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旅游局制定的徐汇区开展全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文化局制定的《徐汇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文化局制定的《徐汇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2.06.12•【字号】徐府办发[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文化局制定的《徐汇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2012〕19号)区政府各有关单位、各街道、华泾镇: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徐汇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徐汇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徐汇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提升文化产业竞争力,充分发挥文化在推进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一流中心城区建设中教育人民、促进和谐、推动发展的作用,根据《上海市文化文物广播影视发展“十二五”规划》、《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上海市徐汇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徐汇区文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2年-2014年》(徐委[2012]15号)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定的徐汇区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2011]2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结合徐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和安排原则徐汇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十二五”期间共安排1亿元,用于支持区域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纳入徐汇区文化局(以下简称“区文化局”)部门预算。
专项资金的当年结余结转次年继续使用,作为次年该项资金额度的来源之一。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符合国家、上海市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市、区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部门职责区文化局负责年度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负责文化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审核及日常管理,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4.11.03•【字号】徐府发〔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政府重大事项及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办法(试行)>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14〕21号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政府重大事项及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办法(试行)>的实施办法》于2014年9月29日经徐汇区第十五届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3日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政府重大事项及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办法(试行)》的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更好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进一步提高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政府重大事项及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提请范围及形式本行政区域内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本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宗教等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可以采用提请审议、专项报告、备案等形式。
第三条提请审议决定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一)本区上一年度财政决算草案;(二)本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三)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中期评估后的调整方案;(四)区政府推进依法治区的有关重要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或重大决策。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推进“城中村”地区改造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推进“城中村”地区改造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2.06.15•【字号】徐府办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推进“城中村”地区改造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徐府办发〔2012〕21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徐汇区推进“城中村”地区改造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徐汇区推进“城中村”地区改造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城中村”是城区建设和管理的薄弱环节。
推进“城中村”地区改造与管理工作是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造福于民的必然要求,也是创新社会管理、维护城区运行安全的紧迫任务。
根据《徐汇区关于加强和改善“一地两管”地区管理的若干意见》(徐府发〔2004〕37号)的要求,本区建立了属地管理、责任分担的“城中村”地区管理机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在社会治安、市容环境、消防安全等方面仍存在薄弱环节。
为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快“城中村”地区城市化进程,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区第九次党代会的总体部署,以全面提升城区综合功能、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一流中心城区为核心,紧紧抓住城区建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锐意进取、攻坚克难,全面推进“城中村”地区改造与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土地合理利用,优化城区产业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维护公共安全,着力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区整体形象。
(二)工作目标加快“城中村”地区综合改造工作,2012年启动7个成片“城中村”旧改工作,争取“十二五”期末基本完成“城中村”地区旧改任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体育局和教育局《徐汇区学校体育场馆向社区开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体育局和教育局《徐汇区学校体育场馆向社区开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8.11.04•【字号】徐府办发[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体育局和教育局《徐汇区学校体育场馆向社区开放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8〕4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区体育局和教育局制定的《徐汇区学校体育场馆向社区开放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一月四日徐汇区学校体育场馆向社区开放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本市体育文化教育设施资源向社区开放指导意见》(沪府办发〔2006〕33号)的精神,扎实推进徐汇区学校体育场馆向社区开放工作,促进开放工作长期、有序、有效开展,根据《上海市学校体育场馆向社区开放工作评估办法(试行)》(沪体群〔2008〕399号)要求,结合本区在开放试点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经验,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依照国务院颁发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相关要求,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 号),在维护校园环境,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坚持从实际出发,有序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区开放,形成政府主导、社区牵头、学校主动,各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工作目标在“十一五”期间,通过多部门协作,采取有效措施,探索和建立本区学校体育场馆向社区开放工作的长效机制,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有效整合公共体育资源,充分调动和发挥各街道(镇)的统筹作用,实现学校体育资源辐射社区、服务社区的工作目标,缓解社区居民,特别是社区青少年的体育健身需求与体育场地不足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推动本区全民健身活动的深入开展,有力促进和谐城区建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制订的《关于加强 徐汇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制订的《关于加强徐汇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09•【字号】徐府办发〔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制订的《关于加强徐汇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徐府办发〔2018〕8号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民政局制订的《关于加强徐汇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9日关于加强徐汇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7〕32号)精神,构建徐汇区困境儿童保障体系,确保本区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现制订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徐汇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推动困境儿童工作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具体对象徐汇区户籍,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辖区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及无法查找生父母但长期事实生活在徐汇区的儿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二)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三)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三、基本原则在“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障”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把握以下工作原则:(一)坚守安全底线。
以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为核心,坚持底线思维,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安全保护机制,落实监护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在危急状况下的监护兜底作用。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体育局制订的《徐汇区第六届运动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体育局制订的《徐汇区第六届运动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1.03.28•【字号】徐府办发[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体育局制订的《徐汇区第六届运动会工作方案》的通知(徐府办发〔2011〕1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体育局制订的《徐汇区第六届运动会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徐汇区第六届运动会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深入推进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广泛开展参与者众、关注度高、趣味性强的各项活动,全面增强本区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营造科学健康、文明和谐的健身环境,进一步推动群众体育的可持续发展,寓精神文明建设于体育活动之中,围绕体育让生活更精彩,让城区更和谐的主题,把我区打造成为体育产业突出、品牌特色明显、体育人群广泛的优势城区,现就举办“徐汇区第六届运动会”明确如下工作方案。
一、主办单位:徐汇区人民政府二、承办单位:徐汇区体育局、徐汇区教育局、徐汇区总工会、徐汇区体育总会三、协办单位:徐汇区各有关委、办、局徐汇区各街道、华泾镇徐汇区残联四、活动时间:2011年3月至12月五、活动地点:徐汇区各有关单位场地六、活动形式与内容以青少年、各单位职工、社区居民和残疾人为主要对象,通过组织开展展示、活动、研讨、竞赛、服务和擂台六大系列赛事活动,达到区运会人人知晓、广泛参与、收获快乐、促进健康的目标。
(一)展示系列选择相对普及、成熟、易于推广的群众性团队展示,向社区居民推广介绍,增强我区群众参与体育锻炼的热情。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旅游局主要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徐府办发[2016]2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宝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03
【实施日期】2016.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徐府办发〔2016〕2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徐汇区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于2016年6月29日经徐汇区第十五届政府第1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2016年8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徐汇区委员会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徐汇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徐委〔2015〕9号)的规定,设置上海市徐汇区旅游局,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主管旅游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1.加强文明旅游工作,营造文明旅游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提升公民旅游文明素质。
2.加强徐汇区旅游的整体宣传推介、形象推广、产品营销,开拓客源市场,开辟精品线路,创建旅游品牌。
落实旅游安全工作,加强应急管理和安全监管,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旅游设施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整改,督促做好群体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本市有关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研究起草有关旅游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3.09.09•【字号】徐府发[2013]17号•【施行日期】2013.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的通知(徐府发〔2013〕1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已经2013年8月27日第十五届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2013年9月9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各委、办、局、街道(镇):可移动文物普查是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由专业部门采用现代信息手段集中调查统计的方式,对可移动文物进行调查、认定和登记,掌握可移动文物现状等基本信息,为科学制订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3〕5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沪府发〔2013〕35号)要求,本区将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健全文物保护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
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利于掌握和科学评价本区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健全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和文物保护体系,扩大保护范围,加大保护力度,保障文物安全;有利于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更好地发挥文物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开展全国旅游标准化企业试点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开展全国旅游标准化
企业试点工作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徐府发[2010]1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宝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08
【实施日期】2010.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开展全国旅游标准化企业试点工作的奖励办法的
通知
(徐府发〔2010〕1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徐汇区开展全国旅游标准化企业试点工作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徐汇区开展全国旅游标准化企业试点工作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相关部署,鼓励旅游企业积极参与标准化试点工作,推动徐汇区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顺利完成,提升徐汇旅游行业品牌形象,根据《徐汇区开展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徐汇区开展全国旅游标准化企业试点工作的奖励工作以扶持和树立品牌为。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关于本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关于本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1.02.11•【字号】徐府办发[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关于本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11〕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金融办《关于本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关于本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促进本区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文,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08〕39号文,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市金融办《关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修订版)》(沪金融办通〔2010〕26号文,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试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试点要求(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试点、有序推进,建章立制、严格准入,明确职责、规范运行,监管有力、防范风险,切实为本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徐汇区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鼓励在小额信贷领域有经验、有影响的境内外机构在本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成熟一家,推出一家。
(二)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依法合规、加强监管与风险防控的原则,注重把握安全性、流动性,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三)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与服务力度,为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生态环境局制订的《徐汇区“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生态环境局制订的《徐汇区“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22•【字号】徐府办发〔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生态环境局制订的《徐汇区“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徐府办发〔2023〕1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生态环境局制订的《徐汇区“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3年11月22日徐汇区“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以及将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固废”)环境影响降至最低的一种先进的城市环境管理理念,高标准推进“无废城市”建设。
根据生态环境部等十八部委印发的《“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2号)要求,结合徐汇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牢固树立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重要理念,聚焦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统筹城区发展与固废管理,加快推进固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实现“一降低、一结合、全覆盖”工作目标,即将固体废物环境影响降至最低、与实现“双碳”目标相结合、“无废社区”创建全覆盖。
(二)阶段目标1.到2023年底稳步推动“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具体指标有:(1)生活垃圾方面。
建立完善“两网融合”回收体系,完成1个精品可回收物中转站建设。
(2)一般工业固废方面。
实现自来水生产行业产生的污泥100%全量资源化利用。
(3)建筑垃圾方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物价局、市容管理局的关于徐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物价局、市容管理局的关于徐汇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徐府办发[2005]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宝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5.02.23
【实施日期】2005.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物价局、市容管理局的关于徐汇区单位生活垃圾处
理收费有关事项通知的通知
(徐府办发〔2005〕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现将区物价局、市容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徐汇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徐汇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徐汇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徐汇区各单位:
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环卫体制改革,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4〕32号文)及《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04〕048号文)精神,对本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徐汇区调整完善“万人就业项目”协管员队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徐汇区调整完善“万人就业项目”协管员队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3.08.26•【字号】徐府办发[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徐汇区调整完善“万人就业项目”协管员队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徐府办发〔2013〕15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区公共服务类和协管员队伍整合转制领导小组制订的《徐汇区调整完善“万人就业项目”协管员队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26日徐汇区调整完善“万人就业项目”协管员队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万人就业项目”运作,理顺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本市“万人就业项目”协管员队伍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沪府办〔201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管理下沉、队伍整合、推动转制、规范运作”的总体思路,理顺条块管理职责,建立权责相统一的运作机制,提高管理效能,明晰协管员队伍从业人员劳动关系,促进队伍向组织正规化、管理规范化、业务标准化发展。
二、调整原则1、坚持有利于发挥协助社会管理职能,有利于提高队伍管理效能;2、兼顾历史,着眼长远,将队伍调整完善工作和加强社会管理建设工作紧密结合;3、整合转制前后管理主体及工作机制基本不变;转制后一个管理主体下的多支队伍进行整合;4、整合转制后,从业人数规模总量以3月1日在岗实有人数为基数,严格控制、逐步减少;5、民非组织由队伍主管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作为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由队伍主管部门机关或其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任;民非组织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推进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推进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2.07•【字号】徐府办发〔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小组制订的《关于继续推进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徐府办发〔2011〕30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小组制订的《关于继续推进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的若干意见(暂行)》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关于继续推进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的若干意见(暂行)为贯彻落实文化部、财政部《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方案》(文社文发[2010]49号)、《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过程管理几项规定》(暂行),确保徐汇区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圆满完成,全区公共文化建设工作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管理机制(一)徐汇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小组,全面统筹指导示范区创建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在工作小组的领导下承担具体日常工作。
(二)创建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切实承担起示范区创建各项任务,按照各成员单位职能,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具体落实。
(三)各街道(镇)应按照《徐汇区关于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实施规划(2011——2012年)主要任务一览表》和已签订的创建目标责任书,统筹推进街道(镇)的示范区创建工作。
(四)实行创建工作小组例会和重大事项会商协商制度。
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小组例会,协调推进示范区创建工作;根据创建情况适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示范区创建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形成会议记录(纪要)。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规范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规范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4.03.17•【字号】徐府办发[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规范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二OO四年三月十七日徐府办发〔2004〕10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国有企业改革精神,进一步调整区国有经济的布局和战略,规范国有企业的改制和运作,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区国资办制定的《关于规范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规范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认真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积极推进徐汇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调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下简称《条例》)、《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全面贯彻区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保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改制形式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
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
第三条改制条件企业改制要符合徐汇区区域战略和徐汇区国有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符合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发展战略。
第四条改制程序(一)信息公开。
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必须将拟改制企业的相关信息在企业中予以公告,或向社会公开,充分利用市场促进改制,利用社会监督改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徐汇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徐汇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8.28•【字号】徐府办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徐汇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13〕1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区民政局制订的《徐汇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3年8月28日徐汇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为促进本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规范化建设,积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促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政府公共服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委办发〔2011〕19号)以及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本区公益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徐委办〔2011〕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订徐汇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市第十次党代会和徐汇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围绕并立足于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健全本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培育发展好公益性社会组织,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社区服务中的主体作用,完善社会建设工作推进机制;以统筹平衡、资源整合、功能拓展、社会参与为着力点,全力推动徐汇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为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一流中心城区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以民为本、量力而为。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文化局等九部门制定的《关于在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文化局等九部门制定的《关于在本区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音像制品与电子出版物
【发文字号】徐府办发[2004]1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宝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4.02.29
【实施日期】2004.0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文化局等九部门制定的《关于在本区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府办发〔2004〕1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
区文化局、区工商分局、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文明办、团区委、区青保办、区文化稽查队《关于在本区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在本区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在本区开展网吧等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经过我区有关部门的努力,我区网吧总体情况得到明显改善,违法经营行为得到明显遏制,但是部分网吧仍然出现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的现象,网上传播有害信息问题时有发生。
为了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2月19日全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最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广影视局等九部门关于本市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4〕22号文)要求,现就我区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4.07.05•【字号】徐府发[2004]27号•【施行日期】2004.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二OO四年七月五日徐府发〔2004〕2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3]74号文)的要求,区政府法制办对我区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徐汇区社区服务业管理办法》等4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通知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0件)1、《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徐汇区社区服务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1995]42号)2、《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档案局、区地方志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地方志资料立卷归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1996]6号)3、《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科委、财政局关于〈徐汇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1997]28号)4、《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区住宅发展局关于加强本区住宅配套建设管理的实施程序的通知》(徐府办发[1998]34号)5、《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预算调整申请程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徐府办发[1998]35号)6、《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关于徐汇区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1999]6号)7、《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区监委关于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1999]48号)8、《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房产局关于〈徐汇区旧住房成套改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1999]55号)9、《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各类基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1999]58号)10、《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实施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1999]65号)1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在我区实行社区事务处理一门式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1999]29号)1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体改办、区财政局〈徐汇区区属企业改制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2000]33号)1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定的〈徐汇区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编制部门预算的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2000]45号)1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规土局制定的〈徐汇区棚户简屋地区居民私房修建的规定〉的通知》(徐府办发[2000]47号)15、《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国资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从小企业中退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0]56号)16、《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环卫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区一次性塑料饭盒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0]60号)17、《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信息办制定的徐汇区信息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徐府办发[2001]4号)18、《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房地局关于规范本区居住物业委托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1]7号)19、《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育等部门关于本区0-6岁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1]14号)20、《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关于本区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1]24号)2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徐汇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2001]35号)2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语委〈关于加强本区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2]8号)2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土地招标办〈关于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招标、拍卖供应的操作规范〉的通知》(徐府办发[2002]38号)2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容管理局、环保局关于加强本区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2]47号)25、《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街道老宅基地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2002]49号)26、《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2]50号)27、《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户外设施设置规划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2002]54号)28、《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安全生产监察局等九部门〈关于本区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3]43号)29、《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徐汇区内部审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徐府发[1995]25号)30、《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发[1997]11号)3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发[1998]31号)3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徐汇区综合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发[1999]8号)3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国资委〈徐汇区企业集团稽查员制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徐府发[1999]16号)34、《中共上海市徐汇区委员会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发[1999]21号)35、《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扶持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0]4号)36、《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菜(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00]12号)37、《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兴住宅小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0]22号)38、《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住宅改变使用性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00]28号)39、《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小企业并联前置审批的实施办法(试行)》(徐府发[2001]8号)40、《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生物制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2]15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定的徐汇区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定的徐汇区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1.09.01•【字号】徐府办发[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定的徐汇区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2011〕2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财政局制定的《徐汇区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徐汇区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市、区有关规定设立,为实现有关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按规定可以用于安排专项资金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基本分类包括:(一)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指为了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而设立的各类专项资金;(二)社会事业专项资金。
指为了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加强社会管理,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而设立的各类专项资金;(三)社会保障专项资金。
指为了推进社保体系构建,确保就业政策落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水平而设立的各类专项资金;(四)住房保障和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指为了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公共基础设施,改善群众住房条件而设立的各类专项资金;(五)财政专项准备金。
指为了增强区域经济抗波动能力,保持发展后劲,防范政府财政风险而设立的各类专项资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房地局制定的《徐汇区关于贯彻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房地局制定的《徐汇区关于贯彻<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徐府办发[2007]3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宝山区政府【发布日期】2007.10.10【实施日期】2007.1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房地局制定的《徐汇区关于贯彻<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年)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7〕3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区房地局制定的《徐汇区关于贯彻<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年)的实施意见>》已经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十月十日徐汇区关于贯彻《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年)》的实施意见为切实贯彻《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7年-2009年)》(沪府办发〔2007〕21号文),进一步落实和强化政府在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中的作用,着力构建与徐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体制和物业管理服务模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上海市文明小区创建管理规定》,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宗旨,围绕市九次党代会精神和区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奋斗目标,运用“统筹、协调、联动、创新”的方法,进一步理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体制,构筑住宅小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形成多方协同创建和谐小区的新格局,加快解决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社会公众的满意度。
二、总体目标到2009年,本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体制基本建立;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水平和能力不断提升;物业管理行业规范落到实处;业主自我管理模式逐步优化;住宅区域整洁有序,平安和谐,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满意度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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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旅游局制定的徐汇区开展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徐府办发[2010]2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宝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11
【实施日期】2010.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旅游局制定的徐汇区开展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徐府办发〔2010〕2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旅游局制定的《徐汇区开展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徐汇区开展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徐汇区是国家旅游局确定的首批全国旅游标准化5个试点城市(区)之一。
为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相关部署,顺利完成本区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任务,加快推动本区旅游产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目标,加快徐汇区旅游行业标准的制定、实施和推广,提升旅游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提高游客满意度,为建设徐汇区都市旅游目的地做出贡献。
二、总体要求
创建目标任务明确,创建工作机制健全,标准建设扎实有效,旅游管理精细规范,旅游环境形象良好,旅游产业稳步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发挥政府的宏观指导和政策导向作用,广泛发动旅游企业及社会中介组织,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政府、企业、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各方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
(二)统筹兼顾,协调推进。
调动全区创建旅游标准化的积极性,部门配合、企业参与,选择一批基础较好的企业开展试点,带动全行业整体提高。
(三)提高硬件标准,提升软件水平。
通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推广和企业标准的建立健全,进一步提高旅游设施标准和旅游产品质量,规范旅游服务行为,提升旅游管理水平,从而带动本区旅游产业竞争力的整体提高。
四、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徐汇区旅游行业标准体系,加大实施、推广和监督力度,全面提高旅游行业发展质量,提升旅游产业竞争力,争创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区。
(二)主要任务
1.建立健全徐汇区旅游行业标准体系。
根据本区旅游行业发展现状和目标任务,制定旅游标准化工作有关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构建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主体、地方标准为补充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形成覆盖“食、住、行、游、购、娱”等领域的地方标准和服务规范。
2.完善城区旅游功能。
优化资源配置,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动本区旅游服务设施的升级和完善。
重点加强旅游交通、商务购物、旅游信息等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城区旅游功能。
3.加快打造旅游产品体系。
充分发挥本区旅游资源优势,丰富、完善以商务购物和文化娱乐为核心的多元化旅游产品体系。
重点发展文化旅游、商务购物旅游、休闲旅游、红色旅游、修学旅游、会展旅游等,为游客提供高质量的旅游产品。
4.实施推广旅游服务标准。
遴选部分旅游企业开展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树立标杆,以点带面,带动全区旅游企业严格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规范旅游行业服务行为。
5.积极创建旅游行业品牌。
以提高旅游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为目标,推动旅游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着力培育一批知名度高、竞争力强、影响力大的品牌旅游企业。
6.开展旅游标准化评价评比工作。
加强旅游标准化的宣传、培训和督导、检查,探索建立激励机制和评价模式,把制定标准和效果评价结合起来,通过标准的实施,促进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的共同提高。
(三)责任分工
区府办:负责统筹协调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全面推动标准化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区旅游局:负责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景区(点)、旅游会展、旅游汽车公司、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中心等旅游企业的标准化试点工作。
区质量技监局:负责宣传、培训和推广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以及行业标准,指导、监督各项标准的贯彻实施。
区委宣传部:负责标准化试点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企业积极贯彻标准的良好氛围。
区商务委:负责指导旅游购物场所、旅游餐馆等企业执行旅游接待服务标准;指导徐家汇商圈创建旅游名牌区域,开展“上海市服务标准化示范区”创建工作。
区建设交通委:负责旅游停车场的布局和设置;完善景区(点)的旅游交通引导标志设置和城区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区公安分局:负责旅游场所的治安和消防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标准化试点工作的经费保障。
区卫生局:负责旅游场所的公共卫生管理。
区文化局:负责博物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的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旅游娱乐场所执行旅游接待服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