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政府门户网站评比情况的通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务新媒体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务新媒体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13•【字号】青政办函〔2021〕58号•【施行日期】202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务新媒体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函〔2021〕5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务新媒体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15号)要求,现就开展全省政务新媒体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内容针对部分政务新媒体出现“开而不管”“不务正业”“僵尸”账号等备受公众诟病,给政府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全面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新媒体运营中的突出问题,重点排查以下4种:1.发布账号2周内无更新,被质疑为“僵尸”“空壳”;2.部分场景“卖惨”“卖萌”,过度“娱乐化”,引起公众不满;3.发布与政府工作或本部门本行业没有直接关联信息;4.已停止维护但尚未注销账号。
二、时间安排全省政务新媒体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自查整改(4月12日—4月25日)。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属地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指导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对照“四类突出问题”,深入自查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从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整改整治,自查整改情况报本级政务新媒体管理部门。
第二阶段:排查整治(4月26日—5月14日)。
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新媒体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本部门所有政务新媒体“四类突出问题”自查整治情况进行全面监测核查,排查漏报、瞒报、未报等突出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整改落实工作,确保“四类突出问题”应查尽查、应改尽改。
第三阶段:核查抽查(5月15日—5月30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一事通办”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一事通办”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青政办函〔2021〕185号•【施行日期】202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一事通办”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青政办函〔2021〕18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通办、一事通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9〕68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要求,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合力推动政务信息共享、服务流程优化、服务环节简化、服务方式创新,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有效提升,“一网通办、一事通办”取得初步成效。
(一)紧盯目标导向,优化平台功能。
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通办、一事通办”为目标导向,在2018年建成省、市州、县三级联动的基础上,加快建设五级联动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向基层延伸,截至目前,已部署建成覆盖406个乡镇、4474个村(社区)的服务站点。
不断打通业务链条和数据共享堵点,在实现58项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149项“省内通办”的基础上,结合省情创新开展“青新通办”和陕甘新青4省(区)“丝路通办”,促进政务服务供给与企业群众异地办事需求有效对接。
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突出‘青松办’,打响青海的品牌”工作要求,目前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近16000多个服务事项可线上申报、办理及预约,“青松办”便捷度、满意度和知晓度不断提升。
(二)紧盯问题导向,加强系统融合。
以打通系统深度融合过程中存在的堵点和难点为问题导向,各部门协同联动,整合共享,统筹推进。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政府网站评估情况的通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政府网站评估情况的通报正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政府网站评估情况的通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为推进我市政府部门网站建设的不断发展,强化网站服务作用,提高政府网站建设的管理和应用水平,按照《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政府网站评估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09]76号)文件要求和安排,市政府办公厅于2009年10月16日至11月15日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了全市政府网站检查评估活动。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评估情况政府网站年度评估的范围是市直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及各园区管委会,共65个部门。
政府网站评估的重点是政务公开、网上办事、公众参与、网站设计及各部门网站建设和管理情况。
为搞好此次评估,市政府办公厅严格按照网站评估标准和评分细则进行考评,对市直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及各园区管委会的网站逐站逐项评估打分,累加网上投票和在线测评分数,经专家评审,反复核对,综合考核后,依照评估总得分高低排序,确定评选出优秀政府网站10名(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上的)。
优秀政府网站城北区政府、城东区政府、湟源县政府、大通县政府、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旅游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二、网站评估结果分析从此次评估情况看,大多数部门的领导高度重视网站建设工作,加强了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并安排资金和人员进行网站的建设和整改,一些部门实现了从无到有,一些部门实现了从简单的网站初期建设逐渐趋于科学合理化的层次网站建设,还有些部门加入了网站栏目共享的技术应用,网站建设的水平有了显著提高,网站管理和安全措施不断得到加强,有力推进了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共享,为公众服务发挥了积极作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08.04•【字号】青政办[2005]116号•【施行日期】2005.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5]11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1号)、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全国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2005年度建设任务书的通知》(国办秘函[2005]58号)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05]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建设目标继续建设和完善我省政府系统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和重点应用系统。
推进以专网网站为主要方式的信息共享和网上办公,建设和完善一批以机关办公为主的应用系统;加强各地、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局域网建设及与省政府专网平台的互联互通工作;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公开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完成国务院办公厅交办的2005年度政务信息化建设任务。
二、主要任务(一)加快办公业务应用系统建设1、建设专网网站。
各地、各部门要在政务内网上进行各自专网网站建设,发布职能范围内所掌握的政务信息和业务资源,促进地区、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专网网站建设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政府系统专网网站建设任务书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青政办秘[2005]16号)所要求的栏目和建设时限,年内完成建站工作。
2、建设公文交换系统。
为充分利用政务专网平台,提高全省政府系统公文运转效率,实现无纸化办公和电子公文共享,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建设公文交换系统。
该系统于年内启动,本年度完成交换系统的软件开发工作,实现省政府与州(地、市)政府(行署)以及与省直厅局非密级公文交换的功能。
青海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7.27•【字号】青评组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贯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青办发〔2011〕29号),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对我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了清理规范,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我省现有评比达标表彰项目69个。
为了进一步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的重要意义评比达标表彰是选树典型、表彰先进的重要活动,是一项政治性强、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工作,具有很强的价值导向作用,对于激励和引导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21条措施,反对形式主义,厉行勤俭节约,转变工作作风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省要求,推进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途径;是凝聚社会“正能量”,使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效服务于统筹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省委治青理政目标的有效形式。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的重要性,认真执行相关规定,确保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二、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严格按项目规格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是指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名义表彰的项目,主办单位为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承办单位为省有关部门,表彰筹备工作由承办单位办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网上公文传输、值班信息、政务信息、督查督办、会议管理等系统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网上公文传输、值班信息、政务信息、督查督办、会议管理等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13•【字号】青政办[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网上公文传输、值班信息、政务信息、督查督办、会议管理等系统的通知(青政办[2006]18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全面推进我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提高政府办公效率和质量,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力量开发了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包括政务信息、值班管理、督查督办、会议管理等)。
目前,两个系统的开发工作和对各地、各部门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已结束,所有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从 2006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启用两个系统,利用省政府专网平台,开展全省政府系统的网上电子公文传输及政务信息、值班信息、督查督办、会议报名等工作。
为确保此项工作稳妥、有序地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积极开展两个系统在省政府专网平台上的各项应用,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加快政务信息化建设步伐。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政府系统专网网络建设任务书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青政办秘[2005]16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5]116号)两个文件的要求,抓紧做好本地、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
还没有实现与政府专网连接的地区和部门要尽快实现连接,已实现与政府专网连接的,要扩大联网范围,保证政府专网覆盖到本地、本部门的所有领导和相关处(科)室,加强基于专网网络的应用系统开发。
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确保网络安全。
二、切实加强两个系统在本地、本部门的应用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8•【字号】青政办[2012]310号•【施行日期】201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青政办[2012]310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我省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对全省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新一轮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此次清理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合理、合法、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特别是投资领域、社会事业领域和非行政审批领域的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审批程序,创新审批方式,健全行政审批制约监督机制,为建设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和建设新青海、创造新生活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主要任务和清理标准(一)主要任务。
对照《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服务政府建设的要求,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现有的职能职责,对有行政审批项目的省级部门(包括中央驻青有关单位)及其管理机构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二)清理标准。
1.对与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对应的省级部门审批项目,相应予以取消。
2.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有效调节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3.对通过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4.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7•【字号】青政办[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07〕19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尤其是电子政务的推进,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不断加快。
2006年1月1日新改版的中国·青海政府门户网站正式运行,标志着由省政府门户网站、省政府各部门网站、州(地、市)、县人民政府网站组成的政府网站体系基本形成。
但是,部分地区和部门的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跟不上,有的内容长期不更新,有的工作无人做,与网站建设要求和形势发展需要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进政府网站的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强化网站的政务公开功能,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办好政府网站的重要意义。
政府网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
办好政府网站,有利于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电子政务建设的一系列决策和部署,牢固树立以社会和公众为中心的理念,着力突出政务特色,坚持统筹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努力把政府网站真正办成政务公开的重要窗口和建设服务政府、效能政府的重要平台。
二、不断健全和完善政府网站体系。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网站建设,并作为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全省“两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青政办[2012]6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全省“两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全省“两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青政办[2012]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和大力支持下,在历届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经过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广大教育工作者长达18年的艰辛努力,我省于2011年10月通过国家教育督导团评估检查验收,全面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目标,我省教育面貌发生了历史性进步。
“两基”目标的实现,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省教育工作取得的最重要的成就之一,标志着我省教育事业实现了历史性跨越,站到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
我省实施“两基”攻坚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全力推动;人大、政协履行职责,倾情关注,加强监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全力支持,积极推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广大教育工作者不辱使命,全力以赴,真抓实干;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奉献爱心,积极参与,捐资助教,全社会形成了“党以重教为先,政以兴教为本,民以支教为荣,师以从教为乐”的良好氛围。
各地在加大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优化教育环境、创新工作机制、加强师资建设、提高教育质量、推进民族教育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为实现“两基”目标、顺利通过国检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情系教育、奉献教育、关心教育、支持教育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等74家先进单位和王生亭等294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02•【字号】青政[1999]27号•【施行日期】1999.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青政〔1999〕2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1999年3月26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施行。
1998年4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青政办〔1988〕39号)即行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四月二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总则一、为使省政府的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保证省政府高效、协调运转,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级政府的作用,强化宏观经济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省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依法分别履行省政府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各项工作,切实完成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同时,充分发挥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三、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行政工作中,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策、决议、决定。
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务。
省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四、省政府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职能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组成。
五、省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进取,恪尽职守,服从命令,讲究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适老化与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适老化与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7•【字号】青政办函〔2021〕165号•【施行日期】202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老年人保障,残疾人保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适老化与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函〔2021〕16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便于广大群众更好享受信息化发展成果,消除特殊群体面临的“数字鸿沟”,根据国办公开办函〔2021〕28号文件要求,现就推进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适老化与无障碍改造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改造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适老化与无障碍改造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获取政府信息的需求,提前谋划、扎实推进,通过适老化与无障碍改造,提高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可用性、易用性,切实降低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的操作门槛,帮助特殊群体更方便、快捷地获取政务信息、参与政民互动、享受政务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保障特殊群体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分步有序推进改造。
省政府门户网站2021年底前完成改造工作;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开办的政府网站以及政务新媒体2022年底前完成改造工作;各县(市、区、行委)政府开设的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2023年底前完成改造工作。
拟开展集约化建设的地区和部门,要将适老化与无障碍改造作为集约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部署、一体推进。
新建设的网站和新上线的应当充分考虑特殊群体的使用需求,同步部署适老化与无障碍改造,降低后期改造成本。
三、落实国家标准规范。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信息技术互联网内容无障碍可访问性技术要求与测试方法》(GB/T37668—2019,网址: /bzgk/gb/newGbInfo?hcno=35ECC696805C1A67C 93B74FB6D0D8EFB)逐项对照、逐个改造、逐栏测试、逐级推开,确保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适老化与无障碍改造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中共青海省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青海省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共青海省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青海省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13日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奋力推进“一优两高”,因地制宜加快推进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满足各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进一步增强各族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让全体人民共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成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积极性;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协调,大力整合优化各类法律服务资源,促进资源共建共享;坚持标准化建设、精准化供给、便捷化服务的理念,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
(三)主要目标。
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总目标,到2022年,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持续完善,服务平台全面建成并有效运行,服务网络实现互联互通,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提升,各族人民群众享有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日益提升,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青政办〔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0〕3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25日青海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青海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强化统筹建设,提高政务信息化整体应用水平和政务服务能力,加快政务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要求,结合青海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省级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全省公共电子政务网络及政务云平台省直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政务信息门户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 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组织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省级部门和单位,负责提出政务信息化项目申请,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设计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等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建设单位通过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等方式,新建扩建改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青海省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统一审批管理省财政厅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委网信办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建立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第七条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安全便捷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原则,进行统一审批,减少浪费,强化业务系统应用,提高效率和质量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管理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总投资在500万元以内,且系统功能相对简单技术成熟,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深度能够达到可概算可实施的,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可以简化审批程序对于已经纳入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青海省发展战略安全稳定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第十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政务云电子政务网络等基础信息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第十二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通过青海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获取项目代码并按规定向省发展改革委履行审批程序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实行全口径审批管理,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未批先建,不得将政务信息化项目变相包装或纳入其他项目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承建单位的日常管理,在项目建设阶段明确系统所有权及提交成果(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等),便于后续项目升级完善第十三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分别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各有关部门对需要省市州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实施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各市州已有项目的衔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各市州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各市州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省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的衔接配合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 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的批复文件或者上报省政府的请示文件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对于新设立部门或未列入规划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审批前,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明确与青海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平台及青海省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等情况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监管平台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监管平台汇总形成青海省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第三章建设和资金管理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网络安全和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网络安全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第十九条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第二十条对于人均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者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第二十一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项目建设资金的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一)根据青海省委省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第二十六条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对于因开展需求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购地拆迁等确需提前安排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第二十七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就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对项目批复文件招标(采购)文件合同文本等约定的建设内容进行初步验收;在通过初步验收后1个月内,应当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组织竣工验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 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和专家初步验收意见等材料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同意后,可延长项目建设期限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对项目是否严格按照批复的规模和内容进行建设项目是否完成整体建设情况进行审评,并检验软硬件设施功能是否达到目标要求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青海省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青海省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第三十条加强青海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部门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如果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委省政府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一)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二)对于未纳入青海省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的系统,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三)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四)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拨付项目运维经费的重要依据,对于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予安排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应结合信息化发展水平和国家网络提速降费等情况,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运维管理,确保运维成本逐年下降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省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第三十三条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委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青海省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青海省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青海省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会同省财政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拨付运维经费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青海省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对未批先建等问题予以重点关注,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第三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青海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程序进行建设的擅自调整建设内容的无合理原因长期拖延不验收的不切实际盲目追求过高标准的系统设备长期搁置造成损失浪费的,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暂停安排该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青海省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各市州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网上办公系统应用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网上办公系统应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31•【字号】青政办[2006]125号•【施行日期】2006.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网上办公系统应用的通知(青政办〔2006〕125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推进政府电子政务建设的业务应用,提高政府办公效率,省政府办公厅于2006年2月份下发《关于启用网上公文传输、值班信息政务信息、督查督办、会议管理等系统的通知》(青政办〔2006〕18号),决定从2006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启用网上办公系统。
自今年3月网上办公系统正式启用以来,各地、各部门积极利用该系统开展工作,应用水平和工作效率明显提高,电子公文传输和政务信息报送系统已成为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平台的重要部分。
但目前这项工作发展还不平衡,一些地区和部门对实施办公自动化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还没有配置电脑等网上办公的必需设备;还有的地区和部门对此项工作持怀疑和等待观望态度,长期不接收或不按时签收文件,所有这些,严重影响网上办公系统应用工作进程。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定不移地推进网上办公搞好办公自动化业务系统的应用,是政府电子政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电子政务建设部署的具体行动。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转变思想观念,充分认识推进办公自动化的重要意义,增强信心,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作。
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适应现代办公的需要,积极改变传统的工作方法和习惯,带头学习、带头应用,提高工作效率。
在推进办公自动化系统应用的初期,由于纸质办文与网上办文并行使用,或多或少地会增大工作量,要引导广大工作人员克服畏难情绪,主动适应工作需要,加强业务技术学习,积极应用网上办公。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英文名称的通知-青政办[2002]6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英文名称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英文名称的通知青政办[2002]6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方便我省对外交往工作,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对省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名称作了英文翻译,现印发给你们。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英文名称一、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CeneralOfficeofQinghaiProvincialPeople’sGovernment二、青海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DevelopmentplanningCommiaa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EconomicandTradeCommiss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教育厅DepartmentofEducat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科技厅DepartmentofScienceandTechnology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青海省宗教事务局)EthnicAffairsCommissionofQinghaiProvince(AdministrationforReligiousAffairsofQinghaiProvin ce)青海省公安厅DepartmentofPublicSecurity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国家安全厅DepartmentofStateSecurity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民政厅DepartmntofCivilAffairs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司法厅DepartmentofJustice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财政厅DepartmentofFinance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人事厅DepartmentofPersonnel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DepartmentofLabourandSocialSecurity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国土资源厅DepartmentofLandandResources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建设厅DepartmentofConstruct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交通厅DepartmentofCommunications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水利厅DepartmentofWaterResources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农业厅DepartmentofAgriculture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畜牧厅DepartmentofAnimalHusbandry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DepartmentofforeignTradeandEconomicCooperationofQinghaiprovince 青海省文化厅DepartmentofCulture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卫生厅DepartmentofHealth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计划生育委员会FamilyPlanningCommiss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审计厅DepartmentofAudit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监察厅DepartmentofSupervisionofQinghaiProvince三、青海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青海省地方税务局AdministrationofLocalTaxat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环境保护局EnvironmentalProtectionAdmionistrat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广播电视局AdministrationofRadioandTelevis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统计局BureauofStatishcs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AdministrationforlndustryandCommerce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新闻出版局AdministrationofPressandPublicat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林业局ForestryAdministrat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AdministrationofQualityandTechnologySupervisionofQinghaiProvince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DrugAdministrationofQinghaiProvince四、委、厅管理机构青海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ForeignAffairsandOverseasChineseAffairsOfficeofQinghaiProvincialPeople’sGovernment 青海省粮食局AdministrationofGrai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监狱管理局PrisonAdministrat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BureauofGeologicalandMineralExplorationandExploitat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测绘局BureauofSurveyingandMappingofQinghaiProvince五、直属事业机构青海省体育局AdministrationofSport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旅游局TourismAdministrationofQinghaiProvince六、常设办事机构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Peopie’sAirDefenseOffice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扶贫开发办公室PovertyAlleviationandDevelopmentOfficeofQinghaiProvince注:1、本英文译名统一使用英式拼写,各单位可根据需要选用美式拼写。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青海省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办理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提案情况的通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青海省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办理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提案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青海省委员会,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12.23•【字号】青政办[2013]322号•【施行日期】2013.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青海省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办理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提案情况的通报青政办〔2013〕32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提案(2013年度),经各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收到了明显实效。
提案承办各单位领导重视,责任明确,程序规范,按期办理,委员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到95%以上,落实率也有较大提高。
根据《青海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评价标准(暂行)》(青政办〔2010〕133号)规定,现将2013年度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提案办理较好的单位,工作比较突出的联络员通报如下:一、办理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提案较好的单位(30个)1.提案办理数量较多、任务较重,领导重视;办理工作规范、办理成效明显,且有工作总结的单位(9个):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
2.单位领导重视,办理程序规范,办理成效比较明显,按期办理的单位(21个):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科技厅、省民宗委、省民政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司法厅、省金融办、省旅游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广电局、省工商局、省扶贫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省国税局、省电力公司、西宁市政府、海东市政府、省信访局、省政府督查室。
二、提案办理工作比较突出的联络员(20名)省政府办公厅杜平贵省财政厅李海凌省农牧厅张福海省水利厅田青军省发展改革委葛智清省交通厅张捷省卫生计生委李渊海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祁鑫省编办张倩省教育厅严海平省扶贫局张学忠省民宗委刘文省公安厅陈兴禄省林业厅马春艳省金融办王振兴西宁市政府张发飞省政府法制办金雷省电力公司李永祥省商务厅付强省经委商立安希望以上受到通报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央两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的精神要求,认真总结经验,继续做好提案办理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0]19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0〕191号)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中央编委《关于开展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评估的通知》(中编发〔2010〕3号)精神,为检验省政府机构改革成效,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巩固改革成果,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省政府决定开展省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的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的主要目的(一)全面检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号)的贯彻落实情况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09〕20号)的执行情况,检验改革成效,总结改革经验,巩固改革成果。
(二)准确掌握各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查找分析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通过评估,进一步落实部门“三定”规定,不断完善和创新体制机制,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基础。
(三)积极探索建立评估长效机制,进一步创新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机构编制管理水平。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一)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各部门执行“三定”规定的具体措施。
(二)各部门职能转变是否到位,是否严格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在完善和创新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何种成效。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青政办函〔2021〕182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函〔2021〕18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准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了2020年度政务公开评估工作,向我省印送了第三方评估结果,指出了我省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对照第三方评估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全面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切实提升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
按照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现将《青海省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对照评估指标和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整改落实情况于11月30日前函报省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并体现在《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省政府办公厅将于12月初开展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督查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全省年度政务公开目标绩效考核中,在全省范围通报。
联系人:何华智温怀伟联系电话:8252361 8252092(兼传真)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1日2020年度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为认真落实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的问题整改工作,持续提升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整改方案。
一、抽查问题及整改要求(一)政务公开渠道功能运行维护力度有待加强。
抽查问题:互动回应周期较长,响应公众诉求不及时,政府门户网站已公开的咨询回复存在超过5个工作日反馈的现象。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表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6〕26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表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2.29施行日期2016.01.01文号青政办〔2016〕26号主题类别专项资金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表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6〕2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政府表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29日省政府表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政府表彰奖励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表彰奖励激励作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奖励资金是由省财政安排,用于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奖励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科学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及拨付程序第四条省政府表彰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经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确定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经费,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奖励资金来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表彰奖励资金不从此资金支出。
第五条省政府表彰奖励资金支出范围包括:表彰奖牌、奖章、证书、奖金等内容,表彰会议经费及评审经费不从此资金支出。
第六条列入省级评比达标表彰范围的项目由承办单位制定表彰奖励项目管理办法,办法中应明确奖项设置、表彰名额、奖励标准、经费来源、奖金列支范围等内容。
第七条省政府表彰奖励资金拨付程序为:承办单位持表彰奖励项目管理办法、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年度表彰奖励计划备案通知和当年表彰活动举办的相关文件向省财政厅申请奖励资金,省财政厅审核并按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后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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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政府门户网站评比情况的通
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办秘[2007]18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11
【实施日期】2007.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政府门户网站评比情况的通报
(青政办秘[2007]1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推进我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不断发展,强化网站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管理和应用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政府门户网站评比活动的通知》(青政办秘〔2006〕52号)要求和安排,省政府办公厅于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了全省政府门户网站评比活动。
现将评比活动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评比情况
参加本次评比活动的共有8个地区、44个政府部门和28个中央驻青单位、群众团体和企业的门户网站,重点对网站的“信息公开、网上办事、便民服务、互动渠道以及综合建设”五个方面进行检查评估。
为了搞好此次政府门户网站的评比活动,省政府办公厅制定了详细的评比办法和评分细则,成立了政府门户网站评比活动领导小组,并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比小组,严格-1-按照门户网站评比标准展开工作。
经专家进行逐站逐项评比打分和反复核对,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评选出优秀政府门户网站15个(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上的)。
省直机关:省经委、省旅游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商务厅。
中央驻青单位:省国税局、西宁海关。
州(地、市)政府(行署):海西州政府、黄南州政府、西宁市政府、海东行署、海南州政府、海北州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