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交易所期货合约交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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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粳米期货业务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粳米期货业务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粳米期货业务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粳米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粳米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第四条粳米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质量升贴水和包装物要求详见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粳米交割质量标准(F/DCE RR001-2019)》。

第五条粳米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粳米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粳米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粳米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粳米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八条粳米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吨/手。

第九条粳米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粳米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第十一条粳米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二条粳米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粳米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粳米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粳米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RR。

第三章交割与结算第一节一般规定。

大连商品交易所纤维板期货业务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纤维板期货业务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纤维板期货业务细则绪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推进,期货交易正成为金融市场中重要的一环。

大连商品交易所纤维板期货业务的规章制度是指导和规范纤维板期货市场运作的基本法则,对保障市场的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大连商品交易所纤维板期货业务细则,详细阐述其业务流程、交易品种、交易规则以及风险管理等内容,以期为投资者提供准确、全面的相关信息。

一、业务流程1. 开户开户是进行纤维板期货交易的第一步。

投资者需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证件和申请表格,经过审核后成功开设期货交易账户。

2. 资金存取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资金存取操作,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进行交易。

3. 行情查询交易所会提供实时行情数据,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交易平台或相关软件查询最新的行情信息,以便制定交易策略。

4. 报单投资者通过选择交易品种、价格和数量等信息,将期货交易指令提交给交易所。

报单可以分为市价单和限价单,前者以市场当前价格进行成交,后者在投资者设定的价格范围内成交。

5. 撮合交易交易所将买方和卖方的报单进行撮合,成交价格以撮合时市场价格为准。

交易成功后,相关合约信息会同步更新到投资者的账户中。

6. 交割和平仓期货合约到期时,投资者可以选择交割或平仓。

交割是指按照合约规定的交割方式进行实物或现金交收。

平仓则是投资者在合约到期前将未平仓合约进行反向操作,以平衡风险或获得收益。

二、交易品种大连商品交易所提供的纤维板期货业务主要包括以下交易品种:1. 纤维板主力合约纤维板主力合约是指交易所规定的最活跃、流动性最好的纤维板期货合约。

投资者可以通过纤维板主力合约进行期货交易,参与市场波动。

2. 纤维板衍生品大连商品交易所还提供纤维板期货的衍生品,包括期权等。

期权是指投资者获得某一特定期货合约的买入或卖出权利。

投资者可以通过交易所提供的期权合约进行期权交易,以实现多样化投资策略。

三、交易规则1. 交易时间大连商品交易所纤维板期货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至3:00。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一、概述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以下简称“股指期货合约”)是交易所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衍生产品,旨在通过按期交割方式,以标的指数沪深300为基准,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本文将介绍该合约的交易细则,包括交易时间、交割方式、合约规格等内容。

二、交易时间1. 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公布当日的交易合约。

2. 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15至11:30和下午1:00至3:00,共计6个小时。

3. 每个交易日的结算价在交易日的最后收盘阶段确定。

三、交割方式1. 交割月份为最近连续的三个季月,分别为3月、6月、9月和12月。

2. 交割日为每个交割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将提前到最接近的工作日。

3. 交割方式为实物交割,即按照合约规定的交割比例,交付标的指数股票。

四、合约规格1. 合约代号:以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作为合约代号。

2. 合约单位:每手合约代表交割的标的指数股票数目。

3. 最小变动价位:以合约代号结尾的小数点后两位计算,即合约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1个指数点。

4. 最大波动限制:根据合约代号结尾的小数点后两位计算,单个交易日内合约价格的最大上下波动限制。

5. 交割比例:合约代号结尾的小数点后两位计算,表示每一手合约所需交割标的指数股票的数量。

6. 最后交易日:每个交割月份的倒数第三个星期五。

五、交易规则1. 买卖方法:投资者可通过自有资金购买和卖空股指期货合约。

2. 下单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平台进行电子化交易,也可通过合法的期货公司代理进行委托交易。

3. 成交规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进行成交。

4. 交易限制: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设定交易限制,包括交易合约的涨跌幅限制、交易合约的持仓限制等。

六、风险管理1. 交易所通过监控系统对市场风险进行实时监测,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鸡蛋期货业务细则》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鸡蛋期货业务细则》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鸡蛋期货业务细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6.26•【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53号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鸡蛋期货业务细则》的公告《大连商品交易所鸡蛋期货业务细则》的修改已经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鸡蛋期货业务细则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鸡蛋期货业务细则》修改对照表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6月26日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鸡蛋期货业务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鸡蛋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鸡蛋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第四条鸡蛋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鸡蛋交割质量标准(F/DCE JD003-2020)》。

第五条鸡蛋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鸡蛋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

鸡蛋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分为具有厂库资格的车板交割场所和其他车板交割场所。

鸡蛋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及相关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鸡蛋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鸡蛋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八条鸡蛋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5吨/手。

第九条鸡蛋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500千克。

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期货业务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期货业务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期货业务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玉米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第四条玉米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交割质量标准(FC/DCE D001-2015)》。

第五条玉米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玉米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玉米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玉米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3、5、7、9、11月。

第八条玉米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吨/手。

第九条玉米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玉米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第十一条玉米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00手。

第十二条玉米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玉米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玉米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玉米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C。

第三章交割与结算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玉米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玉米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第十八条玉米品种的指定交割仓库经交易所批准,可以设立延伸库区。

除本细则规定外,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玉米集团交割仓库分库分为东北地区分库(设立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四省区的分库)和非东北地区分库(设立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以外地区的分库)。

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期货业务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期货业务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期货业务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焦煤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第四条焦煤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交割质量标准(F/DCE JM001-2018)》。

第五条焦煤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焦煤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焦煤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焦煤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八条焦煤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60吨/手。

第九条焦煤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焦煤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5元/吨。

第十一条焦煤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二条焦煤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焦煤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焦煤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焦煤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JM。

第三章交割与结算第一节一般规定焦煤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焦煤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6000吨。

第十八条焦煤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第十九条焦煤期货合约质量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二十条焦煤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2020年6月30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7月14日〔2020〕51号公告发布,修订部分自苹果期货2110合约起施行;2020年6月30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7月28日〔2020〕55号公告发布,修订部分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8月21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9月22日〔2020〕72号公告发布,修订部分自硅铁、锰硅期货2110合约起施行;2020年9月22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七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20年9月28日〔2020〕76号文件发布,修订部分自2020年10月12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期货交割行为,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境外经纪机构、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交割厂库(以下简称厂库)及指定质检机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条期货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规定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标准仓单的期货交割实行三日交割法。

标准仓单以外的期货交割根据品种不同确定具体的交货流程。

第三条交易所上市期货品种采用仓库交割、厂库交割、车(船)板交割等交割方式。

仓库交割是指卖方通过将指定仓库开具的相关商品仓库仓单转移给买方以完成实物交割的交割方式。

厂库交割是指卖方通过将指定交割厂库开具的相关商品标准仓单转移给买方以完成实物交割的交割方式。

车(船)板交割是指卖方在交易所指定交割计价点将货物装至买方汽车板、火车板或轮船板,完成货物交收的一种实物交割方式。

交割计价点是指车(船)板交割时由交易所指定的用于计算双方各自应承担交割费用的地点。

交易所在交割计价点设置指定仓库或者其他交割服务机构,买卖双方选择在交割计价点交割的,应通过以上机构开展,并须交付一定的费用。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2020年8月17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9月7日〔2020〕65号公告发布,自2020年9月9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统一组织期货交易的结算。

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

交易所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客户、境外经纪机构进行结算,境外经纪机构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交易所的期货结算业务按本细则进行。

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境外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和期货保证金指定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结算机构第六条结算机构包括交易所和会员的结算部门。

第七条交易所结算部门负责期货交易、交割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以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必须通过结算部门进行统一结算。

第八条交易所结算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编制会员的结算账表;(二)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三)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四)处理会员交易中的账款纠纷;(五)办理交割结算业务;(六)控制结算风险;(七)按规定管理保证金;(八)按规定办理其他结算业务。

第九条交易所依据业务规则对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涉及期货交易的相关资料,包括交易记录、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账册等进行检查时,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会员应当设立结算部门。

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会员与客户、会员与境外经纪机构之间的结算工作;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之间的结算工作。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品种与合约第三条交易所上市品种为股票指数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期货品种。

第四条股指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合约乘数、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低交易保证金、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方式、交易代码、上市交易所等。

第五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标的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300指数。

第六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乘数为每点人民币300元。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为股指期货指数点乘以合约乘数。

第七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以指数点报价。

第八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2指数点,合约交易报价指数点为0.2点的整数倍。

第九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

季月是指3月、6月、9月、12月。

第十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最后交易日即为交割日。

最后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或者因异常情况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

到期合约交割日的下一交易日,新的月份合约开始交易。

第十一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15(第二节),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为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00(第二节)。

第十二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

第十三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2%。

第十四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上海期货交易所铝交易业务细则及有关规定

上海期货交易所铝交易业务细则及有关规定

上海期货(qīhuò)交易所铝交易(jiāoyì)业务细则及有关(yǒuguān)规定(一)交易(jiāoyì)1、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经纪(jīngjì)会员、非经纪会员和客户的铝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限仓的具体比例和持仓限额如下:表一:注:1)自Al0709及以后月份合约开始施行上述持仓限额的新标准。

2)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经纪会员的限仓数额为基数,交易所可根据经纪会员的注册资本和经营情况调整其限仓数额。

2、套期保值交易申请套期保值交易,须填写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申请(审批)表 >>,并提交与申请保值交易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相一致的有关证明材料。

套期保值的申请必须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20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申请。

交易所在收到套期保值申请后,在 5个交易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获准套期保值交易的交易者,必须在交易所批准的建仓期限内(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额度建仓。

套期保值额度在交割月前一个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

交易所对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量和交割量单独计算,在正常情况下不受持仓限量的限制。

(二)结算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huàbō)的业务活动。

1、日常结算会员在交易所结算银行开设(kāishè)专用资金帐户(zhànɡ hù),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xiāngguān)款项。

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资金帐户(zhànɡ hù)的保证金实行分帐管理。

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

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

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一、引言股指期货是一种金融衍生工具,通过对股票市场指数进行投资交易,具有较高的风险和回报。

为了规范股指期货合约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了一系列的交易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的相关细则。

二、交易标的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标的是特定的股票指数,例如上证50指数、沪深300指数等。

投资者在交易时需明确选择交易标的,并了解该指数的相关信息和市场走势。

三、市场规则1. 交易时间:股指期货合约交易时间分为开盘前、交易时段和盘后交易三个阶段。

开盘前是集中申报时间,交易时段是正式交易时间,盘后交易是临时延长交易时间。

2. 交易限制:为防止市场异常波动,设定了交易限制。

当指数波动达到一定幅度时,将触发熔断机制,停止交易一段时间。

3. 交易费用:股指期货合约交易需要支付手续费,包括交易手续费、过户费等。

投资者应在交易前了解相关费用标准。

四、交易方式1. 交易方式:股指期货合约交易可以选择场内交易或者场外交易。

场内交易是通过交易所进行的标准化合约交易,场外交易是双方达成协议并进行交易。

2. 交易合约:交易合约是指股指期货合约的具体内容,包括标的指数、交割月份、最小交易单位等。

3. 交易指令类型:交易指令类型包括限价指令、市价指令和条件指令。

投资者根据市场行情和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交易指令类型。

五、风险管理1. 杠杆效应:股指期货交易具有杠杆效应,投资者只需支付一部分保证金即可控制大额交易。

但是,杠杆效应也意味着风险的放大,投资者需谨慎操作。

2. 维持保证金与平仓线:维持保证金是指投资者在持仓过程中需要维持的最低资金比例,平仓线是指资金账户达到该线时,将强制平仓。

3. 止盈止损: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者应制定合理的止盈止损策略。

及时止损可以避免亏损进一步扩大,提高投资效率。

六、交割与结算1. 交割方式:股指期货合约的交割方式有现金交割和实物交割两种。

现金交割是根据合约到期时的指数进行现金结算,实物交割是指按照合约规定的交割标的进行实物交付。

郑州商品交易所鲜苹果期货业务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鲜苹果期货业务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鲜苹果期货业务细则(2023年6月13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适用于苹果期货2310及后续合约,自2023年6月26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鲜苹果(以下简称苹果)期货相关业务,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及苹果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交割厂库(以下简称厂库)、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交割服务机构)、指定质检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业务第三条苹果期货合约交易单位为10吨/手。

第四条苹果期货合约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五条苹果期货合约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第六条苹果期货合约交割月份为1、3、4、5、10、11、12月。

第七条苹果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为1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量为1000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量为200手。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苹果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每次最大下单量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八条苹果期货合约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其中,上午上午5-10:30为休息时间。

交易所另行公告苹果期货合约开展夜盘交易的,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暂停、取消苹果期货合约夜盘交易或者对夜盘交易时间进行调整,具体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九条苹果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0个交易日。

第十条苹果期货合约交易代码为AP。

第三章交割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苹果期货适用期货转现货、仓库标准仓单交割、厂库标准仓单交割和车(船)板交割。

苹果期货滚动交割的配对方式为响应配对和组织配对。

具体交割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苹果期货的交割单位为10吨。

第十三条苹果期货标准仓单交割的最后交割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3个交易日;车(船)板交割的最后交割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次月10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2013年8月30日实施 2014年9月1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以下简称本合约)交易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第四条本合约的合约标的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300指数。

第五条本合约的合约乘数为每点人民币300元。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为股指期货指数点乘以合约乘数。

第六条本合约以指数点报价。

第七条本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2指数点,合约交易报价指数点为0.2点的整数倍。

第八条本合约的合约月份为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

季月是指3月、6月、9月、12月。

第九条本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最后交易日即为交割日。

最后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或者因异常情况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

到期合约交割日的下一交易日,新的月份合约开始交易。

第十条本合约的交易代码为IF。

第三章交易业务第十一条本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合约交易以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进行。

第十二条本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手。

第十三条本合约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交易方式。

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0-9:15,其中9:10-9:14为指令申报时间,9:14-9:15为指令撮合时间。

连续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15(第二节),最后交易日连续竞价时间为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00(第二节)。

第四章结算业务第十四条本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为合约最后一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_细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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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大家知道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吗?不知道没关系,下面小编带你来看一下。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20xx年6月27日实施 20xx年2月20日第一次修订20xx年8月30日第二次修订 20xx年1月26日第三次修订20xx年1月1日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品种与合约第三条交易所上市品种为股票指数、国债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品种。

第四条股指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合约乘数、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低交易保证金、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方式、交易代码、上市交易所等。

第五条国债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可交割国债、报价方式、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低交易保证金、最后交易日、最后交割日、交割方式、交易代码、上市交易所等。

第三章席位管理第六条席位是指会员参与交易所期货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交易所监管、服务及相关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会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席位。

第七条会员申请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二)通讯、资金划拨条件符合交易所要求;(三)配备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业务系统及相关专业人员;(四)具有健全的和交易管理办法;(五)业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国家、行业和交易所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会员申请席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近两年期货交易基本情况;(二)包含申请席位的理由、条件、可行性论证等内容的申请报告;(三)机构、人员现状及拟负责交易管理事务的主要人员的名单、、专业背景等基本情况;(四)交易管理的业务制度(包括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五)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包括通讯线路)、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配置清单;(六)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郑州商品交易所甲醇期货合约及制度规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甲醇期货合约及制度规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甲醇期货合约及制度规则甲醇是一种重要的能源化工品,具有广泛的用途和市场需求。

为了规范甲醇期货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参与方的权益,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制定了相应的甲醇期货合约及制度规则。

一、合约规格1.交易品种甲醇期货以甲醇为标的物进行交易。

交易单位为10吨/手。

2.交易代码甲醇期货合约代码为MA,表示“Methyl Alcohol”的英文缩写。

3.报价单位买卖报价以元/吨为单位进行。

4.最小变动价位甲醇期货交易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5.交割月份交易合约的交割月份为1月、5月、9月。

二、交易时间郑商所对甲醇期货交易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

1.交易日交易日指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2.交易时段郑商所的甲醇期货交易时段分为日盘和夜盘。

具体交易时段以郑商所公告为准。

- 日盘交易时段:09:00-11:30,13:30-15:00- 夜盘交易时段:21:00-23:30(夏令时为22:00-23:30),01:00-02:30(次日)。

三、合约交割甲醇期货合约交割采取线下交割方式,具体交割品质和交割地点由郑商所根据市场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四、交易规则1.买卖方向甲醇期货合约允许买方和卖方之间进行双向交易,即买涨和买跌。

2.涨跌停板限制甲醇期货交易若出现价格剧烈波动,涨跌幅度会受到限制。

具体涨跌停板的限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3.强制平仓如果交易参与方的保证金不足或者违反交易规则,郑商所有权进行强制平仓。

4.交易费用甲醇期货交易会收取交易手续费、交割手续费等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请参考郑商所相关规定。

五、风险管理郑商所严格控制风险,通过多种方式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利益。

1.交易保证金甲醇期货交易参与方需按照郑商所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交易保证金。

2.交易限仓郑商所根据市场情况设定了甲醇期货交易的限仓措施,限制交易参与方的最大持仓量。

3.风险准备金为应对市场波动和风险事件,郑商所建立了风险准备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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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交易所期货合约交易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以下简称本合约)交易行为,根据《XX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
第四条本合约的合约标的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300指数。

第五条本合约的合约乘数为每点人民币300元。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为股指期货指数点乘以合约乘数。

第六条本合约以指数点报价。

第七条本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2指数点,合约交易报价指数点为0.2点的整数倍。

第八条本合约的合约月份为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

季月是指3月、6月、9月、12月。

第九条本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最后交易日即为交割日。

最后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或者因异常情况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

到期合约交割日的下一交易日,新的月份合约开始交易。

第十条本合约的交易代码为IF。

第三章交易业务
第十一条本合约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交易方式。

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25-9:30,其中9:25-9:29为指令申报时间,9:29-9:30为指令撮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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