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量刑处罚是怎样的
“诈骗罪犯罪预备”VS“传授犯罪方法罪”
“诈骗罪犯罪预备”VS“传授犯罪方法罪”作者:韩佳福许学仕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摘要】文章主要结合具体案情探讨了“诈骗罪犯罪预备”和“传授犯罪方法罪”。
【关键词】诈骗罪犯罪预备;传授犯罪方法罪;区别一、案情2012年3月初,被告人孟某某、谢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经合谋后先后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漳州市南靖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进行药品买卖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薛某某、赖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68000元。
2012年3月中旬,被告人孟某某、谢某某在贵州省贵阳市动员罗某某(罗某某因伙同他人实施其它诈骗犯罪被另案处理)一起参与诈骗,罗某某答应。
2012年3月24日,被告人孟某某、谢某某及罗某某买好火车票后,准备第二天坐火车到福建省实施诈骗。
2012年3月27日,三被告窜至龙岩市长汀县,并在长汀县一家宾馆住下。
2012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孟某某、谢某某与罗某某一起窜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并入住龙岩市新罗区的xx宾馆。
被告人孟某某、谢某某与罗某某商定采用虚构进行药品买卖的方法向他人实施诈骗,同时还对三人在诈骗中的角色进行了分工,罗某某被分配负责扮演“卖药”的角色,按被告人孟某某、谢某某的要求三人相互配合进行了演练。
最终,被告人孟某某、谢某某与罗某某因在龙岩市尚未找到作案目标,未能着手实施诈骗犯罪,2012年3月28日晚在龙岩市新罗区xx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进行诈骗,骗取财物合计人民币68000元,数额巨大,并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诈骗的具体方法,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
二、审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某、谢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孟某某、谢某某在第二起犯罪事实中的行为犯传授犯罪方法罪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但二被告人共同诈骗的犯罪预备行为,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预备犯罪的处罚标准
一、预备犯罪的处罚标准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应注意两点:1、在使用罪名时,应在罪名后加括弧标明预备形态问题,如“抢劫罪(预备)”。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形态也应如此,如抢劫罪(未遂)、抢劫罪(中止)。
下文不再赘述。
2、对预备犯原则上应予以从宽处罚。
但是刑法对预备犯规定的处罚原则是得减主义。
即审判人员可以予以从宽处罚,也可以不予从宽处罚。
此外,对既遂犯是予以从轻处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也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决定。
3、应注意犯罪预备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关系。
犯罪预备的成立以犯罪行为足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情况的,应依法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预备的行为有哪几种下列行为属于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的行为:(1)准备用以杀伤被害人或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的,如购买匕首、寻找棍棒、绳索等;(2)准备用以排除犯罪障碍的器械物品的,如准备斧头砸门,准备锯错撬锁等;(3)准备用以到达或逃离现场的交通工具的;(4)准备用以接近犯罪对象的工具的,如准备翻墙用的梯子。
下列行为属于为了犯罪创造其它便利条件的行为:(1)事先踩点,调查犯罪现场,调查被害人行踪等;(2)到达现场等候被害人的到来;(3)勾结、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现实生活中,犯罪预备行为并不限于上述几种。
三、犯罪预备是犯罪吗刑法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犯罪预备是犯罪。
关于哪些是犯罪预备行为,刑法没有更详细的规定,在实践中,常见的预备行为有5种:1、准备工具。
如为了抢劫,大量购买管制刀具。
2、练习犯罪的手段。
如为了扒窃,练习扒窃的技能。
3、进行犯罪前的调查。
如盗窃之前的踩点,杀人之前了解被害人的情况。
4、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
如要盗窃、抢劫的时候先把人家的狗给毒死。
刑法——量刑情节
第五十课量刑情节一、量刑情节的概念量刑情节,是指由刑事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定罪事实以外的,体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据以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所应当或可以考虑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
量刑情节具有以下特征:首先,量刑情节与犯罪构成事实无关,是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事实情况。
如果某种事实情况是犯罪构成必不可少的,那就不是量刑情节而是定罪情节。
因为犯罪构成事实的作用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而量刑情节只是对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是否立即执行刑罚具有影响。
因此,只有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事实才是量刑情节。
其次,量刑情节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影响作用。
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量刑的两大根据,这就决定了作为量刑情节的事实要么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要么影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既不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又不影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事实,自然不能成为量刑情节。
再次,量刑情节是在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时需要考虑的事实情况。
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需要考虑的事实情况很多,有的事实情况是定罪时需要考虑的,有的事实情况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只有后者才是量刑情节。
二、量刑情节的分类量刑情节的内涵丰富,外延广泛,性质各不相同。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量刑情节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一般而言,以刑法是否就量刑情节及其功能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将其分为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1.法定情节法定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其具体内容、能够影响量刑轻重的事实情况。
它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分则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
我国刑法共规定了以下四种法定情节:第一,从重处罚情节。
它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对有从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从重处罚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依照刑法第60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不允许法外加刑、破格判刑。
否则,从重处罚就成了加重处罚;二是从重处罚是比没有这个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重的刑罚。
刑事案件量刑的基本步骤及计算公式
刑事案件量刑的基本步骤及计算公式一、量刑的基本步骤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
第二步,确定基准刑。
第三步,确定宣告刑。
而这三大步又可分为几个小步骤,具体为:第1步、确定相应的法定刑幅度。
第2步、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第3步、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基准刑只能大于或等于量刑起点,不能小于量刑起点)。
第4步、用犯罪未遂、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从犯、胁从犯、未成年犯、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等体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责任大小的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得到一个量刑结果。
(这属于第一个层面上的量刑情节,共12种量刑情节,如果没有这12中情节中的任何一种,就不用进行这一步骤)。
第5步、用自首、立功、积极赔偿等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进行调节,得到拟宣告刑(这属于第二个层面上的量刑情节)。
第6步、根据拟宣告刑依法确定宣告刑备注:第1层面量刑情节共有12种,分别是:犯罪主体(4种):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盲人犯罪;不法阻却事由(2种):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形态(3种):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共同犯罪(3种):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为何没有主犯?)第2层面量刑情节主要有(11种):自首、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累犯、前科劣迹、对弱势人员犯罪、在灾害和突发事件期间犯罪、被害人过错。
(缺少立功?)二、相关概念的内涵与特征(一)量刑起点的内涵与特征1、内涵: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2、特征:(1)量刑起点是针对具体犯罪而言的,区别于根据抽象个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量刑起点幅度,由法官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比照抽象个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的量刑起点幅度内确定;(2)量刑起点是指一般既遂状态下所应判处的刑罚;(3)量刑起点是一个刑罚点,而不是一个幅度。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这三者有哪些不同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这三者有哪些不同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这三者有哪些不同中⽌的⾃动性是犯罪中⽌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
预备犯、未遂犯也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但是它们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由⽽未得逞的。
即不是出于犯罪分⼦本⼈意愿,⽽是由难以克服的外部障碍造成的。
所以,犯罪未遂也可称为障碍的未遂。
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的反抗;第三者的阻⽌;⾃然⼒的阻碍;物质的阻碍;犯罪⼈能⼒不⾜;认识发⽣错误等等。
例如,张三意图强奸⽽使⽤暴⼒将被害妇⼥按倒,未能性交即被赶来的警察抓获,就属于因第三者的阻⽌⽽犯罪未得逞;再如李四进⼊银⾏却打不开保险柜以致⼀⽆所获,就属于物质障碍及⾃⾝能⼒不⾜的原因⽽未得逞。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1.在进⾏了犯罪准备,⽽后放弃了着⼿实⾏的,应当认定为中⽌犯。
例如,甲某准备了毒药杀害其夫,因为害怕⽽没有敢下毒,后来放弃杀⼈念头,把毒药扔掉。
因为尚未着⼿就⾃动放弃犯罪,属于在预备过程的中⽌。
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
在进⾏了犯罪准备,没有着⼿实⾏的情况下,因为情况有变,主动撤退,但未放弃犯罪意图的,不是中⽌。
例如甲⼄⼆⼈预谋盗窃某银⾏,在⽩天“踩点”之后,晚上前来⾏动。
发现银⾏有很多⼈在加班,不便下⼿,便撤⾛打算改⽇再来⾏窃。
这属于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
因为犯罪⼈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放弃犯罪意图。
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
再例如,律考试题:甲某携⼔⾸赴⼄家杀⼄途中,因肚⼦疼痛难忍⽽回家,属于犯罪撤退,成⽴预备犯。
3.即使客观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动停⽌的,也是⾃动中⽌。
例如甲某使⽤过期失效的农药投放到⼄某杯中,意图杀⼄。
后改主意,在⼄某喝⽔之前将杯中⽔倒掉。
虽然因为农药已经失效,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犯罪,但甲某并不知道,在⾃认为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放弃犯罪的,可成⽴犯罪中⽌。
4.在客观上能够完成犯罪,但⾏为⼈⾃认为出现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撤离的,属于犯罪撤退,不成⽴犯罪中⽌。
量刑计算公式 案例
量刑计算公式案例量刑计算公式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根据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情况,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计算,确定被告人的刑期和罚金。
下面列举十个案例,介绍不同类型罪行的量刑计算公式。
一、盗窃案件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量刑计算公式为:刑期=(被盗财物价值÷1000)× 2个月,罚金=被盗财物价值× 30%。
例如,若被盗财物价值为5万元,则刑期为100个月,罚金为1.5万元。
二、故意伤害案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量刑计算公式为:轻伤刑期=3-7年,罚金=3万元;重伤刑期=10-15年,罚金=10万元;特别重大伤害刑期=15-20年,罚金=20万元。
例如,若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使轻伤,罚金为3万元,刑期为3-7年。
三、贪污案件贪污罪是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其量刑计算公式为:贪污金额在10万元以下刑期=3-10年,罚金=贪污金额× 30%;贪污金额在1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100万元刑期=10-15年,罚金=贪污金额× 50%;贪污金额超过100万元刑期=15-20年,罚金=贪污金额× 70%。
例如,若被告人贪污金额为50万元,则刑期为10-15年,罚金为25万元。
四、走私案件走私罪是指非法贩卖、运输、收购、出售或者非法运输、出入境的行为,其量刑计算公式为:走私数量在500克以下刑期=3-7年,罚金=走私物品价值× 30%;走私数量在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刑期=7-10年,罚金=走私物品价值× 50%;走私数量在1千克以上刑期=10-15年,罚金=走私物品价值× 70%。
例如,若被告人走私物品价值为50万元,则刑期为10-15年,罚金为35万元。
五、毒品案件毒品罪是指非法生产、贩卖、运输、出售、存储、运输毒品的行为,其量刑计算公式为:轻度毒品刑期=3-7年,罚金=毒品价值× 30%;大麻罪刑期=7-15年,罚金=毒品价值× 50%;鸦片罪刑期=10-15年,罚金=毒品价值× 70%;海洛因罪刑期=15-20年,罚金=毒品价值× 100%。
预备犯的处罚根据
作 者 简 介 : 洪水 , 北 政 法 大 学刑 事 法 学 院教 授 , 舒 西 西北 政 法 大 学刑 事 法 律 科 学研 究 中心 研 究 人 员 , 学博 士 ( 法 西安 ,11 2 ; 健 , 阴师 范 702 )许 淮
学院法学院讲师, 武汉 大学法学院2 0 09级刑 法学博士生( 淮安 ,2 30 。 2 3 0 ) ① 陈兴 良: 刑法适 用总论》 第二版 ) 北京 : 《 ( , 中国人 民大学 出版社 2 0 0 7年版 , 3 1 6 第 6 —33页。
既遂 , 要求 行 为 人 为 其 预 备行 为 承 担 责 任 的根 据 何 在 ?刑法 总则对 于犯 罪 预备 及 对 预备 犯 的处 罚有 明
文规定 , 近来诸 多学者撰 文认 为我 国刑法关 于犯罪 预
备 的规定应 该取 消 , 预备 犯 的可罚性 何在 ?本文力 图
探 求预备犯 的处罚 根据 。
罚条件 。预备犯 的处罚根 据存 于在 刑 法规 范之 外 , 应该 从 预备 犯 自身 的 构造 及 行 为规 范 中来探 寻。 处 罚预 备犯是 刑 事立法立 法理性 的体 现 , 法机能 的要 求 , 实现 刑 事立 法伦 理 的价 值取 向实现 实质 刑 是
公平和 正 义的必 然 , 司法 实践也说 明处罚预备犯 没 有障碍 。
我 国刑法 以处罚 既遂犯 为原则 , 以处罚未 遂犯为
例外 , 对于 预备犯 的处罚是 原则还 是 例外还 是值得 但 探讨 的问题 , 罪预 备 相对 于犯 罪未 遂 、 罪 中止 仅 犯 犯 有预备行 为 有实 行 着手 , 论 从 空 间还 是 结果 上 , 没 不
来 看 明显有别 于犯罪未 遂和犯 罪 中止 , 不 同于犯罪 更
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有哪些
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有哪些?量刑情节一般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未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与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
一、法定量刑情节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第2段前段)。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第67条第1段后段);(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防卫过当(第20条第2款);(2)避险过当(第21条第2款);(3)胁从犯(第28条);(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后段)。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后段);(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390条第2款);(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第27条第2款)。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第17条第3款)。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2)未遂犯(第23条第2款);(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4)自首的,(第67条中段);(5)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前段)。
量刑标准和实际判是怎样规定的
一、量刑标准和实际判是怎样规定的一般是量刑来确定,实际坐牢会根据自己表现。
量刑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
要看个人表现能减刑多少。
1、从相关法律规定上来讲,减刑最高可以判掉一半以下,但在实践中服刑人员减刑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很少有人达到这个情况。
2、在投入监狱之前在看守所关押期间是不能减刑的。
3、正常的减刑大概在40%左右,当然这只是一个参考,主要还是依靠个人能力、好好表现。
二、刑罚裁量主要考虑哪些因素1、量刑要素分为法定要素和酌定要素。
法定要素系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酌定要素系虽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根据刑事政策和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的因素。
2、量刑要素包括社会危害性要素和人身危险性要素两类。
社会危害性要素是指由犯罪的客观危害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综合体现决定的因素;人身危险性要素是指反映犯罪人再次犯罪可能性的因素。
3、法定的量刑要素由刑法总则和分则分别规定。
总则规定的量刑要素包括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盲聋哑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累犯、自首和立功等。
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包括分则条文在罪状描述中反映的社会危害程度,如犯罪行为的程度、犯罪的次数、犯罪的数额、犯罪的后果、犯罪对象的个数等。
4、酌定的量刑要素一般包括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犯罪动机、起因、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退赃和赔偿情况等。
三、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常用量刑情节背诵版
常用法定量刑情节口诀1、应当、可以从轻或减轻应当从轻或减轻十四十八过失翁(14~18的人及已满75周岁的老人过失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自首、立功样样行(自首、立功只要一样就可以从轻或减轻)教唆犯罪未遂心(指教唆未遂,犯罪未遂)老翁故意半巅峰(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犯罪,已满75故意犯罪,可以从轻减轻)2、应当、可以、减轻、免除应当减轻或免除防避过当胁从族(防伪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考虑此三种没有主观恶性或恶性小)犯罪中止看两眼无损当免损当减可以减免大功扛(要重大立功,不是一般立功)行贿介贿快声张(要抢先被追诉前声张—主动交待、晚了白搭)贪污受贿别超限悔改过后就退赃(数额在5000~1万之间可考虑本情节,悔改并积极退赃)尚未造成严重果欠账不赖诉前偿(恶意欠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免除处罚)3、应当、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应当从减或免除,只有从犯享此福可以从减或免除,聋哑盲人预备族(聋哑人或盲人以及预备犯)4、可以从轻、可以免除坦白可以从轻罚,如实供述即为佳若能避免特重果,可减处罚不算差(犯罪较轻同时还要自首)种植毒物别害怕,公安来前铲除他轻罪外加油自首,以上皆可为免罚。
5、应当从重处罚情节有二:不满十八去教唆,外加累犯属总则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2、已满75周岁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3、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4、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5、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应当减轻6、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7、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犯罪,应从重;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8、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9、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10、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坦白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11、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12、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13、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14、累犯、应当从重。
量刑情节
1. 犯罪既遂: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2. 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3. 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4. 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6. 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7. 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免除处罚。
8. 教唆犯:1)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教唆未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4)“间接正犯”,应当按单独犯论处。
5)刑法分则已将某种教唆行为特别规定为独立犯罪的,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不以共犯论处,而是分别定罪处罚。
9.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免除处罚。
10. 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不适用缓刑。
不适用假释。
11. 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2. 一般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13. 重大立功:可以减轻、免除处罚。
14. 自首+重大立功:应当减轻、免除处罚。
15.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减轻16.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减轻17.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18. 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可以从轻、减轻、免除19. 在外国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法处罚的:可以免除、减轻(注意顺序性!!!)。
最高人民法院 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是指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法院对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和刑罚幅度所作出的规定和解释。
量刑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公平司法、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的制定,旨在通过明确规定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保刑罚的公正合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了对不同犯罪行为的刑罚幅度和刑罚种类的规定。
在具体的刑事案件中,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进行量刑裁量,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的制定,不仅仅是为了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更重要的是为了引导司法实践,规范刑事裁判,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的适用,能够有效地约束司法机关的裁量权,避免因个别法官的主观臆断而导致的不公正判决,确保刑罚的公正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的制定,是在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险性的基础上进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的制定,不仅要考虑到对犯罪行为的惩处,更要兼顾到对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
因此,在量刑标准的制定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保刑罚的公正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的制定,是司法实践的重要保障,也是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的适用,能够有效地规范司法裁判,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进行裁判,确保刑罚的公正合理。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的制定和适用,对于保障公平司法、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引导司法实践,规范刑事裁判,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的适用,能够有效地约束司法机关的裁量权,避免因个别法官的主观臆断而导致的不公正判决,确保刑罚的公正合理。
希望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能够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进行裁判,确保刑罚的公正合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国预备犯处罚之依据
裴 思 源
( 沈阳师 范大 学法学 院 , 辽 宁 沈 阳 1 1 0 0 3 4 )
【 摘 要】 预备犯 的处罚依据在 中外理论上存在着一些争议。我 国之所 以处罚预备犯是基于理论依据 、 法律依 据、 事实依据和政 策依
受处罚 的 主要依据 。对 预备犯 的争议 主要 体现 在客 体和 客观 方 面上 , 一 般认 为二 者与标 准犯罪 构成要 件相 比被 修正 了。 预
备 犯和 犯罪实 行行 为的 区别在 于它 尚未直接 侵 害一定 的刑 法 所 保护 的社会 关 系 , 没 能直 接引起 危害结 果 。 但 预备 犯对 社会 关 系 的侵害确 实形 成 了一种威 胁 ,这 种可 能性使 刑法 所保 护
的法益 处于潜 在 的危险 状态 , 造成 人们对 危险 状态 的恐惧 , 这
发 生。 解 决这 些问题是 完善 我国预 备犯处 罚 的关 键 , 也是推 进 我 国法治建 设进 程的需 要 。
四、 我 国预 备 犯 处 罚 的 政 策 依 据
“ 所谓刑事 政策 。 是指 国家根据 自己利益 的需要 , 结合各 种 犯罪 的现实 情况 . 而对 犯罪行 为进行 评价 的基本 立场 、 观点 和 方法 的总称 。 ” 我 国刑 事政策 自始都 注重预防犯罪和 改造 犯意 , 受前苏联 的刑事政策影 响很深 。 从 而对预 备犯有处 罚的政策 历 史依据 。我国现今“ 惩 罚为辅 , 教育 为主” 和宽严相济 的形势政 策,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都 重视对预备犯 的威慑作用 , 从根 本上扼 杀犯罪意 图 , 同时 在处罚预 备犯时视情节严 重性 区别对待 , 注重人权保 障。
犯罪形态
精心整理一、犯罪形态犯罪的四种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
1、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 (1 (2 (3 ( 2(1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
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4)、中止的有效性。
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未遂的特征:(1((4二、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了解了故意犯罪的四种形态之后,我们再来探讨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
如何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界似乎已成定局,即判别犯罪中止或是犯罪未遂的根据是行为人是否自动停止了犯罪行为的实施。
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溯及理论上的争议有悖于法治的基本精神。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立法区别在英美法系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罪处理,在处罚上也不作任何特别的考虑。
在大陆法系中,对于未遂犯大多规定得减或必减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但是,对于中止犯,各国刑法的规定几乎是一致的,即不是免除其刑,就是减轻其刑。
如日本刑法第4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①意大利刑法典第56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分别规定:“未遂犯处罚之程度如下,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时,未遂犯应处12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以依本刑减轻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处罚之”,“如果犯罪人自愿中止行为,只有当以完成的行为本身构成其他犯罪时,才处以该行为规定的刑罚”,“如果自“轻处罚”大,路程。
刑法中的刑罚种类和量刑标准
刑法中的刑罚种类和量刑标准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用于规范和制裁违反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刑法的核心之一便是刑罚的种类和量刑标准,它们是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的刑罚种类以及量刑标准,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刑法的实施。
刑罚种类刑法中的刑罚种类多种多样,根据刑法的规定,刑罚可以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刑法对犯罪行为直接施加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附加刑是针对某些特定犯罪行为增加的刑罚,如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
首先,有期徒刑是刑法中最常见的刑罚之一。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法院可以判处犯罪嫌疑人一定年限的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具体刑期根据犯罪的种类和具体情节而定,最低刑期为3个月,最高刑期根据不同罪行可以达到几十年。
其次,无期徒刑是刑法中的一种主刑。
无期徒刑适用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比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
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其它相关因素,法院会决定是否判处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将被剥夺终身自由,将在监狱内长期服刑。
再者,死刑是一些国家刑罚体系中存在的主刑。
然而,随着全球人权意识的增强和国际人权组织的干预,许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有限度地使用死刑。
死刑一般适用于特别恶劣的犯罪行为,如恐怖主义罪、谋杀罪等。
被判处死刑的犯人会在特定的死刑场所执行刑罚。
此外,刑法中还设立了一些特殊的刑罚,如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特殊处理、对犯罪分子的精神病鉴定和治疗等。
这些刑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以及对有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救助而设置的。
量刑标准刑法中规定了一些量刑标准,以便法院根据犯罪的情节对犯罪嫌疑人做出公正的判决。
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的种类、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来确定的。
首先,犯罪种类是量刑的重要因素。
刑法将犯罪行为分为不同的种类,并为每种犯罪行为设定了一定的刑罚幅度。
例如,盗窃罪的刑期范围可能比故意杀人罪的刑期范围要低。
其次,犯罪情节也是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
江西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
江西⾼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江西省⾼级⼈民法院2014年5⽉15⽇第10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全省各级⼈民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江西省⾼级⼈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经省法院2014年5⽉15⽇第10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
在执⾏过程中,遇到重⼤疑难问题,请及时层报江西省⾼级⼈民法院,确保量刑规范化⼯作全⾯、顺利实施。
江西省⾼级⼈民法院2014年5⽉23⽇为进⼀步规范刑法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事项量刑公正,依据刑法和刑事解释以及最⾼⼈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实施细则。
⼀、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所犯罪⾏的轻重,⼜要考虑被告个⼈应负责任的⼤⼩,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
4、量刑要客观、全⾯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地区同⼀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量刑的基本⽅法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优先适⽤的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调节,再⽤其他量刑情节进⾏调节,确定拟宣告刑;(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根据确定宣告刑的⽅法对拟宣告刑进⾏调整,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整基准刑的⽅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调节。
我国修改预备犯的刑事责任立法的必要性
罚 。由此可 以看 出 。 国刑 法处 罚犯罪是 从犯罪 预备 我
开始的 , 所有 犯罪 的预 备犯一 律要 承担 刑事责 罚 的 ,主 要 是 故 意 杀 人 罪 、强 奸
法 的罪 刑 法定 的 明确性 原则 相悖 的 。保 障 国民的预 测 可 能性 被认 为是 罪刑 法 定的 基本 理念 ,由于刑 罚法 规 不 明确 , 民常常对 是否 受到处 罚感 到不安 , 国 于是便 不 得 不广 泛地抑 制 自己的行 为 , 出现刑 罚 以前 的 “ 缩 的 萎 效 果 ;而且 由于给警 察等 法律 执行机 关 留有 广泛裁 量 的余地 , 造成姿 意地 、有差 别地执 行法 律 。 会 这种 模糊 不 清 的规定 极 易造 成罪 刑擅 断 。对预 备行 为是 否 构成 犯 罪 ,对 预备 犯是 否追 究 刑事责 任 ,司法 机 关可 以 困
在司 法实 践 中 ,一般把 行 为完 全符 合刑 法分 则 中
的基 本要 件作 为 区分 罪与 非罪 的标 准 ,由于预备 犯根
17 9 9年制定 刑 法时 ,对预备 犯单 纯采 取这种 总则 概括 规定 , 未在分 则 中对犯 罪作具 体规 定 , 主要 圃 于当时 立 法 和司法 经 验不 丰富 的历 史条件 ,基 于给具 体 司法实 践 留有一 定 的灵 活操 作余 地 的考 虑 ,这 也 和 当时 我 国 刑 事立法 “ 宜粗 不宜 细” 指导 思想 相关 。但 这种概括 性 规 定所 引起 的危 害性 是严 重 的 :一方 面使 现行 司法 实 践 中 的正 确 做法 于法 无据 甚 至悖法 ,另一方 面 又使 法
339独角兽法考(刑法)-犯罪的特殊形态
专题七犯罪的特殊形态【本讲聚焦】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目次】考点1 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考点2 犯罪预备考点3 犯罪未遂考点4 犯罪中止【知识点结构】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知识点讲解】考点1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一、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犯罪的特殊形态即未完成形态,包括预备形态、中止形态和未遂形态。
二、犯罪既遂的标准不同犯罪有不同的既遂标准:其是法律规定的客观标准。
侵害犯(结果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行为犯)的既遂标准各不相同。
●为什么说“犯罪是否既遂是一个分则问题”?三、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关系在犯罪预备阶段,只能成立犯罪预备或者犯罪中止。
在犯罪实行阶段,只能成立犯罪未遂或者犯罪中止。
四、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犯罪未完成和不构成犯罪是两个概念。
是否构成犯罪是定罪问题,犯罪处于何种形态是量刑问题。
考点2犯罪预备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主观上为了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未能着手实施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二、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犯意表示一般是指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特别提示】筹划实施恐怖活动的具体办法、煽动分裂国家是犯意表示吗?1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考点3犯罪未遂一、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1.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实行行为,就是刑法分则规定的那个行为,也就是那个能够直接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
刑事指控中的犯罪认定与量刑标准
刑事指控中的犯罪认定与量刑标准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犯罪认定与量刑标准是两个重要的环节。
它们在司法判决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合理判决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刑事指控中的犯罪认定与量刑标准进行探讨。
一、犯罪认定的程序与标准刑事指控中的犯罪认定是指法庭对被告是否犯罪的审查和判定。
在犯罪认定的过程中,法庭需要综合考虑证据的充分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通常,犯罪认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标准:1.1 有罪推定在刑法中,有罪推定是一种法律推定,即被告在一定条件下被认定有罪。
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法庭可以推定被告有罪,如被告被抓获现场、被告在犯罪现场存在作案工具等。
但是,有罪推定并不等于被告被认定有罪,法庭还需要综合其他证据对被告进行全面审查。
1.2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直接证明被告犯罪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监控录像等。
间接证据则是通过推理推断得出的犯罪事实,如证人证言的一致性、物证等。
法庭在犯罪认定中会综合考虑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以确定被告是否犯罪。
1.3 过错要件在犯罪认定中,法庭需要确定被告的过错要件,即被告故意或过失地犯罪。
过错要件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故意和犯罪行为的结果,以确定犯罪的程度和法定的刑罚。
二、量刑标准与刑事司法量刑标准是刑事司法中对犯罪行为进行量刑的指导准则。
量刑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确保判决的公正合理。
通常,量刑标准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2.1 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是量刑标准中最主要的考虑因素之一。
不同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的威胁程度也不同。
因此,法庭在量刑时需要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来确定刑罚的严重程度。
2.2 具体情节和社会影响具体情节和社会影响也是量刑标准中需要考虑的因素。
具体情节包括犯罪的手段、动机和态度等,而社会影响则包括犯罪对社会的影响和损失等。
法庭在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确定刑罚的适当程度。
如何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
Difficult circumstances serve as a textbook of life for peopl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如何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导读: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是法律概念不一样,量刑标准不一样,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规定来看,犯罪预备只能发生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前,可是犯罪未遂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的。
犯罪预备可能免除处罚,犯罪既遂则不能免除处罚。
一、如何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1、概念不同: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处罚不同: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的未遂和犯罪的中止的区别是什么?1、发生的时间不同。
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
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
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3、行为结果不同。
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
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4、刑事责任不同。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保护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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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量刑处罚是怎样的
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某种犯罪目的;2)犯罪分子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
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防患于未然是现在很多犯罪工作积极去做的事情,犯罪预备量刑主要是指实验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就是我们所说的未雨绸缪,这样不会在犯罪事件到来之时措手不及。
那么犯罪预备量刑处罚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小编带您一起去了解一下。
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
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
一、犯罪预备量刑处罚是怎样的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
阶段的停止形态。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
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
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
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认可了这一学说,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成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
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
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
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
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
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施犯罪所起的作用来看,都是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准备犯罪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
如果行为人仅仅将犯罪意图表露出来,而未进行犯罪的准备活动,那就不是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预备犯仅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可以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但对于个别预备犯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严重、危险性大的,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预备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免除处罚。
所以,通过上完我们知道了犯罪预备量刑处罚是怎样的解答,就是在罪犯还没有着手之前已经制定的量刑计划,犯罪预备是需要计算很多影响因素的,有时也存在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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