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宪法司法化问题的几点思考
宪法司法化
论宪法司法化
摘要本文介绍了宪法司法化的起源、含义,分析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现状,从宪法的法律性、最高权威性、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等方面,阐述了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
关键词宪法宪法司法化
一、宪法司法化的含义
齐玉苓案引起了学术界以及司法界对宪法司法化的探讨,对宪法司法化的概念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一些学者认为,宪法司法化就是指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宪法的司法化是一种法院依据审判权力,按照司法程序具体运用宪法来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其核心是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性。而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宪法的司法化是指司法机关在对个案的审理过程中,对有违宪嫌疑的法律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这实际就是所说的司法审查。司法审查的主要对象是抽象性的、普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在笔者看来,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权力之间、宪法权力与宪法权利以及宪法权利之间的纠纷解决的司法化。即司法机关以判决或违宪审查的形式解决法律纠纷,限制权力的滥用,保护权利的充分享有,并以宪法判例促进公民宪法权利的扩张,形成法治秩序的一种司法机制。它包括宪法诉讼和违宪审查。
二、宪法司法化的起源
(一)英国
目前,英国宪法司法化最直接的表现是由普通法院对个人基本权利进行救济和保障,并由议会对宪法进行监督,行使违宪审查权。
英国是普通法系国家,也是不成文宪法国家。其特点是,个人所享有的民法法系国家成文宪法上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不是由一部成文的宪法予以规定的,而是见之于宪法性文件和普通法院的判例之中。在英国,对个人基本权利实行法律保护的制度,可以追溯到17 世纪时期。那时,英国在制度上已经出现了基于宪法的理由,而非行政法之原因,当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时,由普通法院给予法律救济的判例。基于此,宪法司法化在英国得到了有效的发展,并形成了自己特有的对个人基本权利实行保护的有效手段和制度。
宪法司法化理论与制度生命力的重塑——齐玉苓案批复废止10周年的反思
宪法司法化理论与制度生命力的重塑——齐玉苓案批复
废止10周年的反思
宪法司法化理论与制度生命力的重塑——齐玉苓案批复废止10周年的反思
近年来,宪法司法化理论在我国法治建设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尊重和保护宪法权威,强化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而中国宪法司法化理论在齐玉苓案批复废止10周年之际值得我们深思。
齐玉苓案是中国宪法司法化的里程碑事件。该案于2000
年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中国政府对齐玉苓案提出的行政批复废止受到了广泛质疑。齐玉苓案的废止引发了对宪法司法化的讨论和对中国宪法地位的关注。然而,批复废止令的发布显然是对宪法司法化理论的一次挫败。
宪法司法化理论的核心是将宪法确立为最高法律,并赋予宪法以司法保护的功能。宪法司法化体现了宪法与法治的本质要求,也是维护宪法权威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必然选择。宪法司法化的理论和实践在全球各个国家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然而中国在这方面的努力却面临着诸多困难。
首先,我国宪法司法化理论在实践层面尚存在问题。虽然我国宪法修订和宪法司法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与庞大的国情相比仍显不足。许多规定仅停留在概括的层面,难以具体化和实际化,宪法的权威性和实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同时,立法和司法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宪法解释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宪法的解释机制。
其次,中国宪法司法化进程中的制度建设依然薄弱。宪法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各项制度的基础。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宪法在制度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宪法的实施和执行过程中,依法治国和宪法权威的原则常常受到侵害。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对宪法的执行程度较低,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受到制约。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司法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入和推进。然而,在改革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例如:
一、司法独立性不够。目前,我国司法体制中的法官和检察官受到行政部门的控制和干扰,使得司法独立性受到威胁,审判公正性也受到质疑。
二、司法资源不足。我国司法资源的配置非常不平衡,一些地区的法院和检察院物资设备落后,人员不足,导致案件处理效率低下,审判质量难以保证。
三、司法公正性存在问题。一些地区的法院和检察院存在腐败、不公和不透明等问题,使得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产生了消极影响。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建议:
一、加强司法独立性。应当建立独立的司法体制,保证法官和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不受行政部门的干扰,提高司法独立性和审判公正性。
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应当加大对一些基层法院和检察院的物资设备投入,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和审判质量。
三、加强司法监督。应当加强对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对于存在腐败、不公和不透明等问题的地区进行问责和惩处,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总之,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各方面的共
同努力和不断探索,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和权威的维护。
宪法司法化再思考
收稿 日期 :0 9— 5一 1 2 0 0 O 作者简介 : 王传干( 96一 , , 1 8 ) 男 山东金 乡人 , 东南 大学法学 院硕士研究生 。
江 苏 广 播 电视 大 学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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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7
现在 以下 几 个 方 面 : 1 凡 公 民和 国家 机 关 都 必 在理 论上 大 下 工夫 , 对 《 国宪 法 司法 化 : 例 () 还 中 案
关 键 词 : 法 适 用 ; 法遵 守 ; 法 司 法 化 宪 宪 宪 中 图 分 类 号 :9 1 D 2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2 7 20 )4— 0 6— 4 10 4 0 (0 9 0 0 8 0
一
、
引 言
关 的宪法适用 , 同时消解“ 宪法 司法化” 这一伪命 题 。最高法院决定的 出台和学者的上述言论 , 又
看 待宪 法 的适 用 与 宪 法遵 守 的 区 分 , 进 一 步 追 并 是 一个 假命题 还 是一 种希 望与 追求 ” 关 乎我 国宪 , 法 今后 的发 展道 路 和前进 的方 向。
法’ —— 换 言之 , 法效 力 才 能 真 正 的体 现 出 宪 来 ”1 _ 。近 来 , 法 司 法 化 的 问 题 又 重 新 引 起 了 J 宪
评析》 中所收录的 3 3个案例进行 了分类评述 , 以 义上仅 指 司法 机关 对 宪 法 的适 用 。 ¨ ‘ 法 的适 区分 宪法 的适 用和 遵守 。宪 法 的适 用 和遵 守 确是 ”4 ‘ _宪
关于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引出的几点思考
关于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引出的几点思考
关于“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引出的几点思考
[论文摘要]
关于齐玉苓的案件引出的“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空前激活了中国的宪法学界,本文在不否定最高法院《批复》的合理性基础上,驳斥众多观点后得出该案不是宪法的司法化,而是宪法在个案中的论证,本文又从该案的背后揭露了炒作的真正原因,从而显现出了中国宪法体制的弊端,针对该弊端笔者作出了中国宪法司法化制度建设的一些构想。
[关键词] 宪法司法化违宪审查宪法的适用宪法论证效力优先原则背景提示
1990年,山东藤州八中应届毕业生齐玉苓考上了一所中专,但录取通知书却被同学陈晓琪及其父亲陈克政与所在中学共谋攫取。陈冒齐之名上学和工作直至1999年。1998年7月,齐知道了真相,于是就以陈晓琪、陈父以及原所在学校为被告提起了诉讼。枣庄市中院一审认定陈晓琪,侵害了齐玉苓的姓名权,判决停止侵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金35000元。齐玉苓不服,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院就此案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院作出了批复,指出:在此案中,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01年8月23日,山东高院终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藤州八中、藤州教委向齐玉苓赔礼道歉: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损失7000元有陈晓琪和陈克政赔偿,济宁商校藤州八中、藤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齐玉苓因受教育的的权利被侵犯所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由陈晓琪、陈克政赔偿;济宁商校藤州八中、藤州教委承担连带责任;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藤州八中、藤州教委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失费50000元。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本文就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司法独立的实现仍然存在一定难度。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但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的领导干部的干预仍然时有发生。建议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其次,法官队伍建设存在不足。虽然我国已经加强了法官的培训,但是一些法官的素质和能力还需要提高。建议加强法官的专业化培训,提高其工作素质和能力。
第三,司法公正的实现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一些案件的判决可能受到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的干预,导致判决不公。建议加强对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第四,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一些地方的法院设施和人员数量严重不足,导致案件处理效率低下。建议加强对法院设施和人员的投入和管理,确保司法资源的均衡分配。
综上所述,我们要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加强对司法独立、法官队伍建设、司法公正和司法资源分配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 1 -
浅论我国宪法司法化问题
一
种基 本 方 式 。宪 法 司法 化 制 度 自1 0 年 年 美 国联 邦 最 高法 83
建 立 之 初 , 说 中 国 已 有 了 三 十 多 年 的宪 政 史 , 受 中 国 传 虽 但 统 封 建 体 制 之 影 响 , 政 一 直 是 水 中 花 、 中 月 , 民 群 众 并 宪 雾 人 未 养 成现 代 宪 政 观念 。而 这 种 因 素必 然 使 人 们 在 理 解 西 方 的
所 谓 宪 法 司法 化 , 就 是 指 通 过 司法 程 序 , 司 法 审 判 也 在
有 国 内原 因 。宪 法 观 念 是 人 们 对 于 宪法 的概 念 、 定 、 用 等 制 适
问题 的基 本 认 识 、 法 , 映 了 一 定 的思 想 意 识 形 态 。新 中 国 看 反
Leabharlann Baidu
中 直 接 引 用 宪 法 规 范 来 裁 判 、 断 诉 讼 争 议 , 宪 法 适 用 的 决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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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司法化问题的探讨
上 就是法 官在 审理 案件过程 中 ,以宪法
为标 准 对 其 他 法律 和 特 定 国 家 机 关 行 为
是否 合宪进行评 判 ,对违 宪的法律不予
关 于 宪 法 司法 化
问题 的探 讨
文 /张 军 红
法 权 , 轮 不 到 司 法权 , 况 只 要 司 法 独 而 何
照 宪 法进 行 司法 审 查 。 目前 , 法 司 法 审 宪 查 无 论 在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还 是 在 大 陆 法 系 国 家都 得 到 广 泛 认 同 , 它似 乎 已 经 成 为
世 界 各 国普 遍 的做 法 。
意味着 宪法 司法适用性。 这个 命题 建立
在 公 民基 本 权 利 之 充 分 保 障 的 宪 政 理 论
判决依据7 这个意 义上 , 法“ 法化 ” 在 宪 司
因此 宪 法 “ 法 化 ” 语 义 主 要是 指 司 的
领域 , 我们 无论 怎样进 行法治 的构建 , 最
终 都 是 不 完 备 的。
宪法可 以像 其他法律 一样 严格地进入 司 法程序 , 为裁 判案件 的法律依据 , 依 作 并
二 是在 司法 机 关 对 个 案 审理 过程 中 ,能 否 对 有违 宪 嫌 疑 的法 律 规 范 的合 宪 性 问 题 进 行 审 查 并 作 出 判 断 。 这 涉 及 司 法 机 关 是 否 有 违 宪 审 查 权 问题 ,它 涉 及 一 个 国 家 的 宪政 理 论和 政 治 制度 的 基 本 构 架 ,甚 至 包 括 历 史 传 统和 文 化 观 念 等 层 面 。 虽 然 司 法 审 查 制 度 在 现 代 受 到 广 泛 推 崇 , 实 际 上 司 法 审 查 制 度 始 终 受 到 两 个 方面 的严 峻 挑 战 : 一 , 照 哈林 其 按
对依法治国的几点思考
对依法治国的几点思考
内容摘要
依法治国是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建设社会主义的一项伟大工程.要顺利实施这一工程,首先必须对依法治国概念有一个全面了解,对依法治国的思想基础——法治理论有一个正确把握。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一大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急需的法律制度上
继建立起来,并初步形成了体系。然而,若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发展的要求而言,现有的法律制度还是很不完备的。例如,调整社会主义经济行为的法律比较健全,但调整社会主体政治行为和文化行为的法律尚
有很多空白;调整社会群体行为和社会个体行为的法律相对较多,但调整国家行为的法律则较少。此外,现有很多法律制度内容也需要修正和补充。上述情况有明,我国社会主体无法可依的状况虽已初步得到缓解,然而却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因此要改变这
种状况,就必须在根据社会生活实际需要立法的同时,也要考虑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自身的需要来立法,这样不仅可以使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尽快完备起来,而且可以发挥出法律制度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超前指导作用。关键词:依法治国法制建设人治法治
一依法治国的主体
依法治国是一个主体相互作用的过程,搞清依法治国的主体,是我们正确认识和把握依法治国过程的首要环节。依法治国的主体可分为三大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依法治国的权力主体——全
国人民。这是最高、最终、最根本的依法治国主体。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离开了人民,依法治国也就从根本上失去了主体,因而也就不可能获得成功。第二个层次是依法治国的领导主体——中
关于宪法司法化的一点思考
关于宪法司法化的一点思考
徐慧;张建军
【期刊名称】《甘肃农业》
【年(卷),期】2005(000)010
【摘要】宪法的核心是保障人权,宪法的一些基本权利长久以来得不到有效保障,宪法司法化是权利实现的程序化机制.为了切实保障人权,我国应建立和完善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救济制度,把诉讼制度引入宪法的保障,建立宪法法院.
【总页数】1页(P141)
【作者】徐慧;张建军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商学院,广西,桂林,541004;广西师范大学法商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我国"宪法司法化"路径问题之思考——基于刑法裁判规范建构之法源视域 [J], 张心向
2.宪法司法化涉及的有关问题--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引起的思考 [J], 王勇
3.关于“宪法司法化”的冷思考 [J], 马玉丽;
4.宪法司法化再思考 [J], 王传干
5.论宪法司法化实施监督制度的思考 [J], 郑建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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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治的几点思考与认识
对法治的几点思考与认识
作者:胡九龙
来源:《前线》2016年第03期
在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被视为“鸟之两翼”、“车之双轮”。放到国家现代化进程中来看,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无疑是事关国家能否成熟定型和长治久安的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法治作为一个宏大的理论和实践命题,必将持续不断地引发思考和讨论。
法治进步首先来自以宪法为统领的法制的不断完善
“法者,治之端也。”作为法律和制度完善的成果,完备的法制是实现法治的先决条件,也是衡量法治进步的首要标准。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既是法治的目标,也是法制建设的新开端。法律一旦形成,即具有稳定性、保守性。但是,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党的先进性也要求党审时度势提出新的执政主张。现在,我们党已经掌握了法治的规律,善于把自己的新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然后用法制引领、推动和保障治国行为,完全有能力抓紧解决我国法律体系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五大发展理念仍不完全相适应的问题。而此时也提示我们要更加全面地审视现有法律体系的不足: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反映的是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和体制不完全适应国情特别是不能充分合理地适应和引导市场的弊端;不但我国的经济立法工作仍有欠缺,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等在体现和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方面仍然具有巨大的完善空间;在社会领域,很多方面立法仍然空白,包括社会保障、医疗、教育和公共住房等方面,还没有基本法律制度。
面对仍然紧迫和繁重的法制建设形势与任务,区分轻重缓急的标准就在于“四个全面”这个大局的需要,而取舍的尺度则要与五大发展理念对齐。
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几点认识
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几点认识
1.新中国自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一直在积极的探索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基本建立、完善了以"人民民主”、“法制建设”、“有效政府”、“政经结合”的四点基本共识的中国民主政治法制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完备了基层政治制度,如在全国各地建立起了村民自治制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制建设也因此呈现出了更加旺盛的生命力,同时也极大的促进了中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快速、健康、有序的发展。
2.我们应该承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建设既有基础比较薄弱。从世界范围看,马克思、恩格斯当年设想的未来社会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同时取得革命胜利基础之上的,但社会主义的实践并非如此。就我国而言,我们党是在生产力很不发达、经济文化十分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础.上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使得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各个方面的基础都比较薄弱,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也是如此。正是由于既有基础比较薄弱,我国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目前虽然已经取得很大成就,但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化应有的巨大优越性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这也决定了我国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与此同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使我国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必然要经历一个长期探索的过程。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是没有现成的答案,这就需要我们做出积极的有益的探索,去摸着石头过河,步一个脚印去探索适合我
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的道路。如何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只能靠我们自己的探索和实践。这个过程必定是艰巨的、长期的。今天,我们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发展道路,但进一步将其完善好、发展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通说认为: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纵观当今世界,凡是发达的国家或地区,不论其是民主政体还是专制体制,依靠法制来治理国家是其共同的特征。依法治理国家,推动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是全体中国人的共识,同时也是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与选择。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
近年来,宪法司法化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引起了广泛的讨
论和反思。宪法司法化是指将宪法作为一种具体、可执行的法律规范,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指导依据。本文将从反思宪法司法化的问题和
前瞻其发展方向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反思宪法司法化的问题
1. 低效率和高度解释性
将宪法司法化后,由于其本身的含糊和广泛性,法官在具体的案件
审判中需要大量的解释和判断,导致司法效率低下。宪法司法化过程
中的司法判断往往涉及到对法律、社会、伦理等多个领域的综合考量
和平衡,加大了司法解释的难度。
2. 偏离原意的解释
法律的解释在执行中受到法官的主观影响,因此,宪法司法化容易
导致宪法的原意被扭曲和偏离。法官在诠释宪法时,会根据自身的价
值观、立场和政治背景进行解释,可能导致宪法理念的偏离和衍生出
符合其个人诉求的判断。
3. 对司法权力过度集中
宪法司法化使得对宪法的解释和修正权力集中于司法机关,不利于
合理分权和制衡的原则。一些批评者认为,宪法司法化过程中,司法
机关可能滥用权力,对其他政府机构的工作进行干涉和限制,从而破
坏了民主和权力制衡的原则。
二、前瞻宪法司法化的发展方向
1. 宪法解释与立法的结合
为了解决宪法司法化导致的解释困难和偏离原意的问题,可以考虑
将宪法的解释权不仅交给司法机关,还可以将其与立法机关进行结合。立法机关可以通过颁布具体的法律和法规来阐明宪法规定的含义,减
少法官的解释工作和主观影响。
2. 公众参与与民主监督
宪法的司法化过程应当注重公众的参与和民主监督。通过公民的意
见征询、公开听证、舆论监督等形式,确保宪法司法化过程的透明度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一)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一)
内容提要: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一起民事案件作出司法解释所引发的宪法“司法化”问题讨论尚未结束,2003年5月,孙志刚在广州被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再次引发违宪审查争议。宪法“司法化”起源于美国,现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宪法“司法化”产生并非偶然,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长期以来,在我国形成了宪法不能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司法惯例,导致了宪法的神秘化,宪法的频繁变迁削弱了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使我国实现真正的社会主义宪政,是我国宪法“司法化”所面临的严峻挑战。
主题词:宪法司法审查宪政
引言
推行宪政的关健在于制定一部合乎正义的宪法,并且切实保障宪法作为根本规范的最高效力。宪政的主题是让国家权力特别是立法活动受到某种超越性规范的约束,避免法律实证主义的弊端,使社会正义以及基本人权的理念在现实的制度安排中得以具体化,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宪法“司法化”①最能体现和落实宪政的精神。迄今为止,中国的法院还没有获得审理宪法案件权限,不仅不能审查违宪立法,就连行政机关制定法规和规章的抽象行为是否合宪,是否合法的问题也没有资格作出判断。200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就直接适用宪法条款审理涉及教育权的诉讼案件的问题做出批复启动了关于“宪法司法化”②的讨论。今年27岁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广州收容所被伤害致死
案,导致了三位青年法学博士以普通中国公民名义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①从而进一步引发了法学界乃至全社会对违宪问题的关注。孙志刚案并不是偶然的,人们对收容遣送制度暴所露出来的问题的反思使之能够把普遍关心的个案公正处理和收容遣送制度改革这二个重大问题结合起来,这将对宪法贯彻实施起着极大推动作用。本文拟对宪法“司法化”若干问题作初步讨论,以期抛砖引玉。
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几点思考
Baidu Nhomakorabea 专业化水平不足
总结词
司法行政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不足,部分 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无法满足工 作需求。
VS
详细描述
司法行政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不足,部分人 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无法胜任岗位工 作。同时,由于缺乏专业化的培训和学习 机会,这些人员的知识和技能无法得到及 时更新和提高。这种状况不仅影响了工作 效率和质量,更严重的是影响了司法行政 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推动法治宣传教育
司法行政队伍在法治宣传教育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加强 队伍建设,提高法律宣传教育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全民法治 意识的提高,增强人民的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
推动法治建设
完善法律体系
司法行政队伍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立法和法律 修订的能力和水平,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为法治建设提供坚实的保障。
03
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 措施
提高人员素质
01
02
03
强化法律素养
提高司法行政人员的法律 专业知识和素养,确保在 工作中能够熟练掌握和运 用法律。
提升政治素质
加强司法行政人员的政治 理论学习和思想建设,提 高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觉悟 。
培养职业道德
注重司法行政人员的职业 道德培养,强化廉洁自律 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形 象。
职业化程度不高
宪法发展的经验和教训
宪法发展的经验和教训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它的发展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社
会和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宪法发展的历程中,我们可以总
结出一些经验和教训。
一是要坚持宪法的权威性和不可修改性。宪法不仅是国家根本法律,也是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基础。因此,必须坚持宪法权威的基
础上来发展宪法。同时,宪法应该尽量保持不可修改性,避免频繁修
改宪法带来的不必要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是要坚持宪法的人民性原则。宪法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
益而存在的。因此,在宪法的发展过程中,必须坚持人民性原则,保
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促进社会公正和和谐。
三是要坚持宪法的法治性原则。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必
须坚持法治原则来发展宪法,保障宪法的实施。这就要求我们要建立
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宪法的实施。
四是要注重宪法教育和宣传。宪法教育和宣传是保障宪法权威和
实施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宪法教育和宣传力度,让广大
民众了解宪法,了解宪法的权威性以及对于国家发展的重要性。
在宪法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教训。比如说,在频繁修改宪法
的过程中,容易出现过度修宪、壮大政府权力和侵犯人民权利的问题,因此应该谨慎对待宪法修改的问题,保证修改宪法符合人民利益和国
家发展的需要。
总之,宪法的发展必须坚持人民性、法治性的原则,加强宪法教
育和宣传,保证宪法权威性和实施效力。只有这样,才能推动国家发展,建立和巩固国家法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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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桂军
[提要]:宪法意识和宪法司法化问题一直都是我进入法学专业后的一个思考方向,平时也比较关注这一问题。宪法的司法化,即适用性是理论界为之争论的一大焦点。我一直是认为是宪法司法化是发展趋势之一,这是受宪法的法律特性及司法机关的性质、活动方式所决定,宪法在司法活动中予以适用是必然的。中国宪法目前在司法活动中还不具有适用性,致使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及宪法与人们之间的密切联系不甚明朗。在今年里,我们学校组织了一个大学生创新计划活动,我于是就把这一问题带到了课题研究的尝试阶段,同时在期间也映证了我的部分想法。
[关键词]:宪法意识司法化调查实践宪法监督
一、前言部分
在今年暑假中,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参加了我校举行的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我们把此次活动作为一次具有深刻意义的暑期实践活动。我作为“大学生宪法意识调查及构建宪法司法化可行性探究”课题小组的组长,组织策划了此此课题运作。其实选这个课题题目时,我已经在先前做了一个初步设想和规划的,因为宪法意识和宪法司法化的问题一直是我的一个思考点,我想通过这个活动让这个点扩展到面,让一些想法得到验证和开拓我在这个问题的思考领域空间。
我们在暑假初便制定了详尽的操作细则,对工作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工。四名成员组成这个课题小组,我们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调查和研究。这个活动充分地调动了我们的积极性和动手能力,不仅学到了相关专业知识,而且训练了我们的协作配合的能力,也提高了我们的写作能力和研究水平。我们能充分和合理地利用有限的资源,制定行之有效的预算。本次有关我国在校大学生宪法意识调查的目的,是想客观地了解我国在校大学生的宪法意识水平,了解在校大学生对于宪法问题的观点和态度,当然我们把宪法司法化这一问题作为调查重点,研究宪法司法化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问题。这次调查的结果,将成为我们进行学术研究的第一手材料。经过半年的一些探索和尝试我们有了一些自己的体会。
我们走访了具有代表性大学群体,收集了较为客观的数据作为我们的研究依据。为了客观地了解我国大学生的宪法意识水平,了解大学生这一群体对于宪法司法化问题的观点和态度,本次计划项目将进行一次较为详实的调查。
通过设计合理科学的调查问题,并针对统计后数据进行分析,为定量分析大学生的宪法意识提供第一手材料,和在我国是否能进入宪法司法道路的构想等工作内容,目的是准确评价在高校内我国普法教育的效果提供客观的依据,并提出有关宪法司法化可行性的建议。
二、研究项目基础
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并实施了已经20余年,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有了很大的进步。宪法学的理论研究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对于公民的宪法意识一直缺乏比较准确的定量分析,这方面的实证调查和研究很少,而针对大学生这一群体的有关调查更是寥寥无几。宪法意识状况是宪法权威的思想基础,研究大学生宪法意识对研究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具有现实和积极的意义,研究范围包括当今大学生对于宪法知识的基本原理的掌握程度,对宪法功能的认识,对宪法实施的评价,对于基本权利保护和行使状况的感受,以及对我国宪法实施所遇到具体问题的改进建议。针对当前社会的宪法司法化呼声渐高,本次项目将针对有关数据研究构建我国实施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就宪法司法适用性如何操作问题,设计若干具有现实意义的方案。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目前已初步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以宪法为基础的。在谈到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韩大元教授说:“逐步从不成熟走向成熟,从原则走向现实。”
据韩教授介绍,我国宪法曾经多次修改,1954年以来,宪法后来就进行过八次修改。现行宪法是于1982年颁布的,是第四部宪法。1988年、1993年和1999年我国又先后进行过三次修宪,先后将党的一些新的政策和主张补充为宪法的条款,如确立了私营经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法化;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等内容写入宪法总则;确定了邓小平理论的宪法地位,并在宪法中规定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三次修宪,使宪法的价值在社会改革进程中得到普及,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提供了统一的宪法基础,同时,对确保中国走向法治社会和民主宪政奠定了良好基础。在形式上,这三次修宪采取了修正案的方式,即不对宪法的正式文本的文字进行变动,而只是在宪法文本之后,另起序号增添条文,以后法优于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确定实际有效的宪法规定。这种修改方式既有效地解决了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又较好地保持了宪法应具备的稳定性和连续性。[1]
其中山东女青年齐玉苓状告陈晓琪冒名顶替上学侵害其受教育权就是其中的典型。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此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有关批复,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针对公民因宪法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进行司法解释,这为我国宪法进入诉讼领域,强化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保护提供了有益的范例,并将在我国宪政发展过程中起到积极作用。韩大元认为,类似这种宪法赋予的公民平等权受侵犯的事情在我们生活中其实并不鲜见,比如在就业问题上普遍存在的性别歧视、身高歧视等,就属于同类问题,还有些部门规章中就存在违宪原则,同样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如何用宪法维护公民的权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宪法诉讼制度仍是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三、实践目的和实施方案
我们在设计实施方案的时候就充分的听取了指导老师的建议并且结合自身的实际,我们想从以下方面着手和突破:
1、进行先期的相关资料收集工作,了解并掌握当前的研究方向和动态;
2、着手设计调查问卷,经过小组成员收集针对性问题,邀请指导老师参与设计,力求每个问题的针对性和中立性,避免搀杂问卷设计者的主观看法;
3、调查方式分为发放和填答调查问卷,科学合理地选择被调查对象,力求做到范围更广,代表性更强。
当然对于不同高校大学生调查的问题,如综合类大学、以文科为主的大学、以理工科为主的大学,选择好有代表性的调查目标是完成任务的一个关键,这样才有可能顺利地收集有代表性的数据。
然后针对所收集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并提出有关宪法司法化在我国设施可行性的建议,这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毕竟我们的资源还相当有限,条件也不是太另人满意,但我们都在尽力地克服。
我们要达到的预期目标成果是掌握目前大学生宪法意识的状况,并予以分析,并撰写相关论文。针对有关数据研究构建我国实施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就宪法司法适用性如何操作问题,设计若干具有现实意义的方案。
四、思考与收获