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的承接与验收(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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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将优化行业发展的市场环境文/张睿在《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的第7个年头,作为物业承接查验制度的配套性文件——《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终于正式印发了。

至此,《条例》确立的七大基本制度都有了具备可操作性的配套性法规政策。

笔者有幸在第一时间内深入学习了《办法》,深切感受到《办法》在规范前期物业承接查验活动、明确建设单位义务、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切实做好承接查验工作等方面做出的努力。

《办法》的贯彻实施,必将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发展壮大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必将推动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办法》的出台是物业管理行业的福音。

一、《办法》有利于明确建设单位的应尽义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开发遗留问题给前期物业管理带来的困难和矛盾。

自物业管理在我国诞生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由于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双重弱势”地位:对建设单位,迫于其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权只能“俯首称臣”,接受不公平交易条件;对业主,考虑到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的续聘权,面对前期物业管理的矛盾和纠纷只能花钱息事宁人。

《条例》虽然确立了物业承接查验制度,但是由于其第二十八条仅为原则性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开展物业承接查验活动时,一方面,因为处于被选择的弱势地位,加上建设单位的义务不甚明确,发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问题,物业服务企业经常不敢理直气壮地主张权利,自身利益受到侵害在所难免;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查验标准、规范和程序作为指导,再加上自身专业能力的不足,许多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查验工作中经常感到无据可依、无从着手,导致大量开发遗留问题的存在,造成作为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基础环节和重要步骤的物业承接查验活动多数流于形式,有的甚至混同于施工企业的竣工验收,埋下了矛盾纠纷产生的“祸根”。

以成都市为例,在2009年六个中心城区受理的与前期开发遗留问题相关的投诉案件为56件,经调查,其中属于建设单位前期开发责任的有32件,占到58%;属于物业承接查验工作不到位导致的投诉有15件,占到27%;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直接责任的仅为4件,占7%;属于无效投诉的5件,占8%。

物业接管验收标准检验办法

物业接管验收标准检验办法

物业接管验收标准检验办法一、背景在房地产行业中,物业配套服务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物业接管验收是确认物业服务商完成工作内容的过程,关系着整个小区或楼宇的日后服务质量。

为了保证验收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制定物业接管验收标准检验办法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验收标准1. 安全性物业服务商要确保小区或楼宇的安全保障体系完善、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验收时要检查消防设备及安全出口是否完备,通道是否畅通,住宅门锁、公共区域门锁等设备是否完好。

2. 卫生环境小区或楼宇的卫生环境直接影响着居民的生活品质。

物业服务商应当保证小区或楼宇内部和周边环境的卫生清洁。

在验收时需要检查小区或楼宇内道路是否清洁,垃圾桶是否定时清理,公共区域、庭院、花池是否干净等。

3. 设备设施物业服务商必须确保小区或楼宇内的设备设施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包括水电燃气等基础设施,小区或楼宇内的电梯、门禁、监控、照明等系统,其他活动设施如游泳池、健身房等设施是否可以正常使用等。

4. 人员服务物业服务商应聘请专业人员提供居民所需要的服务,如接待客户,处理投诉,安检等。

验收时需要评估物业服务商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响应速度等。

三、验收方法1.分段验收为了更好地进行验收,可以将验收分为第一阶段验收和第二阶段验收。

第一阶段验收主要是对物业服务商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如设备设施、物业人员配备、管理制度等;第二阶段验收则是在物业服务商提供服务时进行的实地检查,如对楼道、垃圾桶、环境、设备设施等进行确实的检查。

2.多方参与为了确保验收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验收机构应当由多个组成,其中既应包括业主代表,也应包括小区物业管理部门代表等。

不同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可以确保综合考虑了各种利益,提高了验收的公正性。

3.评分制度建立明确的评分制度可以更加客观地对物业服务商的表现进行评估。

可以根据不同的验收项目设定不同的得分扣分标准,最终根据得分来评估物业服务商的整体表现。

四、结论物业接管验收是及时确认物业服务商完成工作内容的重要过程,制定物业接管验收标准检验办法对于提高小区或楼宇的服务质量和居民的生活品质有着重要作用。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修正)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修正)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修正)【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1.27【实施日期】2009.1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

建设部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规范性文件

附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1关于对厅有关规范性文件予以清理的通知浙建办,1996?181号2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浙建法, 2002?36号3关于废止部分涉及行政许可证(审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建法发, 2005?68号4关于贯彻?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几点意见的通知浙建办, 1997?193号5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行政检查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的通知浙建办, 1997?258号6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 2010?71号7关于公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依据及需要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项目的通知浙建法, 2010?74号8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办, 2000?27号9关于颁发?浙江省开发区城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办, 1994?165号10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建档案馆(室)目标浙建办, 2006?28号管理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 ?浙江省建设厅审核有关城乡规 划程序(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 ?浙江省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 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 ?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 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 ?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对重大建设工程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 作的通知 关于实施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 的通知 关于实施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 的补充通知 关于依法实施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 (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 ?浙江省实施 ?村镇规划标准? 的有关规定 ?的通知 关于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若 干条款解释的通知 关于印发 ?浙江省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办法 (试行) ?的通知关于印发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 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书(示范文本 )?的通知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浙建规, 2003? 22 号 浙建法, 2006? 16 号 浙建法, 2007? 4 号 浙建法, 2007? 71 号 建规发, 2007? 166 号浙建规, 1995? 26 号 浙建规, 1995? 72 号 浙建规, 1997? 143 号 浙建规, 2004? 61 号 浙建乡, 1994? 224 号 浙建村, 1998? 11 号 浙建村, 1998? 84 号 浙建房, 2010? 72 号24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涉及土改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房, 1989? 29 号25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房, 1990?119号26关于印发?浙江省公有住房使用面积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浙房改, 1992?6号2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有住房售后产权登记浙房改, 1995?2 号、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建房, 1995?15号28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建房发, 1996?123号29关于印发?房屋产权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房, 1998?10号30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建房, 2007?51号31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房, 2008?74号32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通知浙建法, 2002?11号33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法, 2002?59号34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法, 2002?73号35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和强制执行听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房, 2005?42号36关于印发?浙江省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浙建房, 1995?14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 ?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 ?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核准和房产测绘资格初 审暂行规定 ?的通知关于印发 ?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药物 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关于印发 ?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 质量管理办法 ?的通知关于印发 ?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 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关于印发 ?关于切实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住房公积金存款计结息有关问题的通 知 关于印发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 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档 案管理暂行办法 ?和开展住房公积金档案 目标管理活动的通知 关于离职再就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 责任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颁发 ?浙江省城镇环境卫生有偿服务 办法?的通知37 38 3940 41 42 43 44 45 46 4748 49浙建房, 2009? 97 号 浙建房, 2004? 94号 建房发, 1999? 122号浙建房, 2009?4号浙建房, 2008? 32号 浙建房, 2008?41号建房发, 2004? 13号 浙建房, 2006? 19号 建房发, 2007? 38号浙建房, 2009? 47号 , 2010?函金监字 416 号浙建办, 1987? 295 号浙建房市, 2010? 20 号50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浙建城, 1992? 192 号51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城, 1994?198号52关于印发?清挖各类粪池操作规程(试行)? 建城发, 的通知1998?114号53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计投资, 2002? 698号54关于颁发?浙江省城市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通知建城发, 2005?221号55印发?浙江省城市供水企业水质评分办法?的通知浙建城, 1992?71号56关于公布?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浙建城, 1994?130号57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供水用氯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建城, 1998?91号58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燃气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浙建城, 2005?50号59关于印发?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标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城, 2007?87号60浙建城, 2007?119号61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道路(四自)收费年限测算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城发, 2006?25号62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绿化植物配置技术建城发, 2002?221号规定(试行)?的通知63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暂行)的通知浙建城, 2005? 70 号64关于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建城发, 2006?24号65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浙建城, 2006?30号66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城, 2010?22号67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法, 2006?27号68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设, 2008?4号69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验收管理程序?的通知浙建设, 2006?24号70关于发布?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和?浙江省建设领域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公告?的通知建设发, 2010?210号7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建设发, 2009?218号72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勘察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建设, 1994?236号73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抗震防灾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设, 1995?124号74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若干具体应用问题解释的通知浙建设, 1997?124号75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基坑支护工程方案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设, 1997?212号76关于印发?浙江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浙建设, 1998?30号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77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设, 1998? 150 号78关于印发?浙江省多层砖房和底框砖房抗震设计技术措施?的通知浙建设, 1999?134号79关于印发?浙江省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检查和质量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设, 2000?108号80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设,浙建法,2004?93号81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6?20号82关于印发?浙江省村镇新建房屋抗灾技术导则(暂行)?的通知浙建设, 2006?72号83关于发布?浙江省村镇房屋抗震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设发, 2006?79号84关于印发?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修改稿)的通知浙建设, 2007?67号85关于颁发?浙江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计, 1987?319号86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计, 2000?209号87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污水和城乡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号, 2002? 13288关于印发?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维护建设专浙财建字, 2002? 156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号89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科, 1993? 105 号90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行业工人职业资格鉴定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建设行业工人职业资格鉴定站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建科, 1996? 63 号91关于全省建筑业现场管理岗位专业知识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人教发2005? 16号92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浙人专, 2005? 155 号93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专, 2005? 199 号94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人教2007? 33号95关于印发?人工挖孔桩安全作业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建, 1996? 68 号96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暂行规定??浙江省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法, 2003? 13 号97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的通知浙建监, 2006? 80 号98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法,建建发,2006? 83 号99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2007? 176 号100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若干意见建建发, 2007? 206 号101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建建, 2000?134号102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浙建建, 2003?32号103 104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技术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承重支撑架施工管理的暂行规定浙建建,浙建建,2003?2003?35号37号105关于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浙建建, 2003?38号106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承发包行为确保安全质量的暂行规定浙建建, 2003?39号107关于印发?加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建, 2003?73号108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的生产销售租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建, 2004?62号109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 2005?41号110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证书延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建, 2007?105号111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建, 2008?94号112关于对住宅工程实施分户质量验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 2008?193号113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直接实施的部分建建发, 2005?8号建筑业类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关于印发 ?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 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 ?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 施办法 ?的通知关于印发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关于印发 ?浙江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 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 ?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 ?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考核大纲(试行)?和?浙江省建筑施工特 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试 行)?的通知关于印发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实施办法 ?的通知关于颁布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实行综合 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 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的暂 行规定关于印发 ?浙江省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 价发布办法 ?的通知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 114115 116 117 118 119120 121122 123 124浙建法, 2006? 82 号 浙建建, 2007? 106 号浙建建, 2005? 36 号浙建法, 2007? 48 号浙建建, 2009? 25 号建建发, 2009? 273 号浙建法, 2006? 47 号 浙建政, 1996? 93 号浙建建, 2003? 36 号 建建发, 2008? 102 号 建建发, 2008? 163 号险控制的指导意见125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08)附录浙江省补充内容的通知建建发, 2009?125号126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稽, 2009?21号127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稽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稽, 2009?62号11。

物业承接验收时的文件资料移交

物业承接验收时的文件资料移交

物业承接验收时的文件资料移交
物业涉及的文件资料大体包括物业的权属文件和技术资料。

物业承接验收时需要接受的权属文件包括:(1)涉及物业财产权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这主要是各类物业财产权性质的法律文件,例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等;(2)用以说明物业自身状况的政府文件、证书和其他文件。

如说明物业开发历史背景的有关资料,如拆迁安置资料等。

又如物业建设过程中证明物业建设本身合法性的各种政府审批文件,如《预售许可证》等。

再比如反映物业质量的有关文件和证书,如《竣工验收合格证》等;(3)物业上发生的其他法律关系的文件资料。

例如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明确建筑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保修书;再如设备设施、主要部件供应商签订的维修保修合同,如《电梯保修合同》、《卫星前端接收系统保修合同》等。

技术资料记载物业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项目及其技术信息。

这些资料有助于清楚地从技术层面了解物业的现状。

接收这些技术资料能够帮助有关工程维护维修和进行相关服务,为物业管理的顺利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条例的规定就主要侧重于技术资料的移交。

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鉴于这些资料对于物业服务的重要性,同时物业管理企业也只是受托保管这些资料,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接管验收标准作业规程

物业接管验收标准作业规程

物业接管验收标准作业规程一、目的为了规范物业接管验收工作,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物业公司对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进行物业接管验收的工作。

三、基本原则1. 依法依规:物业接管验收工作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合同约定。

2. 公平公正:物业接管验收工作应保证各方利益,确保验收结果的公平公正。

3. 实事求是:物业接管验收工作应以事实为依据,客观评价项目的实际情况。

4. 严格标准:物业接管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验收质量。

四、组织与职责1. 物业公司应成立物业接管验收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物业接管验收工作。

2. 物业接管验收工作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完成验收工作。

3. 物业接管验收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验收计划、组织实施验收、编写验收报告、处理验收争议等。

五、验收程序1. 物业公司与业主、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接管验收协议,明确验收范围、标准、时间等内容。

2. 物业公司根据验收协议,制定详细的验收计划,包括验收时间、地点、人员、方法等。

3. 物业公司组织验收人员对项目进行实地查验,对照验收标准,逐项进行检查。

4. 对于不合格项目,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进行复验。

5. 对于合格项目,物业公司与业主、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物业接管验收报告。

6. 物业公司将验收报告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六、验收标准1. 建筑质量:建筑物结构安全、设备设施完好、装修符合规定等。

2. 环境卫生:公共区域清洁卫生、绿化良好、排水畅通等。

3. 安全管理:消防设施齐全、安全出口畅通、电梯运行正常等。

4. 服务设施:物业服务中心设立合理、公共设施完善、停车管理有序等。

5. 其他约定事项:合同约定的其他验收标准。

七、争议处理1. 对于验收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物业公司应积极协调,与业主、建设单位协商解决。

2. 如协商无果,可申请调解或仲裁,直至诉诸法律途径解决。

物业承接查验_

物业承接查验_

3、承接查验的工作流程
❖ (2)物业服务企业查验准备阶段的主要任务: ❖ a熟悉查验各层面的情况; ❖ b查验工作应备文件(略); ❖ c查验人力与器具准备; ❖ d查验前人员培训。
2020/5/6
3、承接查验的工作流程
❖ (3)物业服务企业现场查验运作阶段的主要任务: ❖ a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人员进入物业查验
2020/5/6
2、物业承接查验前的准备工作
❖ c结合物业实际情况制定承接查验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物业验收管理制度》、《房屋承 接查验标准》、《设施成品保护方案》等。
❖ d查验设备、工具准备。在现场查验前,需根 据物业的特点准备必需的仪器、仪表和工具, 以检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否符 合质量要求。
2020/5/6
5、物业承接查验的方式
❖ (3)检测查验。检测查验是运用仪器、仪表、 工具等对检测对象进行测量,以检测其是否 符合质量要求。
❖ (4)试验查验。试验查验是通过必要的试验方 法(如通水、闭水试验)测试相关设施设备的性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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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承接查验所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
❖ (1)收集整理存在问题 ❖ a收集所有的《物业检验记录表》; ❖ b《物业检验记录表》进行分类整理,将查验
❖ a新建物业达到交付使用的条件。《省物业管 理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 施设备符合规定条件(共计11条、略)后,建设 单位方可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二)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三)小区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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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备工作
❖ (2)成立承接查验小组,了解物业的基本情况, 制定承接查验方案;

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办法(0223改)

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办法(0223改)

一、目的:依据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通知)规定及国家有关建筑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规范事业部与物业公司对新接项目的承接查验工作,使承接查验工作程序化、标准化。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事业部与物业公司/分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新接项目、分期交付项目的承接查验工作。

三、作业规范与标准: (一)工作流程:交付使用前三个月成立承接查验小组制定计划与方案签订承接查验协议验收准备实施验收其他物品工程技术资料共用部位及设备设施办理接管移交手续培训、表单及工具分项核对数量数量清点资料核对现场试、查限期整改完善查验合格不合格再验建立档案(二)、工作内容:A、承接查验前三个月成立承接查验小组1、在事业部确定新建项目或分期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时间前三个月,由事业部汇同物业分公司成立承接查验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2、承接查验领导小组组长原则上由事业部工程负责人担任,由物业分公司责任人担任付组长,成员由事业部工程相关人员、物业分公司责任人、服务中心责任人、物业分公司工程负责人组成;3、由承接查验领导小组组建工作小组,承接查验工作小组组长由事业部项目工程负责人担任,服务中心经理担任副组长。

工作小组人员以项目双方工程管理人员为主,适当配备其他相关业务人员。

B、制订承接查验计划与方案1、承接查验领导小组确定承接查验的具体时间和承接查验的范围、内容、进度、步骤等,并在《承接查验协议》明确规定。

2、由事业部与物业分公司共同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参见附件三)。

《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日办理承接查验手续;3、承接查验工作小组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物业交付时间计划安排,由物业分公司人员制定《承接查验计划及方案》;4、《承接查验计划及方案》经承接查验领导小组确定后报集团工程管理中心、物业公司总部备案;C、承接查验准备工作1、正式承接查验前三个月内,由物业服务中心工程人员参与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了解掌握设施设备安装质量,项目工程师应予以协助,并与施工单位协调,方便物业公司人员参与。

物业接管验收规程

物业接管验收规程

物业接管验收规程物业接管验收规程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后,由开发商将物业管理工作交接给物业管理公司的过程中,进行的一系列验收工作步骤和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业接管验收规程的各个环节和注意事项,以确保物业管理公司能够顺利接管房地产项目并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责。

1. 物业接管前的准备工作在开始物业接管验收之前,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以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具体准备工作包括:1.1 确定接管验收的时间和地点在物业接管前,双方应确定接管验收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通常情况下,接管验收会在项目竣工和交付后的一段时间内进行。

1.2 确定双方的接管验收人员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需确定各自的接管验收人员,并确保他们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能够完成接管验收工作。

1.3 准备验收清单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制定验收清单。

验收清单应包括各个细分区域的具体验收内容和验收标准,以便双方能够有条理地进行验收。

2. 接管验收的步骤和要求物业接管验收通常包括以下步骤:2.1 环境和设施的验收首先,双方应对项目的环境和设施进行验收。

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环境:检查项目周边环境是否整洁,并评估是否需要进行清理和美化。

•公共设施:包括道路、绿化带、停车场、游泳池、健身房等,需要检查设施的完好度和安全性。

•房屋建筑:检查房屋建筑的结构和装修情况,包括墙壁、地板、天花板等。

2.2 物业管理系统的验收接着,双方应对物业管理系统进行验收。

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人员管理系统:检查是否有完善的人员档案和考勤管理系统。

•财务管理系统:确认是否有健全的财务核算系统,能够进行费用管理和收支统计。

•报修系统:核实是否有健全的报修渠道和处理流程。

•安全管理系统:检查是否有安全监控系统和紧急救援预案。

2.3 服务质量的验收最后,双方应对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进行验收。

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客户服务:评估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态度和响应速度。

承接验收——物业管理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承接验收——物业管理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承接验收——物业管理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发布日期】2009/4/8 【作者】乔枫【来源】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发生纠纷很多是因为房屋质量引起的,尤其是新建住宅。

这个时候物业管理企业往往觉得很委屈,以为责任应当由开发商来负,与物业企业没多大关系。

物业管理企业总是代人受过。

但是站在业主的立场想一想,应该把这笔帐记在谁的头上呢?房屋的质量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当然应该负责任,但以笔者一管之见:业管矛盾的原因还要从物业管理企业身上找一找。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28条中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就是说物业管理企业为实施物业管理,必须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检查和验收,这是物业管理必备的基础工作。

那么我们要问一问,物业管理企业在实施物业前期管理的时候,有没有按照条例的规定对物业进行认真的查验或者只是走走过场而已,查验后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又采取了那些补救措施呢?应该相信大多数物业企业的确忠实的执行了<条例>的有关规定,问题是结果总不能尽如人意.我们先谈一下为何要进行物业的承接验收以及它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简单的说之所以实施承接验收就是为了明确开发建设单位、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责、权、利,减少物业管理中的矛盾,促进建设质量的提高,以便于建管衔接。

目的一:使物业管理企业全面掌握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情况,发现缺陷和隐患,敦促建设单位维修补救,为后期管理奠定良好基础。

目的二:了解物业的性能和特点,以便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的维修养护方案,确保物业的正常使用。

目的三:划清责任,减少纠纷,规避管理风险。

因此承接验收对物业的后期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有利于物业企业长久的正常管理运营,而且可以大幅减少业管之间无谓的纠葛。

当然承接验收决不是为了推卸责任,而恰恰是物业管理专业化水准的具体表现。

事实证明,凡是按照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进行承接验收,并对查验出来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的物业项目,后期管理基本都能够正常运营,业管之间较少发生冲突。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修正本)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修正本)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修正本)(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修订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物业服务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八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商业物业接管验收方案

商业物业接管验收方案

商业物业接管验收方案一、前言在商业地产运营管理中,物业接管验收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合理的接管验收方案能够确保物业的顺利交接和运营,提高管理效率,保障商业物业的正常运转。

本文将从物业接管的流程、验收标准、问题处理等方面,提出一套完善的商业物业接管验收方案。

二、物业接管流程1. 组建验收小组首先,需要组建一支专业的验收小组,包括运营方代表、物业管理公司代表、工程质检人员等。

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关经验和技能,确保对物业设施设备的全面了解。

2. 验收前准备在正式验收之前,应提前准备验收清单、验收标准、相关资料等。

明确每一项验收内容并制定详细的验收流程,以确保验收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3. 实地验收验收过程中,验收小组成员应实地踏勘各个区域,逐项检查设施设备的完好程度、运行状态、安全性等,并记录发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

4. 编制验收报告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应编制详细的验收报告,列出各项问题和建议处理方案。

报告应准确反映物业设施设备的实际运行状况,为后续问题解决提供依据。

三、验收标准1. 设备完好性各项设备设施应保证完好无损,无异常噪音、漏水等现象,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2. 安全性设备设施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各项安全措施应齐全并正常运行。

3. 运行状态各项设备应保持正常运行状态,达到相应的性能指标,能够满足商业运营需求。

四、问题处理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应根据验收报告及时制定处理措施。

对于紧急问题,应立即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确保商业物业的正常运转。

五、结语商业物业接管验收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过程,需要各方密切配合,确保物业的顺利运营。

通过合理的接管验收方案,能够提高物业管理效率,保障商业物业的长期发展。

希望本文提出的商业物业接管验收方案能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实现更高效的物业运营管理。

09年颁布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09年颁布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物业承接查验操作手册

物业承接查验操作手册

物业承接查验操作手册目录第一部分1. 物业承接查验总体要求 (03)2. 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原则 (03)3. 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流程 (04)4. 物业承接查验安全底线标准 (05)第二部分1. 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准备 (06)1.1. 物业资料的承接查验 (07)1.2. 物业设备设施的承接查验 (08)2. 房屋本体及公共设施的承接查验 (09)3. 供配电系统设备设施承接查验 (13)4. 电梯系统设备设施承接查验 (20)5. 安防系统设备设施承接查验 (24)6. 消防系统设备设施承接查验 (30)7. 楼宇自控系统设备设施承接查验 (37)8. 综合布线系统设备设施承接查验 (44)9. 空调系统设备设施承接查验 (46)10. 给排水系统设备设施承接查验 (58)11. 钥匙承接查验 (61)12. 绿化园林建筑工程承接查验 (62)13. 绿化园林植物工程承接查验 (64)第一部分1. 物业承接查验总体要求规范公司内新建物业的承接查验工作,确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集中交付后能安全、正常地投入使用,规避重大安全风险或严重影响客户安全使用的情况。

2. 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原则2.1. 新建项目在房屋集中交付前都必须进行共用部位承接查验,并确保共用部位能在完好无损、功能齐备、达到安全和使用要求的情况下进行完整移交。

2.2. 地产与物业应本着有利于客户安全使用、有利于安全风险的有效规避、有利于品牌的维护和提升的原则,按要求对新建物业的共用部位实施承接查验工作,并防止工程未完工、未完成竣工验收及未到达安全底线标准的情况下进行承接查验及交付。

2.3. 地产必须将共用部位承接查验和交付工作列入项目分期开发节点计划中,且须邀请物业共同协商确定计划时间节点。

2.4. 由于需要进行相关问题的整改、项目整体保洁开荒和集中交付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地产与物业在制定承接查验工作计划时应预留合理时间,并在房屋集中交付10个工作日前完成承接查验、整改和移交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物业项目承接验收单

物业项目承接验收单

物业项目承接验收单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物业服务公司:
•竣工日期:
设备清单
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备注
门禁系统
监控系统
消防系统
电梯
空调系统
暖通系统
发电机
配电系统
施工质量
建筑结构
•墙体:无裂缝、无渗漏、无空鼓;
•地面:平整、无漏水、无渗漏;
•屋面:防水完好、有排水设计;
•立面:无不良设计,干净整洁。

设备质量
•门禁系统:正常工作、无故障;
•监控系统:画面清晰、无盲区、无故障;
•消防系统:操作简便、无故障;
•电梯:安全可靠、顺畅无故障;
•空调系统:正常工作、无异味、降温效果好;
•暖通系统:正常工作、无异味;
•发电机:正常工作、无故障;
•配电系统:正常工作、分线清晰。

竣工资料
•工程建设档案:齐全、完整;
•施工图纸:符合工程实际情况;
•安装调试记录:完整、准确;
•施工验收记录:符合规范;
•保修卡:齐全、准确。

其他
•物业服务公司应对提交的验收单进行认真的审核;
•如果发现问题,物业服务公司应积极主动地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联系;
•物业服务公司应积极维护业主的利益,保证项目依法依规进行运营管控。

以上为物业项目承接的验收单,可根据具体项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2022年-2023年房地产经纪人之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精选试题及答案二

2022年-2023年房地产经纪人之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精选试题及答案二

2022年-2023年房地产经纪人之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精选试题及答案二单选题(共35题)1、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的租赁期限一般为()年。

A.1至2B.3至5C.6至8D.10至20【答案】 B2、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A.工商B.国土资源C.房地产D.财政【答案】 C3、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人数为()名的单数。

A.5~11B.7~13C.11~15D.15~19【答案】 A4、对于目前大量存在的行政划拨土地而言,实行国有土地()是解决划拨土地从无偿使用过渡到有偿使用的一种有效方式。

A.抵押B.租赁C.买卖D.出让【答案】 B5、下列关于房屋抵押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共有产权的房屋抵押的,必须征得其他共有权人同意B.已出租的房屋可以设定抵押C.以土地使用权为出让方式取得的房地产抵押的,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已使用的年限D.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答案】 C6、下列关于城市规划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城市规划是合理利用城市土地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B.城市规划是建设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C.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是由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D.城市规划管理是一项政府行政职能【答案】 C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A.税金B.赔偿金C.违约金D.保险金【答案】 B8、房地产登记制度中,()又称为“德国登记制”。

A.契约登记制B.产权登记制C.托伦斯登记制D.权利登记制【答案】 D9、房地产抵押是抵押人用其合法的房地产以()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A.不转移占有B.转移使用权C.转移占有D.转移所有权【答案】 A10、房地产开发企业拆除老百姓房屋后,项目转让之后能否保证(),是政府部门审查房地产项目是否允许转让的重要指标.A.土地交易安全B.城市土地合理利用C.国家的税费不流失D.被拆迁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答案】 D11、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为标准适当减少。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与建房(2009)274的法律效力比较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与建房(2009)274的法律效力比较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与建房(2009)274的法律效力比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进行物业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用、市场竞争、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主管房地产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物价、工商、财政、公安、民政、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七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一般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但该区域内已自然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封闭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

重庆市新物业管理条例(2009版10月1日执行)

重庆市新物业管理条例(2009版10月1日执行)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自治县)价格、规划、土地、建设、市政、公安、工商、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交流物业管理经验。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作为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行为规范,调解物业服务企业纠纷,推动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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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的承接与查验物业的承接查验是物业管理企业与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的过程,主要有新建物业的承接查验和物业管理机构更换后物业的承接查验。

物业的承接查验是以物业主体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承接检验,是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前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查验的内容在于物业的共用部分,业主产权拥有的物业、设施、设备、场地等专有部分不属于承接查验的范围。

业主在入住时,其产权物业应由建设单位向业主移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物业管理企业在接受建设单位或业主委托的前提条件下,可以代表建设单位对移交给业主的物业进行承接查验。

承接查验是整个物业管理工作流程中重要的一环,其工作质量对后期的整个物业管理工作至关重要。

第一节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和方法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在业主入住之前,要进行物业的承接查验,在条件具备或物业管理企业早期介入充分、准备充足时,物业的承接查验也可以和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同步进行。

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进行查验之后将发现的问题提交建设单位,然后同建设单位进行物业移交,物业的承接查验工作流程如图5-1所示:图5-1 物业的承接、查验工作流程图一、准备工作(一)人员准备物业的查验是一项技术难度高,专业性强,对日后的管理影响大的专业技术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在接到建设单位的承接查验通知后,应迅速抽调各类技术、管理人员组成专项承接查验小组。

小组人员在进行承接查验准备期间就应准备好,并应根据承接物业的类型、特点从物业管理企业内挑选配备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同时承接查验小组最好有建设单位不同专业方向的技术人员参加,而建设单位也要确定移交总负责人,协调联络人员,这样才能有利于承接查验工作顺利开展。

(二)计划准备1.与建设单位联系好承接查验的日期、验收标准、进度安排;2.要求建设单位在承接查验之前提供移交物业的详细清单和建筑图纸;3.派出技术人员前往承接物业现场摸底,为制定承接查验计划提供基本资料;4.制定承接查验实施方案,让承接查验工作能按步骤有计划地实施。

(三)资料准备在物业的承接查验中,将要做较多的查验记录,保留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之间产生的移交登记证明材料,物业管理企业在正式承接查验某具体物业之前就要根据物业的实际情况做好资料准备工作,制定承接查验相关的工作程序,并设计好有关的表格。

1.工作程序一般有《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程序》、《物业查验的内容及标准》、《工程遗留问题处理的工作程序》等。

2.承接查验的常用工作表格有《工作联络登记表》、《物业承接查验记录表》、《物业工程遗留问题统计表》等。

(四)设备、工具准备物业承接查验中将要采取一些必要的检验方法来查验承接物业的质量情况,物业管理企业应根据承接物业的具体情况来提前准备好所需要的用作检验的设备和工具。

二、物业查验的内容(一)共有物业资料及业主相关资料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需逐项查验接收的物业资料包括:1.物业产权资料包括项目开发批准资料、规划许可证、投资许可证、土地使用合同、建筑开工许可证、用地红线图等。

2.竣工验收资料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布置图和建筑、水、暖、电、气、设备、附属工程各专业竣工图及地下管线综合布置竣工图);(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2)建设消防验收合格证;(3)公共配套设施综合验收合格书;(4)供水合同;(5)供电协议书、许可证;(6)供气协议书、许可证;(7)有线电视合格证;(8)通讯设施合格证;(9)电梯准用证。

3.施工设计资料包括地质报告书、全套设计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预决算报告书、重要的施工会议记录、沉降观测记录、其它可能会影响将来管理的原始记录。

4.机电设备资料(1)机电设备出厂合格证;(2)机电设备使用说明书;(3)机电设备安装、调试报告;(4)设备保修卡、保修协议。

5.物业质量保修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6.业主资料(1)已购房的业主姓名和所购物业位置、面积及业主联系电话;(2)已购房业主的付款情况或付款方式。

(二)共用物业及房屋建筑工程1.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程一般分为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地面与楼面工程、门窗工程、装饰工程、屋面工程等六个部分。

物业的查验重点在后四个方面的内容,主要内容具体如下:(1)主体结构及外墙a.主体结构及附属构件符合设计和质量标准要求,没有安全隐患;b.外墙不渗漏,清洁、色泽基本一致,观感好,不出现空鼓、脱落、破损等问题,没有安全隐患;c.对涂料外墙要求不出现开裂、涂层剥落;对饰面板(砖)外墙要求墙面平整、接缝平直,板(砖)粘贴或安装牢固,大理石外墙面不出现渗浆现象;对玻璃幕墙、金属幕墙要求材料没有损伤,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连接件、紧固件必须安装牢固,材料、配件没有锈蚀和安全隐患,幕墙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节、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符合质量要求;d.外墙变形缝符合设计要求,进行了防水、防腐处理,不渗漏。

(2) 屋面a.隔热(保温)层完好、无裂缝;b.屋面排水畅通、无积水、不渗漏;c.出水口、檐沟、落水管、烟囱、抽气道等安装牢固、接口严密、不渗漏;d.刚性防水层表面应平整,不起砂,不起皮,不开裂;涂膜防水层无裂纹、皱折、流淌、鼓泡和露胎体现象。

(3)楼、地面a.面层与基层粘结牢固、不空鼓,面层平整、不泛水、无明显裂缝、脱皮、起砂现象;b.饰面板(砖)楼地面的材料符合质量要求,面层平整、接缝均匀顺直、无缺棱掉角、粘贴牢固、色泽一致、无明显色差;c.木地面平整牢固、接缝密合、油漆完好光亮、色泽均匀,材料无腐蚀、虫蛀现象,踢脚线表面光洁,接缝严密,高度一致;d.首层地面无沉降、凹陷现象。

(4)内墙面a.抹灰面平整,面层涂料均匀,无漏刷。

无面层剥落,无明显裂缝,无污渍;b.饰面板(砖)面层粘贴牢固,无缺棱掉角、无裂纹、无损伤、色泽一致,对缝砂浆饱满,线条顺直。

(5) 顶棚、吊顶a.抹灰面平整,面层涂料均匀,无漏刷、无脱皮、无裂纹、无霉点、无渗水痕迹、无污渍;b.吊顶总体平整,饰面材料表面洁净、色泽一致,无翘曲、裂纹及缺损,压条平直、宽窄一致,吊杆连接牢固,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等设备的位置合理,与饰面板的交接吻合、严密。

(6) 公共卫生间、阳台a.地面应低于相邻地面2公分左右,不应有积水、倒泛水和渗漏;b.饰面砖地面没有破损,材质符合要求;c.卫生洁具已安装,无损坏,使用正常,没有渗、滴、漏和堵塞不通畅等现象。

(7)门、窗a.门窗开启自如,无晃动和裂缝,零配件齐全、位置准确,尺寸符合设计要求,无翘曲变形;b.门窗上的锁或窗销连接牢固、开启灵活;c.门窗上的玻璃安装牢固、尺寸正确、无明显刮花痕迹、无损伤;d.门窗上的压缝条等附件与门窗结合牢固,无渗水现象;e.木门窗做好了防火、防腐、防虫处理,无腐蚀、虫蛀现象,油漆均匀,色泽光亮新鲜、完整;f.金属门窗表面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大面应无划痕、碰伤;漆膜或保护层应连续;推拉门窗必须有防脱落措施;g.高档装饰门的装饰完整。

(8)楼梯、扶手、护栏a.钢木楼梯安装牢固,无锈蚀、无弯曲,油漆完好,色泽均匀,表面平滑;b.护栏、扶手安装牢固,表面应光滑,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c.楼梯及踏步无裂缝、无表皮剥落、无缺棱断角,面层平整、无泛水现象,水泥面层不起砂,饰面板(砖)面色泽一致,无空鼓;d.台阶、踏步无缺棱断角、裂缝,水泥面层无空鼓、起砂,防滑条完好、牢固。

2.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分为园林植物和园林建筑。

物业的园林植物一般有:花卉、树木、草坪、绿(花)篱、花坛、人工植物群落等,园林建筑主要有小品、花架、园廊等。

园林绿化的查验内容如下:(1)花卉:肥料充足不过量,土质无菌,土壤疏松,排水良好,植株、花蕾无病虫害,生长良好;(2)树木:树木埋深适度,树窝土质疏松,排水良好,基肥充足,护树桩牢固,树木垂直、不倾斜,无病虫害,树木成活,无死株,生长良好;(3)草坪:具备不少于15cm厚的养分表土层,肥料充足,土壤通气,无病虫害,修剪及时,无绿化死角,无裸露,草坪无明显杂草;(4)绿(花)篱:土质疏松、排水良好,基肥充足,修剪及时、平整,无病虫害;(5)花坛:所用花卉的花期、花色、株形及株高等配置协调,具有规则的、群体的、有图案(色块)效果,土质疏松;排水良好,基肥充足,修剪及时、协调,无病虫害;(6)人工植物群落:肥料充足不过量,长势良好,形态自然、协调,无病虫害;(7)园林小品、花架、园廊:园林小品、花架、园廊的建筑物、构筑物牢固,没有安全隐患,造型美观,没有损伤,施工材料符合设计要求,表面色泽一致,无明显色差。

3.公共配套设施物业常见的公共配套设施有:物业大门、值班岗亭、围墙、道路、广场、社区活动中心(会所)、停车场(库、棚)、游泳池、运动场地、物业标识、垃圾屋及中转站、休闲娱乐设施、信报箱等内容。

(1)物业大门、值班室a.物业大门为永久性的,牢固、安全,关启方便灵活;b.室内已进行装饰装修,供电、照明到位,北方地区供暖设施安装到位。

(2)围墙a.基础牢固,无下陷、移位、裂缝;b.墙体或墙柱与基础无分裂、倾斜、扭曲;c.饰面粘贴牢固、平整、接缝平直、,无缺棱掉角、无色差;d.金属部分焊接牢固、平整,油漆均匀无漏刷、无脱落,没有锈蚀。

(3)道路、广场a.地面平整,无空鼓、起砂、下陷、积水;b.伸缩缝顺直,填补平整,无漏补;c.路沿砌筑平直、整齐、稳固,无裂缝,无缺损。

(4)社区活动中心(会所)a.活动中心装饰装修符合设计要求;b.水电消防设施配备到位,验收合格,能正常使用;c.活动设施、门窗、栏杆、扶手安装牢固,高度合理,符合安全设计规范要求;d.标识、警示牌安装牢固,位置合理;e.按设计要求配备的活动设施、设备使用正常,符合产品质量要求;f.建筑工程方面查验的内容参照上面“建筑工程”的相关内容。

(5)停车场(库、棚)a.地面平整,无起砂,无空鼓,无裂缝,无积水;b.室内查验内容参照上面“房屋建筑工程”的相关内容;c.标识、警示牌、反光镜安装位置合理、牢固;d.地面箭头、线条清晰、顺直;e.消防、照明、排水、通风等设施配套齐全,验收合格,能正常使用;f.停车场管理系统能正常使用。

(6)游泳池a.室内和场地符合设计要求;b.地面、池底瓷砖线缝顺直,无破损,无缺棱掉角;c.标识、警示牌清楚,安装牢固,位置合理;d.水处理系统能正常使用,符合设计及产品的要求。

(7)运动场地及休闲设施a.场地设施、器具、栏杆、扶手安装牢固,符合安全设计规范要求;b.地面平整,无起砂,无空鼓,无裂缝,无积水;c.警示牌、使用说明牌清楚,安装牢固。

(8)物业标识a.主要出入口设有平面示意图;b.主要路口设有路标,组团及幢、楼层、单元(门)、户门标号标识明显;c.标识、警示牌清楚,安装牢固,位置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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