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法】奉节县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和责任意识,防止滥用职权、违法行为和服务不力等行政过错行为的发生,确保行政法治化建设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错误行为认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第一步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错误行为进行认定。
这需要明确错误的事实、成因和性质,并判断其是否构成过错行为。
2. 责任追究程序:一旦行政过错行为认定,就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这包括对行政人员进行问责调查、听证、证据采集和申辩等程序,保障其合法权益和程序正义。
3. 责任追究结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应该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制裁,确保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惩处,促使其改正错误、提高执法水平。
4. 补偿与救济:当行政过错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损害时,应当对其进行补偿和救济,恢复其合法权益。
同时也可以通过行政赔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
总体而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行使权力的必要制约和保证,旨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服务公众、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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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过错及过错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过错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过失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执法人员造成的执法过错进行调查、确定责任、决定处分的活动。
第三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集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过错责任。
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一)巡查管辖地段违法建设建成的(含披棚、活动板房、砖混房屋等类型)(二)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三)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或适用程序不当的;(四)超越管辖、审批和处罚权限的;(五)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六)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一)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执法过错,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不可抗力造成执法错误的;(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四)执行上级或本级行政机关错误决定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的;(六)其他不予追究的情形。
第七条行政过错责任的确定:(一)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行使职权的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三)鉴定人、勘验人故意或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相应鉴定人或堪验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行政执法行为因审核错误造成过错的,审核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行政执法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造成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有关领导错误批示造成过错的,由批示人承担全部责任。
(六)由于承办人员的过错造成行政机关做出错误决定或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工作失误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组工干部合法、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坚持权力与责任相平衡、责任与惩戒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委组织部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单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追究工作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范围,作为工作目标管理和岗位考核的内容。
第二章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第六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违法或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
第七条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一)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指派、委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四)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的;(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的处罚不开据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七)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八)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九)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十)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十一)实施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十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
第八条在实施行政征收、征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征收、征用的;(二)擅自设立征收、征用项目,或擅自改变征收、征用范围和标准的;(三)未按法定程序实施征收、征用的;(四)其他违反征收、征用规定的。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二篇)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个人或组织因过错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这种制度旨在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公平正义。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般分为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责任追究两种类型。
刑事责任追究针对犯罪行为,由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追究则是根据民事法律规定,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涉及多个环节和程序,包括取证、调查、审理和判决等步骤。
在刑事责任追究中,嫌疑人有权利进行辩护和申诉,法庭会根据证据和法律判断嫌疑人是否有罪,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刑罚。
在民事责任追究中,受害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法庭会根据证据和法律判断被告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并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使违法犯罪者得到法律的制裁,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增强公众对法治的信心。
同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也起到预防和警示的作用,使人们在行为上更加小心谨慎,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二)运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使执法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违____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从而使行政处罚错误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了严重后果时要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超越法定权限的失职行为。
(二)执法行为无法定依据或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规定的制度、措施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
(四)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执法行为。
(五)不按照行政执法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六)违____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和其他相关业务,造成执法行为有失公正的行为。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背景行政执法是国家依法行使权力的重要手段,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一些工作人员可能存在着不当行为和违规行为,导致了行政执法的失误和不公。
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对行政执法的形象和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保障行政执法权威和公正性的必要举措。
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工作人员存在着不当和违规行为,就可能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严格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过错的责任,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行政执法是重要的国家权力行使方式,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有利于保持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也可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行为,避免滥用职权和疏忽失误。
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既有利于惩治滥用职权和违规行为,也有助于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
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规范,秉持高度的法制观念,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和信誉。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运行机制构建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的机制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需要构建一整套的运行机制,包括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和设立责任追究程序等。
这些机制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以确保行政执法错案过错的责任人得到严厉的惩罚和追究。
单位与个人两个层面的责任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应该分别对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单位来说,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运行和规范操作,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赔偿行为的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惩罚和赔偿责任。
对于个人来说,需要建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失信名单,加强个人行为的约束和纠正,同时对于工作中存在的不当和违规行为,也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惩处和追究。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在行政机关工作中发生过错行为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公务员的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务员依法行政。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过错的划分:行政过错可以分为一般过错和严重过错两类。
一般过错包括轻微失职、过失、疏忽等;严重过错包括违法、滥用职权、渎职等。
根据过错的性质和后果,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2. 责任追究的程序: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程序一般包括事实查清、责任确定、处罚决定等环节。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调查取证、听证、审查、调解等方式,对行政过错进行认定,如果发现有过错行为,可以依法追究责任。
3. 追究责任的方式: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可以采取纪律处分、行政处罚、降职、撤职、免职等多种方式进行。
根据行政过错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惩戒,以便起到警示作用,杜绝行政过错行为的发生。
4. 救济机制: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中,被追究责任的公务员也有权利进行申诉和救济。
他们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保障公务员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制度安排。
它可以约束公务员的行为,规范行政
机关的工作,有效地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最终实现公平、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
关于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办法
关于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执法和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下同)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其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障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建立并执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权向监督机关投诉或者举报。
因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使职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行政赔偿。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在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关于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办法
关于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执法和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下同)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其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障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建立并执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权向监督机关投诉或者举报。
因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使职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行政赔偿。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在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行政执法过错案件是指本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经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履行法定职责,指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指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是指行政责任。
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从其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条本机关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力与责任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凡经检举、投诉、行政诉讼或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追究过错责任的,由相关科室报分管局长和局长批准,报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处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行政过错案件:(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者变更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二)经行政复议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撤销或者纠正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三)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造成行政赔偿的;(四)继续行使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的;(五)经群众举报、投诉、社会舆论监督、上级行政机关批示整改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第五条具体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的确认:(一)经局分管领导或一把手签字,以本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过错案件的,由上级机关追究本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机关行政执法科室作出错误或者不当决定,导致行政执法人员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行政执法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行政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决策失误,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对于过错案件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或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三)暂停或者取消被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四)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五)给予行政处分;(六)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错误行为进行追
究法律责任的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追究制度的依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级行政机关的
规章制度。
2. 追究的主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行政执法人员,包括政府工作人员、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等。
3. 追究的范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过错
行为,包括违法执法、滥用职权、不作为、不当执法等。
4. 追究的方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追究,包括纪律处分、
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
具体的追究方式和程序由行政机关根据情况进行决定。
5. 追究的程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决定
处罚等环节,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
6. 追究的标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评估时,通常
以法律法规为基准。
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行为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可以被
追究责任。
总的来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的追究制度,可以有效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行使执法职责中出现的过错行为,应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它既是行政执法体系的有效补充,也是行政执法规范化的必然要求。
I. 行政执法过错的概念和形式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执法职责的过程中,违法法律法规,或者超越或滥用职权,造成不符合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行政执法过错通常分为正、过、失三种类型。
II.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已经规定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首先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执行职务中,有违法行为、违纪行为和职务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接受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决定和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在《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中也都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作出了规定。
III.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实现途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实现。
首先是因果关系举证方式。
当事人要求对公务人员行使执法职责过程中的过错进行赔偿时,需证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已经形成了因果关系,导致了其损害。
其次是常见的审查机构审查方式。
此方式本质上是对行政机关自身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防止行政执法过错的发生。
在此基础上,第三是行政机关自己对可能出现的过错行为提前作出预防和规避,减少损害的范围和程度。
最后,还有公益诉讼和媒体曝光等方式,可以形成舆论压力和社会监督。
IV.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完善方向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很显然意味着制度本身尚待进一步完善。
首先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管以及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建设。
第二是强化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机制的效力,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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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法】奉节县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行政败诉案件过错
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落实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县各级行政机关和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政或消极应诉造成行政诉讼败诉、行政赔偿、行政复议错案的(以下统称为行政败诉),其过错责任的追究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行政败诉案件中的涉诉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具体实施的职能部门作为涉诉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责任。
第五条行政败诉案件应当追究过错责任,具体实施由县政府法制办和县监察局按职责分工,共同承担。
各涉诉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第六条实施行政诉讼、复议、赔偿案件备案制度。
涉诉行政机关应在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赔偿决定书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赔偿决定书备案。
备案情况
纳入年终依法行政考核。
第七条实施行政败诉案件分析报告制度。
行政败诉案件的涉诉行政机关应在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赔偿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行政败诉案件分析报告。
报告情况纳入年终依法行政考核。
县政府法制办作为涉诉行政机关行政败诉的,应在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赔偿决定书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报送行政败诉案件分析报告,并抄送县监察局。
第八条行政败诉案件分析报告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败诉原因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行政败诉案件涉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认定和追究由县监察局实施。
县政府法制办在收到行政败诉案件分析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移送县监察局调查处理。
县监察局收到县政府法制办移送的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职责开展调查,应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败诉案件包括:
(一)经人民法院或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或部分撤销、确认违法、变更、责令限期履职的案件。
(二)存在行政过错,虽经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协调结案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三)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要求行政赔偿并经赔偿义务机关依法确认应予赔偿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