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成品保护管理处罚规定
成品保护管理制度
成品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保护工作,保障成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成品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加工业等。
第三条成品保护是指对已生产的成品进行妥善保护,以保障成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因运输、存放等环节导致成品损坏、丢失等情况发生。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品保护管理制度,制定相关规定,加强成品保护工作,保障成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成品保护责任第五条企业应当明确成品保护的责任单位,包括生产部门、仓储部门、物流部门等相关单位。
第六条生产部门应当加强生产过程中对成品的保护工作,确保成品在生产过程中不受损坏。
第七条仓储部门应当加强仓储管理,做好成品的存放和保护工作,确保成品在存放过程中不受损坏。
第八条物流部门应当加强对成品的运输管理,确保在运输过程中成品不受损坏。
第九条企业领导应当加强成品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成品保护责任,推动成品保护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三章成品保护措施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成品保护制度,制定成品保护规定和标准,明确成品保护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成品保护工作得到规范实施。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加强对成品的包装工作,采取合理的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确保成品在包装过程中不受损坏。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对成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确保成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成品的存放管理,采取防潮、防晒、防火等措施,确保成品在存放过程中不受损坏。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成品保护档案,对成品的保护记录进行归档管理,便于随时查阅。
第四章成品保护培训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成品保护培训,培养员工的成品保护意识和技能,提高员工的成品保护水平。
第十六条企业领导应当加强对成品保护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成品保护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五章成品保护检查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成品保护检查制度,定期对成品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对成品保护工作进行检查时应当制定检查计划和检查标准,确保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成品保护管理制度
成品保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有效保护各类成品在生产、运输、存储、安装和交付等过程中的质量和完整性,减少因成品受损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特制定本成品保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中的各类成品,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装饰装修、机电设备、管道线路、智能化系统等。
三、成品保护的原则1、谁施工谁保护原则各施工班组或个人对自己施工完成的成品负有保护责任,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成品受到损坏。
2、先防护后施工原则在进行后续施工前,必须先对已完成的成品进行防护,避免施工过程中对其造成破坏。
3、全过程保护原则成品保护应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从原材料进场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四、成品保护的组织管理1、成立成品保护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各专业工程师、施工班组长为成员,负责制定成品保护计划、监督成品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协调解决成品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1)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成品保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对成品保护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
(2)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成品保护技术方案和措施,并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3)施工班组长:负责组织本班组施工人员落实成品保护措施,对本班组施工范围内的成品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
(4)质量检查员:负责监督成品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成品保护措施提出整改意见。
五、成品保护的一般措施1、防护针对成品可能受到的损伤,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覆盖、包裹、封闭等。
例如,对建筑结构的阳角可以用木板进行包裹防护,对门窗可以用塑料薄膜进行覆盖防护。
2、标识对已完成的成品进行标识,标明成品的名称、施工班组、完成时间、保护责任人等信息,以便于追溯和管理。
3、隔离对于易受污染、损坏的成品,应设置隔离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例如,在精装修区域设置隔离带,禁止施工人员随意穿行。
4、搬运和储存在成品的搬运和储存过程中,应采取妥善的措施,避免碰撞、挤压、受潮等情况的发生。
工程成品保护奖罚制度
工程成品保护奖罚制度
一、奖励制度
1. 成品保护专项奖励:公司每个月评选出成品保护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并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励。
具体评选标准包括:成品损坏率低、遵守成品保护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并报告成品保护问题等。
2. 成品保护工作优秀奖:每季度评选出在成品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励。
3. 成品保护安全之星:每半年评选出表现出色、在成品保护工作中发挥典范作用的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
4. 工作积极奖:对参与成品保护工作积极主动、热心工作的员工给予一定的奖励。
5. 客户满意度奖:公司每年根据客户反馈情况评选出对成品保护做得好的员工,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二、处罚制度
1. 成品保护违规处罚:对于严重违反成品保护规定的员工,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职等。
2. 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成品损坏事件,责任人将会被追究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3. 警告制度:对于犯有轻微错误或违反公司成品保护规定的员工,公司将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进行管理教育。
4. 扣减奖金:对于在成品保护工作中没有做好的员工,公司将扣减其相应的奖金或绩效奖金。
5. 离岗处理:对于多次违反成品保护规定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员工,公司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离岗处理。
通过建立奖罚制度,公司的员工能够清楚地了解到做好成品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切实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同时,公司也将加强对成品保护工作的宣传和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成品保护意识,为保障公司的长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施工现场管理协议处罚条例
施工现场管理协议处罚条例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工程现场各项管理,保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特制定如下违章处罚条例,请乙方严格执行,如有违章行为按本条例进行处罚。
具体处罚条例如下一、工程现场管理、进度管理处罚条例:1、对于甲方、监理单位要求上报的所有报表、方案、计划及文字资料,乙方应及时上报。
未能按期、按要求上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人民币元/次。
2、乙方须保证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的稳定,严格按投标文件中所约定的人员予以落实,如有更换需提前3天书面致函监理及甲方工程部,并经其同意后方可更换;若甲方或监理单位人员发现乙方现场人员技术水平等方面不能满足工程施工时,乙方须在接到甲方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后7天内予以更换完成;否则甲方将对乙方进行每次不少于人民币元的罚款。
3、乙方人员要严格服从甲方及监理的管理,沟通交流要有礼貌,不得对监理或甲方人员有过激的言语冲撞或威吓甚至动武等现象,违者甲方将根据情节严重情况予以每次不少于人民币元的罚款处罚。
4、乙方须保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料具码放规整,有相应的宣传标语及现场标识,并按“廊坊市安全文明工地”的标准进行管理与落实;违者一经发现(甲方及监理单位认可即可)将予以每次不少于人民币元的罚款处罚,若在各项重大活动或联合检查中予以发现,将予以加重处罚。
5、乙方须做好现场各分包单位的管理(包括甲方分包单位),不得有吃、拿、卡、要等不良现象的发生,违者将视情节严重情况进行人民币元的罚款,并由其承担后续全部责任。
6、乙方须在工程施工中及时完成各项变更及洽商的办理工作,并经监理单位及甲方工程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立即进行施工,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或延误,否则甲方有权根据情节严重情况予以每次不少于人民币元的罚款处罚,此项费用按累计数额从工程款总额中自动扣除。
7、在施工过程中,经甲方及监理单位发现并确认乙方在后续的工作中根本无法按双方合同内容所约定的施工质量或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完工时间予以交工时,甲方有权将全部或部分工程另行安排其他乙方进场施工,且甲方无需支付乙方后续所有剩余工程款;同时,乙方须在接到甲方撤场通知后3天内无条件自动撤出现场,如有拖延或破坏等行为的发生,甲方有权按损失所折合金额的双倍数额向乙方予以追偿。
成品保护管理办法
成品保护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各种成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等环节成为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护成品的质量、安全和完整性,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二、成品保护目标1. 提高成品质量:通过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和指导成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加强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监测和检验,确保成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
2. 加强成品安全管理:加强对成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控制和风险管理,规范成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确保成品在生产、销售和运输过程中不存在安全隐患。
3. 提升成品品质形象:加强对成品质量检测和认证的支持,推动企业提升成品品质形象,增强企业竞争力,打造国内外知名品牌。
4. 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对成品信息发布、广告宣传和售后服务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维权权益。
5.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对成品生产企业的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承担的监督,推动成品生产企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成品保护管理责任1. 国家级行政机关负责对成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制定和完善成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定期抽查和监测成品质量。
2. 地方级行政机关负责对本地成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配合国家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工作,定期开展成品质量抽查和监测。
3. 成品生产企业负责建立和实施成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成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
4. 成品销售企业负责建立和实施成品质量监测和检查制度,对销售的成品进行质量抽查和监测。
5. 成品运输企业负责建立和实施成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成品在运输过程中安全无事故。
四、成品保护管理措施1. 建立成品质量认证制度:对成品生产企业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确保成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
2. 加强成品质量监测和检验:加强对成品生产过程中的监测和检验工作,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质量抽查和监测。
现场管理处罚制度
现场管理处罚制度目录一、工程质量通病、事故处罚制度二、脚手架工程施工安全处罚制度三、模板工程施工安全处罚制度四、“三宝”、“四口”防护安全处罚制度五、施工用电安全处罚制度六、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使用安全处罚制度七、外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使用安全处罚制度八、塔吊使用安全处罚制度九、施工机具使用安全处罚制度十、安全管理处罚制度十一、文明施工安全处罚制度一、工程质量通病、事故处罚制度混凝土裂缝每处罚款50元,造成楼面渗漏水的每处罚款100元,并责令立即处理。
屋面渗漏每处罚款200元,并责令立即处理。
地下室渗漏每处罚款200元。
地面起砂、起壳每处罚款100元,并责令返工处理。
抹灰起鼓、裂缝每处罚款20元,并责令返工处理。
卫生间积水、漏水罚款200元,并责令返工处理。
管道堵塞罚款50元,责令立即疏通。
砌体轴线位置、墙面垂直度,超过允许偏差,每处罚款200元;外墙上下洞口偏移,超过允许偏差的每处罚款100元;砌体灰浆不饱满,砌体未浇水湿润砌筑,每处罚款50元;砌体未进行上下错缝,出现竖向通缝,每处罚款20元;配筋砖砌体马牙槎应遵循先退后进,违者每处罚款20元。
现浇结构模板安装轴线位置、层高垂直度,超过允许偏差,每处罚款200元;基础柱、墙、梁等截面尺寸超过允许偏差,罚款50元。
钢筋焊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每个接头罚款50元;钢筋连接接头率超过设计规范要求,每处罚款50元;梁、柱纵向钢筋不正确的每根罚款20元;预埋件的预埋位置超过允许偏差范围的每处罚款50元。
现浇结构外观漏筋、蜂窝、孔洞、夹渣、疏松、裂缝、连接部位缺陷(构件连接混凝土缺陷及连接钢筋、连接件松动)、外形缺陷(缺棱掉角、棱角不直、翘曲不平、飞边凸肋)、外表缺陷(构件表面麻面、掉皮、起砂、沾污等)等一般缺陷每处罚款50元,严重缺陷每处罚款200元。
现浇混凝土的轴线位置、垂直度、预埋设施中心线(预埋件、预埋螺栓、预埋管)、预留洞中心线位置,超过允许偏差的,每处罚款50元。
施工现场成品保护制度
施⼯现场成品保护制度现场成品保护管理制度总则施⼯阶段⼯种交叉繁多,成品和半成品易出现⼆次污染、损坏和丢失等情况。
因此必须加强对成品和半成品的保护,加强交叉施⼯的成品保护制度。
安排各专业施⼯顺序,明确装修饰⾯作业、设备安装完成后的标准保护措施,最⼤限度的减少由于施⼯⼯艺⼯序不合理和成品保护措施不合格引起的再次维修问题以及⼯期延误等问题。
细则1.责任明确原则1.1.总包和各专业分包单位需按照合同条款和此成品保护标准做法,对各⾃施⼯范围内的半成品、成品采取保护措施;1.2.如果施⼯单位未按照此成品保护标准采取成品保护措施,并拒不执⾏的。
我⽅有权利委托第三⽅施⼯,并按照合同条款扣除相应成品保护费⽤;1.3.总包及各专业分包单位在完成合同范围内施⼯内容并进⾏成品保护后,需向其它单位移交作业⾯时,必须有书⾯确认的现场移交记录,记录内容清晰描述移交时间、范围及移交内容,确保书⾯记录的可追溯性,作业⾯移交单由项⽬管理部、移交⽅、接收⽅三⽅签认。
2.⼯序合理化原则2.1.合理规划⼯序,尽量避免多⼯种在同⼀作业⾯内交叉施⼯。
对于产品保护难度较⼤的材料如进户门、地⾯等尽可能安排在⼤部分⼯作量完成后进⾏安装;2.2.施⼯单位在进⾏下道⼯序施⼯前,必须对上道⼯序进⾏⾃检,避免上道⼯序质量缺陷导致成品⼆次破坏。
3.先检查后保护的原则成品制作完成后,施⼯单位必须先进⾏⾃检,⾃检合格后,报我⽅专业⼯程师验收,只有验收合格后⽅可进⾏产品卫⽣清洁,然后再进⾏成品保护。
4.持续保护原则对于成品保护措施被损坏、拆除的,必须及时恢复保护措施,做到发现即处理。
具体要求1.⼯序衔接1.1.地⾯饰⾯完成后的施⼯区域避免进⾏材料运输、拌灰、电焊、切割等⼯作。
如确实⽆法避免,必须加强成品保护⼯作,防⽌污染和损坏;1.2.墙⾯饰⾯完成后不得因安装终端设备造成污染。
安装设备(灯具、开关等)时,施⼯⼈员必须佩戴⽩⼿套,同时要有措施保护好墙⾯、地⾯不受污染和破坏;1.3.吊顶龙⾻安装完成后必须对吊顶内⽔、电、⽓、空调系统进⾏隐蔽⼯程检查验收,待合格再进⾏封板、腻⼦找平、涂料饰⾯等⼯序。
工程项目成品保护制度
工程项目成品保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现场施工成品保护, 保证工程质量外观完美性, 提高全员成品保护意识, 保证成品不被污染和破坏, 实现工程质量优良, 根据国家、行业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有关成品保护规定,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部全体人员应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意识, 加强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 切实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三条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 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成品保护的监督和管控, 在月度安全质量检查中组织技术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对成品保护进行检查, 对成品破坏问题在月度例会上予以通报, 并组织制定整改措施形成会议纪要, 督促实施和整改验收。
第四条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工程部门负责人应组织对技术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成品保护相关培训, 并做好成品保护的监督检查, 定期组织技术人员及施工负责人对现场成品进行检查, 当发现成品破坏, 应根据成品破坏严重程度提出修复措施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现场工区长及技术员负责对现场工程成品保护进行责任分解、落实, 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成品保护相关培训, 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 并监督做好成品破坏修复工作。
第三章成品保护措施第六条现场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应按质量保证计划中成品保护职责与方法, 做好成品保护管理工作, 在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 任何人不得随意损坏工程成品。
第七条钢筋保护措施1.混凝土浇筑、钢筋绑扎、模板及预埋件安装时, 现场技术员应监督作业人员不得随意弯曲和拆除钢筋;2.使用可能对钢筋造成污染或损坏的混凝土、脱模剂等, 现场负责人应安排人员采取套筒封住钢筋丝口、塑料布包裹钢筋或隔离, 个别污染应及时清理干净;3.现场技术员应监督作业人员不得随意在安装好的钢筋网上踩踏、堆置重物。
第八条模板保护措施1.模板支立完成后, 现场负责人应及时安排人员将多余材料及垃圾清理干净;2.现场负责人应严格控制模板安装顺序, 预留孔、预埋件的安设应在支模前完成;支模后, 不得任意拆除模板或用重锤敲打模板及支顶。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生产 方针 、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 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规范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 维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创 造良好的生产工作环境 , 使公司各级管理部门和全体员工在安全管 理工作中做到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 , 特制定本办法。
◆ 3 .4安全教育检查考核 • 3.4. 1公司工程部和人事部负责全公司的安全教育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工作。 • ①建立安全教育台帐 。公司 、项目部 、班组的安全教育 ,教育人员要
填写教育登记表 ,记载教育的时间 、人员 、 内容等 , 并归档备查。 • ②实行教育考核 。进入公司的职工安全教育面要达到100% , 并持证上
一 、安 全 生 产
• 1. 1.6各级行政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公司、 项目部及分包单位必须认真分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 各级责任制 按《 重庆理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执行。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图
一 、安 全 生 产
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图
一 、安 全 生 产
一 、安 全 生 产
■ 3 .4安全教育形式 • 3.4. 1主要利用安全知识培训班 、《 安全质量工作简报》 、黑板报、
安全专题讲座 、安全技术交底会 、事故现场会等形式 , 向职工介绍安 全基本知识 、交流安全工作经验 、表扬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 、强调 安全生产纪律 、讲解安全操作规程等。
一 、安 全 生 产
员责任制考核评分。 • 2.2.3 项目部制定安全责任制 , 根据责任制内容进行考核。 • 2.2.4 其于项目管理人员由项目部考评小组每半月对执行责任制的情
况进行考核。 • 2.2.5 考核结果将与月评季 、年终挂钩 , 作为本年度工作业绩奖励的
2024年成品保护管理办法
2024年成品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成品的保护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各类成品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成品保护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法治保障”的原则,建立健全成品保护体系,加强对成品的监督检查和风险评估,提高成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四条成品保护管理工作应当依法、科学、规范进行,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大对成品保护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加强成品技术研发和创新,推动成品质量和安全的提升。
第二章成品监督检查第六条成品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对成品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不合格成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成品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责任,健全监督检查的记录和档案,以便后续法律诉讼或其他需要查证的工作。
第八条成品监督检查机构应当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成品的质量和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成品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成品检验方法和标准,对成品进行检验和测试。
第十条成品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合格成品的信息,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第三章成品风险评估第十一条成品风险评估机构应当聘请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知识的评估师进行风险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成品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建立风险评估制度,明确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和责任,制定风险评估的方法和标准。
第十三条成品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对成品的质量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定成品的风险等级,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成品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及时向社会公布成品的质量和安全风险情况,引起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重视。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处罚标准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处分协议书总承包人:分包单位:签订时间:年月日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处分协议书总承包人:中盟联国际建立集团分包人:为加强现场文明平安施工管理和标准化管理,提高所有在施工人员的平安素质,约束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杜绝“三违〞和盲目蛮干现象,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平安和经济财产不受损失,确保本工程顺利完成。
做到平安施工,标准管理,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和本公司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结合本工地的实际情况,总包人及分包人协商一致特制定本规定。
一、现场管理规定及处分标准:1、进入现场、库房严禁吸烟,吸烟者每人次罚款100元;各队办公室、卫生区严禁乱扔烟蒂,办公室内应设有烟灰缸或相关容器,如发现每一个烟蒂罚款10元。
2、施工现场及建筑物内严禁随地大小便,违者每人次罚款100元;建筑物内无大小便痕迹,每有一处分款50元。
3、进入现场必须配戴平安帽,违者每人次罚款50元--100元;4、进入现场严禁穿拖鞋、高跟鞋,违者每人次罚款50元;5、高空作业必须配带平安带〔含2米〕,违者每人次罚款200元;6、使用电锯、焊机、电刨、皮带机等中小型机具必须按规定使用防护罩,无防护措施或防护不到位的每台次罚款100元;施工人员使用无齿锯必须配戴护目镜,无护目镜每人次罚款50元。
7、“四口〞、“五临边〞必须按技术交底和平安交底防护到位,未按要求施工或防护不到位的不得作业否那么每处分款200元;8、无齿锯严禁当磨光机使用,违者每次罚款100元;9、特殊工种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上岗证正本必须存在工程部,违者每人次罚款200元;10、严禁违章动火,动火手续必须齐全,专职看火人必须到位,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违者每人次罚款500元;11、进入现场严禁饮酒,在外饮酒者严禁进入现场,违者每人次罚款50—200元;12、非施工在岗人员严禁私自操作、指挥机械施工,违者每人次罚款500元;13、严禁在楼层、高空中乱扔杂物、石块、垃圾等物,违者每人次或每栋号罚款500—1000元;14、施工作业面危险部位必须按工程交底要求防护到位,无防护或防护措施不到位的每处分款200元;15现场内严禁私自接、用强电,严禁烧电炉、严禁用碘钨灯取暖照明、严禁使用电热器、电饭锅、电视等用品,如使用必须填写用电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前方可使用。
成品保护制度及奖罚
成品保护制度及奖罚一、成品保护制度1. 制定成品保护标准:明确成品在生产、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保护要求,确保成品质量。
2. 落实成品标识管理:对成品进行明确标识,包括产品型号、生产日期、批次号等,便于追踪管理。
3. 规范成品储存环境:确保成品储存在适宜的环境中,避免潮湿、高温、污染等不利因素影响。
4. 强化成品运输管理:制定严格的成品运输流程,确保成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5. 定期成品检查:定期对成品进行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二、奖罚制度1. 奖励机制:- 对于在成品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或团队,给予物质奖励或职位晋升。
- 对于提出有效成品保护改进措施的员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认可。
- 对于在成品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给予团队奖励。
2. 惩罚机制:- 对于违反成品保护规定,导致成品损坏或质量下降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降级或解雇等处罚。
-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成品损失的部门或个人,追究相应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 对于故意破坏成品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严厉处罚。
三、监督与执行1. 成立成品保护监督小组:由公司高层领导、质量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成品保护制度的监督和执行。
2. 定期培训:对员工进行成品保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成品保护意识和能力。
3. 建立反馈机制:鼓励员工对成品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和完善制度。
4. 定期评估:定期对成品保护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制度的有效性。
通过以上成品保护制度和奖罚机制的建立与执行,可以有效地保护成品质量,提高员工的成品保护意识,促进公司的整体运营效率和产品质量。
建筑工程成品保护罚款制度
建筑工程成品保护罚款制度一、建筑工程成品保护罚款制度的意义1. 强化责任意识。
建筑工程成品保护罚款制度的实施,将明确责任人员的保护责任,使其认识到保护建筑材料和设备不仅是一项法定责任,更是对工程质量的保证。
只有真正认识到责任的重要性,才能切实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2. 规范施工行为。
建筑工程成品保护罚款制度对保护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要求进行明确规定,将成品保护工作纳入施工管理中,使施工单位和责任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遵守规章制度,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
3. 保障建筑工程质量。
建筑材料和设备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构成部分,保护好这些成品与设备,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通过建筑工程成品保护罚款制度的执行,能有效防止损坏和浪费,提高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
4. 促进施工单位的自律和自觉。
建筑工程成品保护罚款制度的设立,将对未按规定进行成品保护的责任人员进行罚款处罚,从而引导和促使施工单位和责任人员自觉遵守管理制度,增强自律性和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
二、建筑工程成品保护罚款制度的实施方式1. 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建筑工程成品保护罚款制度应当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签订保护责任书,并明确每个责任人员的职责和保护标准。
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责任人员理解规章制度,并按规定履行保护责任。
2. 加强监督检查。
建筑工程成品保护罚款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通过定期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不良行为和失职现象。
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涉嫌违规和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 严格执行罚款制度。
建筑工程成品保护罚款制度的实施,对违规责任人员进行罚款制度的处罚,需在保证事实清楚和法律程序完善的前提下进行,保障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罚款应当公开透明,并明确罚款的金额和用途,确保罚款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4. 完善奖惩机制。
在建筑工程成品保护罚款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对表现优秀的责任人员和单位进行奖励,激励他们更好地履行成品保护责任。
工程成品保护管理办法
工程成品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成品保护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和成本控制的重要环节,是提升工程品质、控制成本的重要手段。
对已完成的成品、半成品不采取妥善的措施加以保护,一旦造成损坏,将会增加修复工作,带来工、料浪费,工期拖延及经济损失。
随着工程施工进展及各参建单位陆续进场施工,成品保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尊重他人和自己的劳动成果,对成品或半成品及原材料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各施工单位工程一切原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第三条【成品保护的原则】1、 合理的施工工序。
2、 先检查后保护。
3、 谁施工谁保护,谁东西谁看管。
4、 谁破坏谁负责。
5、 过程中保护。
6、 措施切实可靠。
第四条【成品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1、 建立成品保护管理机构1、各单位要成立成品保护专项管理机构,由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各单位之间有关成品保护工作的互相协调、互相配合,保证用于施工的原材料、制成品、半成品、工序产品以及已完成的分项产品得到有效保护,确保整个工程的施工质量。
成品保护管理组织机构是确保成品保护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
为确保成品保护工作的落实,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由专人负责并成立成品保护小组。
2、成品保护小组职责(1)制定完善的成品保护体系和措施,加强对已完工程的保护,是产品受损率降至最低。
(2)各参建单位既要对自己的成品全面负责,也要对各兄弟单位的建筑成品负责任。
并落实到岗、落实到人;制定成品保护的重点部位及内容。
(3)各参建单位要有专职检查人员跟班作业、定期检查。
(4)各单位定期检查已完工程成品的情况,检查影响成品保护工作的因素,在每周监理例会上,集中解决发现的问题,指导、督促各单位成品保护工作,并互相配合、互相协调好各单位之间的成品保护工作。
(5)若成品损害较为严重,各参建单位要及时发现原因,及时找有关单位负责人进行协调解决,各单位负责人要积极配合,及时解决问题,不得推诿、拒绝、不理。
工程成品保护奖罚制度
工程成品保护奖罚制度一、目的为确保工程成品在施工、验收、交付及使用过程中得到有效保护,防止损坏和污染,提高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管理及相关人员。
三、奖罚原则1. 公平公正:奖罚应基于事实,公正执行。
2. 及时性:对于违反成品保护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处罚;对于保护成品有显著贡献的个人或团队,应及时予以奖励。
3.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对于违规行为,除处罚外,还应进行教育,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四、奖励措施1. 对于在成品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提出有效成品保护措施并被采纳实施的个人或团队,给予奖励。
3. 对于在成品保护中做出创新或改进,显著提高成品保护效果的个人或团队,给予特别奖励。
五、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成品保护规定,造成成品损坏或污染的个人或团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记过等处罚。
2.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成品保护不力的管理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3. 对于屡次违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除经济处罚外,还将考虑解除合同或劳动合同。
六、奖罚程序1. 发现违规行为后,应立即记录违规事实,并报告上级管理人员。
2. 管理人员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进行调查,并根据本制度规定作出奖罚决定。
3. 奖罚决定应书面通知相关人员,并明确奖罚原因及依据。
七、申诉与复核1. 被处罚的个人或团队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罚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管理层提出书面申诉。
2. 公司管理层应在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决定。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由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经公司管理层审议通过后实施。
九、生效日期本制度自XXXX年XX月XX日起生效。
注:本制度为示例文本,具体内容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现场成品及半成品保护管理规定
为对在建工程和已完工程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减少损失,确保装置交付时提供合格产品,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xxxx xx 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施工的成品及半成品的保护,各项目单位、监理单位、 EPC 承包商、施工承包商执行。
3.1 施工承包商负责各自合同范围内的施工产品及半成品保护工作。
负责编制成品及半成品保护方案并按审批后方案实施。
负责对成品及半成品保护情况进行自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2 监理单位负责审批成品及半成品保护方案,并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方案的实施。
应通过对成品及半成品保护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及监理通知单,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3.3 工程管理部负责对成品及半成品保护情况进展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质量考核范围。
3.4 施工承包商在开工前 5 工作日应编制成品及半成品保护方案并上报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在 3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将审批的方案上报至装置项目部、工程管理部备案。
测量控制点保护应执行《内蒙古伊泰集团施工定位和测量放线管理规定(试行)》。
工程管理部应采取可靠措施对测量控制点进行保护,应定期对控制点进行复测和监视。
1) 在土建工程基础测量定位放线之后,开挖之前,应确定地下无管线、埋地电缆等后方可进行开挖,如果基础开挖区域有地下管线或埋地电缆等,应用人工开挖基槽,并把地下设施的埋深、大小,与开挖基槽的相对位置等情况向开挖人员做详细认真的交底,并填写交底记录,基槽开挖时,需有专人负责,现场监督,以免损伤地下管道。
开挖前应进行严格的会签、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开挖。
2) 应对桩基位置设立明显标识,桩基开挖时应指派专人对挖掘机操作进行跟踪检查和指挥,不得碰撞桩基,更不得出现因开挖工艺不当而导致桩基位移甚至断裂。
3) 应及时组织验槽,尽快进行砼垫层施工,如不能进行后续施工应对基槽进行必要的成品保护,尤其应避免扰动基土和积水。
4) 回填土施工如遇雨水天气应及时用彩条布覆盖填土,回填必须将石块等坚硬杂物清理干净,防止夯实造成下部基础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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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万科长阳半岛工程项目经理部现场成品保护管理处罚规定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粮万科长阳半岛工程项目经理部
现场成品保护管理处罚规定
各施工单位:
现场装修工作已全面展开,各专业施工单位多,施工人员结构复杂,各种
施工工序繁多,交叉作业现象非常突出,各水、电、通风、空调、消防等其它
大量设施设备也相继安装到位,为了最大限度地消除和避免成品在施工过程中
的损坏、破坏、丢失、被盗和污染,以达到减少和降低成本,保证合约正常有
效实施和工程质量、进度的顺利实现,提高成品一次性合格率,现就成品保护
管理工作做以下规定,请各施工单位共同严格执行:
一、现场成品保护管理原则
1、现场成品保护管理原则:“谁施工、谁负责,谁安装、谁保护”;
2、各施工单位加强对所属施工人员的严格管理和教育,提高成品保护意识,尊重和珍惜他人劳动成果,对本单位施工人员发生破坏成品的,必须采取严厉
处罚措施,共同防范和打击破坏成品现象;
3、现场成品保护工作由各施工单位全面自行负责,各施工单位根据自身施工情况,必须安排专职人员对成品实施24小时看管和保护;
4、现场重要设施、设备,重点部位、区域除指派专人看管保护外必须进行封闭,否则发生成品丢失、被盗或损坏的由原施工单位全部负责。
二、现场成品保护管理处罚规定
1、对未按现场成品保护管理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如:手推车、各种梯子、施工用架等),发现一次处罚施工单位现金500元,造成成品损坏的按项
目商务部报价进行赔偿;
2、对施工人员在楼内小便,造成环境、成品污染的,处罚当事人50元—100元,处罚当事人单位200元—300元;
3、对施工人员在楼内大便,造成环境、成品污染的,处罚当事人200元,处罚当事人单位300元—500元;
4、对施工人员故意损坏、破坏成品的,除按项目商务部报价赔偿损失外,处罚当事人现金300元—500元,处罚当事人单位800元—1000元;
5、由于施工造成他人成品损坏、破坏或造成污染的,除按项目商务部报价赔偿损失外,处罚当事人现金100元—300元,处罚当事人单位1000元—1500元;
6、对交叉施工作业未采取有效防护、保护措施造成他人成品损坏、破坏的除按项目商务部报价赔偿损失外,处罚当事人现金300元—500元,处罚当事
人单位800元—1000元;
7、由于施工损坏、破坏重要设施、设备导致工期延误的,项目部将根据情况对责任单位做出严肃处理和严厉处罚;
8、对未按现场成品保护管理规定执行,私自进行拆改导致成品损坏、破坏、丢失、被盗、污染的由施工安装单位全部负责;
9、凡未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又无预先交底的成品、半成品,发生损坏、丢失、被盗、污染的由原安装单位负责;
10、没有施工(拆改单)强行施工的,处罚当事人现金500元,处罚当事
人单位1000元—2000元;
11、被项目部定性为偷盗的,一次性处罚当事人3000元,处罚当事人单位30000元;(此项按项目部治安保卫管理处罚规定执行)
12、各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必须服从成保人员管理要求,自觉遵守现场成
品保护管理规定,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盲目施工、野蛮施工的单位或个人,成保队员有权上报并要求项目部对其进行处罚。
三、现场成品分摊处理规定
现场成品发生丢失、被盗、损坏、破坏、污染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且没有
发现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时,由原施工、安装单位首先承担40%的经济损失,现
场各施工单位共同承担60%的经济损失并由项目部按现场各施工单位施工人员
人数统一做出分摊处理。
说明:现场成品发生丢失、被盗、损坏、破坏、污染,根据项目商务部报
价达2000元以上(含2000元)时,可按分摊规定进行处理,造成经济损失
2000元以下时,由原施工安装单位全部自行负责承担。
四、现场成品保护管理处罚规定使用起止时间
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至本工程全面竣工移交给业主使用时止。
特此规定
2009年11月13日
发至:现场所有施工单位、成保公司
抄送:项目领导班子、各部门、现场警卫、
施工《拆改》申请许可单
施工单位名称:年月日
申请人签字:项目审批人签字:批准时间:
施工《拆改》申请许可单
施工单位名称:年月日
申请人签字:项目审批人签字:批准时间:
施工《拆改》申请许可单
施工单位名称:年月日
申请人签字:项目审批人签字:批准时间:
施工申请许可单
施工单位名称:年月日
申请人签字:项目审批人签字:批准时间:
施工申请许可单
施工单位名称:年月日
申请人签字:项目审批人签字:批准时间:
施工申请许可单
施工单位名称:年月日
申请人签字:项目审批人签字:批准时间:
成品移交登记表
YFXM-001
钥匙移交表
YFXM-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