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规范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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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日照的主要规范

国家日照的主要规范

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2002年版))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小

时的标准。

表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Ⅰ、Ⅱ、Ⅲ、Ⅶ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 气候区

建筑气候区划

大城市

≥2

中小城市 大寒日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日照时数(h) 冬至日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8~16

9~15

底 层 窗 台 面

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第条的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 高的外墙位置。

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 1/3 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

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

。其中院落式组团

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 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 规范第 11章中有关规定;

附表 公共服

每处一般规模 类别 教

项目名称

服 设置规定

建筑面 积(m 2) 积(m 2) 用地面 保教小于 3 (1)略 (2)略 (3)略

(4)略 (5)略

(1)托儿所 岁儿童 —

— …

保教学龄 儿童

(2)幼儿园

(6)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

的背风面,但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

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

(7)活1/2 的活

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1)略

6~12 (2)略(3)小学

(4)中学—

关于日照分析的规范整理

关于日照分析的规范整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

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

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

5.4.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 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

国家日照的主要规范

国家日照的主要规范

国家日照的主要规范

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2002年版))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小

时的标准。

表住宅建筑日照标准Ⅰ、Ⅱ、Ⅲ、Ⅶ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 气候区

建筑气候区划

大城市

≥2

中小城市大寒日

大城市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日照时数(h) 冬至日≥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8~16

9~15

底层窗台面

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第条的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高的外墙位置。

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 1/3 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

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

。其中院落式组团

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 11章中有关规定;

附表公共服

每处一般规模类别教

项目名称

服设置规定

建筑面积(m 2)积(m 2)用地面保教小于 3 (1)略(2)略(3)略

(4)略(5)略

(1)托儿所岁儿童—

—…

保教学龄儿童

(2)幼儿园

(6)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

的背风面,但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

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

(7)活1/2 的活

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1)略

6~12 (2)略(3)小学

(4)中学—

童入学(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

建筑设计规范---日照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日照规范
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 居室(厅)。 5.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 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 规定。 1.3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5.1.3条日照条文 一、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日照不少于2小时的日 照标准。 二、疗养院半数以上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日照标准。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1建筑气候区划气候气候区气候区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日照时数h231有效日照时间带h816915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注
国家相关日照分析规范条文
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条文(2002版) (1)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
国家强制性日照规范
1.4《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第4.1.3条日照规定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1.5《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第3.2.6规定 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1.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条文(2002版) 一、医院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二、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内的组团绿地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 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

1-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

1-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


(1)略

含 社 区 卫 生 (2)略

(5)医院 服务中心
… (3)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 2h 的日照标









(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5.1.3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 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有关规定:
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2002 年版))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 5.0.2-1 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 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
时的标准。
表 5.0.2-1 建筑气候区划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Ⅰ、Ⅱ、Ⅲ、Ⅶ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气候区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建筑设计规范---日照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日照规范
国家相关日照分析规范条文
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条文(2002版) (1)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 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日照标准日 日照时数(h) 有效日照时间带(h) 计算起点
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规定。
表5.0.2-1 Ⅰ、Ⅱ、Ⅲ、Ⅶ气候 大城市 ≥2 8~16 底 层 窗 台 面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平0.9m高的外墙位置。
Ⅳ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1 9~15
5.1.2
1.3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5.1.3条日照条文
一、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日照不少于2小时的日
照标准。
二、疗养院半数以上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日照标准。
2
国家强制性日照规范
1.4《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第4.1.3条日照规定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3
中小城市 大 寒 日 ≥3
Ⅴ、Ⅵ 气候区
冬 至 日
1
国家相关日照分析规范条文

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

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

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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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2002年版))

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

;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小

时的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Ⅰ、Ⅱ、Ⅲ、Ⅶ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

气候区

建筑气候区划 大城市 ≥2 中小城市 大寒日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日照时数(h) 冬至日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8~16

9~15

底 层 窗 台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 0.9m 高的外墙位置。

7.0.4.1 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 1/3 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

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 。其中院落式组团

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 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 规范第 11章中有关规定; 附表 A.0.3

公共服

每处一般规模 类别 教

项目名称

设置规定

建筑面

积(m2) 积(m2) 用地面 保教小于 3 (1)

(2)

(3)略 (4)(1)托儿所

岁儿童 — —

… …

保教学龄 儿童

(2)幼儿园

(6)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

的建筑物

的背风面,但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 日不小于 3h 的日照标准 育

(7)活 1/2 的活 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1)略 6~12

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

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

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2002年版))

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小

时的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Ⅰ、Ⅱ、Ⅲ、Ⅶ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 气候区

建筑气候区划

大城市

≥2

中小城市 大寒日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日照时数(h) 冬至日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8~16

9~15

底 层 窗 台 面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 0.9m 高的外墙位置。

7.0.4.1 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 1/3 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

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

。其中院落式组团

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 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 规范第 11章中有关规定;

附表 A.0.3

公共服

每处一般规模

类别 教

项目名称

设置规定

建筑面 积(m 2) 积(m 2)

用地面 保教小于 3 (1)略 (2)略 (3)略 (4)略 (5)略

(1)托儿所 岁儿童 —

— …

保教学龄 儿童

(2)幼儿园

(6)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

的背风面,但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

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

(7)活1/2 的活

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1)略

6~12 (2)略(3)小学

(4)中学—

童入学(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

1-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

1-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

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2002年版))

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小

时的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Ⅰ、Ⅱ、Ⅲ、Ⅶ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 气候区

建筑气候区划

大城市

≥2

中小城市 大寒日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日照时数(h) 冬至日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8~16

9~15

底 层 窗 台 面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 高的外墙位置。

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 1/3 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

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

。其中院落式组团

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 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 规范第 11章中有关规定;

附表 公共服

每处一般规模 类别 教

项目名称

服 设置规定

建筑面 积(m ) 积(m ) 用地面 保教小于 3 (1)略 (2)略 (3)略

(4)略 (5)略

(1)托儿所 岁儿童 —

— …

保教学龄 儿童

(2)幼儿园

(6)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

的背风面,但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

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

(7)活1/2 的活

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1)略

6~12 (2)略(3)小学

(4)中学—

童入学(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

(1)略

12~18 (2)略

1-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

1-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

满窗日照不少于 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
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7)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
3.2.6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布置在采光通风好的地段,应保证主要居室有良好的朝向,冬至
日满日照不宜小于 2 小时。
(8)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 4.1.3 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
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5.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
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4)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
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 4.1.1 的规定;对于特 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h 的标准;
日不小于 3h 的日照标准 (7)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 1/2 的活动面积在
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1)略
6~12 周 岁 儿 (2)略
(3)小学


童入学
(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 2h 的日照标

(1)略
12~18 周岁青 (2)略

国家日照的主要规范

国家日照的主要规范

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2002年版))

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小

时的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Ⅰ、Ⅱ、Ⅲ、Ⅶ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 气候区

建筑气候区划

大城市

≥2

中小城市 大寒日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日照时数(h) 冬至日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8~16

9~15

底 层 窗 台 面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 0.9m 高的外墙位置。

7.0.4.1 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 1/3 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

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

。其中院落式组团

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 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 规范第 11章中有关规定;

附表 A.0.3

公共服

每处一般规模

类别 教

项目名称

设置规定

建筑面 积(m ) 积(m )

用地面 保教小于 3 (1)略 (2)略 (3)略 (4)略 (5)略

(1)托儿所 岁儿童 —

— …

保教学龄 儿童

(2)幼儿园

(6)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

的背风面,但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

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

(7)活1/2 的活

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1)略

6~12 (2)略(3)小学

(4)中学—

童入学(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

建筑设计规范---日照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日照规范
国家相关日照分析规范条文
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条文(2002版) (1)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
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2
国家强制性日照规范
1.4《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第4.1.3条日照规定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1.5《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第3.2.6规定 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1.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条文(2002版) 一、医院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二、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内的组团绿地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 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
1
国家相关日照分析规范条文
1.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的条文 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
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 居室(厅)。 5.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 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 规定。 1.3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5.1.3条日照条文 一、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日照不少于2小时的日 照标准。 二、疗养院半数以上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日照标准。

1-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

1-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

1-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

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2002年版))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小

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Ⅰ、Ⅱ、Ⅲ、Ⅶ气候区Ⅳ气候区Ⅴ、Ⅵ 气候区

建筑气候区划

大城市

≥2

中小城市大寒日

大城市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日照时数(h) 冬至日≥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8~16

9~15

底层窗台面

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第A.0.1条的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 0.9m 高的外墙位置。

7.0.4.1 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 1/3 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

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

。其中院落式组团

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 7.0.4-2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 11章中有关规定;

附表 A.0.3

公共服

每处一般规模

类别教

项目名称

设置规定

建筑面积(m 2)积(m 2)

用地面保教小于 3 (1)略(2)略(3)略(4)略(5)略

(1)托儿所岁儿童—

—…

保教学龄儿童

(2)幼儿园

(6)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

的背风面,但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

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

(7)活1/2 的活

日照规范汇总范文

日照规范汇总范文

日照规范汇总范文

日照规范是指在城市建设中,对于日照条件的规定和要求。正确的日

照规范对于城市的景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都有着重要的影响。本文将

就日照规范进行详细的汇总。

日照规范的基本原则是建筑物应为用户提供良好的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保证室内环境的舒适性。日照规范包括以下方面:

首先,对于建筑物的朝向和布局有一定的规定。朝北的立面应尽量少,南北朝向的建筑物应尽量多。这是因为南北朝向的建筑物可以充分利用太

阳的光线,既能保持室内光照度的均匀性,又能避免夏季阳光直射进入房间。南北朝向的建筑物还可以形成利于自然通风的气流。

其次,对于建筑物周围的绿地和其他建筑物的高度有一定的要求。绿

地应尽量宽阔,避免被高层建筑物挡住阳光。建筑物的高度应适当,以保

证阳光能够顺利照射到低层建筑物的窗户和露台上。

此外,对于建筑物内部的日照条件也有一定的规定。住宅的起居室、

卧室和厨房等常用的室内功能区应保证有足够的自然光线进入。根据国家

标准,起居室的采光面积应不小于建筑面积的15%,卧室的采光面积应不

小于建筑面积的10%,厨房的采光面积应不小于建筑面积的5%。此外,卫

生间和储物间等功能区则可以采用间接采光。

最后,对于一些特殊建筑物,如学校、医院和工厂等,日照规范还有

更为详细的要求。学校应尽量利用自然光线,减少人工照明的使用时间,

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医院应保证病房和手术室等区域有足够的采

光和通风条件。工厂的生产车间应有足够的采光,以保证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总之,日照规范在城市建设和房屋设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合理

的朝向和布局,以及充分利用自然光线,可以提高建筑物的舒适性和功能性。日照规范的落实需要政府、设计师和开发商等多方面的合作。只有在

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

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

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2002年版))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小

时的标准。

表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Ⅰ、Ⅱ、Ⅲ、Ⅶ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 气候区

建筑气候区划

大城市

≥2

中小城市 大寒日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日照时数(h) 冬至日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8~16

9~15

底 层 窗 台 面

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第条的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 高的外墙位置。

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 1/3 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

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

。其中院落式组团

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 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 规范第 11章中有关规定;

附表 公共服

每处一般规模 类别 教

项目名称

服 设置规定

建筑面 积(m 2) 积(m 2) 用地面 保教小于 3 (1)略 (2)略 (3)略

(4)略 (5)略

(1)托儿所 岁儿童 —

— …

保教学龄 儿童

(2)幼儿园

(6)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

的背风面,但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

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

(7)活1/2 的活

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1)略

6~12 (2)略(3)小学

(4)中学—

日照规范汇总

日照规范汇总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2.0.13 日照标准 insolation standards

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5.1.3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

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

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注: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0.1条的规定。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3、本表指标仅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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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2. 0. 13 日照标准 in solation sta ndards

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 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 间。

5. 1 . 3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 规划设计规

范》GB 50180有关规定;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

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

3h 的日照标准;

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 学半数以

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

2h 的日照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小时的标

准;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 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小时的标

准。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 准。

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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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第.0.1条的规定。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 0.9m 高的外墙位置。

5.022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

5.0.2 — 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1 0°〜15

(含) 15 〜30。

(含)

1 30。〜

45

(含) 1 45。〜

〔60。(含)

>60°

1 1折减值 1

|0.9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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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L

1

|0.95L

1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照间距(m )。3、本表指标仅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住宅设计规范

5.1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 ,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

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5.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 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

计规范》(GBJ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5.1.3

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 5.1.3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其窗地面积比可按表

5.1.3的规定取值。

表5.1.3住宅室内采光标准

侧面采光

采用系数最低值_(%)[窗地面积比值(Ac/Ad )

2、L 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 房间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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