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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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损害责任构成中“过错”的客观化——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主要规定为分析对象

论医疗损害责任构成中“过错”的客观化——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主要规定为分析对象

定性为过错责任 ,并体现 了过错客观化的发展趋势 本文就《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部分条文予以详细分析 ,研究其过错认
定客观化的表现 。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医疗损害责任 的归责原则;第二部分是我国法上 “过错”的客观化:第三
部 分是 客观 过错 下 原告 的举 证责 任 。
关键词 过错客 观化 过错 推定 举证 责任 因果 关 系
{l;J占缸金
201 0年B月(上)
论 匡疗 =;}员窖 责/1f主构 成 中“ 舌 " 客观 化
以我 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主要规定为分析对象
肖 娜
摘 要 医疗损 害的 归责原 则历来 是学 界和 实务界 讨论 的热 点话题 ,刚 出 台的 《侵 权责 任 法 将 医疗 损 害责任 的 归责原 则
过 失 的情 况 下始 负赔偿 义 务 。违反 以保护 他人 为 目的 的法律 者 , 的 归责原 则 。 其 构成要 件 只有三 个 :一是 违法 行为 :二是 损害 事
中图分 类号 :D920.5
文献标 识码 :A
文 章编 号 :1009-0592(2010)08.053.02
一 、 医疗损 害责 任 的归 责原 则
医 疗机 构手 中,只要 医疗机 构在证 据上采 取一 些对 患者不利 的措
《侵 权责 任法》第七 章医疗 损害 责任 第 54条规 定 :“患者在 诊 施 ,患者 将 毫无 办法 。再 者 ,就 算 患者可 以获 得医 疗文 书,其 医学
责任 ,可 能会 阻碍 医学 的发 展 ,最 终 对患者 不利 。
实就 认 定被 告具有 过错 。所 以客观 过错 是 从属 于过 错责任 原 则
第二 ,各 国家或地 区对 医疗损 害责任 大都按 照过错 责任 原则 而 区别于 过错 推定 的一 种特 殊 的、独立 的过 错形 态 。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1、过错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在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2、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不需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就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3、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

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为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和急救站等机构。

如执业助理医师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为非法行医,就不能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而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按《职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包括了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XX医生也视为医务人员。

执业助理医师如果独立从事临床诊断活动,发生了人身事故,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以及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是可以构成法律规定的医务人员,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

医疗过错责任大小如何认定,判断标准是什么样的

医疗过错责任大小如何认定,判断标准是什么样的

医疗过错责任⼤⼩如何认定,判断标准是什么样的医疗过程中如果发⽣了失误,就可能会导致患者因为医疗⽅过失⾃⾝⾝体健康受到损害。

这种状况发⽣后,⼀般会有专门的机关进⾏事故认定,以便后续对医疗事故进⾏解决。

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能够给⼤家带来帮助。

医疗过错责任⼤⼩如何认定,判断标准是什么样的⼀、责任⼤⼩的认定卫⽣部颁发的《医疗事故鉴定暂⾏办法》第36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事故过失⾏为在导致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为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为造成。

(⼆)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为起次要作⽤。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为起轻微作⽤。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政部门对相关责任⼈的⾏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政⾏为,不能提起⾏政复议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性质,在⼈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没有绝对的约束⼒,如果当事⼈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分析)再提交⼈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判断标准医疗过错是医⽅承担医疗责任的技⼼所在。

认定医⽅过错时,应依据“医疗⽔准”,并结合对其过错有影响的其他因素,从⽽确定医⽅的医疗⾏为是否合乎医疗⽔准。

即是否有过错。

[转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的理解

[转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的理解

[转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的理解⼀、⽴法背景:以妥善解决紧张的医患纠纷为出发点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之前,⼈民法院裁判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关于过错侵权责任的规定。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效之后,⼈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优先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不再适⽤《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的赔偿⾦计算标准,明显低于《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损害赔偿解释》)所规定的计算标准。

[1]⼜鉴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设置于医学会之下,致使医疗事故鉴定公信⼒不⾜,加之⼈民法院内部关于医疗损害案件法律适⽤的认识不⼀,致使在裁判实践中形成了所谓“⼆元化” :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民法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判决,受害⼈所获得的赔偿⾦额较低;未经鉴定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民法院适⽤《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并按照《⼈⾝损害赔偿解释》所规定的赔偿项⽬和标准计算赔偿⾦,受害⼈所获得的赔偿⾦额反⽽较⾼。

这其中的不公平⾄为明显。

我们看到,20世纪90年代已经出现的医患关系紧张局⾯,在进⼊21世纪之后不仅没有得到缓解,反⽽更加紧张,这与党和国家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标形成巨⼤反差。

在2002年12⽉九届全国⼈⼤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没有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在2008年10⽉⼗⼀届全国⼈⼤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第2次审议稿却增设了“医疗损害责任”。

这充分说明医患关系已经紧张到⾮解决不可的地步,⽴法机关决⼼排除⼀切⼲扰,借制定《侵权责任法》之机会,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案件设⽴裁判规则。

对于设⽴本章之⽴法⽬的,全国⼈⼤法律委员会认为就是要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务⼈员的合法权益。

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引发的问题分析

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引发的问题分析

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引发的问题分析摘要近年来,法院审理的大量医患类纠纷案件大多因为医疗过程中的损害事件而引发,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已成为目前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针对医疗纠纷社会关注高、矛盾激烈程度深、诉讼标的数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且专业性强等特点,本文将结合司法审判实践,通过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进行分析,为此类案件的处理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供审判实践参考。

关键词医疗损害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谐医患作者简介:陶健、杨浩杰,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84-02近年来,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迅速发展,医患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并呈现出较快增长的趋势。

加之医疗问题涉及患者生命健康,使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已成为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处理涉及医疗纠纷等民生案件时要格外慎重,分析此类案件的特征、明确责任分配、正确适用法律。

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特征问题的分析1.案件数量增大:随着我国立法的不断的完善,普通百姓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在面临医疗纠纷时,往往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求公正的判决。

2.表现形式增大:在法院已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不难看出此类案件主要有两部分组成,一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二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但在新因素新环境的影响下,新时期医疗纠纷也呈现出一些新特色纠纷如追索医疗费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医用产品质量纠纷等。

3.社会影响增大: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往往会提出高额赔偿,在遭到拒绝后反复向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及相关媒体投诉,尤其媒体在没有经过事先调查核实的情况下盲目跟踪报道给医院的声誉造成极大损坏。

4.处理困难增大:由于医疗纠纷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医疗技术、医护人员技术水平不一、信息沟通不及时等因素使得医疗案件在审理时存在各种各样的困难,加之我国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因此处理起来非常困难。

如何分析医疗过错和损害因果关系鉴定

如何分析医疗过错和损害因果关系鉴定

如何分析医疗过错和损害因果关系鉴定任何医疗事故的发⽣都是有原因的,不管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

在医疗司法鉴定中,对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分析⾮常重要,直接影响鉴定结果及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程度。

那么如何分析医疗过错因果关系鉴定?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相关的法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怎样进⾏医疗鉴定的因果关系分析正如所有侵权责任的认定中,因果关系都作为必备要件⼀样,医疗过失⾏为(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是构成医疗损害的核⼼必备要件。

有因果关系,则属于医疗损害责任。

⽽⽆论鉴定的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损害责任(以下统称医疗损害),对因果关系要件的认定⽅法和内容基本相同。

1、认定医疗过失⾏为的因果关系,与其他因素的参与不⽭盾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有⼀因⼀果、多因⼀果的不同情况。

(1)⼀因⼀果,是指造成患者⼈⾝损害结果的原因只有医疗过错⾏为⼀个原因。

这种因果关系形式较为容易认定。

(2)多因⼀果,这是⼤多数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常见状态。

通常造成患者当前⼈⾝损害结果的因素是多⽅⾯的,既有医疗过失⾏为所造成的,也常有包括患者⾃⾝原发伤病、患者对疾病诊治的延误因素等诸多其他因素的共同参与。

在这类最终损害后果中,医疗过错⾏为作为多个原因⼒之⼀,可能只起了部分参与作⽤。

⽽本例如果医疗过错⾏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既有新⽣⼉的脑损伤,⼜有产妇因⽺⽔栓塞⽽死亡,则呈更为复杂的“多因多果”的因果关系形式。

专家鉴定组凭深厚的医学造诣和丰富临床经验,对整个医疗过程、诊疗⾏为及患者疾病发⽣发展转归过程、影响因素进⾏综合分析:多多因⼀果的案件,先要理出导致患者损害结果的各种可能的因素,再综合分析医疗过错是否对损害结果的发⽣存在因果关系;是单独存在,还是与其他因素共同作⽤。

如果确认医疗过错⾏为与患者损害结果确有⼀定的因果关系,再认定医疗过失⾏为的责任程度。

在多种因素共存的情况下,其他因素的存在,与认定医疗过失⾏为的因果关系并不⽭盾。

关于过错与违法性的再探讨--兼论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关于过错与违法性的再探讨--兼论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在罗 马 法 中,过失 ( u a l 包 括 了违 法 行 为 C l )4 p 一
(j i ,违 法 行 为 意 味 着 过 失 ( u a ,而 过 失 Iua nr) Cl ) p
(u a C l )的含义比违法行 为 ( jr )更为广泛_ 。但 p I ui n a 5 一 是后来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学者对于罗马法 中的过失
观要件 ,而违法是侵权责任的客观要件。前苏联民法理
[ 稿 日期 ] 2 0 —1 收 0 1 2—1 1
[ 基金项 目] 本文 系国家社会 科 学基金 “ 医疗过 失责任 立法研 究” 和北 - 化 工 大学青年 教 师科研基 金 ‘ 导 g , ‘ 医疗
损 害赔偿研 究”成果之一 。
(u a C l )和违法行为 ( f )两个概念作 了不 同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和学
说。
五要件说,即过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侵权
行为、违法性 、 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从现有
法国法系国家继承罗马法的规定,采取 “ 过错”吸 文 献来看, 各种关于过 错侵权责任要件的学说, 都承认 收 “ 违法行为”的立法方式,认为过错是侵权责任的一 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这三个要件 ,有分歧的是侵 般的基本要件,过错的本身包括了违法行为 ,因而违法 权行为的违法性是否能构成过错侵权责任的要件。对此 行为不应作为独立的责任构成要件。德国法系国家的民 问题的回答 , 必须首先对 “ 过错”和 “ 违法性”这两个 法虽然采纳了罗马法的过错责任原则,但并没有沿袭罗 概念进行剖析,在此基础上 ,分析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 马法的过错概念 ,而认为过错和违法行为是两个不同的 要件, 进而认定医 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概念 , 均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过错是侵权责任的主

试论医疗损害过错责任的认定

试论医疗损害过错责任的认定

试论医疗损害过错责任的认定摘要:长期以来,医疗责任的认定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讨论的重点问题,而医疗过错的存在与否又是认定医疗责任的关键。

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过错是医方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无过错即无责任,这是现代侵权行为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最基本的归责原则。

本文拟对认定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过错推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法律适用对认定医方过错的影响等相关问题展开讨论,从医疗过错的基本概念入手,以侵权法注意义务为依托,并结合实践中发生医疗损害案件中医疗过错的认定进行实证分析,在医疗侵仅纠纷的实践中,通过对医疗损害过错责任的认定,将医疗损害后果在原被告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以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基本价值观。

关键词:医疗过错注意义务过错推定举证责任1引言近年来,我国因医疗损害发生的纠纷呈大幅度上升趋势,2000年以后每年呈几十倍向上的增长。

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对医方的过错认定、过错推定的情形、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认定医方是否存在过错以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为客观标准。

在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基础上,结合医疗纠纷的特殊性,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在某些情形下,还应该考虑公平责任原则的使用,以促使医疗纠纷的公平、合理解决。

医疗损害以过错为基本归责原则,过错的判断是医疗损害责任的核心和基础。

过错是医方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无过错即无责任,这是现代侵权行为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最基本的归责原则。

因此,认定医方是否有过错关系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医疗过错只能是指过错,而不包括故意。

笔者根据医疗过错的有关问题结合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实例,试对此进行分析探讨。

2医疗过错认定的法定化医疗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即医疗过错),而对就医患者造成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结果。

在诉讼实践中,因医务人员的故意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视情可构成刑法上的“医疗事故罪”,则由刑法对其进行调整;因医务人员的过失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属民事侵权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应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论医疗损害责任当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论医疗损害责任当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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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匡疗损 害责 住 当中的 锘 责任原

摘 要
静 向 歆
即将 施行 的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侵权 责任 法》明确规 定 了医疗损 害责 任 的 归责原 则为 过错 责任原 则 , 法对 于 医疗 该
成的损 害 , 因为 , 方和 患者有 共同 的对抗 目标——疾 病 , 医 利益 的
同趋 向性 使医方 不 太可 能对 患者 方产 生 故意伤 害的动 机 , 如有 , 也在 少数 。关 于该 领域 的立 法应 当致力 于督 促 医疗机 构 医务人
无过错 的情 况下 , 由人 民法 院根 据 公平 的观念 , 在考虑 当事人 的 员忠于 职 守、 规范行 医, 即防 止 因医务 人 员的过 失而 给患者 带来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医疗损害责任
中图 分类 号 : 2 D93
过错责任原则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9 (000.6 .2 10 .522 1)82 1 0
为 了及 时有 效地 解 决医 疗纠 纷 , 0 9年 l 20 2月 2 6日第 十一 务 , 从而 对 医务人 员 依法 行医 提 出了 高要 求 , 规范 了医务 人员 的
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 过错 责任 原则 在“ 医疗 损害 责任 ” 的体现 中
《 权责任 法》 医疗 损害 责任” 章之 首条 ( 侵 中“ 一 第五十 四条患

过错 责任 原则 的涵 义
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由
过错 责任 原则 , 又称 过 失责任 原则 , 是指 以行 为人 主观 上有 医疗 机 构承担 赔偿 责任 。 即 是对过 错责 任原 则在 医疗损 害责 任 ) 过错 为承担 民事 责任 的充分 必要条 件 , 即行 为人 仅在有 过错 的情 认定 中 的适用 予 以了肯 定 。 况下 , 承担 民事 责任 : 才 没有过 错 , 不承 担 民事责 任 。 过 错责 就 。 民法 中对于 过错 分 为故 意和 过失 两种 形 式。大 陆法 系普 遍

医疗过错责任8种情形

医疗过错责任8种情形

医疗过错责任8种情形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违反医疗规范、操作不当或疏忽大意等原因,导致患者身体受到损害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医疗过错责任共有八种情形,下面将逐一进行介绍。

一、误诊或延误诊断误诊或延误诊断是最常见的医疗过错之一。

医务人员可能因为经验不足、专业知识不全面或检查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对患者的病情判断错误或延误诊断,进而影响治疗方案的制定和疾病的治疗进程。

二、手术失误手术失误是指医务人员在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疏忽大意或缺乏必要的技术能力,导致手术失败或引发并发症的情况。

手术失误可能包括手术部位错误、器械残留、伤及健康组织等。

三、药物错误药物错误是指医务人员在用药过程中出现的疏忽、操作失误或药物选择错误等情况。

药物错误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过量或用错药物,进而产生不良反应或加重病情。

四、不当处方或不当用药不当处方或不当用药是指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或指导患者用药时,未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导致药物搭配不当、用药剂量错误或药物过敏等情况。

这种医疗过错可能会导致患者的病情恶化或出现不良反应。

五、隐瞒病情或不充分告知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病情、治疗方案和可能的风险,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如果医务人员隐瞒病情或不充分告知,导致患者无法做出明智的决策或出现不可预见的后果,就构成医疗过错。

六、违反手术风险告知义务在进行高风险手术时,医务人员必须向患者充分告知手术风险,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如果医务人员未履行手术风险告知义务或告知不全面,导致患者在手术过程中出现意外并发症或后遗症,就构成医疗过错。

七、不当使用医疗器械或设备医务人员在使用医疗器械或设备时应当遵循操作规范和注意事项,确保患者的安全和诊疗效果。

如果医务人员因使用不当导致患者受伤或出现其他不良后果,就构成医疗过错。

八、违反职业道德或伦理规范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伦理规范,对患者负责。

如果医务人员因违反职业道德或伦理规范,导致患者受到损害或遭受不公平对待,就构成医疗过错。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别及案例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别及案例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别及案例一、概述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是两个在医疗领域经常被提及的概念,然而它们之间的区别并不为人所知晓。

在本文中,我们将针对这两个概念进行深入探讨,并通过案例分析来加深对它们的理解。

二、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定义1. 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医疗损害事件。

这些原因可能包括医务人员的操作失误、设备故障、药物反应等。

然而,医疗事故并不一定意味着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它们可能是不可预测和不可避免的。

2. 医疗过错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注意和义务,导致患者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害。

这种损害可能是身体上的,也可能是心理上的。

医疗过错通常是由于医务人员的疏忽、技术不当或不当行为所引起的。

三、案例分析1. 医疗事故案例在2018年,某医院发生了一起医疗事故,一名护士在给患者打针时不慎将针头折断在患者体内。

这导致患者出现了局部感染并需要进行手术取出针头。

在这个案例中,护士的操作失误是导致医疗事故的原因之一。

然而,我们也要认识到,护士可能是出于职业习惯和技术不足而导致了这样的意外,这并不一定代表她存在过错。

2. 医疗过错案例另某医生在为一名患者开展手术时,因为疏忽未注意到患者的某种过敏反应,导致患者术后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反应。

在这个案例中,医生的疏忽和未尽到应有的注意和义务是导致医疗过错的原因之一。

医生的行为并不是不可预测和不可避免的,而是可以避免的。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我认为在实际应用中,很难做到绝对的区分。

在某些情况下,医疗事故可能同时也是医疗过错,因为医务人员的失误导致了患者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对医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以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但也要看到,在某些情况下,医疗事故并不一定意味着医务人员存在过错。

例如在紧急救治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可能会面临时间紧迫、条件艰难等情况,因此无法保证所有操作都是百分之百正确的。

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是两个相关但不同的概念。

医疗过错经典案例是怎样的分析的

医疗过错经典案例是怎样的分析的

医疗过错经典案例是怎样的分析的医疗是现在社会中最关⼼的问题,那么现在很多的医疗事故发⽣,那么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对于医疗过错经典案例分析进⾏详细的分享,希望⼤家对于这⽅⾯的案例可以有所了解,那么希望⼤家能够合理的处理这⽅⾯的问题。

医疗过错经典案例是怎样的分析的⼀、案例:⽇前,某某像往常⼀样骑着摩托车前往单位上班,在途中不慎发⽣意外,车毁⼈伤。

某某随即被送往上杭某医院救治。

医⽣检查发现,某某左脚胫、腓⾻⾻折,多处组织不同程度受伤。

医院为某某⾏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

⼿术后,某某⼜多次进⾏了X光对位对线检查,⼀切正常。

病情好转的某某出院回家休养。

谁知好景不长。

某某回家休养的半年多的时间⾥,始终感觉患处肿痛不⽌,经三次拍⽚及询问⼿术医⽣,均答复是排斥反应,某某欲⾏钢板拆除术时,发现钢板已断裂,⾻头对位线好,但⾻胳未完全长好,医⽣认为宜采取保守疗法,过三个⽉视病情再作处理。

三个⽉后,某某遵医嘱到医院处复诊,被告知仍需再等三个⽉。

当某某再次复查时,其⾻折处已向外成7度。

此时,某某怀疑医院⼿术存在问题,于是到某市第⼆医院就诊,诊断为应重新⼿术。

某某再次拍⽚,确诊胫⾻断处侧位⾓已成10度,上杭某医院认定断端附近有多量⾻痂,不改变治疗⽅案。

某某⼜两次到某市第⼀、第⼆医院请专家会诊,诊断为必须⽴即重新⼿术。

某某便⼊住某市第⼆医院重新⼿术。

(⼀)判决经过出院后,遭受⾝体和精神双重痛苦的某某开始向上杭某医院索赔。

医院⽅⾯以⼿术程序符合规定、⼿术成功,不存在医疗过错,某某不遵“绝对卧床不活动”的医嘱造成钢板断裂,再次⼿术,不能赔偿。

某某多次与医院交涉协商,均⽆结果。

⼀怒之下的某某将上杭某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等计⼈民币13069.98元。

庭审的焦点在医院的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

医院为了证明其主张,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某市医学会进⾏医疗事故鉴定。

某市医学会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过程中后期技术处理有缺陷。

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应 当 向患 者说 明病 情 和 医疗措 施 。 需要 实施 手 术 、 特 殊 检 查 、 殊 治疗 的 , 特 医务人 员应 当及 时 向 患 者
施。” 此 , 例 中, 据 本 只要 有 医院 负责人 或 者授 权 的
负责人 的批 准 . 可对 病 人 进 行 手 术 了 便
说 明 医疗 风 险 、 代 医 疗 方 案 等 情 况 . 取 得 其 书 替 并
患者 损 害 的 , 当承 担 侵 权 责任 。 ” 应 病
人 的 身 体 疾 病 信 息 属 于 个 人 隐私 , 有
时 泄 露 疾 病 信 息 . 会 对 患 者 造 成 生 活 困扰 , 精 神 损 害 。 故 医 疗 机 构 不 得 泄
露 , 则 侵 权 。 据 此 , 院 侵 犯 了 方 芳 否 医
化 , 属 晚 上 几次 向 值 班 医生 求 救 , 因 为 医 生 态 亲 却
度 冷漠 、 直上 网玩 游 戏 而延 误 了抢 救 时机 。孩 子 一
状 态 , 身边 又 没 有 任 何 身 份 资 料 , 法 联 络 到 他 其 无
的 亲属 , 该不 该 进 行 抢 救 ?
解 答 : 命 关天 , 的 生命 安 全 第 一 , 事 需要 人 人 特
特 办。《 权 责 任 法》 侵 第五 十 六条 作 出 了应 急规 定 :
“ 因抢救 生命 垂 危 的 患 者等 紧急 情 况 .不 能取得 患
者 或 者 其近 亲属 意 见 的 , 医疗机 构 负责 人 或 者授 经 权 的 负责 人 批 准 , 可 以 立 即 实施 相 应 的 医 疗 措
解 答 : 侵 权 责 任 法 》 第 六 十 《
三 条 规 定 :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 员 不得 违反 诊 疗规 范 实施 不 必要 的 检 查 。” 了 维 护 患 者 的 合 法 权 为

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错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错鉴定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同医疗过错鉴定之间是存在差异的。

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由此可见,医疗过错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

这些技术包括:1、是否存在损害事实;2、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3、损害事实与医疗过错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二者同属于技术鉴定,归纳起来,二者之间有以下几点区别:1、鉴定的性质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行政鉴定;医疗过错鉴定属于司法鉴定。

2、鉴定的目的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提供技术服务;医疗过错鉴定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医疗纠纷与事故行政处理引发的行政诉讼以及涉嫌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诉讼提供技术服务。

3、鉴定的决定权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决定权在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依《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也可共同提请鉴定。

医疗过错鉴定的决定权在司法机关。

4、鉴定的委托方式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委托方式有二种:一是卫生行政部门转交;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

而医疗过错鉴定包括两种方式。

一是法院决定鉴定,由法院内的技术部门统一对外委托;二是申请鉴定,即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达不成一致的,由法院指定。

5、受理鉴定的权限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只有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和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两种方式。

而医疗过错鉴定的权限却十分广泛,只要诉讼过程中需要鉴定,都可以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进行。

6、鉴定主体的范围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进行。

医疗过错鉴定则可由司法机关交由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

医疗纠纷过错推定原则

医疗纠纷过错推定原则

医疗纠纷过错推定原则发⽣医疗纠纷,医疗机构是需要赔偿患者的损失的。

在⼀般情况下,医疗机构是需要在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才需要赔偿损失的。

但是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需要适⽤规定。

那么,医疗纠纷过错推定原则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医疗纠纷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具体表现在:第⼀,《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第⼆,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管理损害责任都必须实⾏过错责任原则,这两种医疗损害责任类型要求构成赔偿责任必须具备过错要件,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第三,对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过错推定原则,也必须以过错为要件,只是过错要件的证明实⾏推定⽽已;第四,即使在适⽤⽆过错责任原则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对于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产品损害的最终责任也必须有过错,医疗机构如果对于缺陷医疗产品致患者受到损害没有过错,则只可以承担中间责任⽽不承担最终责任,其可以向缺陷医疗产品的⽣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

(⼆)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特殊情形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款和第七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例外适⽤过错推定原则或者⽆过错责任原则。

⾸先,《侵权责任法》第五⼗九条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过错责任原则,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保持⼀致。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五⼗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未尽告知义务和违反保密义务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过错推定原则。

可能引起怀疑的是,这两个条⽂都没有明⽂说适⽤过错推定原则,但这两个条⽂明⽂规定的未尽前款义务和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都具有违法性,都可以推定为有过错,确定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过错推定原则是有法律根据的。

(三)公平原则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是否适⽤《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了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理论界有的学者将其解释为归责原则。

医疗错误与事故分析

医疗错误与事故分析
务质量。
医务人员应注重患者的知情权和 自主权,尊重患者的选择权和隐 私权,提高患者的满意度和信任
度。
加强医疗管理制度建设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医疗管理制度 和规范,明确各级医务人员的职责和 操作规程,确保医疗服务的规范化和 标准化。
医疗机构应建立患者投诉处理机制, 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纠纷,积极改 进医疗服务质量。
02
医疗错误的常见类型
诊断错误
总结词
诊断错误是指医生在诊断过程中发生 的错误,包括误诊、漏诊等。
详细描述
诊断错误通常是由于医生对病情了解 不足、疏忽或过于自信等原因导致的 。这些错误可能导致患者错过最佳治 疗时机,甚至加重病情。
处方错误
总结词
处方错误是指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发生的错误,包括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等错 误。
详细描述
某医院在为一名患者进行手术时,由 于操作不当,导致手术过程中出现失 误,患者术后出现严重的并发症,并 遭受了永久性的损伤。
案例三:药物过敏事件的防范与处理
总结词
医生未充分了解患者过敏史,导致患者发生药物过敏反应。
详细描述
某医院一名医生在为患者开药时,未充分了解患者的过敏史,导致患者服用药物后发生严重的过敏反应。医生及 时采取措施,挽救了患者的生命。
认定结论
根据专家鉴定结论,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对医疗事故进行认定,并出具 书面认定结论。
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的赔 偿责任,除非医疗机构能够证明
自身无过错。
医务人员责任
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 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医疗事故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护理错误

结肠全切手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结肠全切手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结肠全切手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分析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盘锦市中心医院医疗过错如下:于20xx 年6月5日中国xx医院实施结肠次全切除。

切除肠管病理报告,110CM,病理诊断为:局灶肠粘膜坏死性脱落伴炎性细胞浸润,距离肠侧断端3CM可见粪块数十块。

病理诊断是唯一的金标准,但并未做出结肠大部分坏死的诊断。

结肠大部分坏死,不能保留而大部分切除,是由于市中心医院医务人员手术操作和综合治疗措施不当造成的。

诊断结肠坏死的诊断成立,难道说医大一院手术做错了?当初会诊时医大一院孔教授的诊断意见和市中心医院普外科的医生、院方意见统一诊断有结肠坏死,是大家认可的,需要手术切除,在这种情况下,院方主动出车、医生、费用,转至中国xx医院。

市中心医院所实施的手术方法有错误,也是造成结肠大部分血液循环障碍病理性坏死的主要病因之一,结肠梗阻是粪石块阻塞所致,病因很明确,诊断也确诊。

对于高龄有糖尿病的患者,直接采取切开结肠取石术的首选是错误的,应首选采用非手术疗法。

手术方案是剖腹探査术,术中诊断明确,就是粪石块堵塞术者决定切开结肠取粪石块,可以手法柔挤压结肠,肛门注入润滑油剂,使阻塞粪石块排出体外解决病因等非手术治疗方法,而不应手术。

手术记录中,只是描述坚硬粪块挤出,并没有描述全部是多少,包括数量,质量,颜色,硬度,是否取出干净彻底,也未冲洗。

在第二次中国xx医院手术记录中描述和病理报告,距结肠侧断端3cm可见粪石块数十块,说明术中取出粪石块清除不彻底有残留,结肠梗阻未解除,造瘘口肠段被悬吊,结肠系膜受压,血液循环受障碍,这又是结肠坏死的原因之一。

6月3日到中国xx医院住院诊断,术前术后诊断,均确诊为肠梗阻,切除结肠内残留有粪石数十块。

说明市中心医院的一切治疗方法、手术没有效果,不彻底。

肠梗阻未解除,造成结肠病理性诼死,结肠大部分切除,都应由市中心医院承担责任。

切口裂开原因:“切口裂开是综合因素导致的,为手术并发症”。

纯属不负责任、推脱和无知的说法。

医疗错误事件

医疗错误事件

医疗错误事件
医疗错误事件是指在患者就医、治疗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
过失、疏忽或者医疗器械、设备的原因,对患者身体健康和生命造
成了损害的行为。

医疗错误事件的形成有多种原因,如医务人员知识水平不足、
操作不当、疏忽大意、缺少必要的专业技能、医疗器械、设备质量
差等。

医疗错误事件严重侵害了患者的权益,损害了患者及家属对医
疗行业的信任度。

因此,对医务人员而言,遵守职业道德,小心谨
慎是保护患者权益的重要保证。

而对患者而言,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健康素养,防止医疗错误事件的发生也非常重要。

如果患者遭遇到了医疗错误事件,应及时向医院投诉、举报,
并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

而医务人员也应该积极承担起错误事件的
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和防止。

只有这样,才能够构建和谐
的医患关系,保障患者的安全权利和健康权益。

总之,医疗错误事件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我们每个人都有义务关注这一问题,为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安全做出积极的贡献。

医疗损害鉴定中医疗过错及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判定

医疗损害鉴定中医疗过错及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判定

医疗损害鉴定中医疗过错及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判定发布时间:2023-05-30T03:43:01.179Z 来源:《医师在线》2023年1月1期作者:彭娟[导读]医疗损害鉴定中医疗过错及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判定彭娟(盐城市医学会;江苏盐城224000)【摘要】医疗过错行为判定是医疗损害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鉴定部门及鉴定人的法定职责。

在医疗损害鉴定中,医疗过错行为判定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和一般要求,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及鉴定人对医疗行为性质、医疗过失行为、过错参与度等相关专业问题理解存在差异以及实践存在个案差异,从而导致当事人申请鉴定或者鉴定人接受委托后对其提出相应专业问题的判断可能出现偏差。

为了解决这些分歧和问题,本文从“医学法律角度”出发,结合案例和实务中一些常见问题阐述了医学法律角度下的相关内容。

对于需要进行鉴定或者鉴定人接受委托后提出专业问题时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关键词】医疗损害;医疗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Abstract] The judgment of medical fault behavior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medical damage identification, and is also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identific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appraiser. In the identification of medical damage, the basic principles, basic procedures and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medical fault behavior not only have certain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but also have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n practice, due to the differences i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parties and the appraisers on the nature of medical behavior, medical negligence, fault participation and other related professional issues, as well as the differences in the practice of individual cases, there may be deviations in the judgment of the parties applying for the appraisal or the appraisers' corresponding professional issues after accepting the entrustment. In order to solve these differences and problems, this article sets out from the "medical law perspective", combining some common problems in cases and practice, and expounds the relevant conten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edical law. It has certain reference value for the expert who needs to carry out the appraisal or the expert who raises professional questions after accepting the entrustment.[Key words] Medical damage; Medical fault; Consequences of damage; causal relationship医疗损害鉴定中,医疗过错行为的判定是鉴定结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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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错分析作者:王旭霞王旭玲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1期摘要过错是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不可或缺的因素,就过错的判断的标准而言,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之分,本文认为医疗过错判断标准的客观化既有利于促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遵守医疗专业行为准则,并形成正当的医疗行为模式和态度,起到预防医疗损害发生的作用,也有利于确保医疗专业的自由裁量空间,维护医疗专业的职业尊严。

关键词医疗过错客观化医疗常规医疗水平临床指引基金项目:本文是甘肃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甘肃省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证研究”(项目编号YB102)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旭霞,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商法学;王旭玲,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7.266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医疗责任也不例外。

医疗责任的成立原则上以“医疗过错”为侵权责任方式承担的成立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54条中直接使用过错,但未对过错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学术上对医疗过错的概念认识并不统一,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以不同面貌出现。

一、医疗过错的本质关于过错的本质有三种观点,一是主观说,即过错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该说将过错与行为的不法性相区别,“过错与人相关,不法则是对行为的描述”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瑞士债法典》第41条、《荷兰民法典》第140条、《意大利民法典》第204条、《葡萄牙民法典》第483条、《巴西民法典》第159条、《日本民法》第709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84条均采此说。

二是客观说,过错是“任何与善良公民行为相偏离的行为” ,隶属于法国法系的部分大陆法国家民法典中的过错为客观过错。

三是综合说,过错包含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个方面,它既是一种心理状态又是一种行为活动,是一种舆论和道德谴责。

比利时民法虽采用《法国民法典》,但是在过错的概念和性质上则采用的是综合说。

笔者认为医疗过错的本质是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综合体。

主观因素下的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医疗损害发生没有尽到必要注意的心理状态,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有责性”。

医疗过错与一般的过错在功能上并无不同。

首先,医疗过错的概念本身具有道德非难的色彩,它是法律规范与道德内涵相互接轨的桥梁,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责任的理由,所以医疗过错的内涵中包含了道德的正当性和强烈的伦理性。

其次,医疗过错具有预防医疗损害发生的功能,通过赔偿手段威慑或教育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高其注意程度,避免损害的再次发生。

再次,医疗过错是对人的行动自由和个人尊严的维护,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尽到一个理性必要注意,即使损害发生也无须承担责任。

客观因素下的医疗过错是指不法医疗行为侵害患者权益的事实是与法律秩序相悖,或违反法律秩序的价值判断。

即不法医疗行为违反某种医疗行为规范或行为准则所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不法性”。

医疗过错的概念不应仅关注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主观上是否尽到必要注意,而且要重视医疗行为本身是否符合医疗常规、医疗水平或临床指引准则。

医疗领域作为一种专业很强的领域,其经过长期的医疗知识和经验的积累,逐步形成的医疗行为规范或技术规则,应成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对错的价值判断标准,如违反,应认定为医疗过错成立。

从本质上讲这是对医疗行为不法性的认定而非严格意义上的医疗过错,但是“过错虽然是一种心理状态,它必然是通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体现出来,判定一个人有无故意或者过失,总是和一定的行为联系起来,并以行为为其前提和条件。

没有行为,不管人们具有什么样的心理状态,也谈不上过错。

这种过错,实际上是对行为人在进行这种行为时所具有的心理状态以及行为的本身的社会评价和价值评价。

”二、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就过错的判断的标准而言,主观说是以一定的心理状态为衡量标准,而客观说则以人的行为为衡量标准。

检验过错的标准客观化是民法理论发展的必然,医疗过错的判断亦不例外。

医疗过错的判断核心不在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欠缺医疗必要注意,而是其是否违反医疗专业行为准则。

即从对个别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医疗损害的发生时的注意能力和程度的判断转变成一般理性专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相同情况下应有的注意能力和程度的判断。

这种理性的注意能力和程度已不是某个个体的特定的主观心理状态而是一种客观的行为准则,即医疗专业的行为规范或技术规则。

所以,判断医疗过错的标准是医疗行为本身是否符合医疗专业行为准则所要求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而不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损害发生时是否已尽到注意能事。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患关系或医疗专业所执行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或违反善良风俗和保护他人的法律,均可判定其构成医疗过错。

医疗过错判断标准的客观化并不否认主观过错的道德非难功能,因为确认某种医疗行为违反医疗专业准则本身就是一种对道德和伦理正当性的认可,通过教育和威慑促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遵守医疗专业行为准则,并形成正当的医疗行为模式和态度,起到预防医疗损害发生的作用。

同时可以确保医疗专业的自由裁量空间,维护医疗专业的职业尊严。

三、医疗过错的认定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是客观的理性人注意义务,理性人的注意义务又可称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以一个具有良知与理性而小心谨慎之人,在行为人的特定环境下,是否能够避免相同损害发生,作为判断。

在医疗过错的认定中,当某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造成患者损害时,应以一个理性医疗专业人员在从事相同医疗行为是否可以避免损害,如果可以避免损害则构成医疗过错,相反则不构成医疗过错,因为当任何一个理性人都无法避免该医疗损害,则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不用承担责任,这即是理性人的注意义务。

在医疗侵权中,理性人标准就是一个理性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会犯相同错误。

但是在实务中,理性人的注意义务是一个抽象概念,在操作上存在困难。

在美国判例中创立了“汉德公式”作为判断理性人的注意义务的标准,“汉德公式”提出避免损害发生所要花费的成本、危险发生的几率及损害的大小等三项因素,作为判断注意义务的标准,但是忽略了侵权行为对社会的有益性。

在医疗专业领域内,经长期的專业知识和经验形成的医疗常规、医疗水准及医疗指引可作为理性医生的标准。

第一,医疗常规。

医疗常规是医疗专业领域中通常例行的标准,是由医疗专业领域界定的惯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中,是否符合医疗常规常常成为患者主张权利或医生进行抗辩的证据,也是鉴定机构在鉴定结论中分析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的标准。

关于医疗常规是否能成为认定医方过错的标准,有人对此产生怀疑,理由在于:一是在个性化医疗不断被注重的今天,每个患者对医疗的要求不一样,难以形成统一的医疗常规。

二是医疗常规可能成为医生自我防卫的工具。

在比较法中,美国Helling v. Carey 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医生的医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故没有过错,但是上诉法院则持有相反的观点,认为虽然医生的医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但仍然要负责。

英国Bolitho v.City and Hackney Health Authority中英国贵族院认为,虽然专家证言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但其证言必须符合逻辑的基础且要考虑到危险与利益的衡量,故不采认专家证言。

日本东大医院输血梅毒事件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没有询问卖血者是否有不正常的性生活是没有尽到最完善的注意义务,故医生要负责。

通过本案可知日本法官认为医疗惯例并不是决定医生过错的最后一个标准。

在我国司法实务中,比如“李海洲与广州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3民一初3836案”中,原告2012年12月因右眼睛角膜炎入住被告医院,经被告诊断为真菌性角膜炎感染,但感染没有得到控制情况下,于2012年12月11日做了角膜移植手术,2012年12月14日新的角膜再次感染,从手术日至2012年12月18日,患者眼睛非常疼痛,视力越来越差,感染越来越严重,至今完全失明,已不能治愈。

审理法院认为“鉴定意见虽认为未发现医方在对李海洲治疗过程中存在违反医疗规范的行为,但该意见仅从医学角度评判过错,从法律责任角度,被告作为专业的机构,对原告的诊疗应负审慎注意义务,未明确诊断必然影响被告对原告的病情进行针对性的诊疗,故从法律责任角度被告存在过错。

”从上述案件可以得知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医疗常规也非判断医疗过错的绝对标准而是一种参考。

医疗常规仅能成为判断医疗过错的实证判断而非规范判断,即由法官决定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常规,而不能决定医生在规范上应为如何行为。

第二,医疗水平。

因为医疗行为自身不可避免的风险性,《侵权责任法》第57条将医疗水平规定为判断医疗过错的标准,但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医院具有不同的医疗水平,什么样的医疗水平可以成为医生注意义务的基准?医疗水平的概念来自日本,在姬路日赤医院早产儿网膜症事件中日本医生创造了医疗水准说。

如果用过高的医疗水平认定医疗过错,会太严格,故日本最高法院认为医疗水准必须斟酌医疗纠纷中的具体医疗机构的性质、所在地区的医疗环境特性等各种情事,对比与其类似特性的医疗机构,均有相当程度的普及性所要求的医疗水平作为统一标准。

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对于医疗水平标准的理解与日本法有相似之处,比如“周洁红等诉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作为镇级医院,受医院自身的医疗技术水平及设备等客观因素影响而救治能力较低,而不是被告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原告分娩新生儿的损害,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故医疗水平的认定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一致标准,而是根据具体个案,探讨医方的诊疗是否符合诊疗时可合理期待的注意程度。

第三,临床指引。

临床指引是指协助医护人员与患者,针对特定的临床情境所进行的具有系统性的医疗照护的相关指导。

临床指引帮助医护人员在面对某种疾病时,了解应该做什么、怎么做,也可帮助患者了解治疗自己的疾病可能会接受哪些治疗。

临床指引可以提高医疗品质、增加医疗照护的可预见性、提升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减少诉讼成本等作用。

其缺陷是限制了医生的自由裁量权且缺乏普遍性,将其作为医疗过错认定的标准不免有失偏颇。

如果将其作为医疗过错认定的规范性标准无异是将过错判断交给了医界,导致司法权的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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