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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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三讲:国际法上的国家

(四)绝对豁免主义与相对豁免主义 (五)国家豁免例外 • (1) 商业交易(第10条) • ❒ 一国如与外国一自然人或法人进行一项商 业交易,而根据国际私法适用的规则, 有关该商业交 易的争议应由另一国法院管辖,则该国不得在该商业 交易引起的诉讼中援引管辖豁免。 • ☆ 概念 • a. 为销售货物或为提供服务而订立的任何商业合 同或交易; • b. 任何贷款或其他金融性质之交易的合同,包括 涉及任何此类贷款或交易的任何担保义务或补偿义务; • c. 商业、工业、贸易或专业性质的任何其他合同 或交易,但不包括雇用人员的合同。
2.确定的领土(defined territory )。领土是 一个国家的固定的人民居住并赖以生存的地方, 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在正常的情况下, 任何国家都应当拥有确定的领土。但是国土的面 积可以有大有小,世界上的国家中,有的领土很 大,如俄罗斯联邦:1700多万平方公里,居世界 首位。加拿大:990万;中国:960万. 有的领土很小:梵帝冈市国的面积只有0.44平方 0 公里。 问题: 如何理解国家拥有“确定”的领土? 是不是说国家的领土边界必须确定无疑? 国家成立时可否允许领土界线的不确定?
(二)国家豁免主体 国家
A.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 B.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 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C.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它 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 D.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三)国家豁免的内容 A.管辖豁免 ❒ 一国应避免对在其法院对另一国提起 的诉讼行使管辖;并应为此保证其法院主动地 确定该另一国根据第5条享有的豁免得到尊重。 ❒ 不得视为同意管辖:同意适用一国法 律;援引豁免;主张权利或利益;出庭作证; 未出庭 B.强制措施豁免 ❒ 判决前的强制措施的豁免:查封、扣 押 ❒ 判决后的强制措施的豁免:查封、扣 押和执行 ❒ 同意行使管辖不构成默示同意采取强 制措施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
• 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
和事件以及境外特定的人、物和事件具有 的行使管辖的权利。 • 一般认为,管辖权包括四个方面: • 属地管辖 • 属人管辖 • 保护性管辖 • 普遍性管辖
属地管辖(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第二节国家的基本权利 fundamental rights

国家的基本权利指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 固有的、根本性的权利 .

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 平等权和自 卫权和管辖权
独立权(right of independence)


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意志处理其 内政外交事务,而不受外力控制和干涉的 权力。 独立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自主性, 即国家行使主权完全自主;二是排他性, 即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处理本国事务不受外 来干涉。
• 属地管辖,又称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其
领土内的人、物和发生的事件,按照本国 法律进行管辖的权利。
• 属地管辖是国家管辖权中最基本的管辖,
在管辖冲突时具有优越权。
• 属地管辖是专属的,排他的.国家在其领土
内可以充分地和不受干扰地行使统治权,排 除一切外来的参与,竞争和干涉
属地管辖
• 属地管辖并非是绝对的,它不适用于依法
• 按国家结构形式可区分为单一国、复合 国;按国家行使主权的状况,可分为独 立国与附属国,还有主权自愿受到特殊 限制的永久中立国;按照国家经济发展 水平,可分为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及 最不发达国家。
单一国和联邦国家
unitary state and composite states 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具有统一 主权的国家,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国 家只有一部宪法和统一的国籍、一个最高 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在国家内部划分 行政区域,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都受中 央政府的统一领导。

国际法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3-21
英联邦和法兰西共同体 英联邦和法兰西共同体既不是邦联,也不是联 邦,而是一种自成体系的国家联合体,属于经 济联合体,像一个国际组织。 英联邦首脑为英国女王,但实际掌权的是英联 邦成员选出的秘书长。 法兰西共同体与英联邦类似。
3-22
独立国家联合体是其成员国依据条约而建立的 国家联合体,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它不是 联邦;但其在核武器、军队等方面又具有共同 执掌的权力,其又区别于邦联。 政合国(Real Union)又称物合国,是指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依据国际条约而组成 的国家联合。 身合国 (Personal union)又称君合国,指两 个主权国家共同拥戴一个君主而形成的国家联 合。
3-6
案例:1949年国际法院“对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 受伤害的赔偿案”咨询意见。 对于联合国能否提出国际求偿的问题或联合国是 否具有国际人格的问题,国际法院作出一致肯定 的答复,认为联合国是能够承担国际权利及义务 的国际法主体。 联合国能够对联合国本身造成损害的会员国提出 赔偿要求。 联合国的官员在第三国领土内享有与外交代表基 本相同的特权和豁免。
3-35
(二)平等权(right of equality) 指国家的国际法律地位平等,有平等的人格。它 们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这被1970 年《原则宣言》具体阐明。 国家平等的具体表现: 1、法律地位的平等。 2、权利和义务的平等。 3、在国际司法程序上的平等。 4、主权豁免的平等。
3-2
二、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无限程度的主体-国家 有限程度的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 族组织 学术界大致分为两大派别 : 1.唯一主体派:①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传统)。 ②个人才是国际法唯一主体(社会连带法学派 )。 2.多重主体派 : ①国家个人综合说(美国学者 )。 ②国家基本主体说。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章节冲刺试题及答案:国际法上的国家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章节冲刺试题及答案:国际法上的国家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章节冲刺试题及答案:国际法上的国家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章节冲刺试题及答案: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一、判断题:1.一国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有对外行为水平,都是国际法主体。

( )2.在国际社会中,国家、国际组织、跨国集团和个人都各有一定的国际权利水平和行为水平,都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 )3.居住于外国的人同时受到该外国的法律和其本国的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 )4.国家如在经济上不独立,政治上、法律上也不可能得到独立。

( )5.船舶、飞机受其国籍国管辖,相当于该国的“浮动领土”。

( )6.根据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国家不能对外国元首、外交官员行使管辖,但可对外国国家财产行使管辖。

( )7.司法豁免权是国家主权的延伸,只有国家才有权放弃。

( )8.民族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是从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任何民族都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 )9.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为执行任务而在他国遇害,国际组织有权向该国提出外交保护。

( )10.新国家的产生必须取得国际社会的承认,否则丧失外交上的行为水平。

( )二、单项选择题:1、从国际法主体的意义上说,美国是________。

( )A、单一国B、联邦国C、邦联国D、君合国2、法律上的承认是________实行的,是________的。

( )A、默示不可追溯B、正式不可更改C、明示不可撤销D、协议能够更改3、关于永久中立国的描述准确的是:( )A、永久中立国不得实行国防建设B、因永久中立国不得缔结军事同盟、共同防务和保障条约,所以不能加入联合国而成为联合国会员国C、甲国基于本国的国家利益,发表外交声明而成为永久中立国D、永久中立国的条约当事国对永久中立国不但仅有尊重义务,还有保障义务,所以,当永久中立国受到他国武装侵犯时,条约当事国应采取非军事措施甚至军事措施恢复永久中立国的中立地位4、关于国际法上的承认,下列错误的是( )A、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个事实的确认B、承认国愿与新国家或新政府建立外交关系C、承认是一种法律行为D、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5、新中国成立后对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条约的态度是________。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上的承认的特征(Traits)
• (一)承认的主体是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 • (二)承认是承认主体对某一被承认者存在
这一事实表示接受的单方面行为
• (三)承认既是政治行为也是法律行为
二、国家承认(recognition of states)
(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性质(concept and characterisental obligation of states)
四、国家豁免权(State immunity)
• 1、概念(concept): • 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
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一国 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 案例:交易号案
交易号案
• “交易号”原是一艘美国私人船舶,于1810年在公海上被
法国军队拿捕和没收,成为法国的一艘公船,改名“巴拉 乌号”。1811年,该船遇难被迫进入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费 城港。于是原船主在联邦地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将该船 判归他们。法国没有派人出庭应诉,但宾州检察官代表美 国政府到庭陈述,认为该船即便是从原告手中非法没收的, 其所有权也已于没收当时转属法国皇帝,因此请求法院驳 回原告起诉并释放该船。地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原 告上诉到联邦巡回法院,巡回法院否定了地区法院的判决。 宾州检察官遂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③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 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三)梵蒂冈市国(Vatican City State)
• 《拉特兰条约》(Lateran Treaty)
第一,领土面积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小的,它 同意大利建立了国际地役关系,第二,它 的1500左右的人口主要是因为任职才居住 于该国并保持其国民地位的。第三,世俗 国家行使的许多权力都交给了意大利,第 四,它与外国可缔结宗教条约,对有关国 家的天主教行使教权。第五,它派往外国 的外交使节总与天主教有关,称教廷大使 或教廷公使,或临时教廷使节。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与居民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与居民

六、国家和政府的继承
概述 国家继承:
✓ 条约的继承
• 人身条约 (personal treaties) • 非人身条约(non-personal treaties)
✓ 国家财产的继承
• 国家财产随领土转移 • 所涉领土的实际生存原则
✓ 国家债务继承
政府继承:
✓ 条约的继承 ✓ 国际组织代表权的继承 ✓ 关于国家财产的继承 ✓ 债务的继承
主权行为;商业交易 •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2004年通
过、2005年1月17日开放签字)
五、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recognition)
对新国家或新政府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承认的性质:
✓ 构成说 (constitutive theory) ✓ 宣告说 (declaratory theory)
• “恶债不继承”
国际组织的继承:
案例分析:
光华寮案 科索沃独立的承认
✓ 联邦:美国、加拿大、俄罗斯联邦… ✓ 邦联:独联体
三、国庸国和被保护国 ✓ 安道尔、列支敦士登、摩纳哥
永久中立国:
✓ 以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为根据的中立义务 ✓ 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
梵蒂冈
✓ 1929年《拉忒兰条约》
第一节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四、国家的基本权利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与居民
✓ 自卫权:防御权
• 《联合国宪章》第51条与国际习惯法 • 自卫权的条件:受到武力攻击 • 预防性自卫、先发制人是否合法的问题
✓ 管辖权
• 属地管辖(领域管辖) • 属人管辖(国籍管辖) • 保护性管辖 • 普遍性管辖
✓ 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
•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 国家本身及其财产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 绝对豁免原则与限制豁免原则:区分主权行为和非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与国内法上的继承概念不同。 主要包括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
继承。
二、国家继承
〔一〕国家继承的概念
指由于领土变更而引起的附着于该
领土的权利和义务由原国家转移给新国家
的法律关系。
〔二〕关于国家继承的一般规那么
1、关于条约的继承一般规那么 〔1〕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关的条约即“人身条约
1、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根本要素 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4、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
二、国家的构成要素 〔一〕定居的居民 〔二〕确定的领土 〔三〕政府 〔四〕主权
三、国家的类型
1. 单一国 单一国际法主体
〔1〕有一个最高中央权力机关 〔2〕有统一的宪法 〔3〕有统一的国籍
2. 复合国
联邦:单一的国际法主体 邦联:不是国际法主体
1〕联邦有统一的宪法
2〕联邦有统一的、驾御各成 员邦之上的最高权力机关。
3〕联邦各成员邦的公民都具 有联邦的共同国籍。
4〕对外交往权由联邦政府掌 握,各成员邦一般不能与他国 缔约,也不能接受和派遣外交 使节。
3.附属国 4.永久中立国 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5. 微型国家
与国家继承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的实践 :
依据条约的内容和性质,区别对待, 或成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
对前政府的财产,无论在何处,一律 继承。〔光华寮案。〕
对前政府的债务,合法债务,协商解 决,“恶债〞不予继承。〔案例〕
有权继承前政府在国际组织的代表席 位。
光华寮案
光华寮是坐落在日本京都市的一座5层楼房, 1950年中国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中国大陆 掠夺财产的公款买下该寮产权,用作中国留日学生宿 舍。1961年,台湾驻日本使馆以“中华民国〞名义 在日本进行了产权登记。1967年,台湾驻日大使以 “中华民国〞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对居住在光华寮的 中国大陆留学生8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迁出该寮。 诉讼期间,中日两国政府于1972年9月29日实现邦交 正常化。日本成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 法代表,同时撤销了它对“中华民国〞的成认。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对光华察案作出了判 决,确认光华寮是中国国家财产;日本已成认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政府,故前政府对国家 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上的国家国际法主体概念:国际法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国际社会成员)是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的实体。

构成要件:1.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直接享有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能力;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所谓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就是指必须是直接的、自主的或独立的,不需要经过其他主体的中介或授权。

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一、国家。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一定条件下的有限国际法主体)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如派遣和接受使节、进行谈判、缔结条约或协定。

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

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

三、国际组织(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1.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并不是一下子的得到广泛承认的。

2.国际组织的国际人格和国际法主体地位是国际组织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往往在其组织约章中有所规定。

四、关于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的问题正方观点:个人是国际法主体1.国家的行为总是由个人来做出的2.个人有某些直接的国际法上的责任3.有些国际条约直接适用于个人4.国家的一些重要人物在国际法上享有特殊的地位反方观点: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1.国家行为是个人代表国家或经过宪法、法律的授权做出的行为2.国际法规则和条约是国家做出和缔结的3.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及外交代表享有国际法赋予他们的特权和豁免权,是基于他们依国内法所处的地位和担任的职务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国家是国际法最基本的主体和国际关系最重要的参与者。

国家也被称为国际法的“原始主体”、“完全主体”,是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适用者和实施者,国际法和其他的国际关系参与者(例如国际组织、个人)的活动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或受制于主权国家的意志。

国家的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一定的政权组织形式;4.主权。

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1. 商业交易 2. 雇佣合同 3.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4. 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 5.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6. 参加公司或其它集体机构 7. 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 8. 仲裁协定的效果
第二节 国家和政府的的承认
宣告说
一、承认的概念与性质
构成说
二、国家承认的情势
独立;分离;合并
三、政府承认的情势 四、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 五、不承认原则 五、承认的方式和效果


法 有效统治




反特
产 正统主义 对 拉


的 托巴 新 主义

主 威尔逊 义 主义

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
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永久性
临时性
有条件的承认
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
政治关系的开始 国内法效力;豁免权
承认与建交
第 三 节 国家继承暨政府继承
一、国家继承 二、政府继承
➢ 非宪法程序产生的新政府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基本权
一、国家的构成要素和类型
(一)国家的构成要素 固定的居民
(二)国家的类型
确定的领土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
政府 主权
1. 独立权
2. 平等权
单独自卫
3. 自卫权 4. 管辖权 集体自卫
5. 国家豁免
1. 单一国
单一国际法主体
2.
复合国
联邦:单一的国际法主体 邦联:不是国际法主体
三、国家与政府继承的实践
捷克斯洛伐克 波罗的海国家 俄罗斯联邦
人身条约不予继承
条约的继承
非人身条约继承
国家财产
与领土关联
国家债务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重点问题●国家的要素以及国家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豁免●国家和政府承认●国家和政府继承关键词独立权自卫权管辖权国家豁免国家承认政府承认有效统治不承认原则国家继承政府继承逆条件的承认第一节国家的要素和基本权利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一)国家的构成要素国际法上的国家具有四个构成要素:(1)固定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主权。

(二)国家的类型1.单一国与复合国(1)单一国即是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

国家只有一部宪法,一个最高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地方政府隶属于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全国国民具有统一的一个国籍,在对外关系上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

在国际关系中是一个单一的国际法主体。

(2)复合国复合国的主要形式是联邦,即由两个以上成员邦组成的国家。

联邦是国际法主体,其成员邦通常不具有国际人格。

复合国的另一种形式是邦联,它是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维持它们对内对外独立的目的,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

邦联不是国际法主体,而其各成员国是国际人格者。

2.独立国与附属国附属国包括附庸国和被保护国。

这种国家形式现今基本上已成为历史的遗迹。

3.永久中立国。

以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为依据,在对外关系上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目前世界上的永久中立国有瑞士、奥地利和土库曼斯坦。

4.微型国家微型国家在国际法上仍然是独立的主权国家,是国际法主体。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独立权不仅指国家的政治独立,还包括国家在经济上的独立。

2.平等权3.自卫权自卫权是国家使用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是《联合国宪章》第51条和习惯国际法承认的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

自卫权的行使受国际法的限制。

自卫不等同于预先性自卫、先发制人或预防性自卫概念,后者不是国际法上确定的概念。

4.管辖权管辖权就是国家依据国际法,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性管辖。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导读:国家是国际法上最主要的主体,也是国际关系的参与者。

国际法上的国家应当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其中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核心要素。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派生出来的,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及豁免权。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成立的国家或政府的一种认可,承认具有一定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对新政府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和政府的继承。

新中国的继承属于政府的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港澳恢复行使主权后,对港澳回归前的条约关系和财产关系也存在继承的关系。

第一节概述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一)国家的构成要素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是指在一定领土上并拥有统一的政权组织的人组成的具有主权的集合体。

根据国际法理论,一个集合体要构成国家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基本要素。

1、固定的居民。

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

只有具有一定数量的定居的居民,才能形成社会并在此基础上产生国家。

虽然国家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居民,但是对于居民人口的数量却没有要求。

有的国家拥有几亿甚至十几亿的人口,而有的国家却只有几万或几千人口。

2、确定的领土。

领土是国家赖于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居民生存和活动以及国家行使管辖权的地域范围。

国家的领土可大可小,领土边界也不一定已经明确划定,但是,国家必须要有确定部分的领土归属其所有。

3、政府。

国家是一个政治单位,必须由一个管理者依照法律进行治理。

政府代表国家对内进行统治,对外进行交往。

至于政府的形式、政府的连续性,甚至政府暂时处于国外等都不影响国家的存在。

4、主权。

主权是国家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也是国家区别于其他国际法主体的重要标志。

在一个地域范围内,尽管存在政府和定居的居民,但如果没有主权,就不能视为国际法的主体。

国家与主权是不可以分离的。

通常条件下,国家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基本要素,但有些时候某些要素可能仅维持到极弱的程度,而不致使该社会终止为一个国家。

国际法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当天外交部欧洲司司长孔泉约见塞尔维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通知塞方自即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尔维亚和黑山特命全权大使转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尔维亚共和国全权大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尔维亚和黑山大使馆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尔维亚共和国大使馆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 查找差 距,分 析原因 ,进一 步增强 自己作 为党员 的凝聚 力和战 斗力, 为推进 学校和 年级各 项工作 做贡献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 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 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 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
同目的。 ”
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 查找差 距,分 析原因 ,进一 步增强 自己作 为党员 的凝聚 力和战 斗力, 为推进 学校和 年级各 项工作 做贡献
❒ “个人是国际法的部分主体,个人的部分国际法主体 地位依赖于各主权国家的意志;由于一些主权国家以条约 规定个人具有部分国际法主体地位,个人才取得这种地位 。” ——李浩培
❒ “在特殊的场合个人作为具有法律人格者而出现在国 际层面上。” ——(英)伊恩·布朗利
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 查找差 距,分 析原因 ,进一 步增强 自己作 为党员 的凝聚 力和战 斗力, 为推进 学校和 年级各 项工作 做贡献
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 查找差 距,分 析原因 ,进一 步增强 自己作 为党员 的凝聚 力和战 斗力, 为推进 学校和 年级各 项工作 做贡献
1、一旦联合国的代表在执行职务受到伤害时,在涉及 国家责任的情况下,联合国作为一个组织是否有能力对应 负责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政府提出国际求偿? 2、如对1的回答是肯定的,联合国采取的行为如何才能与 受害者所属国家可能享有的权利相调和?

3. 国际法上的国家

3.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3章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国家类型
• (三)一定的政权组织 政权组织,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所有国家机关,是执行国家职能 的机构,对内行使统治权,对外代表国家进行交往。没有一定政权组 织的社会不能成为国家,但政权组织的性质和具体形式如何,不影响 国家的存在。另外,在一个国家被非法占领,该国政府成为流亡政府, 无法对被占领的领土行使政府权力的情况下,根据传统国际法会认为 该国已经灭亡,但根据现代国际法,在集体安全制度下,该国的国际 法主体资格仍然是存在的。
第3章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国家类型
被保护国,指通过条约将其重要的对外事务交由一个强国处理 而处于该强国保护之下的国家。
一般而言,被保护国保留国内问题的决定权,重要的对外 事务则交由保护国处理。
但是,被保护国并不是保护国领土的一部分,它仍然是国 际法主体。因此,在保护国与第三国的战争中,被保护国不是 作战的一方;被保护国的国民虽然享受保护国的外交保护,但 通常也不具有保护国的国籍。
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一定自 治权的实体组成的统一国家。国家 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有统一的武 装力量,并且有统一的最高权力机 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联邦制 国家与其联邦成员依据宪法划分它 们之间的权限,联邦成员具有比单 一制国家的地方行政单位较高的自 主权或自治权;联邦制国家的联邦 和地方有不同的立法、司法和行政 系统。联邦制国家的各成员的国际 地位并不完全相同。一般而言,联 邦制国家构成单一的国际法主体, 全部对外交往权集中于联邦政府, 由联邦政府统一行使对外交往权, 各联邦成员不是国际法主体,不能 独立与别国进行交往、缔结条约或 互派外交使节 。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国家类型 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三章 国法上的国家

第三章 国法上的国家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国家的要素和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豁免●国家和政府的承认●国家和政府的继承一、国家的要素——构成国家的必要条件“国家与旧氏族组织相比,第一个不同点,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

”——《马恩选集》一般认为,构成国家的四个要素为:1.定居的居民 (第一要素)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

国家是由一定数量的居民组成的,有了一定数量的居民,才能形成社会,形成一定的经济和政治结构,组成国家。

没有定居的居民,国家就不能形成和存在。

2.确定的领土 (物质基础)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和行使排他性权力的空间。

领土包括领陆、领海和领空。

有了确定的领土,居民才能聚居,才能生产居民和国家赖以生存的物质财富,国家才能在领土上建立起来,并有效地行使国家主权。

没有领土,居民便没有生存的物质基础,国家便没有管辖的空间。

3.政府(组织上的体现)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是国家的代表。

它对内实行管辖,对外进行交往。

没有政权的国家是不存在的。

至于政权组织采取何种形式,则是各国自己决定的内政问题,不影响国家的存在。

4.主权(根本属性即:与他国进行交往的能力)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固有属性。

在一个地域之内,尽管有政权组织,有定居的居民,但如果没有主权,还不能构成国家,只能是一个国家的地方行政区、殖民地或其他政治实体。

只有同时拥有主权才能构成一个国家。

以上四个要素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因此,从国际法的角度给国家下定义,国家是具有一定的居民、领土、政权组织和主权的社会实体。

二、国家的类型国家的概念:国家——具有一定的居民、领土、政权组织和主权的社会实体。

1、按国家的结构形式分:(1)单一国(2)复合国:联邦、邦联2、按国家行使主权的状况(1)独立国:完全主权国(2)附属国:附庸国、被保护国3、永久中立国:主观方面(自愿)、客观方面(其他国家承认)三、不同类型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1结构形式:A单一国(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单一国际法主体B复合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组成的联合体。

国际法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属地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 立法、司法、行政;刑法第6条
属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
域外 绑架
❒ 主动与被动;刑法第7、10条
单边
保护性管辖权(protective
jurisdiction)
刑事 措施
❒ 刑法第8条
普遍管辖权(universal jurisdiction)
—— U. S. 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 2002来自积极防御、自卫和后发制人
❒ 2008年《中国的国防》
坚持全民自卫原则
❒ 1997年国防法,第4条 ❒ 2006年中国的国防 ❒ 2010年中国的国防
专题讲座材料 自卫权适用的法律问题:余民才
思考题: 如何理解我国自卫政策的法律含义。
商业交易的判断标准
❒ 性质标准(主要标准) ❒ 目的标准(次要标准)
在确定一项合同或交易是否为 “商业交易”时,应主要参考该 合同或交易的性质。但如果合同 或交易的当事方已达成一致,或 者根据法院地国的实践,合同或 交易的目的与确定其非商业性质 有关,则其目的也应予以考虑。
3. 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 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 权权力
4. 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第2条第1款,2004年《联合国国 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1.管辖豁免
❒ 一国应避免对在其法院对另一国提起的诉讼行 使管辖;并应为此保证其法院主动地确定该另一国根 据第5条享有的豁免得到尊重。
❒ 一国如与外国一自然人或法人进行一项商 业交易,而根据国际私法适用的规则,有关该商 业交易的争议应由另一国法院管辖,则该国不得 在该商业交易引起的诉讼中援引管辖豁免。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国际法的渊源2.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的编纂5.国际法主体6.一元论7.二元论论述题1.论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理论及实践。

2.结合实践,分析我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实践。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名词解释1.国际法基本原则\2.国际强行法3.主权4.内政简答题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什么?2.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有何关系?论述题1.论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

2.如何理解国家主权的责任观念。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名词解释1.邦联2.被保护国3.永久中立国4.自卫权5.属地优越权6.不承认原则7.国家继承8.法律上的承认简答题1.国家的基本权利。

2.法律承认的效果。

3.单一国与联邦国家的区别。

4.条约继承的国际法规则。

论述题1.试述国家豁免制度。

2.结合实践,说明中国是一个单一的国际法主体,对于中国的承认与继承问题应适用的国际法制度。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名词解释1.国籍2.国民待遇3.最惠国待遇4.外交保护5.引渡6.庇护7.双重犯罪简答题1.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2.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及其适用。

3.外交保护的行使。

4.引渡制度。

论述题1.试述我国引渡法制度。

2.如何认识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

第五章国际人权法名词解释1.人权2.国际人权法3.人民自决权4.人权的国际保护5.难民6.克减权简答题1.简述人权问题的历史发展。

2.简述国际人权的基本内容。

3.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4.核心国际人权条约有哪些?论述题1.试说明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关系。

2.试述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

3.分析国际人权保护实施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六章国家领土名词解释1.国家领土2.国际河流3.先占4.时效5.割让7.国家边界8.国际地役9.占有原则简答题1.对领土主权有哪些限制?2.划界的程序和原则有哪些?3.南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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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权的性质和发展
独立是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的核心, 独立是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的核心,是最 重要的国际基本权利。 重要的国际基本权利。 独立权与不侵略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关 系密切。 系密切。 现代国际法上的独立权, 现代国际法上的独立权,不仅包括政治上 的独立权,而且包括经济上的独立, 的独立权,而且包括经济上的独立,不受 外国剥削和掠夺的权利。 外国剥削和掠夺的权利。
联邦( state) 联邦(federal state)和邦联 state) (confederated state)
联邦也称联邦国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 联邦也称联邦国家, 一定自治权的实体组成的统一国家, 一定自治权的实体组成的统一国家, 邦联,是指两个以上的完全主权国家根据它们之 邦联, 间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国家联合体。 间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国家联合体。 历史上1778年至 年至1786年的美利坚合众国 年的美利坚合众国、 历史上1778年至1786年的美利坚合众国、1815 年至1866年的德意志同盟等属于邦联 年的德意志同盟等属于邦联, 年至1866年的德意志同盟等属于邦联,而经过 1787年制宪的美国和 1787年制宪的美国和1871年俾斯麦宪法的德意志 年制宪的美国和1871年俾斯麦宪法的德意志 帝国已经成为联邦制国家。 帝国已经成为联邦制国家。目前只有俄白联盟勉 强可以称为邦联形式。 强可以称为邦联形式。
国际法知识: 国际法知识:英联邦
英联邦 (The Commonwealth) 是由英国和已经 独立的前英国殖民地或附属国组成的联合体。 独立的前英国殖民地或附属国组成的联合体。目 前有53个成员 个成员。 前有53个成员。 英国的殖民地最多时曾是其本土面积的110倍 英国的殖民地最多时曾是其本土面积的110倍, 殖民地人口数是本土人口的8 殖民地人口数是本土人口的8倍。但绝大部分目前 已经独立。 已经独立。 英国管辖的海外领地现在只剩下14处 英国管辖的海外领地现在只剩下14处,其中主要 百慕大、英属印度洋领地、 有:百慕大、英属印度洋领地、马尔维纳斯群岛 英国称为“福克兰群岛”)、以及其他岛屿 (英国称为“福克兰群岛”)、以及其他岛屿 。 英联邦虽然名称上带有“联邦”的字样, 英联邦虽然名称上带有“联邦”的字样,但并不 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联邦国家, 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联邦国家,而是一个主权国 家之间的国际合作形式。 家之间的国际合作形式。
主要区别
在对外关系上,联邦本身是国际法主体, 在对外关系上,联邦本身是国际法主体, 组成邦联的实体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组成邦联的实体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但该类实体可能具有一定的对外交往能力。 但该类实体可能具有一定的对外交往能力。 在对外关系上,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 在对外关系上,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 组成邦联的成员国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组成邦联的成员国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保护性管辖权
是指国家以保护本国重大利益为基础对外 国人在外国所实施的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 是国家属地管辖的例外, 是国家属地管辖的例外,但这种例外仅适 用于影响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严重罪行, 用于影响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严重罪行, 如威胁国家的安全和独立 只能在本国的范围内行使, 只能在本国的范围内行使,而不能在他国 的领土范围内行使
永久中立国承担 永久中立的国际义务
第一,除受到他国的武力攻击有权进行自卫外, 第一,除受到他国的武力攻击有权进行自卫外, 不得进行任何战争和武装冲突行为。 不得进行任何战争和武装冲突行为。 第二,不得订立与其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如 第二,不得订立与其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 军事同盟协定。 军事同盟协定。 第三, 第三,不得在其领土内作出任何与其中立地位不 相称的行为,如不得允许外国军队过境。 相称的行为,如不得允许外国军队过境。 第四,不得参加对他国的经济抵制或封锁, 第四,不得参加对他国的经济抵制或封锁,不得 接受附有任何政治条件以致损害其中立地位的援 助等。 助等。
思考
国家对: 国家对: 在本国的本国人 在本国的外国人 在外国的本国人 在外国的外国人 施行管辖,其依据有何区别? 施行管辖,其依据有何区别?
4.普遍管辖权
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 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 无论罪犯的国籍如何也不论其犯罪地为何处, 无论罪犯的国籍如何也不论其犯罪地为何处,行 使刑事管辖的权利。 使刑事管辖的权利。 法理基础: 法理基础:某些犯罪活动危害了国际社会的整体 利益,为了防止其实施者逃脱惩罚。 利益,为了防止其实施者逃脱惩罚。 国际习惯法所承认的可以适用普遍性管辖原则的 唯一场合是对海盗罪的惩罚。 唯一场合是对海盗罪的惩罚。 目前,国际上除了对破坏种族灭绝罪、 目前,国际上除了对破坏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和 反人类罪的普遍性管辖争议较少外, 反人类罪的普遍性管辖争议较少外,其它国际罪 如贩卖奴隶和毒品、种族隔离和灭绝、 行,如贩卖奴隶和毒品、种族隔离和灭绝、空中 劫持、 劫持、恐怖主义行为等是否属于普遍性管辖的对 则尚存争议。 象,则尚存争议。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厦门大学法学院
பைடு நூலகம்
重点
国家的构成要素 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际法上的管辖权制度以及普遍管辖权的 新近发展 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 国家概述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国家管辖豁免
第一节 国家概述
一、国家的概念和要素 国家是指定居在一块土地之上的人民在自 己的主权政府下组成的实体
属地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的法律基础是领土主权 一国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和船舶上的人、 一国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和船舶上的人、 物和事, 物和事,也可以以属地为依据行使管辖权 传统的属地管辖权发展出了主观属地管辖 权和客观属地管辖权两种具体适用方式
属人管辖权
国家有权管辖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 国家有权管辖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而 不论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 国际法虽然不禁止国家对其在国外的本国 人行使管辖权, 人行使管辖权,但却限制其行使权利的方 式,即国家只有在其本国的领土范围而不 能到他国领土上去行使管辖权
国际法知识: 国际法知识:瑞士
在两次世界大战中,瑞士的中立地位都没 在两次世界大战中, 有受到破坏,是永久中立国的典型。 有受到破坏,是永久中立国的典型。 但是,瑞士在二战中也没有严守中立。 但是,瑞士在二战中也没有严守中立。 2002年 2002年9月10日,第57届联合国大会一致 10日 57届联合国大会一致 通过决议,正式接纳瑞士联邦为联合国第 通过决议, 190个会员国 190个会员国。 个会员国。 联合国有20多个下属机构或组织的总部就 联合国有20多个下属机构或组织的总部就 设在瑞士,有超过1000个以上的国际组织 个以上的国际组织、 设在瑞士,有超过1000个以上的国际组织、 非政府组织、其他实体在瑞士设立了机构。 非政府组织、其他实体在瑞士设立了机构。
国际法知识: 国际法知识:得到中国承认的 主权国家有多少个? 主权国家有多少个?
得到中国承认的主权国家共有194个 得到中国承认的主权国家共有194个,并且 都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 都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在联合国中有 一席之地。 194个国家在各洲分布如下 个国家在各洲分布如下: 一席之地。这194个国家在各洲分布如下: 亚洲48个 欧洲44个 非洲53个 亚洲48个,欧洲44个,非洲53个,北美洲 23个,南美洲12个,大洋洲14个。 23个 南美洲12个 大洋洲14个 目前中国承认的主权国家, 教皇国” 目前中国承认的主权国家,除“教皇国” 梵蒂冈和尚未宣布建国的巴勒斯坦外, 梵蒂冈和尚未宣布建国的巴勒斯坦外,都 是联合国会员国。 是联合国会员国。
(三)永久中立国
永久中立国是指承担义务在第三国之间将 来可能发生的战争中, 来可能发生的战争中,永久保持中立并保 卫其领土完整的主权国家。 卫其领土完整的主权国家。 永久中立国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永久中立国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愿 承担永久中立的义务; 承担永久中立的义务;二是其他国家承诺 并保证该国的永久中立地位, 并保证该国的永久中立地位,多数情况是 由若干国家通过条约予以保证。 由若干国家通过条约予以保证。
国际法知识: 国际法知识:世界上最小的国家
梵蒂冈,位于罗马城西北角,世界上最小的国家。 梵蒂冈,位于罗马城西北角,世界上最小的国家。 面积0.44平方千米 人口1380人 平方千米。 面积0.44平方千米。人口1380人,主要为意大利 以意大利语、拉丁语为官方语言。 人。以意大利语、拉丁语为官方语言。首都梵蒂 冈城是世界天主教会领导中心。 冈城是世界天主教会领导中心。全国由圣彼得广 圣彼得教堂、梵蒂冈宫、博物馆、 场、圣彼得教堂、梵蒂冈宫、博物馆、公园和几 条街道组成 。在境外的罗马城拥有卡斯特尔哥多 尔福夏宫,是教皇的避暑地。 尔福夏宫,是教皇的避暑地。梵蒂冈是世界上最 富有的国家之一,无工农业, 富有的国家之一,无工农业,财政收入主要依靠 旅游、邮票、不动产出租等, 旅游、邮票、不动产出租等,在国外有大量地产 和投资。1929年 意大利和教皇签订协议, 和投资。1929年,意大利和教皇签订协议,宣布 梵蒂冈为政教合一的独立国家。 梵蒂冈为政教合一的独立国家。
国家的要素
(1)固定的居民; 固定的居民; 确定的领土; (2)确定的领土; 有效的政府; (3)有效的政府; 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4)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国家的构成和承认的关系
国家的四个要素中,对外交往的能力是主权的对 国家的四个要素中, 外面向 而主权与国家在目前是同质措辞, 而主权与国家在目前是同质措辞,实际上与国际 社会的承认密切相关。 社会的承认密切相关。 如果一个实体不被国际社会的大多数成员承认为 国家,就无法实现对外缔约、 国家,就无法实现对外缔约、参加国际组织和建 立外交关系等对外交往权能, 立外交关系等对外交往权能,主权这一核心要素 将很难得到确认。 将很难得到确认。台湾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就是一 个例证。 个例证。 因此,作为整体的国际社会的承认, 因此,作为整体的国际社会的承认,即国际社会 绝大多数成员的承认, 绝大多数成员的承认,在新国家的成立问题上是 具有一定影响效力的, 具有一定影响效力的,能够间接地影响新国家的 国际法主体资格。 国际法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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