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与司法裁量
司法警察在政法专项编比例原则
司法警察在政法专项编比例原则一、比例原则的内涵和基本的法律定位(一)内涵主要是指的行政执法在开展行政执法行动的时候,需要做出适当的权衡,全面的考虑社会整体的利益,采取的行为应该控制其对公民权益造成的损害,保证损害的程度可以适当的控制到最低的状态,促使损害以及相关目标的实现,能够始终维持着既定的均衡性。
从不同的角度对比例原则进行分析,能够清楚的了解到它的广义及狭义的区别,从“三阶理论”对其进行详细的解释,比例原则包含着十分丰富的内容,具备着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法益相称性原则。
(二)法律定位关于比例原则的法律定位,可以从三种不同的观点上加以分析,其一是对其进行定义,定义成宪法性的原则,此类观点成为了众多学者认可的对象,是德国公法上的通说,其重点明确了不同领域对比例原则得以适用的事实。
其次就是将其定位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对于行政法的相关范畴加以规制。
再者就是将其限定在行政法的领域中,比如警察法的范畴。
二、比例原则对警察行政执法规范的适用性(一)相关问题的概述在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下,警察机关对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大众的人身安全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应该清楚的认识到警察行政执法权可以对私权起到有力的维护作用,但是不能忽视其对于私权造成的损害。
警察行政执法权并不像平时理解的普通权力,其在实施的时候能够对公民的权利起到限制作用。
警察行政执法权通过限制公民权利的方式对国家的治安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维护社会的秩序,可以在众多的行政执法权中,这种权力对公民权的影响最为深刻,也极易侵犯公民权。
1.权力滥用情况严重由于社会生活覆盖着方方面面,体现出较为明显的复杂性特征,并且也具有基本的多变性特点,所以法律难以全面的概述,让警察可以依照具体的情况做出相应的决定,法律需要给予执法人员一定的空间,让其可以自由裁量,这就是所谓的自由裁量权。
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警察执法时享受着特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其具备着极强的主观性,很容易产生权力的滥用问题。
论比例原则在司法审查中的适用
《 陵譬 锏 院;颓 ) mo年第 2期 2
论 比 例 原 则 在 司 法 审 查 中 的 适 用
吴 英 旗
( 北 煤 炭 医 学 院 ,河 北 华
摘
唐 山
0 30 6 0 0)
要 :比例 原 则 源 于 正 义 的请 求 , 公 平 正 义 的 具 体 化 和 一种 利 益 衡 量 方 式 。在 我 国行 政 诉 讼 中 将 其 作 为 司 法 审 查 的标 准 。 是 可 以 拓 展 司 法 审 查 的深 度 和 范 围 , 小 法 官 自由裁 量 的 空 间 。 高 审 判 的 可 操 作 性 和 司 法权 威 性 . 助 于 我 国行 政 法 缩 提 有 治 的 发 展 。 为 了保 证 其 在 司 法 审 查 中 的 正 确 适 用 , 们 应 当通 过 一 系列 的 制 度 性 约 束 将 法 院 的 司 法 裁 量 权 纳 入 法 治 我
比例 原 则 是 指 行 政 主 体 在 行 使 行 政 权 力 的 时 候 , 能 给 相 对 不
面 分 别 予 以表 述 :
( ) 当性 原 则 , 称 为 妥 当 性 原 则 、 适 性 原 则 或 适 一 适 又 妥 合 性 原 则 , 指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必 须 能 够 实 现 行 政 目的 或 至 少 是
有 助 于 行 政 目的 达 成 并 且 是 正 确 的 手 段 。 也 就 是 说 , 目的 在 和 手 段 的 关 系 上 , 须 是 适 当 的 。 如 行 政 主 体 为 了恢 复 正 常 必
力的过程 中尽 量减 少或避 免对 人 民的 伤害 ,这 种要 求不仅 仅 只是停 留在 表面 , 留在呼 声 中 , 停 而是 需要 一种 更加 规 范 性 的 、 升 到 法 律 层 面 的 制 度 性 的 约 束 。 政 许 可 法 首 次 以 上 行
论比例原则对行政裁量权的制约——以上海市“香樟树案”为例
论比例原则对行政裁量权的制约——以上海市“香樟树案”为例【摘要】2021年1月20日,上海市城管部门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对市民李先生开出了14.42万元的罚款,处罚结果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激烈讨论,本案中裁量权的行使应受比例原则的约束。
以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为框架对本案中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分析,执法人员做出的处罚有助于实现《上海市绿化条例》的立法宗旨,并不违背适当性原则。
但执法人员狭隘地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裁量基准,未能考量总则法中的相关原则和不予处罚情形,违背了必要性原则。
且该地方性法规的裁量基准下限过于畸重,执法人员依此裁量基准做出的处罚结果难免违背狭义比例原则。
【关键词】比例原则;行政裁量权;裁量基准;一、案情简介与争议焦点上海市的“香樟树案”中,上海市民李先生发现其种植的香樟树遮挡住了自家的窗户,便雇人修剪该树木的枝叶,经群众举报后被上海市城管部门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43条第二款[1]规定处以14.42万元的罚款。
该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该案引发的争议主要在于行政主体所做出的处罚结果是否过当,其行政行为是否对相对人做出了不必要的侵害,以及这个侵害程度是否已经打破了与实现行政目的相平衡的状态。
若要运用比例原则的视角探讨该案,首先需要阐明本案中行政主体所做出了什么裁量行为。
二、本案处罚所涉及的裁量权在本案中李先生的“修剪”行为是如何被城管部门认定为“砍伐”并做出相应处罚的,城管部门依据《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认定李先生修剪时仅保留了两米的树干,且树受修剪后无法在一个生长周期内恢复树冠形状,应当被认定为砍伐[2]。
这件事足以体现了城管部门行使了事实认定的裁量权。
本案中执法机关认为李先生认错态度良好,开出了最低绿化金额的五倍罚金,本质上仍是行政主体在行为方式上(即负担性具体行政行为)、情节轻重以及是否执行上等这几个层面上行使了其行政裁量权。
如何使得本案中所涉及的行政裁量权在符合行政合理性的框架内运行呢,可以运用行政比例原则对其行政行为进行约束和引导。
行政处罚中的比例原则
行政处罚中的比例原则行政处罚中的比例原则行政处罚中的比例原则是指在进行行政处罚时,依法依规根据违法情节及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确定处罚的幅度和力度,使处罚既能达到惩罚违法行为的目的,又无非度伤害违法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行政处罚中的比例原则的详细内容。
一、比例原则的概念比例原则是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主要目的是确保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依据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违法者的主体地位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的程度,避免过度惩罚。
二、比例原则的适合范围比例原则适合于各类行政处罚案件,不管是行政行为的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的采取,都需要遵循比例原则。
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组织,比例原则都应当得到充分的体现。
三、比例原则的具体内容1. 合理确定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危害后果,合理划定处罚的范围。
对于同类违法行为,应当确保处罚幅度的相对稳定性,避免因个案的特殊情况造成过大或者过小的处罚差异。
2. 考虑违法者的主体地位:对于不同主体地位的违法者,考虑其所处的社会地位、法律责任承担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幅度。
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公信力或者影响力的违法者,可能需要采取更严厉的处罚措施。
3. 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对于同一类违法行为,应当充分考虑其情节的轻重缓急。
比如,对于一次性违法行为和多次违法行为,应当根据违法次数进行相应增加或者减轻处罚。
4. 考虑社会环境和法律规定:处罚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当前的社会环境和法律规定,确保处罚的合理性和切实性。
如果违法行为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影响,并可能采取更严厉的处罚措施。
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相关法律法规2. 相关行政处罚案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政府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主体实施的惩罚措施。
2. 比例原则:行政处罚中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合理确定处罚的幅度和力度,以确保处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行政法比例原则应用
行政法比例原则应用行政法比例原则是指在行政行为中,如果达到了相同的目的,而又有多种途径可以实现这一目的,则应当选择最适当、最合适的途径来进行,不得越权或者过度干涉。
比例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在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下面将对行政法比例原则的应用进行深入探讨。
行政法比例原则的概念行政法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待同类对象时,要根据其具体情况和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既不过分偏废,也不过分干涉,使行政行为更加公正、合理、有效。
比例原则的核心在于平衡各方利益,避免权力滥用或失衡导致的不良后果。
行政法比例原则的实际应用1. 行政执法中的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中,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执行执法职责时,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执法手段和措施,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不得过度执法,也不得轻描淡写。
比例原则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效率。
2.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在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中,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合理施行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裁量权或超越法定权限。
通过比例原则的应用,能够有效规范行政机关的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 行政程序中的比例原则在行政程序中,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等情况,采取合适的程序性措施,确保行政程序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比例原则的应用能够有效提高行政效率,增强行政公正性。
行政法比例原则的重要性行政法比例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具有以下几点重要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权力滥用和不当干预;•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合理,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建立规范、透明的行政管理机制。
总之,行政法比例原则的应用对于规范行政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行政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和深入研究。
以上就是关于行政法比例原则应用的一些探讨和分析,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启发和帮助。
个案中的比例原则
个案中的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一个基本的道德原则,它指导我们在作出决策和行为时,应考虑到其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的影响。
具体来说,比例原则要求我们在行动时,要寻求一个“适当的平衡”,以实现更大的总体利益,而不是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部分人的需求。
在个案中,比例原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价值标准,它决定了法律、政策或决策是否公正、合理和合适。
例如,在审理胡先生的房屋被错误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案件时,比例原则要求执法部门在作出决定时,必须对胡先生的权益有所保护,不能让他因一个错误决定而失去整栋房屋。
再比如,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廷布斯诉印第安纳州案中,比例原则也被广泛应用于没收财产程序的评估中,法院判决指出,没收犯罪工具必须符合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
通过比例原则,可以更好地平衡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使决策更加公正和合理。
因此,比例原则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决策的一个重要参考标准,它帮助我们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同时保护各方的权益。
宪法中的比例原则是什么意思
宪法中的比例原则是什么意思在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当中是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制度能够和我国的宪法相提并论的,从行政机关,武装力量,甚至到全体公民的一些基本的行为准则在宪法当中都有着相应的法条规范。
所以更是体现了宪法制定的原则是很谨慎的,其中很多人可能不太理解宪法中的比例原则是什么意思?所谓的比例原则,也就是说我国宪法的一种行政法原则。
在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当中是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制度能够和我国的宪法相提并论的,从行政机关,武装力量,甚至到全体公民的一些基本的行为准则在宪法当中都有着相应的法条规范。
所以更是体现了宪法制定的原则是很谨慎的,其中很多人可能不太理解▲宪法中的比例原则是什么意思?所谓的比例原则,也就是说我国宪法的一种行政法原则。
▲一、宪法中的比例原则是什么意思?比例原则即是宪法原则也是行政法原则。
行政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
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的均衡,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是行政法上控制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项重要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当国家行使公权力而与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必须审查该公权力的行使是否为宪法所规定,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是否适度、合比例。
▲二、比例原则的要求(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为满足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准确理解和正确确定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
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会对其立法目的作出明确规定,但有时法律规定的目的可能比较含混,这些情况下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立法背景、法律的整体精神、条文间的关系、规定含义等因素作出综合。
简述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简述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任务和目的,合理地选择不同的控制强度,以达到达到行政目的
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平衡。
该原则的重要性在于保证了行政机关的
合法性和权威性,同时也保障了公民的正当权益。
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广泛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处罚中的比例原则: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的惩罚
措施,但行政机关在处罚时必须考虑到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
等因素,选择适当的处罚方式和强度,以保证惩罚和利益保障的平衡。
2. 行政裁量中的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即要根据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综合考虑,进行
适度的裁量,以避免滥用职权或对公民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3. 行政管理中的比例原则:行政管理是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
管理的一项职责。
行政机关在管理中,应当根据管理任务的性质、范
围和目标,选择适当的手段和控制强度,以合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
权益。
4. 行政决策中的比例原则:行政决策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
政策,采取的调整社会资源和公共事务的决定。
行政机关在做出决策
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关系,平衡各方利益的要求,以符合比例原则。
综上所述,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的核心原则之一,具有广泛的应用。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比例原则,避免滥用职权或
对公民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比例原则的司法适用及其意义
比例原则的司法适用及其意义【摘要】比例原则作为一项对自由裁量行为加以约束的限制性原则,在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其包含了三个次级原则:适当性、必要性与法益相称性原则。
现今的大陆法系国家都将比例原则作为相当成熟的审查原则和标准。
虽然我国对此尚无具体条文的规定,但这一原则的精神常常在实践中得以反映――2016年5月的雷洋事件[]甚嚣一时,事件中雷洋从按摩店出来遭便衣警察抓捕,因涉警人员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导致雷洋死亡。
虽然雷洋存在嫖娼的违法行为,但是警方的执法行为却损害了雷洋的生命权,这就违反了比例原则,为实现目的超出了必要的手段。
因此,以雷洋事件为例研究比例原则的司法适用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具有要的指导性的意义。
【关键词】比例原则司法适用司法审查一、比例原则概述比例原则,也被称为禁止过度原则,其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比例原则的内容有:(一)适当性原则又称为妥当性原则,要求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适合于行政目的的达成。
即在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合理且适当的。
一般来说,不违反适当性原则的最低程度是只要有部分有利于目标达成即可,且是否以客观结果为依据在所不问,只以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时的考虑到相关目的为准。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第2款就规定:“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就说明了妥当性原则是一个要求目的与手段间必须合比例的目的性原则。
雷洋事件中警方应当以制止抓获雷洋为限度,但是却产生了侵害其生命权的结果,超出了原有目的,而且涉案警员已经构成形式犯罪,手段与目的都已经违反了适当性原则。
(二)必要性原则指一个行政权力的行使不得超越实现行政目的的必要限度,即为达到一个行政目的必须采取对私人影响最轻微的手段。
其含义是为了满足必要性原则的要求,能够达到行政目的手段应该存在多个。
比例原则名词解释
比例原则名词解释
行政机关要遵守的原则有很多,而比例原则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行为时应该遵守的最为灵活的一条原则,因为比例原则中有适当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起来要充分考虑将相对方的伤害尽量减到最低。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因而也被称为“最小侵害原则”、“禁止过度原则”、“平衡原则”等。
比例原则是在符合宪法的前提下,先考虑手段的有效性,再选择对公民权益侵害最小的手段来实现同样可以达到目的的目标。
最后还必须进行利益上的总体斟酌。
考察此手段实现的目标价值是否过分高于因实现此目标所适用的手段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的损害价值。
比例原则的法条体现比例原则在我国法律订立过程中有不少的体现,如《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只有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达到滥用职权或显失公正程度时,法院才能作出撤销或变更判决。
学者在行政法层级上认识比例原则时,对其中所包含着的子项原则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其中影响较大的是“三分法学说”与“二分法学说”。
论行政法比例原则的司法适用
摘要发端于德国警察法的比例原则与英国合理原则在20世纪八十年代末几乎被同时引介入我国行政法界。
比例原则的引入,一方面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比例原则的司法适用极大地规范行政裁量领域。
我国行政立法并没有出现比例原则字眼,虽然行政法理论有着比例原则的内容,在一些法律规范、特别是行政立法中不乏体现比例原则的内容和精神的规定,但这些立法和理论都很少涉及到比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具体运用。
基于这样的现状,导致比例原则在司法适用上陷入学理与实践双重困境,笔者通过比例原则的阶层理论、司法适用现状及问题分析,提出若干应对措施建议。
第一章是对比例原则理论进行分析,包括对比例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渊源的介绍,然后通过比例原则的阶层理论介绍分析比例原则三子原则的内容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最后由比例原则与相关原则概念做比较,引出比例原则司法适用的性质。
第二章首先分析比例原则司法适用现状及面临的困境,在该部分笔者从现有行政立法文本中找到比例原则的影子,并对我国行政法比例原则司法适用现状进行了分析。
然后通过分析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结构,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以及比例原则司法适用自身的高要求,论证了比例原则司法适用面临的困境。
第三章是针对比例原则在司法适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若干建议,笔者在该部分首先建议将比例原则纳入行政立法之中,明确肯定比例原则具有直接的司法适用效率,其次是限定比例原则司法适用的范围,提出类型化的审查强度,并不是所有的行政领域都适合司法审查的介入,也并不是所有的审查强度都是一致的。
通过限定比例原则司法适用的范围,区别不同的审查强度,确保司法权与行政权处于平衡状态。
最后是通过优化举证责任,在这部分提出了赋予相对人相对选择权及举证责任。
笔者在这部分还倡议建立比例原则案例指导库,为比例原则司法适用提供指引。
在行政权极度扩张的现代,比例原则可能是防止行政权极端扩张最有效的手段,比例原则的司法适用就是对行政裁量规制的过程。
行政处罚中的比例原则
行政处罚中的比例原则行政处罚中的比例原则一、概述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和行为的行为主体进行的制裁措施。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比例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其目的在于保证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处罚中的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判断标准和执行要求。
二、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1: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的决策权,但其行使应符合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罚决定时,权衡利益,合理选择处罚措施,避免过分严厉或过分宽松的情况出现。
2:处罚措施的选择在具体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主体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对应。
三、判断标准1:违法行为的性质判断违法行为的性质是确定处罚的重要依据。
行政机关需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等因素,以确定合理的惩罚强度。
2:社会危害程度行政机关在决定处罚措施时,应考虑该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从而确定相应的处罚力度。
危害程度越大,处罚力度越重。
3:行为主体的过错程度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罚决策中充分考虑行为主体的过错程度。
过错程度越大,处罚力度越重。
四、执行要求1: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应根据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确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和力度。
在执行时,不能随意选择或变动处罚,以保证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处罚决定的书面形式行政机关应将处罚决定书面化,明确处罚的种类、依据、理由等信息,确保处罚决定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3:处罚结果的公示行政机关应将处罚结果及其原因进行公示,在公示中明确罚款金额,实现处罚决策的公开和公正。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自由裁量权: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据自己的判断和决策而进行的裁定。
2:处罚措施:指行政机关对违法主体采取的具体惩罚性措施,如罚款、行政拘留、责令停产停业等。
3:社会危害程度:指违法行为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的损害程度。
论比例原则的民法适用
论比例原则的民法适用民法是一个国家民事关系的基本规范性法律,民法的适用原则是民事活动中的一条基本法律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比例原则作为民法适用的一个重要原则,其本质是指在制定和适用民事法律关系时,要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即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责任应当相统一,确立各自的相对平等地位和相对平等权利。
比例原则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在民法适用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比例原则的内涵比例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要求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责任、公平与合理之间的相对平等性,确立各自的相对平等地位和相对平等权利。
比例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1、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原则。
即权利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在民事活动中,当一方享有某项权利时,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以保障双方的权利平等和相对平等。
比例原则具有基础性和普遍性的特征,是民事活动中的基本法律原则,其内涵和外延是极为广泛的。
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定和适用中,比例原则都应当得到充分的体现和尊重。
二、比例原则的民法适用在民法适用中,比例原则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实际的民事活动中,比例原则的具体适用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1、契约关系中的比例原则适用。
在民事活动的契约关系中,比例原则可以体现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责任的相对平等性。
比如在租赁合同中,房东的权利与义务与租客的权利与义务应当相对平等,各方的利益与责任应当相对平等。
2、侵权责任中的比例原则适用。
在民事侵权责任中,比例原则要求侵权人应当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比如在交通事故中,肇事者对受害者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3、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比例原则适用。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比例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应当享有相对平等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双方的利益与责任的相对平等性,以维护家庭稳定和各方的合法权益。
在民法适用中,比例原则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可以指导民事活动中各项法律关系的制定和适用,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上宪法比例原则是怎样的
法律上宪法比例原则是怎样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因而也被称为“最小侵害原则”、“禁止过度原则”、“平衡原则”等。
比例原则是在符合宪法的前提下,先考虑手段的有效性,再选择对公民权益侵害最小的手段来实现同样可以达到目的的目标。
最后还必须进行利益上的总体斟酌。
▲宪法比例原则是怎样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因而也被称为“最小侵害原则”、“禁止过度原则”、“平衡原则”等。
比例原则是在符合宪法的前提下,先考虑手段的有效性,再选择对公民权益侵害最小的手段来实现同样可以达到目的的目标。
最后还必须进行利益上的总体斟酌。
考察此手段实现的目标价值是否过分高于因实现此目标所适用的手段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的损害价值。
▲适当性原则又称为妥当性原则、妥适性原则、适合性原则,是指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
也就是说,在目的---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
这个原则是一个"目的导向"的要求。
通说认为,即使只有部分有助于目的之达成,即不违反适当性原则。
并且这个最低标准不是以客观结果为依据的,而是以措施作出时有权机关是否考虑到相关目的为准。
在行政实践中,任何一个措施都"多多少少"会有助于达成目的,因此本原则实际很少起作用。
这也是比例原则"三分法"受到非议的原因所在。
▲必要性原则又称为最少侵害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不可替代性原则。
其是指在前述"适当性"原则已获肯定后,在能达成法律目的诸方式中,应选择对人民权利最小侵害的方式。
换言之,已经没有任何其他能给人民造成更小侵害而又能达成目的的措施来取代该项措施了。
这里实际包含两层意思:其一,存在多个能够实现法律目的的行为方式,否则必要性原则将没有适用的余地;其二是在能够实现法律目的的诸方式中,选择对公民权利自由侵害最轻的一种。
比例原则视域下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
种 被 推崇 的裁 量 都有 危 险 的事 实相 随” 。 [ 3 ] 无数 的实
践和 案例 证 明 .如果裁 量 的 自由度 过大 将会 损 害个 案 的正 义 。 从长 远来 看 . 其 负 面效应 甚 至威胁 到 法治 。 如何 规 制行 政裁 量权 的行使 .使其 既 能保 障行 政 机关 行政 管理 的 灵活 和高 效 .同时 又 能够 防控 自由裁 量权 的 滥用 . 探索 和构 建新 的控 制模 式 势在 必 行 。 除传 统 的规 范 主义控 制模 式外 .对 于行 政裁 量权 控 制 的功
划项 目 “ 建 筑 行 业 合 作 监 管 法 律 机 制研 究 ” 的 阶段 性 成 果 .项 目编 号 :1 2 C F C 2 4
一
、
比例 原 则与 行政 裁量 基准 的理 论联 系
利互 惠 、 共 同发展 的协 调关 系 , 需 要进 一 步开 拓行 政法 理论 的新 视野 .探 索 以政府 自身 为控 制 主体 的行 政 自
本 意 以及 接 受 法 院 对 于 自 由裁 量 行 政 行 为的 司 法 审查 行 政 裁 量 基 准 的 制 定 以及 法 院在 对 行政 裁 量 性 行 政 行 为进 行 司
法 审 查 时 .比 例 原 则 的 作 用 不 可 或缺 关 键 词 : 比例 原 则 ;行 政 自由 裁 量权 ;行 政 裁 量 基 准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1 0 0 7 - 8 2 0 7( 2 0 1 3 )0 5 — 0 0 8 9 — 0 5
宪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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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 的规 制作用 。 可见, 行 政裁量 基 准 的制 定 以及法 院在
行政处罚中的比例原则
行政处罚中的比例原则行政处罚中的比例原则一、概述行政处罚是国家对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惩罚的一种手段,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权益的重要方式。
而在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被视为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旨在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处罚中的比例原则,包括其定义、合用范围、具体原则以及案例分析。
二、定义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的严重程度。
它体现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和合理运用,确保行政处罚无非度和不失公平正义。
三、合用范围比例原则合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劳动保障、消费者权益等。
不同领域的行政处罚应根据具体情况灵便运用比例原则。
四、具体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授权,并依法进行。
行政机关不能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合用错误法律来处罚违法行为。
2. 适当性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合理适度,不能过度或者不足。
行政机关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处罚的适当程度。
3. 相关性原则: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连系。
行政机关不能对无关因素作出处罚,也不能因为其他因素而不处罚相关行为。
4. 公正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公正合理,不得随意歧视或者偏袒任何一方。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利益关系,确保处罚决定公平公正。
五、案例分析以某市环境保护局对某企业违法排放污水的处罚为例分析比例原则的运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某企业对环境进行了长期、大量的污染排放,严重伤害了周边居民的健康权益。
环境保护局应当依据比例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决定处罚的适当程度。
该行政机关可能采取多种措施,如罚款、停产整顿、法律责任等,以确保处罚能够对违法行为起到威慑作用,保护环境和居民健康。
六、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2. 行政处罚案例分析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自由裁量权: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依据自身判断和决策能力,对具体案件作出合理决定的权力。
分析比例原则对行政执法的规制.doc
分析比例原则对行政执法的规制近年来,有关行政执法的负面新闻不时见诸网络、报端。
一时间,强拆、钉子户、季挖挖、孙善扒等网络词汇映入了人们的眼帘,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网络、坊间以此吐糟、调侃行政执法,极大减损了政府形象,降低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甚至引发了小范围内的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
2014年4月19日,温州某县发生一起城管打人事件引起了围堵事件,网络沸腾,舆论哗然。
据统计,我国法律的80%左右、法规的90%左右必须借助行政执法才得以实施。
行政执法承担着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主要事务,遍及农村发展、城市管理、食品安全、医疗卫生、工商监管等等。
行政执法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城市化进程贡献巨大。
纵观我国行政执法的现状,行政执法由于执法理念守旧、执法人员素质等因素,存在执法理念粗放、执法方式简单粗暴一刀切、机械执法等问题。
这严重影响了执法功能的实现,降低了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严重制约着我国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行政执法只有受到合理的规制才可以保证公权力正当、充分的行使,保障私权利不受过度侵害。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
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致方才休止。
英国学者威廉韦德在其《行政法》一书中说道所有的自由裁量权都可能被滥用,这仍是个至理名言。
对此,我国台湾学者陈新民教授认为比例原则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为有效的原则。
比例原则通过权衡手段之后果与欲求之目的是否合乎比例,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分析,能够有效规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一、比例原则的起源与行政执法比例原则,起源于大陆法系德国的警察法律制度,并超越国界和法系,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发展完善,成为各国公认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
1882年普鲁士高等法院在著名的十字架门!一案中初步奠定了比例原则的内涵,即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且必要的范围内方可行使。
1895年,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托梅耶在《德国行政法》书中提到:警察权力不可违背比例原则,并将比例原则奉为行政法领域的皇冠原则。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及其司法运用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及其司法运用摘要:文章结合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案,着重论述了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及其具体运用,阐述了该案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变更、一事不再罚及信赖保护等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
同时还对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设性建议。
案情简介1993年4月,哈尔滨市同利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同利公司)向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1995年10月份机构改革分立为规划局和土地管理局)申请翻扩建其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108号(原138号)院内的两层楼房。
(院内原有两栋楼房,其中,临中央大街一栋为地下1层、地上3层;院内一栋为地下1层、地上2层。
)同年6月17日,同利公司与汇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签定了《房屋产权有偿转让协议书》,汇丰公司付清了1000万元房款,交纳了房屋买卖有关契税费用,领取了房屋产权证。
同年12月7日,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颁发93(地)字24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意同利公司翻建108号楼,用地面积339.20平方米。
1994年1月6日,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以哈规土(94拨)字第2号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建设用地211.54平方米,建筑面积680平方米的3层建筑。
同年5月9日,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核发给同利公司94(审)100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筑面积588平方米。
同年6月24日,同利公司与汇丰公司共同向规划土地管理局申请扩建改造中央大街108号楼。
申请增建4层,面积为1200平方米。
在尚未得到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答复的情况下,汇丰公司依据同利公司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1994年7月末开始组织施工。
至哈尔滨市规划局作出处罚决定前(1996年8月12日),汇丰公司将中央大街108号院内原有2层建筑(建筑面积303.76平方米)拆除,建成地下1层、地面9层(建筑面积3800平方米)的建筑物,将中央大街108号临街原有3层建筑(建筑面积1678.21平方米)拆除,建成地下1层、地面临中央大街为6层、后退2.2米为7、8层、从8层再后退4.4米为9层(建筑面积6164平方米)的建筑物,两建筑物连为一体。
法学方法论比例原则
法学方法论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法学方法论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在法律解释和裁量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追求公正和合理。
具体而言,比例原则是指应当尽可能地选择在个案中对于公众利益影响最小、对于个人利益影响最大的法律解释和裁量方式。
这种解释和裁量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律的不公和偏见,使得法律适用更加公正和合理。
比例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解释中的比例原则:在法律解释中,应当尽可能地选择能够最大范围内适用于所有类似案件的解释,避免过于狭窄的解释导致对于个人利益的过度侵害。
2. 法律适用中的比例原则:在法律适用中,应当尽可能地选择对于公众利益影响最小的方式,以避免对于个人利益的过度侵害。
3. 裁量中的比例原则:在裁量中,应当尽可能地选择对于个人利益影响最大的方式,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利益的最大化。
比例原则是法学方法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它有助于保障法律适用的公正和合理,避免法律的不公和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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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与司法裁量李静1,杨会永2(1.河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河南洛阳471003; 2.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摘 要: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然而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比例原则在具体个案中的适用就涉及到行政手段与行政目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衡量问题,行政机关必须在价值层面进行考量与权衡。
这样就授予了法官相应的司法裁量权,引发了司法裁量与行政裁量的冲突。
因此,法官对比例原则的适用应遵循一定的制度约束,把司法裁量权限制在适度范围内,以避免因比例原则的滥用而导致人们对它的怀疑。
关键词: 比例原则;司法裁量权;法治中图分类号:DF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910(2005)02-0102-04收稿日期: 2004-10-24作者简介: 李静(1973-),女,四川隆昌人,讲师,硕士。
人权宣言 第十六条规定: 国家若不保障人民权利,并未采用权力分立制度,可视为没有宪法。
它揭示了近代立宪主义的精神 经由保障人民基本权利与权力分立制度,建构一个有限权力的政府。
现代法治国家均本着立宪主义精神,藉由法律规范合理限制权力的行使,仅得在 必要时 采取适度的作为。
此种 禁止过度 的原理,衍生出了法律上的 比例原则 ,成为现代法治国家中一切行为正当性的基础。
而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实际上授予了法院司法裁量权,引入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
虽然在法治国家中主张法律至上,司法的权威高于行政权威,行政权要接受司法权的约束,但是也必须有对司法裁量权进行制约的完善制度,这样才符合法治所要求的权力均衡。
一、比例原则的内涵和地位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
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学者们对比例原则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一般而言,比例原则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
[1](P43)1.适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又称妥当性原则或妥适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手段(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
亦即其选择的手段,必须是能够达成行政目的之手段,否则即为违法。
适当性原则就是要求行政机关所选择的手段能切实地完成立法者的预期目的。
2.必要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少侵害原则,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同一目的之达成,有多种适合之手段可供选择,那么应选择对人民损害最小的手段。
这就要求行政主体在依法限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设定相对人的义务时,应当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对各种利益进行权衡,尽量使相对人所受的损失保持在最小范围和最低程度。
必要性原则是比例原则的核心内容。
3.均衡性原则均衡性原则也即狭义的比例原则,又称为相称性原则或法益相称性原则,是指一个行政权力之行使,虽是达成行政目的所必要的,但是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不可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
易言之,它必须将行政目的所达成的利益与侵及公民的权利之间,作一个衡量,必须证明前者重于后者之后,才可侵犯公民的权利。
比例原则滥觞于19世纪德国警察国家时期,渊源于法治国家理念及基本人权之本质。
1911年德国行政法学者弗莱纳在 德国行政法体系 一书中,就用 警察不可以炮击雀 来比喻警察权力行使的限度;认为警察只有在最不得已时才能使用第23卷第2期2005年6月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 R NAL OF HENA N UN IV ERS ITY OF S CIENC E A ND TECH NOLOGY (SOC IA L S CIENC E)Vol.23 No.2Jun.2005最严厉的手段作为 最后手段 ;主张警察对人权的限制不可 逾越绝对之必要限度 ,并且在个案中是否遵守此 限度 ,行政法院可以审查。
[2](P377) 1958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确立了比例原则的 三阶理论 ,即法院适用比例原则应先审查 适当性 ,以此为前提再审查 必要性 ,最后决定 比例性 ;同时承认了比例原则具有宪法位阶,成为检验国家行为是否合宪的基准。
[3](P143)因此,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中的 皇冠原则 ,被誉为公法领域的软化剂,它一方面适应了行政裁量权扩张的客观现实,成为现代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
对此,陈新民认为,比例原则是 公法里的 帝王条款 ,其重要性比起诚信原则之在民法内,有过之而无不及。
若说此原则是德国公法学内 第一原则 ,当不为过誉也 。
[2](P389)二、比例原则的功能 以司法裁量监督行政裁量作为一个法律原则,比例原则显然并非是一种精确无误的法则,而是一个抽象而非具体的概念。
比例原则紧紧抓住 手段 目的 关系这个核心,强调手段与目的之间应当存有一定的比例关系,不可以为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
而它在具体个案中的适用就涉及到行政手段与行政目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衡量问题,行政机关必须在价值层面进行考量与权衡。
另一方面,借助于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司法裁量权也被导入到了对行政权的司法监督活动之中。
也就是说,比例原则在扩张行政裁量权的同时,也授予了法官相应的司法裁量权,由此司法裁量借助该原则发挥着对行政权的监控职能。
1.司法裁量的入口司法裁量权是通过法官对比例原则的解释表现出来的。
历来法官解释法律是否应具有价值判断的问题就一直聚讼纷纭。
传统的司法理念大都竭力排斥法官参与价值判断,他们只能规规矩矩地接受法规的拘束,并不加入自己个人的价值判断或利益衡量。
亚里士多德认为,制定良好的法律应当 尽可能地少留未决问题让法官去解决 。
[4](P208)因为凯尔森担心: 倘因现行法之适用,在其正审理之案件不能获致合乎该法院之道德观或政治观的结果,便容许法院依自己之裁判,那就显然赋予法院以太广泛的权限。
假若让法院之道德观或政治观代替立法者之道德观或政治观,那便无异于要立法者将其职位让给法官 。
[5](P86)然而,这一观点建立在法律制度是完美的、无缺陷的假设基础之上,认为依据人类的理性可以制定出能包罗万象、逻辑完整严密的法律体系。
但事实证明,任何一种实在的法律制度必然都是不完整的和有缺陷的,而且根据逻辑推理的过程,也并不总能从现存法律规范中得出令人满意的判决。
这为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做出必要的价值判断提供了客观前提和事实基础,也验证了司法裁量存在的必要性。
基于此种理念,在行政法中形成了比例原则,该原则的内容极为概括抽象,实质上是立法者给法官的空白委任状。
立法者正是通过这种空白委任状,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使之能够应付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解决因具体行政法律规范的欠缺带来的对行政权的约束不力以及引发的权力滥用问题。
因而,比例原则为法官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补充立法的不足提供了一个法律入口,成为以司法裁量权监督行政权的一个有力武器。
2.司法裁量与行政裁量的冲突然而,比例原则又带来了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即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因价值判断的矛盾而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冲突。
出于社会现实复杂性的考虑,比例原则扩张了行政裁量的范围,而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其客观性的社会基础。
王名扬认为: 第一,现代社会变迁迅速,立法机关很难预见未来的发展变化,只能授权行政机关根据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作出决定;第二,现代社会极为复杂,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决定,法律不能严格规定强求一致;第三,现代行政技术性高,议会缺乏能力制定专业性的法律,只能规定需要完成的任务或目的,由行政机关采取适当的执行方式;第四,现代行政开拓众多的新活动领域,无经验可以参考,行政机关必须作出试探性的决定,积累经验,不能受法律严格限制。
[6](P546-547)然而,为了保持法治所要求的权力平衡,司法机关必须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进行适度的审查和监督。
而正如上文所言,抽象的比例原则并不能给司法机关提供一个明确无误的审查标准,对行政裁量权的监督深度难以把握。
因此,利用比例原则对行政权进行约束难免要产生司法裁量与行政裁量冲突的难题,这一矛盾的解决涉及到深103第2期李静等: 比例原则与司法裁量层次的法治理念。
对司法机关来说,要尽可能避免出现司法机关凌驾且取代行政机关角色的情况,应划清司法审查的界限,以协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因为法治下的行政和司法机关均有相对的独立性,若司法机关在审查时标准过严,将侵害行政机关的独立性。
同样,比例原则的司法适用也必须考虑到这一问题,使司法裁量权在审查行政裁量权时能保持合理的限度,尊重行政机关在法治范围内的独立地位。
3.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危险孟德斯鸠已经提出了一个有关权力本性的公理,即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
[7](P154)因此,缺少法律制度制约的行政权和司法权都面临着滥用的危险。
比例原则作为一个限制行政权、保障公民权的一般法律原则,本身应力求明确,但从上文可以发现它本身就具有浓重的抽象性,属于不确定性法律概念。
它为法官作出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容留了广泛的空间,因而具有主观性色彩,每个法官可能因人而异,作出不同的判断。
进而,基于比例原则的主观特性,法官可以依据具体情况针对不同事项调整审查的范围和力度,这就从负面影响了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因此,德国学者史斯德对该原则大加挞伐。
他认为比例原则并没有一定的标准,它的滥用会流向主观的、反理智的后果,使得其他同属宪法理念 如平等权、法律安定性及确定性原则,都受到伤害。
而且加上法官滥用这种原则,足以构成比例原则的暴力统治。
因此,法官不可过度地适用比例原则。
三、比例原则的适用规则 对司法裁量权的约束尽管比例原则的滥用会加剧法律之间的冲突,会导致法官权力的滥用,但是这只说明了加强控制司法裁量权的重要,而不能因噎废食,放弃比例原则在司法审查中的适用。
比例原则授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保证法官的良性行使。
这些条件应当与一国的整体司法制度具有更密切的关联,但本文仅就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讨论。
1.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原则法解释学上所谓 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 ,是指关于某一案件,如果法律本身已有具体规定,而适用该具体规定与适用一般法律原则均能获得同一结论时,就应适用该具体规定,而禁止直接适用该原则。
比例原则作为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目前并未被法条具体化,因此法官是不能将其作为法律依据予以直接引用的,这也是我国审判实践的一贯做法。
但基于目前行政法律尚不完善的现实,而比例原则正是能起到对现行行政审判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缺失的重要弥补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在将其法律具体化之前,只能在特定条件下运用,即在依照现有的行政法律法规审理案件时,未能充分保护相对人权益的情况下,将比例原则作为一种补充和辅助性措施予以参考适用。
这也是 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 的法解释规则所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