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申请人员基本信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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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七政办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七政办规〔202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七台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三章信息共享与核对第四章住房租赁补贴管理第五章排序与配租第六章使用与退出第七章出售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七台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有序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1号令)、《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公租房管理的通知》(黑建住〔202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桃山区、新兴区(经济开发区)、茄子河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租房保障管理,包括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和公租房实物配租管理。

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下简称廉租群体)、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乡村教师、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农民工、返乡创业人员、家政从业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简称公租群体)提供的用于其租赁住房的货币补助。

住房保障职责

住房保障职责

保障性住房工作职责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制定睢阳区内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申报工作并组织实施。

负责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对象的调查与审核;负责保障性住房住宅户型面积的审核。

工作程序:一、廉租住房申请前置条件:1、具有本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2、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的家庭。

二、商丘市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申请发放流程1、申请:申请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家庭(居民)持身份证户口薄纸保证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2、登记受理: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受理登记,发放《审批表》;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不予受理登记。

3、初审:申请人交《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到本人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单位或办事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完成初审,并签署意见。

4、报批:申请人持初审所有有效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报批。

(验原件、留复印件、收件人在申请表上签字)5、复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报表材料会同民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6、公示:住房保障部门对初审符合条件的每月集中在住建局网站公示一次,接受社会监督,并对举报进行查处。

公示期15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7、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保障对象,汇总后按程序报主管局长、局长审批。

8、发放:保障中心按规定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补贴领取证》和活期存款折。

9、动态管理: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家庭应按年度分别向工作单位或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市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续签协议,按政府确定的标准继续发放,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注: 2011年我市廉租住房补贴的发放范围为市区低保家庭中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者,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人均18平方米。

2022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报审批工作方案

2022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报审批工作方案

2022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报审批工作方案为全面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切实做好2022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分配工作,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对象符合本方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请条件(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L申请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家庭,含单亲家庭和26 周岁以上单身家庭(若申请人离异,离婚证登记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满一年);2.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L5倍(即79740元)以下,且家庭财产在60 万元以下;3.在属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4.在实际居住,如申请租赁补贴,需在租赁住房居住, 并持有房屋租赁备案证。

5.机动车购买价格在15万元(含)以下。

(二)新就业职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城镇户籍,并在实际居住;2,年满18周岁且小于26周岁,未婚;3.申请时在工作未满5年;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经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备案,且在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纳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5.申请当月前12个月可支配收入在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L5倍(即79740元)以下;6.在无房,未承租公有住房,父母在没有房产(宅基地除外)或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或个人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三)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若申请人离异,离婚证登记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满一年);2.持居住证,且在实际居住;3.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经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备案,且在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纳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4.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L5倍(即79740元)以下;5.在无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未以家庭或个人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义乌市人才住房保障操作细则

义乌市人才住房保障操作细则

义乌市人才住房保障操作细则根据义政发〔2014〕40号、义政办发〔2014〕112号、义政办发〔2014〕113号文件规定,为更好的实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特制订如下操作细则:一、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流程根据文件规定,人才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由人力社保局、经信委、商务局分别牵头组织。

义政发〔2014〕40号、义政办发〔2014〕112号和义政办发〔2014〕113号文件中基础人才部分由人力社保局负责,义政办发〔2014〕113号文件中工业企业实用人才由经信委负责,义政办发〔2014〕113号文件中商贸服务企业实用人才由商务局负责。

(一)申报。

申请人凭以下材料向本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镇(街)提出申请。

1.《义乌市人才住房保障审批表》Ⅰ或Ⅱ或Ⅲ(一式两份);2.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海归人才同时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3.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户口本、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企业实用人才凭以下材料向企业所在镇(街)提出申请。

1.企业审核同意的《义乌市企业实用人才住房保障审批表》(一式两份);2.所在企业出具的实用人才证明;3.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本、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二)审核。

1.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由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报送市人力社保局(人才服务局)。

企业申报人员由所在镇(街)初审,各镇(街)负责审查企业人员实际工作情况并填写企业人才实地走访记录单。

工业企业人才统一报市经信委,商贸服务企业人才统一报市商务局,其他企业人才统一报市人力社保局(人才服务局)。

2014年申报材料接收截止时间为9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2015年及以后的申报工作按文件规定执行。

2.市人力社保局(人才服务局)、经信委、商务局汇总申报人员情况,分送市人力社保局、教育局、建设局(住房办)、国土局审核。

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申请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国家职业资格、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年限、确定申请人在义工作服务年限;教育局负责确认申请人学历学位及“211工程”、“985工程”全日制普通高校(二级学院除外)情况;建设局(住房办)及相关镇(街道)负责审核申请人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住房货币补贴)情况;国土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地产情况、享受批建宅基地、农村旧村改造情况;各部门审核过程中,不符合条件人员按上述职责分工告知申请人。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08•【字号】沪房管规范保[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2011]13号)各相关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现将《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工作,根据《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及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三条(申请主体)单身人士或者家庭可以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

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

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第四条(申请条件)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且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二)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四)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第五条(住房面积的计算)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以下办法计算:(一)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均为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参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核查办法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苍南县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核准情况汇总表

苍南县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核准情况汇总表

灵溪镇朝阳路135号后 灵溪镇求知巷16号
低保 低保
36 45
2590 3240
6 7 8
庄海叶 周其世 林上文 施素贞
灵溪镇二中西路104号 灵溪镇二中东巷33号 灵溪镇上林一街21-35号501室
低保 低保 低保
36 36 36
2590 2590 2590
9 10
王成乃 郑书留 张正莲 郑 郑 尉 江
陈秀德 陈秋花
129 130 131 132
陈应净 李祖枝 黄立变 洪林祥 洪梦圆
灵溪镇建兴东路744号后座 灵溪镇山前路212号5楼 灵溪镇塘南二街39号 灵溪镇灵浦路334号
低保 低保2.5倍内 低保 低保2.5倍内
36 36 36 36
2590 1810 2590 1810
133 134
韩加聘 吴合见 庄月娥 黄素清 吴仁义
第 1 页,共 99 页
申请人及家庭 成员姓名 应保面积 (m2) 保障金额 (元)
序号
家庭详细地址
家庭类型
1 2 3
卢 国
杉 花
灵溪镇磉桥南路一弄6号 灵溪镇东仓路2幢车库 灵溪镇上街119号
孤儿 低保 低保
36 36 36
2590 2590 2590
张小强 张晓鸿
4 5
林型纪 周贤辉 刘伦银 刘纪泓 刘晓静
低保 低保 低保
36 36 45
2590 2590 3240
52 53
邓为平 邓维长 邓春霞
灵溪镇古磉街174号 灵溪镇灵溪街131-7号
低保 低保
36 36
2590 2590
54
颜继秀 沈晨照 洪姗姗 洪陈金 洪顺绪 梁爱莲
灵溪镇建兴路207号后(金台巷8号)

《湖州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湖州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湖州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根据《湖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吴兴区、湖州经济开发区、太湖度假区(以下称“中心城区”)。

一、申请对象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包括。

已婚(含离异、丧偶)家庭,年满35周岁的未婚单身人员以及202x年1月1日及以后的军队转业人员(包括军队转业干部和转业士官,下同)。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以家庭为单位。

申请家庭成员组成。

(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与申请人有法定抚养和赡养关系的人员是否列入申请家庭成员,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

其他人员不能计入申请家庭成员。

二、申请条件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户口条件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居民(非农)户口连续5周年以上。

现役军人,服刑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作为申请人。

申请家庭其他成员须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居民(非农)户口且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申请家庭其他成员中的服刑人员,未婚子女中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以及配偶为驻湖部队现役军人的不受户口所在地限制,下同)。

军队转业人员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安置地须在湖州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含自主择业),且本人和配偶、未婚子女均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居民(非农)户口。

(二)经济条件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24000元(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x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确定)。

申请家庭成员中购有非营运小轿车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私营企业主、出资额超过30万元(含)的企业合伙人或公司股东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军队转业人员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不受经济条件的限制。

(三)住房条件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权证等凭证为准)。

住房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内所有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征收(拆迁)安置房(包括货币安置、期房安置),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途径取得的自有房屋,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市场租金除外)。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规定》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规定》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5.09•【字号】乌房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规定》的通知乌房规〔2023〕2号各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运营单位:现将《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通知。

附件: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规定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23年5月9日附件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规定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制定本规定。

一、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本市新入职大学生、引进人才、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军人军属、退役军人、消防人员、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等优先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按照城市发展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其他群体。

二、保障方式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按照相应的申请方式给予相应的保障。

家庭成员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依法确定的监护人代为申请。

有监护人共同申请的,既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也可以申请租赁补贴;无监护人共同申请的,只能申请租赁补贴。

石家庄市申请住房保障入户调查表

石家庄市申请住房保障入户调查表

石家庄市申请住房保障入户调查表篇一: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申请表№:石公租房申字____________________号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申请表申请人:所在区:家庭类型:工作单位: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印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诺如下:一、申请表填写的成员,都是我户自然家庭成员。

二、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遵守国家和我市住房保障管理相关规定申请公共租赁房,我们已如实填写和申报有关材料,保证所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若有弄虚作假及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况,同意无条件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和取消保障资格的处理。

三、自愿接受各级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对本家庭所有成员的住房及经济状况(公积金、人社、公安、民政、工商、税务、银行、证券等)进行调查。

四、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婚姻状况等发生改变的,保证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单位)如实提交变更内容。

不再符合公共保障房保障条件的,主动申请退出保障。

五、愿意接受和服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安排,按公开摇号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六、入住公共保障房后,自觉接受住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遵守住宅小区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规定,按规定标准及时缴纳房租、水电、煤气费和物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

七、承租期间不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将房屋转租、转借。

八、在申请和享受住房保障过程中,本户如有违反有关政策法规行为的,愿意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

九、如联系方式发生改变,要主动告知街道办事处(单位)。

十、同意将表内所申报的内容向社会公示。

承诺人签名按手印(按表2中姓名序号排列):1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_____;4__________(代);5__________(代)6__________(__ 代)注:18周岁以下家庭成员,可由监护人代签。

年月日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申请须知公共保障房的保障对象为市内五区及高新区(管委会)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无力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问题的群众。

萝岗和苑和榕悦花园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萝岗和苑和榕悦花园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萝岗和苑和榕悦花园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根据《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为合理分配,有效管理与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房源情况房源点是萝岗和苑620套和榕悦花园57套,总套数为677套。

房源地址、数量、户型、租金标准、物管费标准、生活配套设施等情况详见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表及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指南(附件1、附件2)。

二、申请对象本次推出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向新就业无房职工所在单位(下称用人单位)配租,由用人单位整体租赁后再向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分租。

可申请的用人单位是指办公场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或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申请之日已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

三、申请条件纳入整体租赁范围的单位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职工1,不受年龄限制;2.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1 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职工是指在政法、环卫、公共交通、医护(含养老护理、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护理)岗位超过3年的一线从业人员。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3.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其他条件。

四、提交资料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申请资料:(一)《萝岗和苑和榕悦花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附件4)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文档(U盘报送);(二)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工商注册、税务关系相关证明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三)提交《萝岗和苑和榕悦花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汇总名单》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文档(U盘报送);(四)携带《萝岗和苑和榕悦花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附件3)原件、结婚证复印件(如申请人已婚)、《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已婚申请人的配偶也需提供)、申请人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如有则提供),个人资料供现场核对,配租后根据实际情况再通知递交资料备案。

申请人具结

申请人具结

申请人具结本人已阅读了填表须知,同意由县住房保障中心将所有申请材料保留存档,并承诺遵照通告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名:年月日单位初审意见1、该申请人户籍为本县县城常住居民户口□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家庭人口为人;2、该申请人年月从毕业,学历,毕业满年;3、该申请人年月来我单位参加工作,在本单位劳动关系稳定,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自年月起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年,自年月起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年;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无自有住房,直系亲属自有住房处;5、该申请家庭拥有辆非营运车辆,价值万;6、经公示无异议。

申请人以上条件,符合公共租赁房保障条件。

调查人:盖章:日期:年月日县用人单位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1、经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审核,申请人学历,年月毕业,毕业满年;2、在本县劳动关系稳定,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和社会养老保险金年;申请人以上条件,符合公共租赁房保障条件。

经办人:盖章:审核人:日期:年月日县住房保障中心审核意见经对相关部门审核结果进行汇总:1、该申请家庭有□无□自有住房,直系亲属在县城是□否□超过一处自有住房;2、该申请家庭是□否□承租公房。

3、该申请家庭车辆是□否□达到申请条件;申请人以上条件符合/不符合公共租赁房保障条件。

审查人:复核人:盖章:审核人:日期:年月日本表一式三份,单位存档一份,用人单位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存档一份,住房保障中心存档一份受理号(20 )年号青田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填表日期:申请房源:望湖家园□高湾小区□(高湾小区限定2人(含)以上家庭户申请)青田县住房保障中心制青田县公共租赁住房新就业无房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新就业无房职工向用人单位领取《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后,持下列材料及复印件送交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后报用人单位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和县住房保障中心审查。

银川市青年大学生住房保障申报人员汇总表样表

银川市青年大学生住房保障申报人员汇总表样表
64xxxxxxxxxxxx
XXXX
18xxxxxx
XXX
生活补 贴
辖区内正常 纳税
2
3
4
5
6
7
8
9
10
填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
其中,学历层次:一流大学硕士、一流学科硕士、非双一流大学硕士; 一流大学学士、一流学科学士、非双一流大学学士
银川市青年大学生住房保障申报人员汇总表(样表)
填报单位(盖章):

'J-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籍贯
政治 面貌
毕业院 校
专业
毕业时间
学历层 次
来银工作 时间
工作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保障方 式企业纳税情 况1 Nhomakorabea张


宁夏 银川
中共 党员
宁夏大 学
化学工程 与技术
2020. 06
一流学 科硕士
XXX公司
技术 员

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申请材料明细表--新就业大学生--公租房

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申请材料明细表--新就业大学生--公租房

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申请材料明细表
序号资料名称资料明细份数
1 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证--- 1 家庭全体成员身份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1
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父母 1 家庭全体成员户口页
申请人户口页(复印件)--- 1
家庭成员户口页(复印件)--父母 1 家庭全体成员户口本首页
申请人户口首页(复印件)--- 1
家庭成员户口本首页-(复印件)--父母 1
2 户籍证明申请人居住证(复印件)--- 1
3 婚姻证明法定婚龄的未婚人员均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1
4 毕业证明毕业证复印件 1
5 就业证明申请人劳动合同(复印件-签订时间不能过期)---刘志华 1
6 照片申请人一寸照片---刘志华 2
7 住房证明
申请人工作单位在(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申请表)第9页“住房证明”处盖公章------ 1 家庭成员就业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在(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申请表)第9页“住房证明”处盖公章
家庭成员无业
户口不在本市由现在所居住地居委会(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申请表)第9页“住房证明”
处盖公章--
1 租赁合同租商品房: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1 租赁合同备案
区住房保障局备案(原件)
备案材料:租赁房产的房产证复印件、房主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承租人身
份证复印件
1
8 申请人单位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申请汇总表(原件)---刘志华 1 申请人单位劳动(或聘用)合同样本---刘志华 1 申请人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查看---刘志华 1 申请人工作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原件查看---刘志华 1。

保障性住房需求情况调查方案

保障性住房需求情况调查方案

保障性住房需求情况调查方案**区保障性住房需求情况调查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有关住房保障工作要求,进一步摸清全区现有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及保障性住房需求情况,科学制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根据《**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市人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调查方案。

(:)一、调查对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一)基本条件。

具有**市**区城镇户口,包括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

家庭申请人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单身申请人指年满35周岁的未婚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二)具体条件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收入条件: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760元;(2)住房条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3 平方米(含)以下;(3)户口条件:家庭成员应具有**区城市居民常住户口,其中至少1人应达到5年(含)以上;(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2.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1)申请家庭中至少1人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达5年以上;(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不高于22368元;(3)申请人财产在调查期内不高于家庭年度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4)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 13 平方米。

3.符合限价商品住房条件:(1)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不高于33552元;(2)申请人财产在调查期内不高于家庭年度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 20 平方米。

二、调查方式采取调查对象自主申请申报并逐级审核的方式。

三、工作步骤(一)宣传动员阶段( xx 年 7 月 1 日— 7 月31 日)1.全面部署,宣传发动。

区、街道层层召开动员会议,统一思想、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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