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REGULATIONS ON SUPPLY AND UTILIZATION OF ELECTRICITY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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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电力供应与使用达成如下协议。
1.2 本合同所称电力供应,是指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安全、稳定的电力服务。
1.3 本合同所称电力使用,是指乙方在甲方供电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电力资源。
第二章供电范围与责任2.1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电力供应服务,供电范围包括乙方所属的______________(具体供电范围)。
2.2 甲方应保证供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乙方正常用电。
2.3 甲方对乙方用电安全承担责任,对乙方用电设施的安全进行检查、维护,保证用电安全。
第三章用电管理与责任3.1 乙方应按照国家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电力资源,节约用电。
3.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用电设施的相关资料,配合甲方进行用电安全检查。
3.3 乙方对用电设施的安全承担责任,保证用电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不得擅自改动用电设施。
第四章供电质量与价格4.1 甲方应保证供电质量,保证电压、频率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4.2 甲方应根据国家电力价格政策,合理制定供电价格,并书面通知乙方。
4.3 乙方应按照甲方制定的供电价格支付电费,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第五章供电服务与违约责任5.1 甲方应提供优质服务,及时解决乙方在用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浏览次数: 1次字号: [大] [中] [小]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现发布《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4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
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第二章供电营业区第八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
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的原则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划分供电营业区。
《电力法规》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简介
第4章《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简介要求:了解《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主要内容知识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制定依据和立法目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体现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作用和特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供电营业区的相关基本内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供电设施的相关基本内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电力供应的相关基本内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电力使用的相关基本内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供用电合同的相关基本内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监督与管理的相关基本内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相关基本内容重点和难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立法目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适用范围●《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基本内容目录:4.1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4.2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4.3作用和特点4.4基本内容教案:一.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⑴立法背景⑵立法目的:①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②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③维护供电、用电秩序;④安全、经济、合理的供用电。
二.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⑴基本原则:①实事求是的原则②以行之有效的政策为基础的原则③民主原则④法制统一原则⑤遵循自然规律和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⑥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和理论为指导的原则⑵适用范围:①条例的空间效力:适用的地域、对人的效力和行为的效力;②条例的时间效力:条例的生效和失效;③效力的溯及力问题:我国的法律原则是新法不溯及既往,采用的是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法规原则。
三.作用和特点⑴作用:《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供用电方面的法律规范,对调整电力的供应与使用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起着重要的作用。
⑵特点:①条例是国家按照供用电客观规律制定的,保障供用电正常秩序的法律武器。
②条例具有明显的保证社会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的作用。
③条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独特的供用电关系。
④条例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和科学技术性。
电力英语词汇汇总
电力英语词汇汇总一、电力系统基本词汇1. 电站(Power Station)2. 发电机(Generator)3. 变压器(Transformer)4. 断路器(Circuit Breaker)5. 线路(Transmission Line)6. 电容器(Capacitor)7. 电抗器(Reactor)8. 继电器(Relay)9. 保护装置(Protection Device)10. 控制系统(Control System)二、电力设备与部件1. 母线(Busbar)2. 避雷器(Surge Arrester)3. 电缆(Cable)4. 绝缘子(Insulator)5. 钢筋(Rebar)6. 混凝土(Concrete)7. 齿轮(Gear)8. 轴承(Bearing)9. 油箱(Tank)10. 油冷却器(Oil Cooler)三、电力工程术语1. 电力工程(Electric Power Engineering)2. 设计规范(Design Specification)3. 施工图纸(Construction Drawing)4. 工程预算(Project Budget)5. 施工方案(Construction Scheme)6. 质量验收(Quality Acceptance)7. 安全生产(Safety Production)8. 环境保护(Environmental Protection)9. 节能减排(Energy Saving and Emission Reduction)10. 智能电网(Smart Grid)四、电力行业组织与机构1. 国家能源局(National Energy Administration)2. 电力公司(Electric Power Corporation)3. 电力设计院(Electric Power Design Institute)4. 电力科学研究院(Electric Power Research Institute)5. 电力行业协会(Electric Power Industry Association)6. 电力工会(Electric Power Trade Union)7. 电力市场(Electricity Market)8. 电力监管机构(Electric Power Regulatory Authority)9. 电力消费者协会(Electric Power Consumer Association)10. 国际电力组织(International Electric Power Organization)五、电力技术与发展1. 火力发电(Thermal Power Generation)2. 水力发电(Hydroelectric Power Generation)3. 核能发电(Nuclear Power Generation)4. 风能发电(Wind Power Generation)5. 太阳能发电(Solar Power Generation)6. 新能源(New Energy)7. 分布式发电(Distributed Generation)8. 电动汽车(Electric Vehicle)9. 能源互联网(Energy Internet)10. 电力系统自动化(Electric Power System Automation)六、电力运行与维护1. 电网调度(Power Grid Dispatching)2. 运行监控(Operation Monitoring)3. 设备巡检(Equipment Patrol Inspection)4. 预防性维修(Preventive Maintenance)5. 故障处理(Fault Handling)6. 状态检修(ConditionBased Maintenance)7. 安全操作(Safe Operation)8. 电力可靠性(Electric Power Reliability)9. 负荷预测(Load Forecasting)10. 电力质量(Power Quality)七、电力法律法规与政策1. 电力法(Electricity Law)2. 电力市场监管条例(Electricity Market Regulation)3.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Regulations for the Protection of Electric Power Facilities)4.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Regulations on Electric Power Supply and Use)5. 电力价格政策(Electricity Pricing Policy)6. 电力体制改革(Electricity System Reform)7. 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Energy Development Strategy Action Plan)8.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9. 节能减排政策(Energy Saving and Emission Reduction Policy)10. 电力行业发展规划(Electric Power Industry Development Plan)八、电力市场与交易1. 电力市场交易规则(Electricity Market Trading Rules)2. 电力中长期合同(Longterm Electricity Contract)3. 电力现货市场(Electricity Spot Market)4. 电价形成机制(Electricity Price Formation Mechanism)5. 售电公司(Electricity Sales Company)6. 用户侧响应(Customer Side Response)7. 跨区电力交易(Crossregional Electricity Trade)8. 电力市场分析(Electricity Market Analysis)9. 电力市场竞争(Electricity Market Competition)10. 电力市场风险管理与控制(Electricity Market Risk Management and Control)九、电力行业发展趋势1. 电力行业数字化转型(Digital Transformation of Electric Power Industry)2. 电力系统灵活性(Flexibility of Electric Power System)3. 电力储能技术(Electricity Storage Technology)4. 电力需求侧管理(Electricity Demand Side Management)5. 电力行业智能化(Intelligence of Electric Power Industry)6. 电力行业绿色低碳发展(Green and Lowcarbon Development of Electric Power Industry)7. 电力行业国际合作(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Electric Power Industry)8. 电力行业人才培养(Talent Training in Electric Power Industry)9. 电力行业科技创新(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in Electric Power Industry)10. 电力行业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Electric Power Industry)十、电力行业热点问题1. 电力供需平衡(Electricity Supply and Demand Balance)2.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Safety and Stability of Electric Power System)3. 电力扶贫(Electricity Poverty Alleviation)4.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5. 电力行业去产能(Capacity Reduction in Electric Power Industry)6. 电力行业环境保护(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Electric Power Industry)7. 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Credit System Construction in Electric Power Industry)8. 电力行业反垄断(Antitrust in Electric Power Industry)9. 电力行业对外开放(Openingup of Electric Power Industry)10. 电力行业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Electric Power Industry)十一、电力技术创新与应用1. 智能电网技术(Smart Grid Technology)2. 分布式能源系统(Distributed Energy Systems)3. 微电网技术(Microgrid Technology)4. 能量管理系统(Energy Management System)5. 高压直流输电(High Voltage Direct Current Transmission)6. 超导技术(Superconductivity Technology)7. 电力电子技术(Power Electronics Technology)8. 量子计算在电力领域的应用(Application of Quantum Computing in Electric Power Field)9. 大数据与电力系统分析(Big Data and Electric Power System Analysis)10. 云计算在电力行业的应用(Application of Cloud Computing in Electric Power Industry)十二、电力工程项目管理1. 项目可行性研究(Project Feasibility Study)2. 项目立项(Project Approval)3. 项目招投标(Project Bidding)4. 项目合同管理(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5. 项目进度控制(Project Schedule Control)6. 项目成本管理(Project Cost Management)7. 项目质量管理(Project Quality Management)8. 项目风险管理(Project Risk Management)9. 项目验收与移交(Project Acceptance and Handover)10. 项目后评价(Project Postevaluation)十三、电力行业职业素养与技能1. 电力工程师职业道德(Professional Ethics for Electrical Engineers)2.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培训(Vocational Skills Training in Electric Power Industry)3. 电力行业职称评定(Professional Title Evaluation in Electric Power Industry)4. 电力行业从业资格证书(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s in Electric Power Industry)5. 电力行业创新能力培养(Innovation Ability Training in Electric Power Industry)6. 电力行业团队协作(Team Collaboration in Electric Power Industry)7. 电力行业沟通与协调能力(Communication and Coordination Skills in Electric Power Industry)8. 电力行业应急处理能力(Emergency Handling Ability in Electric Power Industry)9. 电力行业法律法规知识(Legal Knowledge in Electric Power Industry)10. 电力行业国际视野(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in Electric Power Industry)十四、电力行业国际合作与交流1. 国际电力组织(International Electric Power Organizations)2. 国际电力展览会(International Electric Power Exhibitions)3. 国际电力技术交流(International Electric Power Technology Exchange)4. 国际电力项目合作(International Electric Power Project Cooperation)5. 国际电力市场分析(International Electric Power Market Analysis)6. 国际电力标准制定(International Electric Power Standards Development)7. 国际电力人才培养与合作(International Electric Power Talent Training and Cooperation)8. 国际电力政策研究(International Electric Power Policy Research)9. 国际电力环境保护合作(International Electric Powe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operation)10. 国际电力行业发展趋势探讨(Discussion on International Electric Power Industry Development Trends)。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了《电力供应与使用》,下面是条例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
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
第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五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6年修订)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4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
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第二章供电营业区第八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
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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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或者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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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电设施
l 第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 必须对已建成的供电设施 进行迁移、改造或者采取防护措施时, 建设单位应 当事先与该供电设施管理单位协商, 所需工程费用 由建设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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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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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电力供应
l 第二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 力行业标准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 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 并在该受送电装置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 格的, 方可投入使用。
l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 行分类电价、分时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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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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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l 第一章 总则 l 第二章 供电营业区 l 第三章 供电设施 l 第四章 电力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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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l 第五章 电力使用 l 第六章 供用电合同 l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l 第八章 法律责任 l 第九章 附则
第五章 电力使用
l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 当遵照国家产业政策, 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择优供应的原则, 做好计划用电工作。
l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制订节约用电计划, 推广 和采用节约用电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 设备, 降低电能消耗。
l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采用先进技术、采取科学 管理措施, 安全供电、用电, 避免发生事故, 维护公 共安全。
95598调考题库(法律法规类)
95598调考题库(法律法规类)一、填空题(140题)易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电力事业投资,实行_____、_____ 的原则。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条)答案:谁投资;谁收益。
易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部门的监督。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一章第七条)答案:电力管理易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优质、经济的原则。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答案:安全易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章第十九条)答案:安全第一易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和维护,保证其正常。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章第十九条)答案:检修;运行易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电网运行实行 ,分级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答案:统一调度;难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答案:安全用电中8。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等因素。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答案:合理性易9。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 答案:平等自愿易1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供电企业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的,如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投诉。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制定和发布的法规,旨在规范电力供应和使用行为,促进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该条例包括了电力供应、电力使用、电力安全、电力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电力供应方面,该条例规定了电力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供电标准和政策,以安全、可靠、有效、经济的方式向用户提供电力,并保证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电力供应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供电计划,确保电力的稳定供应。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用户使用电力的权利和义务,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电力,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用电容量,保证电力的正常使用。
在电力安全方面,该条例要求电力供应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电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工作,及时排除供电设施中的故障,并做好预防火灾等安全工作。
同时,用户也应当加强对用电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用电安全。
在电力管理方面,该条例规定了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供应单位和用户的监管职责,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用户的用电投诉和纠纷,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此外,该条例还明确了电力用户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对违规使用电力的用户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罚。
总体来说,《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旨在规范电力供应与使用行为,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和可靠,促进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标题】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1996.04.17【实施日期】1996.09.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水利电力【文号】国务院令第196号【题注】【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
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第二章供电营业区第八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
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电力供应规程
电力供应规程第一章供应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电力供应公司和用户之间的电力供应合同。
电力供应公司应根据本规程向用户提供电力供应服务,用户应按照规程的要求使用电力。
第二章供应责任供应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电力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用户的用电需求,提供稳定的电力供应,并尽力避免因供电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停电情况。
第三章供应要求3.1 电力供应公司应确保供应电力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保证用户的正常用电。
3.2 供应公司应依据用户的用电负荷需求,提供相应的电力供应容量。
3.3 供应公司应确保电力供应设备的安全运行,及时消除故障,以保障供电的连续性。
第四章供应合同供应公司与用户之间应签订电力供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4.1 供应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4.1.1 双方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4.1.2 供应公司提供的电力供应容量和电价;4.1.3 用户用电负荷需求及电力使用要求;4.1.4 供电时间、电费支付方式和周期;4.1.5 供应公司和用户的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4.1.6 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五章供电设备供电设备包括变电站、输电线路和配电设备等。
供应公司应确保供电设备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运维。
5.1 变电站应设置在合适的位置,满足供电范围内用户的用电需求。
5.2 输电线路应具有足够的输电能力,保证电力的稳定传输。
5.3 配电设备应适应不同用户的用电负荷需求,确保供电的可靠性。
第六章电力使用用户应按照国家的电力使用规定和供应合同的要求使用电力,并承担相应的电费支付责任。
6.1 用户应正确使用电器设备,避免超负荷使用电力。
6.2 用户应遵守节约用电的要求,减少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6.3 用户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用电设备,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七章故障处理供应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故障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供电设备故障和用户的用电问题。
7.1 用户应及时报告用电故障或异常情况,以便供应公司能够及时处理。
7.2 供应公司应派专业人员进行故障排除和维修,尽快恢复供电。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国务院第196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第196号2009-06-26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共电、用电秩序,安全、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督。
第五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
第六亲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第二章供电营业区第八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九条省、省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跨省、自治区、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业执照,方可营业。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的原则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划分供电营业区。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和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按照并网协议运行后,送入电网的电力、电量由供电营业机构统一经销。
第十一条用户用电容量超过其所在的供电营业区内供电企业供电能力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指定的其第三章供电设施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城市建设和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做好城乡电网建设和改造的规划。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前言电力是现代社会必备的一项基础设施,为现代工业、商业以及日常生活的各种用电设备提供能量。
为了保障电力的供应和合理使用,各国均制定了相应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作为我国电力供应的基本法规,明确了电力的利用是全社会的共同利益,也规定了电力的供应和使用应当有序进行,保证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所包含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进行深入介绍,以便读者了解我国电力的供应与使用规范。
电力供应电力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电力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 1. 发电; 2. 电力送、配电; 3. 售电; 4. 其他与发、售、送、配电有关的事项。
发电发电是电力供应的第一环节。
发电主要分为火力发电、水力发电、核能发电和可再生能源发电。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战略和技术水平,合理规划、建设和运营发电设施,保证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电力送、配电电力送、配电是指电力企业在高压输电、变电、配电等环节进行电力输送和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按需求、有保障、高可靠、具有互联互通功能的电力供应服务,确保用户电力用量合理和用电设备安全。
售电售电是指电力企业将发电和送、配电环节提供的电力出售给电力用户,根据用户需求进行电价计量和结算。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电价机制,优化售电服务,提高用户满意度,支持和引导用户合理用电和能源节约。
电力使用合理用电《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还规定了电力用户的合理用电义务,要求电力用户在使用电力时应当注意节约能源,保证用电安全和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也要支持和参与电力可持续发展事业。
为了保证电力的稳定供应和可持续利用,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也纷纷加入到节能减排行列中,积极探索可持续发展之路,践行绿色金融理念。
电力监管为了保障电力供应和使用顺畅,国家相关部门积极加强对电力行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电力监管体系,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和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培训
第六章 供用电合同
(三)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 (四)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 (五)合同的有效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六章 供用电合同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 质量、时间、方式,合理调度和安全供电。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条件用电,交付 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部分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 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第三章 供电设施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建设 和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城乡供电线路走 廊、电缆通道、区域变电所、区域配电所和营业 网点的用地。 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划的线路 走廊、电缆通道、区域变电所、区域配电所和营 业网点的用地上,架线、敷设电缆和建设公用供 电设施。
第四章 电力供应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 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 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 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第二部分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五章 电力使用 (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电力使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 当遵照国家产业政策,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择优供应的原则,做好计划用电工作。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制订节约用电计划,推广和 采用节约用电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 备,降低电能消耗。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采用先进技术、采取科学管 理措施,安全供电、用电,避免发生事故,维护 公共安全。
电力供应管理规定
电力供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供应的管理行为,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供应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力供应管理的目标是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提高电力供应的质量和效益,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第四条电力供应管理的原则是公平、合理、公开和便利。
第五条电力供应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国家能源局。
第二章电力供应许可第六条电力供应企业在提供电力供应服务之前,必须取得有效的电力供应许可证。
第七条电力供应许可证由国家能源局统一颁发,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许可证到期前,电力供应企业需提前三个月向国家能源局办理续期手续。
第八条电力供应许可证的内容包括电力供应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许可证号码等信息。
电力供应企业必须按照许可证上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电力供应活动。
第九条电力供应企业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者转包其所获得的电力供应许可证。
第十条电力供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能源局的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电力供应设施和设备,并保证供电可靠、安全。
第三章电力供应合同第十一条电力供应企业与用电用户之间必须签订电力供应合同。
电力供应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电子合同形式,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电力供应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方式、供电地点、供电周期、电力计量方式、电力计费标准等条款。
供电方式可以分为直接供电和间接供电。
第十三条电力供应合同的签署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禁止强制签订或者违约等不正当行为。
第十四条电力供应企业应当提供准确的电力计量设备,对用电用户的电量进行实时监测和计量,确保计费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十五条供电发生故障、停电或其他突发情况时,电力供应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并及时通知用电用户。
第十六条电力供应企业和用电用户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也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仲裁。
第四章电力供应监督第十七条国家能源局将建立电力供应监督机制,对电力供应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履行供电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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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REGULATIONS ON SUPPLY AND UTILIZATION OF ELECTRICITY
国务院令第196号
(Promulgated by Decree No. 196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April 17, 1996)
Article 6 Electricity supply enterprises and users shall sign electricity supply and demand contracts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voluntariness and negotiation.
Article 11 If a user demand an electricity capacity beyond the ability of the supply enterprise of the supply area to which the user belongs,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electric power at provincial level or above shall designate another supply enterprise for the user.
Chapter II Electricity Supply Areas
Article 8 An electricity supply enterprise shall supply electricity to users within its authorized supply area.
For the division of supply areas, such factors as the structure of electric networks and rationality of electricity supply shall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Every supply area shall have only one supply agency.
颁布日期:19960417 实施日期:199609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according to the Electric Power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the purposes of strengthe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electricity supply and utilization, 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lectricity supplying and demanding parties, maintaining the order of electricity supply and utilization and realizing a safe, economical and rational supply and utilization of electricity.
Article 4 Electric network operating enterprises shall handle the electricity supply and utilization business within their own supply areas in accordance with law and be subject to the supervis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electric power.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of electric powe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s at county level and above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electricity supply and utilization within their respective administrative regions.
Measures for di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electricity supply areas shall be formulated by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electric power of the State Council.
Article 7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of electric power shall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electricity supply and utilization,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electricity supplying and demanding parties and forbid any act that threaten the safety of electricity supply and utilization and any act of illegally seizing electric energy.
Electric network operating enterprises shal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ructure of electric networks and 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ity of electricity supply, assist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electric power in the division of electricity supply areas.
Article 2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ll enterprises supplying electricity (herein after referred to as electricity supply enterprises), users of electricity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user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and persons involving in electricity supply and utilization shall observe these Regulations.
Article 3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electric power of the State Council shall be in charge of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electricity supply and utilization throughout the coun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