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筑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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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济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依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鲁建房字〔2019〕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济南市市域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均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及备案工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下开展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业务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及备案的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对所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分期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开发项目的规划分期管理。

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无偿移交或代建的公共服务设施,要纳入项目首期或与项目首期同步建设、验收。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主要内容及责任单位如下:(一)是否按照经审批的项目规划方案总平面图用地范围、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要求开发建设,以上内容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核实。

(二)项目所包含的单体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是否完备;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按要求落实或缴纳;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

以上内容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核查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用地红线内排水设施是否按照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由水务部门负责核查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四)项目用地红线内环卫设施是否按照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核查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五)项目用地红线内道路、绿化、路灯等配套基础设施是否按照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由开发企业负责提供落实建设要求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第一章:基本制度及内容凡在山东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均要执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分期开发的项目,可分期综合验收备案(例: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项目分期的规模标准,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中约定,(代替履约合同保证书)没有综合验收,所有房屋不能进行房屋初始登记济建发[2011]7号文下发之日起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交付条件,共四条,现改为两条:1、分期综合验收备案2、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开发项目管理基本制度:1、政府确立开发项目2、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3、建设条件意见书4、开发合同5、开发项目手册6、开发经营权7、详细规化方案审查与变更审批制度8、转让登记备案制度9、以地价作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10、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3.1建设条件意见书内容1、项目性质(土地用途)用地供应方式及年限要求2、商品住宅户型比例及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3、项目规化设计要求4、基础设施建设要求(水、电、暖等)5、配套公共设施建设要求及建成后的产权界定6、住宅产业化技术,建筑节能和建设品质要求7、开工期限和建设进度(分期开发、预售、验收)8、商品房预售、现售要求9、开发主体资格(资质等级)要求10、其他要求(拆迁补偿安置、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6.1住宅产业化特征1、建筑设计标准化(中小户型及保障性住房)2、部品生产工厂化(部品认证)3、建造施工装配化(预制装配、钢结构、轻钢结构)4、土建装修一体化(成品房销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存在的问题1、重视房屋工程,不管室外工程2、重视工程验收,忽视配套验收3、重视工程质量,忽视住宅功能4、重视整体工程,轻视分户验收5、重视竣工验收,不管交付使用物业承接查验(交付使用)公共设施物业公司代表验收水电暖不在物业验收范围内二次供水问题不归物业,归自来水公司第二章: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报材料(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请表(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3)、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作为开发经营业绩的认定依据(4)、土地使用权证书(5)、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就进行办理,无此证不能卖房及转让)(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8)、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9)、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规化核实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形成竣工规划测量成果(其中:临时建设工程、简易建设工程和城镇居民私房、农村住宅以及己办理房产证的建设工程元需规划核实)(10)、开发项目排水许可证明(11)、开发项目供水设施、供热工程、燃气工程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验收合格证明(详办事指南第28页)(12)、开发项目代电设施验收合格证明(13)、公共服务设施及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竣工核实证明核实内容:1、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及其它设施的建设情况及移交使用情况2、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验收情况(14)、开发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详见办事指南第17页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从项目报建至工程竣工验收所有资料)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都准许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工程规划验收核定书及附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书)4、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1、工程竣工备案工程款支付情况审核表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款支付情况的证明文件2、工程竣工结算备案3、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5)、《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代替开发项目履约保证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在办理开发经营权证明时领取,记录各种手续办理的时间,需由开发主管部门定期检验。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一、引言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是一项重要的过程,旨在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介绍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步骤。

二、竣工验收程序1. 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在竣工前应向相关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申请中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主要施工内容和施工单位、主要工程质量标准等信息。

2. 资料准备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准备齐全的竣工验收资料,包括施工图纸、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

3. 现场验收竣工验收组织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工程结构、设备安装、安全设施等方面的检查。

4. 技术验收竣工验收组织人员对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测和测量,确保项目达到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5. 结果评定根据现场验收和技术验收的结果,评定建设项目的合格与否,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告知。

三、备案管理1. 提交备案材料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的规定期限内,向相关部门提交竣工备案材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图纸、施工记录等。

2. 材料审核备案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核对与竣工验收结果一致性,并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备案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对审核通过的备案材料进行登记,并发放合格标识或备案证书。

4. 监督检查备案管理部门将对备案项目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维持在合理的水平。

四、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

五、结语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是建设项目的最后一道关口,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通过规范的程序和科学的管理,可以有效提高建设项目的质量水平,为社会提供更可靠、安全的基础设施。

建设单位和备案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推进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的改进与提升。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格式和细节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济南控制总量备案制试行意见

济南控制总量备案制试行意见

济南控制总量备案制试行意见(最新版)目录1.济南控制总量备案制的背景和目的2.济南控制总量备案制的主要内容3.济南控制总量备案制的实施情况和效果4.济南控制总量备案制的启示和借鉴意义正文一、济南控制总量备案制的背景和目的近年来,随着济南市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筑业市场规模也随之不断增长。

然而,建筑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工程质量不合格、安全隐患多发等。

为加强建筑业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济南市政府决定试行控制总量备案制。

二、济南控制总量备案制的主要内容济南控制总量备案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备案范围: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需进行总量控制备案。

2.备案内容:建筑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信息,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资料和文件。

3.备案程序: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需将相关资料报送至市建筑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市建筑业管理部门收到资料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给予备案。

4.备案期限:建筑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备案情况报送至市建筑业管理部门,市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三、济南控制总量备案制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自济南市试行控制总量备案制以来,市建筑业管理部门共备案建筑工程项目千余个,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问题得到了有效治理。

同时,通过实施备案制,也提高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责任意识,促使他们更加重视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济南控制总量备案制的启示和借鉴意义济南控制总量备案制的实施,对于其他城市加强建筑业管理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2.17•【字号】济建质安字〔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的通知济建质安字〔2023〕11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2月17日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住宅工程质量品质,规范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行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便于购房人进行再装修,有效避免因初装修相关预留做法不当造成再装修时产生质量问题及争议,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JGJ/T304)等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并可实行初装修验收的住宅工程。

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民生工程应当实行全装修,不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提倡新建住宅工程实行全装修验收。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本规程所称初装修验收,是指新建住宅工程分户门以内(以下简称“户内”)的部分项目,在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只完成初步装修后,即可组织竣工验收。

除本规程第三章所涉及的户内项目可进行初装修验收外,单位工程的其他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均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设计、施工到位,不得进行初装修验收。

第五条实行初装修验收的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的规定执行。

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时间:2007-04-05济建发[2007]7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签署《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第三条住宅工程未经分户质量验收或分户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加强对检验批的验收,对于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现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的规范、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必须确保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并应进行必要的仪器检测及观感质量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一)结构工程外观及强度(混凝土、砂浆等)(二)钢筋的规格、等级、间距、数量、保护层厚度;(三)屋面淋水(蓄水)试验;(四)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五)外墙、地下室防水效果;(六)室内净高及轴线;(七)楼梯、阳台、窗台等临空处安全防护设置;(八)烟道(抽气道);(九)门、窗质量;(十)室内墙面、顶棚施工质量;(十一)地面质量;(十二)安全玻璃的使用;(十三)给水管道通水试验;(十四)暖气管道、散热器压力试验;(十五)卫生器具满水试验;(十六)排水干管通球试验;(十七)电气照明全负荷试验;(十八)线路、插座、开关接地检验;(十九)相、零、PE线接线情况及接头处理;(二十)智能系统检测及试运行;(二十一)通风与空调系统测试及试运行。

济南2019竣备综合验收验收指南

济南2019竣备综合验收验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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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投资核准类项目: 主流程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人民防空工程竣工 验收,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房 地产项目前期物业管理验收,供水、节水、中水、排水设施 验收,城区配套项目配条环卫设施验收,供电、燃气热力、 通讯等市政公用设施验收,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 工验收;其中社会投资工业、仓储建筑工程和“拿地即开工, 建成即使用”模式中,不包含消防验收。 备案发证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证,物业核实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新建建筑节能认可,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建设工程竣工 消防验收备案。 四、办理时限 政府投资类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阶段 12 个工作日,联合 验收第 10 个工作日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 12 个工 作日完成; 社会投资核准类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15 个工作日,联合 验收第 10 个工作日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 12 个工 作日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第 15 个工作 日完成。 五、办理地点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 9 号); 咨询电话:68967402、 68967430。
验收第 10 个工作日完成。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形式
审查要点
材料来源

(核对原件) (复印件加盖公章)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申请
1
1

在线填写 原件
2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成果 1
中介机构
纸质复印件及 原件电子扫描 件
3 经联审通过变更施工图 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5 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 6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7 项目规划核实证明
市自然资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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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十不准”规定的通知.时间:2019-04-19 16:43:36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十不准”规定(一)现场人员管理。

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擅自变更或不到岗履职,逾期不改正的,不准继续施工。

违者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信用惩戒。

(二)地基基础检测。

复合地基、桩基础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不准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违者责令停工,责成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实施信用惩戒、行政处罚,取消工程评奖评优资格。

(三)分部分项验收。

基槽、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等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准擅自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违者责成对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实施信用惩戒,取消工程评奖评优资格。

(四)重大设计变更。

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发生重大改变,未履行设计变更及图审程序,不准擅自施工。

违者责令停工整改,约谈参建三方单位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实施信用惩戒、行政处罚,取消工程评奖评优资格。

(五)重要材料检验。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准擅自使用。

违者责成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不合格的,责令停工整改或拆除,实施信用惩戒、行政处罚,取消工程评奖评优资格。

(六)样板引路制度。

装饰装修、节能保温工程未按规定实施样板引路,不准展开施工。

违者责令限期整改,实施信用惩戒。

(七)公建建设标准。

公共建筑不准随意变更原设计图纸内容,擅自降低或取消建筑物使用功能和标准。

违者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八)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未按图纸施工完毕或明显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准组织竣工验收。

违者责令限期整改,约谈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实施信用惩戒、行政处罚,通报曝光。

(九)工程质量保修。

工程责任单位不准对业主维修诉求推诿扯皮,拖延维修。

违者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信用惩戒,限制单位招投标资格,通报曝光。

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请表

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请表

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请表项目名称:(第期共期)建设单位(公章):填表日期: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制填表说明一、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请表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内容须真实完整。

二、此表应打印后提交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三、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提交时需验原件存复印件):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申请表》(济南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下载);2、规划总平面图;3、国有土地使用证;4、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5、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竣工结算备案表;6、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验收合格证明(该项留存原件);7、供电设施验收合格证明(该项留存原件);8、小区内道路、绿化、照明四方验收证明;9、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材料、物业质量保修金交纳证明;10、现场照片。

开发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单项验收情况一览表济南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认可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企业名称:定边地方电力光明置业填报时间:2021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有关说明1.本表供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申请《暂定资质证书》和已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核升资质等级时领取填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见表后附件)申请企业资质。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为合作开发项目的,在相关指标统计中,只能计入自己的投入、分成部分。

4.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如实填写本表,字迹清晰、工整,不得随意涂改、修改。

5.对于填报本表时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由建设部统一制发。

开发经营情况企业已完成的开发建设项目企业在建开发项目企业人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况企业(总)经理简况注:企业(总)经理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不再填写此表。

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程序

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程序

·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程序发布时间:2007-3-91、建筑工程完成建筑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内容,达到竣工条件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责任监督科室报送建设工程相关建设手续及竣工验收报告文件、工程技术资料,监督科室对上报文件审查,若存在问题,由申报单位补齐完善。

上报资料齐全后上报总工办。

3、总工办审查监督科室上报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建设手续,对存在问题的要求科室督促完善,审查通过后,则由站长授权其他监督科室进行竣工监督抽查。

4、被授权监督科室对上报工程进行监督抽查,若存在一般质量问题,则下发整改通知书,由参建单位整改后报抽查监督科室;若申报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报告的验收结论的,则下达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责令参建单位对该工程重新进行竣工验收。

5、监督抽查科室对上报的竣工工程监督抽查符合要求后,监督科室形成质量监督报告,进入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6、对未经监督抽查已经使用的工程,责任监督科室责令其停止违法使用行为,现场取证后对违法行为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7、建设单位办理竣工备案单时,应向总工办提交以下资料:1、介绍信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及附表;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有消防验收要求工程);5、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书;6、工程竣工备案工程款支付情况审核表(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结算的证明文件);(清欠办)7、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定额站)8、企业养老保障金结算审核表;(劳保办)9、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规定一、审批程序方面,《规定》明确了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包括初步设计审查、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

规定了审批程序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施,强调了审批程序应当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

二、审批条件方面,《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强调了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要求。

同时,规定了建设项目的审批条件应当公开,便于申请人了解和遵守。

三、审批时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建设项目审批的时限和责任。

规定了各审批环节的时限,包括初步设计审查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审查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同时,规定了审批机关应当加强协调,合理安排审批时间,确保建设项目能够及时进行。

四、审批机关的职责方面,《规定》明确了审批机关在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中的职责。

强调了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能,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加强工程质量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规定了审批机关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五、监督管理方面,《规定》明确了审批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职责。

强调了审批机关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同时,规定了社会公众有权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并可以向审批机关提出举报和投诉,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

综上所述,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推动城市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和提高建设质量而制定的,具体规定了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审批时限以及审批机关和社会公众的职责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规定,可以有效地推动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的发展,提高城市建设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也为建设项目申请人提供了明确的标准,便于他们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并进行项目建设。

济南市建委办事指南

济南市建委办事指南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服务指南一、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一)、办理机构:市审批中心建委窗口(咨询电话:86561811)(二)、申请类别:1、新设立建筑企业申请资质(1).施工总承包企业(2).专业承包企业(3).劳务分包企业(4).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企业。

2、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升级3、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4、改制、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企业申请资质5、企业资质相关内容变更、遗失补证等(三)、申报材料:1、新设立建筑企业申请资质(复印件1份,验原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3).企业章程;(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5).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身份证、劳动合同;(6).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及劳动合同;(7).验资报告;(8).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9).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10).申办劳务资质的,还须提供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证明。

2、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升级(复印件1份,验原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4).企业章程;(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6).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身份证、劳动合同;(7).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及劳动合同;(8).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质量验收备案报告、施工安全评估报告;(9).验资报告;(10).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11).企业近3年的财务、统计年报表;(12).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13).申办劳务资质升级的,还须提供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证明。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3).原资质证书正、副本;(4).企业章程;(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6).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身份证、劳动合同;(7).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及劳动合同;(8).验资报告;(9).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10).申办劳务资质增项的,还须提供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证明。

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管理,保障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是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有房屋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公有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不得利用公有房屋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从事有碍公有房屋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有房屋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权管理第六条下列公有房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以下称直管公房):(一)国家、地方财政投资购建的房屋;(二)建造成本已进入商品房成本的拆迁安置用房(因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除外)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三)依法接收和没收归公的房屋;(四)产权人申请交由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

经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有关单位管理的直管公房,按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条下列公有房屋由单位自行管理(以下称自管公房):(一)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屋;(二)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房屋;(三)军队的房屋;(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由单位自行管理的房屋。

第八条公有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变更,产权人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外,还应当凭转移、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对暂时不能确认产权归属的公有房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管。

该房屋在代管期间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济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

济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质检08
编号:济2011XXXX质备【2011】591号
工程名称
济南XXXX
工程地址
XXXX
结构类型/层数
框架/ 7
建筑面积(m2)
XXXX
开工日期
2009年XX月XX日
竣工验收日期
XX年XX月XX日
规划许可证号
建字第XXXXXXX
施工许可证号
XXXXXXX
施工图审查意见
(2009)第X号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4、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
5、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估报告。
6、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商品住宅还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11、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该工程竣工备案文件已于--年--月--日收讫,经审查文件齐全,符合法定程序,予以竣工验收备案。(该备案单不包括商铺租户自行装修部分)
(备案部门公章)
年月日
备案部门负责人
备案经办人
该表一式六份。
建设单位
山东XXXXXX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
山东XXXX有限责任公司
资质等级
甲级
设计单位
山东XXXX有限公司
资质等级
甲级
监理单位
山东省XXX监理公司
资质等级
甲级
施工单位
中国XXXX有限公司
资质等级
特级
监督机构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

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和竣工备案管理

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和竣工备案管理

3.5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和竣工备案管理竣工资料由总承包按业主和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各专业分包单位按照总承包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最后再由总承包进行审核、汇总.3.5.1竣工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已经全部完成工程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档案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工程验收,对工程实物及技术资料进行全面检查。

各专业分包单位在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完成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供完整的一套竣工资料给总承包项目部检查,符合档案馆及代建单位要求后提交给监理公司审查。

并由监理公司组织进行分部工程验收,待验收完成后并入总体工程竣工验收中一并交工。

3.5.2竣工验收程序插入竣工资料验收流程图3.5.3竣工验收组织1、单位(子单位)工程按照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完工后,施工单位自行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并整理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送质监机构抽查。

2、施工单位在收到质监机构抽查意见书面通知后符合质量验收条件的,填写《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后,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验收手续。

3、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验收前整理完整的质量监理资料,并对所监理工程的质量进行评估,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提交给建设单位.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5、建设单位在收到上述各有关单位资料和报告后,对签合工程质量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质量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并将验收组成员名单、验收方案等内容的工程质量验收计划书送交质监机构。

6、验收组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关于工程履行合同情况和在工程建设中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汇报。

竣工结算备案操作手册

竣工结算备案操作手册

竣工结算备案操作手册分目录一、竣工结算备案需注意的问题二、《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报告书》格式竣工结算备案需注意的问题《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济标定【2010】第1号)中的表格及资料需注意以下问题:一、竣工结算备案表1、是针对每个单项工程进行填写,一式五份。

2、填表内容齐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填日期(不应盖合同章、财务章、结算章及分公司章)。

3、工程名称要与施工许可证名称一致。

4、结构类型和层数要填全。

5、建筑面积要和前期手续对应(如不符应标出)。

6、开工日期与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按实填写。

7、工程结算总造价是指本单项工程中所有的单位工程所花费的费用总和,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等(不应包含设备费,若含有应单列进入)。

工程结算总造价=总承包单位结算值+建设单位专业分包结算值。

8、专业分包工程是指建设单位针对专业工程直接发包的项目。

二、竣工结算资料汇总表(1-4)注意事项1、每个单项工程应分开填写,共一份。

2、工程概况(表1):内容按要求填写齐全如无项目内容此项填“无”。

3、建筑工程造价分析表(表2)A、建设单位盖章(单位公章);B、有资格的制表人员(此工程结算负责人)签字并盖章;C、表格内数据与结算资料对应、前后上下对应;D、总、分包结算值与造价分析表(附件2)和结算备案表中的数据对应。

其中:总计=工程结算总造价;a、总计=总包小计a+分包小计b;总包小计a=建筑工程结算值(1)+装饰工程结算值(2)+安装工程结算值(3)=总承包单位结算值;分包小计=建设单位专业分包结算值的和。

注:总包小计和分包小计要填写,如专业分包项目数量包死可只填写总造价一格而不必进行造价分析。

4、“建筑工程项目人工、主要材料、机械消耗数量及单价分析表(表3)表中的数据要和结算报告资料的数据对应,注意:表3“人、材、机消耗量及单价表”里面的数值是含损耗的。

5、”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审核人员一览表”(表4)A、空格内应填入工程名称;B、所有在结算文件中签字盖章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咨询单位的人员均应填入(造价师、造价员),证书单位必须与所代表的单位一致。

济建质安站字[2010] 11 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建质安站字[2010] 11 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建质安站字[2010] 11 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全及使用功能,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电梯工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禁止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

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进行图审的,不得施工。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资格的安装专业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安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省监理人员上岗证的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第四条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对其他材料有异议时也应进行复试。

第五条安装工程的下列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隐蔽验收工程:(1)建筑电气、智能工程:电气配管、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吊顶内的配管、桥架、线槽、线缆敷设等。

(2)给排水及暖卫工程: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在埋地、墙体、楼(地)板、吊顶、保温前的管道隐蔽。

(3)通风空调工程:吊顶内风管、空调水管道隐蔽。

2、其他工序交接:穿线前的暗配管疏通、成套配电柜安装的基础、各类设备基础验收。

第六条以下项目施工时,监理人员必须进行旁站,并签署结论:1、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空调、采暖等承压管道的水压及冲洗试验。

2、排水系统的灌水、通水、通球试验。

3、采暖系统调试、通风空调系统调试。

济南市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表格

济南市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表格

附表1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 地基与基槽验收记录3分部(基础与主体结构、关键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4 桩基成孔验收记录5 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SZZJ21)6 竣工验收人员组成名单(SZZJ21-01)7 竣工验收方案(SZZJ21-02)8 竣工验收条件审查表(SZZJ21-03)9 施工单位《竣工报告》(SZZJ21-04)10 监理单位《竣工质量评估报告》(SZZJ21-05)11 勘察单位《竣工质量检查报告》(SZZJ21-06)12 设计单位《竣工质量检查报告》(SZZJ21-07)13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价记录13.1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价记录(道路工程)13.2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价记录(桥梁工程)13.3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价记录(排水管道工程)13.4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价记录(构筑物工程)13.5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价记录(河道工程)13.6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价记录(隧道工程)14 单位(子单位)工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评价记录14.1 单位(子单位)工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评价记录(道路工程)14.2单位(子单位)工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评价记录(桥梁工程)14.3单位(子单位)工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评价记录(排水管道工程)14.4单位(子单位)工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评价记录(构筑物工程)14.5单位(子单位)工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评价记录(河道工程)14.6单位(子单位)工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评价记录(隧道工程)15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及使用功能评价记录15.1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及使用功能评价记录(道路工程、桥梁工程)15.2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及使用功能评价记录(排水管道工程)样表15.3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及使用功能评价记录(构筑物工程)16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记录17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18《竣工验收报告》SZZJ22表1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年月日注:本表格是通用表格,可根据具体隐检工程内容选择项目填写。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建发[2009]22号2009-05-27【访问次数:72】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条款,即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以及索赔和现场签证等事项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的结算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济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县(市)区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双方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结算文件经建设各方签章确认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手续。

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工程竣工结算编(审)人员一览表、工程概况、主要项目工程量明细、主要材料用量及价格明细、单项工程造价分析表;(二)竣工结算报告书及编制说明;(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四)设计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经确认的竣工图;(五)现场签证及其他影响计价的资料和说明;(六)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书;(七)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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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筑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规

【实施日期】2002/08/18
【颁布单位】济建管字〔2002〕60号
济南市建筑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济南市建筑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现印发《济南市建筑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委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市建筑管理局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的具体实施。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本规定向市建管局(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市建管局每月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市建委。

市辖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各自辖区内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有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九)有施工许可证。

(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及竣工验收方案书面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应在约定的时间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的具体内容应包括: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3、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4、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并
由验收人员签字。

(五)工程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质量汇总表等竣工资料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地基与基础、主体、屋面、设备安装等项目工程质量检查及评定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组织形式、程序、内容和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情况、验收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竣工验收执行规范情况和质量评价结果进行质量监督。

对未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工程质量不符合竣工合格标准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签发责令整改或重新组织验收的通知书,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列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且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符合规定后15个工作日
内到备案机关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办理竣工工程备案手续应提供下列文件:(一)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施工许可证;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五)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
(六)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七)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质量检查报告;
(八)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九)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十)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一)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

(十二)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结合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符合规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地基与基础、主体部分工程质量抽查情况,各项功能性指标及试验的监督情况,抽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的核查情况,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情况,审查验收评价情况,其他需要证明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备案机关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审查备案文件是否齐全并对照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予以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并在收讫备案文件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第十二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个工作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或重新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整改或重新组织验收达到要求后,应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1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竣工工程备案或竣工备案采
用虚假证明文件的,备案机关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未经竣工验收及备案或未按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擅自使用工程的,备案机关应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因擅自使用造成使用方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备案机关对不符合竣工备案条件的房屋建筑工程准予备案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符合竣工验收及备案条件、文件完整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已经提出备案,备案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予办理或在规定的时间内人为拖延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单位也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济南市建筑管理局办公室 2002年8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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