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我认为左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控方指控有罪辩论词)
我认为左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控方指控有罪辩论词)第一篇:我认为左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控方指控有罪辩论词) 我认为左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因有三,一、对方辩友说自杀行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处罚。
那我们应该看左某相约自杀,其不作为行为是否不处罚。
如果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如果相约双方均自杀身亡,自不存在犯罪问题。
但是相约自杀,如果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后又反悔的,反悔后,左某基于她自己的相约自杀的先行行为对黄某自然产生救助的特定义务。
左某具备作为的义务,其会游泳,具备现实救助的可能性,但事实上左某没有履行该义务,而是静静等待黄某死亡。
在这里我需要强调一个概念,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效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左某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他人生命的死亡,这种主观和客观的相一致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这难道不是《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吗?二、左某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为什么要这么说?因为左某基于她自己的相约自杀的先行行为对黄某自然产生救助的特定义务。
因果关系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正是因为左某基于她自己的相约自杀的先行行为引起对黄某自然产生救助的特定义务。
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应当要具备以下三个要素:1.行为人负有阻止他人死亡或或救助他人的作为义务。
2.左某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3.不作为行为与他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左某会游泳,具备现实救助的可能性,但事实上左某没有履行该义务,而是静静等待黄某死亡,其行为本身构成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而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与一般犯罪因果关系不同的是,不作为故意杀人罪造成危害结果的原因是由另一个直接原因与不作为行为的相互结合。
本案中左某的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就是由于相约自杀与不救助行为的相互结合,导致了左某的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因果关系,先行行为的3个要素的成立使左某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范文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范文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我要求您认真听取我的陈述,并对我的当事人给予公正的裁决。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并不是一个冷血的凶手,他并不是一个没有人性的人。
他只是在一时冲动下犯下了错误,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应该被定罪。
我会在接下来的陈述中向您展示,事实并非表面看起来那样简单。
首先,我要向大家介绍一下我的当事人。
他是一个勤劳善良的人,他在家庭和工作中都表现得非常出色。
他是一个好丈夫、好父亲、好员工。
他从来没有在社会上造成过任何麻烦,他也从来没有被警方逮捕过。
他是一个守法的公民,他尊重法律,尊重他人。
因此,我要求您在审理此案时,不要被他的一时冲动所蒙蔽,要客观公正地看待整个案件。
其次,我要指出的是,我的当事人并不是故意去杀人的。
他只是在一时冲动下做出了错误的选择,但他并没有预谋去伤害任何人。
事实上,他在事发后非常后悔,他也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他并不是一个没有良心的人,他并不是一个危险的人。
因此,我要求您在判决此案时,给予他一个公正的机会,让他有机会改过自新。
最后,我要向大家呈现的是,我的当事人所犯下的错误并不是无法挽回的。
他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且愿意积极改正。
他已经接受了心理辅导,他也已经表示愿意赔偿受害者的家属。
他并不是一个不负责任的人,他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因此,我要求您在判决此案时,给予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有机会重新回到社会,继续为家庭和社会做出贡献。
在此,我再次请求法庭给予我的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决。
谢谢您。
故意杀人罪一审辩护词
故意杀人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代表我的当事人,将对故意杀人罪提出如下辩护词:
一、案件事实不清
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案的案件事实并不清晰明确。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但证据链并不完善,无法证明被告人确实存在故意杀人的犯罪主观意图。
因此,我们要求法庭重新审视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二、证据不足
据我所知,检察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确凿地证明被告人犯下了故意杀人罪。
其中,检方提供的目击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和不一致之处,无法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客观判断。
此外,检方提供的物证也没有直接关联到被告人,并不能作为证明其犯罪的充分证据。
三、法律适用错误
我认为,检察机关在对被告人的罪名定性上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刑法第二百两十七条规定,殴打他人致死构成故意杀人罪,但
必须具备明确的故意和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
尚未明确表明他有明确的故意去杀人,因此无法适用故意杀人罪。
四、量刑偏重
即便被认定犯有故意杀人罪,但根据被告人的前科记录以及对
社会的危害程度,量刑过重对被告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我请求法庭
在量刑时能够充分权衡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社会影响,给予公正合
理的判决。
在本案中,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供了上述辩护理由,
请法庭给予充分的考虑,公正地审理此案。
此致
辩护律师(署名)。
故意杀人案的辩护词
故意杀人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接受xxx亲属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故意杀人案xxx的辩护人,依法参加了本案二审的庭审活动,现就xxx的量刑问题发表意见如下:一、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贯彻执行了最高法院控制并减少死刑的慎刑法律精神,请求省高级法院维持原审法院判决。
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院近年来宣布全面收回死刑复核权,并实施了一系列控制并减少死刑的司法程序配套改革措施。
被告人xxx虽然实施了杀人行为,依据刑法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结合本案,xxx不属于上述四十八条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根据最高院慎用死刑精神,xxx不应适用死刑。
本案中,xxx虽然杀了人,但他害的是他抚养、照顾、医治近二十年的妻子。
在他妻子xxx2021年8月22日再次精神病发作时,xxx因不堪多年来xxx给他带来巨大负担和羞辱(如卷宗31页记载“她生病就四处跑,还脱衣服,我挺没面子的”),一念之差诱哄了xxx喝下了农药,并致其死亡。
xxx 实施的上述犯罪行为,系家属成员内部犯罪,比同类型其他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小,即xxx不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因此,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贯彻执行最高法院控制并减少死刑的慎型精神,依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量刑完全正确、适当,请省高级法院维持原判。
二、从xxx的平时表现来看,xxx为人老实,案前无违法违纪行为。
xxx自婚后对xxx一直尽心尽力照顾、医疗她,只要在外干苦工挣些钱都用来治疗xxx的精神病。
虽然xxx的父母及其哥哥没有出过一点钱为xxx治疗病,但xxx没有因此计较,仍尽其所能为xxx治病;也没有因为xxx有精神病,就嫌弃她,与xxx 离婚。
xxx仅仅因为案发时一念之差才犯了罪,请法院结合xxx上述表现,对其从轻刑罚。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官阁下、陪审员们:非常感谢您们给予我机会辩护,我在此代表我的被告人对故意杀人的指控进行辩护。
故意杀人是一项严重的罪行,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为您解释为何我的被告人不应该被定罪。
无法确定凶手的身份首先,我提出质疑的是案件中辨认凶手的可靠性。
没有任何可靠的证据直接将我的被告人与这起故意杀人案件联系起来。
目击证人的证词缺乏一致性,并且在案发地点附近没有发现与被告人相关的物证。
因此,无法确定凶手的身份,法庭没有足够的证据指向我的被告人。
背景调查和证人证词其次,我的被告人在案发前被调查并证明其可信度。
经过背景调查,我们了解到我的被告人是一个善良、正直的人,与案发地点及被害人之间没有任何矛盾或冲突。
相关证人证词也支持我的被告人的无罪辩护。
其中包括他的家人、朋友和同事,他们都表示被告人是一个为人正直、没有暴力倾向的人。
这些人的证词应当被视为对案件真相的重要证明。
可能存在其他凶手另外,有关案件的调查显示,还存在其他可能的凶手。
我们提交给法庭的证据表明,其他目击人在案发时看到了一个与我的被告人不同的人。
这些目击人的证词是相互独立的,且与被害人的伤势相符。
因此,可以推断出存在其他凶手并寻求真相的过程中忽视了这一点。
缺乏直接证据最后,我要指出这个案件缺乏直接证据来证明我的被告人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和行为。
检方只能凭借指责和猜测来建立他们的案件。
没有任何视听记录、照片或物证直接证明被告人在案发现场,或者指示他参与了这个可怕的罪行。
缺乏这样的直接证据,法庭应当为被告人宣布无罪。
结论在结尾之前,我再次强调我的被告人的无辜,敦促法庭公正地审理此案。
我已向法庭展示了缺乏证据以及其他凶手存在的可能性。
请您们不要被检方单方面的指责所迷惑,而是通过对证据的全面考虑,做出公正公平的判断。
谢谢大家的时间和耐心倾听。
我相信只有在正义面前,我的被告人才能被宣布无罪。
故意杀人案件答辩状
故意杀人案件答辩状
尊敬的法庭:
首先,我代表被告,向法庭致以最诚挚的问候。
在这个庄严的法庭上,我将就本案进行辩护,并提供有力的证据和论据,以证明被告无罪。
一、案发经过
根据案发经过的调查和证据,被告在案发当天与被害人发生争执。
然而,这场争执并未导致被告故意杀人。
相反,被告仅是在自卫的情况下采取了行动,以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
二、证人证言
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将提供多位证人的证言,以证明被告的无罪。
这些证人将提供关于案发时的情况、被告的行为以及被害人的攻击行为的真实描述。
他们的证言将揭示被告是在极端危险的情况下采取行动,以维护自身安全。
三、证据分析
我们将提供物证和科学鉴定结果,以证明被告无罪。
这些证据将揭示被告并未使用任何致命武器,也没有故意杀害被害人的意图。
相反,被告只是在被害人发动攻击时采取了自卫行动。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证明被告的行为符合合理防卫的要求。
四、被告的品行和社会声誉
被告在案发前一直保持良好的品行和社会声誉。
他是一个勤奋、正直、负责任的公民,从未有过违法犯罪的记录。
这些事实证明了被告是一个守法的公民,不可能故意杀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无罪。
被告的行为是出于自卫的合理防卫,而非故意杀人。
我们将通过证人证言和证据分析,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我们的辩护观点。
我们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再次对法庭的审理表示感谢。
此致
辩护律师。
杀人案答辩状
杀人案答辩状尊敬的法庭:首先,我代表被告,感谢法庭给予我们机会陈述辩护意见。
本次辩论的焦点是涉及一起严重的杀人案件,而我们的目标是为被告辩护,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证据,以证明被告的无罪。
一、案发现场的物证证据根据案发现场的物证证据,我们认为这些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的罪行。
首先,被告的指纹并不能排除合法性,因为在案发现场的某些物品上发现指纹并不能证明被告亲自操纵过这些物品。
此外,被告的DNA在现场被检测到,并不能证明被告直接参与了犯罪行为,因为被告与案发现场的联系可以是合法的。
因此,我们认为这些物证证据并不能直接指向被告的罪行。
二、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关于证人证言,我们对其可信度提出质疑。
首先,一些证人的证言存在矛盾和不一致之处。
他们对于案发当时的细节描述不尽相同,这使得我们对证人的可信度产生了怀疑。
此外,一些证人与被告之间存在着个人纷争或利益冲突,这可能导致他们提供虚假的证词以达到某种目的。
因此,我们认为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存在问题,不能单凭证人证言就断定被告的罪行。
三、被告的不在场证明我们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在案发时并不在现场。
通过调取被告的手机通话记录,我们可以证明被告在案发时间内与他人有着正常的通话记录,这与被告在案发现场的指控相矛盾。
此外,我们还有多位证人可以证明被告在案发时间内与他们一起在另一地点,这进一步证明了被告的不在场。
这些证据表明,被告无法在案发时犯下罪行。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案发现场的物证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的罪行,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存在问题,并且我们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在案发时不在场。
因此,我们请求法庭撤销对被告的指控,宣布被告无罪。
谢谢法庭的审理。
此致敬礼。
故意杀人案死刑辩护意见
在为一个故意杀人案的被告人进行死刑辩护时,辩护人可能会提出以下几种辩护意见:
1. 精神状况辩护:辩护人可能会提出被告人在犯罪时患有精神疾病,如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等,导致其无法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减轻其刑事责任。
2. 非预谋性辩护:如果被告人是在极度情绪失控、一时冲动或受到严重挑衅的情况下犯罪,辩护人可能会强调这是一次性、非预谋的行为,请求法院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3. 自首和悔罪辩护:如果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并表现出深刻的悔意,辩护人可能会将此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4. 情节轻微辩护:辩护人可能会提出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5. 辩护人还可能会提出有关被告人家庭背景、成长经历、社会关系等因素,试图证明这些因素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影响,请求法院在判决时予以考虑。
6. 法律适用辩护:辩护人可能会对公诉方提出的罪名或法律适用提出质疑,认为公诉方错误地将被告人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或者认为适用法律不当。
7. 证据辩护:如果存在证据不足、证据采信不当或程序违法等问题,辩护人也会提出相关辩护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辩护意见是否能够被法院接受,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辩护人的目标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被告人争取最有利于其的判决结果。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肖某家属的委托和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担任肖某的辩护人,为肖某提供辩护。
在辩护之前,请允许我向被害人的家属表示哀悼。
被害人从事的职业虽然并不正当,但其不应该为其不正当的职业付出生命的代价。
因被害人的家属不在场,请被害人的代理人转达被告人、被告人家属以及我的诚恳致意!结合法庭庭审,我的辩护意见如下:一、对于起诉书指控的肖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以及盗窃罪(未遂),我们认为,肖某涉嫌盗窃罪(未遂)罪名应能成立,但其涉嫌故意杀人罪罪名不成立。
我们认为其应当是构成刑法第234条所涉嫌的罪名即故意伤害罪,但却导致了致人死亡的法律后果。
1、刑法学上所说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结合本案,即如果要定肖某为故意杀人,应当证明其有杀人的故意,即肖某明知其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并且希望或放任其死亡的发生。
从公安所作的调查笔录来看,只有第一份讯问笔录中,在公安“你是什么时候起了杀死卖淫女的念头的”这样一种带有诱导性质的问话的前提下,肖某的陈述是:“是在我和卖淫女第二次性交完后,一下子想起要把那女的掐死的”。
只有这样一份笔录是如此陈述的,而在其他的所有的笔录中,我们看到的是肖某的陈述是“我当时没有想那么多。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肖某的犯罪动机并不明显,其当时并没有意思要杀死卖淫女即被害人。
2、从本案事件的起因来看,被告人肖某和被害人江小英事先并不认识,只是照过几次面,而本案事件的由来正是由于被害人江小英的言语勾引引起肖某的嫖娼行为的。
作为在当时由于已经付过款,仍然在被害人一再的催促和刺激之下,肖某一时冲动,为了吓唬或者说教训被害人于是采取了掐脖子这样一种过激的身体动作。
其与被害人素不相识,其没有根据更没有必要一定要杀死被害人泄愤。
从本案的实际情形来看,并结合公安检察院的调查笔录,被告人肖某也是在被害人死亡后才起意盗窃的,当时并没有盗窃杀人的犯罪意思表示。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故意杀人案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我受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王某的指定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诉讼。
本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以及刚才法庭调查,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定性没有异议。
在此,本辩护人对本案中三名被害人深表同情,对被告人的杀人行为深恶痛绝。
但为了履行辩护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本案事实,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被告人所在单位及其管理者在案件起因上存在严重过错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系A市a厂职工,其千里迢迢从东北到苏南来打工,挣钱回家赡养病重的父亲、扶养瘫痪在家的妹妹,不是来杀人、抢劫的。
被告人为何迅速膨化、扭曲心灵、痛杀老板一家人呢?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出有因,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用人单位无故拖欠被告人工资本案中被害人B是老板娘,是被告人所在单位的管家,“主要负责厂里的财务以及发放工人工资等工作”。
“厂里的工资是滚着发的,一月份的工资要到三月份发”,正常在第三个月的25号才能拿到第一个月的工资,也就是说,上三个月的班才能拿到第一个月的工资。
被告人在案发前要求企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未能按月及时给付。
老板娘竟让被告人“等到下个月25日开工资的时候把钱开给”被告人,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规定。
(二)企业强迫被告人超负荷工作被告人是一名烧管工,“每天只能烧400只管子”,按件计酬,一个月做下来1200元左右。
烧管工很辛苦,在高温下作业,手烫肿、皮烫烂、视力受损,挣两个钱很不容易。
在案发前,用人单位要求“烧600个管子”。
一分钟烧一只管子,则需要10个小时完成;如果一分半钟烧一只管子,15个小时才能完成任务。
完成不了就解雇。
企业采用如此手段强迫职工超强度劳动,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36条“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规定。
(三)用人单位随意解雇劳动者企业与职工应当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
而本案中用人单位在被告人无法完成“任务”的情况下,口头随意解雇劳动者,且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其行为不符合《劳动法》第26、28条的规定。
故意杀人辩护词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山东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x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xxx本人的同意,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
关于本案,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依法调查了解以及已进行的法庭调查,我将依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提出出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裁判时予以采纳。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故意杀人罪定性不准确,应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一)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在本案中,xxx原本与被害人FFF并无任何交集,没有任何仇恨,因此xxx对FFF不可能产生要剥夺其生命的故意;在事发之前,CCC也并未就打架之事与xxx进行沟通,因此谈不上事前预谋;其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也并非为本次打架所准备;其根据其供述可见,当时CCC在伤害DDD的过程中,xxx并没有参与,仅仅在CCC进一步伤害FFF时,看到其哥哥被FFF用拳头打,怕其哥哥吃亏,在情急之中才慌张捅了被害人FFF,虽然捅人的行为不可原谅,但其担心哥哥安危的心情可以理解;在FFF跑后,xxx也并没有外出追赶,如果其有杀死FFF的故意,xxx不可能轻易让FFF走掉。
因此,公诉机关现有的材料不能证明被告人有故意杀人的故意。
本案被告人不具备故意杀人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要件,没有杀人的故意与动机。
因此,本案不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健康权。
而故意杀人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二者有根本区别,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材料,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既遂)罪都是故意犯罪并且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其故意的内容有明确的区别,前者对于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出现是一种过失的心理状态,行为人并不希望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后者对于受害人死亡结果并没有违背被告人的主观意志,对于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持追求和放任态度的。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有意杀人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
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人孙某主观上没有杀害孙某军的有意,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无主观上的希望或放任态度,不构成有意杀人罪,应当认定为有意损害罪被告人无杀人有意,要紧体现在一下事实和情节上1、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看,受害人与被告人并不熟悉,仅仅只是见过两次,被告人在本案发生之前,甚至连被害人叫什么名字都不明白,只明白他姓孙。
能够讲,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一直无冤无仇,没有矛盾和仇恨,完全没有理由杀害被害人。
一般情况下,动辄就要置人于死地的情况非常少,杀人的可能性不大。
如是那种素来积怨非常深,见了面争斗起来非致对方于死地为快的情况,杀人的可能性就大。
显然,该案不符合后种情况,被告人缺乏有意杀人的思想基础。
2、被告人用到捅被害人属于临时起意,并无犯罪预谋。
依照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言,当天吃宵夜的时候被告人以及被害人都喝了酒,在酒精的作用下,被告人的神智必定是受到阻碍的。
同时在吃宵夜的过程中,又发生了被害人这边的人拿起啤酒瓶打人的事件。
被告人作为一起吃宵夜的成员,亲眼目睹了这一情况,从而导致被告人对被害人一伙的行径内心深处是存在恐惧的。
因此,当最终被告人坐在车内由于天黑误以为双方发生打斗之后,由于感到心慌才拿了一把刀下车的。
同时本案中,被告人总共捅伤了三人,其中季新鹏、季新胜均为轻微伤。
由此可见,被告人在捅人的时候,并未专门锁定目标要捅某个人,也没有明确要捅到哪种程度。
从这一情况也能够看出被告人并无杀人的犯罪预谋,也没有有意杀人的思想基础。
3、从被告人所使用的犯罪工具尖头匕首的情况看,该凶器属于随手取得,而非蓄意预备。
依照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徐峰的证言,被告人捅人所用的刀具是徐峰平常割茭白才会专门放在车里的。
巧合的是,当天乘坐的车辆恰好又是徐峰的,这也不是被告人蓄意预备的。
因此,被告人并无蓄意为杀人预备凶器的有意,不应认定为有意杀人。
刑事辩护词故意杀人
刑事辩护词故意杀人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大家好!今天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站在这里为大家解释和辩护,希望您们能够公正地审理这起案件。
我将为您们呈现有关刑事辩护词的内容,主题是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作为一项严重的刑事罪行,涉及到生命的尊严和人类基本权利的保护。
我们不能轻易地否认这个事实,但是在审判之前,我们必须深入了解案件的背景、动机和证据,以确保公正的判决。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辩护并不意味着我们支持或者赞同被告人的行为。
我们的目标是为被告人提供公正的审判,并确保他得到适当的法律程序和权益的保护。
我们要求法庭在审理此案时,不受情绪和个人偏见的影响,以确保正义的实现。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被指控故意杀人。
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故意杀人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行为,它背后可能有更加复杂的动机和背景。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将提供证据和证人证言,以证明被告人的无罪或者减轻其罪行。
我们的第一个辩护观点是,被告人的行为并非出于故意杀人的动机。
我们将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在犯罪时处于极度的心理压力和情绪失控的状态下。
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是出于自卫或者临时性的情绪爆发,而非冷静的计划和故意。
第二个辩护观点是,被告人的行为可能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
我们将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曾经遭受过虐待、暴力或者其他不公正待遇,这些经历可能对其心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是出于自卫或者对过去经历的反应,而非冷血的故意杀人。
第三个辩护观点是,被告人的行为可能存在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不可靠的问题。
我们将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严格的分析和质疑,以确保被告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如果证据存在漏洞或者疑点,我们要求法庭对其进行深入调查和审查,以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最后,我们要强调的是,刑事辩护并不仅仅是为了被告人的利益,也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
通过公正的审判和适当的判决,我们可以向社会传递一个重要的信息,即法律的公正和权益的保护。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故意杀人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
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人孙某主观上没有杀害孙某军的故意,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无主观上的希望或放任态度,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无杀人故意,主要体现在一下事实和情节上1、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看,受害人与被告人并不熟悉,仅仅只是见过两次,被告人在本案发生之前,甚至连被害人叫什么名字都不知道,只知道他姓孙。
可以说,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向来无冤无仇,没有矛盾和仇恨,完全没有理由杀害被害人。
一般情况下,动辄就要置人于死地的情况很少,杀人的可能性不大。
如是那种素来积怨很深,见了面争斗起来非致对方于死地为快的情况,杀人的可能性就大。
显然,该案不符合后种情况,被告人缺乏故意杀人的思想基础。
2、被告人用到捅被害人属于临时起意,并无犯罪预谋。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言,当天吃宵夜的时候被告人以及被害人都喝了酒,在酒精的作用下,被告人的神智必定是受到影响的。
并且在吃宵夜的过程中,又发生了被害人这边的人拿起啤酒瓶打人的事件。
被告人作为一起吃宵夜的成员,亲眼目睹了这一情况,从而导致被告人对被害人一伙的行径内心深处是存在恐惧的。
因此,当最终被告人坐在车上由于天黑误以为双方发生打斗之后,由于感到心慌才拿了一把刀下车的。
并且本案中,被告人总共捅伤了三人,其中季新鹏、季新胜均为轻微伤。
由此可见,被告人在捅人的时候,并未专门锁定目标要捅某个人,也没有明确要捅到哪种程度。
从这一情况也可以看出被告人并无杀人的犯罪预谋,也没有故意杀人的思想基础。
3、从被告人所使用的犯罪工具尖头匕首的情况看,该凶器属于随手取得,而非蓄意准备。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徐峰的证言,被告人捅人所用的刀具是徐峰平时割茭白才会专门放在车里的。
巧合的是,当天乘坐的车辆恰好又是徐峰的,这也不是被告人蓄意准备的。
因此,被告人并无蓄意为杀人准备凶器的故意,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
关于被告人朱凡故意杀人案的辩护词
关于被告人朱凡故意杀人案的辩护词第一篇:关于被告人朱凡故意杀人案的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本人接受被告人朱凡的委托,担任本案被告人朱凡的辩护人参加诉讼。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我的当事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一、辩护方对公诉方提供的证人及证人证言证明力表示质疑。
首先,作为其近亲属的父亲和伯父的证词具有偏向性,其证据效力受到质疑。
其次,另两名证人的证词里面过多使用一些模糊的词语,主观判断过多,如“听说”、“没注意”等。
同时,从公诉方提供的证人陈光的证言来看,被害人在与我的当事人在其住处的时候,多次发短信甚至打电话给陈光求救,而陈光却没有在收到杀人救命的信息之后做出任何积极行为。
并且这些证言对公诉方指控的故意杀人罪不具有相关性。
而被害人基于报复心理对当时犯罪现场的真实情况的陈述具有夸大描述和错误的判断。
其中,“张平提出可以复婚,但是朱凡称太晚了……张平哀求说想见孩子最后一面,同时用手拉住天线。
朱凡松手了,但又说现在不杀以后就没有机会了”,这些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相应的证据予以辅助证明,所以不应当认可。
2.被告人的犯罪意图并不坚定,处于模糊状态。
我的当事人在勒被害人的脖子时,被害人软言相求马上放弃暴力手段和犯罪意图,松手后任由被害人拿走电线。
我的当事人并没有坚定的犯罪意图致被害人于死地。
3.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损害结果。
我的当事人的行为,致使被害人轻微伤的结果,客观上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
4.犯罪动机情有可原,可以原谅。
四、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依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使用暴力等方法,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辩护词(故意杀人罪)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组成人员: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匡某父亲的委托指派陈开明律师担任被告人匡某涉嫌故意杀人案的辩护人,通过会见、阅卷、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匡某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1、故意杀人罪主观上要求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另外,根据司法实践,认定构成本罪还要结合诸如案件起因、被告人与被害人平时的关系、预谋预备情况、伤害部位、打斗细节、犯罪行为有无节制、被告人一贯表现等综合考量后方可认定。
2、本案的起因是被害人王某拖欠三被告人的工资,索要无果,三被告遂生要“打他一顿,教训一下,出口气就算了”之心,而并无杀害被害人王某之意,在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以及庭审供述中均有明确表述,足以证明被告人匡某主观上并无将受害人王某杀害的故意。
3、在打斗细节上,第一刀,也就是致命的一刀是在被告人匡某背对受害人王某,无法确定会伤害到受害人王某身体哪个部位,且王某有将被告人匡某推下楼的可能,被告人匡某情急之下对受害人造成的本能的自卫性的伤害行为;第二刀,被告人匡某转过身来与受害人面对面的情况下,在受害人王某后肩部刺了一刀,结合两次伤害受害人王某的行为来看,被告人匡某主观上并没有要杀害受害人王某的主观故意,致命的一刀完全是在其自卫性(有被王某推下楼的可能性)的反手向后捅(证据显示有两、三次向后捅的行为,但尸检结果受害人王某全身只有两处刀伤)的本能行为,碰巧刺穿胸腔伤及心脏升主动脉,致受害人王某失血过多死亡,被告人匡某的行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受害人受伤的情况下,放任了自己的伤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与故意杀人罪要求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死亡结果的发生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不相符的。
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匡某的伤害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本案证据中关于被告人匡某与受害人的打斗行为的描述并不清晰,没有具体的细节,不真实、不客观1、被告人匡某在侦查阶段第一次询问笔录第5页的供述与辩解中称:“……王老板的弟弟用拳头打我的左眼睛,接着王老板就把我往栏杆上推,向一楼栏杆下挤,……我被王老板推到栏杆拉手下面,他就要把我往一楼推下去,我左手抓住栏杆扶手,头部被挤出栏杆了,我就急了,右手在右后裤子口袋拿出一把弹簧刀,把刀弹开就朝王老板胸部捅了一刀,之后又继续朝胸部背部捅了两刀,……”;第四次询问笔录第3页:“答:王某用手推我,掐我的脖子,把我往栏杆上面挤,我用左手抓住栏杆扶手,左脚抬起一点,王某还是继续挤我,我的上半身趴在栏杆上面,背对着王某,我用右手拿刀捅他。
经典刑事辩护词——故意杀人案
经典刑事辩护词——故意杀人案来源:作者:日期:09-07-06辩护词审判长,各位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我受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被告人朱某委托,作为他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辩护词,希望合议庭采纳。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盗窃、敲诈勒索罪均不能成立。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曾被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0月25日作出过不起诉决定,该决定虽然于2009年1月15日被省人民检察院撤消,但从今天庭审控方提供的证据看,本案仍然存在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本案的焦点应该是林某某是否已经死亡并且系被告人所为,正是在这个焦点问题上,控方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控方指控被告人实施了故意杀人、分尸、多次抛尸的行为,但控方没有向法庭提供被害人尸体、作案工具、抛尸现场、抛尸包装物等构成故意杀人犯罪的基本证据。
尽管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曾作过认罪供述,但也作过没有杀人而系林某某自己外出未归的辩解。
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明确表示其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系逼供所为。
根据法律的规定,其口供不能成为定案依据。
在认定犯罪的基本直接证据缺失的情况下,间接证据必须形成证据锁链,并且排除其他可能,足以得出被害人已经死亡且系被告人所为的唯一结论。
但庭审的结果表明,控方提供的证据远远没有达到“形成证据锁链,并且排除其他可能”的程度。
1、控方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林某某确实已经死亡。
一)没有提供尸体、尸块或尸体各部分残骇;没有提供杀人、毁尸工具、运尸工具和运送尸体残骇的包装物;没有提供抛尸现场。
二)现场仅发现少量血迹、少量可疑组织碎屑及一块很小的骨质碎片。
涉及这部分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没有在法庭上当庭宣读。
在厨房的血迹不能排除切菜时手指受伤流血的可能,在卫生间的血迹不能排除鼻血或妇女经血的可能;在卫生间发现的组织碎屑不能排除系头皮、脚皮等因新陈代谢而产生的正常脱落物;骨质碎片不能确定是何部位,因此,仅凭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林某某确实已经死亡。
故意杀人法律援助辩护词模板
故意杀人法律援助辩护词模板引言尊敬的法庭,尊敬的陪审团成员:我代表被告在这个重要的故意杀人案件中进行辩护。
本辩护词将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并且以法律为依据,提出合理合法的辩护观点。
我们坚信被告无法成立故意杀人罪,希望法庭能够客观公正地审理本案。
案件概述本案是关于被告在某日期和地点,以故意杀人的行为对受害人造成了致命伤害的案件。
被告否认自己有任何故意杀人的动机或意图,并且关于案发现场以及相关证据的证词存在疑点。
事实分析1. 证据1•事实描述:XX证人证言中提到被告与受害人有过激烈争吵,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有杀死受害人的意图。
•辩护观点:争吵只能说明双方存在矛盾,无法证明被告故意杀人的意图。
2. 证据2•事实描述:现场勘查报告表明,受害人身上的伤口可能并非由被告所造成,还有其他可能性。
•辩护观点:无法确定被告就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真正凶手,存在其他人可能制造了这些伤口的可能性。
3. 证据3•事实描述:法医鉴定报告显示,受害人身上存在多个伤口,但无法确定哪个伤口是致命伤。
•辩护观点:无法确定致命伤的具体位置以及导致死亡的原因,从而无法确定被告是否故意杀人。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故意杀人罪需要存在以下要素:1.主观方面:被告必须有故意或明知造成他人死亡的犯罪意图。
2.客观方面:被告必须实施了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针对本案,我们将对上述要素进行分析和辩护:1. 主观方面•事实分析:被告无任何事前计划或故意杀人的动机,争吵只能说明双方存在矛盾。
•辩护观点:缺乏证据证明被告有故意杀人的明确意图,无法成立故意杀人罪。
2. 客观方面•事实分析:现场勘查报告存在其他可能制造受害人伤口的可能性。
•辩护观点:存在其他人可能制造了致命伤,被告无法作为唯一的凶手。
结论综上所述,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无法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指控。
故意杀人罪必须有明确的故意杀人动机和证据支持,但在本案中,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有故意杀人的意图,并且关于现场勘查报告和法医鉴定报告中的证据存在疑点。
刘玉故意杀人案辩护词精选5篇
刘玉故意杀人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刘玉的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他的辩护人,参加本案本审的诉讼活动。
首先请允许我仅以辩护人的身份向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
这一案件发生以后,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亲友,以及所有知道这个案件发生的人都对此感到十分意外,从辩护人接受委托一直到开庭之前,我们在向被告人的家庭了解核实相关问题的时候,他们也都说不清楚这个案件发生的原因,甚至不能够给出一个让我们可以理解的即使是最为平淡的理由。
只有被告人的母亲曾说到:都是怪我当天晚上接了秀云(受害人)的一个电话,否则也就不会出事了。
在这样平实的语言背后,其实包含着刑法理论当中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这两个概念不但在侦查活动中对指引和发现破案线索起到重要的作用,在审判阶段同样也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所在。
而在本案中,所有的办案人员也无法明确被告人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因此,我们在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所看到的描述也仅仅是“因故发生争执”这简单的寥寥几字,在全部证据材料中更是鲜有体现。
而在辩护人看来,这正是被告人缺少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的显著表现,所以,我们不能同意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故意杀人的犯罪指控,为此,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本案时参考,并以此与国家公诉人商榷。
一、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这种犯罪在刑法第232条中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以剥夺他人的生命为目的”,但是,是否存在该目的是该罪成立的重要因素,也是此罪区别与故意伤害罪的最关键的因素。
因此,考察和认定被告人犯罪时的主观态度是决定其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诚然,行为人的犯罪故意的内容、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相对于客观犯罪行为、犯罪结果来说都是主观因素,在行为人没有明确的情况下,缺乏直接判断的客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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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案二审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为其提供辩护。
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向本案的被害人**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慰问!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质证,现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我认为上诉人(被告人)**海导致闫俊重伤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更为妥当,且被告人在此次犯罪中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
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一、被告人**海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区别的关键在于两罪的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杀人的故意是指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伤害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判断故意的内容,不能单凭被告人的供述或犯罪行为与结果等某一方面
的情况,主要是考虑案件的起因和发展过程、犯罪的工具、伤害的部位和强度、犯罪的后果、犯罪后的态度,以及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等,以案件的全部事实为根据,综合地进行分析。
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态来看,其没有杀人的故意。
首先,根据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其与被害人均为同村村民,远日无怨近日无仇,被告人没有杀人动机;其次,被告人**在案发日大量饮酒,在脸部被咬后,确实产生了伤害他人的故意。
但不能仅凭办案单位几句问话和被告人的简单回答:知道用刀会扎死人,被告人曾问过被害人是不是想死等言辞证据就判断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
再到被害人回答让我死我也没招,你就扎吧!二者的对话符合东北人话赶话的习惯,我们随处可见东北人吵架的类似对话,一般必说句,一方会说“你是不是找死?你是不是不想活了?另一方也会流利对答“我就想死,你有能耐整死我吧!”依此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有违案件基本事实,亦违反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法定原则;最后,从被告人扎伤被害人的部位看,也都远离头部、心脏和脖子等致命部位。
也可证实被告人虽在酒后伤害他人,但也有着较强的理性和克制。
如果被告人作案时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直接用刀抹闫俊的脖子或者刀扎心脏即可实现其杀人目的。
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被害人闫俊生命的故意,只能成立伤害的故意。
二、本案存在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一审时,合议庭没有详细调查报警的时间节点,只是笼统的根据公诉机关在2018年8月2日的《讯问笔录》* *的供述“我不知道谁报的警,也不知道有人报警”,进而否定了一审庭审**的当庭供述“第二次打完仗有人报警,不知道谁报的警”。
根据本次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在第一次扎伤被害人时,确实不知道是否有人报警,但在第二次扎伤被害人时,已经知道有人报警,并且在警察到达现场之前,有人推他说警察来了快跑的情况下,被告人仍然选择在原地等待抓捕,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案情。
故按照刑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进行从轻、减轻处罚。
2、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其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实自1983年至案发时至现在,村上尚有11户农民,约1000余只牲畜在此免费放牧,从未遇到有人阻止的情况。
王永富与命字村委会虽签有承包经营合同,但没有证据显示该承包经营合同对包括11户放牧的村民在内的全体村民公示过,而且争议的土地也未进行过物理隔离。
被告人基于生活常识有理由相信争议的土地是村民免费放牧的公共场所。
从这个角度讲,**阻拦雇工**开荒,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换言之,只要是放牧的村民,都会阻止帮工人**开荒。
再次,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闫俊是雇工而非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遇到本村村民阻止开荒时,完全可以通过雇主**或者村委会妥善处理此事,而不是采取硬碰硬的对抗甚至去咬伤**的脸这种过激行为予以回击。
人要脸树要皮,脸部被咬相较身体其他部位受伤对所有正常人而言,脸部被咬所造成的心里伤害更大!还怎么出门见人?!也正是由于被害人的过激行为,极大地刺激了尤其是酒后的被告人,最终致使被告人失去理智酿成惨案的发生。
辩护人认为被害人从本案发生的原因、过程,其存在重大过错,希望合议庭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该情节。
3、本案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对较小。
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之一。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由于一时冲动偶发所实施的犯罪,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重伤二级的后果,但就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而言,的确存在着值得从轻考虑的具体情节。
而且一般的刑事犯罪通常包括产生犯意阶段、准备策划阶段、准备犯罪工具、最终实施犯罪行为。
就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相比较法律意义上的真正的故意杀人,无论从犯罪的动机、使用的杀人工具,还是使用的手段方法,其都达不到令人发指的程度,其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具有偶发性,作案工具也非事前准备而是用于生产和生活的目的的挖野菜和种圆葱的的刀具,其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性显然较轻。
4、被告人**海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归案后,在羁押期间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对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自责不已,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在庭审过程中也当庭自愿认罪并愿意赔偿被害人以求得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中6、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
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5、被告人平日表现较好,没有前科,是偶犯、初犯。
被告人为**村农民,兄弟姐妹4人,家中有妻子和一个孩子。
案发后,辩护人多次走访其邻居,向其家人了解情况。
在家人和邻居眼中,被告人**平日里为人热心、和善、关心家人,是一位好邻居、好丈夫、好父亲,以至于案发后邻居、亲戚朋友都觉得不可思议。
鉴于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在该案中属于偶犯、初犯,且无任何前科劣迹额,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6、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该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采取宽严刑罚的重要依据,主观恶性是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社会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态度,是支配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
内在动力。
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指行为人将来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并且是在行为人相对自由的意志支配下,行为人才有去犯某个罪的欲望的可能性。
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在一时激情下实施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因此应对其予以宽刑。
7、被告人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合理损失的愿望,最终因被害人**要求的30万元赔偿过高远超出一审判决确定的59 342元赔偿,亦超出了被告人及家属的承受能力而未能达成一致。
本次庭审,被告人自愿在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基础之上,结合自己亲属的承受能力,力所能及地对被害人的赔偿数额适当增加一些,并希望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一审时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的原因在于被害人**本人,不在被告人。
双方虽就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但不能因此而否认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主观愿望。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被害人自身也存在着重大过错。
被告人归案后深刻认罪、悔罪,同时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恳请合议庭依法
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尽快回归社会。
**律师事务所
2019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