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宽严相济若干意见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遏制预防减少犯罪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遏制预防减少犯罪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即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亦即预防已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再犯罪和警告、教育社会上的人不去犯罪。
这里所说对犯罪人处罚的目的就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依据之一,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根本目的。
2006年11月27日至28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各级政法机关要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
因此,我们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一、准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一)刑事政策基本原理1、刑事政策的概念。
关于刑事政策的研究起源于19世纪初的德国,费尔巴哈首先提出刑事政策的概念:“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
一般认为刑事政策分为广义、狭义和最狭义三种,由于狭义说抓住了刑事政策的核心内容,故被普遍采用。
狭义说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以预防及压制犯罪为目的,以刑事法或者刑事司法为手段,而提出的犯罪防止对策。
其内容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刑事实体法的批判与调整;二是刑事程序和刑事追诉制度措施的批判与调整;三是监狱以及刑罚执行制度的确立与改革。
因此,狭义刑事的政策的调整对象包括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刑事执行法这三个同属规范性质的刑事领域,这也与我们所提“宽严相济”的范围理解一致。
2、刑事政策的功能。
刑事政策具有如下功能:第一,导向功能,刑事政策指导犯罪预防和犯罪控制活动,为犯罪预防、控制指明大致的方向、路线、途径。
第二,规制功能,刑事政策为国家机关预防、控制犯罪确定了具体的行动规则,并进而影响一般公民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的行为,即刑事政策具有规制国家机关和公民个人的双重功能。
第三,中介功能,一方面,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与司法之间的中间环节,在立法与司法之间起到一种中介作用,刑事政策既指导刑事立法又指导刑事司法。
另一方面,刑事政策还是理论与实践——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中间环节,刑事政策表明国家在预防、控制犯罪领域决定和实际采取的行动,而不再停留在抽象的理性形态。
孙中伟评:最高法院宽严相济的新闻发布稿
孙中伟评:最高法院宽严相济的新闻发布稿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孙中伟死刑辩护网【孙中伟律师评论】期望全国法院都能把本内容落到实处,那将是全国人民的福址。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2月新闻发布会材料一关于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关情况的新闻发布稿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013年2月27日)各位记者: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2008年以来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法律原则一脉相承,是当前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200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完善制度机制等各种方式,积极采取措施,全面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同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了千人规模的“全国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培训班”,对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了具体部署。
2011年3月和2012年5月,又先后组织“全国法院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培训班”和“全国法院贯彻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培训班”,对全国法院严格执行立法规定、进一步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全国性、大规模的集中培训。
各地法院切实转变观念,认真贯彻实施,做了大量努力。
一、依法从严,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实践证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对于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严重毒害人民健康的犯罪,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2008-2012年五年间,人民法院对故意杀人罪、绑架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爆炸罪、抢劫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严重犯罪判处的重刑率始终处于高位(参见图表一:全国法院部分严重犯罪重刑率(2008-2012年))。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法刑事一二三四五庭详解)
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政策(2010年05月06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要全面客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以及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注重从严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
”这就给我们明确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依法从严要求。
在审判活动中这一要求,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重刑直至死刑,对于社会危害性大或者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可以有效地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达到有效遏制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人民法院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新形势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根据人民群众对社会稳定的新期待,准确把握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从严惩处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内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要注重依法从宽的一面,还要注重依法从严的一面。
依法从严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
从一定程度上说,严是基础,是前提。
没有惩罚,就谈不上宽大。
正如《意见》指出的:“既要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防止片面从严,也要避免轻刑化思想影响,防止一味从宽。
”从严惩处严重刑事犯罪是社会治安形势的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
当前,我国仍处在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犯罪高发期,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
特别是严重刑事犯罪猖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广大群众对此反应强烈。
要遏制严重犯罪高发的势头,必须有严的一手。
该严不严,该重不重,就起不到对犯罪的震慑作用,就会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就不利于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
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搞得不疼不痒,不得人心。
”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有对较轻犯罪和具有从宽情节的犯罪分子从宽的一面,又要有对较重犯罪和具有从重情节的犯罪分子从严的一面,做到宽严并用,罚当其罪。
刑事侦查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刑事侦查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摘要:宽严相济不仅是有关刑事实体处理的政策,也是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政策。
我国刑事侦查程序的很多方面都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但也存在与该政策不相符的地方。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刑事司法秉承保障人权、和谐公正的理念,为了在刑事侦查中全面贯彻这一基本理念,应当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在侦查终结的处理上引入和解制度,重视人权保障,在法律的轨道内贯彻严打方针。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事侦查;和谐司法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刑事政策。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对刑事犯罪要区别对待,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宽严相济既包括对严重犯罪要从严打击,又包括对轻微犯罪要宽缓处理;既有实体方面的要求,又有程序方面的要求。
在刑事侦查中如何从实体和程序方面对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完善强制措施,落实区别对待我国有关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06年12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要求在审查批捕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具体因素:一是特殊主体,如未成年人、盲聋哑人等;二是法定刑;三是法定处罚情节;四是主观方面是否有过失等;五是悔罪表现和人身危险性大小等。
对于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至于妨害诉讼顺利进行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不予批捕;对于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
这一规定使刑事侦查中有关强制措施的适用在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更加明确而具体。
但实际上,强制措施在实施过程中与立法规定的预期目标有很大距离。
司法实践中的强制措施是围绕着“如何更有效地追诉犯罪”这一目的运作的,这种运作模式以单纯实现追诉效益为目的,往往对犯罪嫌疑人不加区分地一律适用较为严厉的羁押措施,忽视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4《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7年01月15日实施日期:2007年01月15日)为了在检察工作中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1.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正确的稳定观,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
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3.检察机关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识和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新的形势下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指导意义,在对严重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对犯罪分子依法能争取的尽量争取,能挽救的尽量挽救,能从宽处理的尽量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4.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全面把握。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宽与严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二者相辅相成,必须全面理解,全面把握,全面落实。
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汇报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汇报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汇报自高检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颁布以来,我院侦查监督科就就认真组织干警学习领会,并积极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予以贯彻落到。
现将我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2007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报捕案件191件289人,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案件为53件75人,其中从宽处理的17件24人,从严处理的36件51人。
2008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报捕案件194件307人,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案件为45件63人,其中从宽处理的11件16人,从严处理的34件47人。
(一)从宽处理案例:2007年9月,太阳乡某招商引资企业因未能与村民就污水处理问题妥善达成协议,引发村民冲击该企业,造成了企业数千元损失。
公安机关将数名村民羁押,并报送我院批准逮捕。
我院侦监部门受理该案后认为,虽然村民因一时冲动冲击企业,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采取逮捕的手段并不能消除分歧,反而会加深双方矛盾。
因而主动和本院控申部门联手,深入乡镇,与村民和企业座谈,经过我们努力调解,最后双方言和,污染处理问题得以列入议事日程。
我院侦监部门向院领导反映该情况并建议妥善处理该案,最后通过我院向党委政府建议,由公安机关撤回此案并释放了当事人,使得该案得到妥善解决。
(二)从严处理案例:犯罪嫌疑人蔡猛荣自2006年9月份任洋洲小学五年1班数学老师以来,采用摸屁股、亲嘴、抠摸班上女生的下阴的方式,在教室讲台上、座位上和家中多次猥亵班上女生黄佳欣、曹丽珍、孔思琦等近二十人,并强奸了黄佳欣、孔思琦。
由于此案案情重大,社会影响恶劣,我院迅速启动重大案件提前介入侦查机制,在初步了解案情后,对公安机关下一步的侦查工作提出二点意见,一是对犯罪嫌疑人蔡猛荣的讯问进行视听资料固定,防止其以后翻供。
二是对受害的女学生进行身体检查,看是否有被侵害的痕迹。
我们的提前介入侦查,帮助公安机关取得了部分重要证据,侦查工作得以顺利完结。
审查批捕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 济刑事司法政 策是在构建 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 的 时代背景下,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对 法治环境和 司法工作的要求而出台的。 宽严相济 既包括对严重犯罪要 从严打击 , 又包括对轻微犯 罪要 宽缓 处理 ,既有 实体方面 的 要求,又有程序方面的要求 ,做 到该严则严 ,当宽则宽 ,宽
有的将和解对 象的范围界定在邻 居、 亲友、 同学 、 同事之间 , 有的则扩 大到同一社区、街道的居民之 间:对实行刑事和解 后的处理 结果 , 有的规定必须在侵害方 已对 被害方进行赔偿 后 ,才 能 作 出 不 批 准 逮 捕 的 决 定 ,有 的 只 要 侵 害 方 与被 害方 达成 书面 赔 偿 谅 解 协 议 即可 作 出不 批 准 逮 捕 的 决定 ; 的刑 有 事和 解 参 与 人 是 侵 害方 、被 害方 和 检 察机 关 , 的是 检 察 人 有 员与 侦 查 人 员 共 同参 与 。 ( )无逮捕必要 不捕不能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二 1不 批 准 逮 捕 不 能 保证 诉 讼 j J 行 。 先 , 批 准 逮 . r 进  ̄ l 首 不 捕能否保证侦查活动顺利进行 。 些案件在 审查逮捕阶段能 有 够证实 的罪行较轻 ,但有深挖余罪,扩大战果的可能 ,由于 受传统侦查模式和办案条件 的局 限, 查机关侦破刑事案件 侦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还 是 依 赖 于 获 取 口供 , 通 过 口供 获 取 其 他 证 再 据 , 逮 捕 就 成 为 保 障 侦 查 继 续 进 行 的 最 直 接 、 效 的手 段 , 而 有 有 些 案件 若 不 逮 捕 则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决 定 了案 件 将 就 此 中 断 线索 。其次,不批准 逮捕 能否保证 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一些 基 层 法 院 为 了 保 证 审 判 , 止 被 告 人 不 到 案 ,往 往 要 求 检 察 防 机关提起 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必须在押 , 公诉部 门为了保 证被 告人到庭 接受审判, 往往要求审查逮捕部门批准逮捕犯 罪嫌
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思考
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思考[摘要]宽严相济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对克服当前刑事司法中存在的各种弊端具有重大的导向功能,而且对检察业务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而正确认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是认真贯彻该政策的前提。
[关键词]检察机关;宽严相济;对策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学者说法不一,但主流观点体现在: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
①陈兴良教授通过对“宽”、“严”和“济”这三个关键词进行语义学上的分析,揭示了其基本含义。
“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
“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
“济”是指救济、协调、结合,达到刑事司法的宽严平衡。
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着丰富的内涵、有着重要的意义,那么为了更好地在实践中贯彻落实,本文着重从以下几方面来研究探讨检察机关如何在实践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一、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一)增强检察工作中对政策的宣传功能检察事业承担着“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在检察工作中,办案人员不仅要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还要向人民群众进行释法说理的工作。
人民群众由于对政策的了解不深、理解不透,往往会对检察工作或者检察工作人员产生误解,这就更需要办案人员在工作中对政策进行宣传,使人民群众对相关问题有进一步了解,从而在工作中才能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在司法活动中努力营造尊重人、爱护人、帮助人的良好氛围,宽严相济,宽严有度,有利于尊重和保护人权,使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有机结合。
③(二)加强与其他单位的沟通协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不是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就能完成的,需要不同的单位之间相互沟通协调,需要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实施。
因此,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中,要想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加强与其他单位的沟通协调。
要在不同单位或部门之间相互交流信息,统一思想,形成合力。
要从制度上加强和促进政策执行组织之间的协作,抑制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增强其抵抗外部干扰的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意见》对于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导作用。
要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自觉性,将这一政策的基本要求落实到刑事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去,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1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落实好今年政法工作的“三项重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
为了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切实贯彻执行这一政策,特制定本意见。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2、要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切实做到宽严并用。
论行政执法中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
论行政执法中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一贯实行的基本刑事政策,也是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必须坚持的策略。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当前,宽严相济政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得以贯彻执行。
但是,在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等行政执法中往往被忽略,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一、宽严相济政策及其外在表现(一)宽严相济政策源于刑事司法工作的需要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
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
这里的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
严厉是指处罚苛厉,从重惩处。
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
尤其应当注意严格与严厉。
宽严相济的济,是指救济、协调、结合。
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宽中有严,严中有宽。
(二)行政执法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外在表现行政违法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因此,在行政执法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政策,较之在刑事司法中也有所区别。
1.宽的主要表现不以违法处理,本来作为违法处理的行为,根据规定,将其从违法范围中去除;不予处罚,行为已经违法,且应当被追究行政责任,但是根据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不予监禁,行为已经违法,并被依法决定劳动教养或者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根据规定,不需要到劳教所或拘留所执行,事实上,并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降低处罚,行为已经违法,根据规定,基于某种要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严的主要表现对拒宽违法人员追罚,本来宽缓处理了,但是违法人员拒绝履行义务,将被重新追究行政责任;对严重违法情节加码,同样的违法行为,处罚时充分考虑情节的轻与重,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对突出违法行为重处,根据社会现状,对一些社会反响强烈、负面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适时修改规定,加大打击力度,这是动态的,在劳教适用范围和标准上表现极为明显。
二、行政执法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现实意义宽严相济对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曾经发生过重要作用,这是我国在过去相当长一个时期实践中的经验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三、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1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15、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犯罪,或者被告人具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对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做好善后、帮教工作或者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20、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
对于偶尔盗窃、抢夺、诈骗,数额刚达到较大的标准,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依法适当多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四、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25、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相济”,主要是指在对各类犯罪依法处罚时,要善于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对不同的犯罪和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
34、对于未成年犯、老年犯、残疾罪犯、过失犯、中止犯、胁从犯、积极主动缴付财产执行财产刑或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罪犯、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判处徒刑的罪犯以及其他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应当根据悔改表现予以从宽掌握。
法院刑庭经验交流材料2篇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法院刑庭经验交流材料2篇法院刑庭经验交流材料2篇第一篇近年来,在法院的正确指导下,在各庭室的大力支持下,我刑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法院的工作方针政策,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注重实效,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全庭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有效提高,工作作风得到很大转变,业务能力不断增强,各项业务工作指标得到提升,多项工作受到上级的表彰肯定,极大地促进了全院整体工作的发展。
现将我刑庭的一些具体工作做法与经验介绍如下: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我刑庭围绕党、国家工作大局和地方经济建设中心,紧扣公正与效率时代主题,坚持把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进一步强化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这里面着重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深入开展“严打”斗争,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通过“严打”震慑了犯罪分子,起到很好的特殊预防作用;二是严厉打击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多发性犯罪案件,通过专项审判,先后判处盗窃X件人,抢劫X件人,故意伤害X件人,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保障了社会秩序稳定、安宁、祥和;三是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案件,教育人们远离毒品,并将此类案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导,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四是严格依法办案,保证无罪的人不受第 2 页共 13 页刑事追究。
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对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此外,作为刑事案件,我刑庭严格把握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案件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
始终把案件质量放在第一位,保证件件办为铁案。
今年来,我刑庭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X件人,结案X件人,结案率XX%。
未结X件人,正在审理之中。
我国刑法对人身危险性理论的新应用——兼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3个体的社 会属性 。 . 主要体现在 :1社会经济状况。 ()
( 就 业 状 况 。3 受 教 育 程 度 。 2) ()
4不 良行 为 记 录 。主要 体 现 在 : 1 吸 毒 。2 酗 酒 。 . () ()
() 3 卖淫嫖娼。4 赌博 。5 少年违规行 为。 () () ⑦
作 者简 介 : 宗新 , 江靖 霖 律 师 事 务所 主任 , 江省 律 师 协 会 刑委 会 副 主任 兼 秘 书长 , 江大 学 法 律 硕 士 。 徐 浙 浙 浙
危 险性 是 指 犯 罪 可 能 性 . 于 未 然 之 罪 。 里 的犯 罪 可 属 这 能 性 . 包 括 再 犯 可 能 性 即犯 罪 人 本 人 再 次 实 施 犯 罪 的 既
刑 法 学 界 对 人 身 危 险 性 的 内涵 存 在 广 义 说 、 义说 狭
和折衷说三种不 同的观点 。 广义说认 为人身危 险性 是指
龄 越早 . 犯 的 可能 性 就 会 越 大 。 再 ⑤ 2个 体 的 心 理 因 素 。 要 体 现 在 : 1 反 社 会 人 格 。 . 主 () ( ) 境 异 常 。 称 为 情 感 性精 神 疾 病 。 ) 神 分 裂 症 。 2心 也 (精 3
() 4 智能 不足 。 智 力偏 低 , 指 即智商 低 于 7 , 0 适应 能 力
差 。 ⑥
标准时 . 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对行 为是否构 成犯罪不起
任 何 作 用 . 是 量 刑 时 予 以考 虑 。 笔 者 认 为 , 义 说 承 只 ④ 广 认 初 犯 可 能 性 最 根 本 的弊 病 是 有 违 反 刑 罚 法 定 原 则 , 不 利 于 司 法 公 正 . 利 于 保 障人 权 。 衷 说 同样 存 在 这 种 不 折 弊 病 。 当 以 狭 义 说 为 基 础 , 犯 罪 行 为 作 为 人 身 危 险 应 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法院刑三
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来源:2010年4月14日《人民法院报》第06版(刑事行政)2010年2月8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有效打击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南。
现结合审判实践,就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判中如何贯彻《意见》的精神作简要阐释。
一、在三类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在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审判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落实《意见》第1条规定: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落实这个总体要求,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对象。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犯罪的发案率高,社会危害大,是各级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出现以来,长时间保持快速发展势头,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法院刑事审判在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的重要任务。
因此,对这三类犯罪总体上应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
但是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也要分别案件的性质、情节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情况,把握宽严的范围。
在确定从宽与从严的对象时,还应当注意审时度势,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作出准确判断,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服务。
2.坚持严格依法办案。
三类案件的审判中,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不能为追求打击效果,突破法律界限。
比如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审理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必须符合法律和立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既不能降格处理,也不能拔高认定。
3.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严格依法办案,确保良好法律效果的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是否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是否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落实宽严相济,构建和谐社会
所谓“ 依法 从重 ” 指依 法对 严重 影 响社 会稳定 的犯 罪加大 是
依法 予 以从重 惩处 。在 “ ” 重 的适 用上 主要包括 : 黑社 推进 各项 检察 工作 , 充分 发挥 强 化法 律监 督 、 维护 公平 正义 的职 打击 力度 , 恐怖犯 罪 、 品犯罪 和严 重暴 力犯罪 以及 严重 毒 能 作用 , 为实现 科学 发展 、 促进 社 会和 谐做 出更大 的贡献 。 而落 会 性质 组织 犯罪 、
一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前 言
持 以邓 小平 理论 、 三 个代表 ” 要思 想和 科学 发展观 为指 导 , “ 重 牢 固树立社 会主 义法 治理 念和 正确 的稳定 观 , 促进社 会和谐 作为 把
党 中央在 十六 届 四中 全 会上提 出了 “ 建社 会主 义和 谐 社 构
正确 处理 “ 与 “ 的 关系 , 宽” 严” 会” 的执政 目标 。十 七大 报告 对如 何构 建 和谐 社会 , 如何 全面 建 检 验检 察工 作 的重 要标 准 。其 次 ,
规避 动荡 的战略 意 图 。
国家工 作人 员的 职 务犯 罪 等严重 危及社 会稳 定与发 展 、 民众 安宁
原最 高人 民检 察院检 察 长贾 春 旺同志 指 出 : 要 把贯 彻 宽严 “
与秩序 的犯 罪 , 实行严 格 的刑 事政 策 , 不手软 , 绝 当捕则捕 , 该诉
相济 的刑事政 策作 为当前 检察 机关 的一 个重 大课题 , 从构 建社 会 就 诉 , 以起 到震 慑 犯罪 、 警示 社会 的作用 , 到预防 犯罪和稳 定社 达
设小 康社 会 又提 出了更 高的 要求 , 作 了全面 的阐述 , 并 为各级 党 应 正确 处理 好 以下 几个 关系 : 组织 及 各级机 关 今后 的工 作 部署 指 明 了方 向 。检 察机 关 作为 国 家 司法机关 , 以构建 和谐 社会 , 应 全面建 设小康 社会 为 纲领 , 大力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宽严相济在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中的具体贯彻》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宽严相济在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中的具体贯彻》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4.07•【文号】•【施行日期】2010.04.0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宽严相济在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中的具体贯彻(2010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8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称《意见》),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作出了科学阐释,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是新形势下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纲领性文件,对于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意见》内涵深刻、内容丰富,为深入理解和正确适用本《意见》,现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意见》有关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规定说明如下: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经济犯罪案件审判中的具体贯彻(一)关于从严惩处的案件范围。
根据《意见》第9条规定,发生在经济领域、需依法从严惩处的主要是指下列严重犯罪:以高利率或高回报为诱饵,针对社会公众实施的非法集资、非法证券、传销、地下“六合彩”等涉众型犯罪;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等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制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坑农害农的犯罪;制贩假币、操纵证券期货市场、金融诈骗等严重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走私,逃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严重侵害国家经济利益的犯罪;重大环境污染、非法采矿、盗伐林木等各种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
(二)关于政策法律界限。
对于当前金融危机背景下的经济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意见》第4条规定的“审时度势”原则、第5条规定的“两个效果相统一”原则以及第14条、第23条规定的从宽要求,审慎分析判断其社会危害性,从有利于保障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依法准确定罪量刑。
浅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践存在问题及完善途径
浅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践存在问题及完善途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为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可以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这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个时期以来,检察机关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上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作为一名基层的检察干警,在实践中也切实结合实际贯彻该司法政策,力图既体现人权的保障,又得以体现法律的效果,但同时也着实感受到理念与具体问题的冲突,从而产生执法困惑。
现着重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作以粗浅的探讨。
1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1办案人员执法理念尚未根本转变,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解把握不够全面。
对宽和严的尺度把握不准,特别是在严字上处理起来比较棘手,存在宁严勿宽的思维方式,存在一定的偏差和不正确的倾向。
长期以来我国存在“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的执法观念,加之限制人身自由的逮捕措施在实际上含有惩罚的特征,人们往往把逮捕看作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
对法律不甚了解的一般公民这样看,一些单位、组织也这样看,甚至司法机关、领导机关也存在这样看的现象。
如果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就可能会承担打击不力的罪名,不仅要承受来自社会的舆论压力,还担心受害方的上访,导致在审查批捕中存在构成犯罪即捕、以捕代罚、以不捕率衡量批捕质量等错误观念。
这种观念在审查起诉环节也亦然存在。
1.2刑事和解过程中量刑权的限制困惑。
通过刑事和解,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进行协议赔偿、司法机关对和解结果予以认可并对加害人终止追诉、审判或减刑,从而使社会秩序趋于和谐。
其最大价值取向就在于正义的恢复,一方面是对被害人权利恢复,另一方面是加害人对社会复归。
但我们却不能否认,刑事和解同样是对传统意义上国家的刑罚权独占地位的挑战。
浅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及适用
(上接第211页)摘要:宽严相济是指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讲求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稳定。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
既要保证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又要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刑事司法活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发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依法从“宽”、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以及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等问题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为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缓解和减少社会矛盾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对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宽严相济政策的基本内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既要维护社会稳定,严厉打击犯罪,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得减少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宽”就是宽大、宽缓,代表刑事政策的宽和性。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也要依法从宽处理。
此外,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被告人,一般也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分清主从犯,准确确定各被告人的罪责,不能以分不清主次为由,简单地一律判处重刑。
“济”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最关键。
检察工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探究
行 刑法 原 则 和 相关 司法 解 释 、政
、
检 察 工作 落 实 宽严 相 济
刑 事政 策 的内涵
( 一)正 确理 解 宽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对 宽 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的实 现 , 就 是 实 现 理 论 和 实 践 的 统
,
保 护 犯罪 嫌 疑人 、被告 人 的
合法权利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 益的有机统一 ,特殊预防与一般
我们 对 待不 同的犯 罪行 为 区别 对
因素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提供有力 的 司法 保障③ 。
2 、检 察 机 关 贯 彻 宽 严 相 济
( 4 )注重效果 。贯彻宽严相 济 的刑事 司法政策 ,应 当做到惩 治 犯 罪 与保 障人 权 的 有 机 统 一 , 法 律 效 果 与 社 会 效 果 的 有 机 统
为 ,刑 事 司法 只有 刚性 、没有 柔 性 。 但 是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 ”在辞典 中有 三层意义 ①过 济 河 ;②救 ;救济 ;③ ( 对事情)有 益 ;成 。这 里 的 “ ”可 以理 解 济 成 宽 和严 相 融 相 济 ,二 者 相 互 协 调、相互依附又互为联系。
青 海检察
学法论 法
2 0年 l月 , 中共 中央 十六 06 0
应 当 分 别 采 取 宽 严 不 同 的刑 罚 :
届六 中全会通过 的 《 中共 中央关 于 构建 社 会 主义 和谐 社会 若 干 重
大 问题 的决 定》 中提 出 了 “ 施 实 宽严 相 济 的刑 事 司法 政策 ,改 革 未 成年 人 司法 制度 ,积极 推 进 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公布
2010-02-11 08:51:12华声在线
1105名网友正在讨论
设为主页
字体:【大中小】
新闻发布会现场
中国法院网讯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新闻发言人指出,《意见》是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性文件,对做好刑事审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意见》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意见》共计四十五条,包括“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以及“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五个部分。
新闻发言人介绍了《意见》的四个特点:
一是强调宽严并用,反对偏轻偏重。
宽严并重、宽严并用、宽严平衡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也是制定《意见》的出发点。
一方面,《意见》继续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强调对严重刑事犯罪予以严厉打击。
在明确严惩的对象和范围的同时,还对司法实践中应当特别强调的应予从“严”的情况作出规定。
对于职务犯罪适用缓刑的问题,《意见》也专门作出规定:“要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标准与减轻处罚的幅度,严格控制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范围,切实规范职务犯罪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
另一方面,《意见》较为全面地规定了“从宽”处罚的情形以及如何正确把握从宽情节。
《意见》对于司法实践中有分歧意见的问题,也特别予以明确。
如规定“对于亲属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归案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而认定为自首的,原则上都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有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考虑到被告人亲属支持司法机关工作,促使被告人到案、认罪、悔罪,在决定对被告人具体处罚时,也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二是强调处理好政策和法律的关系。
《意见》特别强调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确保贯彻政策不违背法律,执行法律又能充分体现政策精神。
《意见》明确,“从宽和从严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 同时规定,“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尤其要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
”为我们在司法活动中科学、适时、正确地贯彻政策留下了空间。
在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上,《意见》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来提出政策导向,一是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提出原则性的指导意见;二是对法律虽有规定,但规定较为原则的情况进行明确;三是对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难点问题提出处理的原则;四是对一些原则性的刑事政策进行了具体阐释。
三是强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宽严相济政策作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其目的不仅仅在于为刑事司法活动提供明确的政策标准和界限,规范司法行为,更深远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如《意见》专门规定:“要尽可能把握一切有利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的积极因素,多做促进当事人双方和解的辨法析理工作,以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努力做到案结事了。
要充分发挥被告人、被害人所在单位、社区基层组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近亲属在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协调各方共同做好促进调解工作,尽可能通过调解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以此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
四是强调制度保障,力求收到实效。
为了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意见》强调加强相关的工作机制建设,将工作机制问题单列为一个部分,专门作出了规定。
《意见》要求不断推进量刑规范化试点、案例指导、刑事和解、刑事被害人救助等工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意见》还规定,要不断建立和完善法官考评机制、人民法院与相关政法部门的联系协调机制等,这些都将为人民法院全面、深入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更加坚实、可靠的制度保障。
新闻发言人指出,在今后的工作中,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指导,对各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意见》在审判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
本网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将举办全国高级、中级法院刑事审判法官培训班,在法治理念、专业知识、审判技能等方面进行集中培训。
届时,对《意见》的学习领会将作为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以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党和国家基本刑事政策的能力。
(中国法院网李金红)
严惩职务犯罪,当从“严密法网”始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要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切实做到宽严并用。
其中规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严重犯罪等,要依法从严惩处。
(2月9日《北京晚报》)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含义,是指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待刑事犯罪的态度和处理上要有从轻、从缓等宽大的一面,又要有从重、从快等严办的一面,当宽则宽,该严则严。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具有鲜明的时代背景和震撼力,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我国的司法工作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各种犯罪之间的量刑、刑罚宽得有节,严得有度,才能发挥司法的最佳效果。
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职务犯罪因其主体身份特殊,犯罪后具有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更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
对职务犯罪予以严惩,是“宽严相济”政策应有之义。
然而,我们不难发现,普通刑事犯罪与职务犯罪相比较,两者在量刑、刑罚诸方面却“宽严失当”。
例如,贪污罪与盗窃罪同样都侵犯他人财产权,而贪污罪是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理应“从严”处罚,但贪污罪“起刑点”却要比盗窃罪高出数倍;再如渎职型职务犯罪,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为例,同与之相类似的包庇罪比较,也存在“厚此薄彼”的现象。
立法上如此,司法上又如何呢?一个常见的现象是,我国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缓刑适用率是高得惊人,“判刑不入监”总能成为职务犯罪分子的“特权”。
严惩职务犯罪,最根本的是要健全法律体系,严密刑事实体制度和诉讼制度。
在严密刑事实体制度方面,目前我国刑法对大部分职务犯罪要求达到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才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我国批准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对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罪的数额却没有底线方面的要求,其中对于贿赂犯罪的规定详尽、完备,特别是将贿赂内容规定为“不正当好处”,而不限于财物,这无疑值得国内立法机构借鉴。
如何严密刑事诉讼制度,具体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实施,一是实行职务犯罪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制度,以同普通刑事犯罪的追诉时效相区别开来,因为职务犯罪的主体都有一定的地位和职权,具有反侦查的意识和条件,犯罪手段日趋科技化、智能化,没有显而易见的侵害后果,常能轻易地度过被追诉的“危险期” ;二是赋予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技术侦查权,并允许法庭采信由这些技术手段产生的证据;三是要进一步完善资产追回、没收的措施,在犯罪人死亡、潜逃等情况下,确保追回职务犯罪所得财产。
通过上述措施,才能真正体现出对职务犯罪的不宽容和严惩,有效遏制、震慑职务犯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宽严相济”。
(正义网王威)
“赔钱减刑”还会长期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表示,《意见》明确了“赔钱减刑”、“花钱买命”的适用范围,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
“赔钱减刑”,自从有了这个说法就争议不断,很多媒体的评论都提到了清代大贪官和珅发明的“议罪银”。
议罪银又称赎罪银,顾名思义就是各级官员违反了大清的各种戒律,可以先交银子,然后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人们认为,面对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现实,“赔钱减刑”的直接效果就是“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罚会比没钱人轻”。
同时还会“鼓励有钱犯罪”,进一步加剧社会的贫富矛盾,是“从法律上明确了社会的不平等”。
其实“赔钱减刑”和“议罪银”虽说貌似一脉相承,但还是有着很大区别的。
“议罪银”是给乾隆设了个“小金库”,而“赔钱减刑”的钱则是要交给受害人一方维持生计。
对“赔钱减刑”持严厉抨击态度的人,我想多少有些脱离实际。
法院判决“执行难”是个长期存在的问题,而难中之难则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
笔者当年曾多次跟访法官执行,几乎没什么完全能执行的。
犯罪人被判刑甚至枪毙了,受害人一方等钱度日,说得不好听点,执行庭的法官“连哄带蒙外加诈唬”恨不得用尽三十六计想给苦主要点钱都要不出来。
结果就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判决是一纸空文,犯罪人受到惩罚了,受害人的家庭生活也垮了。
“赔钱减刑”的出台,大大提高了犯罪人家属的“赔钱积极性”,不仅仅是有钱人,就是穷人也会四处借钱筹措赔偿款,以保命或减刑。
从务实的角度来看,法院是为受害人一方办了件大好事。
当然,人们的担心也不无道理。
“赔钱减刑”、“花钱买命”,用滥了也就和“议罪银”没什么区别了,于是,最高法出台了这个《意见》,明确“赔钱减刑”、“花钱买命”只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
不过问题在于中国人行文,为了严密通常会加个“等”,这一“等”往往都能等出大文章。
或许“赔钱减刑”还得是个长期争论的议题。
(法制晚报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