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整理
法制史整理(大一法制史重点复习考研也可以用)
(2)“刑起于兵” :法的起源与战争的关系特别密切
3、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中国法律的起源,主要通过“刑起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家族主义的特色。
(3)中国法律的起源,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一)“以德配天”:天命不可转移→天命转移给有“德”者→敬天落实到保民
“以德配天”的思想内容
(1)修养君主道德,适应天道要求
(2)“以德配天”的三大要素:①敬天 ②敬宗 ③保民
(3)“以德配天”思想是西周从神治到德治思想的重大转折
首先,郑国的“铸刑书”遭到晋国旧贵族叔向的强烈反对。
其次,晋国的“铸刑鼎”也遭到鲁国旧贵族孔子的责难。
意义 :书p.72-73
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变法运动
一、赵国公仲连改革 二、楚国吴起改革
三、齐国邹忌和慎到改革 四、韩国申不害改革
五、燕国昭王改革
六、魏国李悝变法
1、李悝变法改革:(1)推行“尽地力之教” (2)实行“平籴法”
(3)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的政策 (4)制定《法经》
2、《法经》的内容
第一部分: 即《盗法》、《贼法》、《囚法》和《捕法》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
此外,还出现了流刑、迁刑。
二、民事法制
1、社会等级的变化与民事主体资格
以功绩才智为主的新的等级制代替了宗法等级制
平民具有完全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奴隶也具有处理其家庭事务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2、所有权:土地私有权获得了法律上的认可;国家享有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3、契约:(1)买卖契约:三个要件(p.84) (2)借贷契约:出现了高利贷行业
法制史复习资料整理
法制史复习资料整理名词解释1.《法经》:《法经》是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制定的。
李悝力主变法改制,提倡法治,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著《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网》、《捕》、《杂律》、《具律》。
《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对后世的立法产生了很大影响。
2.“三司推事”:唐代遇有特别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个机构的长官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称作“三司推事”或“三司会审”。
三司推事可以保证案件公正、合法地审断,也有利于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防止臣下擅权。
较次要的,或外地发生的案件,则由上述三机关的副职或下属去审理,称“小三司”。
3.“干名犯义”:元代强化了前代关于诉讼当事人在身份上和资格上的限制,确立“干名犯义”的罪名。
它是指除了反叛、谋逆、故杀人外,凡子证其父、奴告其主、妻妾弟侄告发父兄叔伯等诉讼行为,都被认为是大伤风俗的“干名犯义”,一律禁止。
这一规定为明、清所继承,在维护封建纲常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干名犯义”的告诉,对被告作自首处理,对原告予以处罚。
4.申明亭:明朝各地基层乡里组织设有“申明亭”,由本乡人推举三五名正直公允的老人主持,负责调处民间纠纷争讼。
经调解后不愿和解者,也可向官府起诉。
这一组织的设立,已具有基层民间调解制度的性质,可以发挥申明教化、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反映了明朝统治者“明刑弼教”的法制思想。
5.“五听”:“五听”是西周法官决疑的重要方法."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指法官在听取当事人陈述时,通过观察当事人是否言语错乱,面经耳赤,喘息不止,不能听清法官的话,双目失神,从而判断其是否理屈.其核心是要求法官察言观色,通过当事人的外在表现判断其言辞的真实性。
西周诉讼审理时采用“五听”的审讯方法,即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周礼﹒秋官﹒小司寇》)。
法制史总结归纳
一.归纳总结(一)若干“首个”、“第一次”1.“式”第一次出现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格”出现于北朝时期;2.西魏《大统式》为我国第一部统式法律形式;3.赎刑起于夏朝;4.郑国子产铸刑书为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动;晋国赵鞅铸刑鼎为第二次;5.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为《法经》;6.官当首次入律——北魏律;八议首次入律——曹魏律;“准五服”首次为晋律;7.第一次以律公布封建成文法典——秦律;8.第一次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的——曹魏律;9.第一次以名例律命名刑法总则的——北齐律;10.第一部刊版印刷的封建成文法典——宋刑统;11.第一次五刑法定化——开皇律;12.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唐六典;13.第一次出现凌迟刑在五代,明代正式入律,宋代法定化;14.第一次开创律例合编新体制——大明律集解附例;15.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清代的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16.第一部近代意义上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17.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法典——中华民国法典;18.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临时约法;19.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20.第一个减租法令出现在元朝;21.首次规定结婚必须登记的——太平天国;22.最终废除宫刑在北齐;秦汉始设廷尉;明代创制充军;汉代首立录囚制度;刺配始于宋;23.对外贸易始于汉武帝;科举始于隋代;条法事类编撰始于南宋;24.北洋政府首先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5.唐朝第一部法典:武德律;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26.第一部宪法性草案,第二部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27.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第一次出现杖刑——北魏;28.死刑复奏制度始于三国曹魏,大理寺始设于北齐;(二)若干历史沿革1.封建成文法典总则历史沿革2.五刑制度历史沿革(1)夏商西周:奴隶制五刑——墨、劓、-、宫、大辟;其肇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2)汉代: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景帝二百);斩左趾改为笞二百(景帝一百);斩右趾改为弃市;(3)南北朝:北朝西魏时,北齐下令废止宫刑;流刑的出现弥补了徒刑和死刑之间的空白;北魏增加鞭刑和杖刑,形成死、流、徒、杖、、鞭五刑;(4)隋文帝开皇年间《开皇律》,以笞代鞭刑,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刑,自此,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3.刺配刑的沿革(1)刺配始于宋朝,设此刑原意在于宽贷死刑之意,后来却成了滥用之刑,后人讥之为“六刑”(2)元代在刺配的基础上增设了刺劲,刺项和刺顶刑;(3)明清沿用刺配刑;(4)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废除刺配刑,方才退出历史的舞台;4.凌迟刑的历史沿革(1)始于五代,属法外用刑;(2)北宋仁宗时,在法定绞、斩、死刑外,增设凌迟刑;(3)南宋时,适用范围开始扩大,宁宗《庆元条法事类》中,凌迟被定位法定刑(但未载入《宋刑统》;(4)明朝正式载入《大明律》(5)清朝,凌迟罪名由明朝的13条增加到22条,范围进一步扩大;(6)清末,沈家本之《大清先行刑律》废除凌迟刑;5.大理寺及其沿革6.刑部及其历史沿革7.监察机关历史沿革8.死刑复奏历史沿革(1)曹魏时确立死刑复奏制,为历代王朝所沿用;(2)隋朝设三复奏;(3)唐朝设五复奏,但地方仍实行三复奏;(4)宋朝,京师一复奏,地方不复奏;9.法典编撰体制沿革(1)唐朝以前,以名例律为统率,,以篇为单位;(2)唐朝中期:《大中刑统》,以名例律为统率,后按内容性质分“门”;(3)明朝:以名例律为统率,按六部划分;(4)明神宗万历年间,《大明律集解附例》,将例附后,开创律例合编新体例;(5)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取消六部,按性质以“门”为编撰体例;《大清新刑律》按总则和分则编撰,沿用至今;10.会审制度的历史沿革二.立法概况(一)各朝立法指导思想西周:明德慎罚战国:①一断于法;②刑无等级;③轻罪重刑;④法布于众秦:①缘法而治,②刑无等级;③严刑重法汉:①汉初“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约法省刑”;②汉武帝:“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唐:①宽简、稳定、划一;②德本刑用;宋:①强化中央集权;②重点治贼盗;元:①附会汉法;②分而治之;明:①刑乱国用重典;②明刑弼教;清:①详译明律,参以国制;②尚德缓刑;备注:西周:明德慎罚;汉代:德主刑辅;唐代:德本刑用;明代:明刑弼教;清代:尚德缓刑。
中国法制史整理
1、禹刑:以禹命名的夏奴隶刑法的总称,据古书记载,夏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法和军法。
刑法又包括刑名、罪名和一些刑事政策原则。
2、汤刑:以汤命名的商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3、官刑:商代惩治国家官吏犯罪、违纪与失职行为的专门法律,带有行政法律规范的性质,但却采取刑事制裁的方式处理。
4、九刑:一是指西周的九篇刑书;《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5、《吕刑》:西周时吕侯受周穆王之命而作的有关赎刑的刑书。
6、天罚与神判:在商代神权政治法律思想的影响下,商代宗教意识与审判处罚紧密相连而形成。
7、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实际上就是强调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8、亲亲:要求在亲族范围内,人人都应该亲爱自己的亲属,按照身份行事,亲疏远近、尊卑长幼都有明确的次序。
同时承认并维护父家长的地位和权威,以父家长为家庭和家族的核心。
核心是孝。
9、尊尊:要求在社会范围内,人人都要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有明确的等级秩序。
核心是忠。
10、嘉石之制:是限制或剥夺罪犯自由并强迫其从事短期劳役的一种轻刑,中国劳役刑的开端。
11、赎刑:即按规定或经允许缴纳一定钱财折抵原定刑罚。
保障少数贵族和官僚特权。
12、流刑:把犯人遣送到边远地方服劳役的刑罚。
13、西周刑罚世轻世重: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决定刑罚的宽与严、轻与重。
14、法律答问: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15、亲亲得相首匿: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而且减免刑罚16、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
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17、官当是指官吏犯罪可以官品抵挡刑罪。
按以官当徒原则,公罪比私罪抵当为多,官品高的比官品低的抵当为多。
法制史整理
西周契约:形式—质剂,傅别。
质剂:西周时期出现的买卖契约。
傅别:西周时期的借贷契约。
婚姻制度: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同性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六礼(大雁礼):(1)纳采:男方请媒氏携礼物到女方家提亲。
(2)问明:女方家长答应议婚以后,男方请媒氏问明女子的生辰,身份,并卜于祖庙以问吉凶(3)纳吉:在卜得吉兆以后,男家携礼至女家确定缔结婚姻。
(4)纳征:也称纳币,男家送礼至女家,正是缔结婚姻。
(5)请期:男家携礼至女家,确定婚期。
(6)亲迎:在确定之日,新郎至女家迎娶。
解除婚姻的限制:七去(七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乱家,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
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刑法原则:1.老幼犯罪减免刑法(矜老恤幼),三赦:一曰幼弱,二曰老,三曰愚蠢。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三宥):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三刺):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4.宽严适中:定罪量刑时做到不轻不重。
5.刑法时轻时重(同罪异罚)。
春秋战国公布成文法典:1.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与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2.郑国大夫郑析“竹刑”: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这是在中国法律世上一大进步,刑鼎笨重,而竹刑便于携带和流传,竹刑作为郑析个人所作,并无法律效力,后来被国家认可,才成为正式法律。
3.晋国赵鞅\ 荀寅“铸刑鼎”成文法公布的争论与意义:子产铸刑书于鼎遭到叔向反对,晋国铸刑书于鼎遭到孔子反对。
历史意义在于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法律只藏于官府不使民知的秘密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开始瓦解,封建制法制开始建立,从而促进了新的生产关系的发展。
法经:《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善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内容包括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盗法是针对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法律;贼法是规定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囚法和捕法主要是规定抓捕、审判、囚禁犯罪人的法律;杂法是规定其他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六禁:1)狡禁:伪造官方文书。
法制史笔记全整理(司法考试完整版)
中国法制史绪论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三)隋唐法制的完善(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三、关于中华法系【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四)鲜明的专制特性?(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
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
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司考考点: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原始人的法·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二)战争产生了刑罚----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一、周公制礼★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中国法制史知识整理
中国法制史知识整理一、名词解释1、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西汉武帝后在传统法律开始儒家化的背景下盛行的,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处理案件的审判方式。
其特点是论心定罪,以儒家的“忠”、“孝”原则判定“善”、“恶”。
始于汉代中期,延续到两晋南北朝时期,到了隋唐时期,由于法律成熟并与“礼”高度融合,春秋决狱失去基础而终结。
2、十恶十恶来源于《北齐律》中“重罪十条”,在《开皇律》中正式确立,是指严重危害封建政权、违背封建纲常伦理的十种特别重大的犯罪,有: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其特点是表示了犯意即构成犯罪,大量适用死刑、不分首从“皆斩”,一律不被普通的大赦所赦免。
3、折杖法宋太祖建隆四年吏部尚书张昭等制定了折杖法,作为代用刑,以身体刑替代自由刑,以脊刑或臀刑替代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的办法,与五代时期的酷刑相比,具有刑轻而法简的特色,从而奠定了两宋三百年刑罚体系的基础和格局。
4、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权又称“治外法权”,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等对在另一国领土之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
5、准五服以治罪准五服以治罪确立于《晋律》,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分五等,称五服,指的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在亲属相犯的时候,因尊卑长幼不同而区别处罚。
以尊犯卑,关系越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关系越近,处罚越重。
6、七出三不去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原则。
男方在妻子有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这七种情况下,可单方面解除婚姻、休妻弃子;但是男方单方面休妻的权利在三种情况下有所限制: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如果在这三种情况下,即使妻子有七出行为,丈夫仍不能出妻。
7、秋审秋审是清朝在每年秋天由中央主要机关的负责官员会同审理地方上报的死刑监候案件的制度。
其性质属于对监候死囚的复核审判程序。
其结果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成祀。
法制史整理(合集5篇)
法制史整理(合集5篇)第一篇:法制史整理法制史系统整理(立法部分)夏商无文字记载法制不明法治思想法制核心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行以礼治天下,讲究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东周(春秋、战国):春秋:BC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动;BC513年,晋国丞相赵鞅,铸刑鼎,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功不成文法活动;记忆口诀:“郑国先修书,晋国后铸鼎” 战国:第一次立法活动:魏国丞相李悝,修注《法经》,共六篇《盗》、《贼》、《网》、《捕》、《杂》、《具》。
其中作为总则的《具》放在了最后。
记忆方法:一个人写了本《法经》,因为第一次干立法的活,所以理亏(李悝),把总则放到了最后。
秦:商鞅变法:改法为律,富国强兵,郡县军功,依法治国,明法重刑!法治思想审理案件汉代: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春秋》决狱,秋冬行刑汉文帝时代,淳于缇萦上书汉文帝,至使文帝废除肉刑三国:《曹魏律》魏明帝曹叡时修订,将《法经》中《具法》改为《刑名》,共计18篇,并在其中首创了八议制度。
记忆口诀:改个《刑名》发(八)又发(一八)。
晋:晋武帝司马炎编制了《泰始律》,以《曹魏律》为基础,编定了《法例律》,又称《张杜律》(两个作注释的人的姓氏)共计20篇。
南北朝:《北齐律》,将《刑名律》和《法例律》合二为一,总共12篇,其中列出了“十恶”罪名,创立了准五服制罪制度。
记忆口诀:《名》《例》合一,五、十、十二!《北魏律》二十篇,首创官当(《南陈律》中也有)制度,首次出现了死刑复奏制度。
隋朝:隋文帝杨坚时编修了《开皇律》,确定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明确了十恶不赦之罪。
记忆口诀:《开皇》五刑定十恶,八议不量赦不得!唐:中华法系的最高峰:《唐律疏议》(《永徽疏律》)礼法全。
宋:记忆口诀:从敕律并行到敕优于律。
明朝:记忆口诀:一个国家两部法,法外施刑中不常(《明大诰》和《大明律》)《大明会典》行政法,英宗起笔孝宗成。
清:《大清律例》中华法系集大成者。
整理图表法制史
刑事立法
民事立法
行政立法
经济立法
司法制度
刑法原则
刑罚种类
主要罪名
元
分而治之
《元典章》开创六部体例《至元新格》《大札撒》《大元通制》
幼女
同罪异罚
烧卖银
婚书
媒妁规范化
寡妇改嫁
中书一省书
宣政院
行省制
路府州县
科举三级:乡试,会试,殿试
肃政廉访司(沿宋提刑按察司)
大宗正府(蒙古公事)
刑部(属中书省)
宣政院
申明亭
九卿会审
朝代线索
所处阶段
法律形式
法律思想
法律体系
主要法典
刑事立法
民事立法
行政立法
经济立法
司法制度
刑法原则
刑罚种类
主要罪名
清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大清律例》《大清会典》
发遣刑
死刑:斩,绞立决,监后
文字狱
清承明制
《户部则例》
红白契
买卖典当契约
独子兼祧制度
禁海令
抑商专卖制度
理藩院
刑部
大理寺
都察院
三法司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内容(天坛宪草,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内容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曹锟
特点:特别优于普通
广泛引用判例和解释例
《暂行新刑律》
三级终审
1922《民事诉讼条例》
《刑事诉讼条例》
四级
大理院
高级审判厅
地方审判厅
初级审判厅或县知事兼理司法
南京国民政府
《训政纲领》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3.历史意义
法制史复习重点
复习重点刑罚世轻世重
五听
廷行事
春秋决狱
《九章律》
亲亲得相首匿
八议
重罪十条
三司推事
翻异别勘制
《大明律》
《大清会典》
《钦定宪法大纲》
《临时约法》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西周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和刑事政策。
西周的婚姻制度。
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法经》的特点与地位。
秦代法制的特征。
西汉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及影响。
汉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春秋决狱对中国封建法制的影响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罪刑适用原则的儒家化。
唐朝中央司法机关及其职能。
唐朝法制的特点与历史影响。
《贞观律》的重大变化。
《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宋刑统》与《唐律疏议》的区别。
宋代的继承制度。
宋代司法制度的变化。
明朝刑罚适用原则的变化。
清代的秋审制度。
《大清民律草案》的主要特点。
《大清新刑律》的结构与内容变化。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立法的特点。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刑事立法的特点。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
法制史复习整理
法制史复习整理一:名词解释1.赎刑(西周):按规定或经允许缴纳一定钱财物品折抵所判罪行的一种罚刑制度。
2.(商)五刑: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刑罚,主要的刑法体系。
除大辟为死刑,其余四种皆为肉刑,并对人体造成的损害是不可复原的3.(周)五听: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审讯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
分别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4.七出(离婚):丈夫或夫家可以休弃妻子的七种情形,分别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5.(六礼)结婚: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六项聘取仪式。
分别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6.法经:李悝编撰。
共六篇(盗贼网捕杂具),大体内容可分为四部分。
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7.上请:即有罪先请,汉代刑罚的适用原则之一,是贵族特权。
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子孙犯罪后不交一般司法机关处理,而应先奏皇帝裁决的制度。
8.三纲五常: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五常:仁、义、礼、智、信。
9.名例律:由战国时期李悝编撰《法经》中的《具法》演化来的。
,秦国商鞅变法中,商鞅改法为律,成为《具律》。
国在汉律的基础上制定、也叫《曹魏律》)、,将《具律》改成"刑名",置于律首。
《晋律》在刑名之后加上"法例"一篇。
《北齐律》而把"刑名"和"法例"合成"名例"一篇,名例律10.翻异别勘:为防止冤假错案而规定的复审制度。
起源于五代,指犯人如果在录问活行刑时提出申诉,案件必须重新审理。
宋代分为“移司别勘”和“差官别推”两种形式。
11.鞫谳分司:宋朝审判特色。
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司法审判公平,但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方式,也不符合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12.刺配:宋代开始使用,在犯人脸部刺字并发配边远地方。
法制史整理
法制史——指导思想夏商神权法思想:原始自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与祖先崇拜相结合的产物。
(一)“天命”观、(二)“天罚”观;初步形成“礼治”西周(一)以德配天、敬天保民:只有有德方可配享天命,敬畏天命的同时,要恪守祖先的遗训和教诲,更要体察民情和重视民心的向背;(二)明德慎罚: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运用刑罚时审慎、宽缓,先教化后用刑;(三)礼治思想:1出礼入刑原则,违礼要收到舆论的谴责和刑罚的惩罚2亲亲尊尊原则,亲亲即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
尊尊即奴隶和贫民服从奴隶主贵族,不得违抗,下级贵族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贵族服从周天子。
分别强调“孝”、“忠”。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各级贵族按礼的规定享有的特权,奴隶和平明一律不得享有,刑罚并非为大夫以上的贵族制定。
春秋战国儒家1为国以礼2为政以德3为政在人,统治者个人的贤能对治理国家的重要意义墨家1兼爱,大家不分亲疏、厚薄、贫富、贵贱,一视同仁的爱所有人,就能使国家富强、人民众多、社稷安宁。
2尚贤冲破任人唯亲的世亲世禄制,使用有贤能的人,把招纳贤才作为一项特别重要的任务。
3尚同,强调要用统一的“刑政”法制“壹统天下之义”,法律与道德、语录必须一致,反对徇私。
道家1道法自然:人类社会的一切制度规范均应以天道即“自然”为终极依据和渊源标准。
2无为而治,让老百姓自由生息而不加干涉。
法家1事断于法,刑无等级:将法作为治国的唯一工具和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君主带走遵守法律。
2、重刑轻罪,以刑去刑:重刑主义,即使轻罪也要实施重刑,通过杀一儆百的威慑作用抑制犯罪。
3、法术势:依法为本;君主掌握权势,公开或暗中制驭臣下,以实现“法治”的策略和手段;权势秦朝(一)缘法而治;(二)法令由一统;(三)轻罪重罚汉朝西汉初期采黄老学派主张的“无为而治”思想,法令减省、刑罚轻缓、核心是“无为而治”,面对现实,因势利导,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但并非无所事事、无所作为,而是勿违背形势、恣意妄为汉武帝时期改“无为而治”为“有为而治”,接受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德主刑辅”以德礼教化作为主要的治国方略,刑罚知识必要的辅助手段,先德礼后刑罚,德刑并用、礼法结合三两晋南北三国时期:“拨乱之政,以刑为先”;两晋时期纳礼入律;南北朝时期:礼律进一步融合隋1、以德为主,德刑并用;2、“安上治人,莫善于礼”;3、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唐1、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2、法律内容统一、简约、稳定;3、明德慎罚宋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2、崇武抑武,儒道兼用(后来的理学)3、临下以简,务必哀矜,即立法要简要,对待臣民要有哀怜之心,但宋朝后期,如“重法地”的设立,表明法制思想已经开始变化4、重惩贪墨辽金元(特征)1、法律的发展经历了由民族习惯法到成文法,再由成文法到法典法的历史过程;2、具有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性;3、刑罚残酷,具有奴隶制残余;4、法律发展过程中不断被汉化。
法制史每章节重点整理
每章节重点: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禹刑: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总称。
夏朝的监狱:圜土、均台、夏台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
商朝的主要立法:“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重点)墨: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头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者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
劓:割鼻子的刑罚。
刖:断足的刑罚。
宫: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
大辟:死刑商朝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法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重点)七出:西周婚姻家庭制度。
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
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西周婚姻家庭制度。
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种限制。
西周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
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目听、耳听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九刑》: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1)义刑义杀: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明德慎罚: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德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德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婚姻制度【重点】1、婚姻成立的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西周的媒氏是婚姻管理机关。
2、婚姻的成立婚姻成立的要件:(1)父母之命;(2)媒妁之言;(3)到达结婚年龄:“冠礼”、“及笄”。
婚姻成立的限制:(1)同姓不婚:实行“同姓不婚”,其二,“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西周的“六礼”:西周婚姻家庭制度。
法制史笔记整理
法制史笔记整理Part1:绪论●夏商周---秦(体系化:肉刑:残害人体组织器官(墨、刖、劓、宫、大辟)劳役刑:剥夺人自由(国家需要,但仍未取消肉刑)----汉(否定肉刑)---三国(笞、杖、徒、役、死)---唐宋(肉刑的死灰复燃,刺配刑、残酷的死刑方式:凌迟)---明----清●肉刑-----劳役刑(唐,顶峰)------肉刑●脉络: 1.夏商 2.形成时期:西周、春秋、战国 3.发展时期: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家到儒家,到儒家化)4.完善时期:隋唐。
法制的主要形式、主要原则已经形成。
5.嬗变时期:宋元。
主要体现在刑罚制度的倒退6.衰败与转型时期:明清●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儒法合流、成文法传统与诸法合体、不平等性、司法工具主义。
近代法制转型:民主宪政、诸法有分、社会改革、相对独立的司法制度Part2:夏商法律制度1:夏,出现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为维持国家机器的运转,夏代有了贡赋制度,主要征收铜,夏代是中国历史上文献记载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
夏代出现了军法,以保证战争的胜利。
●思想:天讨天罚、君权神授、利用宗教鬼神进行统治的神权法思想。
●主要文献:《禹刑》---性质相当与现代刑法典●法律内容:昏:自己做坏事而窃取他人美名;墨: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肆无忌惮的杀人。
均处以死刑2:商●思想: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发展到高峰,敬鬼神以使民畏法令●文献:《汤刑》------商代初期制定的刑事法律,商代基本法律,整个商代一直适用。
《汤之官刑》-----单行刑事法规●主要法律形式:刑、王命、单行法规●主要罪刑名:不吉不迪:行为不善,灭绝全家颠越不恭:狂妄放肆,违法乱纪,不服从国王命令,死刑,灭绝全家暂遇奸宄:诈伪,奸邪,犯法作乱者,死刑灭绝全家不孝: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巫风:官吏沉醉于歌舞,处以罚丝弃灰于官道:向官道上扬灰,处以重型炮烙、醢、脯(将罪犯晒成肉干)、断手、罚丝、劓殄(族诛)、墨、刖、劓、宫、死●主要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土地为王所有,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奴隶作为私有财产可任意转让和买卖。
法制史整理内容
法制史整理内容1、中华法系的源流:中华法系,是指在中国古代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孕育成长的,以礼法结合为根本特征,以成文刑法典为核心内容,以《唐律疏议》为典型代表的中国封建时期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其法而制定的东亚诸国法律制度的统称。
中华法系空间范围主要是以中国法为母法为核心,还包括东亚大陆,朝鲜半岛,日本列岛,琉球群岛和中南半岛部分地区。
最初的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
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
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
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
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
2、刑起于兵:(1)、军事纪律---法(2)、军事审判---法官(3)、战争的残酷血腥杀戮---刑法的惩罚及强制功能(4)、战争与习俗相结合的法的起源3、天命天罚:天命天罚思想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受刑罚之人,其行为获罪于天,他们由于不遵天命,违反天理,触怒上帝,使天降罪于他们;第二,执行刑罚的人,是代天行罚;第三,把对神的崇拜与对王室先祖的崇拜连接起来,把最高统治者“王”解释为“帝”的嫡系子孙,从而把神权与王权合二为一。
武王伐纣后,西周统治者发现像夏商统治者那样仅仅宣称“天命天罚”是不够的,于是,他们就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思想。
“以德配天”的内容是:敬天、孝祖、保民。
4、明德慎罚:以德配天:只有有德的人,才能得到上天的眷顾。
首先,周人认为“天”是公正的,其与任何人都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天命”是可以转移的。
其次,天命的转移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德”。
再次,“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
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是主张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而不应该“乱罚无罪,杀无辜”,一味用严刑峻法来使民众服从。
司法考试法制史笔记资料
法制史一、中国立法史立法思想变迁: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汉:德主刑辅,礼刑并用唐:礼刑合一明:明刑弼教封建法典总则:《法经》:具(律尾)《魏律》:刑名(律首)《晋律》:刑名、法例(律首)《北齐律》:名例(律首)1、西周(1)礼:亲亲尊尊;五礼(军凶嘉宾吉);强制性2、春秋战国(1)成文法公布:郑国子产铸刑书(第一次)晋国赵鞅铸刑鼎(第二次)(2)《法经》:李悝;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盗、贼、网、捕、杂、具(网捕属诉讼法);具为总则3、魏晋南北朝(1)《魏律》:刑名(律首);“八议”;18(2)《晋律》:刑名、法例(律首);张杜律;20“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由进及远,服制越近,长犯幼越轻,幼犯长越重)(3)《北魏律》:“官当”;20(4)《北齐律》:名例(律首);“重罪十条”(十恶前身);124、唐(1)《武德律》:首部(2)《贞观律》:确定了唐律内容、风格(3)《唐律疏议》:最高、最完整的最早,中华法系代表5、宋(1)《宋刑统》:第一部刊印;律令合编(2)敕:皇上说的话,效力高于律;始于太祖《建隆编敕》仁宗:敕律并行;神宗:敕破律6、明清(1)《大明律》:“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格局形成(2)《明大诰》:刑事法规(3)《大清律例》: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条、则、事、成:刑事、行政、上谕、事例)二、中国古代刑事法律1、秦(1)故意:见知不举、不直、纵囚过失:失刑(2)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3)徒刑:城旦舂(5年)、鬼薪白粲(4年)、隶臣妾(3年)、司寇(2年)、侯(1年)(3)赀赎刑:赀刑独立(甲戍徭);赎(金钱免刑,死刑亦可)2、汉(1)文帝废除肉刑(2)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奠定了基础(3)亲亲得相守匿:卑幼隐尊长,不负刑责;尊长隐卑幼,死罪宽待3、唐(1)公私罪(2)自首:未举而投案;自新:被举后投案,减轻处罚(3)类推:同刑法的当然解释(4)化外人犯:国籍相同采国籍,国籍不同采唐律(5)十恶:十恶不赦;不在八议之限(6)六赃:事后受财,枉法(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4、宋(1)折杖法:“笞杖徒流”配役1年;“加役流”配役3年(2)配役:补死刑与折杖刑的刑差(3)凌迟:南宋为法定刑;《大清现行刑律》废除5、明(1)重:贼盗、钱粮;轻:典礼、风俗皇帝最高审判权;地方行政司法合署北齐:大理寺唐宋:大理寺明清:刑部1、唐宋(1)中央: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徒以上御史台:监察(2)地方:宋设提点刑狱司(司法派出机构)2、明清(1)中央:刑部:审判大理寺:复核死刑;参与秋审、热审都察院:纠察(2)地方:明:省设提醒按察司清(四级):州县(笞杖刑)、府与省(没有审结权)、总督(批复徒刑、复核军流、上报死刑)1、周:断狱听讼;五过(法官责任);五听;三刺(群臣、官吏、国民)2、汉:春秋决狱(看动机);秋冬行刑(天人感应)3、唐:三司推事;三司使;都堂集议(重大死刑);刑讯合法(特权者、老幼70/15的禁止刑讯)《唐六典》第一次法官回避4、宋:翻译别勘;证据勘验;《洗冤集录》世界第一部法医5、清(1)秋审:死刑复审、全国绞斩监候审后分为:情实(执行)、缓决(减为军流)、可矜(减为徒流)、留养承嗣(免除)(2)朝审:刑部重案、京师附近斩绞监候(霜降后10日)(3)热审:京师笞杖刑五、清末、民国法律1、清末修律(1)刑法A、《大清现行刑律》:刑律;废除酷刑;民事不再科刑;过渡性法典B、《大清新刑律》:第一部近代专门刑法典;总、分、附则;罪名、罪状;主刑、从刑(2)民商事A、《钦定大清商律》:清代第一部商律B、《大清民律草案》:总则、债权、物权(松岗正义);亲属、继承(修订法律馆、礼学馆)C、《法院编制法》:审判公开(3)司法制度A、法部:司法行政B、大理院:最高审判;审检合署;四级三审;公诉、保释、回避、审判公开、考试任用、监狱管理C、领事裁判权:被告主义D、观审:外国人原告,领事裁审E、会审公廨:英美法上海租界内涉及外国人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中国人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2、民国宪法(1)1908《钦定宪法大纲》:中国近代第一部宪法;专制痕迹(2)《临时约法》:中国唯一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宪法;责任内阁制;参议院权力(立法权、同意权、弹劾权、议案通过权);增修程序(2/3提,4/5出席,3/4同意)(3)1913《天坛宪草》(《宪法草案》):责任内阁制;限制总统任期(4)1914《袁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总统独裁;军阀专制全面(5)《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第一部正式颁行;国权和地方自治六、外国法制史1、罗马法(1)十二铜表法: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元老院制定;私法为主、诸法合一、程序法优;习惯法(2)国法大全:标志最发达《查士丁尼法典》:皇帝敕令《学说会纂》:法学家学说(复兴)《法学阶梯》:私法教科书《新律》:在位期敕令(3)渊源:习惯法、议会制定的、元老院制定的、长官、皇帝敕、法学家(4)分类:适用范围(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立法方式(市民法、长官法)保护内容(人法、物法、诉讼法)(5)基本内容A、人法:自由权、市民权、家庭权;没有法人一词,有初步法人制度B、物法:主体、核心;物权、债法、继承组成C、诉讼:法定、程式、特别(6)复兴:《学说会纂》;注释和评论法学派2、英美法系(1)英渊源:普通法:重程序衡平法:重内容,比普通法效力更高制定法:重要性不如,但效力、地位最高(2)美1787美宪法:第一部成文宪法修正案前10条“权利法案”联邦法院解释:序言不是宪法组成,不得在审判中引用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确认违宪法律不得在审判中适用五个世界第一:成文宪法、司法审查制、立法司法双轨制、反垄断、缓刑3、大陆法系(1)法1789《人权宣言》:第一次提出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资产阶级统治的纲领性文件1791宪法:三权分立1875宪法:责任内阁制;实施时间最长拿破仑六法体系:民、商、刑、民诉、刑诉、宪法封建社会已有独立法院体系(2)德习惯法汇编《萨克森法典》;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俾斯麦七法体系:多一个《法院组织法》(司法独立、法官终身制)魏玛共和国:经济、社会立法为先导(3)日:和平宪法:三权分立、责任内阁(4)民法典:法: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自由本位德:社会本位;法人制度;潘德克顿风格(概念精准、逻辑严密)。
法制史重点整理
第一章中国法制史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一)法制思想☆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并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1)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2)“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3)“德教”的具体内容即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这种“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被后世奉为中国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二)法制主要内容——“礼”“刑”☆1、礼。
中国古代的礼有二层含义:(1)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两个方面:1“亲亲”亲近应该亲近的人,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应以父家长为中心;2“尊尊”尊敬应该尊敬的人,而且“尊尊君为首”,应以君主为中心。
(2)具体的礼仪形式,主要有五个方面:“五礼”1军,行兵仗之礼;2凶,丧葬之礼;3嘉,冠婚之礼;4宾,迎宾待客之礼;5吉,祭祀之礼。
2、刑(1)五刑:中国古代使用的五种刑罚手段的总称。
(2)先秦时期的五刑通常指:墨(黥qíng)、劓[yì]、剕(刖或斩趾)、宫、大辟五种残人肢体的肉刑。
[1]3、礼刑关系(1)出礼入刑《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礼刑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1“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2“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
(完整)法制史知识点总结,推荐文档
法制史第一章中国古代法制史一、中国古代法的传统1.道德为基础,强调宗法等级名分。
2.礼法结合、以礼为主。
3.等级有序,家族本位。
4.恭行天理,执法原(追溯)情。
5.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6.无讼是求。
二、法律思想的演化1.夏商:神权政治学说。
2.西周:(1)以德配天(德---敬天、敬祖、保民);(2)明德慎罚;(3)出礼(习惯法)入刑----亲亲尊尊、五礼(吉<祭祀>凶军宾嘉<冠婚>)、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维护特权。
3.商鞅:(1)改法为律(强调普遍性);(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措施;(3)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袭,按军功受爵;取消分封,实行郡县;剥夺旧贵族对地方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
(1)到(3)都是商鞅独创。
(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只要看起来很严重的就是法家精神,比如鼓励告奸、连坐等。
4.汉代:德主刑辅。
5.唐代:礼法合一。
6.明代(明大变):明刑弼教----(1)朱熹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2)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吏。
三、基本法典(重点)1.铸刑书(郑国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2.铸刑鼎(晋国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3.法经(魏国李悝,6篇):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盗贼至篇首;盗财产;贼安全;杂六禁;具(总则)加减----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网、捕是诉讼。
4.子产书,鞅铸鼎,李悝发神经。
5.曹魏律(新律,18篇):曹魏八议,具改刑名置律首。
6.晋律(张杜律,20篇):晋律添法例,张杜制五服;五服晋北齐;张斐、杜预都是山西人,只能做晋律;五服制罪还没考,重点。
7.北魏律(20篇):北魏南陈(陈律吸收官当)来当官(官当),当官有地图(折抵徒罪)。
8.北齐律(12篇):北齐合并名例律,十条重罪12篇。
9.开皇律:五刑十恶在开皇。
10.武德律(12篇):唐代首部法典。
11.贞观律(12篇):唐太宗。
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9篇
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9篇第1篇示例: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一、古代法制史1. 中国古代法制的起源中国古代法制的起源可追溯到夏、商、周时期。
夏朝实行“血统制”,商朝建立了成文化法。
周朝设有官职,建立了刑律法规,形成了中国古代法制的雏形。
2. 古代法律思想儒家提出了“仁政”、“仁义”、“礼法”的思想;道家强调“无为而治”、“兼爱”的理念;法家主张“法治”、“严刑峻法”来治理国家。
3. 古代法制的演变从封建社会向专制社会的演变,不同朝代国家法制制度的变革,都是古代法制的演变。
4. 古代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古代法制的主要特点包括等级检分、刑制严明、法律条文繁多、司法程序严谨等。
1. 近代中国法制的变革清朝康熙、乾隆时期实行了一些法律制度的变革,如颁布了《康熙大全书》、《大清律例》等。
近代以来,维新变法、辛亥革命、五四运动等为中国法制变革带来了新的动力。
2. 近代法制思想近代中国儒家思想的转变,西方法律制度的传入,为近代中国法制思想的转变提供了基础。
3. 近代法制的主要运动近代中国法制的主要运动包括维新变法、戊戌变法、辛亥革命、五四运动等,这些都深刻地影响了中国法制的变革。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的法制建设经历了从全盘照搬到逐步独立创新的过程,包括宪法的颁布、法律体系的建立、司法制度的改革等。
2. 现代中国法制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传入和本土化,为中国法制思想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方向;以立宪、法治、民主、人权为核心的法制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3. 现代中国法制的主要特点现代中国法制的主要特点包括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法律法规的完善、司法制度的逐步规范化、人权保障的不断加强等。
4. 现代中国法制的主要成就近年来,我国取得了不少成就,包括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不断改进的司法制度、以及不断深化的法治理念,这些都为中国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总结:法制史是我们学习法律的基础。
通过对古代、近代和现代法制史的学习,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演变和发展,掌握法律的基本知识,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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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容隐制:指禁止亲属间互相控诉或作证,以保护传统的伦理秩序的古代法律规定
春秋决狱:指除法律外,以《春秋》中提倡的精神原则来审案,并儒家经义高于现行法律效力的司法裁判制度。
翻异别勘:指被审讯人推翻原口供后改换审判官或审判机关的制度
简答题:法家的指导思想
1.事断于法,刑无等级
2.重刑轻罪,以刑去刑
3.布法于众,明白易知
论述题:论中国历代法典的变化
《法经》是中国历史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法经共六篇,盗法财产、贼法人身、网法、捕法、杂法、具法杂法中规定了六禁:淫禁、狡禁、嬉禁赌博、徒禁集会、金禁受贿等
《九章律》亦称《汉律九章》。
汉初相国萧何依照秦法,适应新形势,制定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九篇。
汉以后的历代法律大多以《汉律》为蓝本,它被誉为律令之宗,“百代不易之道”。
《曹魏律》将法经中的具法改为刑名,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刑宽、禁简的方向进了一大步。
《北齐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开皇律》隋文帝命大臣总结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经验后修改制订的一部封建制法律。
其律文500条,素有“刑纲简要,疏而不失”的美誉,是《唐律》的制定基础,具有很高的立法成就。
《唐律疏议》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
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永徽律疏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宋刑统》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与永徽律疏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删去永徽律疏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为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
《大明律》强化行政控制,模仿周礼;改变以罪名为纲编撰法典模式,采用以中央行政机关职能为纲编撰法典7篇,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以《大明律》为蓝本。
其中例是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