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最大诚信原则的含
保险学2(保险基本原则)
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2.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1)各种固定场所,如饭店、医院、商店、旅馆、影剧 院、娱乐场所等对顾客、观众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 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公众责任险。 (2)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因其制造、销售、修理 的产品有缺陷造成用户或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 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产品责任险。 (3)各类专业人员,如药剂师、律师、会计师、工程师 等,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致使他人遭受损害,依法应承担 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职业责任险。 (4)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从事与职业有关的工作而 患职业病或伤、残、死亡等依法应该负担医药费、工伤补贴、 家属抚恤费等而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雇主责任险。
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二、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是告知与保证。 1.告知 (1)告知定义 狭义的告知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约前与订约时,当事 人双方互相据实申报、陈述。 广义的告知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 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 据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申报;保险方也应将与投保方利 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方。 最大诚信中所言告知是广义的告知,告知并非保险合同 的组成部分,但对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至关重要,目前许 多国家的保险立法采用询问、回答、告知的形式。 所谓实质性重要事实,是指那些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费 率或影响其是否承保及承保条件的每一项事实。
有可原,可不追究其责任,但应将其不当得利即王 某支付给其的2000元残车代价收回归保险公司。
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2.分摊原则 分摊原则是补偿原则的又一派生原则。 它是指在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 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
保险学第二周2(保险的基本原则1)
柳州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2011-2012学年上学期教学教案科目《 保险学基础》授课班级: 10商外 任课教师: 伍慧妤教案使用时间:第 2 周第 3、4 课时柳州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教师备课纸教学过程教学内容教师活动学生活动设计意图一、复习引入利用案例引入知识点1996年10月,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请学生阅读案例,思考老师提利用案例引导学生快速进入贸易公司)委托一家钢材公司向某五金制品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出售10000吨钢材,在交易中卖方使用钢材公司的名义。
合同约定货物于1996年11月在远东港口装运,卸货港为中国汕头,货物由买方投保。
根据该合同,五金公司就合同项下向保险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并支付了保险费。
保险人签发了保险单。
1996年12月30日,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在俄罗斯一港口装货完毕,承运人签发了两套提单。
1997年1月8日,承运上述货物的船舶在开往汕头港途中因货舱进水而沉没,货物也因此全损。
五金公司向保险人索赔,但是遭到了拒绝,理由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于1997年7月向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出的问题,并按自己的理解进行回答。
学习状态,并积极思考问题。
令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及利息。
提问:1.你对保险利益是怎么理解的?2.保险公司能否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而拒绝赔偿?二、讲授新课+三、案例分析第一节一、保险利益概述(一)概念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会因该保险标通过概念以及确立要件的学习,请同学们再次回答上述两个问题。
带着问题学习新的知识,通过学习的新知识,回答老师的问题。
通过学生对问题的思考,启发学生的求知欲,理解保险利益的含义,加深对保险利益内容的印象。
的的损毁(灭失)、伤害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二)保险利益确立的要件1.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三)保险利益的效力1.能有效防止赌博2.可以减少道德风险3.可以限制保险的赔偿金额。
保险的基本原则-PowerPoint演示文稿
2、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 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在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之间的利益关系。 (1)投保人为自己的生命或身体投保: 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可保利益 (2)投保人为他人的生命或身体投保: ☆投保人与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具有可保利益 ☆投保人对承担赡养、收养等法定义务的人也 具有可保利益 ☆投保人与其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具有可保利 益
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 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 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 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近因原则的应用 1、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从原因推断结果 从结果推断原因 2、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确定 (1)单一原因情况下的近因认定 (2)多种原因存在时的近因认定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有 四种情况:漏报;误告;隐瞒;欺诈。 (2)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的 事项,保险合同即告失效,或者保险 人拒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1、近因的含义: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 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2、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1、告知
告知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 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 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 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保人 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椐实通知投保人。 (1)投保人的告知: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 告知 (2)保险人的告知:明确列示和明确说明
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概论 》PPT课件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告知 2.告知的内容和形式 (2)保险人的告知内容与形式 保险人告知的形式有明确列示和明确说明两种。明确列示是 指保险人将与保险有关的主要内容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视为已 告知投保人;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 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明确的提示,加以正 确解释。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告知 3.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 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 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 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 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代理人的弃权行为应视 为保险人的弃权行为, 保险人不能解除保险代 理人已经接受的不符合 保险条件的保险单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和必备条件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所具有的法律上所承认的经济利益。 判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标 准,是保险标的的存在状态与他们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和必备条件
(二)保险利益的必备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的或可以实现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的利益必须是可以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西财《保险学概论》教学资料包 课后习题答案 第二章
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思考练习一、术语解释最大诚信——即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的整个过程中要做到最大化的诚实守信。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作出缔约及其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由此而受到的损失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重要事实——该事实指是否会对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确定保险费率的判断产生影响。
保险——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约定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经济需要进行补偿或给付的行为。
默示保证——是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默示保证的内容通常是以往法庭判决的结果,是保险实践经验的总结。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代位——代位在保险中是指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
代位追偿——又称代位求偿或代位请求,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时,根据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第三者需要对保险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责任之后,在其已赔偿的金额限度内,有权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向该第三者索赔,即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追偿。
保险委付——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保险学概论 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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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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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证的分类
根据保证 事项是否 存在 确认保证:指投保方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 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状态 承诺保证:指投保方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 不作为的保证。——动作、行为
根据保证 存在的形 式
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 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默示保证:指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载明,但依据 国际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上公认的保 险游戏规则,订约双方在订约时心照不宣的 保证。它是以往法庭判决的结果和某行业习 惯的合法化。(海上保险运用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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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莱兰船舶公司诉诺威奇保险公司拒赔案
案情
1918年,一战期间,被保险人莱兰船舶公司的一艘轮船被德国潜艇 用鱼雷击中,但仍然拼力驶向哈佛港。由于哈佛港务当局担心该船会在 码头泊位上沉没而堵塞港口,因此拒绝其靠岸。该船只好驶离港口,在 航行途中,船底触礁而沉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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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 投保方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 保险合同无效 • 保险人有权解释保险合同 2. 保险人未尽到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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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构成条件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与性质
第2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1
2.1.2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
2. 保证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险人 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在保 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某种事 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许诺。 保证是保险人 接受承 保或承担保险责任所 需 投保方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 。
(2)保证的种类
l 保证根据存在的形式来划分,可以分为明示保 证和默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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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5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
1. 保险利益的转移 – 在人身保险中,一 般不
标的物的转移引起的,如继承、让与、破产等。 我国法律规定, 除个别险种(如货物运输保险)允 许投保方背书转让保险合同,而不 需要征得保险方 同意外,其他保险合同 都是有条件的承认保险利益 随同保险标的移转,即必须事先书面通知保险方, 并取得保险方的同意和 批改保险利益才能转移。
的家属及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 前项以外与 投保人之 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并
同意为其投保的人。
3. 责任保险的保险 利益
– 责任保险是 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 损害经 济赔偿责 任为保险 标的的保险。
• (1)公众责任险 • (2)产品责任险 • (3)职业责任险 • (4)雇主责任险
4. 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 利益
– 在经济合同中, 因义务人不履行合同 义务, 致使 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可以通 过投保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 由保险人 承担 经济赔偿责 任。
• 当义务人 因种种 原因不能履行应尽义务,使权利
人遭受损失 时,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 存在保险 利益。
• 当权利人担心义务人的履 约与否、守信与否时,
义务人 因权 利人对其信誉怀疑 而存在保险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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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法律后果
《保险理论与实务》教学大纲
《保险理论与实务》教学大纲(适用专业:保险实务)一、课程性质和任务《保险原理与实务》是金融高等职业学院保险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必修),针对高职层次。
它的任务是:分析保险的研究对象、保险和风险管理的关系、保险的基本理论和实务等内容;重点介绍保险合同、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业务和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等知识。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以及对国家经济的重大影响,从而在保险工作中能更好地把握国家规定的经营方针与政策,并为学习其它各专业课程奠定必要的理论基础。
二、课程教学目标通过本课程教学,使学生具备从事保险业务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即“入门”;帮助学生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从事保险工作打下基础,并注重渗透思想教育,加强学生的保险职业道德观念。
基本知识教学目标是:1、了解保险的研究对象、任务与内容及保险与风险管理的关系;2、熟悉保险的基本概念、保险与类似活动的比较;3、了解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历史;正确理解保险的职能与作用;4、了解保险的分类;5、重点掌握保险合同的基本原理;6、了解保险公司及其业务;7、掌握保险费率的基本原理;8、了解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等业务;9、对再保险理论和社会保险理论有一定的了解。
能力目标是:1、能了解保险的基本原理,熟悉保险实务运作过程;2、能运用保险的基本原则分析和解决保险实务中碰到的问题;3、能重点掌握保险合同的内容及保险合同的建立、变更与消灭;4、能从事保险的经营管理工作。
思想教育目标是:1、具备辩证思维的能力;2、具有热爱科学、实事求是的学风和创新意识;3、树立正确的从业思想和理念;4、加强职业道德意识。
三、教学内容和要求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教学目的与要求“没有风险就没有保险”,保险与风险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通过学习风险与风险管理的基础知识,让学生了解风险的概念、风险的特征、风险的结构和风险的种类、风险管理的定义、基本程序以及保险与风险管理的关系等知识,从而真正理解保险基础这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是可保风险,为后续学习打基础。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
保险业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风险转移和财务安全的重要角色。
为了确保保险市场的正常运作,保险行业采纳了一系列基本原则。
本文将介绍保险的基本原则,并探讨其意义和应用。
一、最大诚实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基于相互信任和最大诚实原则。
保险人和投保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最大诚实原则要求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被保险风险的有关情况,否则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公司依赖投保人提供的信息来评估风险,并据此制定保险计划和定价策略。
如果投保人有意隐瞒或扭曲真相,将扰乱保险市场秩序,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
二、最接近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与双方的实际意图最接近。
最接近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解释应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即充分保持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在解释保险合同的条款时,保险公司应当考虑投保人的合理期望和保险合同的商业目的。
同时,保险合同应当以平衡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利益为基础,保证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三、损失限额原则保险合同中的损失限额是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和支付额度的界定。
损失限额原则要求保险公司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赔偿的最高限额,以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能够准确了解赔偿的范围。
损失限额原则有助于保险公司管理风险,避免无限赔偿的风险。
同时,它也为投保人提供了保险保障的明确界定,使其在合理范围内获得赔偿。
四、赔偿原则赔偿原则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支付赔偿金。
赔偿原则要求保险公司采取快速、公正、透明的方式进行赔偿。
对于合法、合理且符合合同条款的赔偿请求,保险公司应当无条件予以赔偿。
赔偿原则保障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维护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重复保险原则重复保险原则是指投保人可以在多个保险公司购买同一险种的保险合同。
重复保险原则的存在使得投保人能够充分利用保险市场的资源,分散风险并获得多重保险保障。
重复保险原则要求各个保险公司之间要进行信息共享和协调,以避免重复赔偿和利益冲突。
保险学授课教案-第二章--保险基本原则
第二章保险基本原则本章重点:本章重点是对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的理解及在实践中的运用。
基本要求:了解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规定原因,熟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了解保险利益的含义以及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理解保险利益的变动、适用时限;了解近因及近因原则的含义,掌握近因原则的应用;了解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坚持此原则的意义,熟悉并掌握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本章内容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本章为大家介绍有关保险的原则,这些原则是在保险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并被大家公认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作为人们进行保险活动的准则,始终贯穿整个保险业务。
坚持这些基本原则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利益,更好地发挥保险的职能与作用,有利于保障人们的生活安定、社会进步。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二、最大诚信原则形成的原因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保险合同的附和性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一)告知含义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
(二)投保人的告知1、投保人告知的主要内容(1)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进行如实回答。
(2)保险合同订立后,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告知保险人。
③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确认后可变更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效力。
④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的基本原则
重点内容:
1.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 2.财产保险的基本险和综合险所承保 的风险 3.财产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 4.家庭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 5.机动车辆基本险的保险责任、责任 免除、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6.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的区别
第一节 财产保险与家庭财产保险
一、财产保险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重点内容:
1.保险合同的概念 2.保险合同的特点 3.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4.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5.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6.近因原则的含义 7.保险合同的分类 8.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9.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 特点与分类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又称为保险契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明确双方
2.什麽是保险的近因原则? 3.什麽可保利益?为什麽订立保 险合同时要求投保人具有可保利益? 4.试分析保险损失赔偿原则的内 含。
第三章 保险合同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章介绍了保险合同的定义、特点、分类及保险合
同涉及的法律规范和特定的内容。因此,结合保险基本 原则进行教学,让学生理解和掌握以保险合同为核心的 保险基本法律规范,是本章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学生通 过学习,应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特点与分类,理解保 险合同的基本原则,熟悉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 等环节的具体要求,了解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的处理, 并学会在保险实务中,将相关的内容灵活运用。
二、可保利益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的内容 (二)可保利益原则的作用
三、各主要险种的可保利益
(一)财产保险中的可保利益 1.财产保险中可保利益的具体形式 2.处理财产保险可保利益中应注意的问 题
(二)人身保险中的可保利益 1.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的具体形式 2.应注意的问题
保险学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在保险学中,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构建整个保险体系的基石,它们对于规范保险交易、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持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接下来,让我们逐一探讨这些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基础。
在保险交易中,双方都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和诚实守信的态度来参与。
对于投保人来说,这意味着要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相关的重要事实,不得隐瞒或谎报。
比如,在购买健康保险时,投保人需要如实告知自己的过往病史、家族病史等信息。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保险公司在发现后有权解除合同,甚至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最大诚信原则要求其在订立合同前,要向投保人清晰、准确地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等重要事项。
不能使用模糊、晦涩的语言来误导投保人。
只有双方都秉持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才能公平、合理地订立和履行。
二、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简单来说,就是保险标的的损失或存在与否会直接影响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例如,你拥有一辆汽车,那么你对这辆汽车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其购买保险;但如果你对一辆不属于你的汽车投保,那么这份保险合同就是无效的。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那么他可能会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来获取赔偿,从而损害保险公司和其他投保人的利益。
同时,它也限定了保险赔偿的额度,赔偿金额不会超过投保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三、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仅限于弥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使其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状况,但不会让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例如,你的房屋因火灾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经过评估损失为 50 万元,而你购买的房屋保险保额为 80 万元,那么保险公司最多只会赔偿50 万元。
《保险学原理》教学大纲(西南财大)
《保险学原理》教案大纲保险学院孙蓉编写教案目的和要求《保险学原理》是保险专业的一门重要的必修专业基础课。
本课程以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为指导,着重介绍保险学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明确什么是保险、保险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了解保险业的起源与发展,掌握保险合同的相关重要问题及保险的各项重要原则,了解保险运行的基本环节和基本规律,把握保险发展的状况,分析思考保险的相关理论及实际问题,理解制定保险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客观依据,分析保险业发展的方向及策略等,并为学习其他保险专业课奠定必要的理论基础。
教案基本规划学分:3学分学时:60学时左右(含考试、讨论、辅导等)教案课时安排表:教案思路绪论保险学的特征及研究内容一、教案目的与要求本章主要介绍保险学的特征和保险学的研究内容。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理解保险学的特征,明确保险学的研究内容,对《保险学原理》这门课程的学习有一个总括的了解。
二、教案的基本内容(一)保险学的特征(二)保险学的研究内容三、复习思考题:1.保险学具有哪些特征?2.保险学研究什么内容?第一章风险与保险一、教案目的与要求本章主要介绍风险与保险的一些基本理论。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风险、风险管理、可保风险及保险的基本概念,把握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的区别及可保风险的特征,认识道德风险,了解保险与类似制度的区别,明确保险的职能和作用等。
二、教案的基本内容第一节风险、风险管理与可保风险(一)风险(二)风险管理(三)可保风险与不保风险第二节保险的概念及其与类似制度的比较(一)保险的概念(二)保险与类似制度的比较第三节保险的职能和作用(一)保险的职能(二)保险的作用三、复习思考题:1.什么叫风险?风险由哪些要素组成?2.什么是社会风险?什么是经济风险?3.分析比较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
4.什么叫风险管理?5.什么叫可保风险?可保风险具有哪些特征?6.什么叫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否可以承保?7.你对保险是怎样理解的?8.保险与储蓄、赌博等有何关系?9.保险的职能是什么?保险具有什么作用?第二章保险的起源与发展一、教案目的与要求本章主要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分析保险产生的基础,介绍世界保险以及我国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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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 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许诺。按 其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1)明示保证是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在 保险合同中载明,成为合同条款的保证。 (2)默示保证是指并未在保单中明确载 明,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1、告知 告知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 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 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 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保人 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椐实通知投保人。 (1)投保人的告知: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 告知 (2)保险人的告知:明确列示和明确说明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1、原则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 通过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 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补偿, 又不会超过其实际的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2、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分摊 由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所有保 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来分摊保险 赔偿责任的方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承保比例
3、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保险合同 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 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 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 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 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2、代位追偿原则 (1)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被保险人取得赔偿后,应将向第三方追偿的 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追偿的 权利。被保险人不能同时取得保险人和第三方 的赔偿而获得双重或多于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的补偿。 (2)代位追偿实施条件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方必须同时存在损 失赔偿请求权 被保险人要求第三方赔偿 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
本章重点和难点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 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在 实践中的运用
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
一、可保利益的含义 1、含义: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 的利益。 2、可保利益确定的条件 (1)合法的利益 (2)客观存在的、确定的利益 (3)经济利益。
二、可保利益原则的内容
可保利益原则是合同的基本原则, 它的本质内容是投保人必须以其所具 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则,保险 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当保险合 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 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 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 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 额度以外的利益。
三、各类保险的可保利益 1、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 投保人对其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 拥有所有权、占有权和债权等权利的财 产及其有关利益具有可保利益。 (1)现有利益 (2)预期利益 (3)责任利益 (4)合同利益
3、委付成立后的效力 4、委付与代位追偿的区别 取得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无须承 担其他义务;而保险人在接受委付时, 则是将权利和义务全部接收 在代位追偿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保 险金额内的追偿权;而在委付中,保 险人则可享有该项标的的一切权利
二、坚持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这是由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的 2、保险合同的附和性要求保险人的最大诚信 3、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也是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 确定性决定的 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其危险事故的 发生是不确定的,而对有些险种来说,投保人 购买保险仅仅支付了较少的保费,当保险标的 发生危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 给付金额将是保费的数十倍甚至是数百倍。
能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真正发挥保险的 经济补偿职能 能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 能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2、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1)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2)以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为限 (3)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为限 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三个限额中金额最 少的限额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额。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1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要向 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 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 欺骗和隐瞒行为。 2、重要事实一般是指对保险人决定 是否承保或以何条件承保起影响作用 的事实,它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 投保人的投保和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 额。
(3)代位追偿金额限度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享有的权益以 其对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为限,如果保 险人从第三方处追偿的金额大于其对被 保险人的赔偿,则超出部分应归被保险 人所有。 (4)位追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主要是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在人身 保险中仅对涉及医疗费用的险种适用。
(三)保险委付 1、委付的含义 委付是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 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 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 予以赔付的行为 2、委付成立的条件 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须就整体的保险标的提出要求 须经保险人同意 不得附有附加条件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1、近因的含义: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 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2、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 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 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 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 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近因原则的应用 1、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从原因推断结果 从结果推断原因 2、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确定 (1)单一原因情况下的近因认定 (2)多种原因存在时的近因认定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 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 辩权。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 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 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也称为禁止抗 辩。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有 四种情况:漏报;误告;隐瞒;欺诈。 (2)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的 事项,保险合同即告失效,或者保险 人拒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规定原因 ★熟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违 反后果 ★了解保险利益的含义以及各类保险的 保险利益 ★理解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了解近因及近因原则的含义
★掌握近因原则的应用 ★了解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坚持 此原则的意义 ★熟悉并掌握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2、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 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在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之间的利益关系。 (1)投保人为自己的生命或身体投保: 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可保利益 (2)投保人为他人的生命或身体投保: ☆投保人与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具有可保利益 ☆投保人对承担赡养、收养等法定义务的人也 具有可保利益 ☆投保人与其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具有可保利 益
代位追偿
指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 失,依法应当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时, 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赔偿金额 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 权利
物上代位
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 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 偿金之后,即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 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与义务
(二)代位原则 1、代位与代位原则的含义 (1)代位 在保险中是指保险人取代投保人获得追 偿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2)代位原则 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 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 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 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 所有权。
(3)代位原则包括两个部分:
多种原因同时并存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一连串原因间断发生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坚持损失补偿 原则的意义 (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 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 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2)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2、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在财产保险中,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 险合同终止,始终都存在保险利益 在人身保险中,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 须具有保险利益,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 进行索赔时也具有保险利益 3、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为了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2)为了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3)保险利益原则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 度,并限制了赔付的最高额度。
3、责任保险的可保利益 投保人与其所应负的损害经济赔偿责任 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了责任保险的可保 利益。 (1)公众责任险 (2)产品责任险 (3)职业责任险 (4)雇主责任险 4、信用与保证保险的可保利益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可保利益, 可投保信用保险。债务人对自身的信用 也具有可保利益,可投保保证保险。
四、可保利益的变动、适用时限与坚持保险利 益原则的意义 1、可保利益的变动 ※ 可保利益的变动是指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 ※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存在因继承、让与、 破产等而发生转移,因保险标的的灭失而消灭 的情况。 ※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因人身保险合同除 外责任规定的原因死亡视为保险利益的消灭。 因债权债务关系而定立的合同的继承和让与视 为可保利益的转移。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是以假设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 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独自应负的赔偿限额与所 有保险人应负的该赔偿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 损失补偿责任。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损失金额*赔偿比例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的损失超过前 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时,才顺次承担超出 部分的损失赔偿。
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 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 损已不可避免;或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 险价值;或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 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 (4)代位原则的意义 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而获得超额赔偿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害 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