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修订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阳府办函〔2014〕271号及相关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阳府函〔2017〕4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阳府办函〔2014〕271号及相关文件部分内容的
通知
正文:
----------------------------------------------------------------------------------------------------------------------------------------------------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阳府办函〔2014〕271号及相关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阳府函〔20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市政府同意对《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上市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阳府办函〔2014〕271号)及相关文件有关条款中“对已完成股份制改造”且“对成功在‘新四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的内容修订为“对已完成股份制改造且成功在‘新四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资金由企业注册所在县(市、区)财政负担;如企业注册所在地属江城区,资金由市财政和江城区财政按7:3比例负担”。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3日——结束——。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4.22•【字号】惠市环〔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惠市环〔2013〕50号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环保分局,市局直属各单位: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执法随意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的《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县(区)环保局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环境状况,参照执行。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4月22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适用规则(一)高位法优先适用规则环保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省级政府制定的环保规章的效力高于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三)新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四)地方法规优先适用情形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依据环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
(五)部门规章优先适用情形环保部门规章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实施性规定,或者环保部门规章对于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而国务院授权的环保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部门规章。
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10]52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10〕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阳江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服务业的环境管理,保护居民生活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业,是指下列有可能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服务行业,包括:(一)宾馆、酒店等旅业项目;(二)桑拿、沐足、理发等保健项目;(三)洗车场、机动车维修等修配养护项目;(四)木材、石材、玻璃、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五)酒楼、餐厅、大排档、早餐店、酒吧、休闲吧、烧烤等餐饮项目;(六)歌舞厅、音像放映厅、游乐场、溜冰场、网吧等文化、体育娱乐项目;(七)其他产生噪声、震动、臭味、有害气体、污水、粉尘、油烟等污染,有可能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服务业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单位和企业自用的服务场所,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服务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卫生、文体、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水务、安全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环保部门依法保护单位和个人的环境权益。
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国土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
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
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
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
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
占用土地亩以上
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 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
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
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
米元处罚
拒不交还国有土地或不按批准用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 责令交还土地,罚款每平
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 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
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非法转让土地亩以下的
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 状,没收非法所得,并处
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
非法所得罚款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 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 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 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 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
非法转让土地亩以下的 非法转让土地亩以上(含亩),亩以下的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 所得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 所得罚款
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
非法转让土地亩以上(含亩),亩以下的
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
所得罚款
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 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非法转让土地亩以上(含亩),亩以下的
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 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 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 状,没收非法所得,并处
备注
6 / 74
序 号
部分常用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参考基准及计算方法
附件部分常用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参考基准及计算方法本附件列举了几种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基准和计算方法示例,供各地在制定裁量规则和基准时参考。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报告书、报告表类)。
—10—(二)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行为。
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登记管理1简化管理3重点管理5排放去向或区域(以水、气为例)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V类水体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1无/Ⅳ类水体2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Ⅲ类水体3无/I、Ⅱ类水体4一类功能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5持续时间不足5天1 5天以上不足10天2 10天以上不足20天3 20天以上不足1个月4 1个月以上5废气类别餐饮油烟(经营)1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工地扬尘/机械、汽车修理2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3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4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5废水类别生活废水1服务业废水2一般工业废水3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4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5—11—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小时烟气流量(气)/日排放量(水)不足1000标立方米/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不足5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不足20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11000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万标立方米/10吨以上不足100吨(一般排污单位)/5万吨以上不足10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2000吨以上不足50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2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标立方米/100吨以上不足500吨(一般排污单位)/10万吨以上不足20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5000吨以上不足1万吨(工业污水处理厂)310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20万标立方米/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一般排污单位)/20万吨以上不足50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1万吨以上不足5万吨(工业污水处理厂)420万标立方米以上/1000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50万吨以上(生活污水处理厂)/5万吨以上(工业污水处理厂)5(三)违反现场检查规定的行为。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正文:----------------------------------------------------------------------------------------------------------------------------------------------------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阳江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阳江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切实做好主要污染物污染防治工作,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06〕19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与阳江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计划。
一、总量控制的目标和指标根据《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的要求,2010年底,阳江市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控制在2万吨以内,化学需氧量年排放总量控制在2万吨以内。
二、总量控制计划的分解(一)分解范围。
为确保我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二)分解原则:在确保实现全市总量控制目标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地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容量、排放基数、经济发展水平和削减能力以及各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对不同地区实行区别对待。
(三)排放基数。
按2005年环境统计结果确定。
(四)分解目标。
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参考指南
附件二: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参考指南说明:1.此为参考指南,用以指导地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细化工作。
2.本指南选择了日常执法常见且裁量幅度较大的7类24项主要环境违法行为。
3.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和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的类型,适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的规定。
4.本表“环境敏感区”、“重点行业”、“特殊时期”等因素,各地可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5.“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序号 处 罚 依 据 综合裁量的考虑因素 违法程度分级示例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一、主要考虑因素1.环评审批类别;2.建设项目类型(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和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按对应处罚幅度细化标准的上限处罚);3.主体工程建设、投产进度;4.已经造成的环境影响;5.投诉、举报、信访情况。
(1)登记表类A.已停止建设的—43—— 44 —序号 处 罚 依 据 综合裁量的考虑因素 违法程度分级示例B.未停止建设或者主体工程已建成的 (1)登记表类 C.主体工程已投入试生产、生产或使用A.已停止建设的B.未停止建设或者主体工程已建成的(2)报告表类C.主体工程已投入试生产、生产或使用的A.已停止建设的B.未停止建设或者主体工程已建成的 1 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报告书类C.主体工程已投入试生产、生产或使用的 (1)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的 (2)主体工程已建成的2《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条 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考虑因素6.项目规模;7.违反环评制度的历史情况;8.配合案件调查情况;9.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10.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
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境保护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
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境保护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二〇一八年九月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境保护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1、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42、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103、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防治设施类——154、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195、违反限期治理制度类——236、违反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制度类——267、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类——318、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类——409、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类——4510、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类——4611、在禁止建设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或违法建设重污染项目类——5312、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5513、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类——5914、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6115、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类——6516、违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6217、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类——7018、未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类——7419、不按规定处置废物或者不承担环境恢复整治责任类——7520、制造、销售、转让或进口违反环保规定设备、机动车辆及含铅汽油类——7521、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类——7722、违反规定假报、拒报、屡次迟报环境统计报表类——8023、违反清洁生产管理规定类——8024、违反环境监测类——82附件一: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处罚细化标准计算公式——83附件二:擅自拆除、闲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超标向海域排放污染物处罚细化标准计算公式——85 附件三:本标准“严重情节”的认定和依法从轻处罚、依法减轻处罚的额度——87附件四:境保护行政处罚条款一览表——88。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10
【总页数】8页(P39-46)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J], ;
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公路(含桥梁)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J],
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 [J],
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 [J],
5.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废止《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告(粤环发[2021]1号)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阳府办[2010]45号【发布部门】阳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8.11【实施日期】2010.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0〕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阳发〔2009〕14号),设立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为阳江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转移的职责。
将环境标志认证、资质认可、草拟行业标准、行规行约制定、行业评比、业务咨询、等级评定、公信证明、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等工作逐步交给社会组织。
(三)增加的职责。
1、权限内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
2、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
3、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四)加强的职责。
1、统筹协调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
2、环境治理、污染减排和环境综合执法。
3、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并监督实施本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拟订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组织开展对大气、水体、土壤、河流、噪声、固体废物、电磁/电离辐射、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5•【字号】阳府[2006]97号•【施行日期】2006.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阳府[2006]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阳江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阳江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我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的执法组织)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卷宗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机构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决定以及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案卷依法进行评议检查的制度。
第四条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集中调阅评查和抽样调阅评查的形式进行。
集中调阅评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调阅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统一进行评议检查。
抽样调阅评查是指在不特定期限内调阅部分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议检查。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及标准:(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1、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1年1月21日以粤环〔2011〕7号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前言一、《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标准(试行)》)适用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严格、教罚结合的原则。
三、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四、违法行为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予以量罚。
五、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部门向案件审查部门交审案件时,应当对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情况予以说明,建议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对未列入本《裁量标准(试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实施自由裁量权。
七、本《裁量标准(试行)》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足”、“以下”不包含本数但包含裁量幅度的最高上限。
八、本《裁量标准(试行)》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第一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类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裁量标准: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5万元罚款;未停止建设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4•【字号】阳府[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阳府[2009]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90日内制定出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从2009年9月1日起,凡未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确需作出罚款决定的,要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的最低限额从轻实施处罚。
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阳江市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保障行政执法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我市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的基础上,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规定制定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上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实施后30日内制定相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
省属驻我市的行政执法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7.22•【字号】浙环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20〕10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5号)要求,结合我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下简称《基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10月10日印发的《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保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浙环发〔2015〕42号)、2015年10月15日印发的《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环函〔2015〕393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7月22日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5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
第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 别 严重 轻微 一般
填报报告书 类的建设项 目
严重
特 别 严重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较大 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3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情形分类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 别 严重
违法程度和情节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 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 生产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较大 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 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 生产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较大 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 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 生产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4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情形分类 违法程度和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备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六条 建 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 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 《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修订内容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内容的修订(一)原内容如下:违法种类违法行为法定罚则级别违法情形档次违法情形处罚幅度并罚内容备注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1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白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条款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抵触,直接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法种类违法行为法定罚则级别违法情形档次违法情形处罚幅度并罚内容备注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款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抵触,直接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一)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甲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A X≤100 处3万元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1.特别地: 应编制环评登记表或报告表且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特定的小型建设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处罚细化标准,详见附件三2.属重污染项目,按相应级别最高额处罚。
B100<X≤1000处4万元罚款C.1000<X≤10000处5万元罚款D X>10000处6万元罚款乙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A X≤100处6万元罚款B100<X≤1000处7万元罚款C.1000<X≤10000处8万元罚款D X>10000 处10万元罚款违法种类违法行为法定罚则档次违法情形处罚幅度并罚内容备注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二)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甲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责令停止试生产乙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三)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甲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逾期未办理的处3万元罚款责令停止试生产乙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逾期未办理的处5万元罚款(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后的内容,拟修改或增加的内容:违法种类违法行为法定罚则级别违法情形档次违法情形处罚幅度并罚内容备注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违法种类违法行为法定罚则级别违法情形档次违法情形处罚幅度并罚内容备注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甲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A环境影响报告表,限期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改正B环境影响报告书,限期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C环境影响报告表,限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D环境影响报告书,限期不改正的处30万元罚款乙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A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处20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B 环境影响报告书处30万元罚款违法种类违法行为法定罚则档次违法情形处罚幅度并罚内容备注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A 涉及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处所收费用1倍的罚款责令退还所收费用B 涉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处所收费用2倍的罚款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A 涉及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处所收费用1倍的罚款B 涉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处所收费用2倍的罚款违法种类违法行为法定罚则级别违法情形档次违法情形X为建设项目投资额(投资额:万元)处罚幅度并罚内容备注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一)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甲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限期改正的A X≤100 处2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B100<X≤1000处30万元罚款C.1000<X≤10000处40万元罚款D X>10000处50万元罚款乙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限期改正的A X≤100处60万元罚款B100<X≤1000处70万元罚款C.1000<X≤10000处80万元罚款D X>10000 处100万元罚款丙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限期不改正的A X≤100 处100万元罚款B100<X≤1000处110万元罚款C.1000<X≤10000处120万元罚款D X>10000处140万元罚款丁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限期不改正的A X≤100处150万元罚款B100<X≤1000处160元罚款C.1000<X≤10000处170万元罚款D X>10000 处180万元罚款违法种类违法行为法定罚则级别违法情形档次违法情形处罚幅度并罚内容备注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A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限期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责令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