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将于年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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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应用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3]41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应用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3]41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应用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应用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3〕41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和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建筑节能门窗是建筑围护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民用建筑工程的节能实际效果和室内环境品质有着重要影响。

为了规范建筑节能门窗工程应用行为,提高建筑节能门窗工程质量,现将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应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建筑节能门窗生产制造管理,提高建筑节能门窗及部品质量(一)建筑节能门窗组装生产企业应提高生产设备自动化水平,建立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组装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规范与管理规定组装生产建筑节能门窗,不得使用已被国家及本市禁用的型材、玻璃、密封材料和五金配件等部品,不得在施工现场加工制作建筑节能门窗。

(二)建筑节能门窗用型材生产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提高型材产品质量,在生产过程中不得采用劣质原材料,不得仿冒生产其他单位或品牌的型材。

同时,应规范型材生产供应行为,加强型材包装及保护膜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与管理规定要求在包装及保护膜中详细标明型材的种类及其适用范围,在供应过程中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以装饰门窗用型材冒充建筑节能门窗用型材。

(三)中空玻璃生产企业应加强中空玻璃生产过程管理,确保密封胶、胶条、间隔框、干燥剂等材料及部品的性能和安装满足《中空玻璃》(GB/T1944)规定,防止中空玻璃出现结露等质量问题;同时,应切实规范中空玻璃生产供应行为,确保中空玻璃及其原片玻璃的种类、型号和技术性能满足设计文件与订购合同要求。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要求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要求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06•【字号】渝建发[2008]161号•【施行日期】2008.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要求的通知(渝建发〔2008〕161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建筑节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为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我委先后编制、发布、实施了一系列建筑节能地方标准规范。

这些标准规范的实施为保障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现结合实际情况将我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中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50/5024-2002)附录d、《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 50-071-2007)表5.0.5中未列出的我市其它区县,所设计居住建筑的采暖年计算耗电量和空调年计算耗电量应分别符合本通知附件1或附件2的规定;二、按《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 50-071-2007)设计的居住建筑,可暂不执行第4.0.5条的规定和第5.0.1条中涉及外窗传热系数的相关规定,但所设计居住建筑的节能综合指标应满足该标准的规定,同时,外窗应采用中空玻璃节能窗。

三、居住建筑执行《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 50-071-2007)时,非采暖空调的厨房、卫生间及楼梯间应采用传热系数不大于4.1 w/(㎡·k)的外窗,但所设计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应满足该标准的规定。

四、当居住建筑底部为商业服务网点(房屋层数不超过两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300㎡)时,该商业服务网点的外门窗可暂不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相关规定,外墙应参照上部居住建筑外墙节能设计措施执行;居住建筑底层楼板应按分户楼板进行建筑节能设计。

《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年内颁布

《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年内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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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 节能 各 个 环节 和 各 相关 主 体 的 监督 和 管理 并 对建 筑 节 能 工作 的
就 提升 并 明确 了建 筑 节 能 的法 律 地位 和 作 用 , 为 各级 政 府和 相 关 也 部 门依 法 行政 提 供 了法律 依 据 。 《 条例 》对建 筑 节 能 的定 义 给 予规 范 .即建筑 节 能 是 指在 建 筑 物 的规 划 、设计 新建 ( 建 扩 建 ) 改 、改 造和 使 用 过 程 中 .执行 建
如 何强 化 节 能 管理 7健 全 节 能 法律 法 规和 标 准 体 系是 保 障 。 建 部代 国 务院 起草 的 《 筑 节 能 管理 条 例》 ( 下 简称 《 例 》 建 以 条 )已 请 国务 院 审议 .今年 内将 会颁 布 实施 。为 了深 入 了解 、贯 彻 条例 神 ,记 者 就 《 条例 》 的立 法 思想 、管 理 及 运行 等 方 面 的 问题 采访
随 着城 镇房 屋 建 筑 市 场 的快 速发 展 .建筑 用能 占我 国能 源 消 费
比重逐 年 上 升 因 此建 筑 节 能 成为 社会 节 能 的 重 点领 域 之~ 。“ 要
吨标 准 煤 的 目标 。 目前 建筑 是我 国用 能增 长 最快 的领 域 之一 建 筑 能耗 已 占到 全社 会 终端 能耗 的 2 % . 7 5 单位 建 筑 面 积采 暖 能耗 相 当于 相 同气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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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234-2016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234-2016
本规范共分 22 章和 13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墙体节能 工程,幕墙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供暖节能工程, 通风与空调设备节能工程,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节能工程,空调与供暖系统管网节能 工程,配电节能工程,照明节能工程,地源热泵系统节能工程,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 程,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建筑环境工程,资源综合利用工程, 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现场实体检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 7 ) 本 规 范 第 16.2.10 条 依 据 国 家 标 准 《 太 阳 能 供 热 采 暖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 GB50495-2009 第 5.3.5 条的规定。
(8)本规范第 3.4.4 条为绿色建筑工程涉及的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 验收方式的规定。
本规范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建 筑节能中心)、重庆市绿色建筑技术促进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在本规范的实施 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 交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渝中区牛角沱上清寺路 69 号 7 楼,邮编:400015, 电话:023-63601374,传真:023-6386127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设部备案号: J13144-2015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234-2016Leabharlann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energy efficient public building(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3)本规范第 1.0.4、3.1.2、11.2.4、22.0.6、22.0.7 条内容分别依据国家标准《建 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第 1.0.5、3.1.2 条、11.2.3、15.0.5、15.0.5 条等强制性条文要求。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节能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备案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节能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备案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节能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22•【字号】渝建[2013]472号•【施行日期】201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节能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备案管理的通知(渝建[2013]472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建设局,经开区、高新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勘察设计企业:节能设计是建筑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建筑品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维护建筑节能设计审批的严肃性,确保节能设计质量,结合当前行业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重大节能设计变更施工图备案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加强工程前期的节能设计管理,避免施工过程中进行节能重大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节能设计,将其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综合考虑,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项目定位,向设计单位明确节能设计的相关需求,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降低节能设计标准。

应避免行政审批后进行节能设计变更,影响工程进度,增加社会成本。

设计单位应根据我市现行节能政策及建设单位需求,按照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原则,在满足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前提下,统筹考虑节能效果、节能材料的经济性与耐久性、施工难易等各方面因素,精心开展节能设计,并对设计标准及其合理性、经济性负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批环节,应根据我市现行节能政策,加强对节能设计的审查,据此指导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

设计方案一经审定,不得同意其随意变更,以切实维护行政审批的严肃性,降低行政成本。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我市现行节能政策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认真开展节能设计审查,以对建设单位负责的态度,提出合理化的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24•【字号】渝建发[2013]98号•【施行日期】201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建发〔2013〕98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和工程实践经验,市城乡建委组织修订发布了《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3)(以下简称“《标准》”),将于近期实施,现就我市执行《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时间及范围2013年12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报初步设计审批的公共建筑及若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在2013年12月1日之后重新报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执行《标准》。

2013年12月1日前已正式受理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仍执行原《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50-052-2006)。

主城中心区2737平方公里(含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和两江新区管辖范围内(以下简称“Ⅰ类地区”,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的公共建筑执行《标准》全部规定,使其满足重庆市银级绿色建筑及国家一星级绿色建筑的要求。

Ⅰ类地区范围内单体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底部总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部分执行《标准》1-6章的规定,可暂不执行第7章“建筑环境设计与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

我市其它行政区域范围内(以下简称“Ⅱ类地区)的公共建筑执行《标准》1-6章的规定,可暂不执行第7章“建筑环境设计与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20•【字号】渝建发[2012]111号•【施行日期】201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2〕111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财政局,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有关单位:为了推进我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建设工作,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方案》、《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认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市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公共建筑大量增加,其能耗较高的问题日益突出,公共建筑节能工作已成为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方面。

做好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为重点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对促进和带动全社会节能,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落实“转方式、调结构”的发展战略意义重大。

国家和我市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市政府印发的《重庆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均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作出了具体部署,列入了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内容。

为切实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2011年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启动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建设工作,我市被国家列为全国首批重点城市,按照目标任务要求,我市要在两年内完成400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任务。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和材料,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能源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经委、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规划、土地、房产、质监、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按法定程序发布。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节能技术性能认定公告制度,及时制定、公布并更新推广使用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目录。

第十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1.23•【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已于2007年11月23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1月23日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2007年11月23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和材料,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能源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经委、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规划、土地、房产、质监、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重庆市建筑节能

重庆市建筑节能

重庆市建筑节能建筑能耗通常是指建筑物使用过程中消耗的能源,包括采暖、降温、照明、炊事、热水供应及家用电器等能耗。

冬夏两季,空调能耗一般占整个建筑能耗的50%以上。

所以积极开展对建筑节能的研究,尽早采取合适的节能措施,使人们既能在比较经济且不浪费能源的前提下获得舒适的生活环境,又能节约更多的能源供可持续发展,其意义是深远的。

我国幅员辽阔,我国国家标准中将全国划分为五个热工气候分区,即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和温和地区。

长江流域的主要城市,包括上海、南京、杭州、合肥、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等均属夏热冬冷地区。

这一地区气候的共同特点是:夏季气温高,最热月平均气温25℃~30℃,最高气温达40℃以上;空气湿度大,相对湿度经常在70%~80%甚至更高,加剧了酷暑和严寒对人体健康的威胁,给人的感觉是夏季闷热和冬季阴冷,对生活和工作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见表1)。

表1 夏热冬冷地区气候条件在重庆市,1999年初每百户居民的家用空调器拥有率已达到50%;而随着繁华路段商业街的改造,全市大型商场、饭店、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的空调早已普及。

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公司的办公室、会议室等也都普及了空调。

所以一到夏天用电高峰时期,不少地区都会“拉闸限电”,对人们的生活工作带来很大的影响。

因此采取建筑节能措施势在必行。

重庆市现在实行的建筑节能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公共建筑的节能标准--《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50-052-2006);二是居住建筑的节能标准--《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07)。

而对于哪些建筑须要作节能设计也有明确的标准。

实现建筑节能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措施:设备措施和建筑措施。

设备措施主要体现在使用高能效比的空调设备,合理掌控设备的开启与关闭时间,并且要合理布置空调设备的位置等。

而对于我们建筑专业的人来说,建筑措施才是我们应该熟悉并且掌握的重点。

建设部令第76号[2000]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76号[2000]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6号发布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物业管理:(一)《建筑气候区域标准》划定的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旅游旅馆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节能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节能机构负责。

第四条国家鼓励建筑节能技术进步,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禁止引进国外落后的建筑用能技术、材料和设备。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当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依法审批的机关要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组织节能论证和评估。

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及节能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以下简称节能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4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4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绿色建筑与节能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绿色建筑与节能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绿色建筑与节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04•【字号】渝建绿建〔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绿色建筑与节能工作的通知渝建绿建〔2022〕3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重庆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21〕37号)和《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文件精神,推动我市住房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如期完成建设领域碳达峰任务目标,现结合《重庆市绿色建筑“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对2022年全市绿色建筑与节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工作(一)明确标准执行范围及要求1、自2021年10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发布之日起,全市范围内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企业投资备案证》的超高层建筑应满足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

2、自2022年4月1日起,增加主城都市区除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级行政单位范围内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公共建筑和取得《企业投资备案证》的社会投资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满足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3、自2022年4月1日起,通过施工图审查或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重新开展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全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应执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同时应执行我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绿色设计”内容(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下的公共建筑可不执行“绿色设计”的内容)。

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本规范相应章节均提出了进场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复验项目。为方便查找和使用,本 规范将各章节提出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复验项目汇总在附录A中,但是执行中仍应对 照和满足各章的具体要求。本规范规定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进场材料、构件和 设备的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以提高试验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12
二、要点解析
9.2.3、9.2.12
2
合计条数 29
7
章序号
10 11 12 13 15 16 18 22
条文序号
合计条数
10.2.9
1
11.2.3、11.212.2.11
2
13.2.2
1
15.2.2
1
16.2.6、16.2.10
2
18.2.7
1
22.0.5、22.0.6、22.0.7
8
二、要点解析
1章-总则
• 1.0.4 执行《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52全部规定 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和按本规范3.4.4条规 定的验收方法对单位工程涉及的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 行;执行《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52第1~6章规定 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 3.4 验收的划分 • 3.4.1 执行《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52全部规定的单
位工程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划分为建筑节能子分部工程和 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两个部分进行验收。执行《公共建筑节 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52第1~6章规定的单位工程的建筑节能工 程按分部工程验收。
6
一、标准概况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20RR年11月23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和材料,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能源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经委、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规划、土地、房产、质监、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按法定程序发布。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节能技术性能认定公告制度,及时制定、公布并更新推广使用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目录。

【2019年整理】重庆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要点及条文解读

【2019年整理】重庆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要点及条文解读
1、法规、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建发[2005]193号
•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2008年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渝建发[2007]241号
•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 行要求的通知 渝建发[2008]161号
•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 格后的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08]39号
基本规定
➢ 施工方案的管理规定
GB50411强条3.3.1规定: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 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对节能工程施工必须有专项施工方案,而且监理单位必须编制相 应的监理实施细则。
➢ 节能验收的管理规定
节能分部工程划分为墙体、门窗、屋面等10个分项工程。 节能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特殊情况允许采取建设、监 理、设计、施工等各方协商一致的划分方式进行节能工程的验收, 但验收项目、验收内容和验收记录应符合规范规定。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应单独填写验收记录,节能 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5、当采用保温浆料做保温层时,应在施工中制作同条件养护试 件,见证取样送检其导热系数、干密度和压缩强度。
墙体节能工程
➢ 墙体节能工程的常见问题
1、墙体材料或保温材料类型或厚度与设计不符。 2、主城区采用聚苯颗粒保温浆料做内保温。(二号通告) 3、采用“四新技术”,却未按相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 (“四新技术的认定”) 4、采用的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标准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5、部分不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违规出具检测报告。
(目的在于尽可能维护已经审查确定的节能设计要求, 减少不必要的节能设计变更。)
基本规定

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

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

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9.28•【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第24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第24号)《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已于2007年9月28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9月28日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2007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能源利用、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节约能源(以下称节能)应当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坚持开发与节能并举、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市节能规划和节能计划,节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自治县)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全市节能规划和节能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规划和节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鼓励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发展耗能低、污染少的产业,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6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6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正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6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1年6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6月26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年6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条例。

”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

”二、删去第七条第二款。

三、将第十二条“包括房屋等土木建筑工程”,改为“包括建筑工程、土木工程”。

四、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外、境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应持相应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并持营业执照向本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并持营业执照向本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五、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建筑工程招标活动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方公开进行,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

中铁20局提案资料1538293492

中铁20局提案资料1538293492

中铁20局提案资料1538293492中铁20局提案资料开篇、本项目的营销使命建立品牌形象,初步树立企业形象,完成建筑承建商到房地产开发商的过度。

房地产开发逐步成为企业的支柱产业我们为此所做的基础工作项目快速动销、企业组织架构的完善、项目品牌与企业品牌的推广第一部分、关于市场1、总体市场1.1、政策方面1.1.1、土地政策加强土地调控,适度供应土地。

严格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保持适度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量,并加强已供土地的跟踪、监管,督促开发商加快施工建设。

国土资源部再遏别墅供地。

国土部将试图通过控制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来实现不予别墅供地。

国家明令禁止别墅供地,但是有不少地方仍在开发建设别墅。

自从2003年《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首次提出停止别墅类用地之后,国土部陆续对此政策反复进行了重申。

但统计数据显示,一些大城市每年仍有很多别墅项目不断推出。

鉴于2004年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在实际工作中落实得并不好,加上各地住宅用地出让公告内容五花八门,质量很差,很多公告缺少实施的基本条件。

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由每平方米140元或110元上调到每平方米190元计征。

都市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1676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由每平方米110元上调到每平方米150元计征;都市区Ⅲ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计征。

通知规定,都市区外的地区,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自行确定,原则上按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城区、中心镇、一般镇3个档次划分。

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城区配套费,原则上不低于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90元计征。

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25平方米建筑面积免收配套费。

调整后的征收标准自4月1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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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异 的防火 和防 水性 能 。建 委有 关 部 门也表 示 ,聚氨 酯硬 泡板 系统将 率先 在我 市住宅 示范 工程 中发挥 作
用。
宜春实施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备 案登记制度
从有 关部 门获悉 , 自 2 0 年 5 09
月 1 日起 ,宜春 正 式 实施建 筑节 能 材料产 品 ( 技术 )备案登记制度 。 据悉 ,按照有 关规 定 ,今后 我 市 各类新 型墙 体材料 、各 类建筑 保 温 隔热体 系及 材料 、建筑 用外 门窗
———冒 ——— ———
■ 行 业 动 态
∞ Q 一 里 ∞ 一 E
万华节能公 司推 广聚氨酯 围护 陕西省将开展建筑节能与墙改专项检查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节 能与墙改工作,落实2 0 年建筑节能与墙改 目 09 结构 保 温 系 统 技 术
4 4 月2 日由大连市 建委主办 ,万 标 责任制 ,省住 房和城 乡建设厅将于5 月下旬在全 省组织 开展 建筑节能 华 节能建 材 公司承 办的 “ 聚氨 酯 围 与 墙 改工作专 项检查 。据介 绍 ,检查将 对新建 建筑 采取抽 查方 式 ,实
术 )在 建 筑 工程 中使 用 前 均 必 须 体保温 材料 及典型工程案例 的介绍 ;外墙保温节 能建筑检测 评定办法与 到市城 乡规划 建设 局办理 备案 登记 节能建筑 检测评定技术介绍 以及 国内外墙体保温领域 重要学术成果和科 手 续 ;对不 具有 《 江西省 建设 科技 学研 究进 展 的介 绍 等 。 成 果推 广项 目证 书》和 《 宜春 市建 筑 节 能 材 料 产 品 ( 术 )备 案 登 重庆 《 技 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将于年底出台 记 表 》 的建 筑 节 能 材 料 产 品 ( 技 重庆市主城区建设领域2 1 年将全面 启动6 %的节 能标 准 。日前 , 00 5 术 ),一律 不得准 予用 于我 市建筑 市建委 、建筑节能协会介绍 ,重庆 市 《 建筑节 能管理条例》将于今年年 节能工程 。 底正式 出台,并颁 布实施 ,重庆市建筑节 能标准也将 由原来 的5 %上升 0
至 6 %。 5
据重庆市建委 、建筑节 能协会有 关人员介绍 ,凡 申报重庆市节能示
— —■— 圈一 环球聚氨 圉 酯网 W Wpw r r W . od o u lcn
行 业 动 态 -I 90 0 5 2 0
范工程 的必须达到6 %以上节能标准 。 目前 ,重庆 市既有建筑9 %以上 5 5 均未达到节 能设计 标准的要求 。因此 ,凡属 于新开工建设项 目,凡 没有

体化 系统。 建 设 部建筑 节 能专家 大连 建科
夫公司、美国固瑞 克公司与吉林省各 企事业单位达成 了技术合作意 向。 据介 绍,在此次技术研讨会上 ,中国建筑科学研 究院专 家、中 国建
院总工 程师 高汉 民介绍 ,聚 氨酯硬 筑材料科学研究总 院专家 、德 国巴斯夫 公司专 家、美 国固瑞 克公司专家 泡板 的 导热 系数 仅是 E S P 聚苯 的一 等诸多重量级嘉宾 围绕如何更好地促进聚氨 酯建筑节 能应用技术的发展 半 。它 比苯 板有更 高 的强度 和更 为 等 议 题 展 开 了广 泛 的 交 流 与深 入 的探 讨 。
在 2 日 的技 术 交 流 会 上 , 万 华 4
国 际 聚氨 酯 建 筑 节 能应 用 技 术 研 讨会 达 成 多 个 意 向
近 日, 由吉林省建设厅主办 、吉林省土木建筑学会建筑节 能分会承
公司推 出 了与 中 国建筑科 学研创立 的聚 办、全建中科 ( 北京 )建筑科技发展 中心 ( 中国建筑保温 网、中国建筑 氨酯现 场喷涂 的升 级产 品 ,即工厂 保 温资讯 )协办、并 由德 国巴斯夫公司和美 国固瑞 克公司特 别支持 、有 化生产 的聚氨 酯硬 泡复 合板 外墙保 2 0 2 名建筑 行业 内专 家学者及领 头企业领 导参加 的 “ 中国 ( 吉林 )国际 温 系统 和万 华聚氨 酯硬泡 保温 装饰 聚氨酯建筑节能应用技术研讨会 ”在吉林省长春市 隆重召开。德国 巴斯

环保部发布六项国家环境保护 标准 5 I  ̄1 施行 E ~
达到6 %建筑节 能标准 的 ,将不 能获得 施工许可证 ;在 验收时 ,没有 达 5 环 境 保护 部 网站今日 发 布 自 到 当初节 能设 计标准 的项 目,则 不 能通过 竣工验 收 ,并将 处 以 巨额 罚 20  ̄5 1 0 9z 月 日起施 行 的国家环 境保 款 。同时,重庆市将 引导 既有建筑进行建筑节 能改造 。 护 标准,详情如下 。 l t … 0¨
本标准对刚性防水材料的有害 元 素及 其 化合物 提 出了 人 不得 为添 第二 届 聚 氨 酯建 筑 节 能应 用 推 广 工作 组 即 将 启 动 近 日记者获悉 为进一 步推进 聚氨酯建筑节 能事业 ,经 中国聚氨酯 工 加的要求 对产品 的有害物质和放 业协会与住房 与城 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 中心 、中国建筑科学研 究院等 射 ・ 陛等提出了限值要求 。 — 聚氨酯建筑节 能应用推广 工作组组长单位 的协商 ,确定启动 “ 第二届 聚 _ 本 标 准规定 了刚性防 水材 料 环
与会专家 、学 者分别从学术和实际应用 的角度介绍 了国内外聚氨酯
及 型材和 玻璃 、节 能灯具 、太 阳能 建筑保温应 用技术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 ;吉林地 区聚氨酯 建筑外墙外 系 列产 品等建 筑节 能材料 产 品 ( 技 保温 系统研 究及工程施工工艺 、安全性 、耐久性 的介 绍;国内外建筑墙
护 结构保 温系 统技 术交流 会上 ,与 地 查看建筑节 能工程项 目施工情况 。设区市抽查2 个工程项 目,每市再 会 的专家 也一 致得 出 同样 的结 论 。 抽 查2 县 ( ),各2 个 区 个工 程项 目。4 0 月3 日至5 0 月2 日,为各 设区市 聚 氨酯在 建筑 节能 上 的应 用 ,大连 ( )白查阶段 。5 0 县 月2 日至6 0 月2 日省住房和城乡厅组织抽查。 成为全 国推广 的第一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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