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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三章

国际商法第三章
(四)合同的标的物和内容必须合法。
(五)当事人的合意必须真实。
(六)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四、合同的分类book P85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1.诺成合同
2.实践合同:
赠与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借用合同、
保管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具备一定的形式为要件
1.要式合同:
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国际商法
第三章商事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仅指民商法上的合同。
英国 〈〈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2人或多人之间在相互间设立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
美国〈〈合同法重述》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的允诺,对违反这种允诺,法律将给予其补偿或将强制其得到实际执行”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与承诺
(1)要约
1.要约的定义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 思表示.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当事人
包括要约人和受要约人
3.要约的形式要求
要约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或行动作出.
〈〈德国民法典》,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305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事人之间的合同”。
〈〈法国民法典》,1101条规定“合同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国际商法 第3章 合同法

国际商法 第3章 合同法

对受要约人 对要约人
受要约人是没有约 束力的但有特殊
《公约》承诺前 德国法
不受约束要约 注明
法国法可撤
销,但须赔 偿
原则上可撤销二种 情况不可以
2、拒绝失效
受要约人把拒绝的意思表示通知要约人的行为,要约在拒绝 通知送达要约人时即告失效。 反要约(还盘)=拒绝+新要约 (案例:北方航空vs丹尼思费伦蒂仪表)
许诺≠合同
二、合同的基本特征



两个或以上行为主体 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的意思一致 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效果,包括设 立、变更、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须是合法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谈判、电话),简单的经济往来 2、书面合同 (1)、合同书 (2)、电报、电传,录像(能证明合同主要
合同无效
(2) 德国法
同中国法大同小异,采取排除法,除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①7周岁以下 ②处于精神错乱不能自由决定意志而且按其性质该状况非暂时者 ③禁治产者(精神病、洒癖法、院宣告)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7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可以订立合同但不一定有效 ①代理人追认 三种情况有效 ②成年后自己追认 ③独立经营业务者在其经营范围内
承诺有效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合法的受要约人作出
合法的受要约人是指受要约人本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其它任 何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作出同意的表示,也不是承诺,合同不 能成立。
(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内进行
要约规定有效期 要约未规定有效期
《公约》十八条合理的 时间内未到无效
《公约》十一条真超期、 假超期 大陆法依通常情形可期待 承诺到达的时间内

西财《国际商法》教学资料包 课后习题答案 第三章

西财《国际商法》教学资料包 课后习题答案 第三章

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思考练习答案1.(一)大陆法系合同的概念大陆法认为,合同的本质是协议,即合同各方的意思一致。

《法国民法典》1101条规定:“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某事的协议。

”协议是指当事人旨在产生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当事人双方或各方之间的利益互换并不是合同关系发生的前提条件,只要各方就合同的条件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了。

(二)英美法系合同的概念传统的英美法系中最通行的合同概念是将其定义为能够由法律强制执行的承诺。

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l条规定:“合同是一个承诺或者一组承诺,违反这种承诺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承诺被法律确认为一种义务。

”它将合同定义为是能够强制执行的承诺,因其仅强调一方对另一方做出的承诺,而没有强调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现代英美法系较为流行的合同概念是将合同定义为法律上能够强制执行的协议。

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合同是指受本法及其他任何可适用的法律影响的而产生的,当事人协议上的全部法律义务。

”1979年版《布莱克法学辞典》也将合同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创立为或不为某一特定事情的义务的协议”。

另外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合同定义为“两人或多人之间为在相互间设定合同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

从英美法现代定义来看,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上,比传统的定义更准确,更全面,与大陆法相互靠拢趋势的表现。

2.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或行为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标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

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因此,凡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就不能称之为要约。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国际商法书ppt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法书ppt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2)合同只能由订立该合同时已经指明姓名的被代 理人或可以确定姓名的被代理人来追认。 (3)追认合同的被代理人必须是在代理人订立合同 时已经取得法律人格的人,这项条件主要针对法人而 言,即该法人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已合法成立的。 (4)被代理人在追认该合同时必须了解其主要内容。
(1)无限责任公司
(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国际商事代理,是指代理人为取得佣金,依被代理 人的授权,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商行为,由 此在具有国际因素的代理人、被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间 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代理权的产生 大陆法的规定 英美法系的规定
大陆法把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 为两种,一种是由于被代理人 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成为意 定代理,另一种是基于法律规 定而产生的,称为法定代理。
2. 默示代理
默示代理,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辞或行动使另一 个人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就要受该合同的约束, 就像它明示地指定了代理人一样。默示代理有以下两 种情况:第一,基于习惯而产生的代理行为,这种代 理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又称为“不可否认的代理” (Agency by Estoppel);第二,基于身份关系、合 作行为推定而产生的代理行为。根据英美法系国家判 例,如配偶之间的默示代理和合伙人之间的默示代理。
关于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在既未得到本人追认,又 未经第三人撤回的情况下,行为人必须就其无权代理行 为对善意第三人承担责任。这里关键要看第三人是否知 道该代理人无代理权。如果该第三人不知道该代理人没 有代理权,该无权代理人就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反之, 则不承担责任。
2. 普通法的规定
普通法系没有独立的动物权代理的规定,而将大陆 法系的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根据普 通法的解释,当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对 第三人有一项默示的担保,即保证其有订立合同的合法 代理权。因此,如果某人冒充是别人的代理人,但实际 上并没有得到本人的授权,或者是超出了其授权范围行 事,则与其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就可以以其违反有代理权 的默示担保对他提起诉讼,该冒充的代理人或越权的代 理人就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课件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课件

(二)承诺 1、承诺的定义
承诺是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确切地说,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
对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构成条件:
(1)须由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 受要约人包括其本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
(2)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之后表示接受要约,但同时又附加了一些条件, 这样的意思表示就构成反要约。 从性质上说,反要约不是承诺,而是新的要约。
(后发先至)。
(2)要约的撤销
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 失效的通知,使自己不再受要约的约束。
①英美法:
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随时 可以撤销要约。
英国:根据1948年公司法,撤销认购股票或债券的要约受到一定的限制。 美国:如要约是限期承诺的,受要约人只要在该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了承诺, 该要约就成为不可撤销的。
合同的法律特征
(1)行为特征:是多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主体特征:地位平等主体间的法律行为。 (3)目的特征: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效力特征: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
(一)按照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二)依照合同的表示形式,分为明示合同和暗示合同; (三)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 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第三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合同是当今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生产、分配及流通领域 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合同。
合同法则是关于国际商事主体之间交往规则的最重要法律。
一、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国际商法 第三章

国际商法  第三章

4. 客观必需的代理。 客观必需的代理,是指一个人在受委托照管另一个人的财 产,如发生紧急情况,为了保护该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 动的代理。
5. 追认的代理。 当事人在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的情况下,其行为原则 上不具有代理效力。但如果本人事后以明示或默示的方 式追认该行为,那么这一行为构成代理。
追认的代理在法律上有着严格的限制: (1) 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声明他是以代 理人的身份订立合同。 (2) 本人在追认时,必须充分了解被追认的无权代理 或越权代理的全部真实情况,否则被认可的行为也不产 生法律效力。例如公司超越能力范围的行为,不可追认。 (3) 合同只能由订立该合同时已经指出姓名的本人或 可以确定的本人来追认。 (4) 代理人订立合同时,本人必须已经取得法律资格。 根据英美法规定,代理人替尚未成立的公司订立合同, 即使日后该公司经过注册成为法人,该公司也不能追认 这一合同。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即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所发生的代理。
一般地,委托代理可分为以下几类: (1) 按委托代理权的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代理 和特别代理。 (2) 按代理人人数不同,可分为单独委托代理和 共同委托代理。 (3) 按代理人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完成代理事 项,可分为主要委托代理与从属委托代理。
现实生活中,表见代理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三种: 第一,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第三 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他并未对该他 人进行授权,第三人信赖被代理人的表示而与该他人为 交易。 第二,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 或被撤销,但尚未收回代理证书,交易相对人基于对代 理证书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交易。 第三,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 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造 成第三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仍与代理人进行交易。

国际商法 第三章 何斌锋

国际商法 第三章  何斌锋


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 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 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CISG

营业地处于 不同国家的 当事人之间 所订立的货 物买卖合同
A
B
双方当事人所在 的营业地,而不 是其国籍
定义
判断标准
C 法人or自然人
D
当事人
标的
货物及有形动产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




(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别处于 不同的国家; (2)标的是货物即有形动产; (3)涉及货物进出口、国际货物运输以 及国际结算等一系列问题; (4)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产生了合同 准据法问题。

在市场经济国家,对内对外的买卖法基本上是一套法律, 在中国,1999年3月15日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中国合同法》统一了中国的合同法,与此同时废止了 《中国经济合同法》、《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中国 技术合同法》。 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销售 合同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及对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的各项规定,基本上是公平合理的。因此,中国政 府参加了该次外交会议,并签署了该公约。其后,中国又 于1986年12月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核准书,成为该公约 的缔约国。该公约也于1988年1月1日起对中国生效。中国 在核准该公约时,对该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即: (1)关于“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

国际商法 第三章(29页)

国际商法 第三章(29页)
E公司对R公司的授权范围是从波兰购买一 批皮货 。 由于爆发第二次世界大战 , 在无 法与E公司联系的情况下 , R公司便以高价 卖出该批皮货并将所得的价款以E公司的 名义存入银行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 皮货 价格猛涨 。E公司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出售 其货物是侵权行为 , 为此要求R公司给予 赔偿 ,R公司则以存在客观需要的授权作 为抗辩。
请问: 被告是否侵权?
五 、事后追加的授权
如果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超出了授权范围 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某种法律行为 , 这种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是没有约束力 的 , 但是被代理人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 认这个合同 , 这种行为就叫做追认。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代理的法律关系
一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一 )被代理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
四 、客观需要的授权
■ 是在某一 当事人根据其他法律关系照管 另一 当事人的财产时 , 发生了为保存该 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的紧急情况下 产生的 。在这种情况下 , 虽然受委托管 理财产你的人并没有得到采取这一行动 的明示授权 ,但由于客观情况的需要必 须视为其具有某种授权。
E公司诉R公司案(英国)
■ 合理根据: 行业习惯或被代理人的明示授 权 。一般是因双方存在的关系或特别的行 为而产生的代理。
[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诉法妮新织造有限公司案]( 1971)
被告公司一秘书以公司名义向原告租了 辆车子 , 但用于私事 , 被告认为秘书雇 车私用 , 非公司业务 ,拒绝付款 , 法院 认为公司的秘书有暗示的合理权限为公 司目的订车 , 原告只认为秘书为被告的 代理人 , 故公司应付款 , 至于私用问题 只能由公司内部处理。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代理法概述 国际商事代理权的产生 国际商事代理的法律关系 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关系的终止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国际商法课件第三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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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cipal-agent (委托代理)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 is the arrangement that exists when one person or entity (called the agent) acts on behalf of another (called the principal). In general,a contract is used to specify the terms of a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 .
代理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被代理人(principle)授权或 法律规定,代表被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 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本人(Principle)









代理人(Agent)
实施法律行为 (act)
第三人(The third party)
2.外部法律关系(external relationship)本人、代理人 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Independent from internal relationship
特定情况下,代理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1.委托代理
(1)代理人用明示或者暗示形式同意对该合同负责; (2)代理人在合同上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并未明确说明自己是代理人, 代理人要对该合同负责。 (3)代理人在签字蜡封合同上签名,即使注明自己是代理人,也要对该 合同负责。 (4)被代理人是虚构的情况下,代理人要对所订的合同负责。 (5)商业惯例要求代理人对该合同负责。
Unlike an employee, an independent contractor does not work regularly for an employer but works as and when require,during which time she or he may be subject to the Law of Agency.

国际商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国际商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公约》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当前国际货 物买卖领域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公约》的适用范围 1、合同主体的范围 适用《公约》的合同主体必须是营业地在不同国 家的当事人,而且该当事人所在国必须是《公约》 的缔约国。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公约才能适用于他们所 订的货物买卖合同:(1)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 的缔约国。(2)如果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不是 缔约国,则须依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 约国的法律。(我国保留)
国际商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法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买卖双方义务)
第五节
第六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及违约责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风险的转移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错误
(2)欺诈
(3)胁迫
(4)乘人之危
(5)显失公平
(1)错误
大陆法: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出于错误而订 立的合同可以请求撤销或变更。 英美法: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某些重大问题 上都存在同样错误时,才能使合同无效或撤销。
我国《合同法》: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 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
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
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教学目的][本章内容][本章重点][本章难点][思考题][课时安排][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以及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应充分注意的法律问题;了解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本章内容]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概述第二节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第三节买方和卖方的一般义务第四节违约及对违约的救济方法第五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本章重点]1、国际贸易术语2、买方和卖方的义务3、货物风险的移转[本章难点]货物风险的移转[课时安排]4课时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概述一、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一)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英美法系国家买卖法由两个部分组成:1、普通法2、成文法(1)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

(几经修订现适用的是1979修订的货物买卖法)(2)美国的《统一商法典》。

(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不是由美国的立法机关—国会制定和通过的法律,而是由一些法律团体起草,供各州自由采用的一部法律样本。

原因在于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关于贸易方面的立法权原则上属于各州,联邦只对涉及州际之间的贸易和国际贸易享有立法权)(三)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对外贸易法》等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一)《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由于各国在货物买卖法方面的分歧有碍国际贸易的发展,早在1930年,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就决定拟订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但二战使该工作一度中断,1964年海牙会议正式通过《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但由于上述两项公约受欧洲大陆法传统的影响较多,内容比较繁琐且概念晦涩难解,故参加的国家寥寥无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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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Agency Relationship:
委托代理关系
1.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
委托人-代理人关系
2. Employer-employer relationship:
雇主-雇员关系
3. employer-independent contractor: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3.5.1 Termination by acts of the parties: 双方以行为所导致的终止 1. 达到合同目的或约定事件出现 2. 时间到期
3. 双方协议
4. 单方终止:撤销或放弃
3.5.2 Termination by operation of law 法律适用导致的终止 1. 任何一方的死亡或永远丧失能力或破产 2. 委托代理目的落空
3. 3. Duty to Obey Instructions:
4. 谨遵指示义务
5. 4. Duty to Account:记帐义务
6. 5. Duty to Notify:通知义务
3.3.2 Duties of Principal to Agent
1. Duty to compensate:支付报酬的义务 2.
3. 1) contingency compensation:成功酬金 2) procuring cause:居间原因
4. 2. Duty to reimburse and indem6. 3. Duty to keep accounts:记账的义务
3.5 Termination of Agency:
3. By estoppel:通过禁反言
4. By necessity:基于必要性
3.3 Duties of Agent and Principal
3.3.1 Duties of Agent to Principal 1. Duty of Loyalty:忠实义务
2.
(1) Duty to avoid conflict of interest

3. 4. 5. 6. 避免利益冲突义务
(2) Duty to avoid self-dealing:
避免自我交易义务
(3) Duty to protect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保密义务
2. Duty of Care, or Duty to act with Skill: 注意义务,或行事专业义务
Chapter Three
Law of Agency
代理法
Key Terms
1. Agency:代理
2. 3. 4. 5. 6. 7. 8.
principal-agent-the third party 2. Agent:代理人 3. Principal:委托人 4. Fiduciary duty:信托责任 5. Independent contractor: 独立承包商,独立承揽人 6. Agency law:代理法
3. 企业或企业机构随后的违法
4. 委托人或代理人的履行 不能
5. 委托人或代理人对于委托代理合同的实质 违约
雇主-独立承揽人关系
3.2.3 Creation of Agency P85 1. By express contract or consensual agreement:通过明示合同或诺成协议 2. By ratification of an unauthorized act
通过认可未经授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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