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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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等。
争议解决方式
协商
当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 式解决争议。
仲裁
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约定仲裁解决争议,选 择仲裁机构并按照仲裁裁决执行。
诉讼
如果仲裁无法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 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
01
海运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两年,自保险事
05 保险理赔
理赔申请
提交理赔申请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发现货物损失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并提 供相关单证资料。
申请时限
通常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一段时间内(如60天)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逾期 申请可能影响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
理赔调查
现场勘查
保险公司会派遣专业人员对货物损失进行现场勘查,核实货损情况,并收集相关 证据。
合同终止的程序:合同终止需要遵循 一定的程序,包括确认终止条件、协 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等步骤。被保 险人或保险人可以提出终止申请,经 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协议并报 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需要注意的是 ,在海运货物保险中,合同终止可能 会影响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和保障程 度,因此被保险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 谨慎考虑并采取相应措施。
潜在缺陷免责
对于货物本身的潜在缺陷或内 在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保险 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特定地区免责
某些特定地区可能因政治、战 争等原因被列为免责区域,货 物在此类地区的损失保险公司
不负责赔偿。
03 保险费率与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根据货物种类、 运输路线、保险公司风险 评估等因素确定的费率, 用于计算保险费用。
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contents

保险行业中的航空保险与海运保险

保险行业中的航空保险与海运保险

保险行业中的航空保险与海运保险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航空和海运在国际贸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贸易活动的增加,保险行业也发展出了相应的产品来保护航空和海运领域的利益,其中包括航空保险和海运保险。

本文将探讨这两种保险在保险行业中的重要性以及它们的区别和相似之处。

一、航空保险1.1 航空保险的定义航空保险是指为航空运输中的飞机、货物、乘客以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保险产品。

航空保险分为飞机保险和货物保险两大类。

1.2 航空保险的重要性航空运输具有风险性,因此航空保险对于航空业和航空公司来说十分重要。

航空保险可以保护航空公司的飞机免受意外损坏的风险,减少其经济损失。

同时,航空保险也为乘客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在遭遇飞机事故或意外事件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1.3 航空保险的特点航空保险的特点主要包括高风险、高成本和高风险差异性。

由于航空运输的风险较大,保险公司需要针对特定的飞行路径、天气条件和飞机型号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并据此来确定保险费用。

二、海运保险2.1 海运保险的定义海运保险是指为海上货物和船只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产品。

海运保险包括船体保险、货物保险和责任保险等多个方面。

2.2 海运保险的重要性海运是国际贸易中主要的运输方式之一,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会面临各种风险,如水灾、海盗袭击、意外碰撞等。

海运保险为货物所有人提供了保障,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及时的赔偿,降低了贸易风险。

2.3 海运保险的特点海运保险具有多样性、灵活性和共济性。

由于海运保险范围广泛,包括船体和货物等多个方面,保险公司需要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保险费用。

三、航空保险与海运保险的区别与相似之处3.1 区别航空保险主要覆盖飞机、货物和乘客等方面的风险,而海运保险主要覆盖海上货物和船只等方面的风险。

此外,航空保险的风险相对较高,保费也较高,而海运保险的风险相对较低,保费也相应较低。

3.2 相似之处航空保险和海运保险在产品设计和赔偿机制上有一些相似之处。

12-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12-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 当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的事故是否航程中一方的过
失引起以及对该过失可否免责,暂时处于不确定状态时,可以先
理算,待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后,再决定能否要求其他方分摊。 • 案例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
款规定由货主偿还船方的损失。
船舶因双方互有过失而发生的碰撞,
责任分配原则有两种: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 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失火、爆炸 等意外事
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3)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
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 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在平安险下,自然灾害导致货物的部分损失,保险人 不予以负责。只有当货物装载于运输工具上,且发生过搁浅 、触礁、沉没、焚毁四种意外事故之一的情况下,因自然灾 害导致的部分货物受损,保险人才予以负责。
(2)非正常运输情况下
非正常运输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保险人无法 控制的 运输 延迟 、绕 航、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 ,或者
由于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变更或
终 止运输 合同,导 致被保险货 物运抵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

(1)在非正常情况下,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并酌情缴 纳部分费用后,原保险单继续有效; (2)货物如在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在这 个卸货港口或地方卖出去以及交货时终止。但最长时间不能 超过货物在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满60天。
特别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战争险 罢工险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险
专门险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险
1.2 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主要是人为的道德危险、贸易商未按照合同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用于保护海洋运输中的货物免受损害或丢失。

以下是一个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____字的条款。

第一条:保险定义1.1 货物:指在海洋运输中的所有货物和财物,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设备、材料、容器、包装及其他与其直接相关的商品。

1.2 船东:指提供船只运输服务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

1.3 承运人:指承担货物承运责任的船舶运输公司或个人。

1.4 承保人:指购买本保险的货物所有人或法定代表人。

1.5 受保人:指经保险承保后享受保险责任的货物所有人或法定代表人。

1.6 保险金额:指货物的保险价值,根据保险价值确定保险费率。

1.7 保险费:指购买本保险所需支付的费用。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本保险承保范围限于海洋运输期间的货物损失或丢失。

2.2 保险责任开始于承运人接收货物时,结束于货物到达目的地并交付给受保人时。

2.3 保险责任仅限于货物在正常海运过程中受到的损失或丢失,并不包括由于货物本身的性质或包装不适合海洋运输而导致的损失。

2.4 保险责任在以下情况下不承担:2.4.1 被海洋裁定机构认定的不可抗力或挽救行动;2.4.2 被货物所有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失;2.4.3 未按照合同规定对货物进行包装或保管而导致的损失;2.4.4 由于政府行为、战争、恐怖主义活动或军事行动导致的损失;2.4.5 由于承运人的失职或疏忽导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3.1 保险金额应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但不得超过货物的采购成本或市场价值。

3.2 保险费率根据货物的性质、价值、包装等因素确定,保费应于保险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

如果保险费率调整,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支付保险费用。

第四条:索赔处理4.1 当货物发生损失或丢失时,受保人应立即通知承保人,并提交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价值证明、货物航运单据、损失程度证明等。

4.2 承保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及时处理索赔,并根据索赔金额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

1011第10章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

1011第10章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

外贸运输与保险
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
协议全损 (Compromise Total Loss)
严格地讲,所谓协议全损,并非指保险标的真 正达到全损程度,而只是保险人处理某些损失 赔偿的一种方式。
部分全损 (Total Loss of an Apportionable Part )
海上保险中,凡是货物中可以分割的某一部分发 生全部损失时,称为部分全损。
(Sling Loss)
外贸运输与保险
进行装卸时,从钓钩上摔下而至
损失
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
10.1.2 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偷窃、短少或提货不着 渗漏、短量、碰损、破 碎、钩损、淡水雨淋、 锈损、沾污、受潮受 热、串味等
战争、罢工、民变、拒收等
外来风险一般需要与保险人协商,以特殊险种或附加险 方式承包保
外贸运输与保险
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
爆炸 (explosion)
指物体内部发生急剧的分解或燃烧,迸 发出大量气体和热力,致使物体本身及 周围其他物体遭受猛烈破坏的现象;
盗窃 (Theft)
特指使用暴力或攻击性手段窃取船舶或 货物的行为。
投弃 (Jettison)
特指共同海损中的主观故意地投弃 货物行为。
船长船员恶意行 指船长或船员违反船东或货主的利
为(Barrat保ry险)人对于下益列情故况意下所的投作弃的并造一成切的损错失误可违以不法负行赔偿为责。任:
(1)被投弃货物不是习惯上装载于舱面或甲板上的,又未加保舱面险
(2)除非保单另有规定,货物因固有瑕疵而被投弃,不能获得赔偿
吊索损害(3)货物因装货载物不当在而起被投运弃港,保、险卸人货也不港承或担赔转偿运责任港

第七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七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简称W.P.A
3、一切险(All Risks ),简称A.R
培训专用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保险公司对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 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被保险货物用驳船 运往或远离海轮时,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培训专用
在一航程中,船舶不 慎搁浅,为了船货的 共同安全,船长下令 抛货。A货主的10万 美元的钢材全部被抛 入海里,船舶便起浮 并可继续航行。
请问A货主遭受的 是全部损失还是 部分损失?
培训专用
小思考 某公司出口卡车700辆,该批货物均装于船
面(国外买方同意接受舱面提单),航行途中 遇到大风浪,有20辆卡车被冲入海中。后该 船又触礁,严重漏水,为了挽救船和其他货物, 船长下令将余下的680辆卡车推入海中。问: 上述两种情况是否都属共同海损?
培训专用
一、海运风险
风险
海上风险
外来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一般 外来风险
特殊 外来风险
培训专用
一、海运风险
1.海上风险(海难)(perils of the sea) 船舶、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发生的或随附海上运输发生的风险 海上风险并不包括一切在海上发生的风险,同时又不局限于在
航海中发生的风险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混杂、沾污(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渗漏险(Risk of leakage) 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and Breakage)

海运保险与索赔处理

海运保险与索赔处理

海运保险与索赔处理海运保险是指在海洋运输过程中购买的保险,旨在保障货物的安全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损失。

而索赔处理则是在货物损失或损坏发生后,通过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的过程。

本文将详细介绍海运保险的种类、索赔的流程以及注意事项。

一、海运保险的种类1. 主要责任保险(Main Clause)主要责任保险是海运保险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

它提供对货物从起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全过程的保险。

主要责任保险是一项全险,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如倾覆、碰撞、火灾、爆炸等。

购买主要责任保险可以有效地保护货物免受潜在的损失。

2. 损失保险(Total Loss Only, TLO)损失保险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形式,只对货物发生全损的情况提供赔偿。

与主要责任保险相比,损失保险的保费较低,适用于货物价值较低或运输风险较小的情况。

然而,对于高价值货物或风险较高的货物,损失保险可能无法提供足够的保障。

3. 水封保险(Free of Particular Average, FPA)水封保险是对货物损失或损坏的特定情况提供保险赔偿。

在水封保险中,只有在船舶遭受特定风险或全损时才提供赔偿,如碰撞、火灾、爆炸等。

对于轻微的损失,水封保险不提供赔偿。

购买水封保险可以在降低保费的同时,仍然提供对重大风险的有效保护。

二、索赔的流程1. 保护货物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保护货物的安全至关重要。

货物的包装应当符合国际标准,并使用适当的材料和方法来保护货物免受损坏。

此外,货物应当妥善堆放并易于装卸,以减少潜在的损失风险。

2. 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在货物损失或损坏发生后,受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提供详细的货物信息和损失情况。

通知应当书面,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保险公司。

3. 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为了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受保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

这些文件可能包括装船单、海关单证、保险单、运输单据、验收报告等。

这些文件应当清晰且完整地反映货物状态以及损失的原因和程度。

海运保险理赔限额

海运保险理赔限额

海运保险理赔限额根据《海商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1.对于300总吨以上船舶,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按
船舶总吨位分级计算。

2.对于不满300总吨的船舶以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其赔
偿限额根据《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计算。

3.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助
人,其责任限额按照总吨位为1500吨的船舶计算。

4.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按照46666计算
单位乘以船舶证书载明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最高不超过25000000计算单位。

十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1

十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1

保障范围
风险
损失
费用
狭义的海上风 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外来风 险
一般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全部损 失
部分损 失
施救费 用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救助费 用
第二十七页,编辑于星期六:十九点 七分。
第四节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基本险别
附加险别
平安险 (FPA) 水渍险(WPA/WA)
途。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仍无音讯。
4. 保险货物神秘失踪
第九页,编辑于星期六:十九点 七分。
一、全部损失
(二)推定全损
❖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又称商业全损。 ❖ 我国《海商法》第246条规定:“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
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 过船舶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 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以 及将货物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货物的保险价值的,为推 定全损。”
一切险(AR) 一般附加 险
特殊附加 险
第二十八页,编辑于星期六:十九点 七分。
一、基本险的承保范围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的责任范围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 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 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 我国于1975年1月1日公布并开始实施《中国国际 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简称 《北京规则》。

海运货物保险种类

海运货物保险种类

海运货物保险种类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海运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货物运输方式。

然而,在海上运输过程中,货物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例如海难、火灾、盗窃等。

为了保护货物的安全和货主的利益,海运货物保险应运而生。

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海运货物保险种类。

1. 全保(All risks)保险全保保险是最为全面的一种保险形式,它覆盖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几乎所有损失和风险。

无论是自然灾害、运输工具意外事故还是船只污染等,都可以在全保保险中得到赔偿。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全保保险通常对于特定的排除条款有一定的限制。

2. 一次性保险(一次性航次险)一次性保险是指货主在单次发货时购买的保险,它只覆盖特定航次的货物运输。

这种保险形式通常适用于一次性大宗货物运输,货物只需要在特定的船舶或特定的航次上获得保障。

一次性保险通常灵活且成本较低,但在货物运输的连续性和长期性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3. 在途保险(航间保险)在途保险是指在货物装载到一个船舶上之后,直到卸货并交付给收货人之前的保险。

这种保险形式通常覆盖了海运所涉及的各个阶段,包括货物的装载、航行、中转和卸货等。

在途保险通常需要提供详细的货物运输信息以便理赔,它为货物的全程运输提供了全面的保障。

4. 综合保险综合保险是一种综合性的保险形式,它既包括了货物的海上运输保险,也包括了货物在陆地上的运输、中转和仓储等环节的保险。

这种保险形式适用于货物从始发地到目的地的全程运输,为货主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保障。

综合保险通常需要货主提供详细的货物信息以便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保险方案。

5. 单独保险单独保险是一种对特定货物进行保险的形式。

与其他保险种类不同,单独保险通常只涉及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货物类别。

货主通常需要根据货物的特点和价值,以及运输的风险和要求,选择适合的保险方案。

这种保险形式通常灵活且个性化,可以更好地满足货主的需求。

总之,海运货物保险是保护货物安全和货主利益的重要手段。

海运保险计算公式

海运保险计算公式

海运保险计算公式一、引言海运保险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为保护货物免受意外损失和损坏的风险而购买的保险。

海运保险计算公式是确定保险费用的基础,通过对货物价值、保险费率和其他因素进行计算,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

本文将介绍海运保险计算公式的基本要素和具体计算方法。

二、海运保险计算公式的基本要素海运保险计算公式包括以下三个基本要素:1. 货物价值:货物价值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实际价值。

通常,货物价值由货主或承运人根据市场价格或合同约定确定。

2.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是指保险公司根据货物的特性和风险程度所确定的费率。

保险费率通常以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来计算,可以根据货物的类型、运输方式、目的地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货物在保险期间内的最大赔偿限额。

保险金额通常由货主或承运人根据货物的价值和风险程度来确定,一般应与货物价值相等或略大于货物价值。

三、海运保险计算公式的具体计算方法海运保险计算公式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保险费用 = 货物价值× 保险费率保险金额 = 货物价值× 保险比例其中,保险费用是指保险公司向货主收取的保险费用,是根据货物价值和保险费率计算得出的。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货物的最大赔偿限额,是根据货物价值和保险比例计算得出的。

四、海运保险计算公式的应用示例以一批货物价值为100,000美元的海运保险为例,假设保险费率为1%,保险比例为110%。

根据海运保险计算公式,可以得到以下结果:保险费用= 100,000 × 1% = 1,000美元保险金额= 100,000 × 110% = 110,000美元以上结果表示,货主需要向保险公司支付1,000美元的保险费用,以获得价值为100,000美元的货物在保险期间内的最大赔偿限额为110,000美元的保险保障。

五、海运保险计算公式的注意事项在使用海运保险计算公式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确定货物价值时要准确无误,以避免保险金额与实际货物价值不符;2. 根据货物的特性和风险程度选择合适的保险费率,以确保保险费用的合理性;3. 考虑货物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来确定保险金额,以保证货物在保险期间内得到充分的保障;4. 在购买海运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保险范围。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我国进出口贸易中投保货物保险时的重要依据,也就是保险公司办理海运货物保险业物的重要依据。

该条款规定了保险人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的义务和索赔期限等内容。

一、基本险。

又称主险,是可以独立投保的险别,主要承保海上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1. 基本险责任范围。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基本险别,并根据保险单上订明的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在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负责赔偿。

(1) 平安险。

其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负责任",目前,其主要负责赔偿的范围包括:A.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和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B.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以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C.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D. 在装卸或运转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E.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F.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G.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K.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有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海运途中货物损失赔偿2024保险合同

海运途中货物损失赔偿2024保险合同

海运途中货物损失赔偿2024保险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术语解释1.1 海运途中货物损失赔偿2024保险合同1.2 保险公司1.3 被保险人1.4 保险标的1.5 保险期间1.6 保险金额1.7 保险费用第二条:保险责任2.1 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2.2 保险公司的免赔额2.3 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第三条:保险条款3.1 货物损失的定义3.2 货物损失的赔偿范围3.3 货物损失的赔偿程序3.4 货物损失的索赔时效第四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4.1 合同的生效条件4.2 合同的终止条件第五条:保险公司的权利与义务5.1 保险公司的权利5.2 保险公司的义务第六条: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6.1 被保险人的权利6.2 被保险人的义务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7.1 双方协商解决7.2 提交仲裁机构解决7.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合同的修改与补充8.1 合同的修改8.2 合同的补充第九条:通知与送达9.1 双方的通知方式9.2 合同文件的送达第十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10.1 适用法律10.2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保密11.2 保密信息的范围与期限第十二条:合同的转让12.1 合同转让的条件12.2 合同转让的程序第十三条:合同解除13.1 合同解除的条件13.2 合同解除的程序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附加条款的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术语解释1.2 保险人是指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对投保人及其指定的货物进行保险的保险公司。

1.3 投保人是指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享有保险赔偿权益的当事人。

1.4 保险标的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投保货物,具体包括品名、数量、价值等详见附件。

1.5 保险期间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和结束的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1.6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具体金额详见保险单。

外贸出口货物海运的主要保险

外贸出口货物海运的主要保险

外贸营销咨询第一顾问夏涛博客培训活动:/vip外贸出口货物海运的主要保险国际贸易进出口过程中,货物运输方式常常不同,除小规模的陆运、航空及邮政运输外,主要还是通过海运,外贸中的保险也是以海洋运输货险为主的。

夏涛博客为大家介绍一下外贸海运的主要保险。

一、平安险(free from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行业中沿用甚久。

人其英文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

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部分损失。

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

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么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

概括起来,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民被保险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搁浅、触礁、沉没、互撞。

与流一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外贸营销咨询第一顾问夏涛博客培训活动:/vip货物的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6、运输工具遭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

8、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求、防止或少损失的各种措施,因而产生合理施遇用。

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

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二、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w.p.a.)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人保海运一切险条款(进出口)

人保海运一切险条款(进出口)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一页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包括11种附加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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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1.50 0.60
洲别
险别
平安险 F.P.A
1.15
水渍险 W.A
0.25
一切险 A.R
1.5
目的地
中、南美洲
埃塞俄比亚、坦桑尼亚、赞比亚、毛里求斯、 埃塞俄比亚、坦桑尼亚、赞比亚、毛里求斯、布 隆迪、象牙海岸、贝宁、刚果、安哥拉、佛得角 隆迪、象牙海岸、贝宁、刚果、安哥拉、 群岛、 群岛、卢旺达 非洲 0.2 加拿利群岛、毛里塔尼亚、冈比亚、塞内加尔、 加拿利群岛、毛里塔尼亚、冈比亚、塞内加尔、 尼日利亚、利比里亚、几内亚、 尼日利亚、利比里亚、几内亚、乌干达 0.3
平安险 Average-F.P.A)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保险公司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如下: 1.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 2.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 3.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 对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但如在运输过程中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 则不论在事故发生前或之后由于自然灾害造 成的单独海损,保险公司也要负赔偿责任。
美国
97,987.00 83,267.60 74,382.00 73,025.20 60,705.50 60,520.80 59,678.00
忠利保险
意大利
伯克希尔哈撒韦
美国
阿维瓦 慕尼黑再保险
英国 德国
日本生命
日本
苏黎世金融
瑞士
四、保险利益
保险人所承保的标的,是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但被保险 人(投保人)投保的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这个利益,叫做保险利益。投 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国际货运保险同其他保险一样,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 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个保险利益,在国际货运中,体现 在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上。以FOB、 FOB FCA、CFR和CPT方式达成的交易,货物在越过船舷后风 险由买方承担。一旦货物发生损失,买方的利益受到损失, 所以买方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由买方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 只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才生效。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买方不 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不属于保险人对买方所投保险的承保 范围。以CIF和CIP方式达成的交易,投保是卖方的合同 义务,卖方拥有货物所有权,当然具有保险利益。卖方向 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启运地启运后即生效。
含义:外来风险和损失,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由于其它各 种外来的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类型:外来风险和损失包括下列两种类型: 1.一般的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这类风险损失, 通常是指偷窃、短量、破碎、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 味、沾污、渗漏、钩损和锈损等。 2.特殊的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和损失。这类风险损失,主 要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原因所 致的负险损失,如战争和罢工等。
二、海运保险的发展史
意大利是海上保险的发源地。十七世纪中叶英国逐 步发展成为世界贸易和航运业垄断优势的殖民帝国, 这给英国商人开展世界上的海上保险业务提供了有 利条件。十八世纪后期,英国成为世界海上保险的 中心,占据了海上保险的统治地位 。其最大的保险 组织劳合社已拥有三万多成员,并组成四百多个水 险、非水险、航空险、汽车险和人身险组合,经营 包括海上保险在内的各种保险业务,成为当今世界 上最大的保险垄断组织之一,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具 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安联 荷兰国际集团
德国 荷兰
American Intl. Group Assicurazioni Generali Berkshire Hathaway Aviva Munich Re Group Nippon Life Insurance Zurich Financial Services
美国国际集团
三、海运保险的类别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承保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别和 附加险别两类。 基本险别: 平安险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水渍险 (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or W.P.A) 一切险 (All Risk-A.R.) 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 )
海运保险
西亚斯学院外语学院 专业:
第三小组成员:郭慧敏 宫婷 李启瑞 娄朦 张明月 王瑜 奚卫平 张耀丹
海洋运输
海运(即海洋运输) 海运(即海洋运输)是国 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 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 国际贸易总运量中的三分之二 以上, 以上,我国绝大部分进出口货 物,都是通过海洋运输方式运 输的。海洋运输的运量大, 输的。海洋运输的运量大,海 运费用低,航道四通八达, 运费用低,航道四通八达,是 其优势所在。但速度慢, 其优势所在。但速度慢,航行 风险大,航行日期不易准确, 风险大,航行日期不易准确, 是其不足之处 。
3、近因原则 、 近因原则是为了明确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 定保险责任而专门设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含意是指保 险人对于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 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 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4、最大诚信原则 、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必须最 大限度地按照诚实与信用精神协商签约, 5、代位求偿原则 、 有时保险标的所遭受的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引 起的,被保险人当然有权利向肇事者就其侵权行为所致损 失进行索赔。由于海事诉讼往往牵涉到许多方面,诉讼过 程旷日持久,保险人为便利被保险人,就按照保险合同的 约定先行赔付,同时取得被保险人在标的物上的相关权利, 代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进行索赔,这就是在国际海上保险业 中普遍盛行的代位求偿原则。
六、漫谈海运保险
一、海运保险费率表 (按保险物品的%计算)
洲别
险别 目的地 港、澳、台、日本、朝 日本、 鲜 约旦、黎巴嫩、巴林、 约旦、黎巴嫩、巴林、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菲 律宾
平安险 F.P.A 0.08
水渍险 W.A 0.12
一切险 A.R 0.25 1.00
亚洲 巴基斯坦、印度、 巴基斯坦、印度、孟加 拉、马来西亚 尼泊尔、阿富汗、 尼泊尔、阿富汗、也门 泰国、 泰国、新加坡等其他国 0.10 0.10
附加险是相对于主险而言的,顾名思义是指附加在主险合同下的附加合同。它不 可以单独投保,要购买附加险必须先购买主险。一般来说,附加险的存在是 以主险存在为前提的,不能脱离主险,形成一个比较全面的险种。但也有部 分公司的险种既可以作为附加险购买,也可以作为主险单独投保。 一般附加险有下列11种险别: 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Risk, T.P.N.D.), 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and Rain Damage Risk, F.W.R.D.), 渗漏险(Leakage Risk), 短量险(Shortage Risk) Shortage 混杂、沾污险(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Risk), 碰损、破碎险(Clash and Breakage Risk), 串味险(Taint of Odour Risk), 受潮受热险(Sweat and Heating Risk), 钩损险(Hook Damage Risk), 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Risk), 锈损险(Rust Risk)
海运保险之间的关系图
四、海运保险的具体赔偿方案
(一)、确定海上损失 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 由于海 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而言。 按损失的程度划分类别 ⑴全部损失(Total Loss) 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不可能归还被保险 人而言。 (2)、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部分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 程度。部分损失按其性质,可分为 共同海损 和 单独海 损。
海运保险在海运中的作用
国际贸易货物在海上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 可能会遭到各种不同风险,如搁浅,触礁,沉没, 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海上风险和偷窃,下 雨,碰损,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政治, 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贸易保护)所造成 的外来风险。而运输方很难承受运输中各种风险 带来的巨大损失。因此海运保险为被保险人降低 和分散风险,保障保险各方权益,提升海洋运输专业 化水平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水渍险
Average(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ular Average-W.A or W.P.A)
保险公司对水渍险的 责任范围除包括上 述平安险的各项责 任外,还负责被保 险货物由于自然灾 害所造成的部分损 失.。
一般附加险 (General Additional Risk )
(二)、 分析理赔案情,确定责任。 保险人应判断原因是否属保险责任,是否发 生在保险期限内,索赔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审 查的有关单证如保险单证、事故检验报告、保险 事故证明、保险标的施救和修理等方面文件。 (三)、计算赔偿金额,支付保险赔偿。 保险赔偿的计算,保险人通常依据索赔清单 (Statement of claim)。保险赔偿的计算可以由保 险人自身进行,也可由其代理人计算或委托海损 理赔人理算。
三、海运保险保障的范围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 1.自然灾害 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 海啸以及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非 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灾害。 2.意外事故 指的主要是船舶搁浅、触礁、碰撞、爆 炸、火灾、沉没、船舶失踪或其它类似事 故。
(二)、外来风险和损失 )、外来风险和损失
2.5
3.5
欧洲、美国、加拿大、大洋州 欧洲、美国、加拿大、 0.15 0.20
0.5
其他地区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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