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适房作为经济适用房房源的契税优惠
现行经济房廉租房涉税优惠政策解析
现行经济房廉租房涉税优惠政策解析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C2008324号)。
这份通知主要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通知下达之日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和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根据政策规定,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房地产开发商、个人等主体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将可以获得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以及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
笔者将有关税收优惠作一下梳理。
1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享受的优惠根据同时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销售的税收优惠主要有:1.营业税、房产税的减免。
根据通知,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5%的营业税、12%的房产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根据地区不同实行差别税额。
大城市每平方米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每平方米1.5元至30元;小城市每平方米1.5元至3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至12元。
3.印花税的减免。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的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合同免交印花税。
如果为了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签订的购房合同,以及向金融机构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免0.5‰印花税;如果属租赁合同,免1‰印花税。
4.契税的减免。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3%-5%的契税,具体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在规定范围内决定。
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
经济适用房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1、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商业网点建设费以及契税,减半征收水电增容费等各种税费。
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另外,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费只限于1%~3%,市场利润被限在3%以下。
2、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构成(1)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2)勘探设计和前期工程费;(3)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4)建设安装工程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础的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3%以下利润、规费(各地有优惠政策)。
商品房除以上8项外,还包括土地出让金,其利润不受限制,由市场决定。
3、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
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1%~3%的管理费。
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
只售不租。
其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折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
贷款利息、3%以内的利润)构成。
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
而且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税费如下:1、在交易过程中:①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减半交纳,即交2%。
②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③印花税:买方房价款的0.5‰。
④公共维修基金:购房款的2%。
2、在申办产权证过程中:①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0.3元。
②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收费4元。
③印花税:每件5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 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五)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中华会计网校(六)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七)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房地产开发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而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按国家规定可以享受较多税收优惠政策。
那么开发经济适用房究意有哪些优惠政策呢?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政策优惠是多方面的,最直接的优惠属于当地政府给予的土地划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直接减免。
房地产开发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而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按国家规定可以享受较多税收优惠政策。
那么开发经济适用房究意有哪些优惠政策呢?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政策优惠是多方面的,最直接的优惠属于当地政府给予的土地划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直接减免。
税收优惠方面,我们对现行的税务政策总结如下:1、营业税:目前没有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2、契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交契税;如果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综合地价4%的税率缴纳契税。
3、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普通标准住宅各省规定不一样。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如湖南省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
但是需要完备备案手续,例如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7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开发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确认备案表》、经济适用住房的批准文件及经济适用住房的明细资料(包括街号、楼号、楼层、房号、户型、面积、价格或预计价格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房地产市场调控相关税收政策解读
全省住房建设研讨班交流材料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税收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甘政发[2011]28号)文件精神,现结合地税部门工作职责,对加强全省房地产市场调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涉及到的相关税收政策做如下解读。
根据我国税制设计,房地产税收政策主要涉及到如下几个税种,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对房地产业影响较大的税收调控政策集中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等几个税种上,目前,契税目前由财政部门和地税部门共同管理,今年月底以前将全面移交地税管理。
下面我分税种对加强房地产调控相关的政策逐一解读。
一、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和转让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可见凡在我国销售住房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但是为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国家根据房地产业发展变化的趋势,会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一)个人转让住房税收政策的调整从1999年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根据房地产发展变化的形势,对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税收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
分别于1999年、2005年、2006年、2008年、2009、2011年做了六次调整。
调整的力度进一步加大,调整的频率也进一步加快。
最新的税收政策规定是2011年财税[2011]12号文件: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通过个人转让住房的税收政策的变化,从上述税收政策调整的轨迹可以发现,个人转让住房征收营业税的政策是逐年从紧的。
2018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契税减免税优惠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2018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契税减免税优惠
契税减免税优惠
一、契税减免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
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二、财政部规定其他减免契税项目
1.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2.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
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3.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契税予以。
税务师复习题--第七章契税
第七章契税【经典母题】【经典母题1】下列各项中,应征收契税的有()。
A.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权属B.企业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C.承包者获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D.运动员因成绩突出获得国家奖励的住房E.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给其他企业F.以土地使用权抵债G.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成股份有限公司,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H.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I.非债权人只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J.将自有住房无偿赠与非法定继承人王某【答案】DEFHIJ【题目变形】下列各项中,不征或免征契税的有:ABCG。
【考点小结】①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②企业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
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征收契税。
③以特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视同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的转让。
④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同类考题】下列行为应当免征契税的是()。
A.某医院购买土地和房屋扩建职工宿舍B.某大学购买价值600万元的房产作校办工厂的经营性用房C.李先生接受其叔父赠与的价值52万元的房产D.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答案】D【解析】选项A:医院购买土地、房屋扩建职工宿舍不能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
选项B:大学属于事业单位,其购买房产用于教学的,可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用于经营性用房的,不能免征契税。
选项C:房屋赠与行为,作为受赠人要缴纳契税。
选项D: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经典母题2】居民甲某有五套住房,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别墅抵偿了乙某100万元的债务;甲某用价值80万元的一套住房,换取丁某的房屋,丁某房屋价值70万元,同时丁某免除了甲某所欠的债务10万元;用市场价值共70万元的第三、四两套两室住房与丙某一套四室住房互换,另取得丙某赠送价值12万元的小轿车一辆;将第五套市场价值50万元的公寓房折成股份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
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税费减免政策
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税费减免政策政策措施:一、多渠道筹措资金。
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中央采取适当方式,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省级人民政府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2.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
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3.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
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
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
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三、落实土地供应政策。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
财税【2008】24号 注释
发文标题: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发文文号:财税[2008]24号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时间:2008-3-3实施时间:2008-3-1失效时间:法规类型:行业专题综合政策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全国阅读人次:306评论人次:0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五)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契税减免承诺书
个人购买房屋承诺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购买人在购买普通住房时,所购住房确为其家庭唯一住房的,应填写本承诺书并自负法律责任。
注:本承诺书所称房屋仅指住宅。
承诺人(签章):年月日申明书本人已知悉:“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的契税政策,本次购买住房不是本人家庭唯一住房,不适用以上政策,特此申明。
申明人(签章):(中介公司盖章)年月日篇二:契税减免通知书(新式样)契税减免通知书…………………………荆房契免:荆门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减免税规定,纳税人承受房屋权属行为符合契税减免条件,已在我局办结减免税审批手续,减免契税元,你单位可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开具人:(签字)审批单位:(盖章)年月日第一联:市局存根(盖章有效)……………………………………………………2012 2012 2012契税减免通知书荆房契免:荆门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减免税规定,纳税人承受房屋权属行为符合契税减免条件,已在我局办结减免税审批手续,减免契税元,你单位可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开具人:(签字)审批单位:(盖章)年月日第二联:地税窗口(盖章有效)契税减免通知书荆房契免:荆门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减免税规定,纳税人承受房屋权属行为符合契税减免条件,已在我局办结减免税审批手续,减免契税元,你单位可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开具人:(签字)审批单位:(盖章)第三联:办证单位(盖章有效)年月日契税减免通知书………………………荆地契免:荆门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减免税规定,纳税人承受土地权属行为符合契税减免条件,已在我局办结减免税审批手续,减免契税元,你单位可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保障性住房费用减免
常见表现形式1.1.1违规向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收取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定性依据:(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十六)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
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四、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税费支持政策。
(一)落实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
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公布免收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各地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审批程序,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严禁越权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
”(3)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8号)“三、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对在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不得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契税减免税政策汇总
5
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
15011710
6
经营管理单位回购改造安置住房仍为安置房免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号
15011712
7
夫妻之间变更房屋、土地权属或共有份额免征契税
15011718
12
棚户区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减按1%征收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号
15011719
13
棚户区购买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号
15011705
3
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契税的通知》 财税字〔2000〕176号
15011706
4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94号
15052512
30
债权转股权后新设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7号
15052513
31
中国电信收购CDMA免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42号
北京现行契税减免政策汇总
北京现行契税减免政策汇总1、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财税〔2008〕62号;财税〔2008〕104号)2、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3、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本市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因原住房未达到本市规定标准面积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视为第一次购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药房,科研的试验场、试验楼,以及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5、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工程,军用的机场、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和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6、共同占有的土地、房屋权属分析,免征契税。
(《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
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
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国税函〔1999〕391号)7、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8、依法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京外交机构、联合国驻京机构以及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契税税收优惠政策汇集(2021版)
契税税收优惠政策汇集(2021版)1、已购公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04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三条注释:以上文件及优惠条款于2021年9月1日起废止。
参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五条2、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适房继续用于经适房房源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05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五)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3、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06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是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和管理方式的调整,是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配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的顺利实施,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的契税。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契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17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4、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09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一条第(一)项注释:以上文件及优惠条款于2021年9月1日起废止。
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一览发展是税收之源,民生是税收之本。
古往今来,安居才是乐业永恒不变的真理。
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了解房地产业涉及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住房、地震后恢复重建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纳税人房地产交易税收负担。
我们对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现归集整理,予以公告。
一、营业税(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办发[2008]131号文件规定:1、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
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税发[2005]89号、川办[2005]22号、达市地税发[2005]169号文件规定,普通住宅标准应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2、将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一)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含20%),免征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契税--注册税务师辅导《税法二》第七章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法二》第七章讲义1契税【考情分析】【内容精讲】【考点一·★★】征税范围【考纲要求】掌握【重要内容】略【典型例题1:2010年多选】下列情形中应征收契税的是()。
A.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经营的独资企业B.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和房屋权属C.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和房屋权属D.国有控股公司以部门资产组建新公司,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90%,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的土地和房屋权属[答疑编号648607010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A选项,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经营企业,免纳契税;B选项,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选项C、D都是免征契税的情形。
【典型例题2:应试指南】发生下列经济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中,应缴纳契税的是()。
A.将房产用于偿债的张先生B.以房屋权属作价投资的某企业集团C.将房产投资于本人独资经营企业的李先生D.购买房产用于翻建新房的严先生[答疑编号6486070102]『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特别注意契税纳税人是买方而不是卖方。
此题中,将房产用于偿债、以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均属契税征税范围,但纳税人为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人;选项C是免纳契税的范围;选项D对于买方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 义务。
序号 1 资料名称 原件/复 印件 原件 份数 2 备注
《契税纳税申报表》的契约、 协议、 合约、 单据、 原件及 确认书,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 复印件 书 经济适用房项目相关证明 原件及 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 退还 原件核对后 退还
3
1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5 年第 43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24 号)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 一直享受。 2.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适房作 为经济适用房房源的契税优惠
【事项名称】 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适房作为经济适用房房源的契税优惠 【事项描述】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
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符合免征契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 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减免税性质代码:15011705 本事项为地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 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 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 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 规定期限内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