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宪法司法化问题的几点思考
对宪法司法化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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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宪法司法化的看法
宪法司法化是一种将宪法规定的权利和原则通过司法机关进行保护和执行的方法。
我认为宪法司法化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文件,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安定。
通过司法化,可以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与法治。
首先,宪法司法化能够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司法机关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能够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追责和惩罚,增强宪法的约束力,防止政府和其他组织滥用权力或违反宪法规定。
其次,宪法司法化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解释宪法来保护公民的人权,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私人财产权等。
司法化还能为公民提供维权途径,让他们能够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再次,宪法司法化能够促进社会的公正与法治。
司法机关通过对宪法规定的原则进行解释和适用,保证了法律的一致性和公平性。
司法化还可以防止政府的滥用职权和有损社会稳定的行为,维护法治的稳定性。
但是,宪法司法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司法机关的权力必须受到限制,以防止滥用司法权力。
其次,司法机关应该保持独立和公正,不受政治和其他利益的干扰。
此外,司法
化的过程需要与其他立法、行政机关形成良好的配合和协调,以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
总的来说,宪法司法化是保障宪法有效实施和公民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
通过司法机关的解释和适用,宪法司法化能够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促进社会的公正与法治。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妥善解决一些问题和挑战,以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和公正。
关于宪法司法化的讨论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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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司法化”的讨论法律思想网作者:道可道廖奕等一水寒宪法司法化就是要设立宪法法院,而在人大设立宪法委员会就无法司法化,因此首要的问题还是要讨论宪法为何要司法化而不是立法解释化?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不能成为宪法司法化的理由,要使宪法司法化必须有宪法依据,即必须修改宪法。
【一水寒】 2001-10-5 14:35:11看看人家美国怎么解决的?我看还是加强一下最高法院的权力好,这样可以制约行政权和立法权,弄个宪法法院还是解决不了普通司法过程中的违宪审查问题。
三权分立应该是最好的选择。
看看美国政治制度的稳定性就知道了。
法国改(不是修正而是推翻重来)了多少次宪法了,现在都第几共和国了?【道可道】 2001-10-5 23:25:54我觉得研究一下独联体各国宪法法院的运作更切近我们的需要,哈哈,也许还是要学习老大哥,宿命!【一水寒】 2001-10-6 11:16:02我们需要什么?其实我们更应该看到我们不是在为我们自己而是为我们的子孙后代在设计一个美好的制度,让我们的子孙们生活在一个自由民主平等的国度,所以我认为出发点不应该仅仅是解决现在的问题,改革切末急功近利,要不真的问题越来越难办了。
假如毛主席他们能为我们设计一个比这完美的制度,也许我们现在就不用瞎忙了。
有些东西还是想的长远一些好。
独联体的宪法法院也刚刚起步,很多弊端也许还未让我们发现,还是学习比较成熟的制度好一些。
【廖奕】 2001-10-7 18:12:02宪法司法化的内在意蕴决非简单的宪法诉讼化,在一定程度上,它是反对将宪法变成一种可诉之法的。
宪法一旦可诉,在现今我们这个司法体制弊漏重重的大环境下,不难想见,可怜的宪法会被肆意异化到什么程度。
在我看来,司法的本质是一种超越权力,尤其是政治权力的知识力量;而宪法的要义也非口号意义上的国家根本大法,它应当是一种协调衔接均衡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基本法,效力并非最高,但功用一定最大:只有等到事态的确已到不要之“出山”便无以弥救的地步,宪法诉讼化才具有法理的正当性。
关于宪法司法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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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司法化的思考众所周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问题和根本任务,设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但宪法条文一般不会被司法判案直接援用,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人们也开始关注宪法的司法化问题。
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开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在我国也不乏这样的案例。
山东枣庄有个女孩叫齐玉玲,和她的同班同学陈晓琪一起考济宁市的一所商业学校,考试过后,录取通知书到达他们村里面。
因为她们是同一个村子的,于是陈晓琪的父亲就利用它的权力吧通知书截了下来,把他女儿的名字改成齐玉玲,档案也改了。
之后,陈晓琪就拿着齐玉玲的录取通知书去上了这所商业学校。
齐玉玲一直不知道,以为自己没考上。
一次偶然的机会,齐玉玲在一个银行里碰到了陈晓琪,而且知道她用的名字是齐玉玲,她又做了一些简单的摸底,纸袋情况后就提起了上诉,称陈晓琪侵犯了她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
但是这个案子在枣庄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只认定侵犯了姓名权而未提到是否侵犯了受教育权。
齐玉玲不服,上诉到高院。
山东省高院就遇到了一个问题:受教育权能不能在民事案件中作为判案的依据。
受教育权在宪法,《教育法》中有过规定,但能否作为民法上的权利,感到迷惑。
于是向高院递交了一个请求。
高院做了一个批复,认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原告大的受教育权。
所以在这里宪法就直接适用于民事案件了。
在中国宪法一直没有在司法之中适用。
这个案子实际上给了我们一个非常好的经验材料,就是说它毕竟在司法当中适用了。
虽说它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宪法案件,但它是具有宪法研究意义的,它提出了宪法司法理论问题。
我认为研究宪法司法化问题应该考虑到这些问题:一,什么是宪法司法化?(包括什么是宪法,什么是司法)二,我们应不应该提倡推进宪法的司法化?三,我们应该争取到什么样的宪法司法化?在第一个问题中,什么是宪法?宪法有三种解释:○1是宪法是一种契约,是国家与人民间的契约,以保证政府不侵犯人民,这是从契约论的角度上来理解的;○2宪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一种最高意志,人民意志,用以保证人的生命,财产,自由;○3宪法是一种规范,主要规定政府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
关于宪法司法化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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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就是法 官在 审理 案件过程 中 ,以宪法
为标 准 对 其 他 法律 和 特 定 国 家 机 关 行 为
是否 合宪进行评 判 ,对违 宪的法律不予
关 于 宪 法 司法 化
问题 的探 讨
文 /张 军 红
法 权 , 轮 不 到 司 法权 , 况 只 要 司 法 独 而 何
形成具体 的法律关 系,并最 终 由国家强
制 力 保 证 其 裁 决 的 执 行 , 才具 有 了真 正
的 实践 效 力 。
顿、孟德斯鸠 等人所倡导 分权 制衡 的制 度设计 ,司法权 与立法权 的职 能范围必
须严 格 区别 , 此恪守 “ 水 不犯河 水 ” 彼 井
即由同一个主体制定 宪法和法律 ,自然 能保证二者 的一致性 , 然而 , 法律 与宪法 相抵 触的情形 不仅存在着 可能性 ,而且 不可避免 。在法律与宪法抵触的情况下 , 法 院 的适 用面 临 “ 二难 ” 择 : 接适 用 选 直 宪法则 法律虚置 , 适用 法律则 宪法虚 置。 由于对 宪法的法律 性认识 不足 ,我们选
一
这意味着法 院对全国人 大及其常委 会制 定 的法律 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在我国 , 宪 法也 是 由全 国人 大制定和修 改的。 这种
体 制的设 计基 于 一种理 想主 义 的假设 :
种法律 规范 ,宪法 只有 通过法院 的适
用 直 接 与 具体 的 社 会 关 系 相 联 结 ,直 接
监 督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由 同级 地 方 人 民代表 大会 产生 并对 其 负责 受其监 督。
的 宪 法 变成 具 有 实 践 效 力 的 宪 法 , 宪 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对我国宪法监督的司法化模式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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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由于人量 黑人 羽 1 平 参 战硐 I 妇女后 方支Leabharlann 保 E D 4 家 的 影响 ,
一
、
我 国 宪法 监 督 的 司 法 化 现 状 分 析
提高了 人剁 妇 女的地 位 , 5 O 、 6 0年代 爆 发 权 运 功 I 7 0年代
长兑 u 以来 , 在 我 …形成 了宪法 不 能 作为 丧 眨 判 直接 依 据 的司 法惯 例 , 造成 这 … 现象 的原 是 多方面 的。
的程 序革 命 , 促使 最 高法 院广泛 适 用司 法 查保 护 公 权利 。 这 时司法 1 i r 查才 i 存 保 障公 宪 法权 利办 面 个面 发 作用 。
中图分 类号 : D 6 2 1 文 献标 识码 : A
龙伟林
从 荚 究政 史可 以_ 石剑 , 最 高法 院适 用司 法 查权 实 施宪
法 随社 会 的变革 而逐 步 发展 。第 一阶 段在 内战 以前 , 司法 查 通 过运 用分 权原 则和 “ 州 际 贸易 条款 ” 土 要对 去 权、 j : 政 权利 州 权行使 的合 宪性进 行 查 , 以 调节 法 、 行政 、 司法 权 的哭系 , 调 节联 邦政 府与 州政肘 的权力 灭 系 。第 阶段 是 内战 以 后 ,
对我 国宪法监督 的司法化模式思考
口
摘 要 随 着司 法改革 呼 声的越 来越 高,我 国司法 制 度 的各 个 方 面产生 的争 论也 不 断泛化 ,其 中一 个 重要 方面就 是 “ 宪 法监督 的司法化” 问题 。宪 法监 督 的 司法 化 之 所以被 关注有 着 多方 的原 因。笔 者从 宪法监 督 的 司法化 的现 状谈 起 , 结合 国外 宪法监督 的 经验 , 对我国 宪法监 督 的最 大 司法介 入提 出理 性 的建议 关键 词 宪法 监督 司法 审 查
关于社会宪法司法化问题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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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宪法司法化问题的几点思考导读:本文关于社会宪法司法化问题的几点思考,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提要]:宪法意识和宪法司法化问题一直都是我进入法学专业后的一个思考方向,平时也比较关注这一问题。
宪法的司法化,即适用性是理论界为之争论的一大焦点。
我一直是认为是宪法司法化是发展趋势之一,这是受宪法的法律特性及司法机关的性质、活动方式所决定,宪法在司法活动中予以适用是必然的。
中国宪法目前在司法活动中还不具有适用性,致使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及宪法与人们之间的密切联系不甚明朗。
在今年里,我们学校组织了一个大学生创新计划活……一、前言部分在今年暑假中,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参加了我校举行的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我们把此次活动作为一次具有深刻意义的暑期实践活动。
我作为“大学生宪法意识调查及构建宪法司法化可行性探究”课题小组的组长,组织策划了此此课题运作。
其实选这个课题题目时,我已经在先前做了一个初步设想和规划的,因为宪法意识和宪法司法化的问题一直是我的一个思考点,我想通过这个活动让这个点扩展到面,让一些想法得到验证和开拓我在这个问题的思考领域空间。
我们在暑假初便制定了详尽的操作细则,对工作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工。
四名成员组成这个课题小组,我们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调查和研究。
这个活动充分地调动了我们的积极性和动手能力,不仅学到了相关专业知识,而且训练了我们的协作配合的能力,也提高了我们的写作能力和研究水平。
我们能充分和合理地利用有限的资源,制定行之有效的预算。
本次有关我国在校大学生宪法意识调查的目的,是想客观地了解我国在校大学生的宪法意识水平,了解在校大学生对于宪法问题的观点和态度,当然我们把宪法司法化这一问题作为调查重点,研究宪法司法化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问题。
这次调查的结果,将成为我们进行学术研究的第一手材料。
经过半年的一些探索和尝试我们有了一些自己的体会。
我们走访了具有代表性大学群体,收集了较为客观的数据作为我们的研究依据。
关于社会宪法司法化问题的几点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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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如果法院仅仅通过适用刑法、民法和不完整的行政法来保障宪法的实现,那么宪法中没有被具体化的一些条款就落空了。
应允许法院在部门法没有具体规定,而宪法有规定的情况下,引用宪法。
其三,在判决书中引用宪法条款,既是强调了宪法在审判活动中的指导作用,也是针对具体问题对公民进行宪法教育的必要形式。
[参考文献][1]韩大元、王德志合著,中国公民宪法意识调查报告[J],政法论坛,2002,6;[2]]王磊:宪法的司法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费善诚:《论宪法的适用性》,载《法学家》1996年03期;[4]李曙光、苗连营:《宪法应成为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载《理论信息报》1989年5月22日第203期。
关于社会宪法司法化问题的几点思考_诉讼法论文进入诉讼领域,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这一命题。
宪法首先是法,是一部法律规范,是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又表现为司法效力。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了批复,既“关于以侵权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这个批复具有积极意义,且先不论高院的解释是否应用合理,就这一应用先例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的重要课题,势必写入宪法司法化改革的史册。
[宪法一直被称为我们的根本大法,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但是现实中的宪法在我国的地位就有些尴尬了,它原本的构想地位和理论地位是十分地高的,确实是高高在上,但是我们现实中我们显得有点可望不可及。
宪法是其他法律的根本法,凌驾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上。
而宪法的实际地位可以说是处于理想与现实的巨大落差之中,不仅在普罗大众的眼中,宪法仿佛离自己还很远,即使在许多法律工作的人们的心中,也觉得宪法的实操性不强,觉得在我国宪法架子虽大,但并没有显出应有的威严,宪法课只能当作理论课来上。
这在我们的调查结果就有所反映,我们的调查问卷上设计了一条就是你认为中国的宪法起到了应有的保护作用了吗?其中有34%的人选择了“没有”,和21%的人选择了“不是很大”。
浅议宪法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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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宪法司法化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规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可以说宪法担负着制衡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重任,处于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然而,由于宪法在内容上所具有的国家根本法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
于是长久以来,宪法仿佛距离人们的日常生活十分遥远,并没有有效地运用到现实生活中,其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基本功能也无法实现。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宪法适用的呼声越来越高,在国际范围,1803年美国著名的“马伯利诉麦迪逊案”揭开了宪法司法化的序幕,之后众多国家纷纷仿效,目前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宪法司法化都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它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但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确的规范。
一、宪法司法化的含义和争论对于宪法司法化的概念,司法界和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意见,一种解释是“指宪法规范在司法领域获得普遍尊重,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谢维雁教授认为,“宪法司法化,是宪法规范在司法领域获得普遍尊重,并经由法院加以适用的过程。
”还有学者提出,宪法司法化是指“司法机关在对个案的审理过程中,对有违宪嫌疑的法律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
”从广义的层面来看,以上几种观点都可以解释“宪法司法化”这一命题,无论是将宪法直接适用于公民权利侵害的案件,包括政府侵害和私人侵害;还是法院直接依据宪法对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司法审查,即违宪审查,都属于宪法司法化的范畴。
在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提出和实行并不顺利,目前仍有许多学者持谨慎和反对的态度。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童之伟教授认为,我国宪法适用只能主要走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适用和监督适用的路径;“司法化”的宪法适用路径悖离现行宪法,没有前途;鼓励“宪法司法化”不仅无助于促进宪法适用,还会妨碍我国宪法适用体制的完善和宪法适用效能的提升;法院审理案件援引宪法与“宪法司法化”没有必然联系;我国法学界应当以现行宪法为文本基础确立理性的宪法适用理念,他主张适用“宪法司法适用”的概念来取代司法“化”。
中国宪法司法化路径探索
![中国宪法司法化路径探索](https://img.taocdn.com/s3/m/e66c80f2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0b.png)
中国宪法司法化路径探索近年来,中国的宪法司法化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对于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宪法司法化的路径并不容易,需要政府、法律界和学者共同努力,以使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
首先,要加强对宪法的宣传和教育。
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律,应当得到全民的认知和尊重。
政府可以通过推广宪法知识的普及,组织宪法宣传活动等方式,提高公众对宪法的了解和尊重。
同时,学校教育也应当将宪法纳入课程,加强对宪法的教育,培养学生的宪法意识。
其次,要加强宪法的解释和适用。
宪法的解释和适用是司法实践中的核心问题。
目前,我国设立了宪法解释机构,为法院和行政机关提供宪法解释的指导意见。
然而,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宪法解释的权威性与司法独立的协调关系等。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宪法解释机构的设置和职权,并加强宪法解释的透明度和权威性,确保宪法的解释和适用能够得到公众的认同和尊重。
此外,要加强宪法保障机制的建设。
宪法保障机制是宪法司法化的重要支撑。
当前,我国已经设立了宪法保障委员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情况,并可以接受公众的举报和申诉。
然而,宪法保障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并加强对宪法保障机制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宪法保障机制的信任和依赖。
最后,要加强宪法的监督和评估。
宪法的监督和评估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环节。
政府可以建立宪法监督机制,对涉及宪法问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同时,法院也应当加强对宪法的监督,确保宪法的权威地位得到有效维护。
此外,还可以通过组织宪法评估活动,评估宪法的实施情况和效果,为宪法的修订和完善提供科学依据。
总之,中国的宪法司法化还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需要政府、法律界和学者共同努力才能取得成功。
通过加强对宪法的宣传和教育,加强宪法的解释和适用,加强宪法保障机制的建设,以及加强宪法的监督和评估,我们可以为宪法司法化的路径探索提供有效的支持和保障。
“宪法司法化”引出的是是非非 ——— 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
![“宪法司法化”引出的是是非非 ——— 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dbed143d580216fc700afd71.png)
“宪法司法化”引出的是是非非------- 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宪法司法适用从内容上看,就是法学界所说的“宪法司法化”。
我不采用“宪法司法化”一词,是因为其中那个“化”字似乎暗含欲将宪法典的适用权全让法院包揽并排斥立法机关等主体适用的意思。
宪法司法适用的提法与法理学的“法律适用”概念比较好衔接,因而含义也较易为人们所把握。
“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引出的思考宪法司法适用问题长期以来没几个人重视,最近几个月突然热火了起来,必有其复杂的原因。
从表面看,它是因一个以齐玉苓女士为原告的案子而起。
齐玉苓最终胜诉的这个案子的来龙去脉如下:1990年山东某市中学生齐玉等考上中专,但齐的同学陈某在其所在中学和她父亲的共谋下攫取了招生学校给齐的录取通知书,并冒齐之名上学和工作直到1999年。
这一年,事情真相大白,于是齐以陈某和她父亲以及原所在学校等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这个案子一审是山东枣庄中院判的,但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了山东高院,而山东省高院却向最高院做了请示。
于是,最高院于2001 年7月24日发布《公告》公布了一个以下述引文为实质内容的《批复》:“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受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正是这个《批复》,使宪法司法适用问题一下子成了法学界和部分法律工作者思考和讨论的热点。
我认为,宪法司法适用问题讨论热后面深层的、根本的原因在于对以下几种现状的不满意和担忧,并期望尽快能够有所改观。
1. 现行宪法颁布生效已近20年了,但由于立法滞后,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中有些仍没有具体法律予以落实,至今还停留在纸面上。
这些基本权利中最明显的有平等权和言论、出版、结社自由。
就拿平等权来说,我们社会中男女不平等、城乡不平等、受教育机会不平等以及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出生地歧视、甚至身高歧视等种种情况合法地存在的情形还比较普遍。
浅析宪法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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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宪法司法化宪法,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宪法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人民的幸福和安宁、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但是,在新中国成立的60年期间,我们还未曾有过处理违宪案件的实际经验,所以宪法在中国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就面临着十分尴尬的处境:一方面它是法律体系中的根本大法,另一方面它的很大部分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被长期“虚置”,没有产生实际的法律效力,因此宪法司法化必须引起应该有的重视。
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的法律依据。
而法院直接以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将宪法直接适用于公民权利侵害的案件;另一种情形则是指法院直接依据宪法对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司法审查,即违宪审查。
在当今世界,宪法司法化已经成为各国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据统计现今世界有104个国家分别采取普遍法院型和宪法法院型的违宪司法审查制度。
但在中国,宪法为什么无法进入法院?综合分析,分为两大原因:一为直接原因,二为深层原因。
一、直接原因,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关。
最高人民法院在1955年和1986年下达了两个批复,其一是1955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当时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因为论罪科刑的依据”,另一个是1986年10月28日,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关于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文件”,其中并不包括是否可以用宪法。
所以这两则批复对中国法官不直接引用宪法做判案做判案根据客观上产生误导作用,也成为了后来法院在审判中不直接引用宪法的“根据”。
二、深层原因,宪法不直接使用的深层原因有以下几点:1、宪法本身的原因。
宪法内容过于粗糙后者说是不太适应现代社会,粗糙包括修宪的容易性与频率性。
其一:在我国,宪法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但《美国宪法》规定,经过国会两院2∕3议员同意,或者2∕3州议会的请求,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修正案要经过3∕4的州议会或修宪会议批准后才能生效。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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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近年来,宪法司法化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反思。
宪法司法化是指将宪法作为一种具体、可执行的法律规范,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指导依据。
本文将从反思宪法司法化的问题和前瞻其发展方向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反思宪法司法化的问题1. 低效率和高度解释性将宪法司法化后,由于其本身的含糊和广泛性,法官在具体的案件审判中需要大量的解释和判断,导致司法效率低下。
宪法司法化过程中的司法判断往往涉及到对法律、社会、伦理等多个领域的综合考量和平衡,加大了司法解释的难度。
2. 偏离原意的解释法律的解释在执行中受到法官的主观影响,因此,宪法司法化容易导致宪法的原意被扭曲和偏离。
法官在诠释宪法时,会根据自身的价值观、立场和政治背景进行解释,可能导致宪法理念的偏离和衍生出符合其个人诉求的判断。
3. 对司法权力过度集中宪法司法化使得对宪法的解释和修正权力集中于司法机关,不利于合理分权和制衡的原则。
一些批评者认为,宪法司法化过程中,司法机关可能滥用权力,对其他政府机构的工作进行干涉和限制,从而破坏了民主和权力制衡的原则。
二、前瞻宪法司法化的发展方向1. 宪法解释与立法的结合为了解决宪法司法化导致的解释困难和偏离原意的问题,可以考虑将宪法的解释权不仅交给司法机关,还可以将其与立法机关进行结合。
立法机关可以通过颁布具体的法律和法规来阐明宪法规定的含义,减少法官的解释工作和主观影响。
2. 公众参与与民主监督宪法的司法化过程应当注重公众的参与和民主监督。
通过公民的意见征询、公开听证、舆论监督等形式,确保宪法司法化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公众的参与可以提供多元的声音和意见,有助于避免司法解释的偏离和滥用权力的情况。
3. 加强国际交流与借鉴宪法司法化是一个全球性的趋势,不同国家的宪法司法化模式存在差异。
可以通过加强国际交流和借鉴,吸取其他国家宪法司法化的经验和教训,以完善和规范我国的宪法司法化实践。
4. 健全宪法规范的理论体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因此,在宪法司法化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完善的宪法规范的理论体系。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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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一)内容提要: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一起民事案件作出司法解释所引发的宪法“司法化”问题讨论尚未结束,2003年5月,孙志刚在广州被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再次引发违宪审查争议。
宪法“司法化”起源于美国,现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
宪法“司法化”产生并非偶然,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长期以来,在我国形成了宪法不能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司法惯例,导致了宪法的神秘化,宪法的频繁变迁削弱了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使我国实现真正的社会主义宪政,是我国宪法“司法化”所面临的严峻挑战。
主题词:宪法司法审查宪政引言推行宪政的关健在于制定一部合乎正义的宪法,并且切实保障宪法作为根本规范的最高效力。
宪政的主题是让国家权力特别是立法活动受到某种超越性规范的约束,避免法律实证主义的弊端,使社会正义以及基本人权的理念在现实的制度安排中得以具体化,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宪法“司法化”①最能体现和落实宪政的精神。
迄今为止,中国的法院还没有获得审理宪法案件权限,不仅不能审查违宪立法,就连行政机关制定法规和规章的抽象行为是否合宪,是否合法的问题也没有资格作出判断。
200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就直接适用宪法条款审理涉及教育权的诉讼案件的问题做出批复启动了关于“宪法司法化”②的讨论。
今年27岁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广州收容所被伤害致死案,导致了三位青年法学博士以普通中国公民名义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①从而进一步引发了法学界乃至全社会对违宪问题的关注。
孙志刚案并不是偶然的,人们对收容遣送制度暴所露出来的问题的反思使之能够把普遍关心的个案公正处理和收容遣送制度改革这二个重大问题结合起来,这将对宪法贯彻实施起着极大推动作用。
本文拟对宪法“司法化”若干问题作初步讨论,以期抛砖引玉。
一、宪法“司法化”语义解析首先,宪法“司法化”这一话语在纯理论意义上具有两个维度②:一是当没有具体法律将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落实时,司法机关能否直接适用或引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依据?在这种意义上,宪法“司法化”意味着宪法司法适用性。
论宪法的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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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的司法化【摘要】本文围绕论宪法的司法化展开,首先介绍了背景信息及司法化概念,探讨了司法化对宪法和司法体系的影响。
随后列举了一些司法化的实践案例,分析了司法化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最后展望了司法化的发展前景。
通过对司法化的讨论,强调了司法化对宪法实施的重要性和其不可或缺性,指出了未来司法化的发展方向。
文章全面而深入地探讨了司法化这一重要话题,对于深化人们对宪法和司法制度的认识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宪法,司法化,影响,司法体系,实践案例,问题,挑战,发展前景,重要性,不可或缺性,发展方向。
1. 引言1.1 背景介绍论宪法的司法化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背景介绍部分首先需要了解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权力机构和公民的权利义务,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
在过去的发展过程中,宪法的地位逐渐凸显,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发展,宪法对司法领域的影响也日益显现。
司法化的概念逐渐引起学者和法律界的关注。
司法化指的是宪法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和制约,即宪法规定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的落实和保障。
司法化的出现,不仅仅是司法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宪法实施的重要保障和体现。
对于宪法的司法化问题,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其影响和意义,以便更好地了解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和作用。
1.2 司法化概念司法化是指将宪法规定的原则、权利和义务转化为具体的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则的过程。
在司法化的过程中,宪法不再仅仅是一份抽象的文件,而是具有实际效力的法律文书,能够直接指导司法实践和保障公民权利。
司法化的概念旨在强调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效果和作用,强调宪法不仅仅是政府和立法机关的执法标准,更是司法机关和法律实施部门的指导原则。
司法化的实质是通过司法机关对宪法规定的解释和运用,使宪法的规定具体化、权威化,从而实现宪法的有效实施和维护。
司法化的概念不仅涉及宪法与法律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涉及司法与政治的关系。
宪法司法化
![宪法司法化](https://img.taocdn.com/s3/m/011401e331b765ce0508149a.png)
宪法司法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制约作用,而宪法作为立国立法之根本,其对国家法制建设产生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宪法司法化是一个陈旧的话题,但是在新的司法环境下,提倡宪法司法化,并利用各种制度实现司法化建设,才是确保公民基本权利得以完整保护,推动法治社会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本文从当前司法环境下宪法司法化的障碍入手,并从多个角度分析了宪法司法化的路径。
一、引言宪法司法化的重点是要实现司法化,那么何谓司法化呢?司法化实际上就是要利用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过程。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多种多样的案例出现在司法活动中,二利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最根本途径就是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
宪法的司法化实质上也是要利用司法程序将现实中出现的案例利用宪法的法律条文进行裁判。
在2001年的一个侵犯公民姓名权的案例中,最高院针对该案例进行了批复,并首次使用宪法作为判案的依据。
宪法司法化实质上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宪法的普适性,即在宪法对公民权利的相关规定没有被其他法律具体规定时,宪法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针对具体的案例进行适用;二是宪法的违宪审查,即当宪法对公民权利等内容的规定已经被其他法律具体规定了,此时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那么就要对法律进行审查,从而利用宪法做出判决,否定具体法律规定的适用性。
二、当代宪法司法化发展的障碍分析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且保障着关系国家命脉的重大事项的运行和实施,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是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的依据。
而我国尚未将宪法作为裁判的直接依据,而是要将宪法中规定的问题通过基本法律进行具体规定以后再利用基本法律进行裁判。
但是我国的其他法律法规并不能将全部的公民权利涵盖在内,这就使得大量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例没有可以参考的法律依据,因此限制了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价值的发挥。
(一)宪法自身发展局限宪法的修订和完善次数过多,宪法是国家运行的根基,而我国建国初期通过了一部临时宪法以规定国家的属性和基本问题;随后又通过了四部宪法,并利用三次修正案对宪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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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摘要】宪法司法化是近年来的热门话题,它是指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和实施。
本文从引言部分开始,探讨了宪法与司法化的关系及其意义。
然后分析了宪法司法化的背景与原因,现状与问题,挑战与发展,路径与方法,建设与实践等方面。
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未来展望,重要意义和必要性。
通过对宪法司法化的深入思考和反思,可以更好地推动我国宪法的实施,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民权益,增强国家法治意识。
这对于我国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关键词:宪法,司法化,关系,意义,背景,原因,现状,问题,挑战,发展,路径,方法,建设,实践,未来展望,重要意义,必要性。
1. 引言1.1 宪法与司法化的关系宪法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司法化则是一种制度化的进程,将宪法的规定转化为能够为个体提供法律效力的具体规则。
宪法与司法化之间密切相关,因为宪法既是司法化的基础,也是司法化的对象。
宪法规定了国家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司法化则通过司法实践将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具体化,并确保其得到有效实施。
宪法与司法化之间的关系还体现在宪法对司法化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上。
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律文书,对于司法化过程中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行为都具有约束力。
宪法也为司法化提供了指导和支持,为司法机关提供了实现宪法宗旨和原则的依据和方向。
宪法与司法化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宪法为司法化提供了基本原则和目标,而司法化则是宪法的具体体现和实践。
只有在宪法与司法化的关系得到充分发挥和保障的情况下,国家才能实现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发展的目标。
1.2 宪法司法化的意义宪法司法化的意义在于加强国家的法治建设,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司法化就是指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直接适用和起决定性作用。
宪法司法化的意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宪法司法化有利于实现宪法的权威性和尊严。
对于中国宪法与法治化社会的认识
![对于中国宪法与法治化社会的认识](https://img.taocdn.com/s3/m/81862bf2941ea76e58fa048c.png)
对于中国宪法与法治化社会的认识2011年,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完善的一年。
中国要建设法治化社会,可以从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中获取一些经验。
回顾我国宪法的发展历史,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它以共同纲领为基础而产生,确定了国家的性质与根本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
它构建了我国宪法的基本模式与框架,尽管本身存在一些缺陷,在其实施后不久又由于“文革”而被搁置,并没有发挥很大的作用,但是这部宪法的历史地位与作用是不可取代和忽视的;而后的一部宪法是指导思想、形式与内容上都严重错误的1975年宪法;“文革”结束以后的1978年宪法虽然纠正了75年宪法的一些错误,但由于十一届三中全会还未召开,因此在指导思想上仍有一定的问题,如“两个凡是”的提出和强调个人作用等; 1982年宪法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国家重点从原来的“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正确路线的指导下的产物。
它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1978年宪法为参考制定而成,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共4章,138条。
在随后的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全国人大又通过了对于该宪法的一系列修正案,1982年宪法再加上后来的这些修正案,沿用至今,成为现代中国的宪法。
法治的最高境界即在于,存在一部良法,能很好地去协调社会关系中的矛盾,并且所有的国家公民都很好地去执行它。
归纳来无非是两个条件,一部良法和很好的执行。
由此可以看出,法治对于法律本身的要求也是很高的。
而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这个国家最根本的内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因此可以说,宪法的完善程度及执行程度,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一个国家法治化的程度。
我国在宪法的修改程序上有着严格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所以其它的主体无权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
关于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引出的几点思考
![关于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引出的几点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743e1f761711cc7931b71632.png)
关于“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引出的几点思考[论文摘要]关于齐玉苓的案件引出的“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空前激活了中国的宪法学界,本文在不否定最高法院《批复》的合理性基础上,驳斥众多观点后得出该案不是宪法的司法化,而是宪法在个案中的论证,本文又从该案的背后揭露了炒作的真正原因,从而显现出了中国宪法体制的弊端,针对该弊端笔者作出了中国宪法司法化制度建设的一些构想。
[关键词] 宪法司法化违宪审查宪法的适用宪法论证效力优先原则背景提示1990年,山东藤州八中应届毕业生齐玉苓考上了一所中专,但录取通知书却被同学陈晓琪及其父亲陈克政与所在中学共谋攫取。
陈冒齐之名上学和工作直至1999年。
1998年7月,齐知道了真相,于是就以陈晓琪、陈父以及原所在学校为被告提起了诉讼。
枣庄市中院一审认定陈晓琪,侵害了齐玉苓的姓名权,判决停止侵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金35000元。
齐玉苓不服,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山东省高院就此案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院作出了批复,指出:在此案中,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1年8月23日,山东高院终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藤州八中、藤州教委向齐玉苓赔礼道歉: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损失7000元有陈晓琪和陈克政赔偿,济宁商校藤州八中、藤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齐玉苓因受教育的的权利被侵犯所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由陈晓琪、陈克政赔偿;济宁商校藤州八中、藤州教委承担连带责任;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藤州八中、藤州教委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失费50000元。
自从最高院针对齐玉苓一案所作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发布后关于宪法司法化的问题,再度成为宪法学界一大热点问题,不少学者给予高度评价认为此案是“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开创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先河”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学者对此保持高度的冷静和理性,但无论如何,人们对此案的关注,说明在今天宪法司法化的问题已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但从学术界不同的观点和争论中,也说明在对宪法司法化问题的理解和认识上,尚有许多理论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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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桂军[提要]:宪法意识和宪法司法化问题一直都是我进入法学专业后的一个思考方向,平时也比较关注这一问题。
宪法的司法化,即适用性是理论界为之争论的一大焦点。
我一直是认为是宪法司法化是发展趋势之一,这是受宪法的法律特性及司法机关的性质、活动方式所决定,宪法在司法活动中予以适用是必然的。
中国宪法目前在司法活动中还不具有适用性,致使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及宪法与人们之间的密切联系不甚明朗。
在今年里,我们学校组织了一个大学生创新计划活动,我于是就把这一问题带到了课题研究的尝试阶段,同时在期间也映证了我的部分想法。
[关键词]:宪法意识司法化调查实践宪法监督一、前言部分在今年暑假中,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参加了我校举行的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我们把此次活动作为一次具有深刻意义的暑期实践活动。
我作为“大学生宪法意识调查及构建宪法司法化可行性探究”课题小组的组长,组织策划了此此课题运作。
其实选这个课题题目时,我已经在先前做了一个初步设想和规划的,因为宪法意识和宪法司法化的问题一直是我的一个思考点,我想通过这个活动让这个点扩展到面,让一些想法得到验证和开拓我在这个问题的思考领域空间。
我们在暑假初便制定了详尽的操作细则,对工作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工。
四名成员组成这个课题小组,我们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调查和研究。
这个活动充分地调动了我们的积极性和动手能力,不仅学到了相关专业知识,而且训练了我们的协作配合的能力,也提高了我们的写作能力和研究水平。
我们能充分和合理地利用有限的资源,制定行之有效的预算。
本次有关我国在校大学生宪法意识调查的目的,是想客观地了解我国在校大学生的宪法意识水平,了解在校大学生对于宪法问题的观点和态度,当然我们把宪法司法化这一问题作为调查重点,研究宪法司法化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问题。
这次调查的结果,将成为我们进行学术研究的第一手材料。
经过半年的一些探索和尝试我们有了一些自己的体会。
我们走访了具有代表性大学群体,收集了较为客观的数据作为我们的研究依据。
为了客观地了解我国大学生的宪法意识水平,了解大学生这一群体对于宪法司法化问题的观点和态度,本次计划项目将进行一次较为详实的调查。
通过设计合理科学的调查问题,并针对统计后数据进行分析,为定量分析大学生的宪法意识提供第一手材料,和在我国是否能进入宪法司法道路的构想等工作内容,目的是准确评价在高校内我国普法教育的效果提供客观的依据,并提出有关宪法司法化可行性的建议。
二、研究项目基础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并实施了已经20余年,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有了很大的进步。
宪法学的理论研究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但是,对于公民的宪法意识一直缺乏比较准确的定量分析,这方面的实证调查和研究很少,而针对大学生这一群体的有关调查更是寥寥无几。
宪法意识状况是宪法权威的思想基础,研究大学生宪法意识对研究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具有现实和积极的意义,研究范围包括当今大学生对于宪法知识的基本原理的掌握程度,对宪法功能的认识,对宪法实施的评价,对于基本权利保护和行使状况的感受,以及对我国宪法实施所遇到具体问题的改进建议。
针对当前社会的宪法司法化呼声渐高,本次项目将针对有关数据研究构建我国实施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就宪法司法适用性如何操作问题,设计若干具有现实意义的方案。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目前已初步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以宪法为基础的。
在谈到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韩大元教授说:“逐步从不成熟走向成熟,从原则走向现实。
”据韩教授介绍,我国宪法曾经多次修改,1954年以来,宪法后来就进行过八次修改。
现行宪法是于1982年颁布的,是第四部宪法。
1988年、1993年和1999年我国又先后进行过三次修宪,先后将党的一些新的政策和主张补充为宪法的条款,如确立了私营经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法化;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等内容写入宪法总则;确定了邓小平理论的宪法地位,并在宪法中规定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三次修宪,使宪法的价值在社会改革进程中得到普及,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提供了统一的宪法基础,同时,对确保中国走向法治社会和民主宪政奠定了良好基础。
在形式上,这三次修宪采取了修正案的方式,即不对宪法的正式文本的文字进行变动,而只是在宪法文本之后,另起序号增添条文,以后法优于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确定实际有效的宪法规定。
这种修改方式既有效地解决了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又较好地保持了宪法应具备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1]其中山东女青年齐玉苓状告陈晓琪冒名顶替上学侵害其受教育权就是其中的典型。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此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有关批复,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针对公民因宪法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进行司法解释,这为我国宪法进入诉讼领域,强化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保护提供了有益的范例,并将在我国宪政发展过程中起到积极作用。
韩大元认为,类似这种宪法赋予的公民平等权受侵犯的事情在我们生活中其实并不鲜见,比如在就业问题上普遍存在的性别歧视、身高歧视等,就属于同类问题,还有些部门规章中就存在违宪原则,同样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所以,如何用宪法维护公民的权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宪法诉讼制度仍是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三、实践目的和实施方案我们在设计实施方案的时候就充分的听取了指导老师的建议并且结合自身的实际,我们想从以下方面着手和突破:1、进行先期的相关资料收集工作,了解并掌握当前的研究方向和动态;2、着手设计调查问卷,经过小组成员收集针对性问题,邀请指导老师参与设计,力求每个问题的针对性和中立性,避免搀杂问卷设计者的主观看法;3、调查方式分为发放和填答调查问卷,科学合理地选择被调查对象,力求做到范围更广,代表性更强。
当然对于不同高校大学生调查的问题,如综合类大学、以文科为主的大学、以理工科为主的大学,选择好有代表性的调查目标是完成任务的一个关键,这样才有可能顺利地收集有代表性的数据。
然后针对所收集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并提出有关宪法司法化在我国设施可行性的建议,这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毕竟我们的资源还相当有限,条件也不是太另人满意,但我们都在尽力地克服。
我们要达到的预期目标成果是掌握目前大学生宪法意识的状况,并予以分析,并撰写相关论文。
针对有关数据研究构建我国实施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就宪法司法适用性如何操作问题,设计若干具有现实意义的方案。
四、思考与收获(一)我国宪法的尴尬现况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中国宪法与司法处于严重脱节的状态,宪法没有进入诉讼领域,更没有建立有效的宪法的诉讼制度。
而无论是在法律界还是在普通老百姓中,对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呼声还是比较强烈的。
根据韩大元教授和王德志教授在2002年做出的中国公民宪法意识调查报告中显示,在共534位被调查者中,有73的被调查者都表示同意或基本同意“宪法必须进入诉讼领域,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这一命题。
宪法首先是法,是一部法律规范,是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又表现为司法效力。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了批复,既“关于以侵权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这个批复具有积极意义,且先不论高院的解释是否应用合理,就这一应用先例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的重要课题,势必写入宪法司法化改革的史册。
[ 宪法一直被称为我们的根本大法,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但是现实中的宪法在我国的地位就有些尴尬了,它原本的构想地位和理论地位是十分地高的,确实是高高在上,但是我们现实中我们显得有点可望不可及。
宪法是其他法律的根本法,凌驾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上。
而宪法的实际地位可以说是处于理想与现实的巨大落差之中,不仅在普罗大众的眼中,宪法仿佛离自己还很远,即使在许多法律工作的人们的心中,也觉得宪法的实操性不强,觉得在我国宪法架子虽大,但并没有显出应有的威严,宪法课只能当作理论课来上。
这在我们的调查结果就有所反映,我们的调查问卷上设计了一条就是你认为中国的宪法起到了应有的保护作用了吗?其中有34的人选择了“没有”,和21的人选择了“不是很大”。
读过宪法的人为59,完整读过的人为12,没读过宪法的人占24,加上没有表态的人,29的人没读过宪法。
宪法在中国的地位还有待实质性地提高,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的普法和造势上。
(二)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宪法的主要特性是法律性,决定了其只有通过司法途径才能使纸面上的文字成为活生生的现实而有效的规则。
就内容和调整对象而言,宪法与法的其他渊源相比较,其政治性表现得较为浓厚,但并不能由此改变宪法的法律属性[2]。
法律的功能在于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促进和保障社会的有序发展。
而检验法律的真实价值或有效性的唯一方法,在于依据法律规范解决利益冲突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过程。
唯其如此,才能发现法律的真实价值、矛盾及荒谬之处。
司法机关的职责就在于解决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由此决定了只有它才能把握法律的真正涵义。
故此,美国的一位大法官曾宣称:“我们受治于宪法,而所谓宪法不过是法官奉为宪法的法律”。
但是,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大学生确实有宪法要在原基础进一部提高的愿望,但是谈到如何应用宪法这一层面就显得较为无言和少语了,大多都是表示赞成,但是具体内容如何就很少涉及了,更不用去提宪法司法化的一些建设性意见,当然法律专业的在校大学生意识要稍微强一点,部分学生能够深入的谈这一问题。
这有点出乎我们的开始的想法,因为我们都认为大学生的应该会更加的理性和富有建设性,但是确实应证了宪法在我国的尴尬处境,我们有点一头热的感觉,似乎宪法司法化这一呼声只是在纯理论界中传播,并没有达到一种实际的社会效果,真正问起有哪些宪法适用案件时候,大多数人都没有过多的关注。
我国从小学教育始,就开设了政治常识课,中学和大学专门开5至10课时的宪法课,那么,60岁以内的人都应该接受了系统的宪法教育,表示没读过宪法的人实际只是一种“失意”。
但是近三分之一的公民不知宪法为何物,近10%的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合宪;对于宪法效力、土地制度、选举制度、司法制度、通讯自由等与生活关系密切的国家基本制度,20%左右的人认识是错误的,这是值得特别关注的现象,这可能与我国此前宪法的非司法化有关。
西方国家解决上述难题较中国要容易得多。
首先,其国家机构体系是按照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建立起来的,只存在立法机关,而不存在国家权力机关,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之间呈相互制约之势,司法机关适用宪法完全可以解释为制约其他机关的一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