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四章_国际货物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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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四章_国际货物买卖法
案例一
• 中国某公司7月17日向外商发出要约,向外商 出售300吨的咖啡豆,每吨CIF900元,要求7 月25日以前答复。7月22日国际市场上咖啡豆 价格猛涨。7月23日中方于即给外商发电告知, 中方货物已售完。外商收到电后,立即来电 称急需咖啡豆,考虑给中方加价要求仍按原 数发货,中方回电要求加价到每吨2650元。 外商不同意,于是双方产生争议,提交仲裁 依《公约》解决。请问该案该如何处理?
接收与接受的区别:
接收是指货到目的地,经检验后,即使 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买方也应接收货物, 并向卖方及时提出索赔,否则买方将违反收 取货物的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买方负 责。 接受是指买方认为货物在品质、数量等 各方面均符合合同要求。卖方交货相符,买 方应接受货物。通常是买方接收货物后一段 合理时间未提出任何异议,或者直接表示接 受,或者已经从事了与卖方对货物所有权相 抵触的行为。
第六节 国际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义务
(二)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P95
A.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 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 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B.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 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 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 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 (例外情形)
一.交付货物 (1)交货地点 《公约》: a.合同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 b.销售合同不涉及运输时,在货物所在地; (货物特定化) c.其他情况,在卖方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2)交货时间 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合理期限内
中国《合同法》
• 第141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 定不明确:(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 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二)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 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 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 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交付标的物。
国际商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18
① 关于发价 C.发价的效力 发价于到达受发价人时生效,发 价人于发价送达受发价人时即受其发价的约束。 发价的效力,因受发价人的拒绝而失效,即使 是不可撤销的发价,也是如此;发价定有有效期 的,如期间已过,亦即失效;发价还会因发价人 的撤销而丧失效力。
19
① 关于发价 D.发价的撤回和撤销 发价在送达受发价人之前,尚未发生效力,发价人 可以随时把它撤回。发价纵已送达受发价人,但如 撤回发价的通知同时到达,亦可阻止发价效力的发 生。 发价已经生效之后,发价人尚可撤销其发价,只要 撤销通知于受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发价 人。 但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 是不可撤销或受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 撤销的,而且受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 事时,发价不得撤销。
8
(二)国际条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的重要渊源。它所设定的规范是统 一规范,所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也被称为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统一法;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统一实体法。 1964年,国际外交会议在海牙举行,会议通过了《国际货物 买卖统一法公约》(于1972年8月18日生效)同时通过了《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于1972年8月23日生效),前 者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实体法,后者是世 界上第一部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的统一实体法。
国际商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周延
华东师范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
1
本章在前一章的基础上,从国际贸易的角度,主要 围绕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与国 际贸易惯例,具体讨论与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 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发价与接受,买卖双方的 权利与义务,对违反货物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货 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等的有关规定。
① 关于发价 C.发价的效力 发价于到达受发价人时生效,发 价人于发价送达受发价人时即受其发价的约束。 发价的效力,因受发价人的拒绝而失效,即使 是不可撤销的发价,也是如此;发价定有有效期 的,如期间已过,亦即失效;发价还会因发价人 的撤销而丧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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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关于发价 D.发价的撤回和撤销 发价在送达受发价人之前,尚未发生效力,发价人 可以随时把它撤回。发价纵已送达受发价人,但如 撤回发价的通知同时到达,亦可阻止发价效力的发 生。 发价已经生效之后,发价人尚可撤销其发价,只要 撤销通知于受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发价 人。 但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 是不可撤销或受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 撤销的,而且受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 事时,发价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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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条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的重要渊源。它所设定的规范是统 一规范,所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也被称为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统一法;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统一实体法。 1964年,国际外交会议在海牙举行,会议通过了《国际货物 买卖统一法公约》(于1972年8月18日生效)同时通过了《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于1972年8月23日生效),前 者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实体法,后者是世 界上第一部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的统一实体法。
国际商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周延
华东师范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
1
本章在前一章的基础上,从国际贸易的角度,主要 围绕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与国 际贸易惯例,具体讨论与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 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发价与接受,买卖双方的 权利与义务,对违反货物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货 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等的有关规定。
国际商法 第四章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跨越国界的货物买卖 合同。 按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的规定,凡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 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皆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结构及主要条款 1、首部 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编号、订约日期、签约地点、 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及电话等。 2、正文 包括商品名称、数量、规格、单总价、包装、装运、 支付、保险、检验、不可抗力的约定、争议解决方 式、索赔条款及仲裁条款。 3、尾部 包括文字标准及合同的效力问题
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 例
国际贸易术语释通则(2000)
1、E组 2、F组 3、C组 4、D组
E组 EXW
Ex Works (named place)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组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边交货(装运港) FOB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上交货(装运港) FCA Free Carrier (named place)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5.承诺的撤回 公约规定承诺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 通知能于该项承诺 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 达发盘人即可。
发盘撤回案 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注有“不可 撤销”(Irrevocable)字样的实盘给B,规定受 盘人在2月25日前答复为有效。但A又于当日下 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Notice of withdrawal), 该 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B处。B于2月19日才收 到A空邮寄来的实盘,由于考虑到发盘的价格对 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用电报向A发出接受通知。 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发生争议。
国际商法,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1.3 中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中国关于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包括: 中国关于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包括: 民法通则》 合同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 民法通则》 《 民法通则 》 第四章第一节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 规定,第五章第二节关于债权的规定, 规定 , 第五章第二节关于债权的规定 , 第六章关于 民事责任的规定,与货物买卖密切相关. 民事责任的规定,与货物买卖密切相关. 《合同法》第九章对买卖合同作出具体规定. 合同法》第九章对买卖合同作出具体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于货物 买卖合同,而货物买卖的标的物是货物. 买卖合同,而货物买卖的标的物是货物. 由于各国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法对" 货物" 由于各国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法对 " 货物 " 有不同的界定, 公约》 放弃了对货物下定义, 有不同的界定 , 《 公约 》 放弃了对货物下定义 , 而采取排除法, 而采取排除法 , 即将关于某些商品的买卖合同排 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 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
2.1 交付货物
2.1.3 交货的时间
各国法律规定,若买卖合同对交货时间有约定,卖方必须 各国法律规定,若买卖合同对交货时间有约定,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如何确定卖方的交货时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对如何确定卖方的交货时间, 作出下列规定: 作出下列规定: 若合同中规定了交货的日期, 若合同中规定了交货的日期,或者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 日期,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 日期,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 若合同中规定了一段交货的期间, 若合同中规定了一段交货的期间,或者从合同中可以确定 一段交货期间,卖方有权决定在这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 一段交货期间,卖方有权决定在这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 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合理时间内交货. 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合理时间内交货.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美国商人在 厦门设立的 独资企业。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2.公约的适用范围 • (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 法律的货物买卖。 甲方 A 国(缔约国) 乙 方 B 国(非缔约国)
双方约定合同适用A国法律 合同可适用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3)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买卖。不 适用公约的几种货物买卖。 • ①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特征
• (1)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法律主体 的营业地点位于不同国家。 • (2)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客体是跨国流 通的特定货物。 • (3) 国际货物买卖行为涉及多重法律 关系并受其调整。
三、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法 的 渊 源
大陆法系各国
各国国内立法
英美法系各国 我国
• 设下列各公司所属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 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 下列哪几种情况适用公约? • A.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订立 的关于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 B.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 易合同,其中服务未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 C.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关于食糖的贸 易合同 • D.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 易合同,其中服务构成了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洗衣机的买 卖能否适用 《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3)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买卖。不 适用公约的几种货物买卖。 • ①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 ②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买卖; •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3)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买卖。不 适用公约的几种货物买卖。 • ①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 ②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买卖; •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国际商法》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交付货物年;。接受货物。
3、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检验货物。
案例:德国进口方向瑞典出口方购买了1750公斤新 西兰的海蚌。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即委托一官方机 构检验,结果发现海蚌的镉含量很高。买方据此 在收到货物两个月后要求解除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二、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三、违约与违约救济 四、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时间内交货。
二、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B. 交货地点的确定
(1)若合同没有约定交货地点,而合同涉及货物的运 输,则卖方的交货义务是把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2)如果买卖合同既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也不 涉及运输,则如果该合同出售的是特定物,或是从某批 特定的存货提取的货物,或是尚待加工生产或制造的未 经特定化的货物,则卖方应在该物所在地把该物交给买 方;
二、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3、对货物品质的担保义务:卖方必须提交与合同相 符的货物。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所交的货 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品通常使用的用途; (2)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 方的任何特定用途,除非情况说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 技能和判断能力或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 (3)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 同; (4)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入容器或包装,如无 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
案例
中国A公司与法国F厂商约定:由公司按F厂商 提供的图案生产花布,分7批运往西非某国销 售。A公司完成第三批货时,突然收到德国G 厂商的投诉通知,称:A公司所售花布图案侵 犯了G厂商在西非该国的外观设计专利。为此, G厂商要求:A必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有 关损失。
问:根据《公约》,G厂商的要求能否成立, 为什么?
3、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检验货物。
案例:德国进口方向瑞典出口方购买了1750公斤新 西兰的海蚌。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即委托一官方机 构检验,结果发现海蚌的镉含量很高。买方据此 在收到货物两个月后要求解除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二、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三、违约与违约救济 四、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时间内交货。
二、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B. 交货地点的确定
(1)若合同没有约定交货地点,而合同涉及货物的运 输,则卖方的交货义务是把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2)如果买卖合同既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也不 涉及运输,则如果该合同出售的是特定物,或是从某批 特定的存货提取的货物,或是尚待加工生产或制造的未 经特定化的货物,则卖方应在该物所在地把该物交给买 方;
二、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3、对货物品质的担保义务:卖方必须提交与合同相 符的货物。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所交的货 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品通常使用的用途; (2)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 方的任何特定用途,除非情况说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 技能和判断能力或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 (3)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 同; (4)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入容器或包装,如无 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
案例
中国A公司与法国F厂商约定:由公司按F厂商 提供的图案生产花布,分7批运往西非某国销 售。A公司完成第三批货时,突然收到德国G 厂商的投诉通知,称:A公司所售花布图案侵 犯了G厂商在西非该国的外观设计专利。为此, G厂商要求:A必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有 关损失。
问:根据《公约》,G厂商的要求能否成立, 为什么?
国际商法实务(第二版)第四章货物买卖法
3. 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
供的货样或说明相符。
4. 所交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常的方
式装入容器或包装,如果无此种通 常方式,则应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 货物的方式装进容器或包装。
AC~110V
AC~220V
如果明示或暗示地使卖方知道买方所购的电视机是运往中国
境内使用……
买方并不信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买方对卖方的技能
二、卖方移交货物单据
卖方移交货物单据的义务主要取决于合同和信用证是否有 明示规定,或取决于双方的习惯做法,或取决于双方所采用的 贸易惯例。在装运港交货的情况下,卖方一般都有义务向买方 移交装运的各种单据。特别是在装运港交货的合同中还往往规 定以卖方移交装运单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对等条件。 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34条规定:如
三种不同情况
1. 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 人,以运交买方,即认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并且,标的货的 风险也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由卖方转移于买方。 2. 在销售合同中没有涉及卖方应负责货物运输事宜的场合下,如 果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货物,卖方应于 订约时双方当事人知道的这类货物所存放的具体地点交付给买 方处置;如果标的物是待制造或待生产等未特定化的货物,卖 方应于在订约时双方当事人知道的这类货物所制造或生产或存
1982年
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涉外经济合同法
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大陆法系
民商分立 法国、日本、德国等 民商合一 瑞士、意大利等
英美法系
一部分是由法院以判例形式所确立的法律原则 另一部分是有关货物买卖的单行法规
联合国贸法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国际商法(第三版)课件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请问:如果你是仲裁员,你会以哪一个标准为依据呢?
一、卖方的义务
(一)交付货物 (二)交付单据 (三)品质担保 1、货物相符的标准确定 2、责任期间 3、卖方对品质不符可做出的自我补救及条件 4、买方声称货物不符的权利 (四)权利担保 1、物权,包括所有权和担保物权两种权利之担保
义务 2、知识产权之担保义务
二、买方的义务
(一)支付货款 1、支付货款的准备 2、实际支付货款 (二)、收取货物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
付货物 2、实际接收货物
第三节 违反合同及其补救
• 问题导引:
例一:买方从国外进口一批鸡肉,合同规定应于7、8月内 装运。卖方实际装运时间为9月7日,比合同约定时间迟 延一周。已知7、8、9三个月内鸡肉的市场价格没有什 么变化。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的实现 方式,是国际货物买卖法律规制内容的核 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国际货物买卖 法就是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而存在的。本 章以调整和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国内法的共性规定为 依据,全面阐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当 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订立合同的后果
(一)概述 (二)缔约过失责任 1、“恶意谈判”所致缔约过失责任 2、违反保密义务所致缔约过失责任
三、电子合同订立所涉及的 特殊法律问题
(一)电子合同及其法律调整 (二)《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适用范围 (三)《电子通信公约》的特色内容
第二节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 问题导引: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
• 问题导引:
营业地设在中国的A公司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 寄出一份要约给营业地在美国的B公司。A在要 约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B公司在 2月25日前答复才有效。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 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18日上午送达B公 司。B于19日收到A航空邮寄来的要约,并立即 用电报发出接受的通知。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 成立问题发生纠纷。
一、卖方的义务
(一)交付货物 (二)交付单据 (三)品质担保 1、货物相符的标准确定 2、责任期间 3、卖方对品质不符可做出的自我补救及条件 4、买方声称货物不符的权利 (四)权利担保 1、物权,包括所有权和担保物权两种权利之担保
义务 2、知识产权之担保义务
二、买方的义务
(一)支付货款 1、支付货款的准备 2、实际支付货款 (二)、收取货物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
付货物 2、实际接收货物
第三节 违反合同及其补救
• 问题导引:
例一:买方从国外进口一批鸡肉,合同规定应于7、8月内 装运。卖方实际装运时间为9月7日,比合同约定时间迟 延一周。已知7、8、9三个月内鸡肉的市场价格没有什 么变化。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的实现 方式,是国际货物买卖法律规制内容的核 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国际货物买卖 法就是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而存在的。本 章以调整和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国内法的共性规定为 依据,全面阐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当 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订立合同的后果
(一)概述 (二)缔约过失责任 1、“恶意谈判”所致缔约过失责任 2、违反保密义务所致缔约过失责任
三、电子合同订立所涉及的 特殊法律问题
(一)电子合同及其法律调整 (二)《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适用范围 (三)《电子通信公约》的特色内容
第二节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 问题导引: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
• 问题导引:
营业地设在中国的A公司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 寄出一份要约给营业地在美国的B公司。A在要 约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B公司在 2月25日前答复才有效。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 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18日上午送达B公 司。B于19日收到A航空邮寄来的要约,并立即 用电报发出接受的通知。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 成立问题发生纠纷。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CISG公约
1、是国际贸易统一实体法中影响最为广泛意义最为深远的一部 公约。
我国进行对外货物买卖业务最重要的国际条约。
2、 UNCITRAL在1964年海牙外交会议上通过的 《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统一法 公约》的基础上制订的。
3、该公约于1980年在维也纳通过,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制定了统一 的法律规则。
公约除序文外,共包括四个部分计101条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二部分:合同的成立; 第三部分:货物销售; 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CISG Song
The CISG Song was written by Professor Harry Flechtner for CILE's November 2005 conference titled "The CISG and the Business Lawyer: The UNCITRAL Digest as a Contract Drafting Tool."
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 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 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 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c)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 交给买方处置。
1、有约定的依约定;
Eg. FOB伦敦
We didn't have no C-I-S-G. [1] If we bought or sold in another State we didn't know what the law would be. But now there's a Convention to make global trade more free. 'Cept them gol-danged U.S. courts just treat it like the U-C-C. [2]
我国进行对外货物买卖业务最重要的国际条约。
2、 UNCITRAL在1964年海牙外交会议上通过的 《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统一法 公约》的基础上制订的。
3、该公约于1980年在维也纳通过,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制定了统一 的法律规则。
公约除序文外,共包括四个部分计101条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二部分:合同的成立; 第三部分:货物销售; 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CISG Song
The CISG Song was written by Professor Harry Flechtner for CILE's November 2005 conference titled "The CISG and the Business Lawyer: The UNCITRAL Digest as a Contract Drafting Tool."
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 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 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 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c)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 交给买方处置。
1、有约定的依约定;
Eg. FOB伦敦
We didn't have no C-I-S-G. [1] If we bought or sold in another State we didn't know what the law would be. But now there's a Convention to make global trade more free. 'Cept them gol-danged U.S. courts just treat it like the U-C-C. [2]
国际商法课件专题四、货物买卖法要点
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 缩写Incoterms 2010 是国际商会根据国 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 解释通则》的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 201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节 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国际 条约国际惯例 一、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四、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 所有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际公 约、国际贸易惯例以及各国有关对外货物买卖 方面的法律、制度、法令与规定。 “货物”一般是指一切有形的和可以被移动的 物品。 “国际”一词的含义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售合同公约》是指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两个不 同的国家或地区。
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 凡以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商 品的品质者,均属凭说明表示商品品质的范 畴。属于这个范畴的表示方法,具体包括下 列几种: (1) 凭规格买卖。 (2) 凭等级买卖 (3) 凭标准买卖 (4) 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5) 凭商标或牌号买卖 (6) 凭产地名称买卖
规定品质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一)《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由于各国在货物买卖法方面的分歧有碍国际贸易的 发展,早在 1930 年,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就决定 拟订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但二战使该工 作一度中断, 1964 年海牙会议正式通过《国际货物 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 法公约》。但由于上述两项公约受欧洲大陆法传统 的影响较多,内容比较繁琐且概念晦涩难解,故参 加的国家寥寥无几,只有比利时、刚比亚、德国、 以色列、意大利、荷兰、圣马力诺和英国等八个国 家。
《国际商法》第4章_国际货物买卖法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贸
由于1964年海牙 会议通过的两项 公约都未能达到 统一国际货物买 卖法的预期目的
1980年4月11日于维也 纳 1988年1月1日生 效 中国政府政府: 1981.9.30签署 1986.12.1.1交存核准书
易法委员会于
1969年成立专
门工作小组 10年酝酿,1978 年起草完成,四 个部分。适用范 围;合同成立; 货物买卖;最后 条款
§1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1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二、国际货物英国货物买卖法》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1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1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法律规范
国际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SG) 《国际货物买卖时效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等。
二、国际货物买卖适用的法律
(一)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
1.大陆法
民商分立的国家:
以民法为普通法,以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一般 原则可以适用于商事活动,但如属商法另有特别规定的事项, 则应适用商法的有关规定。 (法国、德国、日本等)
民商合一的国家:
只有民法典而没有单独的商法典,如意大利就只有民法典, 瑞士只有债务法典。它们只在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中设立了有关 货物买卖的规定。
§3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一、卖方的义务
(一)概述
• 卖方的交货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3、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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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约定: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期限 中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约定、事后协议补充、 合同条款和交单据 (1)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符合合同 约定的全套单据
(2)“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议付行才履行 付款义务
17
3、品质担保:约定
(1)公约对卖方质量与规格担保义务的规定: 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5
(2)即使当事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 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 一缔约国法律,则公约仍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 的合同。 根据适用范围(1) 纽约 伦敦 公约不适用 纽约 伦敦 合 同 选 择 美国法 公约适用 国际法优先
6
我国对公约适用范围(2)作出了保留
北京
合 同 选 择
伦敦
中国法
公约不适用
保留的效力:营业地在我国的当事人与营业地在其 他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买卖合同时,只有对方当 事人营业地处于公约缔约国时,公约才可能适用, 否则,公约无论如何不适用。
7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适用的客体范围
不适用于下列合同: ①仅供私人、家人或者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除外情况。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飞机和气垫船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⑦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4、我国对80年公约的保留
(1)对第1条(1)款B项的保留
即对适用范围(2)的保留
(2)对第11条书面以外其他形式规定的保留
10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5、公约的效力:(相对任意性) (1)双方当事人可以相约(明示或默示)不适 用公约,虽然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 明确排除 选择国内法/贸易惯例
30
3、品质担保:约定
☆卖方对不符合合同的补救
卖方提前交货到实际交货日期的补救措施,但不
得让买方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和不便;并且承担由此给
买方造成的损失。
31
3、品质担保:约定
☆买方的检验
买方检验货物的时间 最短时间内验货、货物到达(新)目的地 我国:约定期间、及时检验
买方主张货物不符的权利期间 发现或者理应发现货物不符情形在合理期限通知卖 方;实际交付货物起2年(保证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内将货物不符情形通知卖方
问题: 我方失误在哪里?是否可以该商品并非凭 样成交为由而不予理赔?
22
[案例分析] 卖方避免对交易货物的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义务(既 凭规格又凭样品);虽卖方电文中告诉对方货物与 样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买方有权保留索赔
的权利;买方出具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虽不符
合实情,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故要赔偿600英镑。
32
引例:权利担保义务
【案情简介】 1998年,中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法国 某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商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 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 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 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进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中方 索赔。
【法律问题】 中方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18
1994年8月4日,厦门某外贸公司与现代 (香港)公司在 厦门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向现代公司购买1250吨南韩产高 碳铬轴承钢。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为日本标准。在订立合 同过程中,厦门公司已向现代公司说明该批货物系向厦门 轴承厂出售作为制作轴承使用。合同中明确规定质量以目 的港中国商检局的品质证明为最终依据。 9月8日货物运抵厦门,厦门商检局的品质证书表明货 物存在巨大及链状的碳化物液析,不符合制作轴承的使用 要求。权威机构——机械部洛阳研究所,出具的技术评定 结论为:“该批高碳铬轴承钢不能用于制造轴承”。厦门 公
如:来料加工、组装的合同;大型成套设备的销售
8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3、不解决的问题
(1)合同以及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
(2)所有权何时、何地转移等问题
(3)产品责任问题 原因:各国法律规定差异大,无法统一
9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3、品质担保:约定
☆品质担保的期间
公约以风险转移为标准,风险转移前卖方承担品质 担保责任,风险转移后买方承担品质担保责任。但是在 某些特殊情况下,风险虽然转移给买方,但卖方仍然承 担品质担保责任。 ①对于有些货物要在风险转移后一段时间才能发现与合同 不符的,如果缺陷在风险转移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卖方 仍然承担责任; ②如果卖方违反了他的某项义务,则卖方对风险转移后的 货物缺陷也要承担责任。
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任何特 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于卖方的技能和判 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的; 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样品或样式相同;
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包装或装箱,如果没有 此类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 或装箱。
有一年我国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 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 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又电告对方“成 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 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600英镑的 损失。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说:我批商品在交 货时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 品完全相符。但也不至于比样品低7%。
28
中国某外贸公司与德国某公司签订了一系列出口半漂布合同。 根据中德贸易协定规定,凡中国从德国进口货物,均按德方国家 标准进行验收,凡中国出口到德国的货物则按中国国家标准进行 验收。但是,这批出口半漂布合同的品质条款规定“交货品质为 一等品”,未说明一等品的含义。合同还规定“每100米允许10 个疵点,每个疵点转码10公分”,同时还列出了近20种疵点名称。 由于合同品质规定实际上是要求我方供应“0分布”,与中国国 家标准完全不符。事实上,“0分布”在任何国家的标准中都是 不可能规定的。所以中国公司出口的半漂布遭到德方索赔。德方 对中方出口的500多万米半漂布几乎都判为等外品或二等品,提 出了高达110万美元的索赔要求。其中上海第四漂染厂生产的100 多万米窄幅布根据国家标准检验都是一等品,但按这个合同的品 质条款检验,都不再是一等品了。德方有关人员也承认,这个合 同的品质要求实际上是做不到的。但是既然已经签了合同,就要 按品质不符合同要求进行赔偿。最后,中方公司向德方理赔了相 当金额后才使此案得以解决。 29
要约、承诺
13
第三节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交货、交单
卖方义务 担保义务
品质担保
权利担保 支付价款
买方义务
接收货物
14
(一)卖方义务
1、交货义务 (1) 交货的地点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第一承运人、特定地点、营业地 中国《合同法》规定与此基本一致
15
1、交货义务
(2) 交货的时间
有约定从约定:日期或期限
货物的买卖
最后条款
4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适用的主体范围 (1)如果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 并且这些国家均为公约缔约国,则公约适用于 它们之间订立的合同。 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营业地的,以合同 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是货物,是有形动产
2
一、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1)英美法:普通法、单行法(英国1994《货物 提供与销售法》、美国1952《统一商法典》)
(2)大陆法:分布于民、商法典之中 (3)中国:合同法
3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基本结构。序文+四个部分,101条 适用范围和规则 合同的成立
20
【参考结论】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 交付货物既要符合合同的明文规定,也要符合货物的通 常使用目的或买方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在 本案中,厦门公司订立合同时已向现代公司说明其购买 货物的特定目的,即系制作轴承使用,所以,虽然合同 中未对货物的显微组织作出明确规定,而且按照日本标 准,显微组织仅在订货者有要求时进行检验,但是,现 代公司必须保证货物符合制作轴承使用,现经检验货物 的显微组织存在严重缺陷,无法用于制作轴承,现代公 司即违反了其品质担保义务,其应承担交货不合格的违 21 约责任。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第四节 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1
第一节
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一般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 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交易行为。国际货物买卖的特 点:
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
27
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包装规格明显不符,已 构成违约。卖方的做法可能给买方带来意想不到的 麻烦与损失,可能影响商品的销售,使买方的原有 商业目的落空。在贸易管制严格的进口国,进口商 在进口许可证中申报的数量与实际到货不符,会遭 到海关当局的质询,甚至被怀疑逃避进口管制、以 多报少、偷漏关税等行为而被追究责任。所以,买 方有权要求退货并撤销合同。
25
3、品质担保:约定
(2)公约对卖方数量担保义务的规定:
A、卖方所提交的货物数量少于或多于合同约定, 均属于违约 B、当交货数量大于合同约定时,多交部分买方 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 C、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应当按照合同价格 付款
26
A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订立一份合同,合同规定: “番茄酱罐头200箱,每箱24罐×100克”,即每箱 装24罐,每罐100克。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200 箱,每箱24罐×200克。国外买方见货物重量比合同 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要求撤销合同。 请问,买方有权这么做吗?
(2)“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议付行才履行 付款义务
17
3、品质担保:约定
(1)公约对卖方质量与规格担保义务的规定: 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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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即使当事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 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 一缔约国法律,则公约仍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 的合同。 根据适用范围(1) 纽约 伦敦 公约不适用 纽约 伦敦 合 同 选 择 美国法 公约适用 国际法优先
6
我国对公约适用范围(2)作出了保留
北京
合 同 选 择
伦敦
中国法
公约不适用
保留的效力:营业地在我国的当事人与营业地在其 他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买卖合同时,只有对方当 事人营业地处于公约缔约国时,公约才可能适用, 否则,公约无论如何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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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适用的客体范围
不适用于下列合同: ①仅供私人、家人或者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除外情况。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飞机和气垫船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⑦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4、我国对80年公约的保留
(1)对第1条(1)款B项的保留
即对适用范围(2)的保留
(2)对第11条书面以外其他形式规定的保留
10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5、公约的效力:(相对任意性) (1)双方当事人可以相约(明示或默示)不适 用公约,虽然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 明确排除 选择国内法/贸易惯例
30
3、品质担保:约定
☆卖方对不符合合同的补救
卖方提前交货到实际交货日期的补救措施,但不
得让买方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和不便;并且承担由此给
买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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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品质担保:约定
☆买方的检验
买方检验货物的时间 最短时间内验货、货物到达(新)目的地 我国:约定期间、及时检验
买方主张货物不符的权利期间 发现或者理应发现货物不符情形在合理期限通知卖 方;实际交付货物起2年(保证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内将货物不符情形通知卖方
问题: 我方失误在哪里?是否可以该商品并非凭 样成交为由而不予理赔?
22
[案例分析] 卖方避免对交易货物的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义务(既 凭规格又凭样品);虽卖方电文中告诉对方货物与 样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买方有权保留索赔
的权利;买方出具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虽不符
合实情,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故要赔偿600英镑。
32
引例:权利担保义务
【案情简介】 1998年,中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法国 某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商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 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 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 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进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中方 索赔。
【法律问题】 中方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18
1994年8月4日,厦门某外贸公司与现代 (香港)公司在 厦门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向现代公司购买1250吨南韩产高 碳铬轴承钢。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为日本标准。在订立合 同过程中,厦门公司已向现代公司说明该批货物系向厦门 轴承厂出售作为制作轴承使用。合同中明确规定质量以目 的港中国商检局的品质证明为最终依据。 9月8日货物运抵厦门,厦门商检局的品质证书表明货 物存在巨大及链状的碳化物液析,不符合制作轴承的使用 要求。权威机构——机械部洛阳研究所,出具的技术评定 结论为:“该批高碳铬轴承钢不能用于制造轴承”。厦门 公
如:来料加工、组装的合同;大型成套设备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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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3、不解决的问题
(1)合同以及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
(2)所有权何时、何地转移等问题
(3)产品责任问题 原因:各国法律规定差异大,无法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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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3、品质担保:约定
☆品质担保的期间
公约以风险转移为标准,风险转移前卖方承担品质 担保责任,风险转移后买方承担品质担保责任。但是在 某些特殊情况下,风险虽然转移给买方,但卖方仍然承 担品质担保责任。 ①对于有些货物要在风险转移后一段时间才能发现与合同 不符的,如果缺陷在风险转移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卖方 仍然承担责任; ②如果卖方违反了他的某项义务,则卖方对风险转移后的 货物缺陷也要承担责任。
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任何特 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于卖方的技能和判 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的; 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样品或样式相同;
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包装或装箱,如果没有 此类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 或装箱。
有一年我国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 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 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又电告对方“成 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 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600英镑的 损失。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说:我批商品在交 货时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 品完全相符。但也不至于比样品低7%。
28
中国某外贸公司与德国某公司签订了一系列出口半漂布合同。 根据中德贸易协定规定,凡中国从德国进口货物,均按德方国家 标准进行验收,凡中国出口到德国的货物则按中国国家标准进行 验收。但是,这批出口半漂布合同的品质条款规定“交货品质为 一等品”,未说明一等品的含义。合同还规定“每100米允许10 个疵点,每个疵点转码10公分”,同时还列出了近20种疵点名称。 由于合同品质规定实际上是要求我方供应“0分布”,与中国国 家标准完全不符。事实上,“0分布”在任何国家的标准中都是 不可能规定的。所以中国公司出口的半漂布遭到德方索赔。德方 对中方出口的500多万米半漂布几乎都判为等外品或二等品,提 出了高达110万美元的索赔要求。其中上海第四漂染厂生产的100 多万米窄幅布根据国家标准检验都是一等品,但按这个合同的品 质条款检验,都不再是一等品了。德方有关人员也承认,这个合 同的品质要求实际上是做不到的。但是既然已经签了合同,就要 按品质不符合同要求进行赔偿。最后,中方公司向德方理赔了相 当金额后才使此案得以解决。 29
要约、承诺
13
第三节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交货、交单
卖方义务 担保义务
品质担保
权利担保 支付价款
买方义务
接收货物
14
(一)卖方义务
1、交货义务 (1) 交货的地点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第一承运人、特定地点、营业地 中国《合同法》规定与此基本一致
15
1、交货义务
(2) 交货的时间
有约定从约定:日期或期限
货物的买卖
最后条款
4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适用的主体范围 (1)如果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 并且这些国家均为公约缔约国,则公约适用于 它们之间订立的合同。 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营业地的,以合同 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是货物,是有形动产
2
一、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1)英美法:普通法、单行法(英国1994《货物 提供与销售法》、美国1952《统一商法典》)
(2)大陆法:分布于民、商法典之中 (3)中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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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基本结构。序文+四个部分,101条 适用范围和规则 合同的成立
20
【参考结论】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 交付货物既要符合合同的明文规定,也要符合货物的通 常使用目的或买方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在 本案中,厦门公司订立合同时已向现代公司说明其购买 货物的特定目的,即系制作轴承使用,所以,虽然合同 中未对货物的显微组织作出明确规定,而且按照日本标 准,显微组织仅在订货者有要求时进行检验,但是,现 代公司必须保证货物符合制作轴承使用,现经检验货物 的显微组织存在严重缺陷,无法用于制作轴承,现代公 司即违反了其品质担保义务,其应承担交货不合格的违 21 约责任。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第四节 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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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一般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 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交易行为。国际货物买卖的特 点:
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
27
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包装规格明显不符,已 构成违约。卖方的做法可能给买方带来意想不到的 麻烦与损失,可能影响商品的销售,使买方的原有 商业目的落空。在贸易管制严格的进口国,进口商 在进口许可证中申报的数量与实际到货不符,会遭 到海关当局的质询,甚至被怀疑逃避进口管制、以 多报少、偷漏关税等行为而被追究责任。所以,买 方有权要求退货并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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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品质担保:约定
(2)公约对卖方数量担保义务的规定:
A、卖方所提交的货物数量少于或多于合同约定, 均属于违约 B、当交货数量大于合同约定时,多交部分买方 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 C、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应当按照合同价格 付款
26
A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订立一份合同,合同规定: “番茄酱罐头200箱,每箱24罐×100克”,即每箱 装24罐,每罐100克。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200 箱,每箱24罐×200克。国外买方见货物重量比合同 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要求撤销合同。 请问,买方有权这么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