所有权,都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省内地下和水下的一切文物,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刻等,属国家所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国家所有。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达市府办函〔2017〕111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达市府办函〔2017〕111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达市府办函〔2017〕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根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10号),现将《达州市市级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目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4日达州市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目录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部门备注一、保留事项(49项)1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3号)《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5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1年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12年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市海事局2跨(过)河、拦河、临河建筑物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市海事局3非深水港口岸线使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关于发布港口深水线标准的公告》(2004年交通部公告第5号)《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6号)《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2009年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27日修正)市海事局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市发展改革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标准煤1000吨—5000吨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市发展改革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标准煤1000吨—5000吨6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1年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市交通运输局7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市交通运输局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市环保局9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环境保护部令〔2015〕第3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市环保局1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设立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市安全监管局1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市安全监管局12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市安全监管局13煤矿建设项目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15〕124号)市安全监管局14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项目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94号)第十五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三十三条;《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167号)第十一条。

(2023年)四川省达州市公务员省考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含答案)

(2023年)四川省达州市公务员省考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含答案)

(2023年)四川省达州市公务员省考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多选题(10题)1.2.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支出的(),加大对三大攻坚战的支持,更多向创新驱动、“三农”、民生等领域倾斜。

A.公正性B.开放性C.公共性D.普惠性3.4.下列属于生态服务业的是()A.绿色商业服务B.生态旅游业C.现代物流业D.绿色公共管理服务5.下列选项中,体现发展的实质的有()A.因祸得福,祸福相依B.无产阶级专政代替资产阶级专政C.培育出新优质品种D.原始社会的公有制经过私有制到社会主义的公有制6.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体育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指出,“十三五”期间我国体育产业将实现五大发展目标。

以下关于五大发展目标说法错误的是()。

A.产业总量进一步增长,体育产业总规模超过3万亿,从业人员数超过500万人B.产业体系进一步完善,体育服务业增加值占比超过30%C.产业基础进一步夯实,体育消费额占人均居民可支配收入比例超过3%。

D.产业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2.0%7.驾驶执照属于()。

A.—般许可B.特殊许可C.独立许可D.附文件许可8.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公报指出,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文化强国、更好地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实现这一目标必须()。

A.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B.站在时代的高起点推动文化内容和形式的创新C.坚持指导思想多样化,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D.切实履行政府职能、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9.第72题甲已满18周岁(在校大学生),无收入,在校期间打伤同学乙,花费医疗费3000元。

该费用由()承担10.关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A.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B.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D.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公布二、单选题(10题)11.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一样都是通过调节()来实现政府宏观经济目标的。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10713(颁布时间)
20010713(实施时间)
20110701(失效时间)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文号)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2001年7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娱乐场所的设立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文化、公安、工商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举办娱乐场所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三)台球厅的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球台间距在1.5米以上。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指示牌,门向外开启。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须设置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及其地下室设立娱乐场所。
第十六条 经营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投资600万元以上的歌舞娱乐、游艺场所,须在筹建前征询市、州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章程;
(三)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主管人员的身份、简历、学历证明等材料;
(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五)经营场所地址方位图及场所平面图。
第十条 申办娱乐场所,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场所平面图;
(二)场所防火检验合格证明;

影剧院灾后恢复重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影剧院灾后恢复重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影剧院灾后恢复重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一章项目简介1.1项目简介1.1.1项目名称某某市某某县影剧院灾后恢复重建工程项目1.1.2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建设地点:某某市某某县某某镇红塔村1.1.3建设规模及内容拟建重建影剧院13650平方米, 8600座位,购臵电影放映车47辆,流动电影放映设备47套1.1.4项目法人及法人代表项目法人:某某市某某县广播电视局法人代表:1.2项目法人简介1.3可研报告编制单位、依据和研究范围1.3.1编制单位四川省咨询有限公司,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工咨丙: 11.3.2编制依据(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5.12”汶川特大地震某某市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汶川地震灾害评估报告》《文化部关于公共文化设施灾后重建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四川省相关法规及规划《四川省地震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方案编制和实施指导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害损失汇总与评估报告》《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城镇体系规划》《四川省关于加强扩权试点县(市)文化工作的意见》《四川省各县文化工作暂行规定》(3)某某市相关文件及规划《汶川特大地震某某市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某某市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某某市社会事业恢复重建规划》《某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4)某某县相关文件及规划《汶川特大地震某某县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汶川特大地震某某县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实施规划》《某某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某某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某某县电影院等5个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南国土资源函[2008]12号) 某某县规划和建设局关于某某县影剧院灾后重建选址的意见(南建发[2009] )某某县规划设计室规划设计用地红线图项目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1.3.3编制范围本可研报告着重对某某县影剧院灾后重建工程项目建设的背景和必要性、建设条件、建设内容及规模、工程设计方案、环境保护、项目组织管理、项目实施计划等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规定及定额估算项目投资;对项目进行社会效益评价;提出结论性意见,供建设业主和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基础知识考核题库(共16页)

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基础知识考核题库(共16页)

全国文化市场行(Xing)政执法人员根(Gen)底知(Zhi)识查核题库〔综合(He)类〕一(Yi)、单项选择题1、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以外的行政处分。

〔〕A、裁撤许可证B、责令停产停业C、限制人身自由D、较大数额罚款C2、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发卖x复成品罪的追诉尺度是。

〔〕A、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B、违法复成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C、不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D、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A3、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A、三日B、五日C、七日D、十日D4、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A、十五日B、三十日C、六十日D、九十日C5、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

〔〕A、举证责任B、解释责任C、提供证据责任D、提供依据责任A6、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可以提起诉讼。

〔〕A、近亲属B、直系亲属C、法定担当人D、由法院决定A7、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内提出。

〔〕A、三个月B、九十天C、一个季度D、十五天A8、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发送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辩说状。

〔〕A、七(Qi)日B、十五日C、六十日D、十日D9、行(Xing)政诉讼法规(Gui)定,公民、法人或者其(Qi)他组(Zu)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是被告。

〔〕A、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B、其上级行政机关C、做出裁撤决定的行政机关D、同级人民当局A10、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从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底子不异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9年修正)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9年修正)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28•【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农村环境保护正文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成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设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铁路、电力、电信、供销社等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相关单位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部长雒树刚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的要求,文化部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文化部决定:一、废止3件部门规章废止《文化科技工作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1号,1990年3月28日发布)。

废止《文化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文化部令第2号,1990年7月3日发布)。

废止《文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文化部令第3号,1990年8月25日发布)。

二、修改5件部门规章修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2004年7月1日发布)将第四条修改为“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二)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三)实施和指导实施对全国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四)指导艺术考级行业组织开展艺术考级工作;(五)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删除第五条第二款。

删除第六条、第七条。

增加以下内容作为新的第六条:“艺术考级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艺术考级工作,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将第十条修改为“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

四川省消防条例

四川省消防条例

四川省消防条例(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实施,以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安全。

政府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消防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一节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定期检查考核。

上级人民政府应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火灾多发时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对村民、居民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群众防火工作。

第十条教育、劳动、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学内容。

文化、旅游、新闻、广播、电影、电视、出版、宗教等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局辅警招聘考试题库综合理论知识单选题

公安局辅警招聘考试题库综合理论知识单选题

公安局辅警招聘考试题库《综合理论知识》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公安工作基本知识21单选题1.()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A.依法治国B.文明执法C.尊重人权D.坚持党的领导正确答案为:A。

2.依法治国首先是()。

A.依法治权B.依法治民C.提高全民守法意识D.有效管理国家正确答案为:A。

3.()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树立与维护法律权威C.宪法至上D.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正确答案为:A。

4.()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依治理念的本质特征。

A.执法为民B.依法治国C.民主自由D.服务大局正确答案为:A。

5.执法为民是()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表达。

A.为人民服务B.人权至上C.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D.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正确答案为:D。

6.执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与落脚点。

A.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B.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C.最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D.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正确答案为:B。

7.政法工作尊重与保障人权,首先要坚持(),为广大人民群众共同与普遍的人权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A.文明执法B.依法执法C.以人为本D.以法律为准绳正确答案为:C。

8.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

A.领导批示B.文件规定C.法学理论D.法律规定正确答案为:D。

9.政法工作必须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这是由我们党的()与我们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

A.政治路线B.根本宗旨C.任务D.奋斗目标正确答案为:B。

10.()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构建社会与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A.依法治国B.公平正义C.执法为民D.服务大局正确答案为:B。

11.公平正义的首要内容是确保()。

A.一切行为让群众满意B.一切结果符合法律规定C.一切行为让领导满意D.一切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答案为:D。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城乡规划法释义??? 一、新中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回顾??? (一)、法律法规建设回顾???? ——上世纪五十年代学习前苏联经验,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1978年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中央发《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 ——1984年国务院颁布《城市规划条例》;???? ——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市规划法》并正式颁发;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

??? 1、主要内容??? (1)、城市规划制定制度;(2)、划定城市规划区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制度;(3)、城市规划实施许可制度;(4)、违反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制度。

??? 2、以《城市规划法》为基础的法规体系???? ——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

???? ——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 ——1993 年12 月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2004 年9 月24 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 ——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乡规划法》并正式颁发;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正式施行。

??? (二)、规章制度建设回顾??? 1、《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 1)、城乡建设指导思想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文化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要严格控制建设不切实际的大广场、宽马路和大草坪,严禁政府部门超标准建设办公楼;??? 小城镇建设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首先发展基础条件好、规模较大的建制镇,严防遍地开花。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7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张中伟二00一年七月十三日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的管理,促进娱乐场所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开展文明、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

第四条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活动:(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六)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

第五条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娱乐场所管理工作,制订娱乐场所发展规划,对全省娱乐场所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按规定审核、管理娱乐场所及其经营活动。

县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娱乐场所及其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设立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审核,对娱乐场所依法进行治安管理。

第二章娱乐场所的设立第七条申办娱乐场所,须向县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合格者,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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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电影、音像制品和电视节目制品的分级管理的职责划分,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开展的营业性文化有偿服务活动,应当纳入文化市场管理范围;开展的非营业性文化经营活动,不得面向社会公开售票,各单位要加强对其管理,同时接受文化市场业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建立文化经营单位市场行为档案,对其进行日常考核;
(五)具体执行文化市场业务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进入文化经营场所执行公务,必须两人以上并持有国家或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二)市、州文化市场业务管理部门对本市、州文化市场业务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监督检查;审批并主管市、州直属单位、市、州群众团体和外市、州的市级单位在本市、州举办的文化经营活动,以及上级文化市场业务管理部门授权审批、主管的文化经营活动;
(三)县(市、区)文化市场业务管理部门对本县(市、区)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审批并主管县(市、区)所属单位、群众团体、无主管企业、个人和外县(市、区)的单位在本县(市、区)举办的文化经营活动,以及上级文化市场业务管理部门授权审批、主管的文化经营活动。
第二章 管理
第九条 地方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文化市场的业务管理部门,须加强对文化市场的宏观管理和督促、检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按照下列分工负责文化市场管理:
(一)文化行政部门主管:
1、各类文艺演出、展览经营活动;
2、电影和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经营活动;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单位或个人从事书报刊印制、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复制等,须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批准。文艺表演团体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其演出内容应报演出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核准。”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治安管理登记证”。
三、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
四、第四十条中的“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修改为“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2个月内”修改为“60日内”。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40924(颁布时间)
20040924(实施时间)
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文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第四次修正本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八条 文化市场监督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代表同级文化市场业务管理部门依法对文化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
(三)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文化市场业务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文化经营许可证应注明经营项目、方式、规模和场所。文化市场业务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定期对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和许可证进行验审。根据验审对遵纪守法的予以登记;对有违章行为的暂缓登记,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注销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文化经营许可证分别由省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或变相参与文化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文化市场业务管理部门可向所管辖的经营者收取一定的文化市场管理费。对文化馆、文化宫、艺术馆、青少年宫和工人俱乐部的管理费应给予适当减免。文化市场管理费的收取范围、收费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省文化市场业务管理部门制定。
1、广播电视节目制品的制作、发行、销售、出租和播出经营活动;
2、音像制品的内容审核工作。
第十条 各级文化市场业务管理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文化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管理和审批制度,负责对经营者进行培训,审批有关经营项目,其职责是:
(一)省文化市场业务管理部门制定文化市场建设和发展的总量调控规划、计划,负责对全省文化市场业务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监督检查;审批并主管省和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省以上直属单位,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事业单位,省级群众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机关直属单位及外地来川的省级单位在四川举办的文化经营活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正常秩序,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和文化经营活动,都属于文化市场管理范围。
第六条 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其经营活动必须有益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七条 新闻单位、群众团体、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协助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文化经营单位的上级主管、主办单位须严格执行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对所属文化企业事业的检查、监督,不得阻挠当地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对其问题的查处。文化企业事业发生严重问题,须追究主管、主办单位的责任。
五、删去第四十二条。
六、条文中的“市(地、州)”修改为“市、州”。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次修正)
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1年5月2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一)公安部门依法对文化市场实施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监督;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文化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范围、方式进行核准登记和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对文化市场的卫生条件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
(四)物价部门依法对文化市场管理收费和经营价格进行核定、监督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对遵守本条例,守法经营者;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娱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文化市场管理、为群众文化生活服务方面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检举、揭发、查处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按照核准登记的项目、方式、规模、场所实行亮证、明码标价,依法经营;不得涂改、租让、转借经营证照。
第二十条 文化经营者本着自愿的原则,经过批准可以成立群众性的经营者协会组织,在各级文化市场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文化经营者除须依法交纳税费和管理费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向其摊派、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申请人必须持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业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并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依法需要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以及其他许可证的,还应按规定办理后方可依法申请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
第三条 四川省境内的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条例。
依法从事文化市场管理或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领导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文化市场管理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支持健康有益的文化经营活动,取缔反动、淫秽和非法的文化产品、文化经营活动,保障社会主义文化市场活跃有序、繁荣健康发展。
(四)不得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设立封闭式包厢;
(五)不得在文化娱乐场所进行陪舞、陪酒、陪座等各种陪侍活动;
(六)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厅;
(七)不得在一切场所开办营业性有奖或带有赌博性质的电子游戏机活动,不得在中小学门前200米半径以内经营台球和电子游戏项目,不得在非节假日向中小学生开放营业性台球室和电子游戏室;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从事书报刊印制、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复制等,须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经主管部门批准。文艺表演团体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其演出的内容应报演出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物价、税务、版权等部门对文化市场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下列分工,与文化市场业务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八)不得经营未经国家允许进入市场的文物;
(九)不得经营非法出版、复制、进口的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非法制作的电视节目制品和对外销售内部图书、报刊、资料;
(十)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
(十一)不得利用文化经营项目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应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 经营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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