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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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现将跨省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能够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按照开票数额的0.2%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能够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在注册地区县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不能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总机构出具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证明文件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4月1日起按照开票数额8%的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开票数额的2%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分支机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虽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但不能够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自2011年4月1日起按照开票数额8%的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开票数额的2%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我市建筑企业在外省市设立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应按照《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超过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部分,在我市不予抵减。

12.缆车服务收入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12.缆车服务收入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12.缆车服务收入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李传斌
【摘要】问:本公司提供景点内缆车服务.请问,取得缆车服务收入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期刊名称】《纳税》
【年(卷),期】2015(000)007
【总页数】1页(P87-87)
【关键词】服务收入;增值税;营业税;缴纳;公司
【作者】李传斌
【作者单位】武当山索桥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33
问:本公司提供景点内缆车服务。

请问,取得缆车服务收入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因此,你公司在旅游景点内提供的索道、缆车、水上观光的游览船业务,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代征税款有关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代征税款有关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代征税款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5.12•【字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6.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代征税款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国税机关代开发票时,代征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一、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发票时,按照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预征“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年度终了后,查账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不再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对符合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凭主管地税机关签发的《减免税通知书》,不再代征个人所得税。

二、主管国税机关为纳税人(含自然人)代开发票时,代征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

具体税率为: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除蓟县),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蓟县),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3%征收教育费附加;按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按1%征收防洪工程维护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企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企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
企业不属于生产性企业的通知

【期刊名称】《安徽税务》
【年(卷),期】2003(000)006
【总页数】1页(P33)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3
【相关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通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J],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 [J], 无
3.关于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企业的通知[J], 无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 [J], 无
5.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文件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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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代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代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代征代管客运出租汽车业税收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03.06
【实施日期】2013.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代征代管客运出租汽
车业税收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委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代征代管客运出租汽车业税收。

现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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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停)用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及纳(免)税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停)用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及纳(免)税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停)用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及纳(免)税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12.29•【字号】津地税计[1998]31号•【施行日期】199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税收征管正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停)用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及纳(免)税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计[1998]31号1998年12月29日)各地方税务分局:根据我市1999年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需要,市局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启用1999年版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及纳(免)税标志;停用1998年版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及纳(免)税标志。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1999年1月1日起,启用1999年版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该完税证共二种:1、二轮摩托车定额完税证,税费合计为陆拾贰元整(其中:税额陆拾元,工本费贰元)。

2、轻骑摩托车定额完税证,税费合计为伍拾元整(其中:税额肆拾捌元,工本费贰元)。

二、自1999年1月1日起启用新的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标志,包括:1、“车船使用税机踏纳(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01)2、“车船使用税机踏免(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02)3、“车船使用税机动纳(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03)4、“车船使用税机动免(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04)5、“车船使用税拖拉机纳(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05)6、“车船使用税拖拉机免(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06)7、“车船使用税自行车纳(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07)8、“车船使用税(非)机动船纳税卡(1999)”(式样见附件D09)9、“车船使用税(非)机动船免税卡(1999)”(式样见附件D10)10、“车船使用税非机动车纳(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11)11、“车船使用税非机动车免(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12)12、“车船使用税三轮客货车纳(1999)”标志(式样附件见D13)13、“车船使用税三轮客货车免(1999)”标志(式样附件见D14)14、“车船使用税人力小三轮车纳(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15)15、“车船使用税人力小三轮车免(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16)16、“车船使用税助力车纳(1999)”标志(式样附件见D17)17、“车船使用税助力车免(1999)”标志(式样见附件D18)三、1999年各种车船使用税标志的工本费单价如下:┌────┬──────┬────┬────┐│序号│ 名称│ 代码│ 单价│├────┼──────┼────┼────┤│1│机踏纳│ D01│贰元│ ├────┼──────┼────┼────┤│2│机踏免│ D02│贰元│ ├────┼──────┼────┼────┤│3│机动纳│ D03│贰元│ ├────┼──────┼────┼────┤│4│机动免│ D04│贰元│ ├────┼──────┼────┼────┤│5│拖拉机纳│ D05│贰元│ ├────┼──────┼────┼────┤│6│拖拉机免│ D06│贰元│├────┼──────┼────┼────┤│7│自行车纳│ D07│伍角│├────┼──────┼────┼────┤│8│机非动船纳│ D09│免费│├────┼──────┼────┼────┤│9│机非动船免│ D10│免费│├────┼──────┼────┼────┤│10│非动车纳│ D11│一元│ ├────┼──────┼────┼────┤│11│非动车免│ D12│一元│ ├────┼──────┼────┼────┤│12│三轮客货纳│ D13│贰元│├────┼──────┼────┼────┤│13│三轮客货免│ D14│贰元│ ├────┼──────┼────┼────┤│14│人力小三轮纳│ D15│一元│ ├────┼──────┼────┼────┤│15│人力小三轮免│ D16│一元│ ├────┼──────┼────┼────┤│16│助力车纳│ D17 │贰元│├────┼──────┼────┼────┤│17│助力车免│ D18│贰元│└────┴──────┴────┴────┘四、自1999年1月1日起,1998年的各种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及纳(免)税标志,一律停止使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2015年第7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2015年第7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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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2015年第7号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精神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市地税局对我市地税系统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梳理,并形成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015年10月10日
——结束——。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09.29【实施日期】2016.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6〕278号)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有关规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3.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9日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文日期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2008年3月28日津国税所〔2008〕3号 2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8年6月19日 津国税所〔2008〕8号 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9年2月17日 津国税所〔2009〕2号 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9年5月18日 津国税所〔2009〕8号 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9年5月18日 津国税所〔2009〕9号 6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9年5月18日 津国税所〔2009〕10号 7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9年5月18日 津国税所〔2009〕11号 8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9年5月18津国税所〔2009〕12日号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9年5月21日津国税所〔2009〕14号1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00年12月19日津国税退〔2000〕26号11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2002年3月6日津国税退〔2002〕10号1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03年12月18日津国税退〔2003〕37号1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4年7月30日津国税退〔2004〕40号1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2005年12月29日津国税进〔2005〕33号1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2006年8月9日津国税进〔2006〕24号16关于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的通知2007年12月11日津国税进〔2007〕12号17关于天津市蓟县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名称变更情况的通知2008年1月28日津国税进〔2008〕3号1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及其制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8年3月5日津国税进〔2008〕5号1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8年4月18日津国税际〔2008〕11号20关于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1日津国税际〔2009〕9号21转发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商委、体改委〈关于加快发展我市连锁商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95年6月23日津国税一〔1995〕27号22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1995年9月29日津国税一〔1995〕49号2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通知》的通知1995年12月28日津国税一〔1995〕56号2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7年12月5日津国税一〔1997〕58号25关于停止执行若干增值税规定的通知1998年1月25日津国税一〔1998〕3号26关于蓟县邮电通信技术协作服务部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函1998年4月10日津国税一〔1998〕39号27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的通知1998年6月23日津国税流〔1998〕12号2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8年11月9日津国税流〔1998〕47号2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9年5月11日津国税流〔1999〕18号30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9年8月19日津国税流〔1999〕33号31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2000年8月21日津国税流〔2000〕38号32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0年10月30日津国税流〔2000〕49号33关于废止及修订部分文件规定的通知2001年12月19日津国税流〔2001〕78号3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2年6月11日津国税流〔2002〕23号35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2003年5月30日津国税流〔2003〕15号36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2003年6月20日津国税流〔2003〕21号37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年7月30日津国税流〔2003〕36号3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2003年11月24日津国税流〔2003〕50号3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的通知2003年11月24日津国税流〔2003〕51号4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3年12月31日津国税流〔2003〕58号4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2003年12月15日津国税流〔2003〕59号42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2004年1月16日津国税流〔2004〕3号4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的通知2004年7月14日津国税流〔2004〕45号4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的通知2004年10月14日津国税流〔2004〕57号4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2004年12月30日津国税流〔2004〕74号46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05年3月30日津国税流〔2005〕23号47关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工作通知2005年6月9日津国税流〔2005〕45号48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9月16日津国税流〔2005〕61号4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5年10月9日津国税流〔2005〕66号50关于增加天津市兽药饲料监察所为免税饲料检测机构的通知2006年4月17日津国税流〔2006〕20号5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2006年4月21日津国税流〔2006〕22号5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6年10月23日津国税流〔2006〕69号5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2006年10月30日津国税流〔2006〕70号5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的通知2006年12月25日津国税流〔2006〕80号5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2006年12月31日津国税流〔2006〕81号5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7年6月19日津国税流〔2007〕13号57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12月17日津国税流〔2007〕26号5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2007年12月25日津国税流〔2007〕28号5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2008年5月6日津国税流〔2008〕11号60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供新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29日津国税流〔2008〕22号6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8年9月12日津国税流〔2008〕24号6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08年11月4日津国税流〔2008〕29号6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2008年12月30日津国税流〔2008〕30号6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2009年1月4日津国税流〔2009〕1号6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9年1月15日津国税流〔2009〕3号6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2009年1月20日津国税流〔2009〕4号6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2009年3月20日津国税流〔2009〕9号68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2009年4月2日津国税流〔2009〕10号69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2009年4月2日津国税流〔2009〕11号7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防伪系统服务单位监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通知》的通知2009年4月15日津国税流〔2009〕15号7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2009年4月27日津国税流〔2009〕18号72关于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启用新税务登记证编码的批复1994年9月29日津国税征〔1994〕15号73关于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启用“120118”行政区划代码的通知1996年9月9日津国税征〔1996〕49号74关于我市启用税务登记证专用章的通知1996年津国税征9月13日〔1996〕53号7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务分局使用发票监制章问题的批复》的通知1997年1月8日津国税征〔1996〕70号7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97年7月2日津国税征〔1997〕23号77关于清理清退发票保证金的通知1999年5月26日津国税征〔1999〕8号7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9年12月1日津国税征〔1999〕25号79关于印发发票保证金管理制度的通知2000年6月21日津国税征〔2000〕42号80转发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在办理社会事务中严格核验居民身份证的函》的通知2000年12月19日津国税征〔2000〕88号81关于停止收取纳税申报表工本费的通知2001年1月21日津国税征〔2001〕3号82关于印发《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宣传提纲》的通知2002年3月27日津国税征〔2002〕6号8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的通知2002年6月25日津国税征〔2002〕14号84关于天津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实施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月20日津国税征〔2003〕2号8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击制售和购买假发票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的通知2003年1月27日津国税征〔2003〕3号86关于赋予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代码的通知2003年3月31日津国税征〔2003〕8号8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3年5月27日津国税征〔2003〕14号8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04年1月16日津国税征〔2004〕1号8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4年1月16日津国税征〔2004〕2号90关于加强普通发票内部管理的通知2004年4月9日津国税征〔2004〕7号91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方案》的通知2004年6月16日津国税征〔2004〕13号9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2004年6月16日津国税征〔2004〕14号9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通知》的通知2004年7月8日津国税征〔2004〕18号9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04年9月1日津国税征〔2004〕23号95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10月19日津国税征〔2004〕29号9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04年12月21日津国税征〔2004〕30号9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及其制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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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
企业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旅游观光缆车索道,外商投资企业,生产企业
【颁布单位】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市地税发﹝2003﹞178号
【发文日期】2003-06-09
【实施时间】2003-06-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市地税各分局、稽查局,各县地税局: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企业的通知>的通知》(陕地税函[2003]19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津地税征[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地税征〔2011〕10号)地税系统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我市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工作,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处)。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我市地方税务机关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工作,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各类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对普通发票本身真伪的鉴定,发票票面所记载经营活动真实性的鉴别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主管地税机关受理。

申请人无主管地税机关的由其所在地地税机关受理。

各地税机关要明确专门岗位负责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工作。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人提出普通发票鉴定的,各地税机关应按首问负责制有关要求及时受理。

第五条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所在地地税机关负责鉴定和处理。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需要进行普通发票鉴定的,由案件发生地地税机关负责鉴定,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地税机关的由上级地税机关指定鉴定;其他各地税局稽查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需要进行普通发票鉴定的,由该地税局负责鉴定。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代扣代缴增值税申报抵扣有关事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代扣代缴增值税申报抵扣有关事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代扣代缴增值税申报抵扣有关事项的公告【法规类别】增值税【发文字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2.12.31【实施日期】2012.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代扣代缴增值税申报抵扣有关事项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43号),现对本市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申报抵扣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准予以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增值税纳税人代扣代缴增值税申报抵扣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纳税人名称(盖章):纳税人识别号:纳税申报日期:年月日税款所属期:年月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改进税务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改进税务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改进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税务检查【发文字号】津地税发[2015]45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5.12.28【实施日期】2015.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改进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地税发〔2015〕45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税直属局、纳税服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改进税务行政审批工作,市局制定了《关于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改进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28日关于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改进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改进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结合我市地税系统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办税服务厅或行政许可大厅集中受理。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税直属局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在办税服务厅指定专门窗口或者在各区县行政许可大厅税务窗口集中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二)设置明显标识。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税直属局在办税服务厅显著位置设立行政审批指示路牌,引导申请人到窗口办事。

指示路牌样式由市局按照税务总局要求统一制定。

行政许可大厅指示路牌按照各区县行政审批局的统一规定具体执行。

(三)加强人员配备。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税直属局应当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业务骨干承担办税服务厅和行政许可大厅窗口审批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同时,定期对审批经办人员的开展业务、工作纪律、仪容举止等方面的培训,进一步加强日常性教育培训工作。

(四)制定并公布服务规范。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6号——关于增加部分税收票证种类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6号——关于增加部分税收票证种类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6号——关于增加部分税收票证种类的公告正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加部分税收票证种类的公告2017年第6号为满足日常工作需要,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我市增加了部分税收票证种类,现予以公告。

一、增设《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四联)》、《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五联)》(以下分别简称“银行经收四联”、“银行经收五联”)。

以上两种税收票证在《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原有六联基础上,“银行经收四联”减少了“存根联”和“报查联” ,“银行经收五联”减少了“存根联”。

二、增设《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四联)》。

在《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原有三联基础上,增加了第四联“备查联”,白纸蓝油墨印制。

三、增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表格终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终端用)》(以下分别简称“表格终端用”、“文书终端用”)。

其中,“表格终端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原有两联的基础上,减少了第二联“报查联”。

“表格终端用”和“文书终端用”字轨代码均以“1”开头,其他内容和管理要求与《办法》规定一致。

四、增设《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证明凭证)》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征退凭证)》(以下分别简称“证明凭证”、“征退凭证”)。

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将《办法》中的《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分为“证明凭证”和“征退凭证”两种。

其中:“证明凭证”为税务机关销售印花税票时使用;“征退凭证”为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企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企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企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3.03.28
•【文号】国税发[2003]36号
•【施行日期】2003.03.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
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企业的通知
(2003年3月28日国税发[200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方将投资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

为正确执行税法,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对生产性企业范围的规定,投资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凡以前己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给予相应税
收优惠待遇的,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追补已相应减免的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天津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自然人临时代开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的事项(一)对在本市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对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四)自然人销售和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事项对跨省建筑安装的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或施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软件升级的紧急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软件升级的紧急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软件升级的紧急通知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软件升级的紧急通知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6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市局调整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表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校验关系。

二、本次升级根据增值税和所得税工作业务需求,修改了以下内容: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升级: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样,在“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项下,增加“3%征收率”项目分为“份数”、“销售额”、“应纳税额”列,并调整与本次新增数据项有关的计算规则。

2、2012版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升级:(1)对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的总机构,针对《2012版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增加两项校验关系,且为强制校验。

(2)增加企业分支机构信息维护功能。

三、目前市局已对我市申报纳税软件【介质版、网上申报版】补丁程序完成开发。

此次升级补丁程序涉及所有申报纳税企业,具体升级内容详见“升级补丁说明”。

四、升级补丁程序(介质申报升级补丁V3.96和网上申报升级补丁V1.46)下发路径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和天津神州浩天科技有限公司网站(http://)。

纳税人可在上述网站下载升级补丁程序或者携带移动存储介质到主管税务机关拷贝升级补丁程序。

五、纳税人必须在进行补丁程序升级后再填报申报数据,自5月1日起可通过介质申报或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严禁以税务机关名义参与企业商业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严禁以税务机关名义参与企业商业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严禁以税务机关名义参与企
业商业活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8.04.15
•【文号】国税办函[2008]166号
•【施行日期】2008.04.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严禁以税务机关名义参与企业商业
活动的通知
(国税办函〔2008〕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据有关媒体报道,最近,个别地方税务部门以税务机关名义参与某企业开业典礼活动,悬挂祝贺条幅,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和总局有关文件要求,现作出如下规定:
一、各级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准接受纳税人邀请参加各种庆典活动,不准参加社会上各类会议、礼仪和事务性活动的署名祝贺,确因工作特殊需要(如公益性宣传活动)需经得上一级税务机关同意,地方党委、政府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二、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损害税务机关名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严肃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3.27•【字号】津政发[1998]34号•【施行日期】1998.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8〕34号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意见(一九九八年三月三日)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切实把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70号)要求,现就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本单位支付给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予以代扣代缴税款。

二、各单位领导应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给予高度重视,督促本单位主动与所在区县的地方税务机关建立代扣代缴关系,指定财会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三、各单位应对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设立帐簿,正确反映本单位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等纳税申报资料,于每月7日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代扣的税款。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各承办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按照其扣缴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

天津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公告》的通知

天津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公告》的通知

天津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公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0•【字号】津地税征[2007]27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天津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公告》的通知(津地税征〔2007〕27号)地税系统各单位:现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将《公告》张贴于办税服务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快财税改革创新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精神,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征税费由工程项目坐落地(简称项目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税种按现行规定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应在签订建筑业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地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项目登记。

纳税人在同一区县有多个项目的,可以一次申报分别登记。

跨区县工程按照总包合同上明确的各区县所划分标段进行登记、申报;划分不清的,按建筑工程在各区县所占比例进行划分。

项目登记应当提供以下资料:①《建筑业项目登记表》;②查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④工程预算资料、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⑤工程实行招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⑥工程实行分包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007年底未完工的项目,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对其已完工工程收入、未完工工程收入在项目地进行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
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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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的公告
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发布),纳入税务机关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现将名单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4月7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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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企业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不属于生产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津国税外﹝2003﹞44号
【发文日期】2003-04-30
【实施时间】2003-04-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涉外税收各征管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企业的通知》(国税发[2003]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企业的通知
国税发[200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方将投资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

为正确执行税法,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对生产性企业范围的规定,投资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凡以前已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待遇的,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追补已相应减免的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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