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21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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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界定借鉴经验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界定借鉴经验

第四、成员身份取得:(1)初始取得:在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户籍关系至今仍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予以登记确认。

(2)法定取得:①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户籍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予以登记确认(公务员、事业在编、国企人员除外)。

②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并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予以登记确认;对独女、多女户,户籍在本村的,取得其成员身份,每户只限一女招赘至本村的女婿及其子女,取得成员身份。

③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予以登记确认。

(3)申请取得: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取得成员资格,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予以登记确认。

(4)其他取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或者经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其他人员予以登记确认。

第五、成员身份保留。

基准日前户籍关系不在本村的,同样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予以登记确认。

(1)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服刑人员。

(2)在基准日前出生、未登记户口的婴儿。

第六、下列成员丧失成员资格。

一是基准日前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二是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三是以书面形式申请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四是不因婚嫁关系落户本村的空挂户口人员(只有户口落入的住址,而落户人实际却不居住这一住址的现象)。

第七、民主商议特殊情况。

一是婚姻中特殊情况人员及其子女;二是户口迁出有土地人员;三是退养人员;四是外来妇女,在本村生活多年,至今仍无户口人员;五是外来妇女户口在本村,又无故失踪人员;六是当年买了商品户口,至今在村生活人员;七是村民有儿子(残疾),女儿又招上门女婿人员;八是其他特殊人员。

第八、界定成员身份具体要求:一是因地制宜,实行一村一策,不搞一刀切;二是公开、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合法。

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

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

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作者:高翔红来源:《农家科技下旬刊》2018年第09期摘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激活农村所有生产要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长期有效的保障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沿革,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所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依据。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认定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构成与性质狭义视角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上世纪的生产大队、人民公社、农业合作社以及生产队建制在历经改革与改组之后所形成的一切合作经济组织,如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同时,可以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简称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后所形成的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

各村内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等组织成员在履行其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同时能够获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资格。

经过本村各组织成员资格批准,进而由本村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成员权利与义务。

二、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标准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明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在认定过程中应根据该群众所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是否是本村常住户籍,该组织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与生活关系是否长期处于稳定阶段,同时,要准确判断该组织是否要将本村的集体土地作为长期所依赖的生活保障,如果满足这“三个是否”的标准要求,并遵循唯一性、包容性与合法性原则,就可以获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取得规定1.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设而取得,原属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创设农业合作社的入社成员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前加入农业合作社的成员,户籍仍在本村的,当然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包括本指导意见施行前:(1)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待遇或福利保障的人员,要尊重人民公社时期形成的认定社员资格的规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界定随着这会注意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农村集体土地因经济建设需要而被征用的情况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也不断增多。

解决这些矛盾的关键是如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法律上的界定。

一、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玉农业人口、农村居民、村民不是相同的概念。

非农业人口不是农村经济组织人员,但农业人口不等于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业人口是一个公民身份概念,是我国特定的户籍制度的产物,它仅具有户籍身份上的识别意义。

随着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目前12个省市已经取消了这一概念,而代之以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

村民属于农业人口,是指户籍和居住在行政内的公民,仍是以户籍和居住地为标准来确定,其暴扣的范畴要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是户籍和居住在行政村内,且生存保障、就业渠道依赖于集体土地的公民,它是一个法律概念。

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包含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村民的一部分,村民不一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定是村民。

村民的权利义务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

农村在该村居住、生活,享受选举、议事、社会救济、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同时承担村内生活设施、公益、文化教育设施建设等义务。

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应该享有和承担村民的权利义务外,还享有对集体徒弟的承包经营权、参加集体生产、参与计提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等权利,并承担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及村级范围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义务。

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不同,权利义务也不同。

现实生活中往往将两者等同,从而引发许多纠纷。

二、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必要性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是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纠纷的前提,也是化解农村与集体、村民与村民之间矛盾的重要基础,是否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权利的基本条件,合理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对社会注意系农村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占有、共同管理、共同分享土地、林地、水域等生产资料的经济组织。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问题日益凸显,这不仅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和稳定,也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文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进行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指农村居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依法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比如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等组织的成员;另一类是依法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农户成员,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只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才能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主要以是否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依据。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成员,需要符合相关条件,比如拥有相应的农业生产经营资格,具备相应的农业生产经营技术等。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中,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导致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混乱。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际享有者与法定享有者之间存在差异,这就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带来了困难。

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成员的条件不够明确,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容易出现模糊现象。

在实践中,一些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也可以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成员,并享有相应的权益,这就容易引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争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法律依据不够明确也是一个问题。

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比较笼统,没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进行明确规定,这就容易导致不同地区、不同组织对成员身份的理解存在偏差,给成员身份的界定带来不确定因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怎么认定?哪些情况下会取消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怎么认定?哪些情况下会取消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怎么认定?哪些情况下会取消资格?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存在政策法规未明确、认定标准不统⼀等问题。

具体来看有以下4点:⼀、政策法规未明确⽬前对成员资格的认定,既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也没有其他规范性⽂件来明确,⽽⼀些“三农”政策法规⼜以其为区分、为对象、为条件,影响到农村的法治建设。

⼆、认定标准不统⼀各地探索实⾏的认定标准有户籍、居住等模式,有些还实⾏村民⾃治原则。

它们既与⼈⼝⼤规模流动不相适应,也与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不相符合,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制度设计不科学各地的资格认定办法与群众意愿不相符,成员权益享受与义务履⾏不相当,对谁来务农等问题没多加考虑,影响到城乡⼀体化发展。

四、配套改⾰没跟进成员资格认定与农村⼟地、公共服务、惠农政策等权益享受紧密相关,⽽相关政策未随发展形势调整,影响到全⾯深化农村改⾰。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前关于改⾰⽅案还在讨论当中,有专家认为,应该按照以下办法规范认定流程:1、凡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应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凡曾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如果愿意恢复成为成员,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同意其为成员。

3、对政策性迁⼊集体经济组织的居民,应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以上居民的配偶、直系⾎亲或者法定⾎亲及其配偶,应该认定或者可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以上居民死亡、被征地、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享受城镇职⼯基本养⽼保险待遇、成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资格随即被取消或丧失。

总⽽⾔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制度改⾰的前提,要坚守农村⼟地集体所有制,在符合国情国策、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前提下,坚持实事求是、尊重意愿、节约⽤地、公正合理原则,按照兼顾⼟地承包历史与未来、权益享受与义务履⾏相当等思维⽅向。

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标准:一、户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关系户籍是证明一个公民自然情况最直接、最基本的依据,户籍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基础,是首先应当考虑的因素。

一般来说,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即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是一个基本判断标准,但因这是一个复合的判断标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这个标准的理解与适用则较难把握。

法院在审理实践中遇到以下几种特殊情况:1、甲乙原为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婚后,甲入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户籍并未迁入,甲请求分配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2、甲乙婚后,甲户口迁入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因乙长年外出务工,甲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或甲乙均长年外出务工,几乎不在乙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甲请求分配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

对以上情况,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本标准是一个复合标准,由几个部分组成,该“成员”不仅应当是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而且还应依法取得当地的常住户口登记,这几个组成部分缺一不可,故上述两种情况中,甲均不应认定为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应获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

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要该“成员”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不论是否取得户籍,均视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上述第一种情况中,应认定甲为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分配;而第二种情况则要具体分析甲婚后的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以确定其为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宜。

如难以确定甲在哪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则应认定其为户籍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宜。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成员”只要是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或取得该地常住人口登记,则均应确认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故上述二种情况甲均应获得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界定随着这会注意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农村集体土地因经济建设需要而被征用的情况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也不断增多。

解决这些矛盾的关键是如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法律上的界定。

一、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玉农业人口、农村居民、村民不是相同的概念。

非农业人口不是农村经济组织人员,但农业人口不等于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业人口是一个公民身份概念,是我国特定的户籍制度的产物,它仅具有户籍身份上的识别意义。

随着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目前12个省市已经取消了这一概念,而代之以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

村民属于农业人口,是指户籍和居住在行政内的公民,仍是以户籍和居住地为标准来确定,其暴扣的范畴要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是户籍和居住在行政村内,且生存保障、就业渠道依赖于集体土地的公民,它是一个法律概念。

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包含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村民的一部分,村民不一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定是村民。

村民的权利义务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

农村在该村居住、生活,享受选举、议事、社会救济、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同时承担村内生活设施、公益、文化教育设施建设等义务。

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应该享有和承担村民的权利义务外,还享有对集体徒弟的承包经营权、参加集体生产、参与计提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等权利,并承担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及村级范围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义务。

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不同,权利义务也不同。

现实生活中往往将两者等同,从而引发许多纠纷。

二、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必要性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是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纠纷的前提,也是化解农村与集体、村民与村民之间矛盾的重要基础,是否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权利的基本条件,合理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对社会注意系农村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作者:高俊利发布时间:2008-08-07 15:15:33当前,因村委会拒绝发放土地补偿款引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纠纷已经成为影响农民经济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提出应由立法机关制定确认标准的同时,已经以民事诉讼开始立案了。

但由于法律缺位,法官审理此类案件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地方政府和部分高级法院为解燃眉之急制定的相关规定确认标准不一,争议颇大;法学界和实务界也是仁智各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标准方面的观点及不足目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标准方面主要有五种观点。

一是以户口为确认标准;二是以户口为基础,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长期生产、生活作为确认标准;三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为基本生活保障作为确认标准;四是以是否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确认标准;五是以成员权为基础,以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条件,结合户口登记作为确认标准。

上述五种观点均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坚持以户口论的单一标准,必然导致“悬空户”、“空挂户”大量增加,同时必然侵犯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合法权利。

坚持以“在本村集体组织长期固定生产、生活或以本村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为确认标准,不仅阻断了进城务工农民、外出就学人员的回头路,而且也无法解释成员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农业户口的这种人身关系,另外,“长期”的期限也不确定;坚持单纯的权利义务判断标准较为模糊;坚持“成员论”也给人一种以词解词的感觉。

2007年3月27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一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

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但确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也应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協格的确认浅啖对“农村集休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邂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議包袪》两部法律多处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概念。

近年来厢看这两部祛律的深入贯彻,特别是注:偉賦予农民长期而椅定的土地承包关系。

承包经营权已上升为物权之后,广大衣民依法保护土地权益的意识不斷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概念的实践惹义愈来愈凸现出来。

比如:在农用地被转为连设用地时. 哪些人享育土地安置补助费.哪些人不应当享有土地安苣补助费?在重新分配家庭上抱承包经营权时,哪些人应当被列入承包对象•哪些人不应当列入承包对象?诸如此类渉及到农民土地权益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必然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坦下不稳定的因素,妨碍和谐社会的建设。

哪些人应当罕有土地安這补助费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作岀了明确规定乂即凡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应亨有土地安置补助费和家庭土抱承包经营权。

这就提出了一个法律问题:哪些人属于集体经疥组织成员,呷些人不属于集体经疥组织成员?总结经验教训,凡是对土地权益处理不当的地方根源就在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重要的法徉概念不够重视,或者在理解上出现偏差所致。

为此,要依法调处农村土地权益纠纷,除了认其学习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帝包法》这两部法律之外,最紧要的是正确把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法律概念,它足依法调处农村土地杈益纠纷的一把钥匙。

首先,要正确把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的槪念,必须磴清认识上的两个误区入第—个误区是把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同“村民"的槪念混为一谈,村民“是(村委会组绷去)使用的概念,它的内涵是民主自治管理°而农村集秫经济组织成员的内涵则是与财产相联系的经济权益。

是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未必有分皐集体财产权益的权利; 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必然是村民,但是,是村民未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近年来,我国涉及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案件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但是由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裁判标准,同类案件在不同法院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为了妥善审理此类案件,统一司法尺度,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经全市各级法院民事审判人员共同研究,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对以下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供我市各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予以参考。

一、判断标准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

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但确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也应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解释说明】本条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

在这一问题上,不宜采取单一的户籍标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为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2、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3、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上述三个条件中,前两个是成员资格的主要表现形式,第三个是本质特征。

当表现形式不统一或者不具备主要表现形式时,应当从本质特征出发进行判断。

因为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具有基本生存保障的功能,如同城市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体系。

因此,“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应是界定成员资格的核心标准。

但需要说明的是:一、以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强调的是承包土地的资格,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实际取得了承包地;二、“基本生活保障”不应理解为日常的、现时的生活来源二、取得与丧失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2)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的认定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规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回迁的时间是在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之后,按照上述规定,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需要按照村的章程规定,并经社委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你家庭的其他成员是否具有该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的的问题,是需要该组集体成员表决决定的,属村民自治的范畴,因此,镇政府是没有职权直接确认你是否具有该小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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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如何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如何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如何确定?问:我是一名村民委员会主任。

随着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城市的建设发展,农村被征地、拆迁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分配征地补偿、拆迁补偿时,如何确定农村集体成员资格,如外出经商或务工人员、出嫁女、入赘婿、学习或服义务兵人员、服刑人员等究竟能否参与分配,往往成为一道难题。

请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到底应当如何确定? 方芳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和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标准,结合考虑农村集体土地对其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来认定。

一般原则是以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并依法登记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取得农村集组织成员资格的形式要件;以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确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因为婚姻、收养以及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人等原因,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因死亡或者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设区的市非农业户口、非设区的市的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被注销或者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丧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常住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

4、因学习、服义务兵或初级士官兵役等原因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

5、除基于前述的出生等三种情况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以外,自登记常住户口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或者不以承包经营该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应当认定其不具有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益壮大,成员资格的界定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指在某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能够享有该组织权利和利益的人员的资格。

要想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要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农业劳动者,有依法获得的土地和其他经营资源的权属、使用权、管理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该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这就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即有劳动能力、拥有土地和其他经营资源的权属、使用权、管理权,以及加入了集体经济组织。

二、会员资格的审批和批准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经过审批和批准程序确定的。

这一程序一般包括递交入会申请、审核入会资格、公示、批准等环节。

在入会申请时,应具备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应的资格条件。

审核入会资格时,需要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认真的审查,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公示环节是为了让其他组织成员对入会申请人的资格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最后由组织成员大会或理事会进行审批和批准,确定其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

三、权利和义务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权利包括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分配、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监督组织经济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等。

而义务则包括遵守组织章程和决策、积极参与组织经济活动、合理利用集体经济资源、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等。

四、参与程度和贡献成员的参与程度和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贡献也是界定成员资格的重要因素。

一般来说,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该积极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种植、养殖、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并积极支持和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和管理事务。

同时,为了促进成员的积极性和贡献,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对于成员的贡献进行评判,制定相应的贡献量化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界定随着这会注意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农村集体土地因经济建设需要而被征用的情况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也不断增多。

解决这些矛盾的关键是如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法律上的界定。

一、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玉农业人口、农村居民、村民不是相同的概念。

非农业人口不是农村经济组织人员,但农业人口不等于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业人口是一个公民身份概念,是我国特定的户籍制度的产物,它仅具有户籍身份上的识别意义。

随着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目前12个省市已经取消了这一概念,而代之以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

村民属于农业人口,是指户籍和居住在行政内的公民,仍是以户籍和居住地为标准来确定,其暴扣的范畴要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是户籍和居住在行政村内,且生存保障、就业渠道依赖于集体土地的公民,它是一个法律概念。

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包含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村民的一部分,村民不一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定是村民。

村民的权利义务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

农村在该村居住、生活,享受选举、议事、社会救济、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同时承担村内生活设施、公益、文化教育设施建设等义务。

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应该享有和承担村民的权利义务外,还享有对集体徒弟的承包经营权、参加集体生产、参与计提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等权利,并承担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及村级范围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义务。

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不同,权利义务也不同。

现实生活中往往将两者等同,从而引发许多纠纷。

二、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必要性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是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纠纷的前提,也是化解农村与集体、村民与村民之间矛盾的重要基础,是否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权利的基本条件,合理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对社会注意系农村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乃至城市也逐渐兴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对于组织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程序和条件,保障成员认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我国制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概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加入集体经济组织的个人或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和审核结果的确认的过程。

成员认定主要依据成员的身份背景、工作经历、个人素质、经济贡献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评估。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的程序1. 提交申请:个人或单位需向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加入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工作简历、经济证明等。

2. 资格审核:集体经济组织将根据所提交的材料,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入会条件、是否具备经济实力、是否有社会信誉等。

3. 面试评估:针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者,集体经济组织将进行面试和评估。

面试一般由组织的相关部门负责,通过面试,可以更好地了解申请者的综合素质和工作经历。

4. 决定成员认定:根据资格审核和面试评估的情况,集体经济组织将最终确定是否将申请人纳入组织成员。

对于未通过成员认定的人员,应当告知理由并且可以提出申诉。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的条件1. 具备合法身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首要条件是具备合法的身份证明,例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 符合入会条件: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对于成员的入会条件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都要求申请者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或经济支持能力,并且符合组织内部规定的文化程度要求等。

3. 有稳定的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工作经历可以证明申请人的劳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也有积极的作用。

4. 具备一定的经济贡献能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贡献能力,例如通过投入资金、提供技术或者劳动力等,为组织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在征收拆迁活动中,有些会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得到确认的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村民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不属于政府以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更不属于通过单独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的事项。

那应该如何认定是或不是呢?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进行分析。

1三种资格取得的方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方式大致有三种:一、原始取得,即初始认定取得。

1.本村出生且不存在户籍迁移记录的常住乡村人口。

主要是第一轮承包时就已经取得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2.享有固定生产、生活资料,按政策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的。

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履行了相关义务。

二、法定取得。

1.出生。

父母双方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婚迁。

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并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但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离婚以后户口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继续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以上三种情况可以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收养。

符合《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并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可申请新增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程序取得。

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申请后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同意,可依法申请新增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关于程序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规定在各个地方规定不一致,造成了实务中很多认识的偏差,这也是需要中央或者立法来确定的。

2确认成员身份的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表述来看,主要是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简版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简版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1. 引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指导政策和标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问题一直存在困扰和争议。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提出了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和程序。

2. 身份确认标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需要依据以下几个标准:2.1 资格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具有合法的农村户口;- 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继承人;- 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和管理超过一定年限;- 具有土地经营规模和收入的要求。

2.2 权益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以下权益和承担以下义务:- 参与和决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 分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红利和分红;- 承担适当的经济责任和义务。

2.3 合法合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和禁止。

3. 身份确认程序为了明确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程序,建议按照以下步骤进行:3.1 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相关行政机关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2 审核材料相关行政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包括联系、户口本、土地经营证、劳动合同等。

3.3 组织调查相关行政机关可以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调查,包括核实申请人的农村户口信息、土地经营情况、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和管理情况等。

3.4 复核审核相关行政机关应按照程序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核,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5 发放证明审核通过后,相关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发放身份确认证明,明确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身份。

4. 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应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

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问题,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上,仍是一个空白点,在法学界上也是一个争论已久却未解决的问题。

随着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引起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增多,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就成了此类案件的重点和难点,下面笔者就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谈几点看法:一、基本判断标准: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

二、特殊情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在农村与城市、农村与农村之间流动的机会和数量增大,完全按上述判断标准来确定某个人的成员资格标准,难免有些不合理,故我们应对在实践中遇到的下列特殊情形区别处理:1、基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人员。

①对“农嫁农”的情况,按照风俗习惯,入嫁或入赘的妻子或女婿成为夫或妻家庭的成员,当然成为夫或妻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故不论结婚后其户口有无迁移,自其进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时起,取得新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②对“农嫁非”的情况,对这种情况,从保障入嫁女或入赘婿最基本生活权利与角度出发,如其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应认定其仍有成员资格。

但其如果自愿迁出了户口,应认定其自愿放弃了原成员资格。

2、外出学习、服兵役、服刑的人员。

这类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出,且也不在集体经济所在地生产、生活,但其以后最基本的生活还没有明确保障,故应保留其在学习、服兵役、服刑期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外出务工、经商人员。

这类人员如外出前符合上述基本判断标准。

外出后其户口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则应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4、出于个人原因自愿迁出户口的人员。

这类人员应认定其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从其迁出户口即丧失原成员资格。

5、回乡退养人员。

这类人员享有退休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即使其将户口迁回农村也在该土地生产、生活,但其仍在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内。

2008021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定办法

2008021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定办法

起草者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何确定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缺失环节,也是所有三农工作者和思考者无法回避和绕行的问题。

笔者与办公室成员王思云、肖长松、杨崇志、王旋等同志经过长期大量调查研究,并结合当地实际,在国家实施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背景下起草了该文件。

从制度层面提供了一条有效解决了我国农村经济历史遗留问题与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统一,兼顾了多方面利益保护的途径。

文件起草后,经过集体讨论确定,并受到党委领导及专家的肯定。

现上传,以期为中国农村三农事业的发展起到一些推动的作用。

都江堰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试行办法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激活农村生产要素,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沿革,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都江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农业合作化运动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数个相邻的自然院落范围内,由农民自愿互助合作,投入各自所有的土地、大中型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经过改革发展形成的以土地集体所有为本质特征的区域性经济共同体。

按照“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历史沿革,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原农村生产队,即现农业生产合作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成员。

农业生产合作社成员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普通成员和特殊成员。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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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者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何确定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缺失环节,也是所有三农工作者和思考者无法回避和绕行的问题。

笔者与办公室成员王思云、肖长松、杨崇志、王旋等同志经过长期大量调查研究,并结合当地实际,在国家实施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背景下起草了该文件。

从制度层面提供了一条有效解决了我国农村经济历史遗留问题与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统一,兼顾了多方面利益保护的途径。

文件起草后,经过集体讨论确定,并受到党委领导及专家的肯定。

现上传,以期为中国农村三农事业的发展起到一些推动的作用。

都江堰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激活农村生产要素,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沿革,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都江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农业合作化运动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数个相邻的自然院落范围内,由农民自愿互助合作,投入各自所有的土地、大中型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经过改革发展形成的以土地集体所有为本质特征的区域性经济共同体。

按照“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历史沿革,本办法所称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原农村生产队,即现农业生产合作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成员。

农业生产合作社成员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普通成员和特殊成员。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资格:原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原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的;
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

第八条普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普通成员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农(林)用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承担耕地、林地保护,区域内共有生产、生活设施与集体合法利益维护等完全义务。

普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一般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成员行使和履行,也可以由其利益关系人家庭行使和履行。

原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回原籍的刑满释放人员殊成员的权利依照相关法规保留,由其利益关系人家庭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九条普通成员资格因下列情形而丧失:
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
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全家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未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因城市扩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明晰产权转变为城市社区的;
因政府行为、国防建设导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

第十条下列人员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成员:
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因不同原因依法丧失或自愿放弃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中的一项及其以上的;
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非初次婚娶(招)关系的;
通过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交公积公益金的形式加入的;
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形成产权转让关系的。

第十一条特殊成员资格因下列情形丧失:
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
因政府行为、国防建设导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
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权利的;
历史形成长期未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务,未享受权利的。

第十二条特殊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特殊成员因其不同情形享有法定的和集体经济组织赋予的部分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通过捐交公积公益金加入的特殊成员的权利由集体经济组
织全体成员会议,按照权利与义务对待原则依法决议赋予,并确定其相应义务。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丧失方式,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条件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全体成员会议,按照公开程序,经过公示进行确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以前确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符合有关法规的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国家法律法规或都江堰市以上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专门规定后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都江堰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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