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备案表

合集下载

工资总额手册使用通知

工资总额手册使用通知

工资总额手册使用通知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5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国务院各部、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各专业银行总行: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工资总额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使用《手册》的企业范围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其它经济类型所有制企业以及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办的独立核算的各类公司和第三产业单位。

二、使用《手册》的人员范围使用《手册》的人员范围为企业全部职工(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职工)。

三、列入《手册》的工资总额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四、企业使用《手册》的方法1.各类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调控方式,并在允许提取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认真编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并填入《手册》。

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企业经营者确定。

2.企业的《手册》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核发,是企业从银行提取工资性现金的唯一凭证。

3.企业只能在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凭《手册》支取工资性现金。

4.企业违反《手册》使用规定、内容填写不清、审批手续不全的,银行柜台有权拒付工资。

五、《手册》的审核签章1.企业《手册》,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备案)签章,并将审核后的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抄送当地人民银行和企业的基本帐户开户银行。

2.地方企业的《手册》,由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章。

3.地方外商投资企业的《手册》,由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签章。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北省2003年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北省2003年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北省2003年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3.08.12•【字号】冀劳社[2003]93号•【施行日期】2003.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北省2003年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冀劳社[2003]9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冀企业:《河北省2003年工资指导线》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2002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32元,比上年增长14.9%。

根据全省2003年宏观经济形势发展预测目标和劳动力市场状况,经测算确定2003年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10.5%、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7%、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为指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的增长,缩小与全国职工工资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河北省全面建议小康社会总体规划纲要》提出的“201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证职工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同步安排。

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应在工资指导线规定的基准线水平以上安排本企业当年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可以按照工资指导上线安排增加职工工资,其中农林牧渔业、批发零售餐饮业、国防和煤炭等工资水平偏低的企业可以不受预警线上线限制;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为亏损或严重亏损的企业,应征得企业职代会或工会同意,可按工资指导线下线不增加职工工资。

亏损企业扭亏为盈后,实现利润应当优先用于补发拖欠职工的工资。

二、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确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

各类企业在颁布工资指导线以后30日内,依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指导线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发2009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沈劳社发[2008]52号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发2009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沈劳社发[2008]52号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发2009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发2009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沈劳社发[2008]52号)各区、县(市)、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商业银行,市直各委办局、企业集团(公司),中央、部队在沈企业及各类企业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简称《工资手册》)是各类企业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到银行支取工资性现金的重要凭证,是国家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

为加强用人单位《工资手册》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96号令)规定,现就核发我市2009年《工资手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手册》统一使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制发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并实行统一管理。

二、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且在沈阳市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用人单位,均属核发《工资手册》范围。

三、用人单位应当凭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工资手册》,在其开户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支取工资性现金。

《工资手册》作为用人单位在其开户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支取工资性现金的凭证,用人单位不论采取何种工资支付形式,如现金、转账(含信用卡、委托代发)内扣等均应在核准的《工资手册》中予以记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共3页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共3页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文件中油人劳字[1999]第518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的工资总额调控机制,规范工资分配行为,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工资管理水平,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的工资总额调控机制,规范工资分配行为,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工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是集团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第三条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四条第四条工资总额调控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一)坚持工资总额分级管理的原则。

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实行总量调控,各企事业单位对内部单位工资总额调控的方式和方法自行确定。

(二)(二)坚持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原则。

正确处理国家、单位、职工的分配关系,在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保持工资水平的适度增长。

(三)(三)坚持工资总额调控管理与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的原则。

工资总额的调控应服务于经营管理目标,充分考虑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实现工资投入产出的最佳效果。

(四)(四)坚持按劳分配原则。

职工的工资收入要与劳动贡献紧密联系,突出岗位劳动、技术要素和业绩成果在工资分配中的地位。

二、工资总额的核定第五条第五条年度工资总额由当年提取的工资总额和工资储备金(或称应付工资余额)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第六条各企事业单位当年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分别采取以下基本计提办法:1、1、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办法;2、2、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与经费指标和工作任务指标挂钩办法;3、3、未挂钩的企事业单位由集团公司按低于平均增长水平核定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申请表

工资总额申请表
银行备案
年月日
企业住址:
经办人: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年月日
说明:1、登记注册类型是指,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2、本表可以从网上下载。
企业工资总额备案表
企业名称:
登记注册类型:营业执照编号:
上年度工资总额发放情况(年)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年末职工人数
其中:
在岗职工人数
职工年平均人数
实发工资总额
其中:在岗职工工资
本年度工资备案情况(年)
计划职工人数
其中:
在岗职工人数
计划发放工资总额
企业法人代表(董事会)签署意见:
企业签章:年月日
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年月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辽人社[2009]335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09]33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及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12月8日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自2007年启动至今取得了明显成效。

随着《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已成为全省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分工,全力推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进一步向纵深发展。

针对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结合全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增设《劳动用工备案表》用人单位在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要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并将纸质备案与网上备案相结合。

为保证备案数据的准确性,在填报《劳动合同登记手册》的基础上增设《劳动用工备案表》(见附件2),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备案表上加盖用工备案专用章。

其管辖范围具体划分如下:省厅负责驻沈中省直用人单位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各市的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深圳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体制,加强工资总额的管理,维护经济秩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属、区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以及驻深的国有企业和国有内联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员工劳动报酬的总额,包括下列各项:(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效益工资);(四)津贴、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政府规定经营者工资在员工工资总额外单列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工资总额管理实行"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宏观调控"的体制。

第五条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坚持宏观管好,微观搞活的原则。

在政府宏观管理下,企业享有分配自主权;(二)坚持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三)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以下简称"两个低于"原则)。

第六条企业工资总额由市劳动部门负责综合管理。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确定与使用第七条企业按"两个低于"原则确定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基数、平均工资基数由劳动部门核定;实现利润基数、劳动生产率基数由产权部门核定。

企业根据核定的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实现利润增长幅度,员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按增加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第八条前条工资总额基数按平均工资基数乘以企业员工平均人数的办法确定。

平均工资基数,第一年以分类定级的同类企业的平均工资和资本金利润率为依据,参照企业上一年的实发数,按《平均工资基数调整表》进行调整。

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加强劳动劳务管理,严格劳动纪律,进行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正当权益,提高企业劳动效率。

特制定劳动法用工备案制度。

一、执行范围1、新招工人:招工录用淡路国、新招工人体检表;2、技校毕业生:毕业证、技术等级表;3、退伍军人:应征入伍审查表、应征入伍批准书、体检表、士兵登记表、义务兵退出重返现役登记表、复退军人分配登记表;二、管理办法1、对所有要归档的材料,均需要经过认真、及时分类、整理,然后归入人事档案。

2、定期对档案进行统计和鉴定,按规定处理失去保管价值的资料。

3、统一登记、统一归类、存放有序、查找有据、做好防潮、防火工作。

4、规范档案的借阅手续5、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密保管;建档后,整日着重收集归档的归档内容:工人登记表、劳动合同书、转正定级表、升级审批表、工种变更通知书、岗技工资变动审批表、工残鉴定表、职工调动商调表中、技术培训、业务考核、奖惩等资料。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了职工生产基础教育与培训制度。

1、根据统一各项要求和指示矿各部门上级协调和计划工人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并对工友工人培训工作做出严格考核。

2、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1)、安全技术技能研修;(2)、班组长岗位培训;(3)、职业技能鉴定培训;(4)、新工人上岗前培训;(5)、开展技术比武活动等。

3、安全教育工作与培训的督促管理要求:(1)、贯彻执行技术关于工人上级技能培训教育工作的精神和有关规定;(2)、矿有关部门培训组认真按照用心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进行培训,并严格考核;(3)、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技术鉴定组织好鉴定前的辅导,培训覆盖面100%;(4)、强化安全培训,可以保证持证上岗。

要求培训辅导率及库塞县率均达100%;(5)、仔细组织好工人新工人及转岗人员的岗前培训;(6)、汇同有关部门搞好技术比武前的培训,以使技术岗位学、练、比、罗亚尼活动顺利进行。

《劳动审查合格证》《工资手册》和社会保险新办所需材料

《劳动审查合格证》《工资手册》和社会保险新办所需材料

劳资保险新办所需材料《劳动书面审查合格证》和《工资手册》《劳动书面审查合格证》一.书面审查程序(一)用人单位可登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在网页服务大厅:右下角点击:“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网上申报系统”。

(也可登陆http://218.25.90.184/scsb/pubinfoAction直接进入劳动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网上申报系统),点击“进入申报系统”点击“注册”填写单位信息(A.用户名及密码:必须用字母或者数字填写;B审查机关:系统自动生成;C经营地址所在区:必须选营业执照单位所在区;D注册登记机关:写对应所在区得分局;E社会保险编号: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可暂填写为000000),点击提交填写用户名、密码点击“登陆”点击“填报书面审查报审表”点击“申报”添加单位信息(*年度栏:系统自动生成)点击“保存”,点击“打印”打印《报审表》(二)用人单位携带《报审表》一式两份(由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相关报审材料,到人社局书面审查窗口申请要件审查(三)用人单位提供报审材料。

新办: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地税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2.企业内部员工规章制度(职工录用离职制度、职工考勤制度、职工奖惩制度)或员工手册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初审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地税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2.企业内部员工规章制度(职工录用离职制度、职工考勤制度、职工奖惩制度)或员工手册及复印件(加盖公章);3.录用职工名册及复印件(上一年度);4.劳动合同(上一年度);5.工资手册(首页和核定页)及复印件(上一年度);6.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个人缴费明细(最近一个月)及复印件;7.工资发放表(最近一个月);8.职工考勤记录(最近一个月)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新增人员需提供录用职工名册及复印件。

减少人员需提供终止合同书和社保变动情况表及复印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需提供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使用劳务派遣人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及复印件年审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地税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2.企业内部员工规章制度(职工录用离职制度、职工考勤制度、职工奖惩制度);或员工手册及复印件(加盖公章);3.劳动合同(上一年度);4.工资手册(首页和核定页)及复印件(上一年度);5.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个人缴费明细(最近一个月)及复印件;6.工资发放表(最近一个月);7.职工考勤记录(最近一个月)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新增人员需提供录用职工名册及复印件。

沈阳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沈人社发〔2011〕175号

沈阳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沈人社发〔2011〕175号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沈人社发〔2011〕175号关于印发沈阳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和原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4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沈阳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备案号为沈政法备字〔2011〕第32号),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1-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及时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这项制度全面建立和实施。

二、明确建立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是,从2012年起,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按规定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到2013年底,市、区县(市)和开发区、街道(乡镇)3级用工备案制度普遍建立,使我市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体系基本形成。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用工备案工作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用工备案制度工作,要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用人单位进行用工备案的主动性。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备案表》doc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备案表》doc

一、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一次性告知:
1、提交上年劳工统计年报(劳动情况表);
2、上年度《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3、《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备案表》。

二、办理流程:
1、企业填报《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备案表》报备;
2、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办事窗口直接办理。

三、表格: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人:联系电话:
注:1、本表一式两份,其中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各一份;2、本表同时作为审核《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依据;3、报送时携带上年度劳工统计表(劳动情况表)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工资总额管理制度

工资总额管理制度

工资总额管理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和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集团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工资总额管理原则(一)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坚持按劳分配,正确处理好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得失关系。

(三)坚持“两低于”,先提后用,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既挂上,也挂下。

(四)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

二、工资总额的内容工资总额是指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三、工资总额的确定(一)工资总额由集团公司根据经济效益的完成情况确定。

(二)在集团公司核定的工资总额之外,除国家和政府政策另有规定的,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

(三)工资总额应全部纳入成本和费用。

四、工资总额的使用(一)公司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集团公司的核定数。

(二)在使用工资总额时,要编制本年度预计发放工资总额计划,并且每年新增效益工资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十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总额的储备金,用于以丰补欠。

(三)工资总额的使用应按照先提后用的原则,分月或分季预提,并在“应付工资”科目进行会计处理,年终进行清算。

(四)在使用提取工资总额进行内部分配时,应依法保障职工取得报酬的合法权益,按期支付职工工资。

(五)在使用提取的工资总额时应接受职工监督。

公司中的重大分配问题,须经经理办公会、股东大会、职代会逐级审议通过。

(六)每月6日前带《工资总额计划审批手册》到集团人事组织部报批下月使用工资总额计划。

(七)列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工资总额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八)根据集团公司对其实行的工资总额决定方式和专用账户工资基金,认真编制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集团公司人事组织部审核,并按核准数额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上签批。

(九)每月30日前上报“劳动情况”统计月报表,12月30前上报“劳动情况”统计年报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3.10•【字号】粤府办[1995]35号•【施行日期】1995.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粤府办[1995]3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近几年,一些地区和部门放松了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和调控,有的违反规定坐支套取现金乱发奖金和津贴、补贴,出现了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快于生产和经济效益的增长,工资外收入增长过猛的现象,如不及时纠正,势必影响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和省人民政府意见,现将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各部门都要认真抓好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实行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审批制度。

从现在起,我省范围内所有企业(含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一律纳入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管理范围,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名目发给职工个人的钱物、有价证券,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所有企业都要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自行取消了《手册》的地方,应尽快恢复。

《手册》统一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发放。

二、企、事业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帐户,一切工资性的现金支出只能通过该帐户支取。

各企业单位支取工资,必须凭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手册》到开户银行支取,不得以其他手段套取或坐支现金发奖金和津贴、补贴。

劳动部门核定的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数为银行对企业现金发放的控制指标之一,银行要按《手册》监督各单位的工资性现金支付,对《手册》核定计划之外的,一律拒付。

三、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来源的调控管理,规范工资来源渠道。

各类性质的企业,都要按照“两低于”(即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的原则确定工资。

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总7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上海宝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管理文件文件编号:QA02021 第1版 签发:戴志浩工资总额管理办法1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明确工资总额管理权限,理顺工资总额管理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职能部门、各事业部下属一级单元、公司直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2原则坚持统一管理与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公司总体调控工资总量,各单位自主分配、自我约束。

坚持与各单位均衡计分卡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的权重。

3工资总额的确定工资总额确定依据。

主要根据单位当年员工人数和单位均衡计分卡的绩效完成情况确定。

工资总额的组成。

各单位全年工资总额由基本总额A 、浮动总额B 、否决总额C 三部分组成。

即:工资总额=A+B+C基本总额A 。

基本总额根据单位所有员工的固定薪资进行确定。

计算公式: A=∑=ni gi 1s2004年8月24日发布 2004年9月3日实施 S gi :该单位第i 位员工年目标薪资中的固定薪资 n :该单位一年中实际发放薪资的员工人数 ∑=ni gi 1s :该单位所有员工当年年目标薪资中的固定薪资值之和 浮动总额B 。

浮动总额主要依据单位业绩情况进行考核。

计算公式:B= S 业绩×90%含义:S 业绩=K P ni fi ⨯⨯∑=)S (1其中:S 业绩:该单位浮动总额的计算基数S fi :该单位第i 位员工当年目标薪资中的浮动薪资 n :该单位一年中实际发放薪资的员工人数 P :该单位当年度均衡计分卡绩效完成度 K :线性比例 ∑=ni fi 1S =S f :该单位所有员工当年年目标薪资中的浮动薪资值之和当单位绩效目标完成度低于P 起付点时,即S 业绩=0。

当单位绩效目标完成度达到P 考核点1时,S 业绩=S 起付点。

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二O一O年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核换发工作须知一、范围:在我市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中提取工资的所有城镇企业(包括通过银行代发职工工资的企业)。

二、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原则:依据国务院转发的原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意见》精神,要继续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实现税利)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人均增加值)增长幅度”的原则编制。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以及“两低于”的企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效益指标基数和浮动比例预提相应的效益工资,自主编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原则上不能超过工资总额基数,报主管部门及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根据核定的包干基数编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由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等的工资总额计划,由企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企业经营者根据2009年工资指导线水平集体协商确定后,报企业注册登记批准机关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换发《手册》需携带下列资料:1、2009年“劳动情况”统计年报表;2、2009年“企业在岗职工工资调查表”及“企业人工成本情况表”;3、主管部门核准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表;4、二OO九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5、单位代码证书;6、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开户许可证,银行帐号;7、工商管理部门审验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8、工效挂钩企业2009年工挂结算表,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国有企业需带审定的工资总额包干基数表。

四、新成立企业必须在开业一个月内及时到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手册》建户手续。

办理建户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1、新开户企业申办《手册》基本情况表;2、经主管部门或企业董事会核准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表;3、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业批文或成立公司的章程(原件及复印件);4、工商管理部门审验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5、单位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帐号;7、职工工资发放表或拟发工资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3.10.08•【文号】•【施行日期】1993.10.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1993年10月8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意见国务院:为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工资宏观调控体系,确保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保持合理、协调的比例关系,我们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指示的精神,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并征求部分省市的意见,对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地区、部门应充分重视并认真抓好建立劳动工资宏观调控体系的工作,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分级分类管理、企业自主分配”的原则和要求,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

企业工资总额的内涵,应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二、从一九九三年起,国家对地区和部门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工资总额计划(以下简称弹性计划)管理,原则上按照劳动部已组织试行的弹性计划实施办法执行。

全国性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等单位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办法,其工资总额也纳入弹性计划管理。

三、各地区、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弹性计划实施办法和“两个低于”的原则,测算和编制本地区、部门企业工资总额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要严格履行加强宏观调控的职责,认真落实国家下达的弹性计划;对下属地(州)、市、县和所属单位,按照弹性计划所依据的投入产出、效益效率原则下达指导性计划。

工资总额备案表(范本)

工资总额备案表(范本)

二○一三年度工资总额备案表样表
企业名称(盖章):厦门××××××××公司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地址:厦门市××区××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开户银行:××银行××支行帐号:××××××××××
单位:人/万元
注:企业需另报送以下材料:
⑴省、部属国有企业需持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工资计划或经主管部门签章同意;
⑵本市公有制企业(包括国有、国有控股及集体企业)需经上级主管部门签
章同意并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及《劳动情况(年报)》复印件一份。

⑶实行负责人年薪制的市属国有企业须附批准机关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企业负责人(签章):×××填表人×××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填表日期: ××××年××月××日
(本表一式二份)。

《大连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大劳发[2007]179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劳发[2007]179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秩序,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率,根据《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48号)的有关规定,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大连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利于及时掌握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使我市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在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机制普遍建立;到2008年底,依托劳动保障“金保工程”业务专网,实现省、市、县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使我市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体系基本形成。

二、切实加强领导,推动劳动用工备案制度顺利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任务。

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劳动关系、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劳动用工登记工作小组。

关于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省直有关厅、局企业集团公司,各政策性银行省分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分行(营业部)、股份制商业银行昆明分行、昆明市商业银行、昆明市农村信用社联社:原云南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使用企业工资总额提取发放管理手册的通知》(云劳〔1995〕22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使用工资总额提取发放管理手册的通知》(云劳〔1996〕220号)下发执行以来,对加强企业工资宏观管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起了积极作用。

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发〔2002〕3号)文件对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企业改革的需要,继续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备案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的工作职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等宏观政策的研究和制定。

要引导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和人工成本状况,在企业工资指导线范围内,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增加职工工资收入。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下达、审批企业工资总额计划和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对各类企业均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度。

从2004年起不再使用《企业工资总额提取发放管理手册》,改由企业填写《企业工资总额备案表》送达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在劳动保障部门的网站上备案。

备案表同时报开户银行备案,并作为企业提取工资现金的依据。

二、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备案工作。

按照分级分类管理、不重不漏的原则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备案工作。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省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在省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其他各类企业的工资总额备案管理工作;地、州、市及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总额备案管理方式自行制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 1 、数字关系:1≥2、1≥3+4+5+6,7≥8、7≥9+10+11+12 2 、计量单位“万元”,不保留小数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
企业(单位)代码 单 位 名 称
主 管 单 位 名 称 主 管 单 位 代 码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行 业 类 别
企业纳税所在地代码
指标名称 序号 计量单位 上年实际数 当年计划数
一、全部人员平均人数 其中: 劳务公司输入人员 其中: 1、使用外单位人员 2、聘用离退休人员 3、使用外省市人员 4、聘用境外人员 二、全部人员报酬总额 其中:劳务公司输入人员 其中:1、使用外单位人员 2、聘用离退休人员 3、使用外省市人员 4、聘用境外人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