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00.01.15【实施日期】2000.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业经1999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义初二000年一月十五日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的前提下,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部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在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内的所有单位。
但实行企业化管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将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以下列方式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均应遵守本办法:(一)兴办经济实体;(二)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三)出租房产、土地及其他国有资产;(四)利用其他方式将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四条市、县(市)、区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行为实施管理。
财政、物价、工商行政、房产、土地、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当有利于资产的保值增值,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
第六条下列资产不得转为经营性资产:(一)财政拨付的资金;(二)上级补助的资金;(三)保证本单位工作正常开展的其他国有资产。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行政后勤用品...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行政后勤用品...第一篇:《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行政后勤用品及服务采购管理办法-非经营性资产、行政后勤用品及服务分类》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行政后勤用品及服务分类一、非经营性固定资产1、IT类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述)电脑设备类: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服务器、、路由器、网络设备、电脑交换机、UPS、PDA等办公设备类:复印机、打字机、打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等通讯设备类:移动电话、传真机、电传机、对讲机、高级电话机、电话交换机、电话会议等2、非IT类固定资产消费类资产:房屋、非经营性公务车辆等声像设备类:电视机、收录机、照相机、摄录相机等其他设备类:保险箱、验钞机、碎纸机、空气净化器等二、行政后勤用品1、日常行政后勤用品礼品、办公用品、无线网卡、移动硬盘、鼠标等2、耗材打印机硒鼓、打印机墨盒等三、行政后勤服务机票、酒店服务、保洁服务、安保服务、车辆租赁服务、植物租摆服务、物业装修及管理服务等第二篇:《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行政后勤用品及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稿)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实物资产管理办法中化国际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行政后勤用品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及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目录总则...............2 管理机构和职责........2 采购履行流程.........3 指定供应商采购........5 预算外采购...........5 附则...............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国际)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行政后勤用品及服务的采购行为,使之流程规范、过程透明,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化国际总部各事业总部、国内外分公司、代表处、办事处、营业网点及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不含上市公司)应通过其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等适当方式遵照执行本管理办法,或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2年6月7日)第一条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发布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一条所指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机构编制分类办法的规定予以确定。
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视同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党群、社团组织等。
第三条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的计征比例按其使用性质分别为:一、《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指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
属于流通、工交建生产性质的,按其实际投入资产的评估价值的6%的年率征收;属于支援农业生产性质的(如科工贸、农工商一体化等),按其实际投入生产经营资产的评估价值的4-5%的年率征收;属于单位为消化解决下岗分流人员(或安置下岗职工占总人数60%以上)兴办经营实体的,按实际投入生产经营资产的评估价值的4%的年率征收。
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指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的,按其实际投入生产经营资产的评估价值的6%的年率征收。
三、《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所指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可根据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不同予以确定。
属于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实际投入生产经营资产的评估价值的4-6%的年率征收;属于定额定向补助的事业单位,按投入经营资产的评估价值的4%的年率征收。
四、《办法》第二条第四款所指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除指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情况外还包括:(一)对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如公园、动物园等)利用门面房屋等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进行创收的,应纳入“非转经”管理范围,并按规定征收资产占用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5•【字号】海政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政发〔2007〕6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有关单位:《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2006年11月27日第115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理顺和规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与政府公共管理的关系,确保政府职责履行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区国资委“三定”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淀区属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由各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各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政府调拨给各单位的资产、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海淀区政府所有的资产。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在行政单位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事业单位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出租或在所属经济实体、参股、控股企业中的投资形成的资产。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6.04.09•【字号】京国资农[1996]96号•【施行日期】1996.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9日京国资农(1996)96号)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企业(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事发(1995)89号“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国资事发(1995)90号“关于制发《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由具备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规定标准由市或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予以确认,核定其价值量,并以此作为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基础。
二、对一次转作经营的资产,市级单位价值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送市财政局征求意见后审批,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区县级单位的标准,由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商财政局制定。
三、按照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实际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评估值为基数,对占用单位按年6%的比例分季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四、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经批准后,市级单位应按季度提取国有资产占用费,并于每季度的首月上缴市国有资产管理局,逾期不缴者,按日计收应缴额5‰的滞纳金。
区县级单位的收缴办法,由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
五、本通知发布前已经转作经营的资产,应按本通知规定予以规范。
非盈利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非盈利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非盈利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保障财务安全和资金有效利用,制定本资金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非盈利公司的全体员工。
二、资金管理责任1. 董事会是非盈利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公司的年度预算和重大资金支出事项。
2. 财务主管是公司的资金管理主要责任人,负责日常资金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3. 各部门负责人要根据业务需要,做好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和控制部门内的资金使用情况。
三、资金预算管理1. 财务主管根据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发展需求,制定年度预算,明确资金收入和支出计划。
2. 部门负责人根据年度预算,制定部门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照预算执行。
3. 财务主管定期对公司的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及时调整和优化资金使用计划。
四、资金收付管理1. 资金收款应当及时记录,确保入账准确无误,避免漏报、错报和重报。
2. 资金支付应当按照财务制度和预算计划进行,避免超支和冲抵现象。
3. 收付款应当经过审批和核对,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性。
五、资金使用管理1. 财务主管要根据公司的资金使用计划,合理安排和管理资金使用,确保资金用途合法合规。
2. 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不得私自挪用和占用资金。
3. 财务主管要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六、资金监管管理1. 财务主管要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高效管理。
2. 财务主管要对公司的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监测和跟踪,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处理。
3. 财务主管要保管好公司的财务资料和凭证,确保资金管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七、资金风险管理1. 财务主管要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制定资金风险管理策略,防范风险发生。
2. 财务主管要对可能发生的资金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避免损失和影响发生。
3. 财务主管要及时对资金风险进行应急处理,确保公司的财务安全和稳定。
八、资金监督管理1. 公司的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要对公司的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和有效。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2.01•【文号】国资事发[1995]89号•【施行日期】1995.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国资事发[1995]8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为落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加强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本办法已经财政部同意,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三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
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一、引言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拥有但不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例如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文物古迹等。
合理管理非经营性资产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规范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制定和落实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1.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非经营性资产的安全、规范、高效管理,提高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的利用效率,保护和增值企业资产。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的非经营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文物古迹等。
二、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原则2.1 安全性原则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应以资产的安全为首要原则,确保资产的完好无损,防止损失和盗窃等意外事件的发生。
2.2 规范性原则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确保管理行为符合规范,杜绝违规操作。
2.3 高效性原则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应充分发挥资产的利用效益,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2.4 综合利益原则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应兼顾企业长期发展和社会的综合利益,确保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三、非经营性资产管理流程3.1 资产登记流程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对所有非经营性资产进行登记和分类。
登记内容应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采购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
3.2 资产调拨流程资产使用部门需要调拨资产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进行调拨,并及时更新资产登记簿。
3.3 资产维护流程资产使用部门负责非经营性资产的日常维护工作,包括定期检查、保养、维修等。
对于损坏或老化的资产,需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3.4 资产报废流程当资产无法继续使用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废,包括提交报废申请、报废审批、资产清理和注销等环节。
3.5 资产盘点流程企业应定期进行资产盘点,确保资产登记簿与实际资产相符,及时发现和处理资产差异和问题。
四、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的责任和监督4.1 资产管理责任企业管理层应对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明确资产管理的责任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西北工业大学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ﻫﻫ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为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提供必需的物质条件。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全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坚持产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代表学校实行产权统一管理,校属各单位具有使用权,不具有处置、收益权的管理体制。
ﻫ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一级核算,一级归口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ﻫ第四条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按《西北工业大学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ﻫ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ﻫ第五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ﻫ(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办公家俱、图书及文献资料等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专用工艺装备、易碎品、维修时购入不能单独使用的设备附件及附属设备,不论价值大小、使用年限长短,均不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分类第六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
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配电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花园、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暖管道等。
ﻫ(二)专用设备。
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ﻫﻫ(三)一般设备。
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俱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
非营利组织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非营利组织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一、目的和范围
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资金存放管理,确保资金的
安全和合理运用。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非营利组织。
二、资金存放管理要求
1. 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立独立的资金存放账户,用于存放组织的
闲置资金。
2. 资金存放账户应当由非营利组织的财务部门或特定负责人进
行管理,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3. 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对资金存放账户进行核对,确保账户余
额与实际存放资金一致。
4. 非营利组织应当妥善保管资金存放账户的相关凭证和记录,
以备核查和审计。
三、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1. 非营利组织在使用资金时应当确保符合组织宗旨和项目要求,经过合法合规的决策程序。
2. 资金使用应当有明确的用途,并按照财务预算进行调配。
3. 非营利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
合理性和透明度。
4. 资金使用应当记录明细,包括使用日期、用途、金额等信息,以备查证和审计。
四、违规责任和处理
1.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非营利组织,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
纪律处分或法律责任。
2. 对于涉嫌挪用、侵占或滥用资金的情况,非营利组织应当及
时报案,并配合有关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五、附则
本办法由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公布之
日起生效。
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如何管护
集体产权制度改革392018.7 总第 185 期 农村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用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的非经营性资产是农村集体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到户,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
因此,如何建立好运营管护机制,更好地发挥其效能,是当前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监管面临的新课题。
为此,笔者对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现状进行了调查分析,并就此发表几点粗浅看法。
赣榆区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的四个特点资产类别多样化。
在全区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中,幼儿园85个、资产总额6207.54万元,五保供养服务中心25个、资产总额14963.13万元,建筑面积6.25万平方米,自来水厂69个、资产总额2971.74万元,秸秆气化站14个、资产总额1583万元,污水处理厂19个、连同污水管网资产总额35409.9万元,垃圾转运站122个、资产总额1586.13万元,垃圾车867辆、资产总额1795.53万元,村办公设施面积22.22万平方米、资产总额21715.89万元,办公用具21042件、资产总额2887.83万元,健身娱乐设备2681件、资产总额1486.11万元,路灯30786盏、资产总额4512.06万元,下水道248.41千米、资产总额20065.14万元,村庄水泥道路321.55千米、资产总额103299.93万元,社区卫生中心252个、资产总额3001.64万元,其他资产总额1514.2万元。
使用主体多层化。
从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使用管理层级分析,既有村级管理使用的资产,又有镇级管理使用的资产。
在85个幼儿园中,村级55个、镇级30个。
25个五保供养服务中心中,村级14个、镇级11个。
14个秸秆气化站中,村级13个、镇级1个。
19个污水处理厂中,其中村级12个、镇级7个。
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950913
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事发(1995)89号,1995年9月13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三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一)国家财政拨款;(二)上级补助;(三)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五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一)单位申报。
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办理申报手续,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1.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告;2.可行性论证报告;3.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5.拟投出资产的清单;6.近期财务报表;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
非营利组织的投资管理制度
非营利组织的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营利组织的投资活动,保障资金安全和稳健增值,提高投资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组织章程,制定《非营利组织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制度》适用于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银行存款等各类金融产品的投资。
第三条非营利组织投资管理应遵循稳健、流动性、透明、合规的原则,确保投资资金安全、合理稳健增值。
第四条非营利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委员会或者专职投资组织,负责制定投资政策、投资计划、投资组合管理、风险控制等工作,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投资管理机构第五条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或者专职财务人员,负责投资管理工作。
第六条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具备丰富的金融知识和专业的投资管理技能,熟悉各类金融产品的投资特点和风险,能够有效地进行风险控制。
第七条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确保投资活动合规、规范。
第八条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掌握各项投资情况,做好风险预警和管理。
第三章投资管理政策第九条非营利组织应当制定健全的投资管理政策,包括投资目标、风险偏好、投资期限、资产配置、风险控制、投资限制等内容。
第十条投资管理政策应当根据组织的财务状况、发展战略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经董事会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投资管理政策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做到透明、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投资活动的合规经营。
第四章投资组合管理第十二条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投资管理政策,制定投资组合管理计划,合理配置资产,实现风险 diversification、收益最大化。
第十三条投资组合管理计划应当综合考虑不同类型的投资产品、不同的风险偏好、不同的期限需求等因素,制定投资比例、交易频度、资产流动性等方案。
第十四条投资组合管理计划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及时适应市场变化,实现资产配置的动态平衡。
非经营性资产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非经营性资产的安全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损失和浪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非经营性资产的采购、使用、保管、维修、报废等各个环节。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 设立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非经营性资产的安全管理工作的决策、监督和协调。
2. 设立非经营性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非经营性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3. 各部门、各单位应明确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非经营性资产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资产采购与验收1. 非经营性资产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采购程序。
2. 采购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采购的资产进行验收,确保资产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3. 验收合格的资产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编号。
五、资产使用与保管1. 非经营性资产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资产用途和规定程序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用途。
2. 使用部门应加强对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3. 资产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资产,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确保资产完好。
六、资产维修与保养1. 非经营性资产的维修和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维修质量。
2. 使用部门应按照规定期限对资产进行保养,延长资产使用寿命。
3. 维修和保养费用应纳入预算管理,合理使用。
七、资产报废与处置1. 非经营性资产的报废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经审批后,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置。
2. 报废资产的处理方式包括捐赠、出售、报废等,处置收入应按规定上缴。
3. 报废资产处置完毕后,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销账。
八、监督检查与考核1. 非经营性资产安全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
2. 各部门、各单位应定期对非经营性资产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附则1. 本制度由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民间非盈利组织资产管理制度
民间非盈利组织资产管理制度一、资产分类与定义本制度所称资产,是指民间非盈利组织所拥有或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二、资产登记与核算1.民间非盈利组织应建立资产登记制度,对各类资产进行分类登记,并建立相应的账簿和报表,确保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民间非盈利组织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各类资产进行核算,确保资产价值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三、资产采购与验收1.民间非盈利组织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合理的采购计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2.采购的资产应经过验收,确保其质量、性能、规格等符合要求。
验收合格后,应办理相应的入库手续。
四、资产保管与维护1.民间非盈利组织应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保管责任和要求,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民间非盈利组织应定期对资产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和使用寿命。
五、资产处置与报废1.民间非盈利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资产处置方案,包括转让、出售、报废等。
2.对于报废的资产,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处理,确保报废过程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六、资产盘点与清查1.民间非盈利组织应定期对各类资产进行盘点和清查,确保账实相符。
2.对于盘亏或损坏的资产,应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七、资产信息披露与报告1.民间非盈利组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其资产状况和运营情况。
2.对于重大资产变动或处置事项,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资产管理制度的执行与监督1.民间非盈利组织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资产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2.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非经营性资产
②、要提高领导干部的行政意识,从责任角度增强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改革的意识;
③、要扩宽改革实践的视野,从经营性国有资产改革中吸取经验。
2、从改革中寻解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的良方
应该清醒地意识到需要通过改革才能解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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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原则
在国有企业改制的非经营性资产剥离活动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保持国有资产安全原则
国有资产从本质上来讲属于全体中国公民,由国家作为代理人加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他任何人都
不得处分、私分、侵占、毁损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改制过程中,同样应当坚持这一原则。在非经营性资产 剥离过程中,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如低价出售、私下无偿转让或占有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密切**国有 资产的流向与变现过程,切实发挥管理职能。
经济性原则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并非任何非经营性资产剥离之后都会给企业带来正面效益,有些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后反而 会给企业造成更大的负担。因此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应当审时度势,按照经济与否确定是否进行剥离。另外, 企业还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如战略发展规划等,考虑到某些非经营性资产对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作 用。因此,对于没有经济效益的非经营性资产应当坚决予以剥离;对于剥离效果不佳或者留在企业内部对企业长 远发展还有积极作用的资产,应予保留。
资产改革
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不断走向纵深阶段的今天,提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改革思考,并为此付出实施,其意义 不亚于改革初期提出经营性国有资产改革,不论是政治方面,还是经济方面。必须加深如下思想认识:
1、摆正改革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管理位置
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大部分资产在现代资产管理活动中,从各自的角度发挥的作用。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 间里,人们没有足够重视对公用性国有资产管理,弱化了管理作用,增加了财政负担。导致不少资产掌握者是各 级政府机关、权力机关和政法机关,以及相关部门,而以此圈定为权利资产,不与经营性资产等同进行改革。造 成原因主要是相关的管理者缺乏从管理战略角度审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同样需要面临改革大趋势,所以国有资产 改革还需补课。要从三个方面提高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急迫性的认识:
新版非经营性资产管护制度
新版非经营性资产管护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实现乡村振兴战略。
根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的范围是指:用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类的资产。
如:集体所有的办公用房、卫生室、小学校、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垃圾转运车等等。
第三条非经营性资产要明晰产权、明确主体。
对于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投入、部门帮扶、外部单位和个人捐赠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一律界定为农村集体资产。
第四条根据非经营性资产的特点和现状,建立健全购建、保管、维护、运营、处置等相关制度,对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全面监管。
第五条针对不同类型的非经营性资产,采取不同的管护措施。
一是对办公设施、办公用具、图书馆室等资产要明确责任人,制定管护责任制,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二是对健身娱乐设施、路灯等应建立维护保养责任制,可根据以往维修费用支出情况核定基数,采取维护费用年度包干的形式,包干到责任人,超支不补,提高其责任心,保证设施完好又。
民非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民非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民非企业作为非营利组织,在实现社会公益使命的同时,也要保障自身的运作和发展。
固定资产作为非营利组织的重要财产,对于实现组织目标和任务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于民非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民非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目的、内容以及实施方法进行论述。
二、目的民非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固定资产,以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稳定和高效使用,并为组织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三、内容1. 资产登记管理资产登记是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民非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明确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责任,确保资产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同时,要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和核实,及时记录新增、变动、报废等情况,并进行审核和确认。
2. 资产购置与验收民非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的购置时,应制定统一的采购程序和标准,明确采购的需求、数量、规格和质量要求,并及时进行价格比较和报价分析,确保采购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同时,在资产验收阶段,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确保新购资产符合要求,并进行相应的验收记录和登记。
3. 资产使用与维护民非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使用和维护制度,明确资产的使用权限和使用规范,制定详细的使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资产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资产的正常运转和延长使用寿命。
同时,要加强资产保管和保险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风险防范。
4. 资产报废与处置在固定资产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使用时,民非企业应及时制定完善的报废程序和规定,明确报废的程序和责任,并进行核查和评估,确保报废的资产真实有效。
同时,在资产处置阶段,要制定相应的处置程序和规范,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如转让、捐赠等,确保处置的合法合规和最大化利用。
5. 资产审计与监督为了确保民非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透明和合规,应定期进行资产审计和监督,对资产的运行情况、使用情况和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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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海关关于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我关为完成海关业务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经营性资产是指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我关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部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三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范围:(一)办公楼附属用房对外出租、出借;(二)朱雀大街老办公楼、招待所对外出租、出借;(三)单身公寓多余房间对外出租、出借;(四)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一)国家财政拨款;(二)上级补助;(三)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五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一)单位申报。
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向总署办理申报手续,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1.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告;2.可行性论证报告;3.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4.拟投出资产的清单;5、关长办公会会议纪要;6.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
1.对申请报告的批复;2.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我关对批准转作经营的资产,享有收益权;承担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第八条我关对转作经营的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一)专项登记。
建立转作经营资产的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作经营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二)专项考核。
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投出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原则。
以实际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按季(或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十条事业单位在申办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主管部门不得出具伪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得徇私舞弊。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对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不履行报批手续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产权登记和年检,按违反财经纪律进行处理,并收缴其投出的资产及所得收益。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关务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对非经营性转作经营性的资产加强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对已转作经营性的国有资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调剂使用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服从。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收支,应当纳入本单位财务收支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收入,应当用于弥补本单位办公经费和事业经费的不足。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足额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转作经营性资产的生产、经营活动终止。
应向同级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转作经营性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市、县(市)、区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 由市、县(市)、区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费用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并由财政部门从其应拨经费中扣减应缴纳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收支未纳入本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或未按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的,由财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行政事业单位已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审批手续。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国资局《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89号)、区政府《关于转发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越府办〔2005〕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事业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行为。
第三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五)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为保证行政事业单位法定职能工作的正常执行,属于应保障其法定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资产,不得转作经营性使用。
第五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一、单位申报。
(一)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需提交下列资料:1.《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出租出借类,见附表1);2.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意见,包括公开招租方式等;3.租金定价方案,包括定价依据、租赁期限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的,需提交下列资料:1.《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其他类,见附表2);2.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意见;3.可行性论证报告;4.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5.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的合同(协议)草稿;6.拟投出资产的清单;7.单位近期财务报表;8.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上述表格可复制或到区财政局综合财务科领取。
二、主管部门审核。
属下有独立核算基层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项目,核实资产,并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文件、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三、财政部门审批。
区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和综合财务科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文件、材料和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审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行为。
四、如涉及对外投资事项的还须报区政府批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经区财政部门审批后,还须按以下要求做好相关的工作。
(一)用房屋物业对外出租的,应通过区政府公众信息网、广告、中介、代理、招标等多种形式公布招租信息,实行公开招租。
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原承租方。
出租物业的租金应根据租赁市场供求情况、周边同类同等物业的租金水平等信息以及有关税费合理确定。
凡物业租赁期超过三年或以上的均应在租赁合同中列明租金调整条款,该条款应体现为每年或每阶段按一定的幅度上浮租金。
(二)已签订的投资或租赁合同(协议),以及变更的投资或租赁合同(协议)应在签订或变更后30日内,报区财政局综合财务科备案。
第七条已出租的物业或其他资产在租赁合同期内,如承租方提出减租的,由原申报单位报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物业或其他资产租赁合同期满需续约或重新招租的,应按本实施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办理。
第九条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的,必须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条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原则。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所取得的收益扣除相关税费后,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区财政专户。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的,以实际转作经营的资产评估值为基数,每月按6‰的比例计算国有资产占用费,于每半年终了后20日内上缴区财政。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批准转作经营的资产,享有收益权;承担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转作经营的资产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作经营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第十三条建立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监管申报制度。
从2006年度起,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填报《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监管情况表》(见附表3,下称《监管情况表》),并于每年年度终了后30天内将《监管情况表》报区财政局综合财务科备案。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在申办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主管部门不得出具伪证。
区财政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对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不履行报批手续的单位,财政部门按违反财经纪律进行处理,并收缴其投出的资产及所得收益。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公房或非自有物业进行出租行为的,适用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存量公有住房(指单位未房改出售的住房)的审批和管理,依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转作经营的资产,均应按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申报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出租出借类)附表2 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其他类)附表3 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监管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