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知识点
法学概论_2021法学概论知识点
法学概论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法学概论复习题一、填空题A按照证据木料的来源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B不满_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D订立合同主要有两个程序,即要约和承诺。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案例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作废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F法的社会作用包括法的_政治作用_和法的社会公共作用。
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G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分为立案管辖(或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
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
国家领土由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以及领空等四部分组成。
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应具备四个基本的要素,即:确定的领土、定居从口、政府、享有主权。
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是民法的三大归责原则。
H和平共处五项原是指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J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包括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R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其结构至少包含四个部分,即条件、指示、假定和后果_。
如果具体分析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其内容实际上是三种权利要素的统一,即_自由权、请求权和诉权的统一。
S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
所有权的取得方法分为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W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法学概论重点知识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第一节法律的起源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
第二节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2、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法律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和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所需要的政治经济秩序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第三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3、制定的程序:(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3)法律的通过;(4)法律的公布。
5、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7、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系统化:系统化方式:(1)法律汇编(2)法律编纂。
8、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第四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2、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1)概念: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2)特点:1)法律适用的主体是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它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活动。
2)这种活动必须严格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和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对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
3、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1)概念: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4、社会主义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法学概论复习要点
法学概论复习要点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1.法律产生的决定性因素:(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3.奴隶制法律的特点:(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4)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4.封建制法律的特点:(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5.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确认契约自由(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确认法制原则6.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7.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8.法律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3)实体法和程序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5)国际法和国内法(6)公法和私法(7)法系9.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和统治阶级道德之间在根本的社会阶级属性方面的一致性,决定了二者必须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和互相渗透的。
法律和道德的区别:(1)存在时间不同(2)调整的范围不同(3)实施方法不同(4)表现形式不同(5)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是一元的,而道德体系是多元的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1)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2)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3)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2.社会主义法律和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3.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点:(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2)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止过时的法律(4)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4.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1)遵循宪法的原则(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4)科学和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5)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5.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程序:(1)法律案的提出(2)对法律案的审议(3)法律案的表决(4)法律案的公布6.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国务院的部门规章(5)军事法规和规章(6)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9)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10)国家认可的习惯(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7.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特点:(1)法律适用的主体是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它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活动(2)这种活动必须严格地在法宝权限范围内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对某一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8.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原则:(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正确掌握各种规范性文件相互关系的原则9.违法构成的要件:(1)违法的客体,即违法行为所损害的而为法律所保护的一定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2)违法的客观要件,即构成违法所必须具备的外部条件(3)违法的主体,即实施违法行为并要对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人(4)违法的主观要件,即实施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特点:(1)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意志关系)(2)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由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3)社会主义法律关系通过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获得表现第三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1.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1)法制是国家所确立的法律和制度(2)法制包括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的实施(3)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4)法制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所必不可少的法律秩序2.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1)有法可依(2)有法必依(3)执法必严(4)违法必究3.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①从社会主义法制的产生来看,它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主权的产生而产生的②从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来看,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制③从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发展方向来看,同样不能离开民主(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①社会主义法制把民主作为人民斗争的胜利成果,系统地、明确地、具体地记载和固定下来,以确认民主②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本身的指导作用引导人民做符合民主的事,从而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正确实现③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惩罚各种违法和犯罪行为,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以捍卫民主4.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作用:(1)对社会主义法律的确定和适用方面的作用。
法学概论知识点讲解梳理
法学概论知识点讲解梳理1.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作用:一、规范作用:①指引②评价③预测④警示⑤制裁和保护二、社会作用:①政治②执行社会公共事务3.法与经济基础:首先,法是建立在一定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即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本质。
其次,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一种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对社会发展起进步作用;另一种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对社会发展起反作用。
4.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第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相同。
两者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基础之上,并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和完善。
第二,二都所体现的都是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三,根本目的是一致的。
二者都以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己任,以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和完善为根本目的。
5.法律规范的定义:所谓法律规范,就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或认可的方式形成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以规定行为人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6.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负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惩罚性强制措施。
7.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8.法律事实按其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分类:●事件: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如时间的流逝、地震、海啸、战争等。
●行为:行为是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9.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0.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总之,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统一的关系。
11.宪法的概念: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2.宪法的特征:●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严格性此外,宪法的解释和实施监督也有特别规定。
法学概论的知识点
第一章法的一般理论名词解释1、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P17)2、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有关法律主体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P19)。
简答3、我国法的表现形式有哪些?(P8.9)a.宪法: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b.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除宪法意外的规范性文件。
c.行政法规d.地方性法规e.规章f.国际条约4、法律关系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P18)a.法律关系的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的人。
通常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国家。
b.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大体上分为物、精神财富和行为三类。
c.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d.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四章刑法(重要***)名词解释5、犯罪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P75)6、犯罪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过失和果于自信过失。
(P76)7、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P78)8、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用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权益而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
(P78)9、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一定时期,又犯应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罪犯。
(P86)简答10、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什么条件?a.起因条件,防卫行为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法学概论知识点期末总结
法学概论知识点期末总结第一部分: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内涵一、法学的概念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是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
法学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广义法学和狭义法学。
广义法学是指包括法理学、法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哲学等在内的所有法学类学科。
狭义法学是指专门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史、法律思想、法律逻辑等。
二、法学的内涵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其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规范: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具有强制力和普遍适用性的规范。
2. 法律制度:法学研究的对象还包括法律制度,即由法律规范和相应的法律机构组成的整体。
3. 法学方法:法学是以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研究方法包括逻辑分析、历史分析、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等。
4. 法学价值:法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和弘扬法治理念,促进社会公正、平等和秩序。
第二部分:法学的发展历程和主要学派一、法学的发展历程1. 古代法学:古代法学包括中国古代法学、印度古代法学、古希腊罗马法学等,具有浓厚的历史和宗教色彩。
2. 中世纪法学:中世纪法学以天主教教义为基础,包括教会法学和世俗法学。
3. 近代法学:近代法学是18世纪以后的法学发展阶段,主要表现为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等。
4. 当代法学:当代法学是20世纪以后的法学发展阶段,主要包括法律理论学、法律史学、法律哲学学等。
二、法学的主要学派1.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主张法律规范应当符合自然法则,是古希腊罗马法学的主要思想。
2. 法律实证主义学派:法律实证主义学派主张法律规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并且以实证研究方法进行法律研究。
3. 法律实用主义学派:法律实用主义学派主张法律应当对社会进行服务和调整,强调法律实用价值。
4. 法律解释学派:法律解释学派主张法律规范应当具有统一和稳定的解释性,以实现公正和合理的判断。
第三部分: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一、法学的基本原理1. 法律平等原则:法律平等原则是指法律规范适用于所有人应当平等,不得因种族、性别等因素差别对待。
法学概论复习要点
法学概论复习要点法学概论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是对法学知识的入门介绍。
下面是法学概论复习的要点,包括法学的定义、法律的定义、法学的分类、法学的对象、法学的目的和意义、基本法学概念等。
一、法学的定义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的科学,主要研究法律的起源、发展和应用等方面的理论。
二、法律的定义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为保护社会利益和调节社会关系所制定的强制性规范。
三、法学的分类2.法制学(法律制度学):研究法律的形式和结构,包括法律的层级、分类、立法程序等。
3.法律史学:研究法律的历史发展过程以及不同社会、国家的法律制度。
4.经济法学:研究法律与经济活动之间的关系,包括经济法律制度、市场监管等。
5.刑法学:研究刑法的理论与实践,包括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等。
6.民法学:研究民法的理论与实践,包括民事权益、合同、侵权等。
7.行政法学:研究行政法的理论与实践,包括行政行为、行政组织等。
8.宪法学:研究宪法的理论与实践,包括宪法的形式、内容和作用等。
四、法学的对象1.法律规范:法学主要研究法律规范的产生、内容、解释和适用等。
2.法律实践:法学还研究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应用和效果。
五、法学的目的和意义1.了解法律:通过学习法学,人们可以了解到具体的法律规范和法律的运作方式,从而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
2.保障权益:通过法学的学习,人们可以了解到法律对于保护社会成员合法权益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从而能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维护社会秩序:法学的研究可以使人们明白法律的约束力和威严,从而促使社会成员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
4.推动社会进步:法学的研究可以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法治的保障,推动社会的进步和稳定。
六、基本法学概念1.法律效力:法律对于社会成员具有约束力和行为指导作用的能力。
2.法律权威:法律的产生和实施必须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否则其效力将受到质疑。
3.法权平衡: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必须追求公正和平衡的原则,避免过度偏向其中一方利益。
法学概论 知识点总结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一章导论一、法的定义和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特征:1、规范性2、国家意志性3、国家强制性4、普遍性5、物质制约性二、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或一定的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的主要内容包括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作用4、强制作用5、教育作用社会作用的主要内容包括1、政治作用2、社会公共作用三、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或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四、法律责任的概念,立法、执法、司法的概念法律责任是指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因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
立法,又称“法的制定”,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
执法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律应用于具体的人、事件或案件的活动。
它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执法两种形式。
在习惯用法上,人们将司法机关活动以外的执法(包括行政执法)称为“执法”,而将司法机关的执法称作“司法”。
五、守法和违法守法的两个主要内容:1、履行义务2、行使权力与守法相对的范畴是违法,简言之,就是指行为违反了法律,并且依照法律应当予以追究。
须具备的要素:1、并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2、违法必须是不同程度地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或者说被认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3、只能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置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所实施的行为4、必须是行为者有主观过错的行为。
法学概论资料
法学概论资料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一、与氏族社会组织相伴存在的原始社会的规范主要是:习惯。
二、奴隶制法律的经济基础是奴隶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和奴隶人身。
三、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四、法律制定或认可的主体是:国家。
五、保证法律实施的力量是:国家强制力。
六、法的本质和特征的决定力量是:经济基础。
七、当今我国的法律体系属于:中华体系。
八、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开始于:古罗马法学家。
九、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是:《法经》。
十、规定人们可以自行选择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规范指的是:授权性规范。
十一、以法律原则的渊源为标准,法律原则可以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十二、在当代世界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是:英美法系国家。
十三、人利用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来实现一定目的的价值,这种价值被称为:法律的工具价值。
十四、最为古老的法律形式是:习惯法。
十五、法律是伴随着哪些出现而产生的: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国家。
十六、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是:资本主义法律、奴隶制的法律、封建制的法律。
十七、最早出现的一批奴隶制的成文法律有:《汉穆拉比法典》、《十二表法》、《摩奴法典》。
十八、法律的价值可分为:工具价值、目的价值。
十九、法律的正义包括:分配正义、平均正义、矫正正义。
二十、法律的三要素是: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二十一、法律规范的结构为:适用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
二十二、法律概念的功能:认知功能、构成功能、规范功能。
二十三、法律的渊源有: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引证法、宗教法、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二十四、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有: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
二十五、法律与其价值之间最基本的对应范畴:法律与正义、法律与自由、法律与效益、法律与秩序。
二十六、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
第一个决定性因素是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第二个决定性因素是奴隶制的出现。
二十七、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和资产阶级法律的共同特点。
法学概论知识点
法学概论第一章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是认可的,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2.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法具有哪些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许可的行为规范3)法是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4.我国法的表现形式有哪些?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律5.规章5.法律关系是有哪些要素构成的?1)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是当事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是负有义务的人。
2)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或义务。
4)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是消灭第二章1.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哪些?包括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国际,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照法律纳税6)其他义务第三章国家公务员有哪些主要权利和义务?义务:1.规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执行职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权利: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是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章一、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是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经典(精)-电大-成人自考-大学本科专科
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决定性因素: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它的决定性因素:第一:是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第二:是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第一:法律同国家同时产生。
第二: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第三:不断的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第四: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第五: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3、法律的特征:第一: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
第三: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第四: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第五: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4、成文法定义: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行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5、法律与道德的区别:第一:存在的时间不同。
法律只是阶级社会中的现象;而道德则是与人类社会共始终。
第二: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广。
第三:实施方法不同。
法律借助国家强强制力保证其实施;道德实施却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
第四: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一般以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出来;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中,一般没有固定形式。
第五:在一国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的,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的,每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体系。
6、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第一: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二:确定契约自由。
第三: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四:确定法制原则。
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第一: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第二: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第三: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法学概论必备知识点
1.犯罪的结果和行为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适用我国刑法,但是,如果其所犯之罪按照刑法规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犯罪中止可能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之前。
4.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有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没有5.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比照共同犯罪论处。
错!6.凡是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都不是犯罪。
7.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采用属地原则、属人、保护、普遍、折中8.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
9.自然人只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才有可能成为犯罪主体10.生理上的条件反射动作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11.梦游中的动作即使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也不构成犯罪。
12.对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漏罪的犯罪分子,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并罚方法予以数罪并罚。
13.我国法律规定的赦免只有特赦。
14.被判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
15.某一种具体犯罪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刑法理论称之为犯罪的直接客体。
16.正当防卫行为损害的利益可以小于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利益。
紧急避险必须小于17.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负刑事责任18.在量刑情节中,常见的酌定情节有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对象、悔罪表现19.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20.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21.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就被迫停止,这是犯罪预备的最主要特征。
避险过当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法学概论重点
法学概论要点观点 :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 , 即法律规范的总和 ; 狭义的法律则专指由国家有关部门拟订的规范性文件定义 : 法是国家拟订或认同的, 表现由特定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 , 以权益和义务为其内容 , 并以国家强迫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系统一种反应阶级意志和利益的特别社会规范法的实质1.法的阶级性: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第一 , 法表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 ;其次 , 但不可以简单理解为统治阶级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再次 , 法所表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而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最后 , 法所表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其实不是为所欲为 , 而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2.法的社会性 : 法是社会生活的共同需要法的政治职能即直接实现统治阶级专政, 保护统治阶级利益的职能。
法的社会职能 , 又称公共职能 , 即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而维护全体社会居民共同利益的职能。
3.法的实质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一致世界上素来就不存在只有阶级性没有社会性的法 , 也不存在只有社会性没有阶级性的法。
法的阶级性的重量在降落, 社会性增强4.法的基本特点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 拥有规范性2.法由国家拟订或认同3.法以国家强迫力保证其实行并拥有广泛的拘束力4.法例定人们的权益和义务法的渊源 : 用以表现法的规范的各样详细形式: 规范性文件 / 习惯规范性文件 : 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定程序拟订和颁布的拥有广泛拘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成文法/ 拟订法)“十六字”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 , 有法必依 , 执法必严 , 违纪必究有法可依 : 有齐备的法能够依据有法必依 : 法律拟订出来就要付诸实行执法必严 : 履行法律一定严格, 谨小慎微地依据法律规定做事, 保护法律的尊严和威望。
违纪必究 : 全部违纪犯法分子都要依法追查法律责任; 任何人禁止超出于法律之上 , 享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权法律责任 : 由违纪行为惹起的依法应肩负的责任组成违纪 :1. 一定是行为 , 而不是思想 2. 行为一定损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 对社会造成了危害 3. 一般来说主观上要有过失 4. 一定拥有行为能力或责任能力公民的政治权益和自由就是管理国家事务, 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益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 除了依据法律被剥夺政治权益的人之外 , 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法学概论知识点
法学概论重要知识点第一章法学导论1、法理学的基本含义法理学是一门以理论形态存在的有关的最一般的和普遍的概念、范畴、原理。
原则与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简而言之,法理是指法学基础理论。
2、法理学体系﹛法学导论、法的本体、法的起源类型和发展、法的运行、法治、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3、法学的历史(1、)西方法学的历史(独立的法学尚未形成)a、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代表人物: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b、中世纪(三大古老学问:神学、法学、医学)代表人物:托马斯·阿奎那c、近现代(2、)中国法学历史A、秦以前a、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如“以德配天”、“明德慎行”b、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强调圣人、贤人统治,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墨家主张以天为法,循法而行道家主张顺乎自然,“无为而治”法家推崇法治,明确提出“以法治国”等主张,并颁布了一系列旨在实现法治的政治改革和变法B、汉至鸦片战争时期汉朝:法学成为儒学的附庸汉以后:以儒学为主条件下的儒法合流,德主刑辅原则下的礼法合一三国魏明帝时曾设律博士C、鸦片战争至明国时期(主张民主共和)4、法学研究的方法A、根本方法唯物辩证法(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观点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及相互作用的观点坚持社会历史发展的观点)B、具体方法阶级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第二章法的本体1、法的概念: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具体而言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的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体系。
具体表现:(1)、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2、法的特征(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并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3、法的要素法律概念:人们认识法律事物、法律行为、法律状态等法律现象所形成的相关法律术语。
法学概论知识点总结
法学概论知识点总结一、法学概论的概念及其基本范畴法学概论是法学的基础学科,是对法学理论、法学基本概念和法学基础知识的系统阐述和分析。
法学概论研究的范围涵盖广泛,包括法学的基本概念、法的本质、法的分类、法的渊源、法律的功能与效力等,是所有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
法学概论的基本范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学的概念: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
它是以研究法律的形成、发展和实施为主要内容的学科。
法学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法律的特性、法律的规范、法律的效力和法律的作用等。
2. 法的本质:法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必然产物,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产物。
法不仅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方式,而且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工具。
法的本质是一种规范性的社会规则,是一种以强制力为支撑的社会规范。
3. 法的分类:法可以根据其制定的对象、立法机关、内容、地域、时间等不同标准分类。
按照法的制定对象可以划分为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等;按照立法机关可以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等;按照法的内容可以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等。
4. 法律的渊源:法律的渊源可以分为传统法律渊源和非传统法律渊源。
传统法律渊源指的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形成并一直沿用下来的法律渊源,如习惯法、宗教法等。
非传统法律渊源指的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形成并在具体法律生效之前可能被利用的法律渊源,如国际法、欧盟法等。
5. 法律的功能与效力: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在一定的程序下确定的、载有国家行为控制职能的规则。
它在社会中具有强制力和调整力,可以约束和引导人们的行为。
法律的功能和效力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功能和作用。
二、法学概论的基本理论法学概论涉及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法的一般理论、法的史学理论、法的哲学理论、法的政治经济学理论等。
1. 法的一般理论:法的一般理论是法学概论的基本理论之一,包括法的概念、法的基本要素、法的分类、法的功能与效力等内容。
这些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是研究法学概论的重要内容。
法学概论_2023法学概论知识点
法学概论_2023法学概论知识点一、法学概论的定义和研究对象1.1 法学概论的定义法学概论是法学的起始学科,也是法学的门户课程。
它主要以介绍和讨论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为主要内容,通过对法学的全面概述,引导学生对法学的全面了解。
1.2 法学概论的研究对象•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律、法规、法条等。
•法学的基本理论:法律哲学、法理学、法社会学等。
•法学的基本方法:法学研究、法学逻辑、法学思维等。
•法学的相关学科和领域:比较法、国际法、行政法等。
二、法学概论的基本内容2.1 法学概论的基本知识体系•法学的基本概念体系:包括法律、法规、法条等。
•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包括法律哲学、法理学、法社会学等。
•法学的基本方法体系:包括法学研究、法学逻辑、法学思维等。
•法学的相关学科和领域:包括比较法、国际法、行政法等。
2.2 法学概论的基本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法:通过对比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异同点,来揭示法律现象背后的规律性。
•归纳法:通过从具体案例中总结出普遍规律,来推断出一般性结论。
•分析法:通过对法律规定和案例进行分析和解剖,从中挖掘出其中的意义和规律。
•实证研究法:通过收集和分析法律实践中的数据和事实,来探讨法律现象的本质和规律。
三、法学概论的学科发展历程3.1 法学概论的起源和形成法学概论作为法学的起始学科,在人们探讨法律制度和法律原理的过程中逐渐形成。
它起源于古代社会的法律文化和法律思想,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概括和总结,逐渐形成了一套法学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
3.2 法学概论的发展历程•古代法学概论:主要以古代法律思想和古代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形成了古代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
•现代法学概论:在现代法学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形成了现代法学概论的基本体系。
四、法学概论的意义和作用4.1 法学概论的理论意义•探讨法律现象的本质和规律。
•分析法律制度和法律原理的内在联系。
•对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进行梳理和总结。
法学概论期末知识点总结
法学概论期末知识点总结一、法学概论的基本概念1. 法的概念:法是一种规范、强制力量和统一性的体系。
它通过国家机关制定和实施,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2. 法学的概念:法学是研究法律的起源、性质、规律和效用的学科。
它包括法律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
二、法律的分类1. 公法与私法:公法是指调整国家与个人、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私法是指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民法、商法等。
2. 权利法与义务法:权利法是指规定个人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法律规范,义务法是指规定个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的法律规范。
3. 国家法与国际法:国家法是指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规范,国际法是指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法律规范。
三、法律的发展与演变1. 法律的历史:从原始社会的习惯法到现代法的形成,法律经历了长期的发展过程,逐渐体现出专业化、民主化和国际化的特征。
2. 法律的来源:法律的来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和习惯法等,它们共同构成了法律体系的基础。
四、法律的原理与价值1. 法治原则:法治是指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没有任何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
2. 审判权原则:审判权原则是指裁判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独立行使裁判权,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司法活动。
3. 人权原则:人权原则是指国家保障公民和组织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依法平等地享有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五、法学研究的方法与思维方式1. 归纳与演绎:归纳是从个别到普遍的思维过程,演绎是从普遍到个别的思维过程。
2. 分析与综合:分析是从整体分离出各个组成部分进行研究,综合是把各个部分组合起来,形成一个整体。
3. 抽象与具体:抽象是从具体事物中抽出其共同的本质特征进行研究,具体是从抽象的概念中找到具体的应用实例进行研究。
六、法律体系与法律体系的建构1. 法律体系的内在结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和习惯法等组成的,它们之间通过上下位、一般特征、一般性和特殊性等关系构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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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知识点整理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体系(law system)。
它是指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的有机统一系统。
不具有国际性。
法律渊源法律渊源,是指法律的历史表现形式。
从历史角度看,包括:1. 风俗习惯:包括契约规范、宗教教规、道德规范等内容在内。
2.判例:中国古代也有“决事比”;英国法,美国法等。
3.成文法典:大陆法系国家。
4.权威专业人士的观点:古罗马时期的法学权威。
5.体现人之理性的“善良和正义”原则(即人类良知。
“自由心证”)是成文法国家。
法律渊源还可根据《立法法》作更明确的细分,为:宪法(人大制订和修改)法律(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国务院及部委)///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地方性法规(省市人大及常委会);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地方性规章(省市政府)还应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内法还应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解释在内。
以上内容,参见我国《立法法》(2000年)立法法下面主要说说我国的立法权。
其主要规范是《立法法》(2000年)和《宪法》(1982年)。
有这样的几个问题,需要掌握:1.谁享有立法权?享有的是立何种法规范的权力?2.法规范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参阅教材第40~42页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立法的权限分配参见《立法法》教材31页当今世界各国都有专门的国家立法机构。
说明都重视成文法。
由于成文法的明确性。
在英美法国家,成文法都必须优先适用。
但是,具体立法权力并不绝对属于某一专门机构,只是有主次之分或具体某方面事务立法权力的分配。
以美国为例:国会众参两院是主要立法机关,但主要权力在众院。
而且,美国总统也在法定范围内的立法权。
更为重要的是,立法后的审批是相互三种权力相互制衡的。
国会立法,需要总统批准。
总统立法,需要国会批准。
最高院可以认定国会或总统立法违宪而无效。
【我国也赋予中央【地方有所不同】人大和政府两机构都有立法权。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二大法系的区别:1.历史渊源不同。
一个是源于罗马法的传播;一个是在统一地方习惯法过程中形成的判例法;2.法律渊源不同。
一个是以制订法为渊源;一个是以判例法为渊源。
3.立法技术不同。
一个重视编纂法典;一个不重视法典,但也有单行法规,占少数。
4.法律结构不同。
一个是主要由公法和私法组成;一个主要是由普通法和衡平法组成。
5.法律适用技术不同。
一个是将成文法适用到具体的事件和行为;一个是遵循先例。
6.诉讼程序不同。
一个是由法官主导的讯问式;一个是法官被动听审的辩论式。
另外:司法机构设置、法律概念术语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
二大法系的法律体系与结构不同:英美法系包括以下种类的法律:(英国与美国又有区别)宪法(宪法性文件;柔性宪法)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家庭法和继承法刑法诉讼法(陪审制;抗辩式)注:其法律渊源主要是判例(普通法和衡平法),但也有成文法,主要单行法律。
(common law, equity law)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权利是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权益。
表现为权利的享有者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时可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实现权益,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人民应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应负有义务的人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是抑制一定的行为,以维护国家利益或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实现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概念与内容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
它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为基础;另一种是政治自由,即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
通常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简称政治自由。
几种行政行为法的内容(教材119页)行政行为法是规范行政行为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行政行为法:涉及立法行为。
执法行为。
准司法行为【行政复议】。
还可分行政行为一般法和行政行为特别法。
一般法,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信息公开条例》特别法,如:《治安管理处罚法》【注:与刑法相衔接】《税法》《律师法》《监狱法》《信访法》等【注:经济法】。
这一方面具有明显的行业和专业特点。
宣告失踪和死亡教材140页(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
而在未成年人或成年的精神病人,法律已为其设置了监护人制度,即使其失踪,监护人即可担负财产代管责任,无须再另设财产代管人。
如照此推理,宣告失踪,仅对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才有意义。
宣告失踪是对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其制度价值在于救济因自然人下落不明而导致的财产关系不稳定状态。
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可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保管失踪人财产、处理应了结的债权债务,维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1.受宣告人失踪。
即受宣告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2年,从失踪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失踪的,失踪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宣告失踪的程序不是自然发动,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程序才开始。
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
对于申请权的行使,法律没有规定顺序以及序位的限制,即申请人之间没有排他效力,任一申请人都可以申请。
4.由法院宣告。
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宣告失踪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公告,期间为3个月。
公告期满,失踪事实得到确认,法院应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官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与生理死亡不同的是,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推定。
宣告死亡的制度价值,在于维护生者的利益——包括配偶的再婚权、继承人的继承权、债权人的受偿权等。
由于宣告死亡要消灭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所以,法律对此慎之又慎。
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要比宣告失踪条件严格得多。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1.受宣告人失踪。
与宣告失踪一样,须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而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
对此期间,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了两类:普通期间的时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特殊期间的时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期间的开始为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宣告死亡须以诉为之,故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4、25条的解释,宣告死亡的申请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申请人范围完全相同,不同的是,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即顺序在前的申请人之申请权,有排他效力。
第一顺序为配偶,如无配偶的,下一个顺序递增为第一顺序,余以此类推;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后一个顺序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对于宣告死亡的申请人顺位,主要是为了优先保护配偶、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利益、伦理利益和情感利益。
申请人的顺序效力是,有在先顺序时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人权利平等。
4.由法院宣告。
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人的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生死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后,由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人死亡。
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民事责任P188监护人制度(教材142页)监护,是指监护人为保护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监督和保护。
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是未成人或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
规定:监护人有顺序之分。
未成人与精神病人各不相同。
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如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赔偿其损失。
同时,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著作权保护期(民法)P165著作权《著作权法》主体: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象:各种形式的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权利期限:对著作权的限制:合现使用制度就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来说。
其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就其发表权、财产权来说,其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50年。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著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诉讼时效制度追诉时效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及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新刑法生效时间:1997年10月1日。
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不适用,则无溯及力。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第12条)(教材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和中断、延长以及最长时效192页):开始: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如违反合同之日起起算,侵权之诉从侵权日或损害结果发现日起算。
中止:中断:延长:最长时效:20年时效,是指时间在法律上的效力。
时间的流动,本身也是一种法律事实,能引起法律后果。
权利人经过法定的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就是诉讼时效。
但超过时效,自愿履行的,不受限制。
时效制度意义,是方便法院及时调查案情,收集证据。
分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参见教材第192页。
(民法见教材192页)(刑法见教材280页)物权的概念P148广义是指所有规范和调整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是指民法中有关物权的规定。
物权的理解: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