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镀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政策进行微调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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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排放标准

电镀排放标准

电镀排放标准
我国对电镀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废水排放标准:根据《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规定了电镀废水的排放限值,包括总铜、总锌、总镍、总铬、六价铬、总氰化物、总铅、总镉等指标。

2. 废气排放标准:根据《电镀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规定了电镀废气的排放限值,包括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氟化物等指标。

3. 固体废物排放标准: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规定了电镀固体废物的鉴别方法和排放限值。

以上是我国对电镀行业的主要排放标准,具体的标准数值可以参考相关的国家标准文件。

同时,不同地区和行业可能还会有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企业需要按照当地的要求进行排放。

1。

电镀废水处理排放标准

电镀废水处理排放标准

电镀废水处理排放标准
电镀废水是指在电镀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重金属、有机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的废水。

由于其特殊的成分和性质,电镀废水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因此对电镀废水的处理排放标准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

首先,针对电镀废水处理排放标准,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对废水中各种有害物质
的排放浓度限值。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电镀废水中重金属、有机物等各种有害物质的排放浓度都有着明确的限值要求,企业在处理废水时必须确保排放的废水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否则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其次,对于电镀废水的处理工艺,也有着严格的要求。

传统的处理工艺包括化
学沉淀、离子交换、吸附、膜分离等方法,这些方法都需要严格控制各种参数,确保处理效果符合标准要求。

此外,近年来,一些新型的电镀废水处理技术也逐渐得到了应用,如电解氧化、超滤、反渗透等技术,这些新技术在提高处理效率的同时,也对处理排放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除此之外,对于电镀废水处理排放标准,还需要重点关注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
维护。

废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对于保证废水处理效果至关重要,一旦设施运行出现故障或者维护不到位,将会导致废水处理效果不达标,严重影响环境和人类健康。

综上所述,电镀废水处理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措施,企业在
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标准要求,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不断提升废水处理技术,以确保废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附件 3: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编制组 二○○九年
目录
1 项目背景.....................................................................................................................................2 1.1 任务来源.........................................................................................................................2 1.2 编制目的与意义...........................................................................................................2 1.3 编制依据、原则和方法...............................................................................................3 1.4 工作过程.......................................................................................................................5
2 国内外相关环境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概况及发展趋势 .....................................................7 3 主要技术内容.............................................................................................................................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电镀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电镀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电镀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电镀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中兵北方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北京电镀协会、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 4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8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4.1.1 现有企业自2009 年 1 月 1 日至2010 年 6 月30 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设施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电镀行业环境污染整治提升工作方案

电镀行业环境污染整治提升工作方案

电镀行业环境污染整治提升工作方案为推动全市电镀行业高质量发展、高水平保护、高效能治理,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聚焦电镀行业污染“反复治、治反复”难题,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坚持整体智治,按照“优化布局、整合提升、规范发展”思路,对全市电镀园区及企业进行全方位排查和深化整治,进一步提升电镀行业工艺装备水平和治污能力,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助推行业绿色转型低碳发展。

(二)整治目标。

到2026年全市电镀行业工艺装备、污染防治、节能降耗和环境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环境风险隐患得到有效控制,电镀行业结构布局、整体形象得到优化美化,全市电镀企业实现集聚化、规范化生产和全过程数字化监管。

全面规范电镀企业车间布局。

采取统一划分车间分区、统一设置车间标识、统一完善“三废”标牌、统一生产辅料放置、统一使用标准化周转箱、统一车间用具摆放、统一配备车间杂物收纳柜、统一车间卫生标准等管理举措,彻底改善电镀企业脏乱差形象,总体面貌实现质的飞跃。

全面落实治污设施规范化改造。

所有企业完成废水输送管线、污水收集池、处理设施的规范化改造,废气治理设施统一委托第三方运维,工业固体废物实现统一收运,电镀园区及行业整体形象得到进一步改善。

二、存在的主要环境污染问题及原因分析(一)电镀企业车间布局不合理。

生产线建设密度过高,干、湿区不分离,导致车间跑冒滴漏、雨水沟颜色异常及重金属废水“混排”现象时有发生。

(二)废水处理设施“散乱污”。

收集管线脱落、池体防腐层破损、设施老化、布局混乱等问题依然存在。

(三)废气收集不到位。

部分生产线仅采用侧吸方式收集废气,酸雾逸散严重;部分采用半包围、单侧面集气,现场有排风扇干扰部分企业废气收集管道断接,处理设施“空转”。

(四)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

危废未及时入库、暂存库防腐防渗不到位、台账建设不齐全、污水跑冒滴漏等问题十分普遍。

(五)厂容厂貌普遍较差。

生产操作不规范、杂物乱堆乱放,镀槽、管道、墙面、过道、地沟等随处可见明显污渍,行业脏乱差的情况仍未彻底扭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78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镀废水治理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78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镀废水治理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78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镀废水治理设计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1.07.26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78号
•【施行日期】2012.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078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镀废水治理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电镀废水治理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6-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9、10.0.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电镀废水治理设计规范》GBJ136-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电镀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

电镀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

附件一:电镀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征求意见稿)环境保护部2012年8月前言本指南介绍了电镀行业主要生产工艺、产污节点和治污工艺,分析了现场环境监察的要点,给出了定性检查和定量测算方法,供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执法参考使用,不具强制性。

各环境监察机构在定期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选择指南部分或全部监察要点,自行制定《检查方案》和《检查清单》,实施现场执法检查。

本指南所列参考数据为各地区统计数据汇总而成,代表行业一般技术水平,个别地区由于地域、经济、技术等因素,可能会与本指南所列参考数据略有出入。

“现场监察程序”、“现场监察方法”、“环境应急管理”、“综合性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察报告”参见已颁布的味精、焦化、铅蓄电池等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本指南中不再赘述。

指南中“3.监察工作依据”所列政策、标准更新后,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对电镀行业实施的现场环境监察工作。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

本指南起草单位为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组织制订。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目录1.适用范围 (1)2.术语和定义 (1)2.1 电镀 (1)2.2 镀前处理和镀后处理 (2)2.3 退镀 (3)3.监察工作依据 (3)3.1 政策 (3)3.2 标准 (4)3.3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5)4.建设项目现场监察要点 (6)4.1 产业政策 (6)4.2 选址 (6)4.3 环评制度执行 (6)4.4 “三同时”制度执行 (7)4.5 试生产管理 (8)5.电镀企业监察要点 (8)5.1 产业政策 (8)5.2 生产现场 (9)5.3污染防治设施 (18)附件1:电镀企业现场环境监察单 (30)附件2:排放标准 (36)附件3:电镀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简介 (39)一、镀前处理 (39)二、电镀 (42)(一)镀锌 (43)(二)镀铜 (45)(三)镀镍 (47)(四)镀铬 (49)三、镀后处理 (51)四、退镀 (51)五、污染防治措施 (52)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电镀企业、含有电镀车间的企业、电镀工业园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各项政策及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

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电镀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总 铬(mg/L)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 六价铬(mg/L)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3 总 镍(mg/L)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4 总 镉(mg/L)
0.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2012年9月1日起批复环评文 件的建设项目)继续执行粤环〔2012〕83号文相关规定,也就 是执行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现有项目的总镍、总铜、氨氮、总氮、总磷、化学需氧量 6项水污染物指标暂时按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即表2标准)执行,其余 14项水污染物指标继续执行粤环〔2012〕83号文相关规定。
18 石油类(mg/L)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9 氟化物(mg/L)
10பைடு நூலகம்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0 总氰化物(以CN-计,mg/L) 0.2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L/m2镀件镀层)
多层镀
25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制浆造纸行业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
合成革与人造革行业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
制糖行业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
电镀行业最新政策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意见》(粤环〔2014〕25号)的最新政策。 由于珠三角地区现有电镀企业众多,工艺设备、污染防治技 术及管理水平整体基础较差,在短时间内所有指标难以全部稳定 达到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省环保厅拟组织编制广东省《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合理确定珠三角区域内电镀企业水污 染物排放限值。在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前 ,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温州市电镀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活动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温州市电镀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活动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温州市电镀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活动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温政办[2006]71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温州市电镀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活动月的通知(温政办〔2006〕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推进“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工作,进一步加大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改善环境质量,确保我市被列为省级重点环境监管区的电镀行业顺利实现“摘帽”,结合温政办〔2006〕40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镀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活动月,进一步推进生态市建设。

一、活动目的以规范企业稳定达标为目的,以打击取缔非法电镀为重点,切实加大整治力度,提升电镀行业档次。

二、活动对象全市的电镀企业,包括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和无排污许可证的非法企业。

三、活动内容(一)按电镀行业验收标准要求,逐一核查合法电镀企业的整治情况。

(二)监测合法电镀企业的废水治理情况,确保废水治理达标排放。

(三)彻底取缔非法电镀企业,杜绝死灰复燃和污染反弹。

四、活动时间本次专项活动的时间自4月18日至6月18日,为期2个月。

五、活动措施(一)对不符合电镀行业验收标准要求的合法电镀企业,由环保部门责令其停产整治。

废水治理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一律停产整治。

停产整治期间,环保部门暂扣其排污许可证。

对生产场地达不到整治要求的,限期停产整治。

(二)对无照电镀企业,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由工商部门牵头,查封、扣押非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三)对非法使用剧毒化学品的电镀企业,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由公安部门一律予以治安拘留。

(四)对非法电镀的违章建筑,由国土资源、规划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应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放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GB/T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8-1987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69-1987 水质汞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0-1987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1-1987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2-1987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3-1987 水质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罗啉分光光度法GB/T7474-1987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T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7479-19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7481-1987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7483-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GB/T7484-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7486-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GB/T7487-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GB/T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894-1989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GB/T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1907-1989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08-1989 水质银的测定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GB/T11910-1989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11911-1989 水质铁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2-1989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T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2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T29-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67-2001 固定污染源排气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84-2001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T195-2005 水质氮氨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9-2005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345-2007 水质总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日期:2011年11月15日11:18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文件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环发〔2011〕6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单位:目前,我省电镀行业普遍存在行业污染重、区域布局乱、企业规模小、装备水平低、污染隐患多等问题。

为优化电镀行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提升工艺装备、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水平,有效削减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电镀行业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决定全面开展电镀行业污染整治行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主题词:环保电镀整治方案抄送:环境保护部。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1年9月30日印发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为解决我省电镀行业无序发展、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提升企业装备技术、污染治理和内部环保管理水平,促进行业优化布局和转型升级,确保生态环境安全,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根据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年)》,特制定本方案。

整治范围为全省范围内所有专业电镀企业和企业配套电镀车间。

一、总体思路坚持将污染整治作为行业转型升级的倒逼机制,按照“提升一批、搬迁一批、淘汰一批”和“有保有压、上大压小”的思路全面开展电镀行业污染整治。

组织开展电镀行业企业基本情况排查,科学制定分类整治方案,对一批环保手续齐全、具有规模和技术优势的企业,按一定整治标准进行整治规范提升,使其成为所在行业的标杆式企业;对一批虽具有一定的规模和技术优势,但环境敏感的企业实施搬迁改造,促使其进入工业功能区或电镀园区规范发展;对环保手续不全、技术装备落后、整合无望的低小散企业依法予以关停淘汰。

对拟保留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相关行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对各县(市、区)相关整治工作统一按区域污染综合整治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公告


绿 色产 品 ,引导绿 色 生产和 绿 色消费 , 实现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化。 (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 司 )
业清洁 生产 工作座谈会 。各省、 自治 区、直 辖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 新 疆 生产 建 设 兵 团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管部 门负责清洁生产工作 的同志参加 了会议 。
进 行 了沟 通 交 流 。 大 家 一 致 认 为 ,各 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应 认 清 形 势 、 抓 2 0 1 5 年9 月1 0 ~ 1 1 日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节 能 与综合利 用司在广西; 族 自治 区南 宁市 召开 了工
住 机 遇 ,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中 国 制 造 2 0 2 5 》 ,推进 重点 区域 、重点 流域 、重 点行 业清 洁生 产 :加 强绿 色设计 ,开 发
部委 发布 l 深 度
Mi n i s t r i e s Re l e a s e I n — Dep t h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 电镀行业规 范条件 》公 告
2 0 1 5 年第 6 4 号
为加 强重金属污 染防治 ,遏制高耗 能、高污 染、低 效率生产 ,推 进 电镀
会议 通报 了2 0 1 5 年 上半 年工 业清 洁
生产 工作 进 展情 况 ,并 就工 业产 品生 态 设计 、 高风 险污 染物 削减行 动计 划 、有 毒 有害原 材 料 ( 产 品 )替代 目录 修订 、 电器 电子 产 品有毒 有害 物质 限 制使用 管
理办 法、落实 《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 划 》、 《 水污 染 防治行 动 》等重 点工 作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电镀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电镀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电镀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电镀》编制组
2018 年 5 月

1
2
3
4
5
6
7
8

项目背景 .........................................................................1
1.1 任务来源 ...................................................................1
响评价工作、统一和规范源强核算方法体系;适用范围以常规电镀为主,其他如阳极氧化、化学氧
化、磷化等参照执行,暂不研究轧钢工业中的钢材表面涂镀金属(含电镀、热浸镀)过程;核算工
作内容包括废气(有组织)
、废水、噪声和固体废弃物源强,研究因子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导
则中要求的项目;工作方法以调研和收集现有数据资料为主。
南》修改完善编制说明,进一步细化编制说明中的相关依据。会后,编制组针对专家提出的意见进
行了认真修改和完善。
2018 年 1 月 29 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司组织召开了《指南(征求意见稿)
》专家审查会,
专家主要意见如下:1、进一步明确标准适用范围(电子工业)。2、进一步规范标准术语、定义和
公式。3、进一步提高附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会后,编制组针对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修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13
6.1 适用范围 ..................................................................13

深圳市电镀行业废水排放执行(GB21900—2008)表3标准的处理工艺探讨

深圳市电镀行业废水排放执行(GB21900—2008)表3标准的处理工艺探讨

深圳市电镀行业废水排放执行(GB21900—2008)表3标准的处理工艺探讨【摘要】介绍了今年深圳电镀行业废水执行的新标准,论述了深圳市目前电镀行业废水处理情况,提出了新标准下电镀行业废水处理达标对策及新的废水处理工艺。

【关键词】电镀;废水处理1.新标准实施背景根据粤环【2012】83号文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从2012年12月31日起深圳市龙岗区电镀行业实施(GB21900-2008)表3标准。

新标准与旧标准对比见表《GB21900-2008表2与表3标准对比》。

GB21900-2008表2与表3标准对比2.深圳市电镀废水处理现状根据调查深圳市电镀行业排放的废水污染物主要有PH值、CODcr、SS、Cu2+、Zn2+、Ni2+、CN-、Cr6+、Ag+、总磷、氨氮等,深圳市大部分企业废水处理设施仍停留在前标准水平,普片采用以下处理工艺:根据生产工艺把废水分为:有机废水、含铬废水、含氰废水、综合废水。

2.1有机废水有机废水经过隔油处理后进入有机废水调节池,充分调节水质水量后,流入氧化反应池,加入漂白水进行氧化反应,经过氧化反应去除部分有机物后进入综合废水调节池作后续处理。

2.2含铬废水排至含铬废水调节池进行均质,均质后的废水在pH仪的控制下往废水中自动投加稀硫酸,调节pH值在2-3范围,同时在ORP仪表控制下自动投加还原剂亚硫酸钠溶液,反应约30分钟后,废水自流至综合废水调节池作后续处理。

2.3含氰废水排至含氰废水池进行均质,均质后的废水用泵抽至一级破氰反应池,在pH 仪的控制下往废水中自动投加碱液,调废水的pH值在11.5左右,同时在ORP仪表控制下自动投加漂白水溶液,反应约60分钟后,废水自流至二、三级破氰反应池,投加稀硫酸溶液,调节废水的pH值在7~8之间,同时在ORP仪表控制下自动投加漂白水溶液,反应完全后自流至综合废水调节池作后续处理。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对电镀工艺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渣中的污染物排放进行限制和规范的标准。

电镀工艺是工业生产中常见的一种表面处理工艺,通过在金属表面镀上一层金属或非金属的薄层,以提高金属的抗腐蚀性、耐磨性和美观性。

然而,电镀工艺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渣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属、有机物和其他有害物质,如果排放不加限制,将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针对电镀废水的排放,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规定废水中重金属、有机物、酸碱度等指标的限制要求。

对于重金属的限制,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确定每种重金属的排放浓度限值,确保排放的废水不会对水体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对于有机物的限制,可以采用化学需氧量(COD)和生化需氧量(BOD)等指标来限制有机物的排放浓度,以确保废水经过处理后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此外,还应当规定废水排放的酸碱度范围,避免过酸或过碱的废水对环境造成腐蚀和污染。

其次,对于电镀废气的排放,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规定废气中有害气体和颗粒物的排放限制。

有害气体如硫化氢、氰化氢、氮氧化物等对人体健康和大气环境都具有危害性,应当严格限制其排放浓度。

颗粒物则包括固体颗粒和液体颗粒,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应当规定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和粒径范围。

此外,还应当规定废气排放的温度范围,避免高温废气对大气环境造成热污染。

最后,对于电镀废渣的处理和处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规定废渣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要求。

废渣中含有大量的金属离子和有机物,如果随意丢弃或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将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因此,应当规定废渣的分类和收集方式,将不同性质的废渣进行分类收集,并采取密闭运输和安全处置的方式,确保废渣不会对环境造成危害。

综上所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严格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有效减少电镀工艺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为规范我省电镀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降低消耗、加强治理、促进发展、保护环境的原则,现制定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如下:一、编制依据(一)《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三)《浙江省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8年本)》(浙制造办〔2008〕2号);(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号);(五)《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监测、统计和考核四个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07〕57号);(六)《关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试行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7〕94号);(七)《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八)《清洁生产标准电镀行业》(HJ/T314-2006)。

二、规模新建、扩建的电镀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3000万元。

迁建项目和生产规模不变的技改项目不受规模指标限制。

三、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一)电镀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二)八大流域源头区、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为Ⅰ、Ⅱ类的八大流域上游(含支流)以及饮用水供水水库的集雨区,禁止建设电镀项目;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为Ⅲ类的八大流域上游、中游地区,从严控制电镀项目。

(三)禁止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禁止准入区、限制准入区内建设电镀企业。

(四)电镀企业应建在污水集中处理厂等基础设施完善的工业区块。

四、工艺与装备(一)电镀生产企业应积极推广无氰电镀工艺,低六价铬和无六价铬钝化以及低COD除油剂等先进技术、先进工艺。

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电镀行业是一种常见的表面处理工艺,通过在金属表面涂覆一层金属或非金属的薄膜,以改善金属表面的机械性能、耐腐蚀性能和装饰性能。

然而,电镀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其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属、有机物和其他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电镀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包括废水排放标准。

电镀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酸性、碱性和含有重金属离子的废水,如果直接排放到环境中,会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

因此,应该规定电镀行业废水排放标准,限制废水中重金属和有机物的含量,确保排放的废水符合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经过处理后达到环保要求。

其次,电镀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还应包括废气排放标准。

电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中含有大量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有毒气体,对空气质量和人体健康构成威胁。

因此,应该规定电镀行业废气排放标准,限制废气中有害物质的排放浓度和总量,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确保排放的废气符合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不会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此外,电镀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还应包括固体废物处理标准。

电镀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渣和废料,其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属和有害物质,如果不得当处理会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因此,应该规定电镀行业固体废物处理标准,要求企业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并对废物进行分类、储存、运输和处置,确保不会对环境造成危害。

综上所述,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可以有效减少电镀行业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高度重视电镀行业的污染物排放问题,加强管理和监督,共同为建设美丽中国做出贡献。

重庆市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技术指南

重庆市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技术指南

二、整治原则(一)集中防控的原则。

主城区及其他有合法电镀园区(含电镀集中加工点,以下相同)的区县现有电镀企业,其电镀生产线原则上在2015年底前搬迁入园(入点),实行电镀企业集中生产,污染物集中控制。

(二)分类整治的原则。

按照“关闭淘汰一批、治理整顿一批”的总体思路,取缔非法电镀企业(含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或无排污许可证),淘汰工艺落后、跑冒漏滴严重的电镀生产线(如手工电镀生产线),关闭无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连续2次监测重金属不达标的视为不达标)的电镀企业。

全面推行合法电镀企业清洁生产,加快推进电镀行业生产上档升级,强化污染综合治理,从根本上解决电镀行业污染问题。

(三)落实主体责任的原则。

电镀企业是落实工业企业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觉改进生产工艺,提高清洁生产水平,达到《清洁生产标准电镀行业》(HJ/T314-2006)二级清洁生产水平及以上,污水、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危险废物规范处置,风险防范措施到位,精细化管理程度高。

三、整治标准(一)生产工艺水平。

采用低毒、低浓度、低能耗和少用络合剂的电镀工艺,采用无氟、无铬、低铬的钝化工艺。

所有电镀企业原则上不得使用含氰电镀工艺(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由电镀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经信部门和环保部门初审同意,报市经信委和市环保局认定后方可使用)。

(二)电镀设施设备。

各类镀槽(包括前处理和铬钝化等工段)必须按照“生产设施不落地”的原则,将镀槽设置在二楼及以上楼层,对不能设置二楼及以上楼层的镀槽必须架空设置在离地坪防腐面40厘米以上。

在每条生产线进水处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装置。

采用多级逆流漂洗槽或多级回收槽并回收镀液,其中镀铬不得少于四级漂洗,其它镀种不得少于三级,禁止采用单级漂洗或直接冲洗工艺。

(三)配套基础设施。

厂房、地面、生产设施必须符合《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的要求,车间内实行干湿区分离,湿区地面应敷设网格板,湿镀件上下挂具作业必须在湿区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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