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的竞合问题
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关系
浅析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关系【摘要】劳动者在工作中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工伤的,依据工伤保险的规定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同时按照民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受害的劳动者还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
这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两者的关系如何处理,立法和司法解释模糊,导致实践中工伤保险机构和法院处理案件的标准不一。
所以,对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关系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工伤保险;第三人;侵权责任一、相关概念工伤是工伤事故的简称,是雇工制度相伴而生的,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保险,即劳动者因工伤致残或死亡,造成暂行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家属有权根据法律从国家或者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通俗地说就是指企业和其他组织(雇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由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基本保险。
德国《劳工伤害保险法》开创了社会保险模式的工伤保险制度,使职业伤害赔偿成为社会保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关联与区别因第三人而发生的工伤事故,遭受工伤的工人以民事侵权来请求企业经营者给予民事赔偿,也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法请求工伤认定,然后向工伤保险机构请求给予工伤保险赔偿。
工伤保险和第三人侵权责任之间是什么关系?(一)关联英国著名的社会保险专家奥加斯(ogus)认为,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侵权制度的缺陷所致的,工伤保险是从侵权赔偿法发展而来的。
工伤保险和第三人侵权赔偿都是工伤侵权的损害救济,两者的功能是对工伤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的赔偿,以填补劳动者在工伤事故众所遭受的损害。
从其渊源来看,侵权赔偿的历史源远流长,侵权赔偿发展到工业革命后,工伤侵权案件频发,工伤保险从侵权赔偿中独立出来,形成了专门的一种侵权赔偿制度,并且跨越了私法范畴,成为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情形的裁判进路——论部分兼得模式的选择
田 庚
( 安 市 中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一 庭 , 苏 淮 安 , 与 第 三人 侵权 损 害赔 偿 案件 的裁 判 , 对 理论 界 存 在 选择 模 式 、 代 模 式 、 充 模 式 、 得模 式 取 补 兼
等 争议 。我 国 包括 侵 权 责任 法在 内的 相 关 法律 对此 未作 出 明 确 规 定 , 务 界 对 两 者 关 系的 法 律 适 用认 识 不 一 , 实 案
20 0 2年 实 施 的 《 业 病 防 治 法 》 《 全 生 产 职 和 安
须证 明雇 主存 在 过 错 , 使胜 诉 , 即 也要 面 临执 行 不
能 等 风 险 , 害 劳 动 者 无 法 获 得 及 时 的 救 济 。 随 着 受 经 济 社 会 的快 速 发 展 , 工 伤 事 故 引 发 的 劳 资 冲 突 因 和 社 会 问 题 日趋 突 出 , 政 府 介 入 , 社 会 统 筹 保 由 向 险 资 金 的 工 伤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应 运 而 生 。 工 伤 保 险 制 度 的 产 生 , 得 对 工 伤 事 故 的 救 济 出 现 了 工 伤 保 使
或 健 康 权 、 体 权 ) , 早 期 对 工 伤 事 故 受 害人 的 救 身 故
亟 待解决 的问题 。
一
济 归属于 侵 权 责任 法 调 整 。但 因通 过 侵权 诉 讼 主
张 赔 偿 , 仅 诉 讼 过 程 漫 长 且 成 本 高 昂 , 害 者 还 不 受
、
我 国 现 行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第 1 1卷 第 2期 21 0 1年 6月
南 京 工 程学 院 学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 u na o rI n tt t f Te h o o y S ilS i n e Ed to ) o r l fNaki I s iu e o c n l g ( oca c e c ii n ng
试论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 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
试论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工伤事故与民事侵权同时发生的案件,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或上下班途中遭受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害而造成职工人身损害的情况,由此引发工伤事故与民事侵权纠纷的竞合。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而产生多个请求权,一方面根据劳动法律关系而产生工伤保险赔付请求权,另一方面根据民事侵权法律关系而产生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进而导致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但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此类案件中的请求权问题规定尚不明确,各地方在执行中缺乏统一认识,加之法律工作者亦对此有不一致理解,故在案件处理和受害劳动者损害赔偿问题上往往产生分歧,于是就出现了劳动者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还是只能获得工伤保险或民事赔偿中的一种,还是在获得工伤保险后,可以就民事赔偿不足的部分请求赔偿,还是先获得民事赔偿,再由工伤保险对不足部分补足等争论,严重影响了法律制度价值的实现。
本文将通过对工伤保险赔付和民事侵权赔偿制度的实证分析,借以厘清这两项请求权的实现方案。
一、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立法分析掌握立法针对某类社会关系的调整规范,是我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础。
下面,笔者将就我国关于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立法现状加以分析:(一)我国工伤保险立法进程。
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机制,新中国于上世纪50年代起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1951年政务院颁行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了企业负担工伤保险费的基本制度,工伤保险实行单一救济模式。
1957年,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1994年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原劳动部于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将工伤保险纳入社会统筹,将工伤保险纳入强制的社会保险范畴。
该《试行办法》采取了两种救济模式:对企业而言,其一旦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即免除其工伤赔偿责任和侵权责任,采用的是取代模式;而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则采用责任竞合模式,即遵循了不重复享受权利,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原则。
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
1 8 3 8年 , 普鲁士立法 规定 , 铁路要对 乘客和雇员在 运营过程 中 受到 的伤害承担 严格责任 , 但 因不可抗 力或 申请 人 的故 意导致 的 伤害除外 。1 8 8 4年 7 月 6日, 德 国颁 布工伤保 险法 , 基于 民法 的不 同原则 , 即“ 不 以追 究事 故责 任者 确 定赔 付原 则 ” 。到 2 o 世纪 早 期, 工人 损害补偿机制取代 了侵权 法 , 劳动补偿立 法改变 了劳动 者 证 明用人单位 的过错 的困难 , 但在 工伤赔偿 引入无过错原 则之初 , 雇主承担 的责任仍是 民事赔偿责任 , 而不是工伤赔偿 。所 以 , 为 了 减轻工厂 的负 担 , 加快社会经 济的发展 , 各 国建立 了社会保 险基 金 制度 , 发生 工伤事故后 , 补偿 由基金承担 。 纵观工伤保 险制度发展 的整个 过程 , 工伤保 险制 度设计 的初 衷 是 为了解决工 人受工 伤得不 到赔偿 和企 业无力 承担而设 计的 。 工伤保 险制度 的设 计是 劳动保 障立法 的巨大进 步 , 推 动着社会 和 经济的发展 , 但是, 由于工伤基 金 的建立 和补偿标 准 的统一 , 使得 工伤补偿完全脱离 了民事赔 偿的轨道 , 因此带来 了新 的问题 : 工 伤 赔偿 和 民事侵权 的竞合 。 二、 竞合问题的解决模式 在我 国 2 0 1 1 年颁 布 实施 的《 工 伤保 险条 例 》 第 十 四条规 定 : “ 在工作时 间和工作场所 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 等意外伤害 的, 或 因工 外出期间 ,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 生事故下落 不 明的 , 以及在上 下班途中 , 受 到非本人主要责任 的交通事故 或者城 市轨 道交通 、 客运轮渡 、 火 车事故伤害的应 当认定为工 。 ” 这就 导 致 受伤雇 员在享受 了工伤 保险补偿 之后 , 是否 还能依据侵 权法起 诉 雇主或 者第三人 要求他 们赔偿 的问题 , 对此 各国采取 了不 同的 做法 。综 合看来 , 主要有 四种模式 。 ( 一) 替 代模 式 , 是指 以工伤保险赔偿 完全 取代 一般侵 权损 害 赔偿 , 即发生 的工伤事故符合工伤 给付条件 , 受害劳动者 只能选择
工伤和侵权的竞合
工伤和侵权的竞合工伤和侵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事件。
在这种情况下,工伤和侵权的关系被称为竞合。
首先,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伤害。
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应对员工的工伤负有赔偿责任。
如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意外事故的伤害,导致身体上的损害或残疾,他有权申请工伤赔偿。
侵权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利益。
侵权行为被广泛定义为违反法律、合同或公共道德的行为,并对他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或名誉产生了实际的损害。
如果一个人因为他人的侵权行为遭受了伤害,他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工伤和侵权可能会同时发生。
例如,如果一个员工在工作场所受伤,其伤害是由于雇主的过失或疏忽导致的,那么这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事故。
然而,如果该员工能够证明雇主的行为违反了他的权益,而不仅仅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了伤害,那么他还可以提出侵权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工伤和侵权之间存在竞合关系。
员工可以选择向工伤保险机构提出工伤赔偿申请,并获得相关的工伤福利。
同时,员工还可以对雇主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赔偿由于雇主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额外损失。
例如,医疗费用、失去劳动能力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或精神痛苦等。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工伤和侵权可能不是竞合关系,而是互不影响的。
例如,如果工人在工作场所被他人故意伤害,由于这种行为属于刑事犯罪的范畴,受害者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并要求对肇事人进行惩罚。
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是两个独立的法律程序,并且不会相互竞合。
总结起来,工伤和侵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
但在某些情况下,它们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事件,被称为竞合。
当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伤受伤,并且能够证明雇主的行为违反了他的权益时,可以提出工伤赔偿申请和侵权诉讼。
然而,工伤和侵权也可以是互不影响的,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法律适用。
第三人造成工伤损害情形下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冲突与处理(1)
第三人造成工伤损害情形下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冲突与处理(1)第三人造成工伤损害情形下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解决模式王云飞(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715)摘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工业化进程得到了极大的推动。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广泛使用,提高了生产效率,同时也导致工伤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影响到工伤职工的身心健康和家庭生活,也使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受到了巨大的损失。
在实践中,存在一种因第三人侵权行为而导致的工伤事故。
因此,平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以及侵害人之间的利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就救济制度而言,主要涉及民事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和工伤保险赔偿制度。
然而,基于不同的诉求和程序规则,选择适用两种制度可能造成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
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这一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模式,并与各自的社会制度、立法模式、司法习惯、文化传统相契合,这是本文需要重点论述的内容。
在此基础上,文章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结合基本法理,对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时的法律适用模式,进行了必要而系统的理论分析,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阐述了我国所面临的困境,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第三人侵权责任;工伤保险责任;竞合The third person causes damage situation of industrial injury of industrial injury compensation and the compensation of conflict andprocessingWANG Yunfei(Law school, Southwest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715)Abstract: Along with the progress of moder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dustrialization hasbeen greatly promotes. The new technology, new technology, new equipment widely used, Improve the production efficiency, At the same time also lead to industrial injury accident occurred frequently, The serious influence to industrial injury worker's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and family life, Also user units and industrial injury worker by the huge losses. In practice, there is a third person for infringement in industrial injury accident. So, Balance unit of choose and employ persons, Industrial injury worker and the interests of the infringer between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Relief system is concerned, mainly involves civil tort compensation for personal injury compensation system and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system. However, based on the different demands and rules of procedure, Choose to be subject to two kind of system may cause the third person tort liability and responsibility of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competition. Different countries or regions for the problem put forward different solution model, And with their social system, legislative model, judic ial habits, cultural tradition phase fit, This is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need of the content. On this basis, According to China's specific national conditions, combining the basic legal theory of the third person, tort liability and responsibility of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of competition law applicable mode, The necessary and the theory of system analysis, and according to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elaborated on China's dilemmas, 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 and the suggestion.Key Words: The third person tort liability;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liability;competition 一、典型案例引出问题(一)案情概要1、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等人亲属张某某原系某水泥有限公司职工。
浅析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问题
浅析工伤保 险补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民事侵权赔偿竞合 问题
尚 倩 (安徽 广播 电视 大 学 合肥 分校 ,合 肥 230001)
摘 要 :现代 侵权 的多元化救济模式 导致 了工伤 保险 责任与 民事赔偿责任 的竞合 难题 。在评述 理论界 的相
关观点 ,分析我 国现行立法规定的基础 上,认 为我 国应 当从 工伤保 险制度设 立 的 目的和初衷进 行考
第 二种 观点 ,适 用 替 代模 式 ,也 叫免 除 模 式 。这 种模 式 的含 义是 以工 伤保 险完 全 取 代侵 权 责 任 。有 学者认 为 ,工伤 事故 发 生 以后 ,工伤 职 工 只 能依 照法 定程 序享受 工伤 保险 的相应 待遇 ,不能 去选 择 民事侵 权赔偿 。_4]这 种模 式 目前在世界上被采 用的范 围较 广 ,这与其 自身的优势有关,如可以提高工伤救 济的 效率 ,减少诉 讼 ,节约 社会 资源 等 。但 是 同时 ,这 种模 式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它使工伤职工失去了完全受偿 的权 利 ,不 利 于保 护工 伤 职工 的利 益 。而且 ,这 种单 一 的模式 ,也 不 利 于 对 工 伤 事 故 的 预 防 和 制 裁 。 因
析 ,比较 笼统 。随着研究 的深 入 ,争 论逐 步有所 变化 , 有 的 的学 者 开始分 析具体 情况 ,认 为应 当根据 不 同的 情 形分别 适用 以上 四种模 式 。
第 一种 观点 ,适 用选 择模 式 。“选择 者 ,系指被 害 人 仅得 于侵权 行 为损 害赔 偿 与劳灾 补偿 之 间 ,选择 其 一 。 ”C23意思 是 工 伤职 工 只能 在 两种 赔 偿 之 间选 择 其 一 ,不允 许两 种方式 同时适用 。也 即 ,选 择 了一 种 ,就 排 除 了另一 种 。如 有 的学者 主张 ,对 于那 些没 有参 加 工 伤保 险 的劳动者 以及 坚持 选 择 按 照 侵权 行 为 法 进 行 民事诉讼 的 ,应 当准 许适用 侵权行 为 法 的规 定处 理 工伤事 故责 任纠纷 。l3]这种 模式 表面 上赋 予 了雇 员 充 分选择的 自由,且侵权赔偿数额较 多,但是 由于侵权 诉 讼耗 时长 ,且这 种救 济 常常 是 不 确定 的 ,不 如 工 伤 保险来得稳妥、及 时。从具体操作看 ,该模式也存在 一 些 困境 。如 ,选 择 权行 使 有 无 时 间 限制 ,选 择 权 行 使 的撤 回等 。
“单赔补差额”还是“双赔”?——关于工伤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问题分析
“单赔补差额”还是“双赔”?——关于工伤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问题分析卢振虎【摘要】<正>由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或工亡)的赔偿,对权利人是实行双份赔偿,还是采取补充补偿模式,社会各界对此的争议较大。
《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权利人在获得民事赔偿后不能再获得全额工伤保险的赔偿。
本文将对这两种观点进行分析。
工伤保险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施时间不长,相关立法和制度建设尚不完善,各级各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关于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保险赔偿与第【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年(卷),期】2016(000)001【总页数】2页(P19-20)【关键词】第三人侵权;工伤保险;补偿模式;竞合问题;权利人;民事赔偿;实施时间;司法机关;社会保障制度;保险经办机构【作者】卢振虎【作者单位】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处【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2.616由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或工亡)的赔偿,对权利人是实行双份赔偿,还是采取补充补偿模式,社会各界对此的争议较大。
《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权利人在获得民事赔偿后不能再获得全额工伤保险的赔偿。
本文将对这两种观点进行分析。
工伤保险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施时间不长,相关立法和制度建设尚不完善,各级各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关于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处理问题,在实践中就有关法律适用上认识和执行不尽一致。
本文旨在对这一争议法律问题进行浅析,以便于政策制定部门尽快统一意见,减少行政争议。
原劳动部于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28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遵循了不重复享受权利,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原则。
但是,国务院于2003年颁布、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均未对此情况进行明确规定,各地在制定《条例》配套办法时,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社部给予的指导意见是应当坚持“促进制度公平,损失填平补齐”的基本原则,即实行“单赔补差额”的原则,相关待遇不能双重享受。
江苏省高院关于工伤和侵权赔偿竞合的双重赔付理解2010
江苏省高院关于工伤和侵权赔偿竞合的双重赔付理解2010.1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11月)感谢江苏省泗阳县人口计生局监察室主任葛万里提供资料第二部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十四、关于工伤保险补偿责任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竞合的双重赔付理解职工因第三人的侵权而受伤,同时又满足《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的情形,能否进行双赔,《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
能否进行双赔,关键看工伤保险补偿责任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
工伤保险补偿主要是为了解决工伤职工的康复、医疗和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只要是工作原因所导致的人身伤害,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有责任,都要承担补偿责任。
正因为其认定门槛比较低,相应的其补偿标准也有所降低,工伤保险补偿不能赔付工伤职工的全部损失。
在一些具体的赔偿项目上,例如伤残补助金和死亡补助金,其标准低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标准。
即工伤保险补偿,只是用以补偿受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和因工作能力受到伤害而遭受损失的部分费用,并不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认为,当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事故时,同时满足了工伤保险补偿责任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从本质上讲,第三人侵权是造成职工伤害的直接原因,应当由第三人给予民事侵权损害赔偿。
而第三人已经赔偿的部分,就不再是受伤职工的损失,受伤职工无权就该部分寻求工伤保险补偿。
但实践中往往出现第三人没有或缺乏赔偿能力,而且受伤职工通过民事途径寻求救济往往耗时过长,直接影响到受伤职工的及时康复,因此,实践中受伤职工往往先寻求工伤保险补偿。
我们认为,如果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事故同时满足工伤认定的构成要件,在工伤保险补偿责任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害职工有权选择不同的法律并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而选择不同的请求权,一是基于劳动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工伤保险补偿请求权,二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理解与适用最近上海高院民一庭在多次研讨、修改,并征求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即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0年第2期,以下简称“解答”)。
下文就“解答”在讨论过程中形成的一些思路和想法和大家作一个交流。
一、关于处理原则的问题为了确定一个兼顾各方利益、公平合理、简便高效的处理原则,我们首先对四种处理模式进行了分析研究。
我们认为,取代模式其优点在于可以减少诉讼,使受害劳动者在最快时间内得到补偿,但该模式剥夺了受害劳动者获得充分赔偿的权利,也无法充分体现对加害行为的制裁和事故发生的预防功能。
选择模式在最大程度上赋予了劳动者充分选择救济方式的自由,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但其缺陷主要表现为实质上限制了受伤害职工的选择自由,因为相对工伤保险赔偿,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较高,但受害人却需面临举证困难、执行不能等诉讼风险;而工伤保险虽稳定可靠,手续简便,期限较短,但赔偿数额相对较低,为此受害劳动者往往倾向于选择后者。
补充模式是现代侵权责任制度与工伤保险制度长期磨合的产物,是当今世界上最为流行的一种救济模式,但其缺点表现为剥夺了受害职工获得完全赔偿的权利,违反了全面赔偿原则。
同时,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所负的责任仅限于支付工伤保险费,责任太轻,起不到制裁责任人的作用。
兼得模式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性关爱,对受害劳动者的保护十分周到,但也有不足之处:首先,该模式背离了工伤保险创设的目的,用人单位既要承担工伤保险费用的交纳义务,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赔偿的责任,加重了其负担;其次,该模式与“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这一公认的基本准则相违背,也与国际惯例和传统观念相抵触,并有可能诱发工伤事故的道德风险。
[i][i]在分析研究了四种模式的利弊后,我们认为,首先,就工伤事故本身而言,其具有双重属性,既有工伤保险性质,又有人身侵权损害性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工伤,同时因同一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既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又可依法请求人身伤害赔偿。
张某在选择赔偿项目和数额时,存在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之间的竞合。
二、审判实务分歧对于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情况下,劳动者如何选择赔偿方式,审判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观点一认为,应优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即劳动者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再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最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者应书面声明放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若劳动者未作出放弃声明,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观点二认为,应遵循“填平原则”,即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可以再向侵权人主张不足部分。
在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劳动者无需作出放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声明。
三、解答意见对于上述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认为,在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情况下,应遵循“填平原则”,即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可以再向侵权人主张不足部分。
具体理由如下:首先,《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
该法并未禁止因同一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受害人获得双重赔偿。
因此,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有权再向侵权人主张不足部分。
其次,《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必须作出放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声明。
若要求劳动者作出放弃声明,则违反了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原则。
此外,要求劳动者作出放弃声明还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导致其无法获得充分救济。
最后,《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劳动者只能选择一种赔偿方式。
在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赔偿方式。
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事故救济模式探讨——写在《社会保险法》施行之时
基金项 目: 育部 21 教 0 0年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业 健 康 保 险发 展 中 的政 府 行 为 研 究 ” 项 目批 准 号 :0 J 6 0 1 ) 商 ( 1Y C 3 2 9 。 作 者 简 介 : 芸 霞 ( 9 ) 女 , 北 京 山 人 , 汉 大 学社 会 保 障 学 博 士 , 中 师范 大学 管 理 学 院 讲 师 , 唐 17 一 , 湖 9 武 华 主要 研 究 方 向社 会 保 障 ; 杨 绪 峰 ( 9 O ) 男 , 北 咸 宁 人 , 中师 范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 理 学 、 学 双 学 ± 。 19 一 , 湖 华 管 法
第 3 卷第 6 8 期
21 O 1年 1 1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 ( 会科学版) 社
J u n lo ih a r a iest ( o il ce c sE i o ) o r a f c u n No m l S Unv riy S ca in e dt n S i
Vo1 3 NO. . 8, 6 Nov m be . O11 e r2
中 图分 类 号 : F 7 文 献 标 志 码 : D 45 A 文 章编 号 :0 05 1 ( 0 1 0—0 40 1 0 —3 5 2 1 ) 60 7—7
个请 求权 : 伤赔偿 请求 权 和人身 损 害赔偿 请求 权 。 工
一
第 三人侵 权 的工伤 事故 的双 重赔 偿请 求权
这就 必然 产生 工伤 补偿 责任 与 民事赔偿 责任 的竞合
问 题 ①。
工 伤事 故 是 现代 社 会 无 法避 免 的问题 , 一般 来
说 , 伤 事故 和职 业 病危 害对 劳 动 者 人 身 造 成 的损 工
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关系的反思
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关系的反思【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及司法解释也随之被打上了历史印记,但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问题的讨论却变得更为激烈。
本文讨论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二者之间的关系,希冀得到有价值的思辨结论。
【关键词】工伤保险;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由此法条,似乎我们能够得出一个结论,当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受害人或者从侵权人处获得赔偿,或者从单位得到工伤保险的补偿;而受害人一旦接受单位补偿后,向该第三人索偿的权利将转移给单位。
但是,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之间关系远没这么简单。
一、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下适用情形之选择工伤保险,是指由用人单位交纳保险费,待到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而造成残疾或者死亡致使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从社会或者其他机构得到经济补偿的一种制度。
第三人侵权责任,是相对于用人单位侵权(即雇主侵权责任)而言的,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及其雇员以外人员对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职工所造成的身体健康伤害。
在两者竞合问题上,世界各国几乎都经历了由传统侵权行为法一元调整机制向多元调整机制的演变。
多种损害填补制度的并存产生了一种特殊现象,即就同一损害可能有多种赔偿或补偿来源,那么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之间到底是何种关系?下面就现代各国主要存在四种基本模式进行阐述:(一)选择救济模式。
即遭受工伤事故的职工只能在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给付之间任选其一,要么选择工伤保险赔偿,要么选择民事赔偿。
有学者认为,该模式从表面上看,受害人可以选择对其有利的侵权诉讼并可以获得较多的赔偿,但权利人面临着举证不能和执行不能等诸多风险。
相比而言,工伤保险给付虽然数额较低但是稳固、直接,能迅速救济当事人,当事人往往被迫选择工伤保险赔偿。
第三人原因致害下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规则
第三人原因致害下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规则第三人原因致害下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规则一、第三人原因致害下侵权损害赔偿规则1. 第三人原因的概念第三人原因是指在工伤事故中,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过错或者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害。
第三人原因在侵权损害赔偿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其所承担的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都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和执行。
2. 第三人原因的分析在实际生活中,第三人原因是导致工伤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一名劳动者在外出工作时,遭遇了交通事故,而这起事故是由其他车辆驾驶员的过错造成的,那么第三人的过错就成为了导致工伤的原因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 第三人原因下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则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第三人原因下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则,一般可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第三人过错要与工伤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侵权责任; - 第三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权利,以补偿因第三人过错而受到的损失。
4. 侵权损害赔偿的实际案例在实际工伤案例中,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时常引起争议。
在一起建筑工地事故中,因为另一家承包商的过错导致了劳动者的伤亡,由于第三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赔偿责任划分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 总结与回顾在侵权损害赔偿中,第三人原因的存在不仅有可能增加赔偿责任的承担方,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赔偿的难度和复杂度。
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都需要对第三人原因进行明确和细致的规范,以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规则1. 工伤保险的基本概念工伤保险是指在劳动者因履行职业职责、工作任务或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出现的意外伤害、职业病等情况下,由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一种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主要包括工伤待遇支付和工伤保险金的计算与支付等内容。
关于工伤和第三人侵权的责任竞合问题
关于⼯伤和第三⼈侵权的责任竞合问题因第三⼈侵权造成的⼯伤,劳动者可以同时向⽤⼈单位和侵权⼈主张权利,并同时得到⽤⼈单位和侵权⼈给予劳动者的⼯伤待遇和赔偿吗?店铺⼩编马上为您介绍。
关于⼯伤和第三⼈侵权的责任竞合问题《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伤保险⾏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条职⼯因第三⼈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政部门以职⼯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伤决定的,⼈民法院不予⽀持。
职⼯因第三⼈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政部门已经作出⼯伤认定,职⼯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付⼯伤保险待遇的,⼈民法院应予⽀持。
职⼯因第三⼈的原因导致⼯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付⼯伤保险待遇的,⼈民法院不予⽀持,但第三⼈已经⽀付的医疗费⽤除外。
由此可见,⼯伤与第三⼈侵权竞合时,受伤职⼯可以享受双重赔偿。
济南市中级⼈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企业职⼯在执⾏职务时因第三⼈原因受伤,⼀⽅⾯可依侵权⾏为法向加害⼈请求损害赔偿,另⼀⽅⾯可依据⼯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给付。
请求⽀付⼯伤保险待遇和请求侵权损害赔偿,⼆者由于请求权基础不同,归责原则和权利保护范围不⼀样。
前者适⽤⽆过错责任原则,后者则适⽤过错责任原则;前者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后者则可以。
前者不适⽤混合过错,后者则适⽤过错相抵。
由于存在以上区别,对于两者如何适⽤,在审判实践中存有争议。
第⼀种意见认为,应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尊重其选择权,即劳动者可向任何⼀⽅主张权利。
但是不得向双⽅同时主张权利。
第⼆种意见认为,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伤保险统筹的⽤⼈单位的劳动者,因⼯伤事故遭受⼈⾝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民法院起诉请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上海高院审理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案件问题的解答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案件问题的解答一、关于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竞合的处理原则我们认为,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工伤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工伤保险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性质;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失包括财产性损失及非财产性损失,其性质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
故在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如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仲裁的,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和不服工伤保险赔偿仲裁裁决提出的请求,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判决。
同时,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履行了相应的赔偿义务后,可就劳动者已实际获得的重复的赔偿部分取得追偿权。
此外,法院应在判决书中明确办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享有的追偿权和侵权损害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各重复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
二、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如何认定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的确定,目前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
我们认为,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案件,还是应当考虑工伤和侵权案件两种不同赔偿制度的特点和功能。
经过对两种赔偿制度所确定的赔偿项目的比较和分析,我们认为,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相同并存重复的项目主要有这样一些,即:工伤保险赔偿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食宿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外省市就医住宿费和伙食费)、康复治疗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辅助器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侵权损害赔偿中丧葬费)等费用,我们认为这些项目如果重复赔偿,则违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
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
主 张 “ 差 ” 的 观 点 则 认 为 ,如 果 工 伤 形 , 只 要 符 合 上 述 法 定 情 形 , 职 工 所 受 伤 害 得 工 伤 保 险 赔 偿 无 关 , 即 使 用 人 单 位 已 经 给 补 是 由 第 三 人 侵 权 造 成 的 , 工 伤 职 工 同 时 享 受 无 论 是 否 由 第 三 人 侵 权 引 起 , 都 应 当 认 定 为 予 受 伤 职 工 工 伤 保 险 赔 偿 ,也 不 能 免 除 侵 权 侵 权 赔 偿 和 工 伤 待 遇 , 重 复 享 受 赔 偿 显 然 超 工 伤 。 换 言 之 , 是 否 存 在 第 三 人 侵 权 不 影 响 人 的 赔 偿 责 任 。
伤 职 工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与 工 伤 补 偿 是 “ 赔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认 定 为 工 伤 : 工 有权 获 得 工伤 保 险 赔偿 、享 受工 伤 待遇 。 双 还 是 “ 差 ” , 是 司 法 界 长 期 存 在 的 两 种 观 (一 )在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作 场 所 内 , 因 工 作 原 因 此 , 只 要 客 观 上 存 在 工 伤 事 故 , 就 会 在 受 补
件 适 用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规 定 : “ 时 间 和 工 作 场 所 内 , 因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受 到 暴 单 位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侵 权 所 致 , 或 者 是 由 于 受 因用
人 单 位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侵 权 造 成 劳 动 者 人 身 损 力 等 意 外 伤 害 的 ; (四 ) 患 职 业 病 的 ; 伤 职 工 本 人 的 过 失 所 致 , 都 不 影 响 受 伤 职 工 害 , 赔 偿 权 利 人 请 求 第 三 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因 工 外 出 期 间 , 由 于 工 作 原 因 受 到 伤 向 用 人 单 位 主 张 工 伤 保 险赔 偿 。 五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 ” 按 照 这 ~ 规 定 , 害 或 者 发 生 事 故 下 落 不 明 的 : (六 l在 上 下 第 二 ,基 于侵 权 事 实 的存 在 ,受伤 职 工 因 第 三 人 侵 权 发 生 工 伤 的 , 民 事 侵 权 责 任 与 班 途 中, 受到 机 动 车 事故 伤 害 的 ; (七 )法 作 为 被 侵 权 人 , 与 侵 权 人 之 间 形 成 侵 权 之 债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性 质 不 同 , 工 伤 职 工 可 以 同 时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认 定 为 工 伤 的 其 他 情 的 法 律 关 系 , 有 权 向 侵 权 人 主 张 人 身 损 害 赔 享受。 形 。 该 规 定 明 确 了 应 当 认 定 为 工 伤 的 法 定 情 偿 。 侵 权 之 债 成 立 与 否 , 与 被 侵 权 人 是 否 获
试论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
《商场现代化》2012年8月(中旬刊)总第692期一、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1.二者的联系从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再到雇主责任险最后到工伤强制保险,这是工伤保险发展所经历的四个阶段。
由此可见,工伤保险是在雇主责任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是商业保险被国家公权力介入,并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强制性的保险。
劳动法和民法对于工伤事故加以规范的角度是不同的,前者是从工伤保险关系的角度,而后者则是从工业事故无过错责任特殊侵权行为的角度。
这就使得工伤事故被赋予了双重性质,是劳动保险与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竞合。
然而这种竞合从实质上说,其实是劳动法与民法这两个基本法的法规之间的竞合。
因此,工伤事故责任实际上也是民事侵权责任的一种。
2.二者的区别(1)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
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工伤保险制度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它的目的在于对工伤职工进行补偿和救助,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工伤保险补偿的给付义务人是特定的社会保险机构。
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则通常是由民法进行调整的,是基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
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民事纠错制度,它是以个人过错为基础的,因此应该属于私法的范畴。
(2)目的及功能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是处于较弱势的地位的,为平衡二者间的地位差距,在国家强制力的干涉下,工伤保险制度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一定的工伤保险费,这样做的目的是,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能使工伤职工从社会保险机构处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
同时,这一制度也能较快的把用人单位从沉重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中解脱出来,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而侵权损害赔偿则具有损害填补的功能,其目的是使损害恢复到未发生的状态。
即在行为人对他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造成不法侵害时,使受害者得到救济,它最根本的制度价值就是平衡个体利益。
(3)归责原则不同。
工伤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已完成了向补偿不追究过失原则的转变。
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
的2 0 倍 。人身损害赔偿 中特有的是精神损 害赔偿 。 赔偿标 准上 ,工 伤保 险赔偿 的 目的是对 劳动者 的生活给 予物质保障 ,维护宪法规定 的劳动者受到保护 的权利 。而人 身损害赔偿 的 目的是弥补 当事人 的实 际财产损失 。所 以一 般
来说 ,后者 的赔偿数额要高于前者。
工伤保 险赔 偿请 求权 的基础 是行政 法规 《 工伤 保险 条
例》 ,它规定 了受 害人 有权请求 给付工伤保 险基金 。根据 工 伤保 险条例有关 规定 ,其 责任 的承担者 是劳动者所在的特定
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 。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的基础是《 民 法通则 》 及 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 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 ( 以下简称 《 人损解 释 》 ) 等 民事法律 规范 。《 人损解释 》规定 了第三人侵权 造成损害 时 ,赔偿权 利人可 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第 三人侵权导致 的 人身损害赔偿 中,该第三人在侵权事故发生前是未知 的 ,所 以损害赔偿责任 的承担者事先是不特定 的 ,这一 点不 同于工 伤保险赔偿 。
予相关 的赔偿待遇 。 而人身损 害赔偿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 即以过错 为追 究当事人 责任 的基础。辅之以过错推定责任原
则 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 ( 四 )适用条件 不同
工伤保 险赔偿 的条件包括三方面 。首先 ,劳动者所在 的 用人单位为其缴纳 了工伤保险费 。其次 ,该劳动者 因工伤事 故受到 了损害 。最后 ,已经经特定机构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 能力鉴定符合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 的条件一般包括侵权 法上 的四要素 ,即行为人 的过错 , 行为人 的违法行为 ,损害 , 违法行为 和损 害后果之 间的因果关 系。当然被 害人请求赔偿 时要 负担举证责任 ,即证 明侵权行 为和损 害后果 之间的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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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几种情形下发生的工伤,大多数是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因此,即使工伤是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工伤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所以,工伤职工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上述规定的第一款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因此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处理。另外,该规定从另一个角度明确了发生工伤的职工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只能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要求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以人身损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第二款是规范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被侵害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所以,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受害职工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
浅析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的竞合问题.txt
浅析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的竞合问题
作者: 金银花 发布时间: 2010-11-12 14:22:01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在现实生活中,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比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被他人违章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就是非常典型的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那么工伤职工在获得侵害人的赔偿后,还能否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工伤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笔者认为,在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分别依照《工伤条例》和《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侵害人的民事赔偿,即可以得到双重赔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
第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工伤职工也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同时也是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侵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第三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被侵害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这一点在实践中并没有争议,故不再赘述。
第三,职工发生工伤后享有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扣减工伤保险待遇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工伤条例》第五章专门对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果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那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工伤条例》第五章的规定给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形成的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这与工伤职工与侵害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完全不同的。作为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保险待遇,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不能减少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否则就是不合法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按照《工伤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保险条例》规定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这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时对工伤职工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用人单位也不得以侵权第三人赔偿了相关费用而拒绝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原《工伤办法》第二十八条的适用问题。
主张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原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工伤办法》。该办法确立了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竞合时,工伤保险实行差额赔偿的原则。笔者认为原劳动部制定的《工伤条例》属于部门规章,而且只是试行办法,而国务院颁布的《工伤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当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都对职工工伤保险做出规定时,作为效力较高的《工伤条例》实施后,自然就取代了原来的《工伤办法》,所以《工伤办法》已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了。
第四,法律并没有赋予工伤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对侵害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因此不得要求劳动者先向侵害人索赔后才能申请保险待遇。
《工伤条例》及其他法律并没有赋予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对因侵权引起工伤的侵害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要求工伤职工必须先向侵害人索赔后才能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也不能从工伤职工应享有的保险待遇中扣减其从侵害人处获得赔偿款项。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贯彻《工伤条例》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如有第三方责任赔偿的部分,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这样的规定同样没有法律依据,与《工伤条例》的规定相抵触,侵害工伤职工依《工伤条例》获得工伤保险救济的权利。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