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演示文稿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管理王锡瑜 ppt课件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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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由国家药品监 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直接准产注 册。
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先办理 试产注册,注册证有效期两年。
试产注册后的第七个月起,即可申请准产注册, 注册证有效期四年。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 及消毒药械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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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及消毒、灭菌药 械的使用与管理,是关系病人预后的安危、医 疗安全的重要问题。我国曾有多起因使用不合 格的一次性使用输液(血)器、注射器和消毒、 灭菌药械而发生的医院感染暴发流行事件。它 不仅给病人造成了巨大的身心痛苦,而且也造 成了巨大的经济支出,对医院信誉也造成了重 大影响。
经销商提供厂家直销不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
证》
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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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消毒器械及消毒剂 须审核以下证件(具体操作)
1、《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2、卫生部颁发的消毒剂卫生许可证批件 3、卫生部颁发的消毒器械卫生许可证批件
--(低温灭菌器)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5、《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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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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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须审核 以下证件(具体操作)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3、省级以上防疫监测部门颁发的合格、合法检验报 告书。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5、《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1-4项由生产厂家必须提供的资料,第4、5项由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范本一:【章节】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章节】第一章总则【小节】第一节目的1.1 为规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小节】第二节适用范围2.1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使用、检验、监督检查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小节】第三节定义3.1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指未经二次消毒,使用后将被弃置或废弃的医疗器械,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导尿管等。
【章节】第二章生产及经营者的责任【小节】第一节生产者责任1.1 生产者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安全和质量,确保产品达到法定标准。
1.2 生产者应建立生产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记录相关信息。
【小节】第二节经营者责任2.1 经营者应当在销售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前,对其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的无菌性和质量安全。
2.2 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确保经营合法。
【章节】第三章使用者的责任1.1 使用者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不得随意重复使用或共用。
1.2 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医疗器械有破损或污染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章节】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小节】第一节监督检查1.1 监督部门可以随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做出相应处理措施。
1.2 监督部门有权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行政处罚等。
【小节】第二节处罚2.1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违法行为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处罚,根据权重和情节轻重,罚款金额从10000元至500000元不等。
【章节】第五章附则【小节】第一节附件1.1 本办法所涉及的附录内容详见附件一。
【小节】第二节法律名词及注释2.1 本办法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请参见附件二。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局令第 24 号)2000 年10月13日发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于2000年8月17 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年十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安全、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有效,依据《医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无菌器械)是指无菌、无热原、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
无菌器械按《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目录》 (见附件 )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并调整。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菌器械的生产、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第二章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条生产无菌器械应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及无菌器械的《生产实施细则》。
无菌器械必须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第五条生产无菌器械应按《生产实施细则》的要求采购材料、部件。
企业应保存完整的采购、销售票据和记录,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产品有效期满二年。
购销记录应包括:销售或购进的单位名称,供应或采购数量、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等。
第六条生产企业应从符合《生产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单位购进接触无菌器械的包装材料或小包装,并应对产品包装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建立管理制度。
不合格的无菌器械及废弃、过期的无菌器械产品包装或零部件,必须在厂内就地毁形或销毁,不得流出厂外。
第七条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无菌器械。
生产企业的销售人员应在销售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销售时应出具下列证明:(一)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二)加盖本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三)销售人员的身份证。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是指无菌、无热原、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
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属于一次性使用无菌三类医疗器械,由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和静脉输液针组成,主要用于伤病患者静脉输送药液用。
为保证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对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实施重点监管,《办法》第四条规定:"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有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那么,什么是检验报告?一次性使用无菌输液器带针检验的标准是什么?如何确定产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从检验报告书上到底能看出什么呢?所谓检验报告,就是记录检验后的结果情况详细列表,是检验机构对抽验产品质量出具的技术鉴定,是反映产品质量合格的书面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不是任何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都有效,只有依法设置或授权的检验机构,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或许可的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中介性检验机构或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具有相应检验能力的企业内部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是生产企业按照一定的标准和产品的要求对每批次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方可出厂销售。
产品检验报告亦即产品的主要合格证明,销售的每批产品均须提供相应检验报告,否则,就有产品不合格的嫌疑,但是,具有产品检验报告的产品,就一定是合格的产品吗?一些极少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产品检验重视不够,或一味追求企业利益,或企业对质量检验人员管理松散等原因,擅自缩减检验程序,有意或无意将一些检验项目省略不检,甚至干脆精简掉检验环节,而擅自缩减检验程序,甚至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单。
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使用后毁形管理制度
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使用后毁形管理制度
1、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要求制订本制度。
2、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使用后必须立即按规定要求毁形,不得重复使用。
毁形要求:一次性输液器应剪为三段;一次性注射器将“乳头”折断。
毁形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应置于消毒液浸泡1小时,交医院统一处理。
消毒毁形一次性的输液器及时剪下头皮针部分,取掉调速器,一次性注射器针头、针筒和芯杆分开,分别放入1000mg/ L 有效氯消毒液中浸泡60 min ;取下的针头单独浸泡消毒,用硬质容器盛装;明确没有污染的(如:配药的注射器) 使用后不需浸泡消毒只需要毁形。
经上述处理后的输液器、注射器,由中心供应室回收,用毁形机再次统一毁形、过磅、登记后由相关部门指定的厂家无偿回收进行无害化处理,有效地避免了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用后流失造成社会危害。
用后输液器头皮针部分、采血用注射器放入专用垃圾袋直接送特种垃圾场焚烧。
3、及时如实填写“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使用后销毁记录”。
4、医院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的相关科室都应按本制度执行。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1根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次性无菌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指无菌、无热源、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
二、为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管理,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依据《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三、所购的`无菌医疗器械,根据不同经销商、不同厂商的不同产品,应验明: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产品合格证》或《卫生许可证》、计量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法人委托授权书、销售人员身份证。
经营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法人委托授权书、销售人员身份证及提供生产企业的全部有效证件。
验证合格后方可验收入库。
四、外包装不合格,小包装破损,标识不清,过期淘汰的无菌器械,一律作不合格产品,不准入库。
五、验收入库的物资必须按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制造商和经销商名称及购入时间进行登记,并及时按医院感染管理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六、做好厂、商家资格证件记录工作,做好所有产品的证件记录和保管工作,备查。
七、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
八、使用时若发生热反应、感染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留取样本送检,按规定详细记录,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药剂科和医疗器械采购部门。
九、医院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用后,须进行消毒、毁形,并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
十一、使用无菌器械前应检查小包装是否破损,标识是否清晰,是否在有效期内等,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使用。
十二、严禁重复使用无菌器械。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1. 引言医疗器械是支撑医疗健康行业运作的关键,而无菌医疗器械在手术和创伤治疗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医疗器械质量和患者安全,我国于XX年XX月XX日施行了《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内容和意义进行详细阐述。
2. 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主要指的是那些在使用前已进行灭菌处理,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不得再进行处理的医疗器械。
这类器械广泛应用于手术室、急诊科、ICU等医疗环境,其质量和使用安全性对患者的生命和健康至关重要。
制定《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这类器械的质量监督和管理,提高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 管理办法的要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审批和备案针对国内外生产厂家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办法规定了其需要经过卫生主管部门的审批和备案程序。
这样能够确保从源头上控制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2) 生产和生产许可办法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过程和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生产厂家需要获得相应的生产许可,并按照规定的生产标准、工艺和质量要求进行生产,以确保产品的无菌性和质量稳定性。
(3) 包装和标志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包装和标志是确保产品无菌性及识别的重要环节。
办法规定了包装和标志的要求,包括使用特定的包材、印刷标志、标签等。
这样有助于医护人员在使用前准确识别产品,确保其无菌状态。
(4) 销售和使用办法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销售和使用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销售商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途径销售产品,使用单位需要按照相关要求使用产品,并建立相应的追溯体系。
这些规定有助于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和使用的安全性。
(5) 监督和管理为了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使用的安全性,办法对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演稿PPT课件
定义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是指仅供一 次性使用,在生产、包装、运输、使 用等环节均按照无菌操作要求进行, 不再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包括注射器 、输液器、输血器、采血器、植入器 、导管、引流管等。
分类
根据用途和功能,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可分为高风险、 中风险和低风险三类。
高风险器械包括注射器、输液器等直接与血液接触的器械, 中风险器械包括导管、引流管等与身体组织接触的器械,低 风险器械包括采血器、植入器等。
经营企业的资质要求
确保经营企业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和标准要求。
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
要求经营企业对进货进行查验,对销售进行记录,确保产品的可追 溯性。
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监督经营企业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使用单位的资质要求
01
确保使用单位具备相应的使用资质和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理,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案例启示与教训
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检验和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的合格性和安全性。
强化对医疗器械使用和管理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医护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06
总结与展望
总结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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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 械的定义和分类
法规和标准要求。
使用前的质量检查
02
要求使用单位在使用前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产品的安全
有效性。
使用过程中的监测和报告
03
监督使用单位对使用过程进行监测,及时报告异常情况,防止
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在现代医疗中的应用日益普及。
为了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此话题展开探讨。
一、什么是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是指在一次临床应用后,为了避免交叉感染和传播病原体的风险,不再进行重复使用的器械。
这类器械通常包括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口罩、一次性手套等。
相较于可重复使用的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具有更高的安全性和卫生性。
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重要性1. 避免交叉感染: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可以杜绝因器械重复使用而导致的交叉感染风险。
交叉感染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病原体通过非局部传播感染到患者的现象。
使用一次性器械可以有效预防此类感染,保护患者的健康。
2. 提升医疗质量: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广泛应用可以有效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率。
由于器械只使用一次,其质量得到了更好的控制。
患者可以更加安心地接受治疗,医疗环境更加清洁卫生,医疗质量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3. 便于管理和检查:相比于可重复使用的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更易于管理和检查。
医疗机构可以统一定制、储存和配发这类器械,确保其质量和卫生标准。
同时,使用一次性器械也方便了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三、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1. 生产和销售备案: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企业需进行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企业资质、产品标准、生产工艺等。
销售方面,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必须通过合法渠道进行销售,并标示生产企业和有效期等信息。
2. 质量标准和检测: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需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检测要求。
监管部门会对这类器械进行定期的抽查和检测,确保其质量和卫生安全。
3. 医疗机构管理:医疗机构需制定使用一次性器械的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关的人员进行管理。
这包括库存管理、发放和计费等环节。
同时,对器械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分析,以提升管理水平。
4. 用户教育和安全意识培养:监管部门需要加大对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靠性,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生产、经营、使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是指设计用于只能使用一次,在使用前经过无菌处理并包装密封,以保证器械的无菌状态的医疗器械。
第四条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第五条生产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生产。
第六条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经营。
第二章生产和经营第七条生产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一定规模和条件的生产场所;(二)具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三)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管理人员;(四)有完整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记录。
第八条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规模和条件的经营场所;(二)具有必要的销售和储存设备;(三)具有一定的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有完整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和销售记录。
第九条生产和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单位应定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和运营评估,并建立健全相关文件记录。
第十条生产和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单位应对其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并设置专门的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生产和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单位应及时召回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并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生产和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单位应建立健全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附件: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样本3. 生产许可证样本4. 经营许可证样本法律名词及注解: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文件,对医疗器械的注册、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管理局《一次性无菌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指无菌、无热源、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
二、为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管理,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依据《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三、所购的无菌医疗器械,根据不同经销商、不同厂商的不同产品,应验明: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产品合格证》或《卫生许可证》、计量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法人委托授权书、销售人员身份证。
经营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法人委托授权书、销售人员身份证及提供生产企业的全部有效证件。
验证合格后方可按《出入库管理制度》验收入库。
四、外包装不合格,小包装破损,标识不清,过期淘汰的无菌器械,一律作不合格产品,不准入库。
五、验收入库的物资必须按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制造商和经销商名称及购入时间进行登记,并及时按医院感染管理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六、做好厂、商家资格证件记录工作,做好所有产品的证件记录和保管工作,备查。
七、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
八、使用时若发生热反应、感染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留取样本送检,按规定详细记录,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药剂科和医疗器械采购部门。
九、医院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用后,须进行消毒、毁形,并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
十一、医院感染管理科须履行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采购、管理和回收处理的监督检查职责。
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一、为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创造一个有利器械质量管理的优良工作环境,保证职工身体健康,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下载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范本1】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使用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使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三条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按照其用途和风险等级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类别。
第四条高风险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和销售,并具册证书。
第五条中风险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和销售,并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低风险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和销售,并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章生产和销售第七条生产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设备,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销售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单位应当在销售前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和注册证书,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生产、销售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使用和报废第十条使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不得重复使用,避免交叉感染。
第十一条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翻包装或再次使用。
第五章监督执法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用于规范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
【范本2】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法律制度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法律制度
• 分析
• 违法事实: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发现,该诊所既没有张贴一次性使用 无菌医疗器械销毁的制度,也没有对销毁后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 器械做销毁记录。这一行为违反了《一次性使用无茵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第37条规定之(六)项,即无菌 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六)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 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的。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法律制度
• 法律责任
• 行政责任 • 民事责任 • 刑事责任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法律制度
• 案例
• 某县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在辖区内一诊所进行检查时 发现,该诊所一次性使用无茵医疗器械购进记录建 立不完整,使用过的一次性输液器和注射器有的销 毁,有的未销毁;销毁后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 械未进行消毒处理,也未按规定填写销毁记录;使 用过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包括未销毁、已销 毁未消毒)有一部分进行了密闭封存,还有一部分散 落在治疗室里。经对诊所负责人调查得知。该诊所 曾制定过关于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销毁的相关 制度,但还没有张贴上墙。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法律制度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立法概述 • 无菌器械管理的法律制度 • 法律责任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法律制度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立法概述
• 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简称无菌器械)是指无菌、无热 原、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 械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0年8月17审议通过《一次 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及医疗废物管理ppt课件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00国务院令第27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医疗器械的管理 第三章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定义: (1)医疗器械: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
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的软 件。 (2)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 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 品。
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医疗 行政管理、临床医学及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医 疗器械保障管理等相关人员组成,指导医疗器械 临床安全管理和监测工作。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器械采购、评价、 验收等过程中形成的报告、合同、评价记录等文 件进行建档和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医疗器械使 用寿命周期结束后5年以上。
用后处理
+ 第二十条 对使用后的医用耗材等,属医疗废物的, 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使用后处理
+ 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应按《医疗废物 管理条例》的要求处理。
+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后按感染性废物处理,在无 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地区须进行消毒毁行,禁止 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03.
卫医发[2003]287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六章 罚则
+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局令第15 号) 2000.4.5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 法 2000.4.20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 法 2000.4.20
一次性无菌物品的管理ppt课件
质量验收
❖ 核对订货合同、发货地点及货款汇寄帐号应与生 产企业/经营企业相一致
❖ 检查每箱(每包)产品的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 消毒或灭菌日期及产品标识和失效期
❖ 进口的一次性无菌用品应具有灭菌日期和失效期 等中文标识
❖ 外包装完好无损 ❖ 外包装符合国家标准 ❖ 验证销售人员与生产企业是否一致
管理部门
距离天花≥50CM ❖ 无菌物品与非无菌物品要分开放置,不同种
类、不同型号也应该分类放置 ❖ 一次性的无菌物品进入存放间要拆去大包装
并按灭菌日期的先后分类存放 ❖ 要轻搬轻放,防止受压与碰撞
管理部门
临床使用部门职责
专人负责管理
使用前物品检查
质量 问题
热源 反应
报告
器械不 合格
使用中问题处理
使用过程出现异常处理
❖ 发生热源反应、感染时,立即停止使用该种 批号的产品,及时留取样本送检
❖ 按规定详细记录发生的时间、种类、受害者 的临床表现、结果、所涉及的生产单位及供 货单位
❖ 同时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药剂科和采 购部门。由采购部门报告药物监督管理局。 不得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处理 流程
专科耗材管理
❖ 医用耗材选入 ❖ 供货商遴选 ❖ 出入库流程 ❖ 植入材料追溯管理平台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加强
规范化管理
❖ 加强对供货商的管理 ❖ 医用耗材信息管理系统的持续
有效升级 ❖ 对采购员持续有效地业务培训
专科耗材的保存
各类调拌材料、光固化材料及粘接材料应保 存在干燥防潮处,清洁保存
❖ 病区将使用后的所有的一次性物品集中放 医疗废物袋,锐器放在防渗漏、防刺的锐 器合
❖ 清洁公司员工到各部门回收,并登记数量, 由病区护士签名确认
医学一次性无菌物品的管理ppt培训课件
使用前检查产品质量
物品质量、功能: 一次性注射器:刻度及清洁程度,是否有硅 油积聚现象、密封性。 一次性导管:柔软,无杂质异物,无扭转, 透明度、是否有药液过滤器、空气过滤器, 护帽是否规范。 一次性针头及头皮针:无毛刺、无钩、针腔 无堵塞,针头斜面应符合国家标准。
证件齐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质量验收
每箱(每包)产品的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 消毒或灭菌日期及产品标识和失效期。
进口的一次性无菌用品应具有灭菌日期和失效 期等中文标识。
一次性物品的库房管理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愈来愈广泛地 应用于临床诊疗过程。
一次性医疗用品在临床上的普遍使用,能 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院内感染的发生,对提 高诊疗水平、护理质量以及工作效率起 到了积极作用。
如何管理一次性物品
统一采购
医院所用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必 须由采购部门统一集中采购,使用科室 不得自行购入。
无菌物品与非无菌物品应分别放置,无菌物品不可暴露在空气中, 必须存放于无菌包或无菌容器内,无菌物品一经使用后,必须再 经无菌处理后方可使用,从无菌容器中取出的物品,虽未使用, 也不可放回无菌容器内。
无菌包应注明无菌名称,消毒灭菌日期,并按日期先后顺序排放, 以便取用,放在固定的地方。无菌包在未被污染的情况下,可保 存7-14天,过期应重新灭菌。
收取时注意事项
收取时要认真核对物品的名称、规格、 数量、有效期,检查包装是否完整。
包装破损、失效、霉变的产品拒绝接受。
使用前应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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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经营无菌器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经营无有效证件、证照不齐、无产品合格 证的无菌器械; (二) 伪造或冒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三) 出租或出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四) 经营不合格、过期或已淘汰无菌器械; (五) 无购销记录或伪造、变造购销记录; (六) 从非法渠道采购无菌器械; (七) 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 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
第五章
无菌器械的监督检查(掌握) 掌握)
第二十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编制全国 无菌器械的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省级药品监督 管理局负责编制本辖区无菌器械的抽查计划,报国 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 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无菌器械抽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抽 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 内,向实施抽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上一级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做出复验结论。 (题40) )
第三十一条 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无 菌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 七条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经营无菌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处罚。 第三十三条 经营无产品注册证、无合格证明、过 期、失效、淘汰的无菌器械的,或者从非法渠道购 进无菌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处罚。 第三十四条 办理无菌器械注册申报时,提供虚假 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 骗取无菌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依据《医疗器械监 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
第二章
熟悉) 生产的监督管理(熟悉)
第四条 生产无菌器械应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颁布的《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及无菌器械 的《生产实施细则》。 无菌器械必须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 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第五条 生产无菌器械应按《生产实施细则》的要 求采购材料、部件。企业应保存完整的采购、销售 票据和记录,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产品有效期满二 年。(题34) ) 购销记录应包括:销售或购进的单位名称,供应 或采购数量、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批号、灭 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等。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或生产企业证件 (二) 出租或出借本生产企业有效证件; (三) 违反规定采购零部件或产品包装; (四) 伪造或变造生产购销票据、生产原始记录、 产品批号; (五) 对不合格品、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产品 包装不按规定处理; (六) 擅自增加产品型号、规格; (七) 企业销售人员代销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八) 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 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无菌器械使用后销毁 制度。使用过的无菌器械必须按规定销毁,使其零 部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经消毒无害化处理,并做 好记录。 医疗机构不得重复使用无菌器械。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应立 即停止使用、封存,并及时报告所在地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题38) 38) 经验证为不合格的无菌器械,在所在地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合格无菌器械,不能 指明不合格品生产者的,视为使用无产品注册证的 产品;不能指明不合格品供货者的,视为从无《医 疗器械经营条 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生产 无菌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 十五条处罚。 已取得《无菌器械产品注册证》的企业新建、改 建厂房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的;伪造他人厂名、厂址、 产品批号的;伪造或冒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擅自增加无菌器械型号、规格的,依据《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处罚。 第三十条 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 产无菌器械的,伪造或冒用他人《医疗器械生产企 业许可证》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处罚。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使用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证》、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无菌器械的, 或者从非法渠道购进无菌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重复使用无菌器械的,或者 对应当销毁未进行销毁的,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四十三条处罚。 第三十七条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 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 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第六条 生产企业应从符合《生产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单 位购进接触无菌器械的包装材料或小包装,并应对产品包装 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建立管理制度。 不合格的无菌器械及废弃、过期的无菌器械产品包装或零 部件,必须在厂内就地毁形或销毁,不得流出厂外。 第七条 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无菌器械。生产企 业的销售人员应在销售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销售 时应出具下列证明: (一) 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 (二) 加盖本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 (三) 销售人员的身份证。
第十六条 经营企业应保存完整的无菌器械购销记 录和有效证件,无菌器械购销记录及有效证件必须 保存到产品有效期满后二年。(题37) ) 第十七条 经营企业销售人员销售无菌器械,应出 具下列证明: (一) 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产 品合格证; (二) 加盖本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 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 授权书应明确其授权范围; (三) 销售人员的身份证。
第十条 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的,须经省级 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现场质量体系进行审查和产品抽 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连续停产二年以上的, 其产品注册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留样观察或已售出的无菌器械产品出现 质量问题,生产企业必须立即封存该批号产品,并 通知有关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的,要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企业有不符合 《生产实施细则》要求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 生产企业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的; (二) 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 (三) 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的; (四) 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 人使用的; (五) 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 (六) 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 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的; (七)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 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 的。
第三章
掌握) 经营的监督管理(掌握)
第十四条 经营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无菌器械相适 应的营业场地和仓库。产品储存区域应避光、通风、 无污染,具有防尘、防污染、防蚊蝇、防虫鼠和防 异物混入等设施,符合产品标准的储存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企业应建立无菌器械质量跟踪制度, 做到从采购到销售能追查到每批产品的质量情况。 无菌器械的购销记录必须真实、完整。购销记录 应有:购销日期、购销对象、购销数量、产品名称、 生产单位、型号规格、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 有效期;经办人、负责人签名等。(题36) )
第十八条 经营企业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应立即 停止销售,及时报告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 验证为不合格的,经营企业必须及时通知该批无菌 器械的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停止销售或使用。对不 合格产品,应在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予 以处理。 对已销售给个人使用的不合格无菌器械,经营企 业应向社会公告,主动收回不合格产品。 第十九条 经营企业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经营 者不能指明不合格品生产者的,视为经营无产品注 册证的产品;不能指明不合格品供货者的,视为从 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产品。
第四章
掌握) 使用的监督(掌握)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从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 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无菌器械。 医疗机构应建立无菌器械采购、验收制度,严格执行并做 好记录。采购记录至少应包括:购进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品 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 效期等。按照记录应能追查到每批无菌器械的进货来源。 (一)从生产企业采购无菌器械,应验明生产企业销售 人员出具的证明,所出具证明的内容按第七条规定。 (二)从经营企业采购无菌器械,应验明经营企业销售 人员出具的证明,所出具证明的内容按第十七条规定。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 暂行)
局令第24号 局令第 号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于2000年8月1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 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 之日起施行。 二○○○年十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 理,保证产品安全、有效,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 理条例》制定本办法。(掌握) 掌握)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 下简称无菌器械)是指无菌、无热原、经检验合格, 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 无菌器械按《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目录》 (见附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并调整。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菌器械的 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 守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配件和产 品包装的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以下罚 款。 第三十九条 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 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由县级以上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5000元 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 第四十条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 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的; (二) 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 理的; (三) 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的; (四) 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