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错漏问题如何界定
工程量清单漏项
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问题一、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漏项的处理原那么1、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XX国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公布了"建立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在该标准中明确: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那么、分局部项工程工程划分、计量单位等进展编制,严格按照规定的计价规那么和标准格式进展编制,包括分局部项工程量清单、措施工程清单、其他工程清单等内容。
2、编制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一定要全面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的要及时与招标方沟通,并在对招标图纸的审核根底上提出图纸疑问,待这些问题均得到解决后,再根据招标文件招标范围的要求,计算工程量。
在编制清单时,对每一个子目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应表述准确与完整,做到不多算、不少算、不漏项、不留缺口并尽可能减少暂定工程,以防日后的工程造价追加;在对工程量清单特征工程的描述时必须准确全面,防止由于描述不清而引起理解上的差异,造成投标企业报价时不必要的失误,影响招投标的工作质量;仔细区分清单中分局部项工程量清单费用、措施工程清单费用、其他工程清单费用和规费、税金等各项费用的组成,防止重复计算;同时,要按不同工程专业进展划分,以每一个单位工程为对象,显示工程的分项工程的名称、工程量以及单位,并且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将投标方需注意的地方进展明确解释。
3、"建立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50500-2003〕规定:4.0.9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以下方法确定:〔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工程,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局部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局部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汇总漏项法律问题
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问题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问题一、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漏项的办理原那么1、2021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宣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在该标准中明确:工程量清单应由拥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拜托拥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照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拟订的一致工程量计算规那么、分局部项工程工程区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严格依照规定的计价规那么和标准格式进行编制,包含分局部项工程量清单、举措工程清单、其余工程清单等内容。
2、编制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定要全面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的要实时与招标方交流,并在对招标图纸的审查根基上提出图纸疑问,待这些问题均获取解决后,再依据招标文件招标范围的要求,计算工程量。
在编制清单时,对每一个子目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应表述正确与完好,做到不多算、许多算、不漏项、不留缺口并尽可能减少暂定工程,以防往后的工程造价追加;在对工程量清单特点工程的描绘时一定正确全面,防备因为描绘不清而惹起理解上的差别,造成招标公司报价时不用要的失误,影响招招标的工作质量;认真区分清单中分局部项工程量清单花费、举措工程清单花费、其余工程清单花费和规费、税金等各项花费的构成,防备重复计算;同时,要按不一样工程专业进行区分,以每一个单位工程为对象,显示工程的分项工程的名称、工程量以及单位,而且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将招标方需注意的地方进行明确解说。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50500-2003〕规定:4.0.9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更改需调整时,除合同还有商定外,应依照以下方法确立:〔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许设计更改惹起新的工程量清单工程,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照。
〔2〕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许设计更改惹起新的工程量增减,属合同商定幅度之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属合同商定幅度之外的,其增添局部的工程量或减少后节余局部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照。
浅析工程量清单存在错漏导致的责任承担
浅析工程量清单存在错漏导致的责任承担2021-06-16 14:33·诉战速决作者 | 朴正焕大家好,我们是坤略律师事务所基建地产法律事务部。
建设工程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类典型问题:施工单位按发包人招标文件所附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中标后正式的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存在较大差异,进而使得发承包双方就工程造价、索赔与结算产生争议。
这样的情形在实践中被认定为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或工程量清单计算错误。
本期文章我们谈一谈工程量清单存在错漏导致的责任承担。
一、工程量清单的法律性质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实践中由发包人或者招标人编制并提供工程量清单,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并据此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对于工程量清单的法律性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第4.1.3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合上述规范与司法解释可知,工程量清单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实质性内容”,应当被认定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实践中工程量清单能否真正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往往依赖人民法院对于清单计价规范效力的认定。
但目前对于清单计价规范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应为法律以及不违反公序良俗的习惯。
对于法律的范畴,具体而言包括:(1)民法典及一系列民商事单行法。
工程量清单错漏问题如何界定
工程量清单错漏问题如何界定工程量清单错漏问题如何界定?导致工程量清单错漏的缘由发承包人就工程结算的争议事由常见有两种,一种是价的争议,一种是量的争议。
当采用固定总价招标时通常会在合同中明确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固定,则除措施费等费用争议外,固定总价合同双方更多的是针对量发生争议。
量差的主要缘由来自工程的发包人在其所提供的招标资料中,没有能把工作内容明确地反应在工程量清单之上,造成工程量清单和设计施工图纸不匹配,由此便会导致工程量清单错漏。
例如:工程图纸的设计深度和广度难以达到实际施工的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需要进一步深化设计,甚至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仅为初步设计图纸或仅为方案图、效果图,这就回导致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工作者遗漏施工内容。
2、编写工程量清单的人员不熟悉图纸。
由于工作人员的精力问题、经验问题或招投标时间紧张等原因,难以在一项工程中非常详细地把握工程图纸上所有的事项。
3、工程图纸的不规范,或者图纸印制的不清晰,由此导致报价偏差的现象发生。
4、清单编制人员没能深入了解一项工程的施工工艺与技术规范和流程,致使一些施工内容被遗漏,等等。
关于固定总价对应的工程量包干范围关于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对应的工程量计量基础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为包干对象,二是以施工图中的施工内容为包干对象。
发生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计算错误等问题,法院处理时首先会看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包干范围,然后判断承包人实际施工工程量与固定总价包干工程量之间量差的范围。
同时,这里不得不提下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之间的关系,在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之前,工程范围的表述形式一般只有图纸。
工程量清单实际上就是对图纸和技术标准要求所显示工程内容的另一种形式,相对于图纸而言,招标清单更具有可读性,更方便投标人进行报价。
鉴于清单是对图纸和技术规范的翻译,也就注定了图纸,技术规范与工程量清单之间的因果关系,并由此进一步决定了,无论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图纸及技术规范的合同地位应高于工程量清单。
完工了才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有误该如何
完工了才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有误该如何?目前建筑市场,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投标已经是非常普遍了,但是因为招投标过程时间紧,工程量浩大,施工单位不可能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一一核算,有时候也没有条件核算,但当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清单有误怎么办?业主不想增加工程量怎么办。
这种情况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两种情况第一种固定单价合同:正常的做法是依照合同、投标书、招标书、施工图来判定,首先是施工合同对此有无约定,有约定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双方协商解决;其次是看合同工程量的认定方式,如是招标书中甲方给出工程量,按此投标的,应可向甲方提出调整工程量。
如是招标书中甲方办给出施工图,你自己算错了工程量的,应由自己负责。
如是甲方更改图纸造成的增加,应由甲方负责相关造价第二种固定总价就比较复杂(本文主要就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及图纸的项目)一般争议最多的是工程量,价格变化也是因为工程量的变化(一)项目固定总价招标仅提供初步设计,其与之后通过审批的施工图存在重大差异,则工程量清单量错漏责任如何认定?差异部分如何结算?根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12.1条,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0.12条,总价合同指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7.1.3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
综上文件精神,笔者认为,适合采用固定总价招标的前提是其相应设计施工图已经出具完成。
但是鉴于建筑工程产品的特殊性,实践中许多发包人为尽快推进招标程序及后续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工作,会在施工图尚未出具的情况下编制工程量清单,并进行工程招标。
工程量清单漏项计价原则解析
工程量清单漏项计价原那么解析【实务总结】工程量清单漏项导致的新增工程计价原那么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似的参照相似的,没有相似的,可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定额子目的信息价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计价调整,没有信息价的,参照市场正规询价。
202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21-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出现缺项、漏项的。
";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是指发包人发布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上记载的工程量经比对后工程存在缺失和漏计的情况。
2021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从合同层面或者作为行业习惯层面吸纳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的有关规定。
其实,有关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时需调整〔变更合同〕工程价款,在法律层面也是有据可寻的。
?招标投标法?第19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第27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合同法?第252条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建设工程是特殊的承揽合同〕。
可见,作为招标文件的必备组成局部,招标工程量清单是由发包人提供的,承包人要想中标承接工程,必须按照发包人发布的招标清单制作投标文件。
在2021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4.1条中亦可找到明确的规定,且发包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系该计价标准中的强制条款,要求必须遵守。
所以呢,在日后实际施工时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有缺项、漏项,新增的工程是否计价、如何计价,成为了不可回避的问题。
因此,?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在其后的第9.5.1条与9.3.1条的联适宜用,那么进一步明确了清单漏项时如何调整工程价款的操作模式,让调价因素和调价方法成为了解决此类问题的完备体系,便于实务操作。
工程量清单漏项
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问题一、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漏项的处理原则1、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公布了"建立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在该标准中明确: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局部项工程工程划分、计量单位等进展编制,严格按照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标准格式进展编制,包括分局部项工程量清单、措施工程清单、其他工程清单等内容。
2、编制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一定要全面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的要及时与招标方沟通,并在对招标图纸的审核根底上提出图纸疑问,待这些问题均得到解决后,再根据招标文件招标范围的要求,计算工程量。
在编制清单时,对每一个子目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应表述准确与完整,做到不多算、不少算、不漏项、不留缺口并尽可能减少暂定工程,以防日后的工程造价追加;在对工程量清单特征工程的描述时必须准确全面,防止由于描述不清而引起理解上的差异,造成投标企业报价时不必要的失误,影响招投标的工作质量;仔细区分清单中分局部项工程量清单费用、措施工程清单费用、其他工程清单费用和规费、税金等各项费用的组成,防止重复计算;同时,要按不同工程专业进展划分,以每一个单位工程为对象,显示工程的分项工程的名称、工程量以及单位,并且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将投标方需注意的地方进展明确解释。
3、"建立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50500-2003〕规定:4.0.9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以下方法确定:〔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工程,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局部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局部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问题
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问题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问题一、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漏项的处理原则1、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在该规范中明确: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严格按照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标准格式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内容。
2、编制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一定要全面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的要及时与招标方沟通,并在对招标图纸的审核基础上提出图纸疑问,待这些问题均得到解决后,再根据招标文件招标范围的要求,计算工程量。
在编制清单时,对每一个子目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应表述准确与完整,做到不多算、不少算、不漏项、不留缺口并尽可能减少暂定项目,以防日后的工程造价追加;在对工程量清单特征项目的描述时必须准确全面,避免由于描述不清而引起理解上的差异,造成投标企业报价时不必要的失误,影响招投标的工作质量;仔细区分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和规费、税金等各项费用的组成,避免重复计算;同时,要按不同工程专业进行划分,以每一个单位工程为对象,显示工程的分项工程的名称、工程量以及单位,并且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将投标方需注意的地方进行明确解释。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定:4.0.9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问题
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问题一、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漏项的处理原则1、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在该规范中明确: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严格按照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标准格式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内容。
2、编制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一定要全面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的要及时与招标方沟通,并在对招标图纸的审核基础上提出图纸疑问,待这些问题均得到解决后,再根据招标文件招标范围的要求,计算工程量。
在编制清单时,对每一个子目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应表述准确与完整,做到不多算、不少算、不漏项、不留缺口并尽可能减少暂定项目,以防日后的工程造价追加;在对工程量清单特征项目的描述时必须准确全面,避免由于描述不清而引起理解上的差异,造成投标企业报价时不必要的失误,影响招投标的工作质量;仔细区分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和规费、税金等各项费用的组成,避免重复计算;同时,要按不同工程专业进行划分,以每一个单位工程为对象,显示工程的分项工程的名称、工程量以及单位,并且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将投标方需注意的地方进行明确解释。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定:4.0.9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清单漏项的责任区分
清单缺漏项的责任区分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投标的共同基础,是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
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得多项,也不得少项、漏项。
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税金清单组成。
在招投标阶段,招标工程量清单为投标人的投标竞争提供了一个平等和共同的基础。
工程量清单将要求投标人完成的工程项目及其相应工程实体数量全部列出,为投标人提供拟建工程的基本内容、实体数量和质量要求等信息公开化、客观化。
这使所有投标人所掌握的信息相同,受到的待遇是客观、公正和公平的,如果清单信息有差别、错误,将导致招投标的不公平、不公正。
为此要加强责任区分,增强责任感,才能保证招标投、发包承包、政府及社会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对工程量清单缺漏项的责任论述如下:
一、招标工程量清单缺漏项是招标人责任。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4.1.1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
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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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错漏问题如何界定
工程量清单错漏问题如何界定-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工程量清单错漏问题如何界定导致工程量清单错漏的缘由发承包人就工程结算的争议事由常见有两种,一种是价的争议,一种是量的争议。
当采用固定总价招标时通常会在合同中明确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固定,则除措施费等费用争议外,固定总价合同双方更多的是针对量发生争议。
量差的主要缘由来自工程的发包人在其所提供的招标资料中,没有能把工作内容明确地反应在工程量清单之上,造成工程量清单和设计施工图纸不匹配,由此便会导致工程量清单错漏。
例如:工程图纸的设计深度和广度难以达到实际施工的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需要进一步深化设计,甚至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仅为初步设计图纸或仅为方案图、效果图,这就回导致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工作者遗漏施工内容。
2、编写工程量清单的人员不熟悉图纸。
由于工作人员的精力问题、经验问题或招投标时间紧张等原因,难以在一项工程中非常详细地把握工程图纸上所有的事项。
3、工程图纸的不规范,或者图纸印制的不清晰,由此导致报价偏差的现象发生。
4、清单编制人员没能深入了解一项工程的施工工艺与技术规范和流程,致使一些施工内容被遗漏,等等。
关于固定总价对应的工程量包干范围关于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对应的工程量计量基础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为包干对象,二是以施工图中的施工内容为包干对象。
发生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计算错误等问题,法院处理时首先会看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包干范围,然后判断承包人实际施工工程量与固定总价包干工程量之间量差的范围。
同时,这里不得不提下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之间的关系,在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之前,工程范围的表述形式一般只有图纸。
工程量清单实际上就是对图纸和技术标准要求所显示工程内容的另一种形式,相对于图纸而言,招标清单更具有可读性,更方便投标人进行报价。
鉴于清单是对图纸和技术规范的翻译,也就注定了图纸,技术规范与工程量清单之间的因果关系,并由此进一步决定了,无论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图纸及技术规范的合同地位应高于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漏项”你知道多少-
“工程量清单漏项”你知道多少?
1.若施工图表达出的工程内容,在《计价规范》的某个附录中有相应的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但招标清单并没有反映出来,则应当属于清单漏项;
2.若施工图表达出的工程内容,在《计价规范》附录的任何地方均没有反映,而且是应该由清单编制者进行补充的清单项目,则也属于清单漏项;
3.若施工图表达出的工程内容,虽然在《计价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中没有反映,但在招标清单已经列出的某个项目名称包含的工程内容中有所反映,则不属于清单漏项,而应当作为主体项目的附属项目,并入综合单价计价。
实务中解决办法
首先看合同约定,合同解释顺序包含文件所有相关条款的约定,查找承发包双方对此是否有约束,才能判定。
(举证)
一、当合同及相关解释顺序文件中无清单漏项约定,那按照过错原则处理(发包人几乎都会在此项有约束,将风险转移给投标人)
根据清单规范2013。
错漏项工程量问题
工程联系函
关于招标清单中存在错漏项工程量问题,根据现场考察、施工图纸复核及图纸会审意见,问题明确如下:
1、经电气施工图复核,招标清单中漏计供电系统调试项目及电缆终端头工程量,按实际调整纳入结算内。
2、经现场及外立面施工图复核,招标清单漏计了P段2#、3#楼涂外3天棚面涂料面积,按实际调整纳入结算造价。
3、经地面施工图复核,招标清单漏计了P段地面漏计机械钻孔及孔内填碎石工程量,按实际调整纳入结算造价。
4、经地面施工图复核,招标清单P段路面铺砖大样碎石基层错计为250m厚,而图示碎石基层为55m厚,按实际调整纳入结算内。
5、根据图纸会审第五条第3项意见:招标清单漏计履约担保手续费及工伤保险费应按照《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6、经地面、外立面施工图复核,招标清单中部分分项工程量存在量差的,按合同约定调整纳入结算造价。
针对上述错、漏项工程量内容由施工单位合理安排尽快组织实施,由此增加项目造成的合同工期延误予以顺延。
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问题解答
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问题一、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漏项的处理原则1、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在该规范中明确: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严格按照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标准格式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内容。
2、编制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一定要全面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的要及时与招标方沟通,并在对招标图纸的审核基础上提出图纸疑问,待这些问题均得到解决后,再根据招标文件招标范围的要求,计算工程量。
在编制清单时,对每一个子目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应表述准确与完整,做到不多算、不少算、不漏项、不留缺口并尽可能减少暂定项目,以防日后的工程造价追加;在对工程量清单特征项目的描述时必须准确全面,避免由于描述不清而引起理解上的差异,造成投标企业报价时不必要的失误,影响招投标的工作质量;仔细区分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和规费、税金等各项费用的组成,避免重复计算;同时,要按不同工程专业进行划分,以每一个单位工程为对象,显示工程的分项工程的名称、工程量以及单位,并且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将投标方需注意的地方进行明确解释。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定:4.0.9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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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错漏问题如何界定?
导致工程量清单错漏的缘由
发承包人就工程结算的争议事由常见有两种,一种是价的争议,一种是量的争议。
当采用固定总价招标时通常会在合同中明确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固定,则除措施费等费用争议外,固定总价合同双方更多的是针对量发生争议。
量差的主要缘由来自工程的发包人在其所提供的招标资料中,没有能把工作内容明确地反应在工程量清单之上,造成工程量清单和设计施工图纸不匹配,由此便会导致工程量清单错漏。
例如:工程图纸的设计深度和广度难以达到实际施工的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需要进一步深化设计,甚至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仅为初步设计图纸或仅为方案图、效果图,这就回导致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工作者遗漏施工内容。
2、编写工程量清单的人员不熟悉图纸。
由于工作人员的精力问题、经验问题或招投标时间紧张等原因,难以在一项工程中非常详细地把握工程图纸上所有的事项。
3、工程图纸的不规范,或者图纸印制的不清晰,由此导致报价偏差的现象发生。
4、清单编制人员没能深入了解一项工程的施工工艺与技术规范和流程,致使一些施工内容被遗漏,等等。
关于固定总价对应的工程量包干范围
关于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对应的工程量计量基础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为包干对象,二是以施工图中的施工内容为包干对象。
发生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计算错误等问题,法院处理时首先会看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包干范围,然后判断承包人实际施工工程量与固定总价包干工程量之间量差的范围。
同时,这里不得不提下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之间的关系,在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之前,工程范围的表述形式一般只有图纸。
工程量清单实际上就是对图纸和技术标准要求所显示工程内容的另一种形式,相对于图纸而言,招标清单更具有可读性,更方便投标人进行报价。
鉴于清单是对图纸和技术规范的翻译,也就注定了图纸,技术规范与工程量清单之间的因果关系,并由此进一步决定了,无论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图纸及技术规范的合同地位应高于工程量清单。
关于工程量清单错漏责任的承担
即约定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又约定固定合同总价的情况,因工程量清单差产生的纠纷较多,且处理起来涉及的事由也相对复杂。
(1)招标人招标未提供明确的施工图纸
(2)招标人通过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将工程量清单漏项风险转移给投标人。
(一)项目固定总价招标仅提供初步设计,其与之后通过审批的施工图存在重大差异,则工程量清单错漏责任如何认定?差异部分如何结算?根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12.1条,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2条,总价合同指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7.13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
(二)若招标文件约定由招标人负责参照施工图对清单工程量进行核对,投标人在合同签订前未提出工程量异议,出现工程量清单错漏责任如何认定?量差部分如何结算?
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通常约定,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承包人必须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若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或工程数量有误,应在合同签订前X日内向发包人提出,否则缺项或少设计部分不予计价类似条款。
通过该类条款的约定,发包人将工程量清单准确性与完整性的核对责任转嫁给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出现工程量清单量差纠纷责任如何认定?
首先,应明确清单招标的项目发承包人计价活动是否受《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强制性条款的约束。
根据(1)《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方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3.1.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2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从而计价活动应受《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计价活动不一定受《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规定约束,除非发承包人书面意思自治清单是依据该规范编制并愿意受规范约束的类似条款。
对于发包人通过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核对工程量清单,将清单工程量差的风险转嫁给承包人。
承包人参与投标报价,且并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之后出现工程量清单错漏导致纠纷的责任如何认定,目前司法裁判主要观点如下:
1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文件约定了投标人对清单工程量核对义务,投标人对招投标文件中存在错漏等风险应有专业的判断且指出工程量清单中的漏项漏量情况,在合理期限内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表明投标人认可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之间的工程量差异,完工后再主张增加工程量,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