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行政处罚证据下质证规则
如审查证据的完整性、证明力等。
04
质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处 理方法
质证主体不适格
总结词
质证主体不适格是指不具备法定资格或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参与质证的情形 。
VS
详细描述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质证主体应当是案件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但有些案件中可能会 出现不符合法定资格或条件的人员参与质 证,如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参加 诉讼。针对这种情况,应当依法驳回其质 证申请,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允许符合条件 的代理人参与质证。
详细描述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提出足够的 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但有些案件中可能会 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应当 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根据案件具体情 况决定是否允许当事人补充证据。同时,法 院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和评估,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05
行政处罚证据质证规则的完善建 议
循、有据可依。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应当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 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其综合素质 和执法水平,确保执法效果和社
会效果的统一。
加强监督和制约
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制约 机制,对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 审查、保全、鉴定等过程进行监 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公
正现象的发生。
THANKS
感谢观看
勘验笔录
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测量等后制作的笔录。
02
质证规则基本理论
质证的概念和原则
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律代理人在审判过程中针对对方举出的证据进行质疑、 询问、说明、辩驳等活动的总称。
质证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其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 性。
质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 障。
行政证据规则
证据是指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材料。
而行政诉讼证据则是指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它是人民法院确定案件的法律事实,并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等作出正确裁判的根据①。
行政诉讼证据是行政诉讼的核心,行政审判的每一道程序都离不开证据,人民法院通过举证、取证、质证及认证等环节,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该事实,并作出裁判,从而完成全部诉讼活动。
我国现正着力于司法制度的改革,力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就行政诉讼而言,这对行政诉讼证据提出了更高要求。
因为一个完备的现代司法制度,如果缺乏完善的证据制度,将是一个重大缺陷,也是不可想像的。
同时,为了实现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及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统一且明确具体的证据规则,以便于查清案件事实,进而实现全部的司法公正。
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合法性、可行性及完整性的指导思想对行政诉讼中原、被告的举证责任作了合理的划分,并规定了一些具体原则。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是整个行政诉讼活动的核心。
行政诉讼中的每一道程序都离不开证据,审判机关只有严格地运用好证据规则,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该事实,才能作出公正的裁判。
本论文试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重要性入手,将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分为举证规则、取证规则、质证规则、认证规则四大部分进行论述。
在举证规则中,根据法学理论的划分,从举证的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及经验规则三个方面分项论述,从举证的主体上说明在举证过程中,举证主体应该必须遵守的规则。
一般规则概括起来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这种规则在我国的三大诉讼中都有适用,但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则又与民事和刑事诉讼又在举证的内容、范围、程度等方面又有所不同。
抽样取证要领及需要注意的问题【精选文档】
抽样取证要领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样取证是工商执法人员查办案件的有力手段,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时往往发挥出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以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第三方依法出具的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来判定违法事实,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所谓抽样,是指通过科学的方法从研究对象中抽取一部分单位,以推断并反映总体的情况。
因此,我们工商执法人员查办案件过程中采取抽样取证方式收集证据时应遵循科学的方法,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只有抽样取证程序合法了,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才可用以“以一部分反映总体的情况”,从而以此来确定总体情况的性质才具有合法性。
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4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7号,2001年8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并将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12月5日,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通知》(鲁编[2003]12号),将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五)项调整为“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是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工作之一,抽样检测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重要手段,但很多工商执法人员往往在抽样程序上没有给予太多的关注,存有很多问题,有时反而会成为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突破口,给我们的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和教训。
笔者结合几年来经济检查的实践经验,把采取抽样取证方式收集证据时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希望能对我们工商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工作有所帮助。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第一节证据与证据规则概述一、证据概述(一)证据的涵义证据是指能够依照法定规则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的标准)1、合法性(法律性)是指证据的主体,取得证据的程序,方式以及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真实性(客观性、真实客观性)是指证据是否具有能够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属性或者说是否具有客观存在性。
3、关联性(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程度。
(三)证据的法律地位1、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2、是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必要条件3、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五)证据与证明证明是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或当事人运用证据阐明或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二、证据的分类(一)立法分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含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二)学理分类1、按证据的来源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即直接来源于案件的事实,俗称第一手资料。
传来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的证据,俗称第二手资料。
例:行为人辩解、受害人陈述、目击证人的证言、文本原件等为原始证据;书证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根据他人所说的案件事实所作的证人证言等为传来证据。
2、按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或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但能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例:结婚证、房产证是直接证据,夫妻相称、房门钥匙是间接证据。
3、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形式所表现的各种证据,又称人证。
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件作为证据表现形式的各证证据,又称物证。
例:行为人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为言词证据;行政为人的工具、涉案物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为实物证据。
4、按证据的证明作用分为本证与反证。
本证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某种事实,并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讲座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讲座一、引言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对违法行为进行执法行为的活动。
而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则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于收集、认定和运用证据所遵循的一系列规则和原则。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正确运用,不仅能保障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还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深入了解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重要性,对于行政执法工作的从业人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证据的概念和分类证据是指可以用来证明有关事实真伪的各种材料、物件、资料、记录等。
根据行政执法的特点,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例如照片、录音、书面材料等;间接证据则是通过推理和推定等方式来证明事实的证据,例如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
三、证据的收集原则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进行非法侵入和非法获取。
2.真实性原则:证据应当真实可信,不能做伪证或篡改证据。
3.公正性原则:证据的收集应当公正、公平,不能存在歧视和偏见。
4.合规性原则:证据的收集应当遵循行政执法的规范程序,不能超越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四、证据的认定标准行政执法证据的认定应遵循以下标准:1.确凿性标准:证据应当确凿,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证据越确凿,越能够支持执法决定的合法性。
2.充分性标准:证据应当充分,能够全面地反映事实的真实情况。
3.权威性标准:证据应当具备权威性,不能凭空臆断或主观猜测。
4.合理性标准:证据应当合理,不能存在矛盾或不合理的情况。
五、证据的运用原则行政执法证据的运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证据的运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2.有利原则:证据应当有利于当事人,不能以证据不利于当事人为由拒绝采纳。
3.公正原则:证据的运用应当公正、公平,不能存在歧视和偏见。
4.权威原则:证据应当具备权威性,不能凭空臆断或主观猜测。
解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部专门用来规范政府自身行为的法规,是政府的一次 自我革命。 “过去制订了很多法律法规,都是用来管理经济和社会 行为的。这就造成了一个不好的印象,好象讲依法行政 似乎就是要老百姓守法,而政府官员可以不守法。”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开创新意义在于这是一部专 门用来规范政府自身行为的法规,“依法行政最关键最 核心的还是政府要守法,不但老百姓守法,政府更要带 头守法”。 专家认为,该规定填补了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空白,是 建设责任政府、规范政府、法制政府的一次探索。 以下重点探讨第四章行政执法程序。
雷人语录集
网友将一些官员的“雷人语录”连贯起来,极像某小品: 群众说:有个事想请教您…… 官腔:你哪个单位的?(来源:某国字号运动队领队回应“金牌内定”时反问记者) 群众说:这个……我是…… 官腔:你是不是党员?(来源:郑州市财政局官员) 群众说:这个……必须是党员才能跟您说话么? 官腔:那你是替党说话,还是替老百姓说话?(来源:郑州著名的“替谁说话局长”) 群众说:我哪有那胆子!我只是想知道一些政府信息…… 官腔:政府信息?这里没有什么信息可公开!(来源:河南小伙王清到当地政府机关查 资料,被一官员这么请了出去) 群众说:可是,公民是应当享有知情权的…… 官腔:那么我是不是拉屎也要告诉你?臭不臭也要告诉你?(来源:广州黄埔大道交通 整治工作会上某中层干部) 群众说:……(晕倒,口吐白沫) 官腔:这事已发生了,你说怎么办呢……要知道,你还要在这里生活……(来源:河南 伊川市民柴占波被警方误抓殴打,媒体曝光后警方去慰问道歉,带了这么一句话)
行政 执法 程序
一、行政执法的一般规定 二、行政执法程序启动 三、调查和证据 四、行政执法决定 五、行政执法期限 六、简易程序 七、裁量权基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Green Apple Data Center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年"%月"&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听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行听证)适用本规则,第四条听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行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二(公开-公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三"听证主持人与所听证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四"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三"对公民处以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所列罚款数额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公告的方式告知%第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告知听证的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日内!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九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受理!并依照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听证"第三章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第十条听证主持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指定"听证主持人可以由一至三人担任!二人以上共同主持听证的!应当由其中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第十一条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回避#$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听证的"第十三条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有本规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于当日报告本机关负责人!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第十四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三"通知听证参加人$!四"询问听证参加人$!五"接收有关证据$!六"本规则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五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听证的当事人%第十八条与所听证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向听证主持人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其参加听证%第十九条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听证%第二十条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的&必须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第二十一条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参加听证%第二十二条听证主持人可以通知与所听证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到场参加听证"第四章听证准备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第二十四条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三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由听证主持人阅卷#准备听证提纲"第二十五条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案件调查人员移送的案卷之日起五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于举行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第二十六条听证主持人应当于举行听证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案件调查人员#并退回案卷"第二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第五章听证第二十八条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纪律#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准备就绪"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按放弃听证权处理"第三十条记录员应当向到场人员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三%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四%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第三十二条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宣布暂停听证!按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办理"记录员&翻译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第三十三条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一%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三%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四%互相辩论’$五%听证主持人按照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当场提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听证主持人应当接收"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第三十五条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情况作出延期#中止听证的决定"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一&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二&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第三十八条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第三十九条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记明情况!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第四十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第四十一条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案由’%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三"听证的时间#地点$!四"听证的简单经过$!五"案件事实$!六"处理意见和建议%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障听证经费&提供组织听证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以及其他便利条件%第四十三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行政机关应当 对鉴定机构和 鉴定人的行为 进行监督,确 保其遵守法律 法规和职业道
德规范。
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的法律责 任
行政相对人的法 律责任
鉴定人和专家的 法律责任
其他相关人员的 法律责任
审查证据的关联性:确认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确保证据能够支持待证事实
认定证据的证明力: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评估和认定
审查内容与标准
合法性审查:确认证据收集 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
真实性审查:确认证据来源 可靠,内容真实无虚假
关联性审查:确认证据与待 证事实具有关联性,能支持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法律责任
鉴定机构和鉴 定人应当对鉴 定意见负责, 保证鉴定意见 的真实性、科 学性、准确性。
如果鉴定意见 存在重大缺陷、 错误或者鉴定 程序违法,鉴 定机构和鉴定 人应当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 对鉴定机构和 鉴定人的资格 进行审查,确 保其具备相应 的专业能力和
信誉。
证据效力与证明力的关系:证据效力与证明力相互关联,证据效力是证明力的前提,证明力是证 据效力的体现。
证据排除与采信
排除非法证据: 确保证据收集 的合法性和公
正性
采信标准:真 实性、完整性
和关联性
审查程序:严 格依照法律程
序进行审查
采信依据:依 据法律法规和 相关证据规则
进行采信
证据的质证与认证
质证与认证的关系:质证是认证的基础和前提,认证是质证的延续和结果,二者相互联 系、相互依存。
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收集、保存、使用行政执法证据,并对其真实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的组织建设,使工商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商所是区、县(含县级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工商局)的派出机构。
工商所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等由区、县工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工商所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第四条工商所按经济区域设立。
工商所的设立,由区、县工商局根据辖区大小、经济发展情况和管理任务需要,提出具体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工商所设所长一人;任务较多的,设副所长一至二人;工作人员若干人。
工商所实行所长负责制。
第六条工商所的职责包括:(一)办理辖区内由区、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的审查手续,并对区、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二)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三)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调解经济合同纠纷;(四)受理、初审、呈报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五)指导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六)对辖区内设置、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七)按规定收取、上缴各项工商收费及罚没款物;(八)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第七条工商所的具体工作范围,由区、县工商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辖区内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前条所列职责范围内予以确定,并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二)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概念是什么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概念是什么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律制度的集中体现。
证据规则的法律特征:1、强制性。
2、指导性。
3、程序性。
证据规则属于程序法的范围。
证据是诉讼案件的根本,一份合理合法的有效证据是办理行政案件的关键,可以最准确的反映出案件的真实性。
那么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概念与特征,以及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分类有哪些?下面的小编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一、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概念与特征。
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律制度的集中体现。
证据规则的法律特征:1、强制性。
证据规则是行政执法机关证明案件事实的行为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此规则,否则所收集的证据无效。
2、指导性。
证据规则是具体的操作规程,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可以根据证据规则的指引,收集证据。
3、程序性。
证据规则属于程序法的范围。
▲二、行政证据规则的分类。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可分为取证规则,举证规则,质证规则,认证规则。
▲1、取证规则。
▲(一)取证规则的概念。
取证规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方法和应满足的条件。
▲(二)取证规则的基本要求。
▲(1)取证时限要求。
时限要求先取证后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机关收集证据,应当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的行政程序中进行。
▲(2)取证形式要件要求。
证据的形式要件是指证据在形式上所应满足的条件。
所有证据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证据形式应该说是审查判断证据可采信的重要内容和途径。
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被采用,除内容因素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证据形式是在取证过程中形成的。
加强对证据形式要件的理解认识,不仅可以规范取证行为,也有利于提高质证和认证水平。
▲2、举证规则。
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在行政裁决中因举证不能或不力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举证责任配置规则就是如何划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规则。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行政执法中,没有证据或者主要证据不足,行政执法机关就不能定案,否则,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就必然败诉。
从市政府近年来组织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看,案卷中证据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案卷仅有当事人的陈述,缺少相应物证;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没有相关的复核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内容不全;物品扣押清单没有当事人签字;重要的票据等书证,没有分辩其真伪和是否有效的认证材料;证据来源不清;假冒伪劣产品的进货渠道和销货渠道不清,无具体材料证明;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有的证据收集不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等等。
透过这些现象可以看出,执法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对执法证据重视不够,证据的收集不全面、不客观、不规范,有的对收集的证据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所办案件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法定标准,往往导致执法效果不佳,甚至事与愿违,引起败诉还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不仅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形象,而且给今后的工作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一、证据的概念及其作用1、概念及特征。
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它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
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是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也是区别证据与非证据的分水岭。
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事实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实。
我们知道,任何一种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发生的,只要有行为的发生,就必然会留下各种各样的痕迹和影像。
所以,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必然是证据的客观性。
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证据的客观性应该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
虽然这种反映可能会有错误和偏差,但是它必须以客观事物为基础。
纯粹的个人主观的判断,或人们的想象、假设、推理、猜测,以及梦幻中的情节等,都不能作为证据。
行政执法中的证据规则与程序
行政执法中的证据规则与程序行政执法是政府机关对社会公众实施行政监管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保护和运用是确保执法活动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的关键因素。
因此,行政执法中的证据规则与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证据的概念、类型,证据的规则以及行政执法程序等方面探讨行政执法中的证据规则与程序。
我们来讨论证据的概念和类型。
证据是指为确认事实真伪、确定事实内容而用于提供证明的物件、文件、数据等。
它可以是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或推定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与案件有关事实的证据,如当事人的陈述、物证、书证等;间接证据是指通过推理、论证、相互关联等方式间接证明与案件有关事实的证据,如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推定证据是指通过某种法定推定关系,确定一事实存在的证据。
我们需要关注证据的规则。
证据规则是指法律对于证据收集、保护和运用的规定。
在行政执法中,证据规则主要包括真实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自由证明原则和排除非法证据原则。
真实性原则要求证据必须真实、准确、可信,不能捏造、篡改、伪造证据;合法性原则要求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和程序的要求,不能违法违规;自由证明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方面具有自由选择权和相互传递权;排除非法证据原则要求排除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这些规则确保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我们来讨论行政执法中的证据程序。
行政执法中的证据程序主要包括证据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审核和证据运用等环节。
证据收集是指执法机关依法采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在收集证据时,执法机关应依法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用合法手段进行,遵守程序规定。
证据固定是指执法机关将收集到的证据做成书面记录或固定在其他媒介上,确保证据不丢失、不损毁。
证据审核是指执法机关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和核实,排除不属实的证据。
证据运用是指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合理运用证据,依法进行事实认定和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04•【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9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9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二〇〇七年九月四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听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行听证,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听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行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二)公开、公正、效率;(三)依法实行回避制度;(四)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三)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的证据
证据的概念和意义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人们常常广泛使用证据,即举出自己知道的事实,来证明另一个或另一些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在。
所以,一般意义上的证据,顾名思义,就是指用已知事实去证明未知事实的凭证。
在法律上,完善的证据理论和健全的证据制度产生于诉讼,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证据法学这样一个专门的法律学科。
所谓诉讼证据,就是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这一概念,广泛适用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然而,对于行政处罚的证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行政执法实践受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和证据制度的影响较大,因而一般参考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定和证据制度,解释和规范行政处罚证据的适用。
因此,可以给行政处罚的证据下这样一个定义: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行政违法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在日常的行政执法工作中,执法人员经常会接触到下列与行政处罚证据相关的概念:1.证据材料。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这里的证据,与定案的证据同属一个概念。
凡是未经查证属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均可称之为证据材料。
2.证据力(或称证据能力)。
证据力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
这种资格和条件,包括证人证言的资格和条件,各种证据来源的程序和运用主体是否合法等。
前者,像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行为能力明显不相符的证人证言,就不具有证据力。
后者,如办案机关委托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所作的调查、取证,也不具有证据力。
至于办案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获取的,由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人证言,只要与案件有密切联系,当然是有证据力的。
3.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功能,即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证据、证据力、证明力是三个密切相关的概念。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的组织建设,使工商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商所是区、县(含县级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工商局)的派出机构。
工商所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等由区、县工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工商所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第四条工商所按经济区域设立。
工商所的设立,由区、县工商局根据辖区大小、经济发展情况和管理任务需要,提出具体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工商所设所长一人;任务较多的,设副所长一至二人;工作人员若干人。
工商所实行所长负责制。
第六条工商所的职责包括:(一)办理辖区内由区、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的审查手续,并对区、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二)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三)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调解经济合同纠纷;(四)受理、初审、呈报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五)指导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六)对辖区内设置、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七)按规定收取、上缴各项工商收费及罚没款物;(八)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第七条工商所的具体工作范围,由区、县工商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辖区内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前条所列职责范围内予以确定,并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二)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有哪些内容
⾏政处罚证据规则有哪些内容随着国家社会的发展,相关的法律在不断的完善,与此同时在现实社会当中,也存在着很⼤⼀部分⼈对相关的法律条⽂并不清楚,这样以来,相关的维权就会变得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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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证据规则有哪些内容要求实施⾏政处罚要遵守证据规则,杜绝“钓鱼执法”、“养鱼执法”、“隐蔽执法”等违法或不当⾏为。
实施⾏政许可,要提⾼⾏政效能,依法取消、下放许可权限,严格控制各类年检、年审和注册,规范中介服务⾏为。
实施⾏政处罚,要遵守证据规则,杜绝“钓鱼执法”、“养鱼执法”、“隐蔽执法”等违法或不当⾏为。
实施⾏政强制,要切实保障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采⽤⾮强制⼿段可以达到⾏政管理⽬的的,不得实施⾏政强制。
实施⾏政征收,要严格控制收费项⽬设⽴,严格执⾏收费标准,凡收费范围扩⼤和收费标准提⾼均要举⾏听证会。
实施⾏政确认,要简化程序,⽅便当事⼈办理,保障确认事项利害关系⼈合法权益。
实施⾏政给付,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具体规定为:⾏政机关在⾏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
此外,根据各⽅⾯意见,草案增加了⼈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的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的排除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等。
为准确认定价格违法案件事实,规范价格⾏政处罚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保障和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政处罚,保护当事⼈和有关⼈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政诉讼法》、《⾏政处罚法》、《⾏政强制法》、《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我们对原《价格监督检查证据规定》进⾏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价格⾏政处罚证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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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行政处罚证据的调查和收集方式
第三部分行政处罚证据的调查和收集方式第三部分行政处罚证据的调查和收集方式三项内容:基本原则、法定方式、行政处罚程序各个阶段的证据行政处罚是工商机关对违法当事人行使处罚职权,对市场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是每一个行政处罚案件应努力达到的目标,也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基本要求,而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就是证据确凿。
事实和证据的关系:事实清楚是指查清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证据确凿是指认定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都有一定质量和数量的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即事实清楚应当通过确凿的证据予以证实。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处罚,这是法律真实的要求。
即案件事实是法律的事实,不一定是客观的事实。
证据确凿的要求:合法取得和固定。
其内容既包括证据的内容有效,也包括证据的取得程序合法。
行政处罚中,证据需要证明的事实: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
注意:行政处罚案件的事实主要是客观事实,只有在法律规范明确规定时,行政机关才需要调查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如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的”,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无照经营行为还提供便利的。
一是合法收集证据只有合法收集的证据才能使用。
合法收集证据:指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注意: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收集证据的目的是制止和预防行政违法行为,并非制造行政违法行为。
举例:工商人员将假冒伪劣的食品原料卖给一经营者,该经营者用以制作食品。
二是固定已有证据。
固定证据:指把证据以一定的形式确定下来,并置于行政机关的控制之下,一般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提取、保存、制作笔录等方式固定证据,供分析、认定和证明案件事实时使用。
合法取得的证据只有固定才能成为定案的证据。
在收集证据的同时,要固定证据,避免发现证据的材料因没有固定而成为无效的材料。
工商行政处罚中的证据和证据规则
工商行政处罚中的证据和证据规则一、工商行政处罚的概述工商行政处罚是指国家对一些违法违规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的处罚措施,主要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实施工商行政处罚时,关于证据的收集和使用是至关重要的。
二、证据在工商行政处罚中的地位证据在工商行政处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确定处罚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证据在工商行政处罚中应当是确凿、充分、合法的。
三、证据的种类在工商行政处罚中,证据种类多样,主要包括书面证据、口头证据、实物证据、电子证据等。
其中最常见的是书面证据和实物证据,这些证据能够直观地证明违法违规行为的存在。
四、证据的收集工商行政处罚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一般情况下,证据的收集应当经过合法获取,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否则会影响工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效力。
五、证据的规则在工商行政处罚中,证据有一定的规则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实施证据主义原则。
即在工商行政处罚中应当重视证据的确凿性和充分性,不能凭空定性。
2.尊重证据链条。
证据链条要完整清晰,证据之间应当有依存关系,不能随意串联。
3.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应当是合法取得的,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4.证据的保全。
对于重要的证据应当加以保全,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六、证据的真实性在工商行政处罚中,证据的真实性是判断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的关键。
因此,在收集和使用证据时应当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不能伪造证据或故意隐瞒事实,否则会影响处罚结果的合法性。
七、结论在工商行政处罚中,证据的收集和使用是决定处罚结果的关键因素。
只有合法、真实、充分的证据才能支撑工商行政处罚的有效实施。
因此,各工商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遵守证据规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正常的执法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08]1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08〕1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2008年4月17日,省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的出台,是我省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大举措,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富民强省步伐,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一、积极做好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一)加强宣传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宣传方案,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规定》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为《规定》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领导干部带头学习。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委办厅局务会议、专题法制讲座等形式,及时组织学习《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要在2008年10月1日《规定》施行之前,全面完成集中学习《规定》的任务。
(三)开展培训工作。
从2008年7月至12月,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
实行省、市、县三级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培训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省直部门负责人、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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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证据规则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据收集、审查和认定等活动,正确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遵守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证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证据规则,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集、审查、认定行政执法证据,以查明事实的程序和要求。
行政执法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中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依照法定程序,客观、全面、及时地收集证据,对当事人有利或不利的证据应当一并收集,准确认定行政执法的事实。
在行政执法中,禁止违反法定程序,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取证。
不得隐匿、毁损、伪造、变造证据。
第五条收集证据应当与相应的行政执法事项有必然、合理的联系,采取的调查取证措施应当必要、适当。
第六条行政执法必须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后才能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依职权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负举证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申请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有证据予以证明。
第九条当事人有权对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
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当事人放弃或拒绝对证据发表意见的除外。
依职权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就行政执法决定所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在紧急情况下依法无需当事人对证据发表意见的除外。
依申请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就行政执法决定所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证据应当告知当事人发表意见。
第十条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中应当载明所依据的证据,并说明证据采信的理由。
在行政执法决定中实施行政裁量权的,需要载明实施裁量的理由、事实及其证据。
行政执法文书未说明证据采信的理由而当事人要求予以说明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书面说明。
第二章证据的种类与要求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证据有以下种类:(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十二条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收集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二)收集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或者节录本,由提供人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提供人签名或盖章;(三)收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由提供人提供说明材料。
第十三条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收集原物。
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由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提供人签名或盖章;(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收集其中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十五条证人证言分为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言和行政执法人员对证人所作的证言笔录。
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能证明证人的身份及基本情况的相关文件资料;(二)应有证人逐页签名或盖章;(三)注明出具日期或者笔录的记录日期;(四)证言笔录还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逐页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当事人陈述是指在行政执法中由公民(自然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他们的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向行政执法人员陈述的事实。
当事人陈述以及询问、谈话类笔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能证明当事人及其陈述人、被询问人、谈话人的身份及相关基本情况的证据;(二)有当事人或其陈述人、被询问人、谈话人逐页签名或盖章;(三)注明出具日期或者陈述的记录日期;(四)有行政执法人员逐页签名或盖章。
第十七条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所使用的科学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第十八条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逐页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法律、法规、规章对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内设职能机构之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就有关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协调、核审、审批及研究决定等形成的文件资料属于行政执法证据,应当按照证据种类的不同分别符合其要求。
第二十条依申请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申请人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提交齐全的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属于行政执法证据,应当按照证据种类的不同分别符合其要求。
第二十一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取得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第二十二条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应当附有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第二十三条在依职权作出的行政执法案卷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收集日期。
第三章证据的收集与保全第二十四条收集和保全证据应当及时、合法,保证证据全面、客观、真实。
第二十五条收集和保全证据,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法:(一)提取原物、原件;(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三)勘验、检查;(四)录音、录像、摄影;(五)复制、摘抄;(六)送有关机构鉴定;(七)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八)调取有关单位保存的证据、收集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九)依据法律、法规查封或扣押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十)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方法。
必要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申请公证机构对行政执法中涉及需要公证的事项实施证据保全。
第二十六条除适用简易程序的,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有统一编号的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依职权收集证据。
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后2个工作日内补报。
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依法查处当事人,行政处罚程序中的立案审批表与其他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程序启动审批表具有同等效力。
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收集当事人身份及其本情况等必要的证据,发现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后,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监督检查报告以及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等,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行政执法人员才能调查收集证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特殊情况下,核查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
根据核查情况和证据,决定是否启动行政执法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具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涉嫌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登记制度,详细记载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申请时间、申请事项、收到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收到材料的时间等,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在收集、调取证据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严禁变相拘禁;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行政执法人员亦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
第三十一条为查明事实,需要对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
第三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与行政执法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必须对自然人的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勘验,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勘验时,可以采取测量、拍照、录音、录像、抽样取证、询问在场有关人员等方式,并制作勘验笔录。
第三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照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第三十五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及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