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全程录音录像对口供证据的补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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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口供的真实性

浅谈口供的真实性

浅谈口供的真实性作者:范红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6期浅谈口供的真实性范红亚摘要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审查结果的准确性把握,都建立在对全案证据认真审查的基础之上,对证据的真伪进行甄别,在各证据间相互对照和比较,其所反应的事实能否相互印证,以追求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在诸多的案卷材料中,以言词证据居多,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狭义上的口供)又因其身份和地位的特殊性,对其真实性与稳定性的审查较为困难,所以在积极找寻有效的口供真实性审查方法的同时,我们又要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削弱口供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中的地位和重要性,积极转变审查证据模式,取得审查起诉阶段的主动性。

关键词证据审查口供真实性审查模式作者简介:范红亚,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129-02一、口供的重要性和特点现阶段,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工作仍以主观性证据审查模式为主,主观性证据主要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在案件材料中主要以笔录的形式出现。

这类证据相比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因为其比较容易发现和取证相对直接和方便,所以在刑事案件案卷材料中占据了主导地位。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以下简称口供)因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特殊性,对其口供真实性的审查也显得尤为重要。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因其地位的特殊性,对其所做的口供笔录的审查工作更加不容忽视。

一方面,经查证属实的犯罪嫌疑人口供能够详细、具体地反映犯罪的动机、目的和时间、地点、行为、结果,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另一方面,由于犯罪嫌疑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最直接的利害关系,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的可能性大。

二、口供审查方法对口供真实性的判断,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审查供述的动机。

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动机多种多样,有基于悔悟的,有求于解脱的,还有争取从宽处理的,等等。

浅议反贪侦查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作用及完善建议

浅议反贪侦查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作用及完善建议

第 二 有 利 于 固 定 讯 问 内 容 防止 犯 罪 嫌 疑 人 翻供 录音 录像 为 同步 录 像 提 供 了快 捷 和省 力 。 于 是 . 步 录 像 就 敷 衍 了 事 , 同 出 资 料 是 采 用 现 代 科 学 技 术 手 段 与 设 备 记 录 讯 问 过 程 的 原 始 材 现 上 述 问 题 . 为 必 然 这 为 今后 可 能 出现 的 司法 纷 争 留 下 了 隐 实 料 , 受 侦 查 人 员 的 主 观 意 志 制 约 . 不 受 讯 问 人 和 被 讯 问 人 的 患 . 不 也 为制 服 嫌 疑 人 的无 理 辩 解 带 来 了遗 憾 思想 、 感情 的影响 。一般来 说 , 只要信息储存 的过程合法规 范. 就 四 、 善 反 贪 侦 查 中 同步 录 音 录像 的几 点 建 议 完 会 得 出准 确 可 靠 的结 论 .犯 罪 嫌 疑 人 在 内 心 深 处 也 是 承 认 其 真 第 一 , 强 思 想 上 对 同步 录音 录像 工 作 发 的高 度 重 视 . 面 加 全 实性 的 . 强 了犯 罪 嫌 疑 人 口供 的稳 定 性 增 充 分 地 认 识 录 音 录 像 资 料 的 重 要 作 用 。一 是 侦 查 部 门 的办 案 人 第 三 有 利 于 保 护 侦 查 人 员 免 受 犯 罪 嫌 疑人 错 误 攻 诘 讯 问 员 要 正 确 认 识 全 程 同步 录音 录 像 与 加 大 办 案 力 度 之 间 的辩 证 关 同 步 录 音 录 像 给 犯 罪 嫌 疑 人 的权 利 保 护 提 供 了 保 障 .反 过 来 也 系 , 推 行 全 程 同 步 录 音 录 像 作 为 提 高 侦查 工 作 水 平 、 现 科 技 把 实 给侦 查人 员 提 供 了免 受 犯 罪 嫌 疑 人 恶 意 投 诉 和 指 控 的 保 护 在 强 侦 的 一 次 新 机 遇 。二 是 对 于 当 前 在 录 音 录像 设 备 或 技 术 上存 司法 实 践 中 , 们 发 现 了 一 个 较 为 普 遍 的 现 象 . 罪 嫌 疑 人 . 我 犯 尤

新形势下的全程录音录像问题再思考

新形势下的全程录音录像问题再思考

新形势下的全程录音录像问题再思考一.一则案例说起2012年10月17日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受贿案件,检察机关控告被告人(原海盐县人民政府秦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韩自更在任期间收受贿赂共计*****元。

而在此之前(2012年10月8日)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曾向法庭提出过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系非法取得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提交了一定的线索和材料,合议庭在初步审查以及召集控辩审三方共同回看了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和侦查人员出具的关于侦查过程合法性的证明后,认为对被告人韩自更的整个侦查过程没有出现暴力、威胁等非法取证的情形,而且被告人韩自更在作有罪供述时神情比较自然,应当排除供述系非法取得的嫌疑并最终决定不再当庭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经法庭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韩自更有期徒刑七年。

日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律师事务研究所邀请众多学者就本案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研讨①。

在会上,辩护律师曾指出:“在7月2号到5号的连续讯问期间确实录有11张光盘,但是遗憾的是这11张光盘只有图像没有声音,我们在图像里面看到了被告人在那段时间(近60个小时),总共只睡了5个小时。

当法院看到这些视频资料后认为因为没有暴力,所以不管有音无音都是合法的,就此否定了我们的申请,不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②通过辩护律师就该案中录音录像材料的简单陈述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就录音录像这一制度的运作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首先,就本案来说,对于检察院自侦的贪污受贿等案件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应当录音录像③,而本案只是对部分讯问过程进行了录像的做法显然有悖于现行法律规定;其次,整个的讯问过程中只有录像但没有录音,而且有的录像画面也极不清晰以致影响观看,表明录音录像制作过程的不规范、不严谨;再次,该案法官对录音录像的审查采取的是开庭之前召集控、辩(辩护律师)双方至法院共同观看录像带的方式,而犯罪嫌疑人本人并没有实际参与,这种审查方式是否合乎法理还有待研究;最后,法官在看完这些录像资料之后认为整个讯问过程侦查人员并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也不存在其他明显不合法的行为,所以即使没有声音,即使不完整也可以认可它的合法性,据此驳回了辩护律师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笔者认为对于法官的这一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

补强证据规则是怎样的,范围是什么-

补强证据规则是怎样的,范围是什么-

补强证据规则是怎样的,范围是什么?第一,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非法证据即使在实质上是真实的,也不得作为口供的补强证据。

第二,不能与口供作出实质性区分的证据,不能构成补强证据。

如记载有口供之内容的讯问笔录即属此类。

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他场合所做的陈述,如果没有其他附加证据的,也不得单独作为本案中口供的补强证据。

当一个证据不能单独有效的证据案件事实的时候,就需要拿出另外一个证据来对其进行佐证,另外的证据就叫做补强证据。

那你知道,补强证据的规则到底是怎样的吗?详情请随小编阅读下文。

一、补强证据规则是怎样的补强证据规则就是一项限定证据证明力的规则,要求对特定证据进行补强,否则不能进行直接定案,而用于补强的证据就叫做补强证据,。

补强证据是指某一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但没有完全的证据能力,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亦称" 佐证",它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但可用来证明主要证据的可靠性,增强或保证主要证据的证明力,担保主要证据的真实性。

补强证据必须具备两个要素:1、不受待佐证证据的支配;2、证明的事实与案件有关。

故可以采纳的、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符合法定程序的,用以增强或肯定待证证据证明力的证据,就是补强证据。

二、补强证据的范围是什么补强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能力,及证据之可采性的规定,在此范围之内,既可以是直接证据,也可以是间接证据,既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言辞证据,也可以是实物证据,法律一般不做其他限制。

但是,在此尚有几点需要强调: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非法证据即使在实质上是真实的,也不得作为口供的补强证据。

2、不能与口供作出实质性区分的证据,不能构成补强证据。

如记载有口供之内容的讯问笔录即属此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他场合所做的陈述,如果没有其他附加证据的,也不得单独作为本案中口供的补强证据。

4、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其他共犯的供述不得作为口供的补强证据。

浅论全程录音录像证据的弹劾性

浅论全程录音录像证据的弹劾性

Legal S ys t em A n d So c i e t yi叁篁!圭垒垒竺!堡竺望堕鎏懑圄圈警冒麓论全程录音帚像征据的弹劾性梁光明摘要全程录音录像目前在刑事侦查、审#,J s-作得到普遍应用,最高检还就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专门发布了规定。

全程录音录像在证据运用、规范执法、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同时,全程录音录像作为证据的补强性和弹劾性问题也应不容忽视,本文试就全程录音录像证据的弹劾性问题作一简要分析。

关键词全程录音录像证据弹劾性司法要求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79.01一、全程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从全程录音录像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证据性质来看,目前,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着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所作的录音录像是根据具体案情和取证目的需要进行的,属视听资料证据①。

第二种观点认为,全程录音录像是指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将讯问的内容和当时的情景等记录在磁带、硬盘、光盘或其它载体上的一种证据固定的方式。

@第三种观点认为,一般情况下是为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目的的一种证据固定方式,当辩护方提出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程序抗辫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成为视听资料@。

笔者认为,判断全程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首先要看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三要素,从全程录音录像的特点及用途来看,全程录音录像作为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用音频和视频形式规范记录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证人的诉讼行为,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当然具有证据属性,也就可作为弹劾证据使用。

二、全程录音录像证据的弹劾性(一)证据弹劾性的理论基础弹劾证据是指质疑其他证据可靠性的证据。

在证据法上。

弹劾证据只能用于质证,用以动摇其他证据的信用,不能作为定案的实质性证据。

9具体来说,被告人口供的弹劾性,就是指被告人先前所作的合法的E l供,可以作为质疑其后来所作口供是否真实的弹劾证据;证人证言的弹劾性,就是证人先前所作的合法证言,可以作为其后来所作证言是否真实的弹劾证据。

浅论刑诉法施行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适用和完善

浅论刑诉法施行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适用和完善

浅论刑诉法施行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适用和完善浅论刑诉法施行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适用和完善论文摘要新刑事诉讼法以成文法形式对全程录音录像作了明确规定。

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作为一项保障人权、惩罚犯罪的“利器”,具有哪些独特的功能,在证据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如何应用,其制度体系如何构建等等,这些都是需要认真研究的新课题。

论文关键词同步录音录像适用完善一、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当前法律环境下的独特功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其中在审判阶段的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是一个在现有刑事审判过程中建立的全新的程序。

一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相当于将侦查人员人列为“程序上的被告”,法官不仅要查明刑事案件本身,还要再开启另一个程序性的案件,相当于形成了“案中案”用以审查侦查程序的合法性。

控方要证明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证明讯问行为的合法性,而要证明后者,主要是通过法庭上播放侦查阶段的同步录音录像,对讯问的合法性进行检验,将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收集口供的可能性予以排除。

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早在2005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从而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侦查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

与此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这项规定还较为原则,内容上尚显单薄,检察机关在在实践操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1.审讯频率下降,审讯节奏受到影响。

实行侦查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之后,要在有视听监督的公开环境下开展讯问工作,部分办案人员因害怕语言出错、行为出格、程序出乱而心生紧张情绪,继而出现情绪低落、畏手畏脚、发问不到位问题。

简述审讯全程录音录像的必要性

简述审讯全程录音录像的必要性

其 中 的艰难 可想 而知 。而且 古代 证据保 存 能力匮乏 , 再加上 曾看过 《 神探 狄仁杰 》 三部 , 作 为与 包公 齐名 的 断案 高手 , 其 府 , 侦 查手段 落后 , 即使 发现 冤情 , 亦难 以翻 案 。 神 乎其 技 。 由此 可 见 , 人 们对 包 公、 狄 公 的传 颂 , 不光 是他 们代表 基于 这 一系列 原 因, 再加 上古 代社 会等级 制度 的严格 约束 , 缺 乏有 效的监 督和 问责 , 才 使得 官吏们 为 了 自 着 正义 、 清 明、 铁面 无私 的光辉 形象 ; 更体现 出人们 对断 案技 能能 官员 的腐 败 盛行 , 对 细节 的把握 , 对大 局 的逻辑分 析 , 套 用武则 天对 其 的一 句评价 : 力 的推 崇 , 内一 体现 出 的对程 序正 义的 渴望 。 身利 益漠 视人 权 、 视 生命如 无物 , 用 一缕 缕冤 魂为 自己的权 利铺 与之 相对 的 , 《 窦娥冤 》 、 《 杨 乃武 与小 白菜》 、 甚至 于喜 剧搞怪 路 。
大 师周 星驰 的 《 九 品芝 麻 官》 也拿 冤狱 开涮 。京 剧 中的 白脸 丑 角
刑讯 逼供 传承至 今 , 虽然 我 国宪法 、 刑法 等一 系列法 律法规
这 一形 象 , 影射 出贪 官 、 昏官 、 庸官 在人们 心 中 的丑恶 嘴脸 。 他们 强调 了保 障人权 以及犯罪嫌 疑人 的基本 权利 , 规 定 了刑讯 逼供所 或收 受贿 赂、 或 昏庸 无道 , 刻 意或 者无 力收集 相关 证据 , 没 有对整 将受 的惩 处 , 但刑 讯逼 供后所 造 的冤狱 仍不 绝于耳 , 每一起 冤狱 个案 件 的逻 辑分 析 , 更 谈不 上 的案件 细节 的把 握 , 而细 节往 往是 表着 细 节与 证据 的重 要性 。 在 无法 从证 到供 办案 的 时候 , 所 以都

最新、最全面强制性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之解读

最新、最全面强制性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之解读

最新、最全面强制性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之解读1 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2013年1月1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第二百零一条•2014年9月5日公安部《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2014年《公安录音录像规定》)第四条和第六条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是否可以复制同步录音录像?2014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辩护人要求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如何处理的答复》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不是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属于案卷材料之外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辩护人未经许可,无权查阅、复制。

”而对于,“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查看(听)相关的录音、录像”。

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是聋哑人的话,目前我国并没有辩护律师聘请翻译人的相关规定,在只有辩护律师查看的情况下,其根本不可能发现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

3 审判阶段1)律师能否要求在法庭上进行播放?2006年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试行) 》第十五条规定,公诉方“应当”提请法庭播放同步录音录像,也即具有提请权。

相反,从保护被告人权益的角度,辩护人和被告人也有提请播放权。

2014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第十四条,对同步录音录像的播放增加更多的条件,不仅需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而此时公诉人才“可以”提请法庭播放,而不是“应当”提请播放。

2)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可以复制?2013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规定,“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录音录像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并已在庭审中播放,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复制有关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应当准许。

口供补强证据规则问题浅析

口供补强证据规则问题浅析

摘 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发挥着直接证据的诉讼功能,建立口供补强证据规则非常必要和迫切。

《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充其量只是具有证据补强意义的制度设计,而不是补强证据规则本身。

我国应加强对口供补强证据规则基本问题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口供补强证据规则。

笔者主对补强证据的主体进行概述,深入剖析口供补强证据的条件,认为存在辅证补强或单独证明两类情况。

我国对口供没有明确的定义,同时,对被补强口供范围的规定也较为模糊,补强证据到底应具有什么样的证据能力、证明标准,这些都需进一步具体化。

针对这些问题进而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证据规则;口供补强证据;个体补强;系统补强一、补强证据的概述补强证据规则就是指某一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的方式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

设置补强证据规则的立法意图在于,某些单一的证据在质量上缺乏足够的证明价值,“因此需要对这种证据从数量上加以补强,即从数量的角度来强化该种证据在质量上的证明价值,以此保障借助这类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可靠性。

”从补强证据角度而言,口供之所以需要补强,其理由不外乎两种情形:一是口供的本身已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二是口供的证明力尚不充分,单以口供来认定有罪并不充分。

因此要在认定有罪时除口供以外尚须有补强证据的存在,这里的补强法则并非特别独特的法则,该法则只能说是“疑似的补强法则”。

二、口供补强证据的条件要求与其他证据规则一样,口供补强规则也存在着证据的品质要求。

易言之,能补强口供的证据应当满足该规则独特的条件要求。

我国在立法上对于证据证明标准的规定一致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原则性规定,不仅缺少操作标准而且规定过于单一,在实践中,证明标准的高低影响着证据之间证明力的分配。

补强证据规则的证明标准是条弹性的规定而传统意义上的硬性要求,采用此种方法既能够与证明标准的判断规律相符合与我国的司法环境相一致,毕竟证据的证明标准是审判者的自由裁量,因审判者通过内心衡量从而才形成的内心确信,非一种确定的客观性事实,但同时也要在口供的虚假预防及其审判者自由裁量权限制方面多加关注,这就要求我们在口供的补强证据的证明标准方面设立一定的要求,但口供的补强证据的证明标准过高或过低都会在诉讼效率和发现诉讼真相影响案件方面产生相当大的影响。

口供补强规则的内涵确定及性质辨析

口供补强规则的内涵确定及性质辨析

口供补强规则的内涵确定及性质辨析发布时间:2021-03-24T00:58:32.831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0年19期作者:徐超曹梦雪[导读] 刑事理论和实践对口供补强规则的内涵解读和性质定位,一直处于朦胧状态。

完整的口供补强规则应该包括消极补强和积极补强要求。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610207摘要:刑事理论和实践对口供补强规则的内涵解读和性质定位,一直处于朦胧状态。

完整的口供补强规则应该包括消极补强和积极补强要求。

消息口供补强为孤供不能定案规则,积极口供补强为没有补强至可信性标准的口供不能定案规则。

综上,口供补强规则不仅是有关口供的证明力规则,而且是口供证据的第二层级的证明力规则。

关键词:口供补强规则;消极补强;积极补强;证明力1.前言口供别称为“证据之王”充分体现了其在刑事证明中的重要地位。

刑事司法围绕口供证据的证明问题力,逐渐形成了口供补强规则,但是理论和实践对其解读一直处在一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朦胧状态。

一方面,对其基本内涵、要素内容的理解不同,另一方面,其规则性质也难以明确。

伴随着我国刑事诉讼领域逐步拉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序幕,完善口供补强证据规则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必然有着更加强大的现实意义,为此必须先细致梳理原初口供补强规则的意涵和性质,才能为后续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口供补强研究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2.口供补强规则的基本内涵口供补强规则,除了口供范围特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而不包括辩解已经达成司法共识之外①,关于这一规则的其他主要内容未有定论,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口供补强是一个繁芜的问题。

问题复杂时必须牵住“牛鼻子”,其中如何认识“什么样的口供需要补强”决定了口供补强规则的真正内涵。

目前主要存在四种学说:第一种,最广义说。

无论所有,只要作为定案根据的口供都需要补强;第二种,较广义说。

认为口供的证明力薄弱时都需要进行补强,不以定案证据的数量作为适用口供补强规则的考虑因素;第三种,较狭义说。

全程录音录像对口供证据的补强性

全程录音录像对口供证据的补强性

全程录音录像对口供证据的补强性[摘要]笔者曾就全程录音录像对证据的弹劾性问题作过专门探讨并从证据的补强性角度,进一步探讨全程录音录像对口供证据的补强属性。

[关键词]全程录音录像;口供证据;补强性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全程录音录像制度被明确加以规定。

全程录音录像已从最初作为刑事讯问中固定证据、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现象的一种手段,正式成为国家基本法规定的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

如何充分运用这一制度,已成为司法实践中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口供补强性的理论基础现代刑事证据制度中对于口供,世界各国普遍对其证明力作出限制,一般禁止以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需要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进而形成一系列的口供证据补强规则。

口供之所以要补强,主要基于:一是防止实践中偏重口供的倾向。

口供具有不同于其他证据的特殊性,真实的口供往往能够全面反映案情,提高办案效率和节约司法成本。

如果允许以口供作为唯一定案根据,那么势必使司法机关过分依赖口供,从而不注重收集其他证据,甚至不惜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

二是确保口供的真实性。

口供是直接言词证据,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因而其虚假可能性很大,为确保口供的真实性,防止因虚假口供错误判决,有必要运用其他证据补强,确信口供达到真实性和自愿性的统一。

口供补强规则要求侦查人员在获取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后,必须收集其他证据补强该口供,否则控诉方将不能控诉犯罪嫌疑人有罪。

要求法官在审判案件中,不得将被告人的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根据,必须要有控诉方提供的其他证据补强该口供后才能作出有罪判决。

由于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实行法官自由心证制度,口供补强规则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和深受英美法影响的日本等国,但因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差异较大而又有区别。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需要补强的证据不限于口供,还包括其他言词证据,主要有:对伪证罪的证明、对某些性犯罪的证明、儿童提供的不经宣誓的证言、共犯的证言等。

刑事侦查中全程录音录像资料的运用探讨

刑事侦查中全程录音录像资料的运用探讨

刑事侦查中全程录音录像资料的运用探讨摘要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在此次修正案中,增加了重大案件全程录音录像的规定,但未就全程录音录像的证据地位、适用程序等等问题加以规定,而在实践中,全程录音录像的适用仍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本文仅就自身所见所闻谈谈个人鄙见。

关键词证据刑事侦查全程录音录像作者简介:邢苏娴,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21-02一、全程录音录像的背景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法律地位的确立,经历了一个较长时间的摸索和周转。

自2001年、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酝酿制定《刑事证据法》起,到此后修正《刑事诉讼法》,人大法工委推出的多个《〈刑事证据法〉(或〈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都规定录音录像的运用。

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下文简称《全程录音录像试行规定》),明确提出了在全国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的“三步走”计划。

到2012年3月14日,新《刑事诉讼法》终于将该制度加以规定,确立其法律地位。

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全程录音录像试行规定》,公安机关也出台的一些规定,也大部分参照该规定的内容。

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追根究底,还是全程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地位问题。

二、全程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地位关于全程录音录像资料的地位,在理论界也有很多争议,有的学者主张全程录音录像资料系一种电子视听资料,应归于独立的证据的一种;也有的学者主张,全程录音录像资料是对讯问过程的拍摄和记录,应附属于讯问笔录,不应单独作为一项证据使用;也有的学者认为全程录音录像资料属于不稳定的证据形式,其既记录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供述,也记录了讯问的程序,在刑事诉讼的不同环节上具有不同的性质,并非严谨意义上的证据;另外还有学者主张全程录音录像资料属于“双重属性证据”“、书证”、“物证”的,理由不再赘述。

浅谈“一对一”证据的形成、审查与补强规则

浅谈“一对一”证据的形成、审查与补强规则

浅谈“一对一”证据的形成、审查与补强规则提要:由于“一对一”证据大多属于言词证据,所以无论是犯罪嫌疑人供述,还是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均存在虚假的可能性。

这就给司法机关定案带来了很大困难,正确认定“一对一”证据的案件,不仅是公正司法的需要,更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关键词:“一对一”证据;言词证据;认定。

在证据学上,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而按照证明的基本要求,司法实践中使用直接证据一般应有若干间接证据作佐证,才能确定案件的主要事实;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则须有一系列间接证据构成严密的体系,即形成“证据锁链”,排除不是嫌疑人犯罪的一切可能性及其矛盾,推断出嫌疑人犯罪的唯一结论,才能证实嫌疑人有罪。

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案件中,证明案件事实或事实的某一环节的证据中间,仅有一个证明有罪或罪重的直接证据和一个证明无罪或罪轻的直接证据。

例如受贿案件,只有行贿人肯定供述和受贿人否定的辩解,除此之外,无任何第三人目击及其他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

由于“一对一”证据大多属于言词证据,所以无论是犯罪嫌疑人供述,还是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均存在虚假的可能性。

这就给司法机关定案带来了很大困难,正确认定“一对一”证据的案件,不仅是公正司法的需要,更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一、“一对一”证据的形成“一对一”证据案件的形成不外乎两种情况:其一,由于案件自身的特点而不可能留有很多证据。

如受贿案,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只是行贿者与受贿者。

只有两个人经历贿赂的行为过程,不再有第三者在场,也就不再有证人了解事发当时的具体经过。

这种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己不供述犯罪事实,且其又将受贿款物进行藏匿或挥霍,则很难再发现其它能够证实案件的证据材料。

其二,由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意识不到位,或者是侦查措施不够得力而导致丧失了侦查的有利时机,以致于时过境迁,难以再收集到相关的证据,从而导致“一对一”案件的形成。

无论哪种原因所形成的“一对一”证据,对我们审查判断和最终定案都会带来一定的难度。

论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不一致

论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不一致

论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不一致作者:韩东成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12期讯问笔录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可能导致整个职务犯罪侦查、审查起诉失败,因此,有必要严格限定不一致的范围,深入分析产生不一致的原因,进而探寻去”不一致”化之路径。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苗某,男,44岁,原系某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一审判决认定苗某以虚增会务用车费用的方法,秋同他人贪污12万余元;在工程发包过程中,单独或共同受贿人民币51万余元、美元3万元。

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苗某有期徒刑14年。

本文案例中,一审判决引述了2009年7月2斗日的讯问笔录作为认定苗某贪污罪的关键证据之一,而辩方律师辩称此份讯问笔录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不一致,并以此质疑该份笔录的真实性,该案也因此被发回重审。

经过仔细比对7月24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之后,我们发现7月24日讯问笔录记录的环节是:车费结算审批前,苗某与下属瞿某合谋冒高车费、瞿某操作车费冒高,苗某审批同意;而7月24日讯问录像反映的环节是车费结算审批时,苗某得知费用被冒高却仍然审批同意。

通过比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我们发现两者之间确实存在差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反映的是事中共同故意,而讯问笔录记录的却是事前共同故意。

之后原一审法院在重新审理此案后对于苗某贪污部分没有认定。

撇开原一审法院对苗某贪污部分没有认定的原因不谈,该件事情的发生至少应该引起我们对此类问题的关注。

我们不能因为对此类问题研究少,就认为该问题不重要或依此来否定该问题存在的普遍性。

一、“不一致”之内涵与负面效应(一)何谓“不一致”我们在此讨论“一致”与“不一致”。

并非要简单查明其字面意思。

而是要界定在司法改革进行得如火如荼的中国国情下,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相比对的语境中,厘清“不一致”之范围,这样既可以使司法工作人员在工作实践中明晰认识、规范操作,也可以有效避免因瑕疵差异而产生证明力对比困惑。

全程录音录像对职侦审讯的潜在影响与应对策略

全程录音录像对职侦审讯的潜在影响与应对策略

于推断彭某盗窃手表没有排 除合理 怀 窃, 在确 定彭某盗窃手表的前提下 , 判 能否定彭某盗窃的重大嫌疑 ,但从公
疑 ,因此在缺 乏直接 证据证明上述 事 断彭某取得手表 的方式 ,也只 能从 案 诉证 据 证 明标 准 的 角度 ,按 照 逻 辑 推
实、弥补证据 链条脱 节的情况下 ,依 发现 场情况和 彭某攀爬防盗 网的行 为 理的规则来衡 量,认定彭某盗窃手表 靠推理来判断上述事实就 出现 以下问 来推 断是 入室盗窃。而三个推 定都是 是 一 种 可 能 性 而 不是 必 然性 。 因此仅 手表, 题 :一是通过 分析推理得 出的彭某盗 在一 个不具有排他性 的大前提之 下依 凭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彭某盗窃 了
已达到 即将 突破 口供的临界点却 又骤
查成 本 和 获取 口供 的 难度 。
3 强化技 术保障 , 高审讯科技 能动摇 犯 罪嫌疑 人 的抗 拒 审讯 心理 , 、 提
然降温 到侥幸对抗 阶段 , 而增 大侦 含 量。既然现代视 听记 录技 术给我 们 同时还可为辅助审讯工作 的设计用谋 从
而是 常 常要 经过 持 续 不 断的 思 想工 上级检 察机 关要 组织推 广 、交流先进 虚理 亏神 态 ,力争 乘势突破 口供和为 b = I 作 、 锯战般 的 多轮讯 问和 策略运 用 经验 ,加 强对干 誓的审讯技 能培- ; 拉
程 录音 录像 条件受限 、甚至是停 电等 绩效、带 头办好样 板案、追 究违规违 入新的一轮 审讯 ,这就会导致 审讯 本 平 的提 高。
审讯工作潜在的 贞面影响 ,并 因势利 展这项 工作 ,这就使部分 审讯人 员因
5 、审讯 条件要 求更高、审讯机率
导地提 出解决办法方可保证更好地 开 害怕言语 出错 、行为 出格、程序 出乱 降低 。 由于 全程 录音 录像对操作人 员、

题研究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问

题研究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问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问题研究杨新京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1月1日发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决定从2006年3月1日开始,在全国逐步推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截止到2007年8月,全国已有2829个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实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对34973件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以下笔者就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目的自改革开放以来,司法环节中有关刑讯逼供的事件屡见不鲜,致伤、致残,甚至致死的案例时有发生。

在“严打”及追求破案效率的驱使下,侦查机关为了尽快破案不惜刑讯逼供,先后披露的湖北佘祥林案、河北聂树斌案,轰动全国并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作为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也发生了致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案件,如:广西黎朝阳案、江苏梁继平案,为此也受到了社会舆论的指责。

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并要求在全国检察机关“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作为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不可能不知道刑讯逼供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但为什么还会去实施呢?就是因为通过刑讯逼供、诱供获得的口供,可以为破案提供线索,而刑讯逼供、诱供的证据又难以收集,这正是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式难以遏制的原因所在。

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运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概述

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运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概述

前言刑事诉讼法作为最能够反映社会文明进步的法律之一,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强化和创新社会的管理,维护整个社会和谐与稳定是刑事诉讼法的一大功能。

就当前我国社会形势来看,我国正处于一个矛盾激增的社会转型期。

刑事案件大幅提升,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也逐年上升,犯罪种类与犯罪手段以及犯罪心理都在不断的发生演变,这些“突变”都会对我国社会管理造成巨大的困难。

借助刑事诉讼准确的惩罚了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强化了社会的管理。

[1]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权观念也不断扩展,在保护人权方面,刑事诉讼法又是宪法以下的最重要的法律之一。

根据当前的社会状况有针对性的修改刑事诉讼法,有利于保障公共安全和缓解社会矛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切、反响强烈以及影响社会和谐的焦点问题,对于国家繁荣安定和人民安居乐业产生重大影响。

[2]那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是否有可行性?它的实行又会遇到哪些问题?国内与国外的司法探究又有哪些经验可循?第一章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运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概述1.1立法规定经过我国司法界的长期的探索与实践,我国在2013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做出了新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3]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运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既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防止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采取暴力、诱导等违法手段获得口供,最大程度上杜绝所有非法证据,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来执行讯问程序的每一个环节,避免因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暴力方式讯问而造成的冤假错案的发生,提高司法机关公信力,改善司法机关形象,重新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

另一方面也可以利用录音录像真实还原审讯现场,以此固定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防止犯罪嫌疑人在庭审阶段恶意翻供,诬陷侦查机关,从而保护侦查人员。

试析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同步录音录像

试析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同步录音录像

试析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同步录音录像论文摘要同步录音录像目前被应用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犯罪的侦查过程中,由于公安机关在刑事犯罪侦查中应用信息化技术措施时间较长且比较先进,相比之下检察机关在对职务犯罪侦查时开展同步录音录像仅六年左右的时间,暴露出的问题较多,尤其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的过程中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因而本文结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同步录音录像所面临的困难进行阐述,并提出了解决措施,以期能够为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提供一点可借鉴的素材。

论文关键词口供证据人权同步录音录像一、同步录音录像的价值(一)同步录音录像概念同步录音录像源于1984年英国创立的讯问录音制度,自此之后世界各国纷纷仿效其做法,并根据本国的司法现状有所演进。

在我国,同步录音录实施于2005年底,当时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范。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由此,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正式被法律确定为侦查过程中的一项法定制度。

其定义非常明确,同步录音录像也可以称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在侦查过程中,采用特定设备通过技术手段对侦查讯问现场进行音频视频全程同步记录。

(二)同步录音录像的价值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其中,开启了将人权予以程序法保障的先河,人权保障的内容非常丰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即是人权保障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因而具有促进完善人权保障的价值。

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防止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刑讯逼供问题一直是广大法律人所诟病的行为,其危害性不言而喻,虽然各自法律文件均对刑讯逼供给予严格的禁止,但是在对犯罪侦查的过程中却屡禁不止,由于侦查讯问程序具有高度的封闭性、非诉讼性和专权性等,为获取口供非常容易出现刑讯逼供、侵犯人权现象,这已经成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一大“顽疾”。

刑事证据口供补强规则,刑事证据优势证据规则

刑事证据口供补强规则,刑事证据优势证据规则

刑事证据⼝供补强规则,刑事证据优势证据规则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证据是⽐较多的,其中就包括司法机关对嫌疑⼈的讯问记录,证⼈的证⾔等,也就是俗称的⼝供,那么刑事证据⼝供补强规则,刑事证据优势证据规则?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刑事证据⼝供补强规则⼝供补强规则。

现代各国刑事证据法多限制⼝供的证明能⼒,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的独⽴和完全的证明⼒,禁⽌以被告⼝供为有罪判决的唯⼀依据,⽽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被追诉⼈的⾃⽩,法官可以迳⾏定罪)。

⾃侦案件中证⼈证⾔和被告⼈供述对于犯罪是否成⽴以及定性有重要意义,因此,要坚持⼝供补强规则。

⼀般说来,对补强证据不要求其达到单独使法官确认犯罪事实的程度,但也不是仅仅要求对⼝供稍有⽀撑。

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主张,⼀种是要求补强证据⼤体上能独⽴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这是较⾼的要求;另⼀种是要求达到与供述⼀致,并能保证有罪供认的真实性,这是低限度要求。

笔者认为,在⾃侦案件中,宜依第⼆种标准,即能够保证有罪供认的真实性即可。

⼆、刑事证据优势证据规则确⽴优势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法中对优势证据规则尚⽆规定,⼀般认为优势证据是民事诉讼中的概念。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草案)第4条规定了优势证据规则,即“在民事案件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应当以优势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

优势证据是指可能性上的优势⽽不单纯是证据数量上的优势。

在判断是否形成了有关特定系争事实的优势证据时,法庭应当综合案件的所有事实和情节,⽐较证据肯定与否定两⽅⾯的可能性。

三、刑事证据的具体分类1、物证;2、书证;3、证⼈证⾔;4、被害⼈陈述;5、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数据。

另外刑事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般犯罪现场直接呈现的证据则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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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全程录音录像对口供证据的补强性[论文摘要]笔者曾就全程录音录像对证据的弹劾性问题作过专门探讨并从证据的补强性角度,进一步探讨全程录音录像对口供证据的补强属性。

[论文关键词]全程录音录像口供证据补强性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全程录音录像制度被明确加以规定。

全程录音录像已从最初作为刑事讯问中固定证据、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现象的一种手段,正式成为国家基本法规定的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

如何充分运用这一制度,已成为司法实践中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口供补强性的理论基础现代刑事证据制度中对于口供,世界各国普遍对其证明力作出限制,一般禁止以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需要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进而形成一系列的口供证据补强规则。

口供之所以要补强,主要基于:一是防止实践中偏重口供的倾向。

口供具有不同于其他证据的特殊性,真实的口供往往能够全面反映案情,提高办案效率和节约司法成本。

如果允许以口供作为唯一定案根据,那么势必使司法机关过分依赖口供,从而不注重收集其他证据,甚至不惜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

二是确保口供的真实性。

口供是直接言词证据,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因而其虚假可能性很大,为确保口供的真实性,防止因虚假口供错误判决,有必要运用其他证据补强,确信口供达到真实性和自愿性的统一。

口供补强规则要求侦查人员在获取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后,必须收集其他证据补强该口供,否则控诉方将不能控诉犯罪嫌疑人有罪。

要求法官在审判案件中,不得将被告人的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根据,必须要有控诉方提供的其他证据补强该口供后才能作出有罪判决。

由于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实行法官自由心证制度,口供补强规则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和深受英美法影响的日本等国,但因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差异较大而又有区别。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需要补强的证据不限于口供,还包括其他言词证据,主要有:对伪证罪的证明、对某些性犯罪的证明、儿童提供的不经宣誓的证言、共犯的证言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英美法国家,被告人在法庭内的自白无须补强,只在法庭以外所作的自白才须补强。

大陆法系的日本对口供规定了补强规则。

日本受英美法系的影响,不仅承认自白的补强规则,且比英美法规定得更为明确具体,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论是否被告人在公审庭上的自白,当该自白是对该被告人不利的唯一证据时,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要认定其有罪,在自白之外还须有其他证据。

二、全程录音录像的证据补强性一个合乎证据属性的全程录音录像和其他证据一样,具有补强性。

又因为全程录音录像的独特性,使之相比其他证据,在对口供的补强方面题更为明显和有效。

全程录音录像同样具备证据补强规则的特征和诉讼价值,成为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的重要手段,极大地增强了案件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也为司法机关有效追诉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证据规则。

具体而言,全程录音录像证据的补强性,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一)单人的全程录音录像的补强性单人的录音录像,顾名思义是指对一名犯罪嫌疑人供述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从证据角度看,单人录音录像是指一个案件中,讯问只有一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获取口供的全程录音录像证据。

单人录音录像的补强性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对控诉证据的补强。

公诉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面对众多的证据材料,需要认真审查核实这些证据材料,排除与案件无关的、或者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这时就得运用包括全程录音录像证据在内的其他证据进行补强证明。

比如对待犯罪嫌疑人前后不一且对认定案件事实存在影响的口供,在运用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或物证等证据仍然不能确定哪一份口供是真实的情况下,运用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证据对口供进行印证补强,通过观察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神态、语态等,综合判断口供的真实性和任意性。

2.对定案证据的补强。

以法庭审理的时间为准,可将证据分为庭外证据和庭上证据。

庭外证据是指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前获取的指控犯罪的一切证据材料,相对于开庭审理的庭上证据而言。

这里涉及到的问题是,庭外证据能否作为法庭定罪量刑的证据。

如果被告人的庭上口供与庭外口供不一致,并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时,该采信哪一种口供?英美证据法规定,口供补强只包括法庭外的口供,而法庭上的口供无须补强,可直接作为定罪的根据。

3.对证据合法性的补强。

证据包括口供必须是合法获取、采集的,只有内容客观真实、获取程序合法的证据才具有可采性,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否则就是非法证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如何证明证据特别是口供证据是合法获取的,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证据就是最佳的补强方式。

全程录音录像证据以其音频视频内容的客观性、直观性,全面反映了获取证据的过程,有效证明了采集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比如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除有被告人人身伤痕鉴定结论证明外,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证据对这种口供的非法性具有强烈的补强作用。

这里有个问题就是,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证据可否作为独立的证据使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包括司法解释并未作规定,笔者认为,在法律未作规定的情况下,作为补强证据是最佳选择。

4.对证人证人、被害人陈述的补强。

依据规范程序对证人、被害人的陈述制作的全程录音录像,同样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证据具有一定的补强作用。

面对同一证人前后不一的多份证言,得到客观真实的询问全程录音录像证据补强印证的证言,更具有可信性和可采性。

5.对物证的补强。

全程录音录像在嫌疑人的口供与物证之间,也存在着印证补强。

一个案件中,当嫌疑人口供的内容与收集到的物证之间能够相互吻合、印证,对证据认定具有一定作用。

全程录音录像以其客观真实的音视频,在一定情形下对口供与物证间具有补强印证性。

(二)多人的全程录音录像的补强性多人录音录像是指一个案件中讯问二名以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进行的全程录音录像。

多人录音录像涉及到多个口供的补强问题,多个口供是指一个案件中有多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

相对于一案一人口供问题,一案多人口供问题相对复杂一些。

多人录音录像补强性的表现主要如下:1.同案非共犯的录音录像的补强性。

对同案审理的非共犯的口供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获取得多人录音录像证据的补强性是多方面的,正如上文所谈的,他们的口供相互间具有补强性一样,一方的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证据对另一方的口供具有补强性,而且这种补强更加直观,更为真实。

比如同案审理的行贿犯的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证据可以补强受贿犯的口供,销赃犯的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证据可以补强盗窃犯的口供。

同时,一方的全程录音录像证据对其本人的口供也有印证补强作用,这与上文所谈的单人录音录像补强性一样。

2.同案共犯的录音录像的补强性。

正如笔者在上文关于同案共犯口供的补强性所分析一样,一般情形下,共犯的口供并不能补强被告人的陈述,除非共犯的口供是真实自愿合法的,并与被告人的口供一致。

但是,全程录音录像在共犯口供之间却能起到补强作用。

主要体现在:第一、全程录音录像对单人口供的补强性,能够证实该口供的真实合法。

第二、全程录音录像对单人非法口供的排除,能够印证其他口供的真实性。

第三、已得到全程录音录像补强的共犯口供可以对具一致性的被告人口供进行补强,其补强的范围的程度应当与单人口供的补强相当。

这里的前提就是全程录音录像的制作、操作程序必须是合法的、规范的、真实的。

(三)证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就某一案件事实或细节,证人证言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之间出现矛盾而又不能通过对质查明事实真相情况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其中将会起到一定的印证补强作用。

在讯问证人的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并对两者的陈述同步进行录音录像,通过对两者陈述的神态、语态、内容的比较,甄别、核实证人的陈述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之间的矛盾或差异,往往可以发现事实真相。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这类证据的补强也是普通的笔录证据无法做到的。

三、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全程录音录像与口供的补强关系全程录音录像至少在以下二方面存在着强烈的补强性:其一,对口供真实性的补强。

口供的真实性是口供的首要属性,只有口供真实地描述了案件事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然而口供相对于其他证据的独特性,又使口供具有反复性和虚假性,必须要有其他证据补强其真实性,排除虚假性,讯问全程录音录像作为一种重要补强证据,对口供真实性的补强具有独特作用。

公诉人、法官通过审查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对被告人口供内容是否真实能够增强内心确信,从而达到补强目的。

其二,对口供任意性的补强。

相对于补强口供真实性,全程录音录像对口供任意性的补强作用更为明显。

全程录音录像具有的讯问内容和讯问现场的再现性,可以直观地反映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情况,从而排除遭逼供等非法口供。

然而这一切均建立在规范有效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之上,一个有缺陷缺乏证据属性的全程录音录像,是难以发挥口供补强作用的,其本身能否成为补强证据还存在疑问。

(二)全程录音录像的补强范围全程录音录像证据补强的范围和其他补强证据一样,可以分为二个层次来分析。

第一,关于补强对象的范围,即谁需要补强的问题。

学界一般认为,刑事证据补强规则就是对被告人口供的补强规则,除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不适用补强规则。

笔者认为,一切言词证据受制于主观因素的影响均存在着虚假的可能,需要补强其真实性,因此,全程录音录像证据的补强对象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还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第二,关于补强证明的范围。

补强证据究竟对犯罪构成的全部还是一部分进行补强,学界对此存在争论。

笔者认为,口供补强的目的在于担保口供的真实性,排除虚假口供,而不在于补强全案事实,补强证据的地位也只处于补充的地位。

(三)全程录音录像的补强标准即口供补强到何种程度,才可以口供和补强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

对此学界也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是要求补强证据大体上能独立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

二是要求达到与供述一致,并能保证有罪供认的真实性。

三是主张只有当口供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同时得到补强之后,才完成补强的目的。

笔者认为,要求补强证据达到能独立证明犯罪事实的程度,固然有利于口供真实性的审查,但是这种标准实际上否定了口供的证明力,有违证据补强规则的初衷。

补强证据只要能使法官对口供真实性形成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就应当达到补强的目的。

因此,全程录音录像证据的补强程度也应当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而且其补强性更容易使法官形成口供真实性的内心确信。

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作为刑事诉讼法新增条文,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了其在司法实践运用中的法律地位。

这有力地补强了口供证据,在检察机关加强自身执法办案监督,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方面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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