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刑罚执行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第一章刑罚的起源刑罚起源于对受尽战争的疲惫人们对个人自由的捍卫,君权即为无数个人自由的总和。
第二章惩罚权“任何超越绝对必要性的刑罚都是暴虐的”“刑罚越公正,君主为臣民所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道德政治如果不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的话,就别想建立起任何持久的优势。
任何背离这种感情的法律,重要遇到一股阻力,并最终被其战胜”——即,任何不以人类感情为基础的法律终被战胜。
人们希望抵抗野蛮,捍卫自由。
为了保证自身的自由,就必须割让一部分自由,每一份被割让的小小自由结晶的结合,最终形成了惩罚权。
第三章结论结论一:“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读到这句话,全身打了一个激灵。
“罪刑法定”我们一直视作理所当然的定理,是一代一代人努力的结论。
我们所在的未来是过去的延伸。
结论二:法律应当被遵守。
君主只负责立法,不能既是立法者又是指控者。
指控意味着辩护,对抗意味着必须由第三人做出最终的裁断——司法官员,“他的判决是对具体事实作出的单纯的肯定或否定。
”结论三:法律当遵循与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之宗旨,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第四章对法律的解释刑事法官不是立法者,没有解释刑法的权力。
法律必须准确,明确的法律避免引起擅断与徇私。
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
第五章法律的含混性不得不进行解释的法律含混性本身是一种弊端。
法应当被知晓,否则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
没有成文的东西,社会就不会有稳定的管理形式,只有在稳定的管理形式中,力量来自于整体,法律只依据普遍意志而修改。
第六章刑罚与犯罪相称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罪责性相适应。
贝卡利亚在“罪责性相适应”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应当对犯罪分级“有了这种精确的、普遍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我们就有了一把衡量自由和暴政程度的潜在的共同标尺”“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地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以同等的刑罚,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去制止实施能带来较大好处的较大犯罪了”第七章在犯罪标尺问题上的错误在第六章的基础上,贝卡利亚进一步提出主张“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在这主张上我看见了“法益侵害”的影子。
第十六章 刑罚的裁量
禁止重复评价
2000年11月最高院《关于刑133解释》第二条
第二款第(六)项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 重伤,负事故全责或主责,并具有“为逃避法 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形的,以交通肇事罪 定罪处罚,即此种情况,应当成立交通肇事罪 的基本犯。但在第三条专门解释属于法定加重 量刑情形之一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时,又明 确排除《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也就是说“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个 行为,不能同时既作为定罪的考虑情节,又作 为法定加重量刑的情节,否则又为刑法禁止对 一行为作重复评价的原理。
(4)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的意见内容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 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 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 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 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 首。 2.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 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 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 认定为自首。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为:
1.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的犯罪; 2.犯前罪时必须年满18周岁; 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 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注意 4.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 免以后5年之内。
注意 1.在行为人已经执行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的情况下,考虑后罪应否判处有期徒刑时, 不能将前罪与执行前罪刑罚的事实作为量 刑情节;只有当后罪本身的罪行与人身危 险程度决定了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时,才符合累犯的条件。特别是当后罪的 成立以“情节严重”为要件时,不能将犯 前罪的事实作为后罪的严重情节予以考虑, 否则便严重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2.为了作为累犯从重处罚,而有意识地将 不应判处有期徒刑的后罪判处有期徒刑的 做法,也是不正确的。
刑罚的裁量
多功能情节,是指对量刑的影响有两种以上可能性 的情节。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适用多功能情节时: 首先,应当根据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
主观恶性程度,决定具体适用那种功能,做到罪责刑 相适应;
其次,应当注意多种功能在法律条文中的排列顺 序,一般情况下,排在前面的功能应当考虑优先选择。
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既包括刑法典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 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典分则、单行刑法 规定的对特定具体犯罪适用的情节。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三、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未作明文规定,仅是根据 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在审判 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时应当灵活掌握的 酌情适用的情节。
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对象;危害结果; 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后的表现;犯罪之前的表 现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四、量刑情节的适用 (一)应当型情节、可以型情节与酌定情节的适用 当一个案件既有应当型情节、可以型情节,又有酌定
情节时,应当是应当型情节优于可以型情节,可以型 情节优于酌定情节
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 徒刑以上பைடு நூலகம்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 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节 刑罚裁量的制度
(一)一般累犯及其构成条件 1. 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2. 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的和后罪应当判处的是有期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逆向竞合适用的原则:在分别确定各个量刑情节对量 刑所起的作用大小的基础之上,综合分析掌握,不能 简单地将多个性质相反的量刑情节相互抵消。
第十六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
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而刑事拘留、行政
拘留由公安机关直接适用。
4.法律依据不同。拘役的依据是刑法;刑事拘留的
依据是刑事诉讼法;民事拘留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
而行政拘留的依据则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根据刑法典第42条、第44条以及第69条的规定,拘役 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 超过1年,故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从判决 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 期1日。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项待遇:(1) 探亲。每天月可以回家1天到2天。(2)参加劳动的,可 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应在受刑人所在地的县、 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立的拘役所执行。也可以在就近 的监狱或劳改队执行,还可以在看守所内执行,要实行分 管分押。
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的特点 是既能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
根据刑法典第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体系中附加刑 的刑种主要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 三种。此外,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
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这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一)罚金的定义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 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一种财产刑。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 决定罚金数额。” 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 的具体体现。 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 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 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 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 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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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各章内容梳理笔记:第一章:刑罚的起源关于刑罚产生的原因,作者做了这样的逻辑推论:自由=> 战飪二空有其名的自由^让度自由保证自由长久性也就是说,自由的人民为了彼此间的利益可能产生无休止的战争,战争状态把人民搞得筋疲力尽,人是趋利避害的有智慧的动物,深谙得失之道,遂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给一个最高的权威,去调节人类之间的关系,区形成法律,以保证长久的自由。
同时,作者提到,这种单纯的拥有权力,是不足够的,而是要达到易感触的程度一一刑罚由此产生。
因为只有易感触的力量才能使人们受到约束而不去随便轻易地夺回自己的自山和霸占别人的自山,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一种国家暴力对人产生的威慑。
第二章:刑罚权(一)刑罚权的限度:以维护对公共利益的集存、防范个人的践踏为必要的限度。
刑罚是一种人对人行使的权力。
如果过这种人对人行使权力的任何行为,超过了绝对必要性,就是暴虐的。
(二)法律是要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才能长久地存在下去的。
没有人会为了公共利益而将自己的那份自由毫无代价地捐赠出来。
(三)刑罚权的实质:人类为了避免战争而让渡出来的最少量的那一部分自有的结晶。
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而不是公正,是杜撰而不是权利。
第三章:结论通过前两章论述,作者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个结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很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在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第二个结论:这种有利于多数人的公约应当得到遵守,无论是君主还是臣民,最伟大的人还是最渺小的人。
同时需要一个能够判定实施的第三者。
第三个结论:严酷的刑罚不但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没得,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第四章:法律的解释这是作者的第四个结论:刑事法官没有解释刑事法律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在此章节中,贝卡利亚批判了“法律精神需要探询”这一公理,指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分析法律时常变动所带来的麻烦。
论犯罪与刑罚
第一章刑罚的起源为了切身利益牺牲部分自由(交给公共保存),从而安枕无忧的享受剩下的自由——形成君权、一个社会的法律为了阻止个人因强烈的私欲想霸占别人那份自由的行为——我们需要易感触的力量易感触的力量——刑罚,或触及感官,或时常映现于头脑任何雄辩、说教、不那么卓越的真理都不能长久约束对物质的欲望第二章惩罚权孟德斯鸠:任何超越绝对必要性的刑罚(包括人对人行使的权力)都是暴虐的绝对必要性:限度是维护公共利益集存、防范个人践踏道德的政治如果不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则无法建立起任何持久的优势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越少越好,因此这一份份自由的结晶就形成了惩罚权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权利”修正“权力”(对大多数人有力)公正——维系个体利益的纽带第三章结论1.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立法者拥有此权威(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并不等同于司法官员)2.社会契约论:社会成员平等受约束统治者:制定普遍性法律,不能判定某人是否违反契约被指控方:有权否认司法官员:判定事实真相的第三者3.反对严刑峻法违背了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第四章对法律的解释刑事法官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法律的精神需要探寻严格遵守法律文字,组织自由解释,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第五章法律的含混性对法律进行解释是一个弊端,使人不得不解释的法律含混性则是另一个弊端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
因为,对刑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人类传统的可靠性和确定性随着逐渐远离其起源而削弱,因此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成文的东西,就绝对不会具有稳定的管理形式第六章刑罚与犯罪相对称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追求安乐的力量受限于阻力——导致各种人类行为的混合——若互相冲突、互相侵犯,则需要我们称之为“政治约束”的刑罚刑罚只阻止恶果产生,不能消灭冲突原因立法者对于行为和对应刑罚的设定,只要标出这一尺度的基本点,不打乱其次序,不使最高一级的犯罪受到最低一级的刑罚,就足够了第七章在犯罪标尺问题上的错误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而不是,怀有的意图、被害者的地位、罪孽的轻重罪孽的轻重取决于叵测的内心的堕落程度第八章犯罪的分类1.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最严重的犯罪——叛逆罪——最重的刑罚2.从生命、财产或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最引人注目的刑罚3.同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4.侵犯公民安全和自由的行为是最严重的犯罪之一(包括伟人和官员犯下类似罪行)*对私人的犯罪也是在侵犯社会,然而它们并非都试图直接毁灭社会**一切合理的社会都把保卫私人安全作为首要的宗旨第九章关于名誉体力上的强横——舆论上的强横极端的政治自由——法律统治一切,没有必要寻求他人的敬重极端的政治依从——人的专横破坏了人们的民事地位,被迫只具有一种朝不保夕的人格第十章决斗私人决斗根植于法律的无政府状态决斗的基础在于某些人宁死不愿丧失的名誉预防决斗的最好的方法是惩罚侵犯者,即挑起决斗者被迫决斗者是为了维护法律所不保障的东西(声誉),无罪——其惧怕法律并非挑事者第十一章关于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秩序的官员,也应根据公民手中法典所确定的条文进行工作对自己命运的捉摸不定常常使人成为黑暗暴政的牺牲品(?)真正暴君的出现,总是从控制舆论以支配勇敢开始的第十二章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第十三章证人衡量证人可信程度的真正尺度,仅仅在于说真话或不说真话同他的利害关系1.证人的可信程度应该随着他与罪犯间存在的仇恨、友谊和其他密切关系而降低*一个以上的证人是必需的2.犯罪越是残酷,或者情节越是难以置信,证人的可信程度就越是明显降低(有争议)3.证人所在团体的理念不为社会所理解或相忤逆时,证人的可信程度可能成倍降低4.把别人讲的话指为犯罪时,证人的可信程度几乎等于零*话语只能留在听者的记忆中,记忆常常是靠不住的和受到迷惑的。
第十六章 刑事判决承认、执行 国际刑法 教学课件
第十六章 刑事判决承认、执行的国 际协助
(二)被判刑人国际移交的原则 被判刑人国际移交的原则适用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
一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双重 犯罪原则、保护人权原则。特殊原则有:
第一,有利于被判刑人原则,具体表现:移交被判刑 人应尊重被判刑人的自主选择,以被判刑人的同意为 基础;移交后执行国适用本国法规不得使被判刑人的 处境变坏。
第十六章 刑事判决承认、执行的国 际协助
一、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一)外国刑事判决承认的概念和特征 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根据国际
条约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承认他国对本国公民或特 定关系人在他国领土内的犯罪作出的刑事判决的法律 效力。 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外国刑事判决承认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条约和国 内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外国刑事判决承认的范围,只能是请求国就在 其领土内犯罪所作的有效判决提出请求。
危害本国的领土、主权或安全,亦不违反本国法律的 一般原则。
第十六章 刑事判决承认、执行的国 际协助
第二,作出判决的国家对该犯罪具有管辖权。 第三,被判决的犯罪行为符合双重犯罪原则。 第四,判决是在合法有效的诉讼程序中作出的。 第五,该判决是在充分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条件
下进行审判的基础上作出的,这符合国际人权保护法 的要求。 (四)外国刑事判决承认的效果 承认外国刑事判决是一种新型的刑事司法合作方式, 既会产生宏观的政治效果,亦会产生微观的法律效果。 宏观的政治效果在于对国家主权原则的变通,表明承 认国对判决国社会制度包括司法制度的某种认可,
第十六章 刑事判决承认、执行的国 际协助
愿意与之协调立场,开展国际司法合作。 微观的法律效果,主要体现在:一事不再审,承认国
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
刑法总论刑罚裁量制度第十六章刑罚裁量制度一、概述(一)概念刑罚裁量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特征: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2、量刑的对象的犯罪分子3、定罪是量刑的前提4、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轻重的根据(二)刑罚裁量的内容(任务)1、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种刑罚3、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4、将数个宣告刑合并执行二、量刑的原则根据刑罚第61条规定,量刑的一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以准绳。
(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1、犯罪的基本事实2、犯罪的性质3、犯罪的情节(量刑情节)4、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二)以刑法规定为准绳三、量刑情节是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影响作用的,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各种情况。
量刑情节是选择法定刑与决定宣告刑的依据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分类1、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是否刑法中有明文规定为标准法定情节指法律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
法定情节包括应当情节和可以用情节。
酌定情节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是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应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2、从严情节和从宽情节———以情节的处罚功能不同为根据从严情节包括从重情节和加重情节,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加重情节。
例如,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等等。
从宽情节包括从轻情节,减轻情节和免除处罚的情节。
司法考试课件:第十六章 刑罚体系
•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 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 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 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 三、附加刑
•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 也可以附加适用。适用附加刑时,对一个犯罪可以适用两个 以上的附加刑。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 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驱逐出境。
• 一)罚金
• 罚金是财产刑的一种,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 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在旧刑法中,罚金刑的地位不高, 新刑法在分则中大量增加了关于罚金刑的规定。
• 罚金和罚款不同,前者是一种刑罚措施,后者是一种行政处 罚措施。
• 1、罚金的适用方式
• 在刑法分则中,规定罚金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选处罚金。 在法定刑中,罚金和其他刑罚并列,这时如果适用罚金,只 能独立适用。(2)单处罚金。只能判处罚金,不能适用其他 刑罚。单位犯罪中对犯罪的单位只能适用单处罚金。(3)并 处罚金。除了适用主刑外,还应当判处罚金。(4)并处或单 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
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4)除刑法 第57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 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刑法总论作业(主观题)
刑法总论作业(主观题)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刑法2.狭义刑法4.广义刑法5.单行刑法6.附属刑法7.刑法的体系8.立法解释9.司法解释10.学理解释11.文理解释12.论理解释二、简答题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相比,其性质有何特点?三、案例题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3月7日手持一张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卡上存在500元人民币,王某欲取300元。
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300元变成取3000元。
没想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果然吐出3000元,使王某大为意外。
王某出于好奇,又操作一遍,结果自动取款机又吐出3000元。
此时,王某已经知道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但出于贪心,王某又先后从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2万元,占为己有。
案发后,王某认为又不是我到银行去偷钱,是自动取款机把钱主动送给我,王某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这是一个不当得利的问题,属于民法调整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
问:本案到底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还是刑法中的犯罪呢?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名词解释1.刑法的基本原则2.罪刑法定原则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二、简答题1.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哪些?2.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有哪些?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在哪里?三、案例题1.2003年1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为营利,先后与他人预谋,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公关先生”,并制定了公关人员管理制度,指使他人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并在其经营的酒吧内将“公关先生”介绍给男性嫖客从事同性卖淫活动。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构成何罪?2.甲某在公共汽车上扒窃了一名乘客的钱包,内有人民币800元,盗窃刚得手即被乘客发现,后群众将其扭送公安机关。
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后,法院最后定罪量刑时,以此时正处在“严打”时期、社会治安不好为由,以盗窃罪从重判处甲某有期徒刑5年。
刑罚学 第十六章量刑
四、量刑情节的适用
1、从轻、减轻、免除、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 2、多功能情节的适用——从某一量刑情节所包含的 功能中选择一种具体的功能 3、数个情节的竞合
1、 假如甲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下列关于量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就属于从重处罚;如果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就属于从轻处罚 B.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时,属于从轻 处罚与减轻处罚的竞合 C.由于甲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 官不得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宣告缓刑 D.如果犯甲罪的被告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法官就不能判处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除非根据案件 的特殊情况,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 以下哪些被告人构成累犯? A.某甲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 4年又犯强奸罪 B.某乙犯间谍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 2年又犯抢劫罪 C.某丙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被判有期徒刑, 刑罚执行完毕后第3年又犯故意杀人罪 D.某丁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l0年,执行6年 后获得假释,假释后的第7年又犯诈骗罪
刑罚的制定(刑罚体系和种类)
刑罚论 (基础理论)
刑罚的裁量:量刑原则、量刑情节 累犯;自首;立功; 数罪并罚;缓刑; 刑罚的执行:减刑、假释
刑罚的消灭:时效、赦免
第十六章 刑罚的裁量
教学目标:理解量刑的基本原理 掌握量刑制度的运用 【重点】量刑情节;自首;立功;缓刑 【难点】累犯;数罪并罚
第一节 量刑概述
1、下列关于数罪并罚的做法与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 定合并执行18年。甲执行8年后,又犯C罪;被判处有 期徒刑5年。对此,法院应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 刑的范围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 行的8年刑期 B.乙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 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法院发现乙在判决宣 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C罪,并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这样,乙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必然超过20年
《刑罚执行》课件
假释和减刑是刑罚执行中的重要环节,需要依法进行。
假释和减刑的申请应当由罪犯本人或其辩护律师提出,并经过刑罚执行机关的审查 和评估。
假释和减刑的裁定应当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社会危险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刑罚执行的监督与纠正
刑罚执行的监督与纠正对于保障 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具有
重要意义。
监督机构应当对刑罚执行机关的 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
分析技巧
注意细节,结合法律法规和相关 理论,全面、客观地分析案例。
案例结论与启示
结论
通过对王某故意伤害案的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一是故 意伤害罪的定罪量刑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 害性等因素;二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罪犯的表 现和改造情况,给予适当的减刑或假释。
启示
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注重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充分体 现人道主义精神;同时,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 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刑罚执行是刑事法律活动的最后环节 ,目的在于使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刑罚 得以实现,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 权威性。
刑罚执行的种类
主刑执行
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如管 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
02
附加刑执行
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附加刑的执行, 如罚金、没收03
缓刑执行
《刑罚执行》PPT课件
目录 CONTENT
• 刑罚执行概述 • 刑罚执行的程序 • 刑罚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 • 刑罚执行的改革与发展 • 案例分析
01
刑罚执行概述
刑罚执行的定义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国家机关, 根据法律的规定,将人民法院生效的 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活动。
刑罚执行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必须 依法进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 。
刑罚裁量
累犯
一般累犯构成的两个问题:
1、前罪已受外国刑罚处罚,再犯新罪 能否构成累犯? 2、前罪被判处缓刑后,再犯新罪能否 构成累犯?
累犯
三、特别累犯 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
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 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 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 何一类犯罪的犯罪分子。
刑法典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 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 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 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 处。”
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 事法律为准绳。
刑罚裁量的情节
量刑情节,又称刑罚裁量情节,是 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 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 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 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下列关于从重处罚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多) A.从重处罚是指应当在犯罪所适用刑罚幅 度的中线以上判处 B.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刑以上判处刑罚 C.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 刑罚 D.从重处罚不一定判处法定最高刑 答案:CD
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则
2、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
刑法典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 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 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 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 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 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 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累犯
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 1、前罪与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某 一类。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 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 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都构成特别累犯。
同等学力-法学综合-复习精要-刑法
同等学力法学综合复习考点精要之—刑法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05,填空,4)罪刑法定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08,填空,2):《刑法》第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适用本法,但是按照规定的罪高刑为3年一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该条是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的规定。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08,判断,5):根据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以保护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
第四章犯罪与刑事责任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的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
(05,不定,8)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03,单,14) :刑事责任是介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纽带.刑事责任与刑罚的联系体现在:刑事责任的存在决定刑罚适用的现实可能性,没有刑事责任就没有刑罚。
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刑事责任的后果;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判处刑罚轻重的标准;刑罚是刑事责任的主要体现形势。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不同体现在:刑事责任的本质是刑事法律关系,刑罚则是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客体;刑事责任是国家对犯罪人比较抽象的否定评价,刑罚则是国家对犯罪人所适用的具体制裁措施;刑事责任的后果主要是适用刑罚,单适用刑罚并非刑事责任后果唯一体现刑事,除了定罪判刑外,免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等,都是追究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第五章犯罪客体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第七章犯罪主体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05,判断,6):有三个方面:刑事责任年龄;精神障碍;生理功能的丧失或损害。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08,不定,18)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主管方面是人的心理态度,以行为的危害结果为内容.在外延上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07,判断,5):相同之处: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在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第十六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六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一节刑罚体系概述一、刑罚体系的概念刑罚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总和。
犯罪的复杂性决定了同犯罪作斗争的手段的多样性,因此,各国刑法都规定了各种各样、轻重有别的刑罚方法。
不过,各国由于政治、经济制度的不同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所采取的刑罚方法可谓五花八门。
我国的刑罚体系是建国以来在同犯罪作斗争的长期实践中逐步完善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33条和第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8种。
此外,我国《刑法》第35条还规定了驱逐出境,这虽然也是一种刑罚方法,但适用对象有其特殊性。
将我国《刑法》规定的上述9种刑罚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起来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这就是我国的刑罚体系。
二、刑罚的种类刑法理论上,对刑罚方法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分类的标准不同,分类的结果也不相同。
1.以刑罚所限制或者剥夺的犯罪人的权益性质为标准,可将刑罚分为自由刑、生命刑、身体刑、财产刑、资格刑。
所谓自由刑,是指以剥夺或者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生命刑,即死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刑罚方法;身体刑,又称“肉刑”,是指使人残废或者肉体遭受痛苦的刑罚;如笞刑等;财产刑,即剥夺犯罪人所有的金钱或者财物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如罚金、没收财产;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行使某一权利的资格的刑罚方法,如剥夺政治权利。
其中,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是现代各国普遍采用的刑罚方法,而身体刑只有极少数国家保留(我国刑法中没有身体刑),生命刑一般也较少适用。
2.以刑罚的轻重为标准,可以将刑罚方法分为重刑、轻刑、违警刑。
各国划分重刑、轻刑的标准并不一样。
我国刑法中没有分重刑与轻刑,但刑罚有轻重,在刑法中,处重刑与轻刑的犯罪人在法律后果上并不完全一样,如影响到自首、假释和累犯的认定和处理。
3.以刑罚在适用中的地位为标准,可将刑罚方法分为主刑和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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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假 释 犯 应 根 据 其 在 假 释 考 验 期 限 内 的 不 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
( 1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 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 71 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 2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 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 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 70 条的 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期限。
五、对缓刑犯的考察与处理
考察的内容主要有:( 1 )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服从监督;( 2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 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 )遵守考察机关 关于会客的规定;( 4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的批准。
根 据 缓 刑 犯 其 在 缓 刑 考 验 期 限 内 的 不 同 表 现 , 对其作出不同的处理:
( 3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 限内,有违法或者违反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 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 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 ( 4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 限内,如果没有上述三种情况,假释考验期 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五、假释的程序
我 国 缓 刑 制 度 的 主 要 特 点 是 :
( 1 )缓刑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依附于原 判刑罚而存在的一种执行刑的方法,缓刑不能 脱离原判罚而独立存在。
( 2 )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即被宣 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暂时不执行原判刑罚。
( 3 )附有一定的缓刑考验期。在缓刑考 验期限内,仍保持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
( 3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 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上述 两种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 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战 时 缓 刑 考 验 的 内 容 就 是 允 许 犯 罪 的 军 人
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 刑罚,不以犯罪论处”,即原判决宣告和确定 的刑与罪均归于消灭。这显然比“原判的刑罚 就不再执行”更为宽大。
3. 排除条件。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 子不适用缓刑,这是适用缓刑的排除条件。
(二)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
《刑法》第 449 条规定:“在战时,对被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 的犯罪年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 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1. 时间条件。必须是在战时适用。战时, 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 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 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的程序相同,因 此,关于假释的具体程序 同“减刑的程 序”。
第四节 社区矫正
条件的罪
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
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
助下,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刑罚执
行活动。
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 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 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 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 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 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 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应当根据犯罪分子 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 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 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 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 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 者几项内容。
二、社区矫正的主体和对象
目前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 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 所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 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 与社区矫正工作。 现阶段社区矫正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 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适用缓刑、假释、监 外执行的犯罪分子。
三、社区矫正的方法
第十六章 刑罚执行
第一节 缓刑
一、缓刑的概念和特点
缓 刑 , 是 指 对 于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犯 罪 分 子 ,
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我国刑法中的 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情节较轻,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规 定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如果没再犯新罪, 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 有关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
缓 刑 考 验 期 限 , 从 判 决 确 定 之 日 起 计 算 。 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就是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判决确定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 抵缓刑考验期限。因为,缓刑考验期限不是刑 期,不发生折抵的问题。
对 战 时 缓 刑 , 《 刑 法 》 没 有 规 定 缓 刑 考 验
三、缓刑考验期限
缓 刑 考 验 期 限 , 是 指 对 被 宣 告 缓 刑 的 犯 罪 分 子进行考察、监督的期间限度。
拘 役 的 缓 刑 考 验 期 限 为 原 判 刑 期 以 上 一 年 以 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 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 年。
四、禁止令
减 刑 分 为 两 种 情 况 : 一 是 刑 种 的 变 更 。 即将原判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刑 种的变更只限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二是刑期的调整。即将原判较长的刑期减 为较短的刑期,也就是将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的刑期缩短。
二、减刑的条件
(一)对象条件
减 刑 的 适 用 对 象 只 能 是 被 判 外 管 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对于减刑而言,只有刑种的限制, 没有犯罪性质的限制。
( 1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 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 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 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 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2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 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 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 72 条、第 74 条和《刑法》第 449 条的规定,缓刑分
为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这两种缓刑适
用的条件不尽一致。
(一)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1. 对象条件。一般缓刑的适用对象仅限于被 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 实质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犯罪情节较轻,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危险。适 用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
四、对假释犯的监督与处理
监 督 的 内 容 主 要 是 考 察 能 否 遵 守 四 项 规 定 :
(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 2 )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 情况; ( 3 )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 4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 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2. 减刑案件的受理。受理减刑案件的机关 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3. 减刑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 议庭对减刑案件进行审理。
4. 减刑的裁定。人民法院经过对减刑案件 的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 以减刑。
第三节 假释
一、假释的概念
假 释 , 是 指 对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 无 期 徒 刑 的犯罪分子,因其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 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予 以提前释放的一种行刑制度。简言之,假释 就是对徒刑犯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又称 “附条件地释放”。
四、减刑的程序
减 刑 必 须 依 照 法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 我 国 《刑法》第 79 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 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 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 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 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1. 减刑的提出。提出减刑的机关是刑罚的 执行机关。
(二)实质条件
适 用 减 刑 事 的 犯 罪 分 子 必 须 在 刑 罚 执 行 期 间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 这是适用减刑的决定性条件。根据《刑法》第 78 条,以适用减刑的实质条件的内容为标准 ,可将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
1. 可以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 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 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综合评 判,决定是否减刑。
2. 应当减刑。是指对执行期间有重大立
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就必须予以减刑。
(三)限度条件
经 过 一 次 或 者 几 次 减 刑 以 后 , 实 际 执 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 ;判处无期徒 刑的,不能少于 13 年。
无 期 徒 刑 罪 犯 在 执 行 期 间 , 如 果 确 有 悔 改 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 2 年以后, 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 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减为 20 年以上 22 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 减为 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有期徒刑。
( 1 )定期接受谈话; ( 2 )社区公益劳动; ( 3 )专家心理咨询; ( 4 )技能培训; ( 5 )日常监督管理。 ( 6 )奖惩措施。
二、假释的条件
(一)对象条件
假 释 的 适 用 对 象 仅 限 于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 、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10 年 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
(二)执行刑期条件
假 释 只 适 用 于 已 经 执 行 一 部 分 刑 罚 的 犯 罪 分 子。
2. 对象和刑度条件。只能是被判处 3 年以 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这是适用的对象条件 ,不是犯罪的军人,或者虽是犯罪的军人,但 被判处的刑罚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能适用 此种缓刑。 3. 实质条件。必须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 刑没有现实危险。是否有现实危险,则应根据犯 罪军人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 犯罪军人的侮罪表现和一贯表现作出综合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